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一通三防管理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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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一通三防管理制度

“一通三防”管理制度

1、矿井通风管理制度

1.风机房应保障主扇经常运转,任何人不得私自停止主扇运转,因突然停电等原因停止运转时,必须制定安全措施。

2.。

风机房值班员应时刻观察主扇的运转情况,记录好各种参数,发现问题及时汇报。

3.井下永久性通风设施的构筑位置,由生产技术科在巷道设计时提前确定,没通风设施设计的巷道,不得随意施工。

4.通风设施的构筑质量必须符合要求,当通风设施损坏时,必须及时修复。

5.局扇安装位置应符合有关规定,局扇附属设备(消音器、双回路供电、双风机自动倒台、风电闭锁、开停传感器、监控系统、瓦斯电闭锁等)齐全。

6.每台局扇安装时,应同时悬挂必要的各项管理制度。

局扇应指定负责人员,保证经常运转,任何人不得私自开、停局扇,确需停止运转时,应先通知该台局扇的负责人,有负责人通知该工作面的工作人员并有相应的安全措施。

7.风筒吊挂整齐、紧靠巷道一侧,做到接前修后,有损必修,缺环必补,有环必挂,吊挂平直,接头严密,出风口距掘进头不大于5米。

回收后和备用的风筒码放在固定地点,不得乱扔乱放。

8.掘进巷道开工时,应考虑巷道贯通后风流调整所有的风门,并在巷道贯通前构筑完毕,计划外贯通的巷道,掘进队应立即通知维修队,在合适位置建立风障,避免造成风流短路。

9.由矿总工提出风量调整方案,维修队实施,对井下风量及时调整,做到合理用风。

10.井下各种标志牌由维修队负责完善,悬挂后的标志牌,由各区域卫生承包单位负责管理,发现丢失及时补挂。

11.当采面形成全风压供风系统后,应在上下巷建立测风站,并悬挂测风记录牌,采面回采结束时,应及时将测风站拆除。

2、风量调节及测风管理制度

1.按《煤矿安全规程》的要求,进行全矿采掘工作面和其他进、回风巷道的风量测定,发现漏风及通风不合格的工程要立即向有关部门汇报,尽快处理。

2.定期检查矿井通风系统、风速、风量、瓦斯等情况并提出改善意见。

3.定期编制矿井通风系统图。

4.按月度计划调配风量,向有关部门提出分配风量的基础数据,负责矿井通风巷道的路标和所有通风设施的检查。

5.认真开展通风技术资料的观测,收集、统计、整理、管理工作,并妥善保管备查。

6.每10天测风一次。

旬、月测定的数据应及时填制报表,同时报送矿各有关部门,并做到记录牌板、测风记录、报表“三对口”,每次测风数据都要填写在测风地点的记录版上。

7.使用的仪表必须按规定校正,保证所测数据正确。

8.仪表的使用必须严格按操作规程执行。

9.测风站巷道断面的测定必须随时校正,防止巷道变形,出现误差。

10.认真分析矿井气温、气压变化和矿井有害气体与通风的关系,认真检查矿井的反风设施,必须保证矿井和工作面的合理配风要求。

11.测定巷道磨擦系数及局扇性能,根据生产需要计算和调整风量。

12.经常检查维护测风仪器仪表并且必须定期到国家法定计量机关进行校验,确保仪器仪表准确无误。

3.主要通风机管理制度

1.主要通风机因检修、停电或其它原因需要停风时,申请停风单位必须提前一天办理审批手续,经调度室、机电科、安全处科、通风科审批后,报请有关矿领导方可执行。

2.通风管理部接到主要通风机停风通知后,必须及时制定停风安全措施,并报矿总工程师批准(主要通风机每月例行倒机除外)。

3.主要通风机有计划停止运转,机电科负责安排切断停风区域电源,根据停风影响范围切断进入井下巷道内的水管、轨道、电缆等一切导电体,安全科负责派人在矿井安全出口警戒,禁止任何人员进入停风涉及区域。

井下独头掘进巷道由施工单位提前在巷口外切断所有通往盲巷的导电体,并在巷口设置栅栏,揭示警标。

4.主要通风机因故停止运转时,凡受到停风影响的地点必须立即停止工作,切断电源,工作人员由当班班组长或安全负责人组织撤到进风巷道中,及时向调度室汇报。

调度室接到汇报后,应立即向矿值班长汇报,并通知机电科、通风科到调度室协助矿值班长处理事故。

启动备用风机必须汇报调度室,并通知机电科、通风科。

5.主要通风机停风后,值班矿长或矿总工程师应根据停风后的具体情况,迅速决定全矿井是否停止生产,人员是否全部撤出井口。

6.矿井某个风井主要通风机突然停止运转,无法短时间恢复,通风科应做好系统观测和调整工作,以防止风流紊乱、瓦斯积聚;否则其它主要通风机也应停止运转。

并打开井口防爆门和绕道风门,利用自然通风。

7.主要通风机恢复通风必须符合要求。

8.主要通风机每月正常倒运备用通风机时,应在检修班进行。

每次倒机时间不超过10分钟,如不能启动备用风机,应及时恢复原主要通风机运行,并按事故追查处理。

9.调度室在倒机的前一天调度会上,明确通报倒机时间及井下影响区域并做出布置,各影响单位值班干部作好会议记录并在班前会向当班人员通报和布置相关安全工作。

10.主要通风机倒机期间,由矿值班长、调度室、通风科、机电科干部在调度台指挥,各单位值班干部要坚守岗位。

11.地面运行工区倒主机开始和结束时,及时汇报调度室。

12.倒机期间,瓦斯检查工坚守岗位,倒机时,随时检测综采工作面、上隅角、回风巷和掘进工作面风机附近的瓦斯情况及风流方向,将结果及时汇报通风科做好记录,汇报矿值班长。

13.主要通风机必须有合理的工作状况,改变主要通风机转数或叶片角度时,必须经矿总工程师批准。

14.备用主要通风机因故在1周之内无法正常运行时,必须制定专项措施,报矿总工程师批准,并上报公司公司审批。

15.主要通风机每月由机电部门负责检查一次。

16.主要通风机的管理:

16.1主要通风机必须保证连续运转。

必须装置两套同等能力的通风机,其中一套备用;

16.2主要通风机专职司机每小时将通风机运转情况记入运转记录簿内。

如发现异常,按程序立即报告矿调度室、通风科、机电科。

16.3主要通风机因检修,停电或其它原因需要停风时,必须制订安全措施,报矿总工程师批准。

16.4变电所或电厂在停电以前,必须将预计停电时间通知矿调度室。

16.5主要通风机恢复通风前,必须首先检查瓦斯,全风压巷道风流中瓦斯超限时,必须首先打开防爆盖或风硐绕道风门,采用短路法排除井下瓦斯。

风机房内所有电气设备周围10米范围内瓦斯浓度不超过0.5%时,方可启动主要通风机。

16.6主要通风机运转正常后,通风机出风口处的瓦斯浓度不超过1%时,通风瓦检人员方可入井检查通风瓦斯情况,瓦斯浓度不超0.75%时,其他人员方可入井。

16.7矿井主要通风机装置外部漏风至少每年测定一次。

16.8装有主要通风机的出风井口应安装防爆门,地面运行工区对防爆门每6个月检查维修一次,并认真做好记录。

16.9新安装的主要通风机投入使用前,机电科、通风科牵头必须进行一次通风机性能的测定和试运转工作,以后每5年至少进行一次性能测定。

16.20测定要有测定方案,内容包括:

测定的目的、时间、内容、方法、机构及分工;测定前的准备工作;具体测定方案;数据整理及安全技术措施;结束后要有测定报告,内容包括:

测定情况、测定结果,测定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和根据测定结果提出的建议。

17.主要通风机反风

17.1生产矿井主要通风机必须装有反风设施,并能在10分钟内改变巷道中的风流方向。

当风流方向改变后,主要通风机的供给风量,不应小于正常供风量的40%。

17.2每季度由机电科牵头至少检查一次反风设施,检查内容包括井口防爆盖、小绞车、反向风门、绕到风门等完好情况,反风设施检查人必须在检查记录上签字并机电矿长审批。

17.3矿井每年应进行一次反风演习,当矿井通风系统有较大变化时,也应进行一次反风演习。

反风演习时,要制定反风演习方案。

内容包括:

火灾发生的假设地点;反风演习的开始时间和持续时间;参加反风演习的人员的分工和培训;反风设备的操作顺序;预计反风后的通风网络,风量和瓦斯情况;恢复正常通风的操作顺序和排除瓦斯的安全措施;结束后要有反风演习报告,内容包括:

反风演习的时间;反风设备的反风操作时间;根据测得的数据确定是否符合规程规定;反风演习中出现的问题及原因;根据演习情况总结出经验。

矿井反风演习方案和报告必须报公司批准。

4、矿井通风系统管理制度

1.矿井必须有独立、完整、合理的通风系统。

准备采区,必须在采区构成通风系统后,方可开掘其它巷道。

采煤工作面必须在采区构成完整的通风系统、排水系统后,方可回采。

2.改变全矿井、一翼或一个水平的通风系统时,必须编制通风设计及安全措施,报公司总工程师审批;改变一个采区的通风系统时,必须报矿总工程师审批;采区以下通风系统调整时,由通风科技术负责人审批。

3.矿井每年在安排生产衔接计划前必须由通风科根据矿井产量、瓦斯涌出量、采掘部署等情况,进行该年度通风能力核定工作,并应分采区进行通风能力核定。

通风能力必须大于生产能力,不能满足生产需要时生产组织部门必须严格按照通风能力核定以风定产,严禁超通风能力生产。

4.矿井要从供电系统、机电设备、日常管理方面加强管理,严禁主要通风机和局部通风机无计划停风。

主要通风机和局部通风机一旦出现无计划停风,安全科必须按事故进行追查,并有记录可查。

5.采掘工作面投产前,必须由矿总工程师组织有关部门对采掘工作面进行专项通风验收,不符合有关规定的不准开工生产。

6.采、掘工作面应实行独立通风,严禁出现不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的串联通风、交联通风、扩散通风。

7.采掘工作面的进风和回风不得经过采空区和冒顶区。

8.采空区必须及时封闭。

必须随采煤工作面的推进逐个封闭和采空区连通的巷道。

采区开采结束后45天内,必须在所有与已采区相连通的巷道中设置永久密闭,全部封闭采区。

9.凡因生产需要综采面搬家倒面调整系统时,生产技术科必须至少提前5天书面通知通风科,以保证通风科有一定的系统调整准备时间。

系统调整完毕,经通风科确认,通风系统完善、稳定、合理后,生产业务部门方可通知该面开工验收,否则,不准进行生产。

10.井下所有地点均不得采用钻孔、围岩、采空区以及通风设施的漏风构成全风压通风系统。

11.井下所有通风巷道必须达到规程规定的最低风速要求,否则必须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处理。

12.为便于风量调整和保证通风系统的布局合理,生产部门在安排生产时应力求均衡生产,不应在一个采区集中生产,并符合在一个采区内布置采煤工作面不超过2个和掘进工作面不超过4个的要求。

13.安全监察部门要密切注意小煤窑动态,地测科要及时向通风科提供井田范围内小窑的位置、范围及活动情况。

凡小煤窑活动频繁地段,必须经常派专人进行检查,发现越界开采,及时向调度室报告,并采取措施进行处理,防止与小煤窑无计划贯通,保证通风系统的独立完善。

14.通风系统技术管理

14.1矿井通风系统

14.1.1矿井通风系统应合理可靠、风流稳定、易于管理。

14.1.2多风机联合运行通风系统,在满足风量按需分配的前提下,各主要通风机的工作风压应接近,当通风机之间的风压相差较大时,应减小共用风路的风压,使其不超过任何一个通风机风压的30%。

14.1.3每一生产水平和每一采区,都必须设置专用回风巷,实行分区通风。

采区进、回风段必须贯穿整个采区,严禁一段为进风巷、一段为回风巷。

14.1.4井下爆破材料库必须有独立的通风系统,回风风流必须直接引入矿井的总回风巷或主要回风巷中。

14.1.5井下充电室必须有独立的通风系统,回风风流应引入回风巷。

14.1.6矿井风量核定

a)每年12月份由矿总工程师组织,通风科牵头,各业务科室配合,根据《煤矿安全规程》和公司“矿井风量计算方法”,制定第二年的矿井年度通风能力核定,并根据矿井总风量核定矿井年生产能力,验算各井巷风速是否超标等。

b)《风量核定》作为井下各用风地点的配风依据,各地点作业规程中风量计算应与《风量核定》相一致。

如矿井总风量不能满足生产计划要求,由矿总工程师负责组织采取措施,坚持以风定产、定头面,不得超通风能力生产。

c)矿井及各工作面在采掘过程中瓦斯突然增大、遇构造改变采掘工艺等需进行系统或风量调整时,应及时制定补充措施,按上述审批程序批准后执行。

14.2采区通风系统

14.2.1采区巷道布置不得少于四条,并至少设置一条为专用回风巷,实行分区通风。

采区进、回风巷必须贯穿整个采区的长度或高度,严禁将一条上、下山或采区的风巷分为两段。

14.2.2采区应该有足够的供风量,并按需分配到各个采、掘工作面。

14.2.3采煤工作面和掘进工作面都应采用独立通风。

有特殊困难需要串联时应必须制定安全措施报矿总工程师批准,但串联次数不得超过一次。

高瓦斯矿井严禁两个回采工作面串联通风。

14.3采面通风系统要求

14.3.1综采工作面采用五巷布置,采用三进两回通风方式,横川间距不大于50米。

14.3.2采煤工作面进、回风顺槽巷道断面应能满足通风要求,综放面进风、回风顺槽断面不小于18m2。

14.4串联通风要求

14.4.1采区、工作面顺槽掘进的开口,可以串联通风,但必须在掘进到安全煤柱界线或回采工作面停采线时开掘第一个横川,进行风桥施工。

只有在风桥施工完毕,形成分区通风后,方准继续掘进。

14.4.2回采工作面在掘进巷道时揭露地质构造,需要打绕道时,也必须在工作面开采前完成,不得在回采期间串联通风穿巷。

特殊情况下,如回采工作面在开采过程中遇无炭柱、断层等,确需新穿巷道时,可以串联通风,但只能串联一次。

并制定安全技术措施报矿总工程师批准。

14.4.3对于其它必须施工的临时工程,构成全风压通风确有困难的可以串联通风,但串联次数不得超过一次,串联通风要制定安全技术措施。

14.4.4井下所有采用串联通风地点,本地点施工措施中必须制定串联通风安全技术措施,按规定程序批准后,方可进行。

14.4.5进行串联通风的采掘工作面,必须有矿技术负责人批准的专项措施。

被串联工作面的局扇前3-5米,必须安设瓦斯断电装置,当瓦斯浓度超过0.5%时,立即自动切断被串联巷道内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

14.5综放工作面上隅角通风通道维护管理规定

14.5.1横川每隔50米布置一个。

14.5.2所有横川要有足够的支护强度,横川口支护完好,且横川内无杂物、浮煤。

14.5.3尾巷横川、辅助回风巷两个横川之间采用点柱配合木垛进行沿空留巷。

14.5.4回采工作面每推进4米必须剪网。

具体方法为:

a)横川内至少打两个木垛,其中一个靠近尾巷口处,另一个靠近辅助进风巷口处,在辅助进风巷内横川以里1m打一木垛,再在横川正对机头方向距横川口1.2米打一木垛,保证交叉点的支护强度。

b)当回风巷为锚杆、锚索支护时,在辅助进风巷煤柱侧距煤柱0.8-1米每隔5-10米打一木垛,木垛之间每根板梁下打设木点柱。

将回掉煤帮柱后通道内的片帮煤清理干净,保证通道内通风断面。

c)打设点柱、木垛必须在尾巷横川进入采空区前完成,木垛、点柱打设必须牢固可靠、迎山有力。

横川内的木垛数量根据横川的长度要适当增加。

规格:

木垛采用1.2米板梁,点柱直径不小于180mm。

使用板梁进行超前支护的巷道,点柱必须使用上端为瓦口的木点柱,并打在板梁下。

14.5.5进风端头锚索提前5米退掉,锚杆提前3米取掉托采、螺母。

进风巷切顶柱至老塘的悬顶距离不得超过5米,否则必须强制放顶。

14.5.6横川在进入老塘前一天启封临时密闭检查处理,然后临时封闭,进入老塘时开启。

14.6减少漏风,提高有效风量

14.6.1进、回风井间,主要进、回风巷之间应保持一定间距,并尽量减少进、回风巷间的联络巷,必须行人或通车的联络巷则必须保持足够的长度,以便在其中安设两道以上的正反向风门。

14.6.2正确选择通风设施的安设位置和种类,提高设施的建筑质量,减少设施漏风。

14.6.3采空区和不用的通风巷道必须及时密闭。

地表附近的小煤窑和古窑及时查明,标在图纸上,与小窑连通的巷道必须修筑可靠的密闭,必要时要填砂,填土或注浆。

有关的裂隙也必须填堵或注浆,严防漏风,漏水。

14.6.4漏煤眼、煤仓下口采取设置挡煤皮带等措施防止漏风。

14.7井下机电设备硐室应设在进风风流中。

如果硐室深度不超过6米、入口宽度不小于1.5米而无瓦斯涌出,可采用扩散通风。

5、通风巷道管理制度

1.通风管理人员和其它生产管理人员必须经常检查井下通风巷道完好状况,发现巷道片帮冒顶时,必须及时维修,保证风路畅通。

2.未移交的掘进巷道由施工单位维护管理,岩石巷道由建井公司维修管理,其官准备巷道、回采巷道及通风行人巷道由生产服务队维修和清扫巷道失修率不高于7%,严重失修率不高于3%。

3.通风巷道内严禁堆积物料,临时放置的物料必须堆放整齐,并且堆放空间不得大于通风巷道断面的三分之一。

6.通风设施管理制度

1.工总办在生产设计时,必须全采考虑通风系统、通风设施的位置和数量符合通风系统的要求。

2.井下所有通风设施位置由通风管理部指定,相关单位按职责划分负责建筑和管理,设施质量必须符合通风安全质量标准及技术规范要求。

严格执行通风工程验收制度,凡不符合标准的通风设施,通风科要责令返工,并处以相应的处罚。

3.严禁随意破坏通风设施,严禁同时打开2道风门或长时间打开1道风门。

防突队负责在每一道行车风门上安设挂钩,需要车辆通行时相关人员必须按以下规定执行:

车辆行至风门前必须停下来,跟车工负责打开一道风门,利用挂钩将风门固定在巷帮上(平衡风门固定两扇),车辆开进风门中间,将风门关闭,利用上述程序打开下一道风门,车辆通行后及时将风门关闭,跟车工在打开风门后必须站在安全地点,等车辆通过后方可进行关闭风门作业,车辆通过风门期间严禁同时打开两道风门。

4.各施工单位要对本单位管辖范围内的通风设施负责管理。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经通风管理部同意,不得随意拆除通风设施。

所有下井人员必须爱护通风设施,发现问题及时汇报通风调度。

对损坏和破坏通风设施的单位和个人要进行严肃处理。

损坏通风设施酿造成事故的,要严格追究肇事者的责任。

4.1各生产单位必须管好用好所在作业地点内的通风设施(包括进回风巷附近专为本工作面所建的设施),通风设施建成后,为采面服务的设施由采煤队负责;为掘进面服务的设施由掘进队组负责;运输大巷、井底车场、材料小井的设施由运输安装工区负责;为变电所服务的设施由井下机电队负责;凡两个以上区队在同一区域内施工,由通风科根据情况指定一个单位负责。

4.2凡因运输设备、安装管线等原因确需拆损通风设施时,必须至少提前三天书面向通风科提出申请,一式两份,注明地点、事由等事项,经通风组分管人员批准,一份施工队组留存,另一份交通风科,根据批准意见按指定时间进行,否则安监科按事故追查,严肃处理。

4.3严禁超宽超高设备通过风门,严禁运送物料时撞坏通风设施。

4.4所有通风设施巷道及附近地点在设施未完善达到标准要求前不得进行爆破等作业,防止爆破震动造成墙体损坏致使瓦斯泄漏。

4.5任何单位或个人严禁在密闭墙前5米,风门、风桥、测风站前后各10米范围内堆积物料或杂物。

4.6管线穿通风设施墙体,必须有穿墙管,严禁穿风门或调节风窗。

5.防突队要定期对通风设施进行检查、维修,发现损坏及时处理。

6.瓦检员必须把通风设施检查纳入瓦斯巡回检查范围,发现问题及时汇报,采取措施,进行处理。

7.通风设施的构筑、拆除、维修、检查等作业继续记录清楚、详细,备查。

8.通风设施主要包括风门、密闭、风桥、调节风窗等,通风设施的构筑位置、数量和质量要求必须满足设计、规范要求和集团公司制定的标准要求。

其中永久密闭前要设置栅栏、警标、说明牌板和检查箱,每周要对密闭的完好状况和墙前的瓦斯进行检查。

临时密闭前要设置栅栏、警标、说明牌板和检查牌。

9.每月召开一次风门密闭计划会议。

由分管技术的队长主持,有关人员参加,定出当月修改风门,垒砌密闭的工作方案。

由队长及副队长具体研究风门密闭工作的进展情况。

10.每周由班长负责对所管范围风门、密、栅栏进行一次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11.每班由测风员负责进行一次本区域风门、密闭、栅栏完备的检查,发现问题现场进行处理,对当班不能处理的问题要及时汇报,请示领导安排解决。

12.风门、密闭、栅栏必须达到标准要求,漏风量不超过0.5m3/s。

13.风门墙垛、密闭要用不燃性材料构筑,厚度不小于0.5m。

严密不漏风(手触无感觉,耳听无声音)。

垒砌风门墙垛,密闭周边要掏槽见硬底,硬帮与煤岩接实,密闭要抹有不小于0.1m的裙边。

14.风门、密闭墙面要平整(1m内凹凸不大于10mm,料石勾缝外)、无裂缝(雷管脚线不能插入)重缝和空缝。

风门前后、密闭前各5米内巷道支护良好,无杂物、积水、淤泥。

15.风门要高有“随手关门”警示牌。

密闭前要设栅栏、警标、说明牌板和检查牌板。

风门每组不少于两道,通车风门间距不少于一列车长度,行人风门间距不少于5m,入排风巷道之间设不小于两道反向门,不许随意敞开风门,严禁同时敞开两道风门。

7、综合防尘制度

1.建立健全防尘专业管理机构,配备专职降尘工,对回采工作面和各转载点,必须铺设洒水管路及洒水喷雾,降尘设施,并保证完好,正常使用。

2.井下所有煤仓,溜煤眼都应保持一定的存煤,不得漏水,不得用溜煤眼做风眼。

3.井下各地点风速,符合《规程》规定,掘进工作面风筒距掘进头距离不得超过5米,不准滞后。

4.掘进巷道,回采工作面进回风巷道及井下主要通风巷道,严禁煤尘堆积厚度超过2mm,连续长度大于5m,应及时清运。

5.每月3次对主要通风巷道进行全面冲刷,做到清煤有记录,冲刷有台帐。

6.安监科每月3次对上中下旬进行全面检查,对查出的问题进行通报,有关部门整改落实。

8、井下综合防尘实施细则

为了进一步提高我矿综合防治煤尘水平,创造良好的工作环境,必须最大限度的减少井下各产尘点的产尘量,提高捕尘、捉尘效果,针对目前的实际条件和装备水平,现制定以下综合防治煤尘实施细则:

1.采煤工作面综合防尘措施

1.1采煤工作面必须坚持实施煤体注水工艺,不注水或注水效果不好的地点严禁放炮落煤,对强行生产者按严重违章论处(班长、放炮员、技术员)。

1.2采煤工作面煤层注水,必须严格要求把关,不能流于形式,按规定要求进行操作,保证注水效果,每班由安全员、调度员负责监督注水效果,注水结束后,注水人员必须填写注水记录,由跟班技术员验收签字后,方可进行下道工序,否则按违章论处。

1.3采煤工作面上班注水范围要保证够下班采煤,无注水地段不准生产。

1.4采煤工作面必须坚持使用水泡泥,不准用煤粉或其他屯炮,否则不准放炮。

1.5采煤工作面放炮结束后,必须坚持先洒水,减小煤尘飞扬。

1.6采煤工作面和下巷溜子机头处,喷雾装置必须齐全、灵敏、可靠,随着工作面煤量的多少正确使用。

无喷雾装置或喷头不管用,不准生产。

1.7采煤工作面回风巷必须有喷雾装置,并保证设施齐全、灵敏、可靠,能雾化整个通风断面。

在生产期间,根据本区内工作情况,保持开启,严禁私自停止,否则,按严重违章论处。

1.8采煤工作面在采舍帮煤时,尽量低位放煤,减小产尘量,并在放煤地点回风侧进行洒水降尘,不降尘不准出舍帮煤。

1.9采煤工作面上、下巷必须保证每班冲刷、清扫一次,杜绝煤尘堆积,发现一处,追究班长及有关责任人责任。

2.掘进工作面综合防尘措施

2.1岩巷掘进工作面必须采用湿式打眼,发现有干打眼者,按严重违章论处。

2.2掘进工作面必须有洒水管路,距工作面迎头不得超过30米。

2.3掘进工作面在放炮前、落煤前必须先在掘进工作面20米内进行全面洒水。

放炮后,在出煤前,要先洒水,坚持不洒水不变攉煤。

2.4掘进头向外15米范围,必须有可靠的喷雾装置,并能雾化整个通风断面,放炮后坚持喷雾洒水。

2.5各运输转载点必须装有洒水喷头,保证灵敏、可靠,并且坚持使用,发现不使用或不正确使用者一次罚款10元,按违章论处。

2.6掘进工作面回风流中的浮煤班班洒水清扫,严禁煤尘堆积,巷帮上的浮煤及时冲刷,发现一处不符合《标准》,追究当班责任人的责任。

2.7掘进工作面在条件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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