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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安全生产技术管理

我国煤矿安全生产现状

第一节 煤矿安全的问题

近几年来,随着煤炭生产经营机制向市场化转变以及煤炭管理体制的改革,有些煤矿企业出现经济紧张、安全管理滑坡等现象,安全工作欠账较多,企业领导忙于找市场、谋出路,安全状况时常出现反复,有的集团公司(矿务局)、矿的事故发生量出现反弹,使煤矿安全工作面临着新的问题。

分析近年来的煤矿安全生产形势,从1994年以来,除1999年外,原国有重点煤矿的百万吨死亡率都保持在“1”以上,不但未有新的突破,而且略有上升;原国有地方煤矿和乡镇煤矿、个体煤矿的百万吨死亡率一直居高不下;瓦斯爆炸等大的恶性事故还时有发生。

一、煤矿安全生产存在的问题

通过对煤矿安全生产现状进行分析总结,从总体上来看,我国煤矿安全工作存在以下4方面的问题。

1.瓦斯、煤尘爆炸事故没有得到有效控制

瓦斯、煤尘爆炸事故是当前煤矿安全生产中威胁最大、最突出的一个问题。

根据全国煤矿1991~2000年的统计数据,仅一次死亡3人以上的瓦斯煤尘爆炸事故就发生2903起,死亡21940人,平均1.3天发生一次。

其中,发生一次死亡10人以上的特大瓦斯煤尘爆炸事故532起,死亡10192人,相当于7天发生一起;发生一次死亡50人以上的特别重大瓦斯煤尘爆炸事故22起,死亡1850人;2002年全国煤矿共发生瓦斯事故743起,死亡2407人,平均每天发生瓦斯事故2.01起。

2.煤矿火灾问题仍然十分严重

煤矿火灾中,外因火灾对职工的生命安全威胁最大。

我国对外因火灾的控制成效很大,近年很少发生外因火灾事故;但内因火灾,即煤层自然发火,问题却十分严重。

我国煤矿约50%左右有自然发火倾向,发火间隔最短的只有20天。

据1953~1988年不完全统计,每年平均发火300余次,每年新冻结煤量达20万t。

许多矿区的自燃火区一直未得到有效治理,大量的煤炭资源被白白烧掉,而且造成了严重的环境污染。

3.煤矿职业病发病率相当惊人

井下煤炭开采过程中,要产生大量的粉尘,如果防护措施不力,则会严重损害矿工的身体健康,成为尘肺病的诱发因素。

据1996年底统计资料,全国省属以上国有煤矿尘肺病患者高达17.5万人,占全国尘肺病总人数的40%以上,已累计死亡53722人,现有患者121278人。

根据对20世纪90年代尘肺病死亡人数的分析,每年大约有3000人左右死于尘肺病。

4.事故和职业病造成的经济损失巨大

煤矿每发生一起伤亡事故,都要付出数目可观的抢救费、医疗费、抚恤费、子女养育费等,其固定资产和流动资产,也会遭受不同程度的损失。

尤其是瓦斯煤尘爆炸事故、突水事故和明火火灾事故,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更大。

据一些矿区的分析资料,每当事故造成1人死亡,其造成的直接和间接损失平均约30万元;发生一个尘肺病人,一年造成的经济损失(包括治疗费和失去工作能力的损失)近万元。

按这个标准估计,全国煤矿一年由于事故和职业病造成的经济损失高达近40亿元,相当于原国有重点煤矿一年煤炭销售收入的10%左右。

二、煤矿安全生产问题产生的原因

1.自然灾害严重、先天条件较差

我国煤矿以井工开采为主,与世界各主要产煤国家比较,不仅地质构造比较复杂,而且自然灾害也较为严重。

根据2002年原国有重点煤矿矿井瓦斯等级鉴定资料,在576处矿井中,高瓦斯矿井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为277处,占48%,并且95%以上的矿井具有煤尘爆炸危险。

据统计,全国277处高瓦斯矿井中,有154处未建立瓦斯抽放系统,有231处无安全监控系统,有80套瓦斯监控系统失修,安全欠账达40多亿元。

随着矿井向深部延深,矿井瓦斯涌出量增大,瓦斯突出会更加频繁,自然发火危险性也会增大,不少矿井还具有冲击地压威胁,使得全国煤矿实现安全生产在客观上难度越来越大。

2.总体基础比较落后

我国煤矿点多面广,多种所有制并存———国有重点煤矿、国有地方煤矿、集体煤矿和私营煤矿均有;多数煤矿经济状况不佳,亏损煤矿占相当比重;矿井装备水平和人员素质参差不齐,总体上比较落后。

我国煤矿的矿井总数,在关井压产后仍达33500个左右,其中原国有重点煤矿矿井近600个,原国有地方煤矿2000多个,各类乡镇集体煤矿31000个。

原国有重点煤矿基础相对较好,机械化程度达75%左右;原国有地方煤矿采煤机械化程度只有25%左右;而乡镇集体煤矿大多数采用非常落后的近乎原始的开采方式,矿工以农民为主,文化素质低,流动性大,安全生产缺乏保障。

3.安全投入不足,欠账较多,抗灾能力低下

20世纪末,我国煤矿的经营模式、企业管理体制和安全监督机制都进行了大幅度的改革。

煤矿企业全面按照市场经济机制运作,真正成为自主经营的经济实体;同时,非公有制企业,如乡镇集体煤矿、个体私营煤矿等快速发展。

这种情况下,经济因素对安全生产的制约作用更为明显。

煤矿与自然灾害斗争,必须有相应的物质保障。

由于前几年煤炭总量过剩,煤炭市场疲软,煤价偏低,煤款拖欠严重,企业经济困难,致使安全投入严重不足。

目前矿井在用的各种安全装备,不少为超期服役,带病运转,需要更新。

同时,在煤矿安全技术方面,如瓦斯防治和火灾预报技术,也存在许多不过关的问题,需要投入经费进行科研攻关。

上述问题严重限制了矿井的抗灾能力。

4.煤矿安全管理方法和手段落后

煤炭企业的管理工作,无论是行政管理和技术管理,还是生产管理和安全管理,多年来虽然有了长足的进步,但相对于时代发展要求或与其他行业相比,仍处于落后状态。

特别是在一些中小煤矿中,对于事故不但未能防患于未然,相反地由于管理上的问题,人为地造成许多隐患,导致事故的频繁发生。

所以,加强煤矿安全管理,采用新的方法和手段,提高安全管理的科学性和有效性,以弥补基础、自然条件和经费的不足对安全生产造成的影响,是煤炭工业面临的现实问题。

第二节 煤矿安全分析

一、煤矿安全概述

由于我国安全生产的基础比较薄弱,近几年来,全国各类事故的总起数和死亡总人数,都居高不下,而且重特大事故仍时有发生,我国的安全生产形势仍然十分严峻。

2001年,全国共发生各类事故100万起,死亡13万人,其中发生一次死亡10人以上特大事故140起,死亡2556人。

从重点行业情况看,煤矿发生特大事故49起,死亡1015人;道路交通发生特大事故39起,死亡639人;特大火灾事故发生2起,死亡38人。

2002年,全国共发生各类事故1073434起,死亡139393人,同比增加事故57181起,增加死亡4977人,分别上升5.6%和3.7%。

其中,一次死亡3~9人的重大事故2629起,死亡10054人;一次死亡10~29人的特大事故116起,死亡1718人;一次死亡30人以上的特别重大事故12起,死亡623人。

2002年全国各类事故死亡人数所占比例如下图所示。

有的安全专家认为,我国目前正在经历着一个新的事故频发高峰期。

由于经济发展的加速,在安全管理体制与环节上出现了很多不适应或脱钩的情况,不少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事故发生量明显上升。

从行业对比来看,第一类危险行业是矿业和建筑业,其次是化工、电力、石油等行业,机械、电子等行业属于第三类危险行业。

各类事故死亡人数比例图

二、煤矿安全工作

能源是人类生产、生活的物质基础。

产业革命后的200年中,煤炭一直是世界范围内的主要能源。

随着科技与经济的发展,石油在一次能源结构中的比例不断增加,并于20世纪60年代超过煤炭。

在世界能源构成中,以煤炭、石油为主的能源格局在相当长的时期内不会改变,矿物燃料提供世界91%的一次商品能源,其中煤炭占28%,石油超过40%。

在亚澳地区能源消费结构中,矿物燃料占93.5%,其中煤炭占48.3%,石油占37.3%,天然气占7.9%。

虽然未来能源应以可再生能源为基础,但据专家们预测,以化石能为主的能源格局将持续相当长的时间。

煤炭是我国的主要能源,在一次能源结构中将长时间占据不可替代的地位,目前约占一次能源构成的70%。

煤炭工业的发展保证并促进了国民经济的发展。

而安全则是煤炭生产高速发展的有力保证,是关系到煤炭工业健康发展的头等大事。

由于煤矿生产过程复杂,生产环境恶劣,受到水、火、瓦斯、煤尘和冒顶等多种自然灾害的威胁,故煤矿安全问题一直是煤炭工业中的一个重要问题,安全工作也一直是煤炭工业中的一项举足轻重的工作。

长期以来,与其他行业相比,煤炭行业的安全生产状况不尽人意,制约了煤炭工业的健康发展,也影响了煤炭工业的社会形象。

安全工作的根本目的是保护广大职工的安全与健康,防止伤亡事故和职业危害,保护国家和集体财产不受损失。

为了实现这一目的,需要做好安全管理,安全技术和劳动卫生三个方面的工作。

在这三方面工作中,安全管理起着决定性的作用。

在技术和装备条件一定的情况下,安全状况的好坏就取决于安全管理工作的水平。

三、煤矿安全现状

我国政府一直十分重视煤矿安全生产工作,制定了一整套煤矿安全生产法规,建立了较为完善的煤矿安全管理机构,投入了大量资金进行煤矿安全仪器和设备的研制及推广应用工作,使煤矿安全生产条件得到了很大的改善,煤矿安全生产面貌逐年好转,煤矿事故发生率基本呈下降趋势,保证了煤炭产量的持续、稳定增长,从1987年起我国原煤产量已跃居世界第一。

20世纪90年代中后期以来,由于煤炭产量的大幅度增加,我国煤炭市场一直呈现供大于求的态势;同时,由于大量的小煤窑蜂拥而上,小煤矿造成的伤亡事故急剧增加,整个煤炭行业的安全生产形势也大为恶化。

在这种情况下,国务院分别于1998年和2001年作出“关闭非法和布局不合理煤矿”的决定和“关闭国有煤矿矿办小井和乡镇煤矿停产整顿”的决定,以期整顿煤炭开采秩序,限制煤炭总产量,降低煤矿事故死亡人数。

国务院的上述决定作出后,全国累计关闭矿井3万多处,压产2亿多吨。

1990~2002年,我国原煤产量和百万吨死亡率见下表。

1990~2002年全国原煤产量与百万吨死亡率统计表

年度

全国

国有重点煤矿

地方国有煤矿

乡镇煤矿

煤炭产量亿t

死亡

人数

百万吨死亡率

煤炭产量亿t

死亡人数

百万吨死亡率

煤炭产量亿t

死亡人数

百万吨死亡率

煤炭产量亿t

死亡人数

百万吨死亡率

1990

10.58

6515

6.16

4.80

686

1.43

2.00

998

5.00

3.78

4831

12.79

1991

10.44

5446

5.21

4.81

508

1.06

1.93

1196

6.20

3.70

3742

10.10

1992

10.61

4942

4.65

4.81

488

1.01

1.87

843

4.50

3.93

3611

9.20

1993

10.77

5283

4.78

4.47

498

1.12

1.95

957

4.90

4.35

3697

8.50

1994

12.55

7016

5.15

4.38

551

1.19

2.22

1070

4.82

5.95

4963

8.32

1995

12.33

6387

5.03

4.47

517

1.16

2.13

1045

4.90

5.73

4660

8.13

1996

13.74

6404

4.67

4.69

515

1.17

2.22

893

4.02

6.15

4734

7.70

1997

13.25

6753

5.10

4.67

665

1.45

2.26

931

4.13

5.70

4815

8.44

1998

12.22

6134

5.02

5.00

479

1.02

2.11

805

3.76

5.10

4575

8.60

1999

10.45

5518

5.30

4.70

432

0.92

2.14

777

3.73

3.18

4122

12.95

2000

9.89

5798

5.86

5.36

726

1.35

1.94

842

4.34

2.69

3952

14.69

2001

10.89

5670

5.20

6.18

781

1.26

2.25

1044

4.64

2.46

3645

14.81

2002

13.93

6995

5.02

7.12

904

1.25

2.63

1023

3.38

4.18

5068

12.12

2003

2004

2005

从上表中可以看出,在1990~2001年的12年间,全国煤矿共生产煤炭137.72亿t,共死亡71866人,平均百万吨死亡率为5.17。

其中,原国有重点煤矿生产煤炭58.34亿t,事故死亡7138人,平均百万吨死亡率为1.18;原国有地方煤矿产煤25.02亿t,事故死亡11373人,平均百万吨死亡率为4.73;乡镇煤矿产煤52.72亿t,事故死亡51318人,百万吨死亡率为10.34。

安全状况最好的一年是1992年,全国煤矿共生产煤炭10.61亿t,全年共死亡4942人,平均百万吨死亡率为4.65。

其中,原国有重点煤矿生产煤炭4.81亿t,事故死亡488人,百万吨死亡率为1.01;原国有地方煤矿产煤1.87亿t,事故死亡843人,百万吨死亡率为4.50;乡镇煤矿产煤3.93亿t,事故死亡3611人,百万吨死亡率为9.20。

死亡人数最多的一年是1994年,全国煤矿共生产煤炭12.55亿t,全年共死亡7016人,百万吨死亡率为5.15。

其中,原国有重点煤矿生产煤炭4.38亿t,事故死亡551人,百万吨死亡率为1.19;原国有地方煤矿产煤2.22亿t,事故死亡1070人,百万吨死亡率为4.82;乡镇煤矿产煤5.95亿t,事故死亡4953人,百万吨死亡率为8.32。

从1990年开始,百万吨死亡率呈下降趋势。

这一趋势一直延续到1996年,这期间全国煤矿平均百万吨死亡率由1990年的6.16下降到1996年的4.67。

其中,原国有重点煤矿的百万吨死亡率由1.43下降到1.17(原国有重点煤矿的下降趋势持续到1999年,1999年的百万吨死亡率达到历史最低水平,为0.92),原地方国有重点煤矿由5.0下降到4.02,乡镇煤矿则由12.79快速下降到7.70。

001年,全国煤矿安全生产事故共死亡5670人。

其中,重大事故336起,死亡1587人,比2000年减少55起,减少死亡196人,分别下降14%和11%;特大事故49,死亡1015人,比2000年减少29起,减少死亡735人,分别下降37.2%和30%。

2002年,全国煤炭企业共发生死亡事故4344起,死亡6995人,同比增加事故530,增加死亡263人,分别上升13.9%和3.9%。

全国煤炭生产百万吨死亡率5.02,同比下降17.0%。

其中,一次死亡3~9人的重大事故321起,死亡1423人,同比减少15起,减少164人,分别下降4.5%和10.3%;一次死亡10~29人的特大事故47起,死亡750人,同比增加6起,增加108人,分别上升14.6%和16.8%;一次死亡30人以上的特别重大事故9起,死亡417人,同比增加1起,增加44人,分别上升12.5%和11.8%。

以上数据充分说明煤矿安全生产状况依然十分严峻。

从百万吨死亡率指标来看,20世纪80年代初西方发达产煤国家均已降到1以下,90年代仍在大幅度下降。

美国1980~1989年,百万吨死亡率由0.17降为0.07。

1998年美国生产煤炭企业只死亡29人,百万吨死亡率为0.029左右;英国1988年生产9000万t煤死亡15人,百万吨死亡率为0.17,1989年维持不变;波兰从1983年到1989年,百万吨死亡率维持在0.46~0.55之间;印度20世纪90年代的百万吨死亡率也只有0.60左右。

可以看出,由于我国煤矿安全工作的基础比较薄弱,虽然经过努力,大幅度降低了煤矿生产的百万吨死亡率,但同美、英等发达国家比较,我国还有数倍甚至数十倍的差距。

所以,要想从根本上改善煤矿安全生产面貌,我们还需要下大力气。

同时应该看到,我国煤矿安全生产的发展状况很不平衡,原国有地方煤矿,特别是乡镇煤矿和个体煤矿,其百万吨死亡率更是高得惊人。

第三节 煤矿安全生产政策

一、煤矿安全监察政策

(一)煤矿安全监察法规工作规定

为规范煤矿安全监察法规工作,保证法规工作质量,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日前发布了《煤矿安全监察法规工作规定》。

(1)为规范煤矿安全监察法规工作,保证法规工作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国务院《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暂行规定》、《法规、规章备案规定》、《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煤矿安全监察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制定本规定。

(2)煤矿安全监察法规工作实行综合管理、分部门分级承办的原则。

(3)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政策法规司负责法规工作的综合管理。

其主要职责是:

1)组织编制和实施煤矿安全监察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

2)参与、协调重要法规的起草和修改工作;

3)负责对局机关各司(室)和有关单位起草的法规草案进行初步审查;

4)组织煤矿安全监察法规的呈报、发布、备案、清理、解释工作;

5)组织法规草案的征求意见和答复工作;

6)指导煤矿安全监察法制建设工作,具体负责煤矿安全监察法制宣传、教育工作;

7)承担其他有关工作。

(4)局机关其他各司(室)和有关单位,按各自职责做好法规工作。

(5)局机关各司(室)和有关单位,依照本规定和工作需要提出立法建议,报送政策法规司。

立法建议应包括立法的必要性、立法的位阶、立法的依据、立法的时限等内容。

政策法规司根据立法工作需要,对各司(室)和有关单位的立法建议进行综合平衡和协商,提出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草案,报局务会议审批后实施。

(6)法规草案的起草应成立起草机构。

局统一组织起草的,成立由局领导同志牵头的起草机构,政策法规司具体负责,有关部门参加。

有关司(室)和有关单位组织起草的,成立由有关司(室)、单位负责同志牵头的起草机构,政策法规司参加。

(7)起草法规应当进行调研论证,并征求有关方面意见。

以局的名义征求意见的,由主办司(室)、单位会同政策法规司办理。

在局内征求意见,由主办司(室)、单位负责。

(8)法规草案应对立法目的、立法依据、适用范围、主管部门牌及职责、具体规范、奖惩办法和施行日期等内容做出明确规定。

同时要写出法规草案的起草说明。

起草说明应与法规草案同时完成,由起草负责人签署意见后,报局审查或审批。

(9)法规草案的起草说明应包括下列内容:

1)立法目的,立法依据;

2)起草工作的简要情况;

3)征求、吸收有关部门修改意见的情况;

4)有关重要内容或问题的专门说明。

(10)报局审查或审批的法规草案,由政策法规司事先在以下方面进行初步审查:

1)法规的内容是否与宪法、法律、行政规章相抵触;

2)法规的制定是否符合立法程序和本规定;

3)法规的立法技术是否符合要求;

4)法规的结构、条文是否合理;

5)起草说明是否符合要求;

6)重要问题和有关内容的专门说明是否需进一步协调和处理。

(11)经政策法规司初审认为成熟的法规草案,由主办司(室)、有关单位提请局务会议审议或请局领导同志传批。

(12)经局务会议审议原则通过或由局领导同志传批同意的规章,由政策法规司会同主办司(室)、有关单位作文字修改。

按有关规定、程序办理或发布。

(13)规章发布后,主办司(室)应将规章的正式文本一式30份、起草说明及有关材料一式15份送政策法规司,由政策法规司负责向国务院备案。

(14)法规草案的答复工作按统一管理、分工负责的原则办理。

对需答复的法规草案由政策法规司将法规草案的文本或复印件分送有关部门研究。

有关部门应指定专人负责或组织有关人员研究,按期、按要求提出书面意见,并经本部门主要负责同志签署意见后送政策法规司,由政策法规司统一行文答复。

(15)全国人大常委会及其专门委员会、工作委员会,国务院法制办及国务院有关部门召集会议研究、座谈、协调有关法规草案的,一般由政策法规司会同有关司(室)派员参加。

(二)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发布安全监察工作指导意见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近日下发了《2004年大中型煤矿企业安全监察工作的指导意见》,对2004年大中型煤矿企业的安全监察工作提出了具体要求。

根据国家局党组的总体工作部署,今年大中型煤矿安全监察工作将以全面实行煤矿安全生产许可制度和推进安全质量标准化建设、煤矿安全程度评估工作为手段,以重点监控对象、“一通三防”和防治水为重点,继续深化煤矿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促进煤矿企业建立安全生产长效机制。

今年大中型煤矿安全监察工作的总体目标是:

努力实现大中型煤矿企业重特大事故起数比2003年下降10%,确保全国煤矿总事故死亡人数较2003年下降4%、百万吨死亡率控制在3.8以下。

为了确保今年工作目标的全面实现,年内将重点从九个方面着手:

(1)全面推进安全质量标准化建设,改善煤矿安全生产条件;

(2)全面贯彻落实《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提高煤矿的安全准入门槛;

(3)继续开展煤矿安全程度评估工作:

(4)积极落实安全生产控制指标体系,督促各煤矿企业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

(5)全面贯彻瓦斯治理“十二字”方针,继续实行重点监控;

(6)加强煤矿建设工程安全设施“三同时”的监察,从源头上消除事故隐患;

(7)加大事故查处力度,建立特大事故通报制度;

(8)创新监察手段和监察方式,提高安全监察效能;

(9)加强队伍建设,提高监察执法水平。

二、煤矿安全生产政策

(一)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今年5月中旬以来,安徽、山西、云南、河南等地煤矿接连发生特大生产安全事故。

5月13日,安徽淮北矿业集团公司芦岭煤矿发生特大瓦斯爆炸事故,造成86人死亡。

5月20日,山西临汾市安泽县永泰煤矿(无证非法矿)发生特大瓦斯爆炸事故,造成25人死亡。

5月21日,云南丽江地区华坪县永兴煤炭有限公司基佐煤矿发生特大瓦斯爆炸事故,造成24人死亡。

5月24日,河南安阳市龙安区安利煤矿发生透水事故,造成15人死亡。

经初步认定,这几起事故均属责任事故。

这些事故的发生给国家财产和人民群众生命安全造成巨大损失,也暴露出当前煤矿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监管不严、安全措施不到位、违规操作等问题。

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对煤矿生产安全事故高度重视,收到事故报告后即做出重要批示,要求全力以赴组织救援工作,千方百计抢救被困人员,认真调查事故原因,妥善处理善后事宜;同时,要求各级政府本着对人民生命财产高度负责的精神,采取强有力措施,制止当前受利益驱动,一些煤矿超能力突击生产、已关闭小矿死灰复燃情况。

为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迅速扭转煤矿事故多发的状况,经国务院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真正落实安全生产责任

(1)各地区、各部门和各单位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健全和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工作的责任,一级抓一级,逐级负责,逐级抓好落实。

特别是要加强县乡两级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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