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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作文之劳动合同法考试试题

劳动合同法考试试题

【篇一:

劳动合同法试题--带答案】

《劳动合同法》测试题

一.不定项选择题(每题2分)

1.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

a.书面劳动合同

b.口头劳动合同

c.书面或者口头劳动合同

2.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一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未在用工的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与劳动者约定的劳动报酬不明确的,新招用的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的支付标准是。

a.按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执行,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的,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b.按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执行,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的,按本单位同岗位劳动者工资的百分之八十支付

c.按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执行,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的,实行同工同酬

3.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劳动合同类型有。

a.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b.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c.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4.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的,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a.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

b.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

c.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5.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a.1个月

b.6个月

c.1年

6.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的规定,下列是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

a.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b.劳动纪律

c.社会保险

7.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的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a.1个月

b.2个月

c.6个月

8.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第二款,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在约定试用期时

a.可以多次约定试用期

b.只有在与劳动者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一段时间后又重新雇佣时才可以重新约定试用期

c.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9.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条的规定,下列关于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说法正确的是

a.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b.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社会平均工资

c.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平均工资的百分之八十

10.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的规定,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

a.3个月

b.6个月

c.12个月

11.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下列关于用人单位在试用期中解除劳动合同的说法不正确的是

a.试用期内用人单位可以随时通知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

b.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不需向劳动者说明理由

c.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2.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在()的条件下,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a.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了培训

b.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

c.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了培训,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

13.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在服务期中可约定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支付的违约金数额。

a.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

b.应等于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

c.可以大于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

14.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下列关于劳动合同无效的说法正确的是

a.劳动合同部分无效,则整个劳动合同无效

b.劳动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c.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劳动者已付出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

15.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但劳动者已付出劳动的,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的数额,应当

a.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b.按照本单位平均工资支付

c.参照本单位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

16.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的规定,以下条款不是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

a.试用期b.用人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c.保密约定

17.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

向申请支付令,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

a.当地人民法院

b.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

c.当地人民法院或劳动保障行政部门

18.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况,原劳动合同

a.终止

b.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c.继续有效,劳动合同由承继其权利义务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

19.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形式。

a.书面b.口头c.书面或者口头

20.《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可以裁减人员的情形有

a.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b.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c.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21.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企业裁减人员的程序是

a.提前30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

b.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

c.将裁减人员方案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

22.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以下情况正确的是

a.经济补偿金按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时间开始算,不满一年按一年计算,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支付

b.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

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c.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不用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

23.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计算经济补偿金的月工资标准是

a.依据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b.劳动者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低于企业月平均工资的,按企业月平均工资确定计算

c.劳动者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高于企业月平均工资,低于当地社会平均工资的,按当地社会平均工资标准计算

24.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情况下,以下说法正确的是

a.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

b.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

c.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依据《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25.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劳务派遣单位应符合下列条件

a.经劳动行政部门审批同意

b.依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设立

c.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五十万

26.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除应当载明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当载明被派遣劳动者的等情况。

a.用工单位

b.派遣期限

c.工作岗位

27.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小时的用工形式

a.四;三十六b.四;二十四c.八;二十四

28.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倍的工资。

a.二b.三c.四

29.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a.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

b.劳动行政部门责令用人单位限期支付,但用人单位逾期不支付的,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c.劳动行政部门以每人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

30.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安排加班又不依法支付加班费的。

a.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加班费

b.劳动行政部门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c.如劳动行政部门责令用人单位限期支付,但用人单位逾期不支付的,劳动行政部门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二、问答题:

(每题10分)

1.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哪几种情形中,用人单位须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2.王某于2006年2月入职现在的公司,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将于2009年12月31日到期,公司将不再续订劳动合同,王某的工资由两部分构成,基本工资3500元,加班工资1500元,公司将支付给王某多少经济补偿金,怎样计算?

(1)需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月份数

《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七条第三款规定,“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在本法施行后解除或者终止,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经济补偿年限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计算;本法施行前按照当时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按照当时有关规定执行。

”从该规定可以得出结论,劳动合同法并无溯及力,2008年1月1日之前的工作年限是否支付经济补偿应当按照劳动法的相关规定处理。

而按照劳动部之前的规定,劳动合同终止的,用人单位可不支付经济补偿,因此,本案中公司只需要支付两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2)经济补偿金的计算基数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的月工资按照劳动者应得工资计算,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

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

劳动者工作不满12个月的,按照实际工作的月数计算平均工资。

”本条明确了月工资按照劳动者应得工资计算,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

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

劳动者工作不满12个月的,按照实际工作的月数计算平均工资。

因此,经济补偿金的计算基数也应当包括加班工资,为3500+1500=5000元。

公司应该支付的经济补偿金为:

2*5000=10000元

三、案例分析题(20分)

冯某于2006年11月3日与某公司签订了为期10年的劳动合同,任销售部经理。

2010年3月,该公司与冯某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冯某同意。

经协商,该公司向冯某支付经济补偿2.5万元,双方解除了劳动合同。

冯某解除劳动合同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为1万元。

2010年5

月,冯某以该公司拖欠经济补偿为由,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要求该公司补发经济补偿2万元并加付50%的额外经济补偿金1万元。

仲裁委审理后,是否会支持了冯某的请求?

请说明理由支持你的观点。

分析: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7条的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解除劳动合同时的经济补偿标准应当按照其离职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计算。

而且,根据《劳动合同法》第85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未依照法律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加付赔偿金。

从此条款可以看出,原则上经济补偿不能低于法定标准。

虽然冯某在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上签字,但该公司未提交有效证据证明冯某主动放弃了差额部分。

因此,仲裁委的裁决会支持冯某的请求。

在此提醒用人单位,如果双方就经济补偿的给付标准自行达成协议,如约定的给付标准低于法定标准,应在协议中特别注明已明确告知劳动者法定标准,并且要求劳动者在协议中明确已放弃要求补足差额的权利,以避免不必要的损失

【篇二:

企业应对新《劳动合同法》的12个策略及考试题】

企业应对新《劳动合同法》的12个策略

课程意义:

《劳动合同法》实施半年多来,一些企业陆续遇到了前所未有的新问题和新案例,加之2008年5月1日实施的新《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使得企业在处理劳动关系方面带来了更多的困惑和迷茫;与此同时,《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草案)也在征求社会各界意见。

本课程从剖析新法下的最新劳动争议案例入手,结合《劳动合同法》与《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帮助广大企业管理人员真正掌握切实可行且符合新法的员工管理操作技术,同时传授如何正确运用新法预防和解决企业劳动争议的方法和技巧

第一讲保证劳动合同依法订立的策略

和试用期的正确使用策略

新《劳动合同法》实施半年多来,一些企业陆续遇到了前所未有的新问题和新案例,加之2008年5月1日实施的新《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使得企业在处理劳动关系方面带来了更多的困惑和迷茫,目前《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草案)也在征求社会各界意见。

本课程从剖析新法下的最新劳动争议案例入手,结合《劳动合同法》与《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帮助广大企业管理人员真正掌握切实可行且符合新法的员工管理操作技术,同时传授如何正确运用新法预防和解决企业劳动争议的方法和技巧。

一、缔结劳动合同过程中防范就业歧视的策略

劳动合同缔结之初,首先是用人方招聘员工,员工来应聘,最后通过招聘面试、笔试、考核后决定录用等等,这一系列的过程中完成劳动合同订立前期的协商过程,因此,在劳动合同建立之初,就要注意一些法律问题,比如企业在招聘过程当中,最容易出现的一个问题就是就业歧视。

所以,在企业招聘和求职者应聘缔结劳动合同关系的第一步,企业招聘应避免出现就业歧视。

(一)哪些招聘行为属于就业歧视

【法律看点】

新《劳动法》及《就业促进法》均规定:

“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等不同而受歧视。

“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以是传染病病原携带者为由拒绝录用。

但是,经医学鉴定传染病病原携带者在治愈前或者排除传染嫌疑前,不得从事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传染病扩散的工作。

避免出现就业歧视就是应在四个方面予以注意:

?

民族;

?

种族;

?

性别;

?

宗教信仰;

在工作当中,最容易出现的歧视是性别歧视,当然企业一般不会在招聘广告里写只招女性或者只招男性,但有些企业在招聘的时候搞不同标准,比如某些职位要求女性的求职者是硕士以上毕业,男性的求职者是本科以上毕业,这也是违法的,因为这种不同待遇其实就是就业歧视,它破坏的是文明社会大家共同所享有的就业机会的均等权,造成了某些人的不公平。

【案例】

某企业在一所大学进行校园招聘,由于这家企业很有名,招聘的时候就有很多学生来报名参加,于是这个企业就组织了一个考试,并声明将根据考试的结果择优录用。

考试以后,这个企业为了表示公正,张榜将参加考试的学生的成绩公布出来,给排在前几名成绩的学生发放录用通知,但是有一个学生看到自己的成绩排名是第二名,而这个企业要录用8名员工,结果居然自己没拿到录用通知,他觉得很奇怪,然后

就去问这个企业为什么没有录用自己。

这家企业的管理人员告诉他,由于这个学生的血型是ab血型,而这家企业的老板认为ab血型的人团队合作精神太差,因此他们录用人一律不录用ab血型的人,除了ab血型之外的其他血型都录用。

这个学生说,他从小长大没验过血型,但在这家企业的应聘登记表中有血型一项,他认为这对于应聘根本不重要,于是自己就顺手随便填了ab型。

这个企业的管理者于是让这个学生去他们指定的医院做血型的化验。

第二天,这个学生按照企业的要求,到了指定的医院做了血型的化验,第三天他还带了一个朋友,两人一起来这家企业,他们出示了化验结果为b型血,于是这家企业马上为其补发了录用通知,但录用通知补发给这个学生以后,这个学生当场就撕掉了,而跟他一起来的那个朋友就在旁边照相,原来这个所谓的朋友是记者。

第二天,这件事就登在报纸上了,对这家企业造成了很大的影响。

点评:

这就是非常典型的一种就业歧视,因为每种血型的人都享受就业机会均等权。

企业在招聘的过程中,要看考试成绩择优录用,于是考试成绩特别差的人就不会被录用,结果这些求职者认为由于自己学习成绩不好而不被录用,企业就是成绩歧视,企业对于什么是就业歧视,怎么做就不会产生歧视也很迷茫。

【案例】

在某个劳动人事部门组织的大学生专场招聘会上,某媒体现场发了几百张调查问卷,问参加招聘的学生在找工作的过程当中,遇到的就业歧视有哪些,并对问卷进行了排序,统计结果显示,排名第一的是经验歧视,第二是性别歧视。

点评:

经验歧视是什么意思?

很多单位都要求有两年以上本岗位工作经验,可是大学应届毕业生没有从事过工作,哪来的工作经验?

所以大学应届毕业生认为这是一种要求经验对他带来的歧视,而企业就有点糊涂了,企业认为自己招聘员工,连择优录用都不可以,连要求本岗位经验都不可以,那在招聘广告上还能写什么呢,如果什么都不能写,招人难道就什么都不选,谁愿意来都行,这些人根本不适用岗位工作怎么办?

(二)怎样正确防范和避免出现就业歧视

企业在招聘员工的时候不能搞就业歧视,但一方面企业也有用工自主权,所谓用工自主权就是可以挑选员工,决定录用自己需要的员工,而不受任何机关组织个人的干涉,但挑选员工的前提是不搞就业歧视,现在的问题就在于,什么算就业歧视,什么不算就业歧视,要分清就业歧视,一个原则就是在招聘广告里边不要体现跟政治党派、宗教信仰、民族有关的内容,第二要注意对于一个人先天带来,经过后天主观努力不能改变的性质不能进行选择,比如不能只招某地区或者不招某地区。

【案例】

几年前,在深圳的一个企业招聘中,要求一律不招四川人,原因是这家企业以前招的四川籍员工太多了,他们形成了一种老乡观念,而这家企业的管理人员不是四川籍,于是四川籍的员工互相之间说话都用四川话,管理人员听不懂,于是企业就想招点别的地区的人员,这本是没有就业歧视恶意的事情,但是企业打出来这样的一个广告,就触动了四川员工的利益,结果四川的两个律师带着一堆四川人,跑去深圳打官司。

点评:

企业在招聘的时候,对于无法通过后天改变的特征,不能去进行挑选,包括一个人出身,包括血型、籍贯、性别等等,但对于可以通过后天改变的特征,则可以进行挑选,比如学习成绩、本岗位工作经验等等,这不属于就业歧视。

【案例】

去年某企业在杭州地区招出租车司机考三证时,他们提了一个要求,必须要听杭州本地话过关,听不懂本地话就没有资格参加招聘,企业解释说杭州有很多老人不会普通话,这些人坐车只能用杭州话交谈,如果出租车司机听不懂杭州话,就不能很好的进行服务,甚至可能会造成麻烦,结果很多的外地出租车司机就不接受,认为是歧视。

点评:

这起事件,严格说来不是歧视,作为服务行业需要的技能,可以通过努力后天努力达到,因此不属于就业歧视。

在招聘过程中,相当一部分企业的招聘流程是先发出招聘广告,等待求职者来应聘投简历,然后刷选简历,从中刷选出们认为符合基本要求的,然后进行面试,面试之后还有其他的复试等等,甚至还有实际操作的考核,最后从这些求职者当中优中选优,决定录用者,然后发录用通知书。

企业的录用通知书通常写道,“很高兴的通知,您已经被我们录用了,请您于某年某月某日,到公司来报到上班,您上班以后的试用期工资多少,试用期满以后的工资多少,您的劳动合同签多少年,其他福利等等”,录用通知书最后写道,“请您接到这个通知以后,到我们指定的企业医院去做体验,当您上班报到的第一天,要带上自己的各种证件,还要带上体检报告和化验结果”。

结果有的求职者被录用了,拿着录用通知跟原单位辞职,然后按照新企业的要求做了体检,到新企业报到上班的时办录用手续,结果体检报告和化验单显示小三阳或者大三阳或者乙肝澳抗阳性,于是企业以体检不合格拒绝录用,求职者已经跟原单位都辞职了,现在该怎么办?

针对以上问题,2008年1月1号,跟《劳动合同法》同时实施的一部法律叫《就业促进法》,它里面有明确的规定,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以是传染病病源携带者为由,拒绝录用,例如大三阳、小三阳、乙肝澳抗阳性等,这都属于传染病病源的携带者,从医学角度讲,这些病的传染途径非常少,一般接触不传染,因此,企业应该宣传好这些医学的基本知识,让更多的员工去理解,而且在招聘的过程当中,也没有必要去化验这些项目。

但是,对于特殊行业,国家也有规定不允许招传染病病源携带者,例如餐饮行业从业人员,国家规定必须要有健康合格证,要通过卫生防疫部门专门的体检,这也是为了消费者的利益保护。

现在关于员工体检发生争议的现象还很普遍,最主要的原因是企业的操作流程本身有问题,例如把录用通知发了,然后让员工去体检,员工体检完了来报到上班的时候,又根据体检结果认为体验不合格,所以企业应把操作流程改一下,就是在决定录用之前先做体检,把所有考察和考核全完成,然后根据结果发录用通知书,这样就不会出现误会,企业的麻烦就少,另一方面,对员工也很公平。

第二讲、保证劳动合同依法订立的策略

【法律看点】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一)员工入职时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引发的案例分析及应对策略

有的企业很善意的去守法,没有任何想违法的地方,而且在操作过程当中,也没什么问题,但也会出现一些很被动的局面,比如下面案例:

【案例】

某企业在月初办完录用某员工的手续以后,告诉该员工劳动合同要到月底25号再签,原来这家企业要招聘很多员工,企业为了提高工作效率,想一次性对所有新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在接下来的很多天里,每天都陆陆续续有新员工入职,但是到了25号,所有新入职员工被通知到人事部去签合同时,某员工却由于生病而住进了医院,而且处于昏迷状态,企业要求该员工家属代替签合同,家属以没有授权而拒绝,于是这件事就搁臵了下来。

两个月之后,该员工由于病情恶化成为了植物人,但其家属却将这家企业告上了法庭,要求企业从第一个月以后付双倍工资。

如果在这一个月之内,不是企业原因不签合同,也不是员工原因不签合同,怎么办?

如果是企业原因,当然企业要付双倍工资,如果是员工原因,当然企业可以不付双倍工资,但是谁的原因都不是,但此时事实劳动关系已经形成,就很容易产生纠纷。

为了保障企业能够百分之百的依法把书面合同完成,最好应在员工入职当天或者之前就

把书面合同签好,如果在建立劳动关系之初,双方当事人就签合同有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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