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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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
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
监管工作的指导意见
为进一步加强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以下简称小作坊)的监管,推动小作坊健康发展,保障食品质量安全,依据《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一)指导思想。
在市委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小作坊监管工作坚持“从严监督、规范提升、打扶结合、保障安全”的指导思想。
(二)工作目标。
积极探索小作坊监管工作机制,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小作坊监管工作;督促小作坊落实主体责任,逐步规范小作坊生产行为,鼓励小作坊改善生产条件,提升确保产品质量安全的水平;严厉打击小作坊违法行为,取缔“黑作坊”,促进小作坊健康发展,保障人民群众饮食安全。
二、合理界定小作坊
(一)定义。
本意见界定的小作坊是指有固定生产加工场所,从业人员较少,无预包装(可简单包装),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及食品安全标准从事低风险、传统食品生产加工的个体工商户。
(二)高风险食品。
高风险食品是指乳制品、酒类产品、饮料(含饮用水)、罐头类产品、预包装肉制品、果冻等产品。
各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还可根据本行政区域内食品产业传统、群众消费习惯、食品风险程度等情况,增加本辖区高风险食品品种,向社会公示,且报当地政府及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后实施。
(三)与其他业态的区别。
小作坊应与小食杂店、小餐饮等业态共同覆盖所有“小”的食品生产经营形式,避免出现监管盲区。
从产业角度看,小作坊属于第二产业,应按照食品安全标准组织生产。
小作坊生产的食品没有国家、行业或地方产品标准的,应当制定相关的企业产品标准,报市级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三、小作坊应达到的基本条件
小作坊的生产经营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七条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相关要求;小作坊禁止生产经营《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八条及其他法律法规禁止生产经营的相关食品;同时,小作坊应建立下列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一)进货查验制度。
小作坊采购、使用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以下简称原辅料)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应当建立原辅料进货查验制度,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文件,如实记录原辅料的名称、数量、供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内容。
属于生产许可管理的,应当使用获得生产许可证的产品。
(二)出厂查验制度。
小作坊应当建立出厂食品查验制度,如实记录食品名称、数量、生产日期、查验结果等内容。
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产品保质期满后六个月;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
(三)包装标识制度。
小作坊生产的产品可以简单包装。
包装应当有标签,标注食品名称、成分或者配料表、生产者名称、生产地址、生产日期和保质期等基本信息。
标签内容应当真实、清晰、易于识别。
(四)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
小作坊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的人员每年应当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参加工作。
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的人员,以及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五)从业人员培训制度。
小作坊业主应对从业人员进行培训并留有培训记录,新开业的小作坊应在登记前即进行岗前培训。
培训应该包括基本的食品法律法规知识、食品安全标准知识、食品生产卫生规范、食品添加剂使用知识和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的有关监管要求等内容。
(六)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规定的其他制度。
四、具体措施
在实施以下各项监管措施的基础上,各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还应认真总结以往小作坊的监管经验,根据本地小作坊的实际状况,因地制宜,进一步充实、完善、创新各项监管措施,继续强化对食品生产小作坊的监管。
(一)实行登记管理。
从事食品生产的小作坊,应当到所在地县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登记时应提交《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登记信息表》(见附件1)、申请人的身份证复印件、产品标准等材料。
小作坊要对登记内容的真实性作出书面声明,并保证依法从事食品生产活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与其生产规模、条件相适应的食品安全要求。
小作坊不得接受企业及其他小作坊的委托生产加工食品。
各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依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督促辖区内小作坊办理登记手续。
并对办理登记的小作坊发放《济南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经营登记证》(见附件2)。
各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对实施登记的小作坊建立小作坊基本信息档案,记录登记情况、监督检查结果、监督抽检结果以及违法行为查处等情况。
(二)鼓励小作坊取得审查合格通知单。
已登记的小作坊,本着自愿的原则,可向县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提出审查申请(包括现场审核和产品检验),经审查合格后取得《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报告审查合格通知单》。
(具体办法见《济南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报告制度》)。
各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定期公示取得《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报告审查合格通知单》的小作坊名单。
取得《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报告审查合格通知单》的小作坊应明确质量负责人,并建立《产品随货同行单》制度。
《产品随货同行单》可作为产品合格证明文件的一种形式,内容应包括食品名称、成分或者配料表、生产者名称、生产地址、生产日期和保质期、质量负责人签章等信息。
(三)开展监督检查。
各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根据法律法规要求,制定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小作坊及使用、销售小作坊产品的生产经营单位。
制定监督检查计划时应充分考虑本地小作坊数量多少、场所分布、产品风险、质量安全保证能力和自身监管力量等因素。
对小作坊实施监督检查时,应检查小作坊生产条件的符合情况以及食品安全制度建立和执行情况。
重点检查生产卫生情况、原辅料进货查验情况、添加物质使用情况、从业人员健康管理情况等。
监督检查人员应对检查情况予以记录(见附件3)并及时归档,且按要求录入市局“三小”监管信息系统。
对有不良记录的小作坊应当增加监督检查和监督抽检的频次。
对使用、销售小作坊产品的生产经营单位实施监督检查时,应重点检查该单位进货查验制度的落实情况。
对生产经营单位采购使用和销售未取得《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报告审查合格通知单》小作坊生产食品的,应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四)开展监督抽检。
市局定期对取得《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报告审查合格通知单》的小作坊生产的食品实施监督抽检;各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当不定期对纳入登记的小作坊生产的食品实施监督抽检。
监督抽检情况应定期向社会公示。
监督抽检过程中应当购买抽取的样品,不收取检验费和其他任何费用。
(五)开展重点整治。
各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组织对本辖区的小作坊开展风险排查,确定本地区食品生产小作坊重点区域、重点产品和重点隐患问题,制定有针对性的整治方案,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开展集中整治。
(六)实施引导帮扶。
各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可采取教育培训、上门指导、典型带动等各种有效方式,积极帮助小作坊改进生产条件,提高管理水平,最大限度的使更多的小作坊尽快符合要求,取得《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报告审查合格通知单》;鼓励具有区域性集中加工特点的小作坊进入园区,集中生产,统一规范;鼓励有意愿的小作坊整合做大,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
县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主动向当地政府报告本地区食品生产小作坊状况,提出有关引导帮扶的措施建议,争取地方政府的政策和资金支持。
(七)严格查处违法行为。
各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当依法开展小作坊行政执法工作。
对检查中发现有不符合法律法规行为的,应采取限期整改、责令停止生产等行政措施,督促小作坊进行整改;对于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食品安全风险,应当责令小作坊经营者立即改正;对于可能引发重大食品安全问题的区域性食品安全隐患,应当及时书面报告当地人民政府,组织力量消除隐患。
对于滥用食品添加剂、使用非食品原料、生产假冒伪劣食品等违法行为,应依据《食品安全法》、《产品质量法》、《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等法律法规予以处罚,并报请地方政府予以取缔;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五、加强领导,形成合力,切实落实小作坊各项监管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在当地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将小作坊的监管作为食品安全工作重要内容之一。
要根据本地实际,细化分解监管职责,发挥基层监管所力量,建立小作坊的监管工作责任制,强化督查指导,落实监管措施,并积极探索监管小作坊的新思路、新办法。
(二)形成监管合力。
各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充分发挥对食品生产、流通、餐饮服务统一监管的优势,细化各类监管措施,齐抓共管,综合治理,实现小作坊监管的无缝对接。
要合理确定生产经营者的业态,对适用《济南市小餐饮许可审查实施细则》的餐饮服务提供者,应按照小餐饮的有关要求实施监管。
要发挥媒体和社会的力量,形成对小作坊社会共治的局面。
(三)加强基层建设。
各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监管基层队伍建设,充实监管力量,加强人员培训,强化经费保障,提升监管水平。
要延伸监管触角,健全食品安全监管网络,充分发挥基层政府、基层食品安全协管员、信息员等队伍的作用。
(四)做好宣传工作。
各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充分利用各种宣传渠道和宣传方式,积极宣传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各项监管措施,宣传假冒伪劣食品鉴别、消费维权等方面的知识,宣传本地区优质传统特色食品,曝光违法犯罪的单位和个人,引导小作坊规范经营,引导群众安全消费。
附件:
1.济南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登记信息表
2.《济南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经营登记证》样式
3.济南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监督检查表
附件1:
济南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登记信息表
表1:
基本信息
食品生产加工业户
业户名称
生产场所地址
所在地区:
县(市、区)乡镇(办事处)
详细地址:
邮编:
业主或负责人
联系电话
传真
邮箱
其它联系方式
生产场所
厂房使用方式
□自有产权厂房建成时间:
□厂房租赁
产权人:
联系电话:
租赁期限:
年
占地面积
m2
建筑面积
m2
人员
员工人数
应体检人数
质量负责人
联系方式
生产经营
固定资产
万元
经营方式
年生产能力
吨
年实际产量
吨
年销售额
万元
生产状态
登记情况
登记时间
登记机关
登记证编号
有效期
发放时间
发放机关
备注
济南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登记信息表
表2:
产品信息
序号
食品品种及名称
执行标准
食品类别
济南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登记信息表
表3:
主要生产设备、设施信息
序号
设备设施名称
规格型号
数量
安装使用场所
生产厂商
生产日期
完好
状态
购置日期
济南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登记信息表
表4:
从业人员信息
序号
姓名
身份证号
性别
年龄
主要职责
文化程度
附件2:
《济南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经营
登记证》样式
附件3:
济南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监督检查表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名称:
生产地址:
序号
检查
内容
检查标准
是否符合要求
分值
情况
描述
1
资质要求
取得生产报告审查通知单
是()否()
5
取得营业执照
是()否()
1
2
场所及周边环境要求
生产场所应距离粪坑、污水池、暴露垃圾场(站)等污染源25米以上,并设置在粉尘、有害气体等其他污染源的影响范围之外
是()否()
1
生产场所内不得饲养猫、狗及鸡鸭等畜禽动物
是()否()
1
生产场所内厕所应为水冲式,并保持清洁
是()否()
1
生产场所应清洁、干净、通风,不应有积水、泥泞、杂物堆放现象
是()否()
1
加工场所与生活区应相互隔离
是()否()
1
3
场房要求
应有足够的房间放置设备、物料和产品
是()否()
1
生产车间、库房不得有杂物堆放
是()否()
2
生食区与熟食区应分开
是()否()
2
地面应采用水泥、瓷砖等硬质材料,应平整、清洁
是()否()
2
墙面应有高度不低于1.5米的墙裙,且整体平整、清洁(包括窗台)
是()否()
2
顶部建造应防漏雨,不得不灰尘积累、碎片脱落
是()否()
2
4
设施要求
具备良好的供水设施。
是()否()
2
具备符合生产要求的污水排放设施,排水良好。
是()否()
2
具备必要的洗手设施,并配备洁净的毛巾。
是()否()
2
具备带盖、防渗漏的垃圾和污物暂存设施。
是()否()
2
应有档鼠板、防蝇帘、灭蝇灯、纱窗等防鼠、蚊、蝇、昆虫设施
是()否()
2
应具备满足食品加工操作的通风、照明灯设施
是()否()
2
根据生产需要设置消毒柜、紫外灯等消毒杀菌设施
是()否()
2
根据食品原料和产品保存需要配备必要的冷藏、冷冻设施
是()否()
2
5
设备、器具要求
直接接触食品的生产设备、器具和生产用管道应采用无毒、无害、耐腐蚀、不易生锈、不易于微生物滋生的材料制造。
是()否()
2
直接与食品接触的设备、器具和生产用管道,在使用前、加工后或因中断操作,应清洗干净,必要时消毒
是()否()
2
应选用食品用清洁剂清洗食品加工设备、器具和管道。
是()否()
2
应具备适当的称量和测量设备。
用于称量食品添加剂及成品称量销售的计量设备应定期检定或校准。
是()否()
2
生产中涉及生、孰料的器具应分开使用。
是()否()
2
6
进货验收、贮存要求
应索取原辅料生产企业的资质,采购的原辅料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相关标准的要求。
列入食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应使用获证产品
是()否()
2
应索取、查验每批原辅料的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
是()否()
2
应如实记录并保存所购原辅材料的名称、数量、批号、生产日期、保质期及供货者联系方式等内容
是()否()
2
原辅料应离地离墙存放,且根据贮存要求采取措施确保原辅料的质量安全
是()否()
2
食品添加剂应单独存放,且标识明确
是()否()
2
7
加工过程控制要求
生产的产品应当执行同类产品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没有国家标准的,应当制定企业标准,并在卫生部门备案。
是()否()
2
食品添加剂的使用应符合GB2760及相应的标准规定,添加时应应使用天平或称等称量工具称量。
是()否()
2
生产用水应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的要求。
是()否()
2
原辅料使用前应经过检查,确保没有过期、变质且干净卫生
是()否()
2
按照确定的生产工艺流程进行生产,对影响食品质量的工序采取有效控制
是()否()
2
应使用食品用包装材料和容器包装食品,包装材料应保持清洁卫生,不得对食品造成污染。
是()否()
2
应如实记录并保存生产时间、生产人员、原辅料使用量、食品添加剂使用量、成品数量等生产信息
是()否()
2
8
食品标识要求
应采取适当的方式对销售的食品提供产品名称、生产地址、生产者、生产日期、保质期等必要的信息,以使消费者能够正确地处理、食用、贮存其产品。
是()否()
2
9
产品出厂检查要求
产品出厂前应对食品标识、感官指标等项目进行检查,并保存检查纪录
是()否()
2
10
人员要求
应取得健康体检证明后方可上岗。
凡患有有碍食品卫生的疾病的人员,应立即调离食品生产加工岗位,治愈后方可调回。
是()否()
2
应保持个人整洁,不留长指甲、不涂指甲油、不佩戴外露饰物,在加工场所内应禁止吸烟和吐痰。
是()否()
2
在食品加工操作时应穿戴洁净的工作衣、帽,头发应置于帽内,进入生产区应保持良好的个人卫生。
是()否()
2
负责人和主要生产人员应学习食品质量安全相关法律、法规知识,提高其对产品和质量安全的认识,明确责任。
是()否()
2
11
产品贮存、运输与销售要求
应根据贮存食品的要求提供适宜的温度和湿度等贮存条件。
是()否()
2
食品存放应离地离墙
是()否()
2
运输工具应及时清洗,必要时进行消毒,保持运输工具清洁卫生。
是()否()
2
运输食品时,应根据运输食品的要求提供保护措施
是()否()
2
应如实记录产品销售时间、销售对象及联系方式、销售数量等内容
是()否()
2
变质食品应按相应规定进行处理。
是()否()
1
12
质量管理要求
负责人应对食品质量安全负责,并向社会公开承诺确保食品质量安全
是()否()
2
应制定进货查验、生产过程控制、产品出厂检查等食品安全相关制度
是()否()
2
原料采购、生产记录、出厂检查、产品销售等台帐应如实记录,保存期限应不低于产品的保质期,且至少两年。
是()否()
1
汇总
100
整改建议:
食品经营者签字:
监管人员签字:
时间: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