承包合同违约怎么办.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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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合同违约怎么办
承包合同违约怎么办
篇一:
关于土地承包合同违约的处理意见
关于土地承包合同违约的处理意见
我村于2008年4月10日将村委会门前耕地亩,承包于本村上芦社吴步武经营、管理,期限20年,承包费每年250元。
小芦村为了发展文化、体育活动,没有土地,不得不违约原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
现经村委会同吴步武协商,达成以下赔偿协议:
一、小芦村委会赔偿吴步武叁万元违约金。
由于村委会没有资金,将原承包下剩的亩耕地作价叁万元作为补偿。
二、补偿的耕地,该土地使用权长期属吴步武所有,由吴步武独立经营、管理。
除种植粮食作物外,还可以做其他使用,小芦村必须无条件同意,并协助办理有关用地手续。
三、补偿的耕地四至界限:
东至吴步武西面围墙,北至李思智大门前三米为界,南从北到南27米为界,西到公路,东西30米,南北27米。
四、补偿的耕地,若国家征用,由吴步武协商解决,同村委会无关。
小芦村委会(印章):
法人代表(签章):
承包人(签章):
见证单位:
年月日
篇二:
承包合约提前终止的法律建议
关于《XX承包合约》提前终止的法律意见
XXX:
根据贵单位的基本陈述和提供的文件以及贵单位与我所律师的沟通交流,对XX公司提前终止《xx承包合约》的事宜提供以下初步法律意见,供参考运用。
本案的基本事实
xx公司与李某于2012年4月签订《XX承包合约》(下称“合约”),约定将XX厂承包给李某经营管理,承包时间为三十五年(自2012年5月1日至2038年4月止),XX公司与李某按4:
6利润分成的管理机制经营,合约期满终止后产权和经营权归XX公司所有,李某退出不享受分红。
合同履行过程中因李某未能按合同约定投入足够的资金进行更新改造和扩容,多年来用户投诉问题一直得不到改善,XX公司想提前收回经营权,进行全面改造升级。
同时,据贵单位反映,李某没有拖欠租金的行为,表面没有根本违约的行为供XX公司提出解除合同,现初步协商李某提出退出经营权的条件是政府补偿300万元,比合约中约定的违约金200万高出100万。
一、XX公司单方解除合约收回经营权的法律后果
1、所谓单方解除权又称法定解除权,是指合同生效后,没有履行或者未履行完毕前,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解除条件出现时,行使解除权而使合同关系消灭。
关于法定解除权《合同法》第94条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同期限内仍未履行的。
当事人一方迟延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的。
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2)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3)丧失商业信誉;
(4)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可以终止履行。
终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终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
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按本案的实际情况,应主要分析李某有无违约行为,该违约行为是否符合第(四)点:
“当事人一方迟延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的”。
贵单位反映李某经营XX厂的主要问题是没能更新设备和扩容,处理措施不到位,现在的网管无法满足需要,甚至导致用户对投诉和上访。
按XX公司与李某在合约中总则的约定“为了充分保证居民、企业事业单位生活和生产的正常用水,并使居民用上符合饮用水标准、质量好的水.....”,可见XX公司和李某签订合约的目的中收取承包款的经济效益是其次,主要目的是为了保证用水质量的民生问题,如李某的违约行为导致XX公司该合约目的落空,李某继续经营无法改善情况,XX公司经催告后李某不能或不愿整改,XX公司是有权提出解除合同的。
以上的事实,因贵单位暂没有提供证据,仅凭单方陈述无法确认和分析对方是否构成根本违约。
2、单方解除合同可能的法律后果
如前所述,现阶段如XX公司要单方解除合同,首先要举证证明李某存在违约行为且已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需收集的证据要通过委托专业机构进行评估,检测,且如李某不接受XX公司解除合同的行为,最终案件进入诉讼程序,XX公司收回经营权面临风险和巨大成本。
(1)时间成本:
首先要收集证据,委托专业机构对厂配套设备进行评估,对水质进行检测,评估或检测不合格的,XX公司才有依据要求李某限期整改或退出经营。
如XX公司发出解除通知后李某不肯退出经营的,XX公司要通过诉讼程序解除,则一审审限六个月,二审审限三个月,当中不包括送达、鉴定、延长审限的时间,及最后执行的时间,正常耗时至少一年以上,在涉诉期间厂的经营及服务必将受到影响,不符合处理本案最终是解决民生问题的初衷。
(2)诉讼风险及违约成本:
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一百一十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要求履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
(二)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
(三)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要求履行。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第一百一十四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合同法解释
(二)第二十八条:
当事人依照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请求人民法院增加违约金的,增加后的违约金数额以不超过实际损失额为限。
增加违约金以后,当事人又请求对方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二十九条:
当事人主张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请求予以适当减少的,人民法院应当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衡量,并作出裁决。
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认定为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
结合本案,如最终XX公司不能举证证明李某履行合同不符合约定,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合约又不存在客观无法履行的情况,那分两种情况,第一种情况李某可提出要求XX公司继续履行合同和赔偿损失,那么XX公司除继续履行合同外对收回经营权过程中造成李某损害的,还应赔偿李某相应的损失;第二种情况李某不要求继续履行合同,而主张XX公司违法解除合约,要求XX公司支付违约金,那么按上述合同法及合同法司法解释的规定,李某有证据证明实际损失超出合约约定的200万元违约金的,还有权要求法院增加违约金,即最终支付的违约金有可能超出300万。
(3)其他不利因素
根据贵单位的陈述,现厂的员工为李某聘请的员工,如收回经营权后该批员工由李某负责谴退和按劳动合同法办理员工离职的有关手续。
现如果强行提前终止合同接管厂,将有可能激发该批员工补偿安置的社会问题或劳资纠纷。
是以,XX公司采用单方解除合同的方式收回经营权面临诸多风险和不利因素,并不能确定最终是否能解除合约,建议谨慎采用。
二、XX公司以协商解除方式收回经营权的法律后果
1、合同法第九十三条:
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
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本条是关于合同约定解除权的规定,根据合同自愿原则,当事人在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情形下享有自愿解除合同的权利。
分协商解除、约定解除权两种情况。
协商解除,是指合同生效后,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之前,当事人以解除合同为目的,经协商一致,订立一个解除原来合同的协议;约定解除权,是指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某种情况,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有解除合同的权利。
2、在本案中,XX公司与李某除到期终止外,没有约定其他提前解除、终止合同的条件,是以,XX公司在本案中难以行使约定解除权;而如果XX公司与李某以协商解除方式终止合同,则双方应达成合意,对解除合同后的责任分担、损失分配等进行明确,并签订解除协议。
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前形势下审理民商事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中指出在当前市场主体违约情形比较突出的情况下,违约行为通常导致可得利益损失。
根据交易的性质、合同的目的等因素,可得利益损失主要分为生产利润损失、经营利润损失和转售利润损失等类型。
承包经营、租赁经营合同以及提供服务或劳务
篇三:
建筑工程承包合同违约认定与赔偿
建筑工程承包合同违约认定与赔偿||
$$副标题$$
发布于:
2004-10-2811:
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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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甲方)因与某建筑公司(以下简称乙方)工程承包合同纠纷一案,双方当事人对该案部分重要问题存在较大分岐,重庆同光经济法律专家论证中心特此邀请西政部分法学专家对本案合同效力、工程款的结算及损失计算方式等问题进行论证。
通过专家论证,辨明了案情,理顺了法律关系,为案件的审理提供了重要的参考意见。
一、案情简述
2000年1月,甲方为进行房地产开发经其工程部经理刘某介绍认识了一乙方,甲方委托刘某代表其与乙方签订了某生态别墅《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
合同约定,乙方承接甲方开发的50幢别墅及一幢会所的建筑装饰及安装工程(每幢别墅建筑面积约260平方米,会所建筑面积约1500平方米);一条宽米,长约370米的进场公司及其它配套设施;500米砖砌围墙及湖堤整治等,工程竣工日期为2001年2月20日。
合同中专门约定工程不得转包和分包。
合同签订后,甲方即指派刘某为工程现场代表监督及验收乙方的施工。
直到同年9月,由于发生严重的农民阻路事件,甲方才发现:
早在双方签订合同的当月,乙方就将工程恶意分包给该工程项目经理部装修队,该装修队既无乙方公司的设立批文,更无工商部门的开办法律手续,更重要的是,该装修队实质上就是刘某私人非法组织的施工队。
刘某任现场代表期间,与乙方恶意串通、勾结,虚报工程数量、材料价格、擅自拖延工程。
在甲方的严厉指责下,乙方于2000年11月1日自行自行撤场,至今仍未与甲方结算并交出《施工许可证》。
由于没有《施工许可证》,使甲方在重新寻找施工单位的过程中增加了不少的阻力,最终于2002年6月4日才基本完成了本应由乙方完成的工程,但比合同约定的竣工期滞后了16个月;同样由于《施工许可证》的问题,至今未能办理综合验收,已出售别墅无法为购房户办理产权证。
虽在仲裁过程中,甲方提出要求乙方先行交付《施工许可证》以避免损害后果的扩大,但未果。
二、双方争议的焦点
1、刘某与乙方是否存在转包、分包和恶意串通行为
2、双方所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效力
3、因刘某的串谋行为导致工程签单不实,因而工程如何结算
4、甲方所受损失的赔偿
三、专家论证结论
(一)《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有效
因为甲方作为开发商具备工程发包的主体资格,而乙方也具有承接相应工程的资质等级,因此,双方当事人主体合法。
合同内容依据相应建筑法律法规订立,内容合法。
本案发生争执的刘某与乙方恶意串通的分包行为发生时间在签订主承包合同之后,也就是说,刘某是在主承包合同的履行过程中与乙方串谋。
以合同履行过程中的行为来否定合同本身的效力缺乏理论依据,因此,专家组经讨论倾向认定双方订立的《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有效。
(二)乙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存在大量的根本违约行为,甲方完全有权行使解除权。
乙方的违约行为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1、将工程分包,严重违约。
双方当事人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明确约定,工程不得分包。
乙方就与所谓的“别墅工程项目经理部装修队”签订了《内部经济承包合同》,将总承包合同项下的公路、场平及安装工程、装饰工程包给了该“装修队”承建,而该“装修队”承建后,又分别与周某、欧某等农民订立合同将其合同项下的工程交其施工。
专家组经讨论认为:
“别墅工程项目经理部装修队”的成立时间在双惊讶订立施工总承包合同之后,而该装修队的成立既无乙方公司的正式设立批文,也无工商机关的相应登记手续,这说明该装修队的设立是非法的,而且装修队也不是乙方的内部机构,其实质就是为方便刘某个人谋取私利。
因此,乙方与装修队之间的关系不是企业内部的“内部经济承包合同”关系,应当认定双方关系的性质为工程的分包。
而工程分包又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明确约定禁止的行为,因此,乙方隐瞒甲方擅自将工程分包的行为属根本违约。
2、乙方与刘某之间恶意串通行为显然成立,乙方严重违约且刘某对工程的签单应属无效。
刘某接受甲方的委托,作为工程发包单位的现场代表,又在工程承包单位手中分包工程施工内容的做法,显然违反了《民法通则》关于禁止自己代理的规定。
事实表明,刘某在与乙方的恶意串通中已经出现了虚报工程量、虚报工程材料等现象。
因此,专家组认为由于乙方与刘某串谋成立,不仅乙方因严重违反诚实信用原则而根本违约,应承担相应违约责任;而且刘某对工程的各种签单应属无效。
3、乙方擅自撤场的行为属根本违约。
乙方在只建设了5幢别墅,工程远未完工的情况下,于2000年11月擅自撤场,既不结算,也不交出《施工
许可证》的做法,已经构成《合同法》第94条第2项所规定的明示违约,符合法定解除合同的事由。
专家组认为:
鉴于乙方上述违约行为,甲方完全有权行使解除合同的权利。
(三)工程款应当据实结算;甲方所受损失的赔偿范围
根据《合同法》第113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违约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包括守约方遭受的直接经济损失和属于预期利益的间接损失。
本案中,因乙方的违约行为造成工程延期竣工16个月,因乙方拒不交出《施工许可证》致使甲方至今不能进行综合验收,不能为购房者办理产权证。
鉴于上述损害后果,根据合同法的规定,损害赔偿的范围应当包括因乙方行为造成延期16个月竣工产生的损失,和因乙方拒不交《施工许可证》造成甲方向购房支付的逾期办理产权证而承担的违约金损失两部分。
1、延期竣工损失由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两部分构成。
直接损失表现为:
公司为开发该项目已经支出的成本及费用,因延期16个月收回而实际已发生的资金占用利息。
所谓已经支出的成本及费用包括土地出让金、各种规费、配套设施费用、人员工资、管理成本等。
间接损失表现为:
甲方出售41套别墅可以取得的合理利润,因乙方违约行为造成了该利润延迟16个月才取得的该利润的利息损失。
2、逾期办理产权证的违约金损失。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时,双方当事人都有防止损害扩大的义务。
甲方在乙方擅自撤场后,为防止损害后果的扩大,多次要求乙方交出《施工许可证》,以便尽快寻找新的施工队,并且在仲裁过程中,仍向仲裁庭提出要求电建公司先行交出该证以便尽快为购房者办理产权证,但乙方拒不交证,其行为与甲方向购房户承担的违约金损失之间与直接的因果关系,造成了损失的扩大。
乙方应当就购房者逾期办理产权证的违约金部分承担赔偿承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