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井下检查表

5-1安全管理安全检查表

序号

检查项目及内容

依据标准

检查

结果

备注

1

建立、健全企业主要负责人、职能机构及各种岗位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GB16423-2006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

2

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1)安全检查制度

(2)职业危害预防制度(3)安全教育培训制度(4)生产安全事故管理制度(5)重大危险源监控和重大隐患整改制度(6)设备安全管理制度(7)安全生产档案管理制度(8)安全生产奖惩制度。

GB16423-2006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

3

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GB16423-2006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

4

矿山企业应认真执行安全检查制度。

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应立即处理;检查及处理的情况应记录在案。

GB16423-2006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

5

矿长应具备安全专业知识,具有领导安全生产和处理矿山事故的能力,并经依法培训合格,取得安全任职资格证书。

GB16423-2006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

6

新进地下矿山的作业人员,应接受不少于72h的安全教育,经考试合格后,方可独立工作。

GB16423-2006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

7

特种作业人员,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

GB16423-2006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

8

矿山企业的要害岗位、重要设备和设施及危险区域,应设置相应符合GBl4161要求的安全警示标志。

GB16423-2006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

9

地下矿山,应保存下列图纸:

矿区地形地质和水文地质图;

井上、井下对照图;中段平面图;通风系统图;提升运输系统图;井下通讯系统图;井上、井下配电系统图和井下电气设备布置图;井下避灾路线图。

GB16423-2006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

矿井没有井下避灾路线图、通讯系统图

10

矿山企业应按照规定,为作业人员配备符合标准要求的劳动防护用品。

GB16423-2006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

11

进入矿山作业场所的人员,应按规定佩带防护用品。

GB16423-2006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

×

未戴防尘口罩

12

任何人不应酒后进入矿山作业场所;

GB16423-2006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

13

地下矿山企业应建立、健全每个作业人员和其他下井人员出入矿井的登记和检查制度。

GB16423-2006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

14

人井人员应携带照明灯具。

GB16423-2006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

15

矿山企业应建立由专职或兼职人员组成的事故应急救援组织,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和设备。

应指定兼职的应急救援人员,并与邻近的事故应急救援组织签订救援协议。

GB16423-2006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

表5-7矿山防火安全检查表

序号

检查项目及内容

依据标准

检查结果

备注

1

主要进风巷道和井口建筑物,主要扇风机房和压入式辅助扇风机房,均应用非可燃性材料建筑,室内应有醒目的防火标志和防火注意事项,并配备相应的灭火器材。

GB16423-2006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6.7.1.5

2

井下各种油类,应单独存放于安全地点。

装油的铁桶应有严密的封盖。

应采用输油泵或唧管输油,尽量减少漏油。

GB16423-2006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6.7.1.6

3

不得用火炉或明火直接加热井下空气,或用明火烘烤井口冻结的管道。

GB16423-2006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6.7.1.8

4

井下不得使用电炉和灯泡防潮、烘烤和采暖。

GB16423-2006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6.7.1.8

5

井下输电线路和直接回馈线路通过木制井框、井架和易燃材料的部位,应采取有效的防止漏电或短路的措施。

GB16423-2006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6.7.1.9

6

在井下进行动火作业,应制定经主管矿长批准的防火措施。

GB16423-2006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6.7.1.10

表5-6防排水安全检查表

序号

检查项目及内容

依据标准

检查

结果

备注

1

矿山企业应调查核实矿区范围内的小矿井、老井、老采空区,现有生产井中的积水区、含水层、岩溶带、地质构造等详细情况,并填绘矿区水文地质图。

应查明矿坑水的来源,掌握矿区水的运动规律,摸清矿井水与地下水、地表水和大气降雨的水力关系,判断矿井突然涌水的可能性。

GB16423-2006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6.6.3.1

2

井下主要排水设备,至少应由同类型的三台泵组成。

井筒内应装设两条相同的排水管,其中一条工作,一条备用。

GB16423-2006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6.6.4.1

×

3

井底主要泵房的出口应不少于两个,其中一个通往井底车场,其出口应装设防水门;

GB16423-2006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6.6.4.2

汛期关闭690水平

4

水仓应由两个独立的巷道系统组成。

一般矿井主要水仓总容积,应能容纳6-8h的正常涌水量。

GB16423-2006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6.6.4.3

表5-5矿井通风防尘安全检查表

序号

检查项目及内容

依据标准

检查

结果

备注

1

矿井应建立机械通风系统。

GB16423-2006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6.4.2.1

2

采场、二次破碎巷道,应利用贯穿风流通风或机械通风。

GB16423-2006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6.4.2.7

3

每台主扇应具有相同型号和规格的备用电动机,并有能迅速调换电动机的设施。

GB16423-2006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6.4.3.2

已停用

4

主扇应有使矿井风流在10min内反向的措施。

主扇或通风系统反风,应按照事故应急预案执行。

GB16423-2006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6.4.3.3

已停用

5

主扇风机房,应设有测量风压、风量、电流、电压和轴承温度等的仪表。

每班都应对扇风机运转情况进行检查,并填写运转记录。

GB16423-2006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6.4.3.4

×

已停用

6

掘进工作面和通风不良的采场,应安装局部通风设备。

局扇应有完善的保护装置。

GB16423-2006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6.4.4.1

7

人员进入独头工作面之前,应开动局部通风设备通风,确保空气质量满足作业要求。

独头工作面有人作业时,局扇应连续运转。

GB16423-2006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6.4.4.3

8

风筒应吊挂平直、牢固,接头严密,避免车碰和炮崩,并应经常维护,以减少漏风,降低阻力。

GB16423-2006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6.4.4.5

9

凿岩应采取湿式作业。

GB16423-2006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6.4.5.1

没有

10

爆破后和装卸矿(岩)时,应进行喷雾洒水。

GB16423-2006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6.4.5.3

没有

11

接尘作业人员应佩戴防尘口罩。

GB16423-2006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6.4.5.5

没有

表5-4爆破作业安全检查表

序号

检查项目及内容

依据标准

检查

结果

备注

1

使用民用爆炸物品单位应有相关材料:

工商营业执照;《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或者其他合法使用的证明;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

第二十一条

2

从事爆破作业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爆破作业属于合法的生产活动;

(二)有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的民用爆炸物品专用仓库;

(三)有具备相应资格的安全管理人员、仓库管理人员和具备国家规定执业资格的爆破作业人员;

(四)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岗位安全责任制度;

(五)有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爆破作业专用设备;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

第三十一条

3

爆破作业单位应当对本单位的爆破作业人员、安全管理人员、仓库管理人员进行专业技术培训。

爆破作业人员应当经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考核合格,取得《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后,方可从事爆破作业。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

第三十三条

4

实施爆破作业,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在安全距离以外设置警示标志并安排警戒人员,防止无关人员进入;爆破作业结束后应当及时检查、排除未引爆的民用爆炸物品。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

第三十八条

5

在爆破作业现场临时存放民用爆炸物品的,应当具备临时存放民用爆炸物品的条件,并设专人管理、看护,不得在不具备安全存放条件的场所存放民用爆炸物品。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

第四十二条

6

爆破后,应进行充分的通风,保持地下爆破作业场所通风良好。

GB6722-2003

爆破安全规程

5.3.1.6

×

爆破后无特殊通风措施

7

独头巷道掘进工作面爆破时,应保持工作面与新鲜风流巷道之间畅通,爆破后作业人员进入工作面之前,应进行充分通风,并用水喷洒爆堆。

GB6722-2003

爆破安全规程

5.3.2.3

8

浅孔爆破采场,应通风良好,支护可靠,留有安全矿柱,设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安全出口。

特殊情况下不具备两个安全出口时,应报矿总工程师批准。

装药前应检查采场顶板,确认无浮石,无冒顶危险,方可开始作业。

GB6722-2003

爆破安全规程

5.3.4.1

表5-8电气设施单元安全检查表

序号

检查项目及内容

依据标准

检查

结果

备注

1

井下照明电压,运输巷道、井底车场应不超过220V;

GB16423-2006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6.5.1.2

2

采掘工作面、出矿巷道、天井和天井至回采工作面之间,应不超过36V;行灯电压应不超过36V;

GB16423-2006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6.5.1.2

3

手持式电气设备电压,应不超过127V;

GB16423-2006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6.5.1.2

4

地面中性点直接接地的变压器或发电机,不应用于向井下供电。

GB16423-2006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6.5.1.4

5

引至采掘工作面的电源线,应装设具有明显断开点的隔离电器。

GB16423-2006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6.5.1.6

6

从采掘工作面的工人工作点至装设隔离电器处,同一水平上的距离不宜大于50m。

GB16423-2006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6.5.1.6

7

矿山企业应备有地面、井下供(配)电系统图,电话、信号等线路平面图。

有关供(配)电系统、电气设备的变动,应由矿山企业电气工程技术人员在图中作出相应的改变。

GB16423-2006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6.5.1.8

8

水平巷道应使用钢带铠装电缆。

GB16423-2006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6.5.2.1

9

移动式电力线路应采用井下矿用橡套电缆。

GB16423-2006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6.5.2.1

10

井下信号和控制用线路,应使用铠装电缆。

GB16423-2006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6.5.2.1

11

电缆悬挂高度和位置,应使电缆在矿车脱轨时不致受到撞击、在电缆坠落时不致落在轨道或运输机上。

GB16423-2006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6.5.2.6

×

12

不应将电缆悬挂在风、水管上,电缆上不应悬挂任何物件。

GB16423-2006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6.5.2.6

13

橡套电缆应有专供接地用的芯线,接地芯线不应兼作其他用途。

GB16423-2006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6.5.2.6

14

巷道内的电缆每隔一定距离和在分路点上,应悬挂注明编号、用途、电压、型号、规格、起止地点等的标志牌。

GB16423-2006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6.5.2.8

15

低压馈出线应装设漏电保护置。

漏电保护装置应灵敏可靠,值班人员每天应对其运行情况进行一次检查,不应任意取消。

GB16423-2006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6.5.3.4

16

井下所有作业地点、安全通道和通往作业地点的人行道,都应有照明。

GB16423-2006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6.5.5.1

17

地表调度室至井下各中段采区、装卸矿点、井下车场、主要泵房和主扇风机房等,应设有可靠的通讯系统。

GB16423-2006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6.5.5.4

18

所有需要接地的设备和局部接地极,均应与接地干线连接;接地干线应与主接地极连接。

GB16423-2006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6.5.6.3

19

所有应接地的设备,应有单独的接地连接线,不应将其接地连接线串联连接。

GB16423-2006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6.5.6.3

20

所有电缆的金属外皮,均应有可靠的电气连接和接地。

无电缆金属外皮可利用时,应另敷设接地干线和接地极。

GB16423-2006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6.5.6.3

21

主接地极应设在井下水仓或积水坑中,且应不少于两组。

局部接地极可设于积水坑、排水沟或其他适当地点。

GB16423-2006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6.5.6.5

22

矿井电气工作人员,应持有主管电气工程技术人员签发的工作票,方准进行作业;不应单人作业。

GB16423-2006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6.5.7.3

表5-3提升运输安全检查表

序号

检查项目及内容

依据标准

检查

结果

备注

1

下井人员应携带矿灯。

GB16423-2006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6.3.1.5

2

同方向行驶的车辆,车辆间距应符合规定。

GB16423-2006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6.3.1.5

尽快制定拖拉机管理制度,明确走车路线

3

推车人员不应骑跨车辆滑行或放飞车。

GB16423-2006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6.3.1.5

无此项

4

在运输巷道内,人员应沿人行道行走。

GB16423-2006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6.3.1.6

5

内燃设备,应使用低污染的柴油发动机,每台设备应有废气净化装置,净化后的废气中有害物质的浓度应符合GBZl、GBZ2的有关规定

GB16423-2006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6.3.1.17

没有

6

平硐运输,应有专人负责管理。

运输设备应定期进行维护保养

GB16423-2006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6.3.2.4

7

斜坡道长度每隔300~400m,应设坡度不大于3%、长度不小于20m并能满足错车要求的缓坡段;主要斜坡道应有良好的混凝土、沥青或级配均匀的碎石路面

GB16423-2006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6.3.1.17

8

采用汽车运输时,汽车顶部至巷道顶板的距离应不小于O.6m

没有

9

运输的最高速度,不应超过规定

GB16423-2006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6.3.2.7

5-2地下开采安全检查表

序号

检查项目及内容

依据标准

检查结果

备注

1

每个矿井至少应有两个独立的直达地面的安全出口,安全出口的间距应不小于30m。

GB16423-2006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6.1.1.3

2

井巷的分道口应有路标,注明其所在地点及通往地面出口的方向。

所有井下作业人员,均应熟悉安全出口。

GB16423-2006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6.1.1.3

×

井下没有逃生指示牌,废弃巷道没有明显的警示标志

3

行人的运输巷道应设人行道。

人行道应设踏步及扶手。

GB16423-2006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6.1.1.7

4

斜井车道与人行道之间宜设坚固的隔离设施;未设隔离设施的,提升时不应有人员通行。

GB16423-2006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6.1.1.7

不存在此项

5

平巷地表部分开口的施工应严格按照设计进行,及时进行支护和砌筑挡墙。

GB16423-2006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6.1.3.1

6

采用普通法掘进天井、溜井,应牢固可靠;

GB16423-2006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6.1.4.1

已废弃,封闭

7

溜碴间应保留不少于一茬炮爆下的矿岩量,不应放空。

GB16423-2006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6.1.4.1

已废弃,封闭

8

地下采矿,应按设计要求进行。

GB16423-2006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6.2.1.1

9

应严格保持矿柱(含顶柱、底柱和间柱等)的尺寸、形状和直立度,应有专人检查和管理,以保证其在整个利用期间的稳性。

GB16423-2006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6.2.1.4

边角矿资源回收

10

采场放矿作业出现悬拱或立槽时,人员不应进入悬拱,立槽下方危险区进行处理。

GB16423-2006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6.2.1.6

11

应建立顶板分级管理制度。

对顶板不稳固的采场,应有监控手段和处理措施。

GB16423-2006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6.2.1.8

进一步加强支护监控手段

12

采用全面采矿法、房柱采矿法采矿,回采过程中应认真检查顶板,处理浮石,并根据顶板稳定情况,留出合适的矿柱。

GB16423-2006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6.2.2.1

13

采用电耙绞车出矿,应有良好照明。

GB16423-2006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6.2.3.1

没有

14

绞车前部应有防断绳回甩的防护设施;电耙运行时,耙道内或尾部不应有人;绞车开动前,司机应发出信号;

电耙运行时,人员不应跨越钢丝绳;电耙停止运行时,应使钢丝绳处于松弛状态。

GB16423-2006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6.2.3.1

没有

15

采场、二次破碎巷道和电耙巷道,应利用贯穿风流通风或机械通风。

电耙司机应位于风流的上风侧。

GB16423-2006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6.4.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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