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实施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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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实施细则

辽宁省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并为危险化学品事故预防、应急救援等提供技术和信息支持,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3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进口企业(以下统称登记企业)生产或者进口《危险化学品目录》所列危险化学品的登记和管理工作。

第三条国家实施危险化学品登记制度。

危险化学品登记实行企业申请、两级审核、统一发证、分级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全省危险化学品登记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危险化学品登记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登记机构

第五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化学品登记中心(以下简称国家登记中心)承办全国危险化学品登记的具体工作和技术管理工作。

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化学品登记中心(简称省登记中心)承办全省危险化学品登记的具体工作和技术管理工作。

具体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全省危险化学品登记工作;

(二)对登记企业申报材料的规范性、内容一致性进行审查;

(三)负责全省危险化学品登记信息的统计分析工作;

(四)提供危险化学品事故预防与应急救援信息支持;

(五)协助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开展登记业务培训,指导登记企业实施危险化学品登记工作;

(六)定期向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通报危险化学品登记情况。

第六条省登记中心应当具备3名以上登记人员。

登记人员应当具有化工、化学、安全工程等相关专业大学专科以上学历,并经统一业务培训,取得培训合格证,方可上岗作业。

第七条省登记中心应当建立健全严格的责任制度、保密制度、档案管理制度和数据库维护制度,配备必要的办公设备、设施。

登记人员不得违规操作,不得泄露登记企业的商业秘密。

第三章 登记企业的职责

第八条登记企业生产或者进口《危险化学品目录》所列危险化学品的应当依法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

(一)新设立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应当在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前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手续;

(二)进口企业应当在危险化学品进口货物到港前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手续;

(三)同一企业生产、进口同一品种危险化学品的,按照生产企业进行一次登记,但应当提交进口危险化学品的有关信息;

(四)进口企业进口不同制造商的同一品种危险化学品的,按照首次进口制造商的危险化学品进行一次登记,但应当提交其他制造商的危险化学品的有关信息;

(五)生产企业、进口企业多次进口同一制造商的同一品种危险化学品的,只进行一次登记。

第九条登记企业应当承担以下职责:

(一)指定专人负责危险化学品登记工作,负责人员应按规定参加省登记中心组织的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后取得培训合格证;

(二)如实准确地填写登记内容和提交有关登记材料,并接受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开展的危险化学品登记工作监督检查,其中填报的危险化学品不得瞒报、漏报、错报;

(三)对本单位危险化学品开展普查,并建立危险化学品管理档案。

危险化学品管理档案应当包括危险化学品名称、数量、标识信息、危险性分类和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化学品安全标签等内容;

(四)生产企业应设立由专职人员24小时值守的国内固定服务电话,针对本单位危险化学品登记内容向用户提供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咨询服务,为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提供技术指导和必要的协助;

专职值守人员应当熟悉本企业危险化学品的危险特性和应急处置技术,准确回答有关咨询问题。

第十条对危险特性尚未确定的化学品,登记企业应当按照国家关于化学品危险性鉴定的有关规定,委托具有国家规定资质的机构对其进行危险性鉴定。

属于危险化学品的,应将其列入本单位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范围。

第十一条登记企业不具备设立应急咨询服务电话条件或不能向用户提供应急咨询服务的,应当委托具备条件的登记机构代理应急咨询服务。

委托代理应急咨询服务应按照规定签定协议。

进口企业应当自行或者委托进口代理商、登记机构提供符合要求的应急咨询服务,并在其进口的危险化学品安全标签上标明应急咨询服务电话号码,且至少有1部我国境内的24小时化学事故应急咨询电话。

第四章登记内容及程序

第十二条危险化学品登记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分类和标签信息。

包括危险化学品的危险性类别、象形图、警示词、危险性说明、防范说明等;

(二)物理、化学性质。

包括危险化学品的外观与性状、溶解性、熔点、沸点等物理性质,闪点、爆炸极限、自燃温度、分解温度等化学性质;

(三)主要用途。

包括企业推荐的产品合法用途、禁止或者限制的用途等;

(四)危险特性。

包括危险化学品的物理危险性、环境危害性和毒理特性;

(五)储存、使用、运输的安全要求。

其中,储存的安全要求包括对建筑条件、库房条件、安全条件、环境卫生条件、温度和湿度条件的要求,使用的安全要求包括使用时的操作条件、作业人员防护措施、使用现场危害控制措施等,运输的安全要求包括对运输或者输送方式的要求、危害信息向有关运输人员的传递手段、装卸及运输过程中的安全措施等;

(六)出现危险情况的应急处置措施。

包括危险化学品在生产、使用、储存、运输过程中发生火灾、爆炸、泄漏、中毒、窒息、灼伤等化学品事故时的应急处理方法,应急咨询服务电话等。

第十三条登记企业按照以下程序办理首次登记手续:

(一)登记企业通过“中国化学品安全网”或“辽宁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网站”的“危险化学品登记信息管理系统”(简称“登记系统”)提出申请;

(二)省登记中心在3个工作日内对登记企业提出的申请进行初步审查,符合条件的,通过登记系统通知登记企业办理登记手续;

(三)登记企业接到省登记中心通知后,使用设置的密码和账号登录“登记系统”,按照有关要求如实填写登记内容;

(四)省登记中心应在收到登记企业提交的危险化学品登记电子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对登记材料和登记内容逐项进行审查,必要时会同或委托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进行现场核查。

符合登记要求的,将登记电子材料提交给国家登记中心;不符合要求的,通过登记系统告知登记企业并说明理由;

(五)登记企业登记电子材料经国家登记中心审查通过后,登记企业应按本细则第十五条要求向省登记中心报送纸质登记材料;

(六)省登记中心在收到登记企业报送纸质登记材料5个工作日内完成材料审核。

符合要求的,报送国家登记中心;不符合要求的,通过登记系统告知登记企业并说明理由;

(七)国家登记中心在收到省登记中心提交的登记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对登记材料和登记内容进行审核。

符合要求的,通过省登记中心向登记企业发放危险化学品登记证;不符合要求的,通过登记系统告知省登记中心、登记企业并说明理由;

(八)省登记中心对国家登记中心核发的危险化学品登记证复印件存档备案,并通知登记企业领取危险化学品登记证。

登记企业修改登记材料和整改问题所需时间,不计算在规定的期限内。

第十四条危险化学品登记证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统一印制,分为正本、副本,正本为悬挂式,副本为折页式。

正本、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危险化学品登记证正本、副本应当载明证书编号、企业名称、注册地址、企业性质、登记品种、有效期、发证机关、发证日期等内容。

其中,企业性质应当注明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危险化学品进口企业或者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兼进口)。

危险化学品登记证有效期为3年。

第十五条首次登记企业提交的纸质登记材料包括以下内容:

(一)危险化学品登记表一式2份,由经办人、负责人签字并加盖登记企业公章;

(二)生产企业的工商营业执照,进口企业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企业资质证书、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或者台港澳侨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复印件1份;

(三)与其生产、进口的危险化学品相符并符合GB/T16483-2008的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符合GB15258—2009的化学品安全标签各1份;

(四)满足本细则第九条第四款规定的应急咨询服务电话号码,应提交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咨询服务电话设立情况说明1份或应急咨询服务委托协议书复印件1份;

(五)提交危险化学品登记产品标准备案表1份。

如采用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提供所采用的标准编号;如采用国际标准或企业标准的,提供所采用标准原文复印件1份。

第十六条登记企业在危险化学品登记证有效期内,企业名称、注册地址、登记品种、应急咨询服务电话发生变化,或发现其生产、进口的危险化学品有新的危险特性,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向省登记中心提出变更申请,并按照下列程序办理登记内容变更手续:

(一)通过登记系统填写危险化学品登记变更申请表;

(二)省登记中心初步审查登记企业的登记变更申请,符合条件的,通知登记企业提交变更后的电子版登记材料,并对电子版登记材料进行审查。

符合要求的,提交给国家登记中心;不符合要求的,通过登记系统告知登记企业并说明理由;

(三)登记企业的电子版登记材料经国家登记中心审查合格后,登记企业向省登记中心报送变更登记纸质材料:

(1)危险化学品登记表2份;

(2)涉及变更事项的证明材料1份;

(3)危险化学品登记变更申请表1份。

(四)国家登记中心对省登记中心初审合格的变更登记纸质材料进行审核。

符合要求且属于危险化学品登记证载明事项的,通过省登记中心向登记企业发放登记变更后的危险化学品登记证并收回原证;符合要求但不属于危险化学品登记证载明事项的,通过省登记中心向登记企业提供书面证明文件。

第十七条登记企业在危险化学品登记证有效期内,下列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向省登记中心进行备案:

(1)重大危险源数量;

(2)重大危险源与周边重点防护目标最近距离情况;

(3)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工工艺;

(4)危险化工工艺距周边重点防护目标最近距离;

(5)危险化学品库房或仓储场所建筑面积;

(6)储罐(容器)总容积;

(7)危险化学品最大储量;

(8)厂区边界外1000米范围内的单位或设施情况。

第十八条登记证有效期满后,登记企业继续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或者进口的,应当在登记证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提出复核换证申请,并按下列程序办理复核换证:

(一)通过登记系统填写危险化学品复核换证申请表;

(二)省登记中心审查登记企业的复核换证申请,符合条件的,通过登记系统告知登记企业提交本细则第十五条规定的登记材料及复核换证申请表;不符合条件的,通过登记系统告知登记企业并说明理由;

(三)按照细则第十三条第一、二、四、五、六、七、八款规定的程序办理复核换证手续。

第十九条危险化学品登记企业终止危险化学品生产、进口活动时,应当在终止活动后3个月内向省登记中心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并提交危险化学品注销登记申请表和原危险化学品登记证书(正、副本)。

第二十条危险化学品登记企业遗失危险化学品登记证(正、副本),须向省登记中心申请补办,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由法定代表人签字的补办申请;

(二)在公开媒体上登载的《遗失声明》。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按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等规定,将危险化学品登记情况纳入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执法检查内容,对登记企业未按照规定办理登记的,依法予以处理。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六门本)手续,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第二十二条省登记中心应当对全省危险化学品登记企业登记情况、登记内容变化情况等登记数据进行汇总、统计、分析,及时报告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并定期向社会公告。

同时,应积极协助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开展执法检查,提供信息和技术支撑。

第二十三条省登记中心应当于每年1月31日前向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和国家登记中心书面报告上一年度本行政区域内危险化学品登记情况,并抄送登记企业所在地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危险化学品登记企业在《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施行前已经取得的危险化学品登记证,其有效期不变;有效期满后继续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进口活动的,应当依照本实施细则的规定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证复核换证手续。

第二十五条本实施细则自2013年8月1日起施行。

附件1:

危险化学品登记企业用户申请表

企业名称

企业性质

□生产企业□含进口

□进口企业□使用型□贸易经营型

工商注册地址

省(区、市)市(地区、州、盟)区(县)(包括镇、门牌号)

邮政编码

工商营业执照编号

经办人

联系电话

传真

电子邮箱

危险化学品登记企业用户申请表填写说明

一、企业应当在危险化学品登记信息管理系统内认真填写各项,填写完成后自动生成本表。

二、本申请表中“企业名称”栏,填写工商登记或经工商部门预先核准过的名称全称。

三、已申请并获得批准的登记企业,不得重复申请用。

附件2:

受理日期:

受理编号: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登记表

□首次登记□复核□变更

 

登记企业

经办人

联系电话

移动电话

传真

电子邮箱

企业网址

填表日期年月日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制

目录

表一生产企业基本情况

表二产品

表三中间产品

表四原料

表五进口化学品

表六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基本特征表

表七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工工艺基本特征表

表八危险化学品信息表

表九危险化学品登记审查意见表

填表说明

表一

生产企业基本情况

生产企业基本信息

企业名称

成立时间

工商注册

地址

省(区、市)市(地区、州、盟)区(县)

(包括镇、门牌号)

邮政编码

工商营业

执照编号

工商营业执照生产范围

法定代表人

组织机构

代码

生产场所地址

企业负责人

姓名

联系电话

企业分管安全负责人

姓名

联系电话

经济类型

企业规模

□大型□中型□小型□微型

行业分类及行业代码

门类大类中类小类

行业代码:

□□□□□

化工行业

分类

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名称

专职安全生产

管理人员人数

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负责人

姓名

办公电话

(区号)

(电话号码)

移动电话

电子邮箱

职工人数

剧毒化学品作业人员人数

危险化学品作业人员人数

特种作业人员人数

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

□一级□二级□三级

应急咨询

服务电话

(区号)

(电话号码)

安全值班电话

(区号)

(电话号码)

是否进口危险化学品

□是□否

进口企业资质证明名称

进口企业资质证明编号

主要产品及生产规模

危险化学品种类及名称

产品:

种,名称:

中间产品:

种,名称:

原料:

种,名称:

进口化学品:

种,名称:

合计:

重大危险源数量及名称

一级:

个,名称:

二级:

个,名称:

三级:

个,名称:

四级:

个,名称:

合计:

剧毒化学品种数及名称

剧毒化学品共种,名称:

 

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种数及名称

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共种,名称:

易制爆化学品的种数及名称

易制爆化学品的共种,名称:

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工工艺种数及名称

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工工艺共种:

□光气及光气化工艺□电解工艺(氯碱)□氯化工艺□硝化工艺□合成氨工艺□裂解(裂化)工艺□氟化工艺□加氢工艺□重氮化工艺□氧化工艺□过氧化工艺□胺基化工艺□磺化工艺□聚合工艺□烷基化工艺

危险化学品库房或仓储场所建筑面积(平方米)

储罐(容器)总容积(立方米)

厂区边界外1000米范围内的单位或设施情况

□医院□学校□高速公路□林区□河流□矿山

□居民区□工厂□铁路□其他,

表二

产品

栏号

1

2

3

4

5

6

7

序号

名称

危险性类别

生产能力(吨)

上年度生产量(吨)

最大储量(吨)

产品质量标准编号

登记号

表三

中间产品

栏号

1

2

3

4

5

6

序号

名称

危险性类别

中间储存设施[有(无)]

中间最大储存量(吨)

产品质量标准编号

登记号

表四

原料

栏号

1

2

3

4

5

序号

名称

危险性类别

年设计使用量(吨)

上年度使用量(吨)

最大储量(吨)

表五

进口化学品

栏号

1

2

3

4

5

6

7

序号

中文名称

商品编码

危险性类别

原产国(地区)

年度计划进口数量(吨)

产品质量标准编号

登记号

表六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基本特征表

填报单位名称

重大危险源名称

重大危险源所在详细地址

重大危险源投用时间

重大危险源级别

R值

单元内主要装置、设施及生产(储存)规模

 

 

是否位于化工(工业)园区

□是(园区名称)□否

重大危险源与周边重点防护目标最近距离情况(米)

厂区边界外500米范围内人数估算值

近三年内危险化学品事故情况

序号

危险化学品名称

危险性

类别

UN编号

生产主要用途

生产工艺

单个最大容器

单元内危险化学品存量(吨)

临界量

(吨)

物理状态

操作温度

(℃)

操作压力

(MPa)

存量(吨)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表七

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工工艺基本特征表

危险化工工艺名称

危险化工工艺所在地址

危险化工工艺投用时间

重点监控单元

危险化工工艺流程简介、反应类型

 

单元内主要装置、设施及生产(储存)规模

危险化工工艺的危险性描述

重点监控的工艺参数

安全控制的基本要求及宜采用的控制方式

位于工业(化工)园区

□是(园区名称)□否

危险化工工艺距周边重点防护目标最近距离(米)

近三年内危险化学品事故情况

序号

危险化学品名称

危险类别

危险货物

品名编号

生产用途

单元内危险化学品设计存量(吨)

备注

表八

危险化学品信息表-化学品名称

标识

中文名

中文别名

英文名

英文别名

CAS号

UN号

分子式

分子量

结构式

进口危险化学品制造商信息

制造商名称

制造商地址

制造商所在国或地区

制造商联系人

联系电话

传真

电子邮箱

制造商网址

制造商主营业务简介

进口产品在中国境内的24小时应急咨询服务电话

(区号)(电话号码)

组分信息

序号

名称

CAS号

含量

1

2

3

分类和标签信息

危险性类别

象形图编码

警示词

□危险□警告

危险性说明

防范说明

危险货物分类

物理化学性质

状态

□固□液□气

外观与性状

溶解性

气味

熔点/凝固点*(℃)

沸点或初沸点*(℃)

沸程

蒸气压(kPa)

pH值(指明浓度)

n-辛醇/水分配系数(logkow)

密度(g/L)

运动粘度(mm2/s)

水中溶解度(g/L)

闪点*(闭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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