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一通三防管理制度汇编.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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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一通三防管理制度汇编

 

XXXX煤矿

一通三防管理制度汇编

 

二零一七年三月

 

 

第一章、通风管理制度

第一节矿井通风系统管理制度

  1、矿井必须有完整的独立通风系统。

矿井通风系统图必须标明风流方向、风量、主扇运行参数和通风设施的安装地点。

必须按季绘制矿井通风系统图,按月补充修改,矿井通风系统有较大变化时必须在24小时内及时补填。

在构成通风系统时,采区进回风巷必须贯穿整个采区,严禁一段为进风巷、一段为回风巷,严禁采用不合理的串联通风、老塘通风等,保证通风系统的安全可靠。

  2、布置采区和工作面时,必须经矿通风部门审核通风系统设计,不合理的通风系统不得采用。

  3、采掘工作面都要采用独立通风系统,严禁采用不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的串联通风和扩散通风等。

  4、矿井通风衔接要及时,通风设施不亏欠。

合理调节风量,保证矿井的有效风量率不低于87%。

  5、矿井通风能力要满足生产需要,采掘工作面和硐室的风量要符合配风计划要求。

  6、矿井内的各地点的风速必须符规程规定。

  7、主要进回风井巷之间的每一联络巷中,必须及时砌筑永久通风设施,防止风流短路,需要使用的联络巷必须安设2道联锁的正向风门和2道反向风门。

通车风门应实现自动化。

严禁同时打开两道风门或一道风门长时间不关。

不应在倾斜运输巷中设置风门,如果必须设置风门,应安设自动风门或设专人管理,并有防止矿车或风门碰撞人员以及矿车碰坏风门的安全措施。

对于压力较大、单人难以开启的风门,必须设有风门减压装置,保证单人通过风门时的安全。

  8、采区结束后至多不超过一个月,必须在所有同已采空相连通的巷道中设置密闭。

全部封闭采区,与采空区连通巷道必须及时永久密闭。

  9、回采工作面严禁采用局部通风机通风,必须在构成全风压通风后方可进行回采。

  10、凡影响通风系统的作业必须由施工单位编制安全技术措施,经通风等业务部门审核报总工程师批准,否则不准开工。

11、通风巷道失修部分必须及时维修,回风巷失修率不得高于7‰,严重失修率不得高于3‰。

12、主要通风机至少每月由矿机电部门检查一次,改变通风状态时,必须由通风部门进行风量和通风阻力计算,报矿总工程师批准,新安装的主要通风机投产前,必须进行通风机性能测定和试运转工作,以后每三年至少进行一次性能测定。

13、主要通风机必须安装在地面,装置同等能力的备用风机(包括电机),备用通风机必须能在10分钟内启动,矿井不得采用局部通风机群,作为主要通风机用。

14、装有主要通风机的井口必须封闭严密,其外部漏风率不得超过5%。

15、严禁主要通风机和局部通风机无计划停电停风,一旦出现,由安监部门组织事故追查,并有记录可查,同时矿井应根据实际制定并不断完善矿井主要通风机无计划停风的预处理措施,在发生矿井主通风机无计划停风的情况下,能够按预处理措施迅速处理。

16、主要通风机因检修、停电或其他原因需要停风时,必须制定停风安全措施报总工程师批准。

停风期间必须打开防爆门和有关风门充分利用自然风压通风。

17、备有主要通风机因故在一周内无法正常运转时,必须制定专项措施,报矿技术负责人批准。

18、凡涉及到通风方面的工程设计必须优先安排通风工程,充分考虑通风系统和瓦斯防治。

19、矿井必须建立稳定可靠的通风系统,每季要对矿井通风系统进行一次全面的分析,根据《煤矿安全规程》结合本矿的现场实际情况制定矿井风量分配方案,及时解决通风系统中存在的问题,并将季度分析结果报集团公司通风部门。

20、矿井每年进行一次矿井反风演习,每季度至少检查一次反风设施。

新安装的主要通风机(或主要通风机改造后)投入运行后以及通风系统有较大变化时,应及时进行一次矿井反风演习。

矿井反风演习报相关部门备案。

21、矿井每三年至少进行一次通风阻力测定,转入新水平或改变一翼通风系统后,必须重新进行矿井通风阻力测定。

22、每年在安排生产计划前,必须进行矿井通风能力核定,不能满足生产需要时,必须“以风定产”严禁超矿井通风能力生产。

23、在井下各巷道交叉口,必须设置避灾路线标志牌,并标明撤退方向。

第二节局部通风管理制度

1、要明确局部通风机、局部通风机的“三专两闭锁”和“双风机双电源自动切换装置”的安装、维护、试验、检修工作的责任,建立局部通风管理责任制。

  2、局部通风机的按装和使用必须编制相应的作用规程或安全技术措施,在作业规程或安全技术措施中对使用地点所需风量按公司的《矿井风量计算细则》进行计算,根据所需风量进行局部通风机的选型,明确局部通风机的通风方式、安装地点、风筒直径、风筒到工作面的距离等局部通风设计内容,没有经通风部门审核的不得随意安装和使用局部通风机。

  3、局部通风机下井前,必须经机电、通风部门与使用单位进行认真检查,部件要齐全牢固、集流器的保护栅完好、不失爆、规格型号符合要求,并经过运转试验保证叶轮旋转方向正确、运转灵活、声音正常、吸风量达到作业规程的规定方可下井使用。

  4、局部通风机和启动装置必须安装在进风巷中,距掘进巷道回风不得少于10米;全风压供给该处的风量必须大于局部通风机的吸入风量,局部通风机安装地点到回风口间的巷道中的最低风速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零一条的有关规定。

  5、局部通风机的设备要齐全,吸风口有风罩和整流器,高压部位(包括电缆接线盒)有衬垫(不漏风),通风机吊挂或垫高离地高度大于0.3米,在局部通风机吸风口前不准放置或悬挂物品,5.5kw以上的局部通风机要装有消音器(低噪音局部通风机除外),风筒必须采用抗静电、阻燃风筒,局部通风机和风筒的安设应在作业规程中明确规定。

  6、风筒接口要严密不漏风,逢环必挂,吊挂平直不拐死弯,异径风筒接头要用过渡节,拐弯要用拐节或弯头.风筒不准随意拆开或开口,有破口要及时补好.

  7、所有掘进工作面都要实现“双风机、双电源”自动切换和“三专两闭锁”,当局部通风机停止运转或掘进巷道内瓦斯浓度超限时,能立即自动切断局部通风机供风巷道内的一切电源。

局部通风机的专供线路上不准连接其它负荷。

  8、煤和半煤岩巷掘进工作面的通风方式都应采用压入式,严禁使用3台以上(含3台)的局部通风机同时向一个掘进工作面供风,不得使用一台局部通风机同时向两个作业的掘进工作面供风。

  9、局部通风机必须由指定人员进行管理,保持局部通风机24小时正常运转,并建立局部通风机管理牌板,管理牌板上要说明局部通风机安装地点、时间、型号、功率、局部通风机处的瓦斯浓度、全压风量、入口风量、出口风量、测风时间、风筒直径、风筒长度、管理人员。

  10、局部通风机在井下连续运转时间达到一个月,由使用单位的机电工至少检修一次,检修前必须办理停电停风手续;局部通风机累计运转时间达到六个月时,必须上井由矿机电维修单位进行检修。

  11、凡是事先未经批准,随意停止局部通风机或由于高低压供电系统突然停电、局部通风机本身电器事故以及机械故障而引起的停电停风,不论时间长短都属于无计划停风,均要进行登记和上报。

  12、使用局部通风机通风的掘进工作面,不得停风.因检修、停电等原因停风时,必须撤出人员,切断电源.恢复通风前,必须检查瓦斯,只有在局部通风机及其开关附近10米以内风流中的瓦斯浓度都不超0.5%时,方可人工开启局部通风机.

  13、局部通风机停电停风后,局部通风机管理工要立即向矿调度汇报处理,撤出停风区的人员后,由跟班队干安排专人进行警戒,防止人员进入停风区,当不能及时送风时,必须设置栅栏和警标。

  14、局部通风机发生无计划停风后,矿安监部门要组织有关单位迅速进行追查处理,并将追查处理结果通报有关领导和部门,通风部门要及时统计局部通风机无计划停风次数.每月将无计划停风情况上报公司通风部门。

  15、临时停工的地点,不得停风.否则必须在24h内封闭完毕,同时对封闭区域实行“四断”(断管、断网、断道、断电)管理。

16、 任何人不得随意停开局部通风机,如因检修等原因要停局部通风机时,必须提前办理报批手续,并制定相应的安全措施报矿技术负责人批准。

 

17、掘进工作面开口时,必须由矿技术负责人组织有关部门对掘进工作面的局部通风装备进行验收。

18、局扇启运和停运前,由通风部书面通知机电科,机电科安排相关队组实施,未经通风部许可,严禁擅自开停局扇。

十九、局扇需有计划停风时,相关单位要提前一天向通风部书面申请,经通风部许可并编制安全技术措施贯彻到位后实施。

第三节矿井风量管理制度

1.矿井必须建立稳定可靠的通风系统。

定期对系统进行全面分析,根据《煤矿安全规程》,结合井下实际情况,按月制定风量分配计划。

2.根据《煤矿安全规程》规定,新矿井投产前应进行一次矿井通风阻力测定,以后每三年进行一次,在矿井转入新水平生产或改变一翼通风后,都必须重新进行矿井通风阻力的测定,并报上级主管部门。

3.矿井通风系统图必须标明风流方向、风量和通风设施,以及火区的范围,通防部按季绘制通风系统图并按月修改。

4.矿井通风系统示意图要输入计算机,并标明各地点风流方向、风量,每月修改一次。

5.必须配足测风员,测风员要经过培训,持证上岗,并熟悉矿井通风系统。

6.矿井主要进回风巷必须建立测风站,采掘工作面必须设测风点,测风站(点)的设置要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的要求。

7.矿井各测风站(点)应悬挂测风牌板。

第四节测风管理制度

1、配备足够的测风工坚持正常的测风工作,每10天对矿井、采区的进、回风量,采掘面以及其它用风地点的风量进行一次全面的测风,因井下风量调整或主要通风机工况变化等原因,使井下风量发生较大的变化时,由通风部门领导安排测风工及时进行全面测风。

2、采煤工作面测定进、回风巷道的风量;掘进工作面测定局部通风机的全压供风量、出口风量、入口风量及全压总回风量。

3、安装局部通风机前测定局部通风机前的全压供风量;更换局部通风机后及时测定局部通风机的全压供风量、出口风量、入口风量及全压总回风量。

4、主要通风机的外部漏风量至少每半年测定一次;对于非掘进工作面的局部通风地点的风量每月进行一次测定。

5、瓦斯涌出异常的采、掘面以及通风巷道的风量,矿通风部门根据实际需要增加测风次数。

6、所有测风结果要及时填写到测风地点的记录牌上和台帐上,数据要求真实可靠,严禁弄虚作假。

测风员在测风过程中如发现通风系统有问题,要立即查明原因并向调度室汇报,待通风系统稳定后重新测定风量。

7、矿井主要进回风巷、采区进回风巷必须建立正规的测风站,采掘工作面及其它巷道的测风点建立临时的测风站,测风站必须挂测风牌。

对正规测风站的断面每季度进行一次校正,对临时测风站的断面每月进行一次校正。

测风时将巷道风量、风速、断面、温度、瓦斯和二氧化碳浓度、测定时间、测风工填写到测风牌和测风记录本上,数字齐全清楚。

8、风量测定结果每旬报矿长、矿技术负责人等。

第五节防止局扇无计划停风管理制度

1.局扇有计划停电停风,须提出申请报公司总工程师。

凡是事先未经批准随意停局扇或由于高、低压供电系统突然停电和局扇本身电气事故以及机械事故而引起局扇停电停风,不论时间长短都属于无计划停电停风,均要登记上报。

2.各部门工作职责

通防部:

建立局扇使用管理台帐,对局扇无计划停电停风事故的时间进行登记并督促及时处理,事后组织追查。

并在每月至少一次的"一通三防"专题会议上,要对局扇无计划停电停风原因进行专题分析,对存在问题提出整改措施,落实单位解决,同时要对问题内容详细记录。

机电部:

对局扇无计划停电、停风事故的原因进行分析,采取措施减少或杜绝无计划停电停风事故。

供电队:

加强对井下高低压电缆的专职维护,严格按规定进行敷设,吊挂。

高压电线每周必须巡查一次,低压电缆必须班班检查,对绝缘不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的电缆必须及时更换,有机械伤痕的要立即冷补,或上井热补。

对于低压开关,班班都要进行巡查,发现异常情况要及时处理。

变电硐室严格按照标准化要求,装设接地极和接地网。

安监部:

对局扇无计划停电停风事故,要进行全面监督,并参与事故追查处理。

生产队组:

局扇的安设和拆除,必须有作业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并经通防部同意。

局扇专供线路不准联接其它负荷。

局扇安装正常运转后,各使用单位必须设专人挂牌负责管理局扇,实行现场交接班,保证局扇正常运转。

临时停工地点不得停风,使用局扇单位在停工期间必须安排专人管理局扇,并切断供风巷道所有电源。

掘进巷道的电气设备,五小电器设备和电缆必须做到"三无、四有、两全、三坚持"杜绝失爆现象。

巷道内的各种控制开关应实现真空化,且"三大保护"齐全合格。

真空磁力起动器必须装有阻容吸收保护装置和压敏电阻装置。

巷道内的电缆必须使用阻燃橡套电缆,且悬挂整齐,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的规定。

掘进巷道照明、信号、煤电钻,必须使用综合保护装置。

3.其它

局扇下井前,必须经机电部和局扇使用单位在地面进行认真检查,部件要齐全,不失爆,规格型号符合要求,并经过运转试验,合格后才允许下井。

认真执行掘进装备系列化的要求(即阻燃风筒、局扇消音、水电钻、水炮泥、煤电钻综合保护、放炮自动喷雾、净化通风、隔爆设施)加强瓦斯三道防线(即专职瓦斯检查员、便携式瓦斯检测报警仪、瓦斯监测监控系统)建设,加强综合防尘、防爆和防火、安全爆破、隔爆自救等技术措施的落实。

第六节盲巷管理制度

1.凡是井下6m以上不通风的独头巷道称为盲巷,生产部门在安排生产时,应避免出现盲巷。

2.在生产施工过程中造成盲巷时,生产技术部必须书面通知通防部,说明造成盲巷的原因和时间,通防部在接到通知后要立即安排进行管理。

3.对暂时停止施工的停风巷道采取临时密闭或设置栅栏,对永久报废巷道采用永久密闭进行盲巷管理。

4.密闭要设在距盲巷口6m范围内,并按质量标准化进行施工,密闭前要设置栅栏(距盲巷口不超过2m),说明牌、瓦斯检查牌(检查箱)、警标,按标准悬挂并齐全完好。

5.通防部必须建立盲巷管理台帐,对井下出现的盲巷进行定期检查,注明造成盲巷的原因、时间、长度、管理方式等。

6.盲巷密闭前的瓦斯检查每周至少检查一次,并将检查结果写在检查牌上或放在悬挂的检查箱内。

7.任何人不得随意打开密闭进入盲巷,当因工作需要进入盲巷时,作业单位必须提前编制安全措施,经通防部等各业务科室审批,公司总工程师批准。

8.盲巷密闭、栅栏5m范围内严禁堆放杂物、材料等。

9.通防部每半月对盲巷进行一次检查,发现管理设施损坏,要及时维修,防止人员误入盲巷。

第七节通风设施管理制度

1.所有通风设施前后5m内不得堆放杂物、材料、设备,要保持清洁畅通。

2.凡新建或拆除通风设施,必须编制安全措施,经通防部等业务部门审查,报公司总工程师批准,否则以破坏通风设施论处。

3.严禁两道风门同时打开或一道风门长时间开启。

4.井下所有通风设施的建造安装,日常检查,维修和标准化工作均由通防部负责。

5.通防部负责井下通风设施的技术业务管理,必须建立矿井通风设施管理台帐,定期标入通风系统图。

6.通防部根据矿井生产衔接,在月底生产作业计划中安排永久通风设施建造计划,并确定建筑位置、规格、型号等;临时通风设施由通防部根据生产变化和通风系统调节需要临时安排施工。

7.通风设施的建造要按月计划及时完成,计划外的通风设施建造由通防部提出并请示公司总工程师同意后安排施工。

8.通风设施的建造质量由班组长现场负责,通防部质量检查人员随时进行检查验收,凡不符合质量标准化要求的通风设施要重新建造。

9.由通防部组织各有关单位,每月对通风设施进行一次全面检查验收,对存在问题及时进行"三定"处理。

10.通防部必须按标准化要求建立通风设施管理台帐,同时内容要一目了然。

11.通防部负责对损坏通风设施的事故进行追查处理。

12.生产队组:

管好用好本工作面所设置的通风设施,发现问题及时汇报通防部,并定期清理杂物。

13.运输部门:

运输单位在通过风门时,必须爱护风门,在运料过程中,必须有防止撞坏风门的措施。

第八节巷道贯通管理制度

1.生产技术部:

一般巷道在贯通相距20m前,煤巷综合机械化掘进巷道在相距50m前,生产技术部必须向公司总工程师报告,并书面通知通防部和相关部门,通知应包括贯通地点附近的地质条件、岩性、地质构造、顶板、底板稳固性及水文地质情况。

2.通防部:

一般巷道贯通相距20m,综合机械化掘进巷道相距50m时,只准从一个工作面向前贯通,对方工作面必须保持正常通风,必须经常检查风筒是否脱节,按规定检查工作面瓦斯及回风流中的瓦斯,瓦斯浓度超限时,必须通知对方停止贯通,并立即处理。

在贯通前,通防部要制定风流调整方案,并经公司总工程师批准,通风组在贯通前做好调整风流的准备工作,贯通时由组长在现场统一指挥,贯通后立即调整通风系统,防止瓦斯积聚,待通风系统稳定后,方可恢复工作。

贯通时,被贯通的巷道要保持正常通风,迎头要设置瓦斯监测探头。

3.贯通放炮时,严格执行"一炮三检"和"三人联锁放炮制"。

4.巷道贯通后,通防部应立即安排测风人员进行风量测定,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5.施工队组

巷道贯通必须由生产技术部编制专门的安全技术措施,并经公司总工程师批准。

巷道贯通的安全技术措施包括防治瓦斯、放炮管理、防止冒顶和透水等内容,没有措施,未经公司总工程师批准,不准贯通作业。

一般巷道贯通相距20m,综合机械化掘进巷道相距50m时,只准从一个工作面向前贯通,对方工作面停止一切工作,撤出作业人员。

贯通放炮严格执行"一炮三检"和"三人联锁放炮"制度,放炮后,放炮员和掘进面班组长,必须巡视放炮地点,检查通风、瓦斯、煤尘、顶板、支架、瞎炮等情况,如发现异常情况应立即处理,只有等双方工作面检查完毕后,无异常情况时,才能允许下一次循环作业。

在地质构造复杂地区进行贯通工作,按处理破碎顶板防止高冒的安全措施执行。

6.其它

间距小于20m的平行巷道,其中一个工作面进行放炮时,两个工作面人员都必须撤至安全地点。

炮掘工作面,每次装药放炮前,掘进面跟班队干(或班组长)必须和安全员、瓦检员共同到对方工作面检查瓦斯浓度,瓦斯浓度超限时,先停止掘进面作业,然后处理瓦斯,只有在两个工作面及其回风流中的瓦斯浓度都在1%以下时,方可进行掘进面装药放炮。

贯通时,被贯通巷道迎头安设监测探头,调度室要随时观察瓦斯浓度变化。

贯通时,安监部要在现场监督措施的执行情况。

第九节质量管理体系管理制度

为构建“通风可靠、抽采达标、监控有效、管理到位”的“一通三防”工作体系,强化煤矿“一通三防”管理,有效预防“一通三防”各类事故,进一步完善机构,明确职责,提高“一通三防”安全质量标准化管理水平,实施精细化管理,全面推进公司煤矿“一通三防”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按照《山西省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及考核评级办法》的要求,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组织机构与职责:

(一)、公司成立“一通三防”安全质量标准化领导组

组长:

总经理

副组长:

总工程师

生产副经理

安全副经理

机电副经理

基建副经理

成员:

通风副总

安全副总

生产副总

地测防治水副总

机电副总

一通三防部部长

领导组职责:

l、全面组织开展和推进公司“一通三防”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

2、确立公司“一通三防”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目标和达标规划。

3、对公司“一通三防”安全质量标准化的资金投入进行研究,决定。

4、对公司“一通三防”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中的重大问题进行研究、决定。

领导组下设“一通三防”安全质量标准化办公室

主任:

总工程师

副主任:

通风副总

通风部长

成员:

通风部全体工作人员组成。

办公室职责:

1、负责对公司所属矿井“一通三防”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的技术及业务指导,并进行考核。

2、负责检查“一通三防”专业组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开展情况及标准化计划的实施情况,并依据上级、公司组织的各类检查情况、隐患的三定落实及整改情况、公司包矿领导发现的隐患及问题、标准化重点工作的完成情况、各类事故情况,综合评定“一通三防”专业组的标准化等级。

3、负责煤业公司所属煤矿“一通三防”安全质量标准化的领导工作,对公司“一通三防”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及资金投入进行研究,并将研究意见上报“一通三防”安全质量标准化领导组决定。

4、定期组织召开每月一次的“一通三防”安全质量标准化例会,总结经验教训,解决“一通三防”安全质量标准化各项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安排下一阶段“一通三防”安全质量标准化重点工作,并负责督促落实。

5、牵头组织制定“一通三防”专业组安全质量标准化的具体考核办法和审核评定所属矿井“一通三防”标准化等级、奖罚情况。

6、负责对“一通三防”专业组上报的安全质量标准化年度计划进行汇总,并制定公司“一通三防”安全质量标准化年度计划;结合“一通三防”专业组上报的月重点工作,安排“一通三防”专业组月重点任务。

7、负责煤业公司所属煤矿“一通三防”、安全监测监控系统安全质量标准化业务指导和技术服务工作及开展“一通三防”专业安全质量标准化达标工作。

二、考核及相关奖惩办法

1、公司对所属矿井“一通三防”专业部分每月进行检查评分定级,对月度检查评分定级结果纳入对各级领导、各相关部室、公司(煤矿)的绩效考核范畴。

2、市公司安监局全面负责牵头组织、监督检查、参与安全质量标准化考核工作,在检查过程中对“一通三防”专业组评定所属煤矿的等级情况进行把关、审核,若发现“一通三防”专业组检查、自查松懈,打分弄虚作假,未严格履行职责,对“一通三防”专业组组长及相关检查人员处以相应的罚款,并重新进行考核评比。

公司“一通三防”安全质量标准化领导组对“一通三防”专业组的标准化考核结果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考核结果与实际不符的进行否决,并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3、对“一通三防”专业组的奖罚,由专业组根据标准化奖罚情况,提供部门、人员姓名、奖罚金额报“一通三防”安全质量标准化考核办公室审核后实施。

4、根据公司安全质量标准化整体开展情况,对公司“一通三防”安全质量标准化领导组和考核办公室成员给予相应奖励。

三、工作要求

1、“一通三防”安全质量标准化专业组于每月月底前,根据《“一通三防”安全质量标准化管理考核办法》,对所属煤矿本月的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进行通报,并将考核结果报生产技术部汇总。

2、“一通三防”专业组要认真组织开展好“一通三防”安全质量标准化达标工作,专业组内部要职责明确,责任落实,保证“一通三防”安全质量标准化水平持续稳定提高,并巩固标准化成果。

3、“一通三防”专业组必须按时将本专业安全质量标准化自查情况及存在问题、本月标准化重点工作完成情况、下月标准化重点工作安排、对被考核单位的考核情况以书面形式上报公司“一通三防”安全质量标准化考核办公室。

4、按照谁检查、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检查后24小时内发生性质严重的事故及出现安全隐患,要根据事故分析追究检查人员的连带责任。

5、“一通三防”专业组检查评级结果由组长签字,并经所有检查人员签字认同。

6、“一通三防”专业组每月召开安全质量标准化会议,具体研究解决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7、考核中的相关问题按有关制度执行。

第十节质量检查、验收制度

1.由通防部负责矿井通风质量检查和验收工作,对矿井通风质量标准化每月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查验收,并及时向公司有关领导汇报检查验收情况。

2.对有关单位进行通风质量标准化验收检查时,被验收单位必须派一名单位领导参加。

3.采煤工作面在采煤前,必须经过通风质量标准化验收,不符合质量标准化要求的,要按标准及时处理。

对于缺乏"一通三防"设施的工作面不准开采。

4.对于"一通三防"设备、设施需要进行移交管理的,由移交单位通知通防部,通防部派通风检查人员进行竣工质量验收。

5.凡涉及到"一通三防"方面的施工项目完工后,组织验收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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