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税务稽查执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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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税务稽查执行
第六章税务稽查执行
Xf1999言:
这章需要掌握的内容也不多,大多为征管法的内容,知识点和考点也不多,大纲上需要掌握的有:
税务处理文书的送达,税收强制执行措施的实施,实施税收强制措施应注意的事项,实施税收强制措施不当的责任等。
给我的感觉,应该选择和判断多点,也存在案例分析,如执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等。
税务稽查执行的工作流程:
案件执行移送
执行受理落实任务
送达税务处理文书
采取强制
执行措施
解
缴
入
库
制作稽查执行报告
当事人执行及
调整账户报告
采取其他
执行措施
执行资料移送归档
执行
反馈
自行履行
未自行履行
这稽查执行实施流程图很简单,看下即可,没什么问题存在。
第一节稽查执行实施
一、案件执行的受理(了解)
(一)受理范围
案件执行受理的范围主要包括:
1.审理部门已审结并作出处理决定的案件。
2.稽查局局长决定由执行部门负责执行的其他案件。
(二)受理审核
(三)受理手续
(四)确定人员
二、税务处理文书的送达(重点掌握,判断选择案例分析)
(一)税务处理文书送达的作用
(二)税务处理文书送达的方式(基本是征管法实施细则内容,看下即可)
依据《征管法实施细则》的规定,税务处理文书可以根据不同的情况采用不同的方式送达。
1.直接送达
直接送达是指执行人员将应送达的税务处理文书直接送达当事人签收的送达方式,这是一种常用的基本送达方式。
凡是能够直接送达的,均应采取直接送达的方式。
税务处理决定送达后,必须办理《税务文书送达回证》(以下简称《送达回证》,由接收人在《送达回证》上签收:
(1)受送达人是公民的,应当由本人直接签收;本人不在的,交其同住成年家属签收。
(2)受送达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者该法人、组织的财务负责人、负责收件的人签收。
受送达人有代理人的,可以送交其代理人签收。
直接送达税务处理文书的,以签收人在送达回证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
2.留置送达
留置送达是指在受送达人或其同住成年家属、代理人、代收人拒绝接收税务处理文书的情况下,把税务处理文书留在受送达人处的一种送达方式。
采用留置送达方式,送达人应当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理由和日期,并由送达人和见证人(应是税务部门以外的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将税务处理文书留在受送达人处,即视为送达。
留置送达和直接送达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委托送达
委托送达是指税务处理文书在直接送达有困难的情况下,税务机关可以委托其他有关机关或者其他单位代为送达的送达方式。
采取委托送达的,受托机关责任人应在送达回证上签字备注,并以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签收的日期为送达日期。
4.邮寄送达
邮寄送达是指税务机关通过邮政部门,将税务处理文书挂号寄给受送达人的送达方式。
采取邮寄送达的,以挂号函件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视为已送达给当事人,并将挂号件回执粘贴在送达回证上存查。
5.公告送达
公告送达是指税务机关以张贴公告、登报或者广播等方式,将需要送达的税务处理文书的有关内容告知受送达人的送达方法。
应当注意的是,采取公告送达税务处理文书的,必须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同一送达事项的受送达人众多;
(2)采用本节所述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
采取公告送达的,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三)税务处理文书送达期限
执行部门在接到审理部门移送的税务处理文书后,应在7日内送达给当事人,有特殊情况不能在期限内送达的,应报经稽查局局长批准后,可适当延长。
(四)税务处理文书送达回证
三、税务处理决定的执行
税务处理决定文书一经送达,即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就必须按照税务处理决定所规定的内容执行。
(一)税务处理决定执行
税务处理决定文书送达被执行人后,被执行人必须按照规定的期限和方式,将查补税款、滞纳金、罚款及应没收的非法所得及时足额地缴入国库。
同时,被执行人应按照税务处理决定的要求,将缴库凭证的复印件连同税务稽查调整账务记录复印件报送执行部门,执行部门应按照税务稽查取证的要求收集缴库凭证的复印件及调账凭证复印件,并归入案卷存档。
(二)税务处理决定的强制执行
(三)税收优先权
四、执行终结
第二节税收强制执行措施
(该节和前面章节存在重复,如掌握征管法,该节可不看)
税务处理决定文书是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书,当事人逾期不执行的,税务机关可依法采取税收强制执行措施。
税收强制执行措施包括税务行政强制执行和司法强制执行。
一、税务行政强制执行
(一)法律依据
1.税收强制执行措施的条件
2.税收强制执行措施的方式
(二)税收强制执行措施的实施
1.税收强制执行措施的实施方式
(1)扣缴税款
(2)拍卖或变卖商品、货物、财产
2.实施税收强制措施应注意的事项(基本为征管法内容)
(1)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必须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
(2)稽查局在实施税务稽查时,发现纳税人同时存在下列情形时,为保证国家税款不受损害,可依照《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后直接采取税收强制执行措施。
①对纳税人以前纳税期的纳税情况依法进行税务检查时,发现其有逃避纳税义务的行为。
②纳税人必须具有明显的转移、隐匿其应纳税的商品、货物以及其他财产或者应纳税的收入的迹象。
(3)个人及其所抚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不在强制执行措施的范围之内。
(4)税务机关在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时,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纳税担保人未缴纳的滞纳金同时强制执行。
(5)扣押、查封、拍卖或变卖等行为具有连续性,即扣押、查封后,纳税人仍不履行纳税义务的,税务机关可以直接拍卖或者变卖扣押、查封的商品、货物或其他财产抵缴税款。
(6)实施扣押、查封、拍卖或变卖等税收强制执行措施时,应当通知被执行人或者他的成年家属到场,否则,不能直接采取扣押、查封措施,但被执行人或其家属接到通知后拒不到场的,不影响执行。
(7)扣押、查封、拍卖或变卖被执行人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其价值应包括应纳税款、滞纳金及扣押、查封、保管、拍卖或变卖所发生的费用。
(8)对价值超过应纳税额且不可分割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税务机关在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或者纳税担保人无其他可供强制执行的财产的情况下,可以整体扣押、查封、拍卖或变卖,以拍卖或变卖所得抵缴税款、滞纳金以及扣押、查封、保管、拍卖等费用。
(9)拍卖或变卖所得抵缴税款、滞纳金、罚款以及扣押、查封、保管、拍卖或变卖等费用后,剩余部分应当在3日内退还被执行人。
3.实施税收强制措施不当的责任
二、司法强制执行
司法强制执行是指税务机关依法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税务行政处罚决定,在负有义务的当事人不履行其义务时,申请人民法院强制其履行义务的一种措施。
司法强制执行的程序发生是有前置条件的,只有在当事人对税务行政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也不予履行的情况下,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的税务机关才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申请强制执行时,应填制《强制执行申请书》司法强制执行完毕后,稽查局应及时将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罚款解缴入库。
税务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时应注意:
(建议认真看下,其中第五点是有争议的,具体以后在网上讨论)
1.要以作出处罚决定的税务机关的名义申请。
2.被申请人必须是予以税务行政处罚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或其他当事人。
3.被申请人不履行税务行处罚决定,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复议也不提起诉讼的,税务机关才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4.要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
在一般情况下,税务机关应当向被申请人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5.对稽查局查补的税款及滞纳金,国家已赋予税务机关税收强制执行的权力。
因而在一般情况下,当事人拒不依法缴纳应补税款及滞纳金的,由稽查局依法采取税收强制执行措施,不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节其他执行措施
(基本为征管法内容,无新知识点,也无重点,看下即可)
为保证国家税收不遭受损失,稽查局在税务处理、处罚决定执行过程中,对当事人不在规定的期限内缴库的,除采取税收强制执行措施外,还可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采取行使代位权、撤销权、阻止出境、停止出口退税、停止供应发票等其他执行措施。
一、行使代位权
代位权是指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
在行使代位权时,税务机关不能直接行使代位权,如需对纳税人行使代位权的,必须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通过代位诉讼程序进行。
二、行使撤销权
撤销权是指债权人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的债权造成损害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税收代位权和税收撤销权,都是税务机关维护国家税收利益的合法权利,但两者又有区别:
(建议看下)
税收代位权针对的是纳税人的消极行使债权的行为,税收代位权的行使不会加重第三人的负担,对纳税人的利益也无实质性损害。
税收撤销权针对的是纳税人积极行使权利的行为,税收撤销权行使的结果将直接影响纳税人的相关利益,一方面限制了纳税人自由处分财产的权利,同时也可能影响到纳税人与第三人建立的法律关系,与纳税人的交易安全有着密切的关系。
税收撤销权的行使使纳税人和第三人之间的法律行为溯及既往的消灭,同时又可使纳税人的责任财产恢复到行为前的状态,利于税务机关采取有效措施,保护国家税收不遭受损失。
在行使撤消权时,税务机关不能直接行使撤消权,如需对纳税人行使撤消权的,必须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通过撤消诉讼程序进行。
三、阻止出境
阻止出境是指对欠缴税款的纳税人或者他的法定代表人(以下简称欠税人)出境权的限制,是税务机关督促纳税人依法缴纳欠税,防止国家税收遭受损失的重要措施。
(一)前提条件
(二)阻止出境的对象(重点看下,有选择)
1.欠税人为自然人的,阻止出境的对象为当事人本人。
2.欠税人为法人的,阻止出境的对象为其法定代表人。
3.欠税人为其他经济组织的,阻止出境的对象为其负责人。
4.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他经济组织的负责人变更时,以变更后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为阻止出境对象;法定代表人不在中国境内的,以其在华的主要负责人为阻止出境对象。
5.阻止出境的对象包括外国人、无国籍人和中国公民。
(三)阻止出境措施的实施
1.在欠税人准备出境前,税务机关应通知欠税人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或者提供担保。
2.欠税人未按规定结清应纳税款又未提供纳税担保且准备出境的,税务机关应依法向欠税人申明不准出境。
3.欠税人未按规定结清应纳税款又未提供纳税担保且已取得出境证件执意出境的,税务机关可按照法定的程序函请公安机关办理边控手续,阻止其出境。
4.阻止欠税人出境由县级以上(含县级)税务机关填写《阻止欠税人出境布控申请表》,报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审核批准,由审批机关填写《边控对象通知书》函请同级公安厅(局)办理边控手续。
同时,审批机关应签发《阻止出境决定书》送达给当事人。
(这里的程序大家了解下)
已移送人民法院审理的欠税人由人民法院依照法律的规定处理。
5.在对欠税人进行控制期间,税务机关应采取措施,尽快使欠税人结清欠缴的全部税款(包括滞纳金和罚款,下同)。
6.边防检查站阻止欠税人出境的期限一般为一个月。
对控制期限逾期的,边防检查站可自动撤控。
需要延长控制期限的,税务机关应办理续控手续。
(四)解除阻止出境措施
被阻止出境的欠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应填写《阻止欠税人出境撤控通知书》(见表6-10),立即依照布控程序通知同级公安厅(局)撤控:
1.已结清阻止出境时欠缴的全部税款。
2.已向税务机关提供相当全部欠缴税款的担保。
3.欠税企业已依法宣告破产,并依《破产法》程序清偿终结者。
同时,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应签发《解除阻止出境决定书》,送达给当事人。
四、停止供应发票
(一)前提条件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税收征管法》规定的税收违法行为,拒不接受税务机关处理的,税务机关可以依照《税收征管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收缴其发票或者停止向其发售发票。
(二)收缴或停止发售发票
五、停止出口退税
(一)前提条件
纳税人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税务机关可依照《税收征管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在规定期间内停止为其办理出口退税。
(二)停止出口退税
出口退税的管理权属于进出口税收管理部门,批准权属于省级以上(含省级)国家税务局。
因此,稽查局对查处的骗取出口退税款案件,应依法追缴其骗取的出口退税款,并处骗取的出口退税款1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同时,稽查局应提交税务稽查建议,由当事人的主管进出口税收管理部门报请省级以上(含省级)国家税务局批准,停止当事人的出口退税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