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轨道交通工程工程管理制度

轨道交通工程

 

工程管理制度

 

**公司

20**年*月

第四篇工程管理制度

第一章施工监理管理办法

第一节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轨道交通工程监理工作的管理,以保证轨道交通工程监理工作的正常开展,依据《**轨道交通工程施工监理合同》,参照国家、有关部委文件规定,同时结合轨道交通工程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轨道交通工程各监理单位派驻现场的监理机构及监理工作的管理。

第二节管理体系

第三条轨道公司工程部代表轨道公司,依据《**轨道交通工程施工监理合同》和国家、建设部、省、市颁布的政策、法律和法规等有关规定,对全线各监理单位派驻现场的监理机构和监理工作进行管理。

第四条现场监理机构应依照有利于工程管理和监理工作开展的原则,按所辖施工标段并结合工程分布情况,设置项目监理部。

第五条项目监理部按合同规定设总监、总监代表,实行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制。

总监对监理工作负全面责任,行使合同赋予的权限。

总监代表受总监委托承担其部分业务工作。

第三节监理工作依据

第六条轨道交通工程监理工作依据如下:

(一)国家、建设部、**省、**市颁布的政策、法律和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2.《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

3.《**省建设工程监理人员管理暂行办法》

4.《**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5.《**市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6.《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7.《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

8.国家计委、建设部建设工程有关收费标准的规定

(二)国家和建设部正式颁布的各项有关轨道交通建设的技术标准、设计及施工规范、规程;试验及检验、测量规范;招标文件所列的《技术要求》。

(三)国家和建设部批准的有关本工程的文件、技术标准。

(四)轨道公司与监理单位依法签订的《**轨道交通工程施工监理合同》、与施工单位签订的《施工承发包合同》及与设计单位签订的《(勘测)设计合同》。

(五)经批准的本工程的设计文件(含设计变更);轨道公司认可的监理实施大纲、施工组织设计(或项目管理实施规划);技术标准。

(六)本工程施工设计图纸、工程建设计划、《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50319-2000及其它文件。

(七)经批准的年度、季度施工计划和轨道公司制定的各有关管理办法和规定。

(八)轨道公司有关本工程的文件、通知及轨道公司、设计、施工和监理等各方联席会议纪要。

(九)市政工程质量保证资料及轨道公司规定的有关表式。

(十)《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61号)、《建设部关于修改〈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的决定》(建设部令第90号),以及**省、**市现行相关规定及法规。

(十一)必须执行国家及地方颁发的最新的强制性条文标准、规范、竣工备案规定。

第四节监理工作制度

第七条轨道交通工程监理工作应建立如下制度:

(一)设计文件、图纸审查制度。

(二)技术交底制度和施工单位技术交底书复审制度。

(三)开(复)工报告审批制度。

(四)变更设计制度。

(五)材料、构配件检验、复验制度。

(六)隐蔽工程检查制度。

(七)施工配合比审批及随工检查和旁站监理制度。

(八)工程质量事故报告和处理制度。

(九)监理日志、例会及文档管理制度。

(十)监理工作报告制度。

(十一)工程竣工验收制度。

第五节监理工作基本要求、职责与守则

第八条监理单位的责任:

监理单位在监理过程中必须履行轨道交通工程《**轨道交通工程施工监理合同》所赋予的一切工作职责。

(一)对所监理的工程项目,应分工序严格把关、检查,确保工程质量和实施过程中的安全、文明施工,包括永久性工程和临时工程以及各类管线和周围建(构)筑物的安全。

(二)对工程项目的投资和工期应负严格控制、监督的责任。

第九条轨道交通工程监理工作的基本要求

(一)总监理工程师

1.总监理工程师必须是监理单位的在编人员,年龄在55周岁以内。

2.总监理工程师必须持有建设部颁发的《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并具有高级技术职称。

总监理工程师的持证专业必须与所监理的工程项目相匹配并经轨道公司认可。

3.总监理工程师必须熟悉所监理标段相关工程施工工艺和施工流程,具备较强的组织能力和综合协调能力,能够根据工程的实际进展状况及时地分析并预见影响工程质量、安全、进度的隐患,并提出切实可行的解决方案和办法。

(二)监理人员必须100%具有省部级《监理工程师培训结业证书》。

且必须有30%(含)以上具有《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

(三)更换监理人员时,项目监理部应提前一周将被更换人员简历、更换原因及替换人员简历等列出对照表,报轨道公司工程部批准后方可更换。

更换后,应达到加强监理工作的目的。

(四)现场仪器、设备等的配置数量、型号等项指标,应履行投标书的承诺并符合监理合同的要求。

(五)各标段项目监理部的总监理工程师不能兼任除本标段以外的工程监理工作。

总监理工程师必须常驻现场,每周驻现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直至所监理的工程完工、验交、清算完毕为止。

项目监理部的主要监理人员的出勤率不得低于实际工作日的75%。

总监、总监代表及主要监理人员离开工地三天以上必须向工程部请假。

(六)监理在履行本合同的义务期间,应充分发挥自身技术优势和管理能力,挂牌持证上岗,认真勤奋地工作,协助轨道公司实施合同预定的目标,公正地维护各方面的合法权益。

第十条轨道交通工程监理人员工作职责

(一)总监理工程师是监理单位派驻项目履行合同规定的各项监理职责的全权负责人,全面负责和领导项目的监理工作。

总监理工程师的具体职责和任务如下:

1.确定项目监理机构人员的分工和岗位职责的制定;

2.主持编写项目监理规划、审批项目监理实施细则,并负责管理监理机构的日常工作;

3.检查和监督监理人员的工作,根据工程项目的进度情况可进行人员的调配,对不称职的人员应调换其工作;

4.组织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对提出的优化和改善方案进行研究,并向建设、设计单位提出建议和意见;

5.督促、检查本标段工程开工前的准备工作情况,审定承包单位提出的分部、分项工程开工报告、施工组织设计、技术方案、进度计划,并及时配合有关部室定期组织研究进行调整,以确保工程进度;

6.审查分包单位的资质,并提出审查意见;

7.定期召开并主持监理工作会议,编写有关会议纪要,签发项目监理机构的文件和指令;

8.参加本标段工程质量检查、评价与验收,提出分管监理标段的工程质量检验报告,随机抽样检查重点、关键工程的施工进度与施工质量;

9.主持或参与调查、分析、审查工程质量事故并督促及时处理。

有权否定施工单位提出的处理意见,并责成重新研究处理方案;签发工程质量通知书,工程质量事故分析处理报告,返工、停工令;审签往来公文函件及报表;

10.参加各类变更设计的会审,审核承包单位的有关申请、计量支付和竣工结算并签署意见,着重抓好工程投资控制管理;

11.协调施工单位与设计单位之间的争议,督促有关部室及时解决;处理索赔、审批工程延期;

12.检查、督促和指导监理人员的工作;组织编写并签发监理周报、监理月报、监理工作阶段报告,专题报告和项目监理工作总结;

13.审核签认分部工程和单位工程的质量检验评定资料,审查承包单位的竣工申请,组织监理人员对待验收的工程项目进行质量检查,主持或参与工程项目的竣工验收;

14.主持整理工程项目的各项监理资料。

(二)总监代表是总监理工程师的助手,受总监理工程师的委托承担其分管的业务或具有代表总监理工程师签发各种指示、指令和签署各种监理报告、出席有关部室会议等职权。

(三)专业监理工程师按专业可分为:

土建(含结构、建筑等)、水暖、通风空调、电气、通信、信号、试验、测量、预算、安全、资料档案等,在总监理工程师的统一领导下,协助总监理工程师完成本专业监理的有关工作。

专业监理工程师的主要职责如下:

1.负责编制本专业的监理实施细则和本专业监理工作的具体实施;

2.认真做好施工图的审查工作,发现问题及时向总监理工程师汇报;

3.按设计图及有关标准,担任旁站工作,对施工单位的工艺流程或工序进行检查和记录,发现问题及时向总监理工程师汇报;负责本专业分项工程验收及隐蔽工程验收;

4.负责检查施工单位投入工程项目的人力、材料、主要机械设备及其使用、运行状况,并做好检查记录;

5.审查施工单位提交的涉及本专业的计划、方案、申请、变更,并向总监理工程师提出报告;

6.定期向总监理工程师提交本专业监理工作实施情况报告,对重大问题及时向总监理工程师汇报和请示;

7.根据本专业监理工作实施情况做好监理日记;

8.负责本专业监理资料的收集及整理,参与编写监理周、月报;

9.核查进场材料、设备、构配件的原始凭证、检测报告等质量证明文件及其质量情况,根据实际情况认为有必要时对进场材料、设备、构配件进行平行检查,合格时予以签认。

对钢筋混凝土工程,从水泥、碎石、砂、外加剂、配合比、钢材等严格加强试验,全过程进行控制;

10.负责本专业的工程计量工作;审核工程计量的数据和原始凭证。

(四)监理工程师在总监理工程师和总监代表的领导下具体执行其分管的监理任务,对其分管的监理任务具有签字权。

监理工程师必须经常深入施工现场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并对其分管的工程负全面监督、检查责任。

监理工程师必须按规定向其上级负责人报告工作。

(五)监理员是监理工程师的助手,负责对工程质量、原材料、设备进行质量检查,或对关键工序进行旁站,及时准确地向监理工程师报告有关工程动态(施工进度、质量,施工单位人员、机械进场、原材料进场及试验等情况)。

第十一条轨道交通工程监理人员守则

(一)维护国家的荣誉和利益,按照“守法、诚信、公正、科学”的准则执业。

(二)执行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规范、标准和制度,履行监理合同规定的义务和责任。

(三)努力学习,不断提高业务能力和专业水平。

(四)不以个人名义承揽监理业务。

(五)不同时在两个以上监理单位注册和从事监理活动,不在政府部门和施工、材料设备生产供应单位兼职。

(六)不为所监理工程项目指定承建商、建筑构配件、设备、材料和施工方法。

(七)不收受被监理单位的任何礼品。

(八)不泄露所监理工程各方认为需要保密的事项。

(九)坚持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

(十)严格监理,平等待人,虚心听取各方意见,处理问题有理、有节。

第六节监理工作内容和程序

第十二条轨道交通工程的各项目监理部应对其所管工程项目进行全面的监督和管理。

“监理工作内容”见《**轨道交通工程施工监理合同》标准条件、专用条件及相关招标文件。

第十三条质量控制

(一)在施工阶段按以下主程序进行,见下图。

具体说明如下:

1.编制监理规划和细则,确定监理目标,进行监理交底;

2.组织建设、设计、施工单位参加的设计交底;

3.对施工图进行图纸审查,审查程序为:

(1)各专业监理工程师提出书面审查的具体意见;

(2)总监理工程师召开审查会,听取专业监理工程师的审图意见;

(3)将审核意见汇总后在监理组织的图纸会审会议上提出;

(4)重大问题或建议需报送轨道公司工程部、总工办审核。

4.进行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方案审核、审查,其步骤为:

(1)施工单位在开工前向监理单位提交实施性施工组织设计;

(2)总监理工程师依据轨道公司的各项要求及设计文件、招标文件的各项规定,组织对施工组织设计进行审议;审议的意见书面通知施工单位,施工单位应在开工前将修改后的施工组织设计报送项目监理部复审。

经复审后的施工组织设计由各项目监理组上报轨道公司工程部批复;

(3)经审查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施工单位应认真贯彻执行,不得随意改动。

如需改动,应事先报请项目监理部和轨道公司同意;

(4)工程的重要部位、重点项目或监理工程师认为要慎重对待的项目,如基坑开挖与支护、支架、模板、防水、大体积或结构复杂的钢筋混凝土施工、预应力桥梁施工、区间旁通道施工等应要求施工单位编制专项施工方案;

(5)专业监理工程师应督促施工单位按照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方案实施,否则监理工程师有权制止并通知整改。

5.参加并主持有关的工地会议;

6.审批开工报告,其主要步骤为:

(1)施工单位向项目监理部提交按规定的内容完成编制,经过自行审核盖章并附有现场监理工程师签认的各项报表资料的开工申请报告;

(2)项目监理部在接到开工申请报告两日内组织人员进行现场核查。

若具备开工条件,由总监理工程师签署开工命令,并报轨道公司工程部备案。

7.参与本标段及与相邻标段间线路中线、高程贯通的复测,并做好复核签认工作。

(二)在施工阶段,全过程的质量控制按以下程序办理,见下图。

具体说明如下:

1.事前质量控制

(1)审查施工单位安排施工队伍的技术素质,人员配备情况;审查分包单位的资质(要求施工单位报送有关资料);

(2)监督施工单位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落实责任人员;

(3)对工程所需材料、半成品、构件进行质量检查、控制。

必要时可对材料供应厂家、料场等进行核查,以保证所用材料质量合格,数量能满足施工需要;

(4)永久性生产设备的采购、进场验收均应通过监理工程师的检查认可;

(5)对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新结构的使用应经监理工程师检查认可,无技术鉴定或未经试验证明其使用效果者不能使用;

(6)重要的施工机械设备应由施工单位提交机械性能报告,经监理工程师审批同意后方能使用;

(7)审查、批复施工单位提交的单项工程实施性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施工计划,同时报轨道公司总工办、工程部、财务部等备案;

(8)检查复核测量放线设施(中线定位点,水准点及各类标桩)的可用性及数据正确性;

(9)组织设计交底会议,进行图纸会审;

(10)总监理工程师按规定权限下达开工命令。

2.事中质量控制,按以下程序办理:

(1)严格工序间的交接检查,对主要工序及隐蔽作业,施工单位应先进行自检,自检合格并签证后报请专业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在合同规定时间内进行检查,检查合格签署意见后可进行下道工序施工;重要部位或专业工程,或者检查有疑问时,监理工程师还需进行试验或测试复核;

(2)对已完分项、分部工程进行质量检验评定;

(3)工程变更按有关规定办理。

原则:

先申请后变更,先变更后施工;

(4)项目监理部根据合同行使质量监控权和指令权。

3.事后质量控制,主要程序为:

(1)进行单位工程的质量检验评定。

统计单位工程、分部工程、分项工程的合格率和优良率;

(2)参与质量事故分析处理会议,责成责任单位进行整改;

(3)审核施工单位提交的质量检验报告及有关的技术性文件;

(4)审核施工单位提交的竣工资料、竣工图;

(5)建立工程项目监理技术档案。

第十四条进度控制

在施工阶段,全过程的进度控制按以下程序办理,见下图。

具体说明如下:

(一)进度的事前控制:

1.编制项目实施总进度计划;

2.审查施工单位提出的施工进度计划、施工方案、施工总平面图,看其是否符合总工期要求,技术组织措施是否得力可行,各项布置是否协调合理;

3.督促检查原材料、设备、机具按计划及时供给。

(二)进度的事中控制,按以下程序进行:

1.建立并如实撰写反映工程进度的监理日志;

2.对工程进度进行动态检查和管理;

3.作好协调工作,帮助施工单位不断排除施工干扰;

4.做好监理周、月、季报的编写,定期向轨道公司工程部、总工办、财务部等报告有关工程进展的情况。

(三)进度的事后控制:

1.当实际进度与计划进度发生差异时,在分析原因的基础上,协助施工单位制定保证总工期不变的对策措施;

2.与施工单位协商制定总工期实破后的补救措施;

3.督促施工单位按期完成内业资料和竣工文件的编制;

4.组织施工过程中各阶段验收和按轨道公司安排进行竣工验收。

第十五条投资控制

投资控制要严格按轨道公司的具体管理办法如《计量支付管理办法》、《建设工程变更洽商管理办法》等执行。

在施工阶段,全过程的投资控制按以下程序办理,见下图。

第十六条安全控制

(一)监理单位应依法对本工程实施安全监理,并承担相应的安全监理责任。

施工安全监理应与质量、进度和投资控制同步实施。

(二)监理单位必须配备专职人员负责安全监理工作;负责施工安全监理工作的人员必须通过全国安全工程师统一考试,并在本单位注册。

(三)监理单位应建立健全安全监理制度,并在施工过程中采取有效的安全监控措施,对施工单位加强监督管理。

(四)监理单位应充分发挥在施工安全监理方面的预控作用,督促施工单位建立健全自身施工安全保证体系并切实搞好自控,有效消除各种安全隐患,把事故发生的概率降低到合理水平,确保实现安全监理目标。

(五)工程开工前,监理单位应根据工程实际情况制定详细的、有针对性的安全监理实施细则。

(六)监理单位对拟开工项目必须进行严格审查,对不具备安全施工条件的应拒绝签发工程开工令。

(七)监理单位负责审查承包人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八)监理单位应经常深入施工现场开展安全检查和事故预防工作,对施工单位贯彻执行国家和上级有关安全方针、政策、法规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九)监理单位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违章指挥、违章作业和野蛮施工、安全防护措施不当、有事故苗头和安全隐患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应当立即要求施工单位停工,并及时报告轨道公司。

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应立即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第十七条合同管理

(一)监理工程师应认真阅读、理解、掌握业主与承包人签定的合同协议中的所有合同文件、条款,以公正的立场监督承包人和业主对合同条款的执行。

(二)监理工程师应监督、检查承包人是否按合同约定投保,并要求分包人、劳务承包进行劳务人员意外伤害保险。

(三)监理单位应加强对施工合同的监督和跟踪,协调和处理好各方面的关系,使相关的合同和合同规定的工程活动之间不相矛盾,以保证工程有秩序,按计划地实施。

(四)监理单位应认真做好工程施工合同资料的收集、保存、整理、分类、登记、编号、装订、归档备案工作,保证合同档案齐全,使工程施工合同档案管理程序化,规范化。

(五)监理单位应对工程施工合同的履行情况与实施计划进行比较、分析,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评价,总结经验或教训,找出差异和干扰因素,分析原因,持续改进,提高本工程的现代化管理水平。

第十八条监理文件档案资料管理

(一)监理单位应设专人负责监理资料的收集、整理和归档工作,监理资料的管理由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并指定专人具体实施,监理资料应在各阶段监理工作结束后及时整理归档。

(二)监理资料必须及时整理、真实完整、分类有序。

监理单位应对施工单位的工程文件的形成、积累、立卷归档进行监督、检查。

(三)监理文件档案资料收发登记:

1.监理单位所有收文应在收文登记表上按监理信息分类别进行登记;

2.监理单位所有发文由总监理工程师或其授权的监理工程师签名,并加盖项目监理部图章,对盖章工作应进行专项登记。

(四)监理单位应配备存放监理信息的专用资料柜和用于监理信息分类归档存放的专用资料盒。

信息管理人员应根据项目规模规划各资料柜和资料盒内容。

文件档案资料应保持清晰,不得随意涂改记录,保存过程中应保持记录介质的清洁和不破损。

(五)监理文件档案资料分类归档内容、组卷方法以及监理档案的验收、移交和管理工作,应根据现行《建设工程监理规范》及《建设工程文件归档整理规范》并参考**市城建档案的相关规定执行。

监理文件档案资料的归档保存中应严格按照保存原件为主、复印件为辅和按照一定顺序归档的原则。

(六)监理文件档案资料借阅、更改与作废。

监理单位存放的文件和档案原则上不得外借,如确有需要,应经过总监理工程师或其授权的监理工程师同意,并在档案部室办理借阅手续。

监理文件档案的更改应由原制定部室相应责任人执行,涉及审批程序的,由原审批责任人执行。

文件档案换发新版时,应由档案部室负责将原版本收回作废。

(七)监理表格体系。

施工阶段的监理基本表式按照《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50319-2000)附录执行,该类表式可以一表多用。

监理工程师必须熟悉每一张表格,领会掌握每一项的填写要求。

签字必须字迹清楚,写明日期。

监理工程师签证必须意见明确、用语规范。

(八)本工程监理规划、监理实施细则按《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50319-2000)第4条进行编制;但应专门列入施工安全、文明施工、工程接口协调管理等监理的内容。

(九)工程监理月报,监理单位每月25日前向业主项目工程师报送工程监理月报。

工程监理月报应对各地盘监理当月的监理工作开展情况,工程进展情况,工程质量管理情况以及工程施工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建议进行全面的总结。

具体内容参见《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50319-2000)第7.2条相关规定。

第十九条组织协调

(一)除承包商外,监理单位应配合业主项目工程师做好同业主有合同关系的单位或政府有关部门及工程周边业主单位建立固定的工作关系。

(二)监理单位负责组织、主持或参与有关协调工作,重要协调事项应当事先向业主报告。

(三)监理单位应参加业主组织召开的第一次工地会议,会上总监理工程师应明确监理程序。

(四)监理工程师应按规定组织召开各种形式的工地会议,包括工地例会、专题会议及临时工地会议等。

1.工地例会由总监理工程师主持,每周定期召开一次。

参加人员包括:

项目总监理工程师、总监理工程师代表及其他有关监理人员、承包商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及承包商其他有关人员、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及其他有关设计人员。

需要时,还可邀请其他有关单位代表参加;

2.在工程施工过程中,监理工程师应根据需要组织召开一些专业性协调会议,对工程进度、质量、安全、投资、技术方案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及时进行研究解决。

监理工程师认为对与工程项目相关的某一问题有必要及时进行研究、处理时,即可召开专业性监理会议;

3.监理会议纪要由监理单位负责整理,并及时分发给有关单位口。

第七节监理工作的检查与考核

第二十条对轨道交通工程的项目监理部监理工作的日常管理、检查由轨道公司工程部负责;对项目监理部的月度、季度、年度考核由轨道公司安质部负责组织实施,根据考核的结果进行相应奖惩。

第八节其他

第二十一条由于项目监理部或其监理人员过错造成工程延期、重大质量事故或引起合同索赔时,将依监理合同条款予以处罚。

如果合同条款未加说明的,对责任监理人员和项目监理部,将视情节轻重处以罚款。

第二十二条由于监理人员违反建设监理规定和监理人员守则,而损害轨道公司或施工承包单位利益时,视情节严重,将处以罚款。

轨道公司将要求监理单位对其予以警告、通报批评、暂停监理工作,直至责令该监理人员退场。

第二十三条由于总监理工程师(包括总监代表)玩忽职守、工作失职或内部管理不善,给工程建设造成损失的,轨道公司将视情节严重情况对监理公司给予通报批评、警告、罚款等处理,必要时清理退场并向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建议取消其投标资格。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未尽事宜,参照《**轨道交通工程施工监理合同》执行。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由轨道公司工程部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章工程建设施工测量管理办法

第一节总则

第一条为使轨道交通工程严格按设计要求施工,确保全线准确贯通、主体结构、车站装修、轨道铺设及设备安装控件位置准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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