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丘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草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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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丘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草案.docx

安丘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草案

安丘市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草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6〕31号)、《关于印发山东省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鲁政发〔2016〕37号)和《关于印发潍坊市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潍政办字〔2018〕59号)要求,切实加强我市土壤污染防治工作,逐步改善土壤环境质量,保障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土壤目标需求和土壤环境安全,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

到2020年,全市土壤污染加重的趋势得到初步遏制,土壤环境质量总体保持稳定,农用地和建设用地土壤环境安全得到基本保障,土壤环境风险得到基本管控。

到2030年,全市土壤环境质量稳中向好,农用地和建设用地土壤环境安全得到有效保障,土壤环境风险得到全面管控。

二、主要任务

(一)开展土壤污染调查,掌握土壤环境质量状况

1.深入开展土壤环境质量调查

以耕地、林地、畜禽饲养地、养殖水面等农用地类型及分布,和以机械制造、石油化工、化工、医药、造纸包装、纺织服装、食品加工、固体废弃物处理等重点行业企业用地为重点,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详查,2018年底前查明全市不同类型农用地土壤污染的面积、分布及其对农产品质量的影响;2020年底前掌握重点行业企业用地中的污染地块分布及其环境风险情况,建立污染地块清单。

加强本辖区污染地区环境调查、风险评估、风险管控及治理与修复活动的环境保护监督管理。

根据上级安排,组织开展全市农业土壤质量安全等级化区定界,建立土壤质量档案。

(市环保局、市国土局、市农业局牵头,市财政局、市卫计局配合,各镇街区负责)

2.建设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网络

开展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网络建设。

按照潍坊统一布置,结合我市实际,设置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点位。

2020年底前,实现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点位全覆盖,形成完整规范的全市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网络。

(市环保局、市农业局、市国土局牵头,市发改局、市经信局、市卫计局、市财政局配合,各镇街区负责)

(二)实施农用地分类管理,保障农业生产环境安全

1.划定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

在全市202.23万亩农用地范围内,按污染程度将农用地划为三个类别,未污染和轻微污染的划为优先保护类,轻度和中度污染的划为安全利用类,重度污染的划为严格管控类,以耕地为重点,分别采取相应的管理措施,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

(市环保局、市农业局、市国土局牵头,市林业局配合,各镇街区负责)

2.切实加大优先保护类耕地保护力度

将符合条件的优先保护类耕地划为永久基本农田,实行高标准建设和更严格的保护制度,确保其面积不减少、土壤环境质量不下降。

严禁在优先保护类耕地区域内非法排污、倾倒固体废物和有毒有害物质。

到2020年,全市耕地保有量不低于144.2061万亩,确保129.8027万亩基本农田数量不减少、质量不降低。

(市国土局、市农业局牵头,市发改局、市水利局、市环保局配合,各镇街区负责)

严格控制在优先保护类耕地集中的区域新建石油化工、化工、医药、制革、铅蓄电池制造等排放重金属、持久性有机物和挥发性有机物的项目,现有相关行业企业要采用新技术、新工艺,加快提标升级改造步伐。

(市环保局、市发改局牵头,市经信局配合,各镇街区负责)

(2)实施建设用地准入管理,防范人居环境风险

1.明确管理要求

建立调查评估制度。

在全市建设用地总规模36.1262万亩控制范围内,逐步开展土壤环境调查评估。

对拟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机械、化工、医药、有色金属冶炼等行业企业用地,以及用途拟变更为居住和商业、学校、医疗、养老机构、公园、城市绿地、游乐场所等公共设施的上述企业用地,由土地使用权人负责开展土壤环境状况调查评估;已经收回的,由所在地镇政府、街办、开发区管委会开展调查评估。

自2018年起,重度污染农用地转为城镇建设用地的,由所在地镇政府、街办、开发区管委会负责组织开展调查评估,调查评估结果报市环境保护、城乡规划、国土资源部门备案。

(市环保局牵头,市国土局、市规划局、市住建局配合,各镇街区负责)

2.落实监管责任

城乡规划部门要结合土壤环境质量状况,加强城乡规划论证和审批管理。

要利用土壤评估调研备案结果,充分进行城乡规划方案论证,严格城乡规划管理。

将城乡建设用地规模控制目标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作为政府领导任期目标责任制的一项重要内容。

国土资源部门要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地块土壤环境质量状况,加强土地征收、收回、收购以及转让、改变用途等环节的监管。

环境保护部门要加强对建设用地土壤环境状况调查、风险评估和污染地块治理与修复活动的监管。

住建部门根据已有的调查、评估、风险管控和治理修复等方面的结果,加强建设工程施工许可等环节的监管。

建立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环境保护等部门间的信息沟通机制。

(市国土局、市环保局、市规划局、市住建局牵头,各镇街区负责)

(四)加强污染源监管,做好土壤污染预防工作

1.严控工矿污染

石油化工、化工、医药、制革、电镀、矿山开采、危险废物处置、加油站等排放重点污染物的建设项目,须在环境影响评价时,同步监测特征污染物的土壤环境本底值,开展土壤环境质量评价,并提出防范土壤污染的具体措施。

(市环保局牵头,各镇街区负责)

严防矿产资源开发污染土壤。

以矿山开采等为代表的生产建设项目,其废弃物中含有酸性、碱性、毒性或重金属有害物质,通过水土流失进入水体和农田、土壤之中,造成土壤、水体长期不断的化学污染,危害原有植被生态系统。

矿山等矿产资源开采过程中,实行全过程管理,采取防渗漏、防扬散、防流失措施,严禁废水、废渣、废泥落地,减少对土壤的直接危害。

矿业废物贮存设施和矿场停止使用后,采矿企业应当采取防渗漏、封场、闭库、生态修复等措施,防止污染土壤环境,2018年底前完成。

(市环保局、市国土局牵头,市安监局、市经信局、市发改局配合,各镇街区负责)

加强工业废物处理处置。

全面整治粉煤灰、工业副产石膏以及脱硫、脱硝、除尘产生固体废物的堆存场所,完善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等设施。

加强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落实潍坊下达的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指标,并纳入政府节能考核指标。

利用安全高效的方式处理废旧电池等危险废物。

对电子废物、废轮胎、废塑料等再生利用活动进行清理整顿,规范再生资源行业企业的生产经营行为。

到2020年,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率达到88%以上,农村地区工业危险废物无害化利用处理率达到95%。

(市环保局、市经信局牵头,市发改局、市国土局、市住建局配合,各镇街区负责)

2.控制农业污染

加强废弃农膜回收利用。

示范推广光热降解、全生物降解地膜和0.008—0.01mm以上标准地膜,推进废旧地膜回收,加快一膜多用、适时揭膜、机械拾膜等技术的推广利用。

依法查处违法生产和销售不合格农膜的行为。

到2020年,力争实现全市废弃农膜全面回收利用。

(市农业局牵头,市发改局、市经信局、市公安局、市场监管局配合,各镇街区负责)

强化畜禽养殖污染防治。

市政府制定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和适养区划定方案,并向社会公布。

依托规模化养殖场,配套建设畜禽粪便肥料化生产设施,生产有机肥。

加强病死畜禽管理,建设无害化处理设施。

到2020年,规模化养殖场、养殖小区配套建设废弃物处理设施比例达到100%,全市规模养殖场畜禽粪便和污水处理利用率分别达到100%和60%以上。

(市畜牧局牵头,市发改局、市环保局配合,各镇街区负责)

(五)开展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改善区域土壤环境质量

1.明确治理与修复主体

按照“谁污染,谁治理”原则,造成土壤污染的单位或个人要承担治理与修复的主体责任。

责任主体发生变更的,由变更后继承其债权、债务的单位或个人承担相关责任;土地使用权依法转让的,由土地使用权受让人或双方约定的责任人承担相关责任。

责任主体灭失或责任主体不明确的,由市政府依法承担相关责任。

(市环保局牵头,市国土局、市住建局、市住建局配合,各镇街区负责)

2.强化治理与修复监管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地块环境调查、风险评估、风险管控及污染地块治理与修复活动的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强化监管措施。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要以石油化工、医药、造纸、固体废弃物处等重点行业企业周边土地为主,建立本行政区域疑似污染地块名单,并对具有高风险的污染地块优先开展环境保护监督管理。

(市环保局牵头,市农业局、市国土局配合,各镇街区负责)

3、保障措施

(1)加强政府主导,加大财政投入

完善管理体制。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完善土壤环境管理体制,全面落实土壤污染防治属地责任。

政府应加强对土壤污染防治与修复工作重视程度,建立由政府主导、企业参与的联防联治机制,定期研究解决土壤污染防治重大问题。

加大财政投入。

统筹相关财政资金,通过现有政策和资金渠道加大支持,将农业综合开发、高标准农田建设、农田水利建设、耕地保护与质量提升、测土配方施肥等涉农资金,更多用于优先保护类耕地。

统筹安排专项建设基金,支持企业对涉重金属落后生产工艺和设备进行技术改造。

(市财政局牵头,市发改局、市环保局、市科技局、市经信局、市国土局、市农业局配合)

(二)明确监管重点,强化执法监察

重点监测土壤中镉、汞、砷、铅、铬、铜、锌、镍等重金属和多环芳烃、石油烃等有机污染物,重点监管石油化工、医药、电镀、制革等行业,以及重点粮食、蔬菜和水果产区、畜禽养殖区、工业园区、城市建成区等区域。

(市环保局牵头,市经信局、市国土局、市农业局配合,各镇街区负责)

将土壤污染防治作为环境执法的重要内容,充分利用环境监管网格,加强土壤环境日常监管执法。

严厉打击工矿企业在废水、废气和固体废物处理处置过程中向土壤环境非法转移污染物的行为。

依法打击非法排放有毒有害污染物、违法违规存放危险化学品、非法处置危险废物、不正常使用污染治理设施、监测数据弄虚作假等环境违法犯罪行为。

(市环保局牵头,市经信局、市公安局、市国土局、市住建局、市农业局、市安监局、市林业局配合,各镇街区负责)

(三)加强目标考核,严格责任追究

1.加强部门协调联动

环保部门对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农业部门负责农用地土壤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国土部门负责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住建部门负责城市生活垃圾、污水处理、污泥无害化处理及园地草地等方面的监督管理,国土资源部门负责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未利用地开发、土地复垦等过程中的土壤污染防治监督管理,林业部门负责林地管理、湿地保护等过程中的土壤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发展改革、经信、科技、财政、水利、卫生计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能,协同做好土壤污染防治工作。

市环保局要抓好统筹协调,加强督促检查,各部门于每年1月20日前将上年度工作进展情况报市环保局,由市环保局汇总报市政府。

(市环保局牵头,市发改局、市科技局、市经信局、市财政局、市国土局、市规划局、市住建、市水利局、市农业局、市林业局配合,各镇街区负责)

2.落实企业责任

有关企业要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认真落实本方案,制定防范土壤污染的技术措施,编制应急预案并认真演练。

要加强内部管理,将土壤污染防治纳入环境风险防控体系,严格依法依规建设和运营污染治理设施,确保重点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

造成土壤污染的,承担损害评估、治理与修复的法律责任。

逐步建立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企业行业自律机制。

国有企业要带头落实。

(市环保局牵头,市经信局配合,各镇街区负责)

3.严格评估考核

实行目标责任制。

将土壤污染防治目标责任纳入全市环境保护目标责任书,严格落实目标任务,市政府分年度对各镇街区土壤污染防治重点工作进展情况进行评估,2020年对本方案实施情况进行考核,评估和考核结果作为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的重要依据。

(市环保局牵头,市委组织部、市审计局配合)

对年度评估结果较差或未通过考核的镇街区,要提出限期整改意见,整改不到位的,要约谈有关镇街区及其相关部门负责人。

(市环保局牵头,市委组织部、市审计局配合,各镇街区负责)

附件:

全市土壤污染防治工作任务分工配档表

附件

土壤污染防治工作任务分工配档表

序号

条款

任务措施

截止时间

牵头部门

配合部门

1

土壤污染状况详查

农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详查:

查明土壤污染的面积、分布及其对农产品质量的影响

2018年底

市环保局、市农业局、市国土局

市财政局、市卫计局,各镇街区

2

重点行业企业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详查:

掌握污染地块分布及其环境风险情况,建立污染地块清单

2020年底

市环保局

市国土局、市财政局,各镇街区

3

土壤环境监测网络建设

设置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点位

2020年底

市环保局、市农业局、市国土局

市发改局、市经信局、市卫计局、市财政局,各镇街区

4

划分农用地类别

划定农用地类别,逐步建立分类清单

2020年底

市环保局、市农业局、市国土局

市林业局,各镇街区

5

优先保护类耕地

划定永久基本农田、实行高标准建设和更严格的保护制度

2020年底

市国土局、市农业局

市发改局、市水利局、市环保局,各镇街区

6

明确管理措施

在全市建设用地总规模控465.16万亩制范围内,逐步开展土壤环境调查评估

长期

市环保局

市国土局、市规划局、市住建局,各镇街区

7

分用途明确管理措施,逐步建立污染地块名录及其开发利用的负面清单

长期

市国土局

市规划局、市住建局、市水利局、市环保局,各镇街区

8

落实监管责任

城乡规划部门、国土资源部门、环保部门分别落实监管责任

长期

市国土局、市环保局、市规划局、市住建局

各镇街区

9

严控工矿污染

严防矿产资源开发污染土壤,加强辐射监管

长期

市环保局、市安监局、市国土局

市经信局、市发改局,各镇街区

10

加强工业废物处理处置。

长期

市环保局、市经信局

市发改局、市国土局、市住建局,各镇街区

11

控制农业污染

废弃农膜回收利用,推广新式地膜

至2020年

市农业局

市发改局、市经信局、市公安局、市市场监管局,各镇街区

12

强化畜禽养殖污染防治

至2020年

市畜牧局

市发改局、市环保局,各镇街区

13

明确治理与修复主体

按照“谁污染,谁治理”原则,造成土壤污染的单位或个人要承担治理与修复的主体责任

长期

市环保局

市国土局、市住建局、市住建局,各镇街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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