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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学》教学大纲

《法理学》课程的性质和设置目的

1.《法理学》是法学教育的主干(核心)课程之一,属于整个法学体系中的理论学科。

它是对一个国家法律体系中的法律原则、法律规则、法律概念、法律内容和法律范畴进行理论上的分析,探索其精神实质。

法理学不是研究某一具体的法律部门或某项法律规则的具体问题,而是关注对各个部门法学具有理论基础和方法论的指导意义的法律基础内容。

《法理学》课程在培养和帮助所有的法学本科生的提高法律素质,增强法律意识和法治观念过程中具有根本性、基础性的作用,也是法律职业者要做好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和法律监督等工作的理论基础和指导思想。

2.《法理学》是法学教育的入门课程,但是课程涉及到法学基本知识的范围十分广泛,大致可以涵盖法学学科的所有内容。

根据大一新生的具体状况,在教学过程中,要突出《法理学》的基本知识、基本概念和基本原理的传授。

因此,《法理学》课程的目标是:

一年级法学本科生经过本课程的学习,能够对法学的基本知识和基本内容有所了解,能够掌握《法理学》中最一般的理论知识,并在今后通过掌握法学理论的基本原则和基本原理,树立正确的法律观念,培养职业的法律素质,并能够结合当代中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实践,运用法学理论来分析社会法律现象。

3、《法理学》和其他法学专业课程的关系:

本课程与《宪法》等法学专业基础课程同时开设,是学习各个部门法学课程的前提和基础。

导论法理学概述

学习目的和要求

通过本章学习,了解法理学学科的基本情况,内容涉及到法理学的概念、法理学的产生和发展、资产阶级法理学和马克思主义法理学的原则区别、法理学的地位、法理学的研究方法和研究思路等。

重点把握:

法理学是法学领域的基础性学科,它以整个社会法律现象及其发展的共同性问题和共同性规律作为研究对象。

法理学是适应法学自身发展需要和社会革命需要而产生的。

在法律历史的发展过程中,先后出现了两种不同类型的法理学,即资产阶级法理学和马克思主义法理学。

在法学学科体系中,法理学处于"基础理论学科"的地位,它与其他法学学科之间是共性与个性、一般与特殊的关系。

第一节第一节法学的研究对象和体系一法理学学科名称的演变

法理学是法学理论学科,在西方国家,通常被称为"法哲学"或"法理学"。

在旧中国,被称为做"法学通论"或"法理学"。

在20世纪50年代,根据前苏联的理论模式,被称作"国家和法的理论"、"国家和法权理论"或"国家和法律理论"。

1980年,北京大学的陈守一主编了《法学基础理论》教材,从此,"法学基础理论"就作为学科名称。

目前,我国出版教材大都采用了"法理学"的名称。

二法理学的研究对象

1、法学就是以社会法律现象及其发展规律为研究对象的一门社会科学。

社会法律现象包括一个国家现行的法律体系、法律制度、法律规范等;包括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和法律监督等环节;还包括法律的产生、发展变化、消亡的规律。

2、法理学是法学领域的基础性学科,是宏伟的法学大厦的基石,它是以整个法律现象及其发展规律的共同性问题作为研究对象的。

法理学重点研究对象应该是法律本体论、法律发展论、法律价值论及作用论、法律运行论和法学教育及法律职业等内容。

第二节马克思主义法学与以往法学的原则区别

第三节马克思主义法学在当代中国的发展

一法理学的产生

1、法学产生的两个条件:

第一,立法发展到复杂和广泛的程度,作为法学研究对象的法律资料有了一定的积累;第二,社会上出现了一个职业法学者阶层,他们对法律现象进行专门的研究,从而形成一个系统的法律知识体系。

2、作为独立的法学学科的法理学,是人类社会发展到近代的产物。

近代以来,先后出现了资产阶级法理学和马克思主义法理学,它们的产生是法学自身的发展需要和社会革命的需要共同促成的。

二资产阶级法理学的发展轨迹

17-18世纪资产阶级革命时期,占主导地位的是古典自然法学派;19世纪初自由资本主义时期,占主导地位的是功利主义法学派和分析主义法学派;19世纪末20世纪初至第二次世界大战时期,占主导地位的是社会法学派;二次大战以来,占主导地位的是社会法学派、新分析法学派和新自然法学派。

三马克思主义法理学的理论变革

马克思主义法理学的产生和发展是法理学史上的深刻变革,主要表现在:

1、马克思主义法理学科学地揭示了法律物质制约性。

2、马克思主义法理学科学地揭示了法律阶级性。

3、马克思主义法理学科学地揭示了法律历史性

第四节法理学的研究方法

马克思主义哲学即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是法理学的科学方法论基础。

法理学还有其自身的研究方法,主要有:

1、社会调查的方法;2、历史考查的方法;3、分析和比较法律的方法;4、系统研究的方法。

二法理学的研究思路

法理学要走向繁荣和发展,必须遵循以下研究思路:

1、坚持马克思主义法理学与发展马克思主义法理学相结合;2、密切关注我国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法制实践;3、大胆借鉴西方法理学中的合理成分。

第五节法理学在法学体系中的地位一法理学与其他法学分支学科之间的关系

法学体系是指由法学各分支学科构成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

我国的法学体系由六个部门所组成。

(1)理论法学;

(2)法律史学;(3)国内法学;(4)外国法学;(5)国际法学;(6)法学边缘学科。

二学习和研究法理学的意义

1、学习和研究法理学有助于树立正确的马克思主义法律世界观;有助于增强全民的民主和法治观念;也可以为学习和研究其他法学学科奠定良好的理论基础。

并为社会主义法治实践提供理论指导。

第四节法理学的研究方法和研究思路

考核要求

一法理学的概念

1、识记:

(1)法理学学科名称的演变;

(2)法学。

2、领会:

(1)法学的研究对象;

(2)法理学的研究对象。

二法理学的产生和发展

1、识记:

(1)法学产生的条件;

(2)法理学产生的条件。

2、领会:

概括地了解资产阶级法理学发展过程中各个法学流派的代表人物和基本观点。

3、应用:

马克思主义法理学和资产阶级法理学有哪些原则区别。

三法理学的地位

1、识记:

(1)法学体系;

(2)法学体系的划分

2、领会:

学习法理学对所有法律专业学生的有什么重要意义。

3、应用:

结合实际说明法理学课程对法律职业者和法律实践的特殊意义。

四法理学的研究方法和研究思路

1、识记:

马克思主义哲学与法学自身的方法论的相互关系。

2、领会:

社会调查的方法;历史考查的方法;分析和比较法律的方法;系统研究的方法。

3、应用:

在我国,繁荣和发展法理学,必须遵循哪些研究思路。

第一章法的概念

学习目的和要求

通过本章学习要理解法律概念、法律特征和法律本质等基本内容。

重点把握:

法律特征,指法律在现象上不同于其他社会规范的显著特点,包括法律国家创制性、特殊规范性、普遍适用性和国家强制性。

法律本质,指法律区别于其他一切事物的根本属性,它分为三个层次:

法律的国家意志性、阶级性和物质制约性。

法律概念,是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范的总和,其在本质上是上升为国家意志的统治阶级意志,而这种意志的内容是由社会的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

本章是重点章。

第一节法的基本特征

一法和法律的词义

广义的法律是抽象意义的,是指国家制定的宪法、法律、行政法规、行政规章等规范性法律文件和国家认可的判例、习惯等;狭义的法律是具体意义上的,指拥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依照立法程序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在我国,狭义的法律仅指全国人大制定的基本法律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其他法律。

二法律基本特征

法律基本特征表现为法律在现象上所具有的四个独特属性:

1、国家创制性。

制定和认可是创制法律的两种途径。

制定是指有关国家机关按照一定

的程序创造出新的法律规范,被称为成文法。

认可是指国家机关赋予社会上已经存在的某种行为规范以法律效力,被称为不成文法。

2、特殊规范性。

法律规范有自己特殊的逻辑结构,通过对人们的行为提出模式化要求,

实现调整社会关系。

3、普遍适用性。

法律的普遍适用性是指一国法律在本国主权范围内或法所规范的界限

内,具有使一切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一体遵行的法律效力。

4、国家强制性。

法律的国家强制力是指一定的阶级为了一定的统治目的而建立起来的

军队、警察、法庭、监狱等国家暴力,它由专门的国家机关按照法定程序来运用。

第二节法的要素

学习目的和要求

通过本章学习主要了解西方法学界关于法律要素的代表性学说,分别是:

奥斯丁的"法律命令说"、哈特的"法律规则说"、庞德的"律令-技术-理想说"、德沃金的"规则-原则-政策说"。

重点把握:

法律有三大要素,法律规则是指具体规定人们的权利和义务并设置相应的法律后果的行为准则;法律原则是指构成法律规则之基础或本源的综合性、稳定性的原理和准则;法律概念是指对各种法律事实进行概括,抽象出它们的共同特征而形成的权威性范畴。

在法律的运行过程中,法律三种要素都发挥着各自独特的功能。

一、西方法学家关于法律要素的学说

法律要素是指彼此互相联系、互相作用从而构成完整的法律系统的各种元素。

西方法学家关于法律要素的主要观点有,英国奥斯丁的"法律命令说";英国哈特的"法律规则说";美国庞德的"律令、技术、理想说";美国德沃金的"规则、原则、政策说"。

二、法律的构成要素

法律规则是具体规定人们的权利和义务并设置相应的法律后果的行为准则,它是构成法律的最基本、最主要的要素。

法律原则是构成法律规则之基础或本源的综合性、稳定性的原理和准则,它是法律不可缺少的基本要素之一。

法律概念是对各种法律事实进行概括,抽象出它们的共同特征而形成的权威性范畴,它也是法律不可缺少的要素之一。

三、法律规范的概念

法律规范(法律规则)是指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则,它是一种特殊的社会规范。

法律规范与其它社会规范的关系

法律规范与其它社会规范的共同性有:

(一),抽象性。

法律规范调整的对象是抽象的人,

(二),一般性(或称概括性)。

法律规范调整的社会关系具有典型的意义。

(三),反复适用性,法律规范能针对同类调整对象反复适用。

法律规范与其它社会规范的区别:

(一),法律规范具有国家意志性。

(二),法律规范具有国家强制性。

(三),法律规范具有普遍约束力。

(四),法律规范具有特殊的逻辑结构和内容。

四、法律规范的结构

(一)法律规范的结构要素

法律规范的逻辑结构包括三个组成要素,即适用条件,行为模式和法律后果。

适用条件,是指法律规范中规定的适用该规范的条件和情况。

即在一定范围内,具备一定条件时,该法律规范才对人的行为产生效力。

行为模式,是指法律规范中具体规定的人们的行为规则。

它包括可以做什么(可为),应该做什么(应为),不得做什么(勿为)三种模式。

行为模式是法律规范中的主体部分和核心内容,也就是法律权利和义务的具体表现。

法律后果,是指法律规范中规定的遵守或违反该规范的行为模式所引起的法律后果。

它包括肯定性法律后果和否定性法律后果。

(二)法律规范与法律条文的关系

法律规范是法律条文的内容,法律条文是法律规范的文字表达形式。

但一个法律条文并不一定等于一个法律规范。

为了立法方便和文字表述上的简明扼要,一个完整的法律规范往往由几个法律条文来表达,甚至各组成部分散见于几个规范性法律文件中。

一个法律条文也可以包含若干法律规范中的行为模式。

法律规范的种类

1、授权性规范、命令性规范和禁止性规范

2、强行性规范和任意性规范

3、确定性规范、委托性规范和准用性规范

4、权义独立规范和权义复合规范

考核要求一西方法学家关于法律要素的学说

1、识记:

(1)法律要素;

(2)法律命令说;(3)法律规则说。

2、领会:

德沃金的法律原则与法律规则的区别。

二法律的构成要素

1、识记:

(1)法律规则;

(2)法律原则;(3)法律概念的种类。

2、领会:

(1)法律规则的功能;

(2)法律原则的分类;(3)法律原则的作

三、法律规范的概念

1、识记:

(1)法律规范

(2)法的概括性

2、领会:

法律规范和其他社会规范的共同性。

3、应用:

分析法律规范和其他社会规范的不同点。

四、法律规范的结构

1、识记:

(1)行为模式;

(2)法律后果。

2、领会:

法律规范三要素的相互关系。

3、应用:

分析法律规范三要素在法律条文中的具体表现。

五、法律规范的种类

1、识记:

(1)授权性规范

(2)义务性规范。

2、领会:

划分强行性规范和任意性规范的意义

3、应用:

研究权义独立规范和权义复合规范的作用

第三节法的本质

一法律本质的概念

法律现象是法律的外部联系,是法律本质的外部表现,它是表面的、浅层的、相对易变的,是人们通过感官就可以感知的。

法律本质是法律的内在联系,是法律区别于其它社会规范的根本属性,隐藏于法律现象的背后,是法律内在的、深刻的属性,是相对稳定的,人们只有靠抽象思维才能把握。

二法的本质的层次论分析

马克思主义法理学认为,法律本质可以概括为以下三个层次的属性:

1、国家意志性。

从初级本质上看,法律有国家意志性,即法律是国家意志的表现。

2、阶级性。

从二级本质上看,法律有阶级性,即法律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

3、物质制约性。

从终极本质上看,法律有物质制约性,即法律所体现的统治阶级意志的内容是由该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

法律本质是由三个层次的属性所构成的有机整体。

法律物质制约性表明法在社会结构中处于上层建筑领域;法律阶级性表明法律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法律国家意志性表明法律是被上升为国家意志的统治阶级意志。

在认识法律本质时,必须始终把握住法律本质的多层次性。

考核要求

一法律特征

1、识记:

(1)狭义的法律;

(2)国家制定和认可;(3)法律普遍适用性。

2、领会:

法律的基本特征。

二法律本质

1、识记:

(1)法律现象;

(2)法律本质。

2、领会:

法律本质的三个层次

3、应用:

(1)法律反映统治阶级的意志和法律保护社会公共利益的关系;

(2)法律的物质制约性和法律的相对独立性的关系。

第四节当代中国社会主义法的本质

第二章法的价值——正义与利益

学习目的和要求

通过本章学习了解法律价值是在法律历史进程中,始终受到关注的重要问题。

在不同国家、不同年代及不同学派,关于什么是法律价值概念都有各自的不同理解,但是法律作为客体如何来满足人们的需要却是共同关注的核心问题。

法律所表现出来的秩序、自由、正义等价值都是人类社会不可或缺的。

重点把握:

法律价值的概念,法律价值的内在要求和法律价值体系。

法律秩序价值及法律与秩序的关系。

法律自由价值及法律与自由的关系。

法律正义价值及法律与正义的关系。

第一节法律价值、正义与利益的概念

一法律价值的概念

法律价值是指法律(作为客体)能够满足人类、社会、国家(作为主体)的需要,这种主客体的需要与满足关系就是法律价值。

凡是能够满足人类的需要,符合社会发展规律的法律就是有价值的。

法律价值的内涵可以从三方面概括:

一是法律在发挥其社会作用的过程中,能够促进哪些价值的实现;二是在各种价值产生冲突和矛盾时,法律作为评判标准能对各种价值进行评价和取舍;三是法律自身所体现的价值,法律总是和民主、自由和平等相联系。

二法律价值的内在要求

1、法律价值是社会性与阶级性的统一;2、法律价值是主观性与客观性的统一;

3、法律价值是相对性和绝对性的统一;4、法律价值是目的性价值与手段性价值的统一。

三法律价值体系

法律价值体系是指在一定社会生产方式的制约下,由法律若干价值所构成的价值系统或价值整体。

它作为与一定社会生产方式相对应的,体现一定的法律精神,是贯彻在整个法律运行的过程中,主导和制约着人们各种法律意识和法律活动。

第二节法律与秩序

一秩序的概述

社会秩序是指人们在各种社会交往过程中长期形成的相对稳定的关系模式、结构和状态。

法律能建立秩序,因为秩序是社会中人们的行为是统一的和合乎规则的。

法律建立秩序的途径有:

一、为人们树立统一的行为准则,对人的行为以指导,使之减少冲突和混乱;二、协调人们之间的关系,解决人们之间的矛盾和纠纷,纠正越轨行为,惩治犯罪;三、规范和约束权力,防止公职人员滥用权力和实行专制统治。

二法律秩序价值的实现

法律秩序是一种社会秩序,指一个国家根据法律建立起来的人与人之间有条不紊的状态。

法律秩序价值主要通过以下几方面加以实现:

一、法律维护统治阶级的统治秩序;二、法律维护国家权力的运行秩序;三、法律维护社会经济发展秩序;四、法律维护正常的社会生活秩序。

三社会改革中的法律秩序

社会改革与法律秩序的关系十分密切。

两者关系是:

社会改革需要法律秩序;社会改革促进法律秩序。

第三节法律与自由

一自由的概述

自由有两种意义,第一种意义上的自由指主体不受外在压制和束缚的状态,称为"消极自由",特点是以不受社会干预为实现自由的首要条件。

第二种意义上的自由指主体具有依自己独立意志行为的能力,称为"积极自由",特点是常常以社会干预(帮助)为实现自由的首要条件。

自由的内容包括两个方面。

一方面,自由以对客观必然性的认识,只有认识了客观规律后,人们才能利用和驾驭客观规律,其选择自由的范围也就越大。

另一方面,自由要以对客观必然性的认同为条件,认识了必然性之后,必须还要有按必然性的要求去行动,才能实现意志的自由。

二法律自由价值

法律上的自由就是对自由的设定和保障,自由总是表现在法律规定上。

法律设定自由的范围、内容,是由社会制度和社会政治、经济、文化条件决定的。

从法律的角度看,个人依法享有种种自由,但负有不得妨害社会和他人权利和自由的义务。

法律应该体现自由,法律作为规定人们行为的规则体系,提供了调整人们行为和进行社会合作的基本框架,确定了人们开展活动、进行交往的基本社会结构,从而为实现自由提供了模式。

自由的实现取决于法律实施,公民的自由是以法律形式存在的,但法律并不是公民自由权的自动保障,公民自由权必须在实际的权利行使中体现出来,即需要通过在社会生活中将法律权利转化为人们的行为来实现。

第四节法律与正义

一什么是正义

正义是人类社会普遍认为的崇高的价值,是指具有公正性、合理性的观点、行为、活动、思想和制度等。

正义是一个相对的概念,不同的社会、不同的阶级有不同的正义观。

衡量正义的客观标准是这种正义的观点、行为、思想是否促进社会进步,是否符合社会发展的规律,是否满足社会中绝大多数人最大利益的需要。

正义最低的内容是,正义要求分配社会利益和承担社会义务不是任意的,要遵循一定的规范和标准;正义的普遍性是要求按照一定的标准进行平等的分配社会利益和义务;分配社会利益和义务者要保持一定的中立。

二正义的分类

根据正义涉及的不同领域的标准,可以把正义可分为制度正义,形式正义和程序正义。

制度正义指社会制度的正义,具体是指社会财富、资源、责任、义务分配是否公平和正当。

形式正义是对法律制度的公正一致的执行,它不管法律制度本身是否符合正义,它强调法律制度始终如一的实现。

程序正义指为了保证实现制度正义和形式正义的具体步骤和方法,制定正义的法律,应有公正的立法程序,同样,保证司法公正,也要有公正的司法程序。

三法律与正义

法律与正义是相互联系,相互促进的,正义对法律发展起了一定的推动作用。

正义作为法律追求的最高目标,作为区别法律良恶的标准,始终是法律进化的精神动力。

同时,法律也是实现正义的重要手段,正义的最低要求是限制任意使用暴力。

法律运用国家强制性,保护社会主体的合法利益,通过裁决纠纷,惩治非正义的违法行为,以实现社会正义。

考核要求

一法律价值概述

1、识记:

(1)价值;

(2)法律价值;(3)法律价值内涵。

2、领会:

(1)法律价值内在要求;

(2)法律价值体系。

3、应用:

具体分析法律价值内在要求的四个方面统一。

二法律与秩序

1、识记:

(1)社会秩序;

(2)法律秩序。

2、领会:

(1)法律秩序的实现;

(2)法律秩序和社会秩序。

3、应用:

把握法律秩序和社会改革的相互关系。

三法律与自由

1、识记:

(1)自由;

(2)自由与权利、权力。

(3)法律与自由

2、领会:

(1)法律自由价值的表现;

(2)法律体现自由。

3、应用:

具体分析法律为什么要限制自由?

四法律与正义

1、识记:

(1)正义;

(2)正义的最低内容;(3)正义的分类。

2、领会:

(1)法律与正义的相互关系。

第三章法的作用

学习目的和要求

通过本章学习了解法律作用的含义和分类。

重点把握:

规范作用是指法律作为调整人的行为的规范对人的行为产生影响,包括指引作用、预测作用、评价作用、强制作用和教育作用五个方面。

社会作用是指法律作为社会关系的"调整器"对社会关系所产生的影响,包括阶级统治作用和社会管理作用两个方面。

在认识法律作用时,要注意的两个方面:

一是法律作用的两重性,法律作用客观上存在着积极作用与消极作用;二是法律作用的有限性,法律作用不是无限的,而是有一个客观的限度。

本章是重点章。

第一节法的作用的概念法律作用的分类

法律作用有两个层次:

一是法律规范作用,法律作为调整人的行为的规范,对人的行为所产生的影响;二是法律社会作用,法律作为社会关系的"调整器",对社会关系所产生的影响。

第二节法的规范作用的体现

法律规范作用是指法律作为调整人的行为的规范对人的行为所产生的影响。

一般认为,规范作用可概括为指引、预测、评价、强制和教育五个方面。

第三节阶级对立社会法的社会作用的体现

法律社会作用是指法律作为社会关系的"调整器"对社会关系所产生的影响。

一般认为,社会作用包括阶级统治作用和社会管理作用两个方面。

第四节当代中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法的社会作用第五节正确认识社会主义法的作用

一法律作用的两重性

法律作用具有两重性,它有积极作用与消极作用之分。

法律作用的两重性在任何社会中都是客观存在的。

无论是在什么社会,当法律符合人类社会的进步和人类文明的发展方向时,其作用就是积极的;反之,其作用就是消极的。

二法律作用的限度

法律在调整人的行为和规范社会关系领域发挥着重要作用,但这种作用的发挥受到客观条件的限制,法律作用也不是万能的。

法律作用局限性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法律只能调整人的外部行为,不能调整人的思想活动。

2、法律只能调整人的一部分行为,不能调整人的全部行为。

3、法律有其固有的不周延性,不可能对人们千姿百态的行为作出详尽的规定。

4、法律不可能平等地保护每一种利益。

5、法律追求形式的合理性,有可能因此而牺牲实质的合理性。

6、法律作用的正常发挥需要一定的辅助条件。

考核要求

一、法律规范作用和社会作用

1、识记:

(1)法律规范作用;

(2)法律社会作用;(3)强制作用的对象

2、领会:

(1)规范作用的种类;

(2)阶级统治作用的表现;(3)社会管理作用的表现。

3、应用:

法律规范作用与法律社会作用的关系。

二、法律规范作用和社会作用

1、识记:

(1)法律积极作用;

(2)法律消极作用。

2、领会:

(1)法律消极作用的根源;

(2)法律弊端的表现

3、应用:

结合社会主义法制的实践分析法律作用不是无限的。

第四章法的历史发展

学习目的和要求

通过本章学习要了解法律发展变化的必然性及其发展变化的形式,了解法律的各种历史类型。

重点把握:

资本主义法律和社会主义法律的产生、本质和基本特征,从而进一步认识不同历史类型法律的本质及其法律的历史发展规律,树立马克思主义的法律发展观。

第一节法的起源与未来

学习目的和要求

通过本节学习要了解法律起源是与法律本质和作用有密切联系的重要问题。

通过对法律产生根源和动因、法律产生过程和共同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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