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文件.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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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文件.docx

长沙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文件

长沙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文件

 

长金管发〔2018〕17号

关于开展2018年度住房公积金年审工作的

通知

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

为加强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切实维护缴存单位和职工的合法权益,长沙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中心)将于2018年7月1日至9月30日开展2018年度长沙住房公积金年审工作。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年审对象

在中心开户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单位

二、年审内容

(一)是否按月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单位是否存在少缴、漏缴、欠缴等损害职工权益的行为以及违规多缴的情况;

(二)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缴存比例、月缴存额是否合规;

(三)缴存单位、缴存人基本信息是否真实、准确。

三、年审程序

(一)各缴存单位认真填写《长沙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2018年度单位缴存基本情况申报表》和《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统计表》(一式两份),并加盖单位公章。

(二)缴存单位提供《长沙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2018年度单位缴存基本情况申报表》、《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统计表》、最近1个月社保缴费通知单(盖单位公章或财务章),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等相关资料至中心业务网点和区、县(市)管理部办理基数调整。

(三)为提高效率,节约办理时间,建议各年审单位提前与中心业务网点预约办理时间,根据铁路分中心、各管理部通知分批分次办理年审。

四、年审要求

(一)各单位要高度重视住房公积金年审工作,指定本单位住房公积金专管员按期完成年审工作。

(二)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缴存比例及月缴存额的核定涉及每名职工的切身利益,请各单位按要求认真核定,确保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三)缴存比例。

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长沙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提高住房公积金最低缴存比例问题的批复》(湘政函〔2013〕102号)以及《住房城乡建设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人民银行关于规范和阶段性适当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通知》(建金〔2016〕74号)等相关规定,2018年度长沙市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最低缴存比例为8%,最高缴存比例为12%。

凡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高于12%的,一律予以规范调整,不得超过12%。

(四)缴存基数与月缴存额。

1、缴存基数。

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即上年度全年税前总收入(包括工资、奖金、年终绩效奖励和各种津补贴)除以12之金额。

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原则上最高不超过长沙市统计局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超出部分缴存的住房公积金计入个人当月的工资收入,并按规定缴交个人所得税。

月缴存基数不得低于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发布的2017年度最低月工资标准(芙蓉区、天心区、岳麓区、开福区、雨花区、望城区、长沙高新区、长沙经开区最低工资标准1580元/月,长沙县、浏阳市、宁乡县最低工资标准为1430元/月)。

根据长沙市统计局公布的“2017年长沙市城镇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为85187元”计算,2017年度长沙市城镇职工月平均工资为7098.92元。

因此,2018年职工住房公积金月最高缴存基数为21297元。

2、月缴存额。

单位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缴存基数分别乘以职工本人和所在单位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之和。

计算公式为:

月缴存额=月缴存基数×(职工缴存比例+单位缴存比例)。

经测算,2018年长沙市住房公积金月最高缴存额为5112元,月最低缴存额为254元。

(五)填写《长沙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统计表》时,已开通“网上业务大厅”单位版的单位,可在“当月汇缴→当月有变化→基数调整→导出年审文件”模块中直接下载职工相关信息;未开通“网上业务大厅”单位版的单位,由单位专管员执单位介绍信和本人身份证到所属管理部柜台办理;如需在“网上业务大厅”单位版中直接办理业务,须提供《长沙住房公积金网厅单位版数字认证业务申请表》(请到中心官网下载中心—>缴存类表格中下载),到所属管理部完成数字证书签约。

各单位应将《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统计表》中的信息与职工本人进行核对,并告知职工本人月缴存额核定情况。

同时,按照核定后的月缴存额缴存2018年度住房公积金。

(六)单位因经济效益差,亏损严重,要求降低至最低缴存比例以下和缓缴住房公积金的,须按《长沙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三章第二十条及《长沙市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或缓缴住房公积金审批办法》(长金管委〔2013〕9号)文件的相关规定执行。

(七)缴存单位基本信息和缴存人基本信息有变更或与现住房公积金系统内信息不一致的,应按相关规定办理变更登记。

(八)依据《长沙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十五条“每个职工只能有一个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规定,已在我中心设立了缴存账户的职工均不能再开立新的账户,只能办理转移合并手续。

各单位要严格审核把关,防止出现重复账户。

 

附件:

1、2018年度单位缴存基本情况申报表

2、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统计表

3、《长沙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摘录

 

长沙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8年7月6日

附件1

长沙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8年度单位缴存基本情况申报表

(公章)长沙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号:

单位名称

单位性质

单位公积金账号

公积金汇缴银行

上年度

(2017年7月至2018年6月)

住房公积金汇缴情况

月平均汇缴人数

月平均汇缴金额

缴存比例

本年度

(2018年7月至2019年6月)

住房公积金拟汇缴情况

汇缴人数

月汇缴金额

缴存比例

单位机构代码

企业工商登记号

单位开户银行

单位基本存款账号

最近1个月社保缴费通知单

(请附后)

单位专管员签名:

 

单位主办会计签名:

年 月 日

单位负责人签名:

 

法定代表人:

年 月 日

本表一式二份,公积金管理部门、汇缴单位各一份。

附件2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统计表

单位名称(公章):

单位住房公积金帐号:

调整月份:

年月单位:

序号

姓名

身份证号码

上年度

月缴交额

本年度月应缴额

本年度月缴交额增减(±)

(±)

±)

上年度月

平均工资额

个人缴存

比例(%)

个人月

缴存额

单位缴存比例(%)

单位月缴存额

合计月

缴存额

本页合计

累计

本表一式二份,公积金管理部门、汇缴单位各一份。

经办人填报日期

附件3

《长沙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摘录

第十八条单位应当于每年6月30日前,按照规定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和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计算职工个人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额,报管理中心审核后作为下一年度的住房公积金每月缴存依据。

第二十条单位确有困难需要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住房公积金的,应当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讨论通过,并经管理中心审核,报管委会批准后,自接到批准文件之日起15日内到管理中心办理相关手续。

单位确有困难,是指单位具有下列情形之一:

(一)发生严重亏损或者处于停产、半停产状态的;

(二)经依法批准缓缴社会保险费的;

(三)其他特殊困难的。

单位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住房公积金的期限不得超过1年,超过1年需要继续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的,应当在期满之日前30日内按前款规定重新办理相关手续。

经批准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住房公积金的单位经济效益好转后,应当恢复原缴存比例或者补缴缓缴的住房公积金,有条件的可以补缴降低缴存比例期间少缴的住房公积金。

长沙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公室2018年7月6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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