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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教育法学与教师

高等教育法学与教师

1.教育法学与教育法制是20世纪50年代末、60年代初形成并逐步发展起来的一门社会科学。

作为一门新兴的具有法学与教育学边缘性质的法学分支学科。

2.教育法学是运用法学理论研究和解释教育法律现象及其产生、发展规律的一门法学分支学科。

它具有时代性、边缘性、社会性和综合性等特征。

3.教育法学的研究对象是教育法律现象及其产生、法展规律。

4.教育法学以法学和教育学的方法论为基础形成一门法学分支学科。

5.德国是教育立法最早的国家。

6.我国教育法学研究始于20世纪80年代中期。

198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的颁布和施行,不仅是我国确立义务教育法律制度和依法治教的标志,也是建立我国社会主义教育法制的开端,它成为我国教育界和法学界进行教育法学理论研究的起点。

7.198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颁布和执行,是我国确立义务教育法律制度和依法治教的标志,也是建立我国社会主义教育法制的开端。

8.研究教育法学的方法:

1.历史考察的方法2.分析比较的方法3.调查研究的方法4.案例研究法5.系统研究方法

9.教育行政与依法治教的关系:

1.依法治教的核心在于教育行政的法制化、规范化

(1)依法治教要求教育行政各项活动的进行以法定的职权作为必要的前提,即严格按照法定的职权展开活动,而不能有任何超越职权或任何滥用职权的行为。

(2)依法治教要求教育行政德各项活动严格依照法定的程序进行。

(3)依法治教要求教育行政主体的债、权、利紧密联系,特别是要求教育行政主体切实承担起各种教育行政责任。

2.教育行政的革新促使依法治教持续发展

(1)以教育管理体制改革为重点的教育体制改革,科学合理的划分了中央和地方教育行政管理机关的权限,教育行政机关、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权限,从而带来了教育行政的革新。

(2)教育行政管理队伍的素质不断提高,法制观念不断增强,也为依法治教的发展提供了动力。

(3)教育行政领域内的教育行政立法、教育行政执法、教育行政司法乃至教育行政法制监督等各个阶段的完善,直接成为依法治教的重要组成部分。

10.比较正式意义上的国外教育法最早可追溯到古希腊时期。

国外教育法的发展,大致可分为三个阶段,习惯法阶段、成文法早期阶段、成文法的体系化阶段。

11.国外教育法的发展趋势:

1.教育立法权出现集权与分权相结合的趋势2.教育调整的范围扩大,教育法规增多3.教育法的调整手段和方法不断改进4.注重有关教育程序方面的法规制定5.教育法制监督体系日趋严密

12.教育法制建设的基本含义,教育法制,从静态意义上讲,指有关教育的法律制度总称;从动态意义上讲,是指贯穿教育立法、执法、司法、守法等各个阶段的法制运作过程,体现了依法治教、法制教育的法制精神和原则。

13.教育法治建设的原则:

1.社会主义原则2.机会均等原则3.权力义务相一致原则4.程序法治原则5.责任教育原则

14.教育法制建设的基本要求:

1.有法可依2.有法必依3.执法必严4.违法必究

15.《学位条例》(1980)和《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1981)的颁布,作为新中国第一部真正意义上的教育法规,它仍然是教育立法史上的里程碑。

16.教育法是教育学的研究对象,又是教育法学的研究对象,是一门新兴的交叉学科,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由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的,调整作为一种社会现象的教育活动所涉及的国家行政机关与教育机构在教育管理过程中形成的各种教育行政关系和平等主体之间形成的教育民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狭义的教育法仅指教育基本法,在中国即指1995年3月18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同年9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17.教育法的调整对象实质上是教育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即教育法调整的是在教育教学活动中所形成的教育关系。

依据其特征分为两类:

一类是具有纵向隶属性质的教育行政关系;另一类是具有横向平等性质的教育民事关系。

18.教育法的特征:

1.教育法是以社会整体利益为本位的法2.教育法的国家主导性3.教育法的政策导向性4.教育法是实体法与程序法的结合5.教育法是行为法和组织法的结合

19.教育法律关系除了具有法律关系的一般特征之外,还具有其独有的特征:

1.教育法律关系主体双方具有隶属性和平等性的双重属性。

2.教育法律关系受国家意志的主导。

3.教育法律关系具有在教育过程中形成和实现的特征。

20.教育法渊源的种类:

(一)制定法1.宪法2.法律3.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4.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5.法律解释6.特别行政区教育法规7.国际条约

(二)非制定法1.判例法2.学理

21.对教育法的归属问题,在我国法学界主要有两种对立的观点,即教育行政法说和教育法独立说。

教育法是隶属于行政法部门的行业法,而不是独立的法律部门。

22.教育法的作用:

1.教育法的规范作用。

根据教育法对不同行为的不同影响,可以将教育法的规范作用分为指引、预测、评价、教育和强制等。

2.教育法的社会作用。

归纳起来,教育法的社会作用主要有以下几点:

第一,教育法是教育事业健康发展的保障。

第二,教育法是保正教育改革的需要。

第三,教育法是按照教育规律举办教育事业的重要保障。

第四,教育法是我国全面实现依法治教,使教育事业步入法制化轨道的客观要求。

24.教育法制定的原则:

1.实事求是原则2.民主性原则3.原则性和灵活性相结合的原则4.稳定性和连续性相结合的原则

25.教育法实施的原则:

1教育性原则2效力原则3民主性原则4平等性原则

26.教育法的遵守,是指所有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严格依照教育法的规定从事某种事物和作出某种行为的活动。

教育法的遵守是法制建设的重要环节,也是教育法实施的重要方式。

教育法遵守的条件:

1.法律的可遵守性2.良好的法律意识3.良好的法制环境4.良好的社会环境

27.教育法的适用,是指国家司法机关根据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具体应用法律处理案件的专门活动。

教育法的制定、实施和监督是教育法制建设不可或缺的三大要素。

28.根据违法主体的法律地位,违法行为的性质和危害程度的不同,教育法律责任可分为行政法律责任、民事法律责任和刑事法律责任三种。

29.承担行政责任方式主要有行政处分和行政处罚。

30.高校学生伤害事故是指高等学校学生在高等院校实施的教育教学活动或者学校组织的校外活动中,以及在学校负有管理责任的校舍、场地、其他教育教学设施、生活设施内发生的给在校学生带来人身伤亡和精神损害的事故。

高校学生伤害事故的特点:

1.主体的特定性和多样性2.损害地点、时间是特定的3.与中等教育学校和初等教育学校相比,高校对在校大学生不具有民法规定的监护责任。

31.学校承担教育法律责任的情形:

1.学校环境、学校设施不符合安全标准2.学校提供饮食、药品、饮用水等导致学生伤害3.学校侵犯学生人身权利4.学生之间的伤害事故5.学校对教师的侵权责任

32.教育法律救济是指教育法律关系主体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受害者通过申诉、行政复议、诉讼或者调解、仲裁等方式解决纠纷,使自己的权利得一恢复,利益得到补救的法律制度。

现行的教育法律救济途径主要通过三种方式实现:

1.司法救济方式,即诉讼方式。

2.行政救济方式,主要是指行政申诉、行政复议和行政赔偿等形式。

3.其他方式主要通过教育法律关系主体内部组织或机构以及其他渠道来实施法律救济。

33.《教育法》的特点:

全面性和针对性相结合、规范性和导向性相结合、原则性和可操作性相结合

《教育法》与1995年9月1日开始实施。

标志我国教育工作进入了全面依法治教新时期。

34.《教育法》规定,国家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和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为指导,遵循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发展社会主义的教育事业。

我国教育的社会主义性质,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1.教育必须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为指导。

2.教育必须遵循我国《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3.我国教育的总目标是。

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教育体系。

“教育必须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必须与生产劳动相结合,培养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

”这一规定包括了教育的性质、目的和实现教育目的的途径三个方面的内容。

1.我国教育事业的性质是为社会主义建设服务,是为社会主义事业培养建设者和接班人。

2.我国教育事业的目的是培养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这是我国教育的培养目标。

3.实现教育目的的途径是教育必须和生产劳动相结合。

35.教育法的基本原则:

1.教育重视德育的原则。

教育法规定:

“国家在受教育者中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的教育,进行理想,道德,纪律,法制,国防和民族团结的教育。

”2.教育遵循借鉴与继承的原则。

3.教育机会均等的原则。

教育法规定:

“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机会。

”4.教育的公共性原则。

“教育活动必须符合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国家实行教育与宗教相分离。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

”“所有的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应当具有公益性,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5.教育的终身化原则。

6.教育的民主性原则。

7.发展少数民族教育的原则。

8.选择教学语言的原则。

汉语言文字为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基本教学语言文字。

少数民族学生为主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可以使用本民族或者当地民族通用的语言文字进行教学。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进行教学,应当推广使用全国通用的普通话和规范字。

36.我国教育的基本制度:

1、学校教育制度。

简称“学制”,是整个教育制度中最主要的组成部分,是指一个国家各级各类学校的系统,规定了各级各类学校的性质、任务、入学条件、修业年限以及彼此之间的关系。

学制只能由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规定,地方人民政府无权规定。

2、义务教育制度。

6周岁儿童应当接受9年义务教育。

3、职业教育和继续教育制度。

4、教育督导和教育评估制度。

对学校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做出评价。

5、扫除文盲教育制度在我国,凡年满15周岁的公民,除丧失学习能力的以外,不分性别、种族、民族,均有接受扫盲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6其他教育制度。

37.建立以政府办学为主、社会各界共同办学的新格局,是我国改革办学体制的方向。

38.社会各界办高等学校应以职业学校为主。

39.目前我国的中等及中等以下各类学校主要实行校长负责制。

40.普通高等学校实行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

部分社会力量举办的学校,实行董(理)事会与校长分工负责的管理体制。

41.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按照法律规定执行民主管理,设立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等组织,作为实行民主管理的具体形式。

42.教师是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专业人员,承担教书育人,培养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提高民族素质的使命。

43.国家实行教师资格制度、教师职务制度和教师聘任制度,通过考核、奖励、培养和培训,提高教师素质,加强教师队伍建设。

44.《教育法》所指的受教育者是从广义而言的,它包括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一切接受教育的公民。

受教育者在入学、升学、就业等方面权利平等。

女子享有同男子同等的受教育权利。

受教育者的特殊群体,是指受教育者中在经济、生理和行为等方面有特殊困难需要帮助的部分人。

45.我国《教育法》第42条规定;“受教育者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使用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

(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奖学金、贷学金、助学金;(三)在学业成绩和品行上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学位证书;(四)对学校给与的处分不服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46.我国义务教育法规定,“年满六周岁的儿童,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应当入学接受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即学生作为公民有接受教育的义务。

47.《教育法》规定,受教育者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三)努力学习,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四)遵守所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管理制度。

48.国家举办学校的教育经费实行以财政拨款为主,其他多种渠道筹措为辅的体制,并逐步增加对教育经费的投入。

49.国家鼓励开展教育对外交流与合作。

教育对外交流与合作坚持独立自主、平等互利、相互尊重的原则,不得违反中国法律,不得损害国家主权、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

50.1998年8月29日,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高等教育法》,这是我国教育法制史上一件具有里程碑意义的大事。

51.高等教育基本制度,是指法律规定的高等教育活动的基本运行规则和制度分类。

52.高等学历教育分为专科、本科教育和研究生教育。

53.我国的学位分为学士、硕士、博士三级。

54.设立高等学校的基本原则:

设立高等学校,应当符合国家高等教育发展规划,符合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1.符合国家高等教育发展规划2.符合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原则3.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55.高等学校自批准之日起取得法人资格。

高等学校的校长为高等学校的法定代表人。

56.高等学校的办学自主权主要有七个方面:

1.依法招生的自主权2.依法设置学科、专业的自主权3.教学自主权4.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社会服务的自主权5.依法自主对外交流权6.机构设置和人事权7.财产管理和使用权

57.高等学校办学自主权的制约机制:

1、法律制约。

2、政府的宏观监控。

3、义务(责任)制约。

4、社会(市场)制约

58.高等学校实行教师资格制度。

中国公民凡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具备研究生或者大学本科毕业生学历,有相应的教育教学能力,经认定合格,可以取得高等学校教师资格。

我国高等学校教师职务分为四级,即助教、讲师、副教授、教授。

59.高等学校教师聘任原则:

(1)平等原则

(2)自愿原则(3)合法原则

60.高等学校学生的基本权利:

1.受教育权,是宪法赋予公民的基本人权2.学习保障权3.获得物质帮助权4.获得公正评价权5.民主管理权6.社团组织活动权7.课外活动生活方式选择权8.救济权

61.高等学校学生的基本义务:

1.遵守宪法、法律、法规2.遵守学校管理制度3.努力学习,完成规定学业4.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5.遵守学深共性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62.《教师法》的立法宗旨:

1.保障教师的合法权益2.提高教师队伍素质3.促进我国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发展

63.教师的法律地位是指教师做为专业人员的法定条件和权利。

64.教师是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专业人员,承担教书育人、培养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提高民族素质的使命。

教师应当忠诚于人民的教育事业。

65.教师的权利表现在:

教育教学权、科学研究权、指导评价权、获取报酬权、民主管理权、进修培训权

66.教师的义务表现在:

1.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的义务2.完成教育教学工作的义务3.进行思想品德教育的义务4.关心爱护学生,促进学生的全面发展的义务5.保护学生的合法权益,促进学生健康成长的义务6.不断提高思想觉悟和教育教学水平的义务

67.教师考核的内容:

《教师法》第22条规定考核的内容是“政治思想、业务水平、工作态度、工作成绩”四个方面。

68.违反《教师法》的法律责任:

(一)侵犯教师合法权益应承担的行政责任1.侮辱、殴打教师的,根据不同情况,分别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行政处罚2.对依法提出申诉、控告、检举的教师进行打击报复,情节严重的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给予行政处分3.违反国家财政制度、财务制度,挪用国家财政用于教育的经费,严重妨碍教育教学工作,拖欠教师工资,损害教师合法权益的,由上级机关责令限期归还被挪用的经费,并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二)侵犯教师合法权益应承担刑事责任的规定1.侮辱教师,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殴打教师,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3.国家工作人员对教师打击报复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146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4.挪用国家教育经费,情节严重,构成反最得,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教师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主要表现在:

1.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工作造成损失2.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3.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应承担的责任:

1.行政责任2.民事责任3.刑事责任

教师职业道德

1.道德,在我国古代是分开使用的。

“道”表示道路。

以后引申为原则、规范、规律或道理灯。

“德”,即“得”,人们认识“道”,遵循“道”,内得于己,便称之为“德”,即朱熹所说“德者,得也”。

2.马克思主义伦理学认为,道德是由一定社会的经济关系所决定的特殊意识形态,是以善恶评价为标准,依靠社会舆论、传统习惯和内心信念所维持的,调整人们之间以及个人与社会之间关系的行为规范的总和。

3.道德的本质:

1)社会经济关系对道德本质的决定性作用。

马克思主义认为,道德是一种社会意识,它根植于经济关系之中。

第一,社会经济关系的性质直接决定各种道德体系的性质。

第二,社会经济关系所表现出来的利益,决定道德的内容。

第三,社会经济关系的变化决定道德的变化。

第四,在阶级社会中,道德的阶级性和道德的共同性是由经济关系决定的。

2)道德是特殊的规范调节方式,与政治、法律等规范体系相比,道德的规范性更明显、更突出,这种特殊的规范性表现在:

第一,道德规范是一种非制度化的规范。

第二,道德规范不使用强制性手段为自己开辟道路。

第三,道德规范是一种内化的规范。

4.道德的起源:

1.劳动是道德产生的根源2.社会分工是道德形成的关键

5.道德分为:

公共生活道德,婚姻家庭道德,职业生活道德

6.所谓职业道德,就是从事一定职业的人,在工作或劳动过程中,所应遵循的、与其特定职业活动相适应的行为规范。

7.职业道德有其独特的属性和鲜明的职业特色:

1.职业道德在内容表达上,带有强烈的职业特征2.职业道德在表达方式上,更加具体、灵活、多样3.这也到的在跳帧反胃方面,主要是用来约束从事本职业的人员4.职业道德在功能和效果方面,具有较强的适用性和成熟性。

8.教师职业的产生:

1.人类教育活动的出现是教师职业产生的社会基础2.社会生产力的发展是教师职业产生的经济基础3.脑力劳动与体力劳动的分工是教师职业产生的历史前提

9.教师职业道德就是教师从事教师劳动所应当遵循的行为规范和必须具备的道德素质。

10.加强教师职业道德修养的必要性:

1.加强教师职业道德修养是培养合格教师的需要2.加强教师职业道德修养,是完成教师的历史使命、培养合格学生的需要3.加强教师职业道德修养,是教师适应新世纪挑战的需要

11.教师职业劳动的特点:

(一)教师职业劳动的示范性1.学生的“向师性”心理决定了教师职业劳动的示范性特点2.教师职业的本质属性决定了教师职业劳动具有示范性的特点3.教师独特的劳动手段决定了教师职业的示范性特点

(二)教师职业劳动的复杂性1.教师劳动对象的复杂性2.教师劳动内容的复杂性3.教师劳动过程的复杂性(三)教师职业劳动的创造性1教育是一个创造人才的过程2.教育是教师创造性运用教学规律过程3.教育工作要求教师具有创造性才能进行创造性劳动(四)教师职业劳动的长周期性

教师职业道德规范体系:

教师职业道德原则,教师职业道德规范,教师职业道德范畴

12.教师职业道德的特点:

1.道德意识的自觉性2.道德行为的示范性3.影响结果的深远性

人道主义就其本义来讲,首先是一种道德伦理原则,它是针对非人道、非人性而言的。

作为一种道德精神,人道主义坚持以“人”作为研究问题的出发点和归宿,从而在价值领域里确立了“人是目的”这一根本的道德原则。

13.所谓教育人道主义原则,就是教师在教育劳动过程中,应当从社会主义人道主义原则出发,尊重人,关心人,爱护人,协调自己与他人之间的关系,并以人道主义的言行影响、培养学生。

教育人道主义原则对教育活动中的一切参与者都具有约束力。

14.教育人道主义原则的具体要求:

1.尊重每一个学生2.关心每一个学生3.教育学生学会尊重、学会爱人4.教师还要把教育人道主义原则贯彻到其他一切人际关系的处理中

教书育人原则是教师职业道德的基本原则。

15.所谓教书育人就是教师既要向学生传授科学文化知识,培养学生的智力和能力,又要自觉地运用人类崇高的思想、高尚的道德去塑造学生的灵魂,并把二者有机的统一起来。

16.为了更好的理解和把握教书育人的原则,必须反对三种倾向:

“分家论”2.“自发论”3.“代替论”

17.教书育人原则的实施要求:

1.既要做学生的良师,又要做学生的益友2.遵循教育规律,掌握教书育人艺术3.把育人寓于课堂教学之中4.拓宽教书育人的空间5.形成全员育人局面6.进行科学管理

18.师生关系的特点:

1.关系上的特殊性2.角色上的差异性3.人格上的平等性4.情感影响上的相互性

师生关系的教育意义:

1.师生关系影响学生的可塑性2.师生关系影响信息的传递3.师生关系影响学生的心理4.师生关系影响学生的学习

19.师爱的教育意义:

1.师爱是一种崇高的道德情感2.师爱是一种巨大的教育力量

20.热爱学生的具体要求:

1.教师要全面了解学生2.教师要热爱所有学生3.严格要求学生

21.严谨治学、博学多才是现代教育对教师的要求:

1.严谨治学、博学多才,是教师胜任教育教学工作的必备条件2.严谨治学、博学多才,教师才能启迪学生的心灵,发掘学生的潜能能3.严谨治学、博学多才,教师才能适应学生日益增长的对学习的要求和对教师的要求

22.严谨治学的具体要求:

树立优良学风2.刻苦钻研业务3.强化教育能力4.处理好教学和治学的关系

23.未来教师的职责表现在:

1.学生学习的指导者2.未来的设计者3.智力资源的开发者

24.教师的能力主要包括智力、专业能力和创造力三个方面。

25.所谓以身作则、为人师表,是指教师用自己的行为作为学生的行为准则,成为可资学习的表率,可效法的榜样。

以身作则、为人师表是教育劳动的特定要求

26.风度仪表方面的要求:

1.在服饰上,要做到整洁高雅2.在神态上,要做到愉快亲切3.在言谈上,要做到谦逊文雅4.在举止上,要做到稳重端庄5.在待人处事上,要做到真诚热情

27.道德义务就是个人自觉无私的对社会、他人所承担的道德责任,是一定社会或阶级的道德原则和道德规范对人们行为的要求。

28.教师职业义务是教师在从事教育职业活动时对社会和他人应承担的责任。

29.教师职业义务的特点:

1.履行教师道德义务是教师自愿选择的结果2.出于道德义务选择的行为,教师不企求相应的报酬3.教师道德义务的内容必须付诸行动才具有现实意义

30.职业良心,就是职业劳动者对职业责任的自觉意识,就是人们在履行对他人、对社会的职业义务的过程中形成的道德责任感和道德自我评价能力,是一定的职业道德观念、职业道德情感、职业道德意志、职业道德信念在个人意识中的统一。

31.所谓教师职业良心,是教师在对学生、学生家长、同事以及社会、学校履行职业义务的过程中所形成的特殊的道德责任感和道德自我评价能力。

32.教师职业良心的作用:

1.在教师做出某种职业行为之前,职业良心具有选择作用2.在教师职业行为的进行过程中,教师职业良心能够起到监督作用3.在教师做出职业行为之后,教师的职业良心能够对教师行为的后果做出评价

33.荣誉是社会对人们履行义务后的赞扬和肯定,以及个人由此而产生的尊严和自豪感。

它包括两方面的意义:

一方面是指一定社会一定阶级用以评价人们行为的社会价值的尺度,即对履行社会义务的道德行为的公证与褒奖;另一方面是指个人对行为的社会价值的自我意识,即在良心中所包含的知耻和自尊的意向。

34.教师职业荣誉,是指教师在履行教师道德义务后,社会所给予的赞扬和肯定,以及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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