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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炭产品质量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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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炭产品质量管理规定

根据《华润煤业(集团)有限公司煤炭产品质量和采制化管理规定》的要求,结合我司煤炭质量管理的实际情况,为保证生产、储存、销售化验过程中对煤炭质量的管理,增强煤炭产品的市场竞争力,保持煤炭产品良好的盈利能力,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一条 煤炭质量实行公司、矿井二级管理,职责如下:

公司:

负责落实华润煤业煤质管理规定,并制定我司的煤质管理办法和煤质管理制度;负责对各矿煤质管理的监督指导和煤质管控;负责公司所属矿井煤质指标计划的制定;公司相关部室(生产运营部、运销部、质检中心)负责对所属矿井煤炭质量的监督与考核服务;质管中心负责公司中心化验室的管理与考核;参与争议煤质的复检和煤炭质量事故的处理。

煤矿:

是煤质管理的主体,负责生产、储存煤炭产品的质量日常管理;负责落实我司煤质管理相关制度、矿井生产过程的煤质控制和煤场管理;负责煤炭销售出矿前采样化验的监督管理;负责煤炭产品储存与发货管理;负责驻矿采制化及磅房人员的日常监管与工作的双重考核;负责煤炭质量日常化验的监督和汇报。

第二条公司煤质管理归口部门为生产运营部,公司质检中心和公司销售部配合。

煤矿煤质管理的归口部门为矿生产技术管理部门。

归口部门负责组织履行各级煤质管理职能。

煤矿矿长是煤炭产品质量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对煤质管理负领导责任。

第三条公司、煤矿成立以行政一把手为组长、生产副总为副组长,生产运营、质检中心、技术、销售、调度室、运输等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煤炭质量管理机构。

煤炭质量管理机构职责:

1.负责建立健全煤质管理岗位责任制和各项管理制度、流程;

2.负责煤质的控制和管理;

3.负责分解下达煤质指标,并对煤质指标完成情况评价考核;

4.负责定期或不定期组织煤质分析会;

5.负责推广保证和提高煤质的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

6.负责组织对重大煤质问题的调查,参与煤质纠纷和事故的处理;

7.负责煤矿设计、生产系统、装备选型等与煤质管理的相关事项立项和审查。

第四条公司建立中心化验室,由公司总经理直接统筹管理,矿采制化及磅房人员由公司相关部门委派、调配,驻矿人员实施公司和煤矿的双重考核管理。

煤质化验矿方必须参与同公司质检中心一并现场取样,取样不得少于三份,一份质检中心化验,煤矿一份化验,留有一份备查。

质检中心职责:

1.负责公司煤质化验的日常工作和管理;

2.负责公司各矿煤质全面分析及与煤炭加工利用项目的煤质分析化验;

3.负责提供各矿原始煤层煤质化验数据,参与各矿煤质计划指标的制定;

4.负责每月对各矿煤质进行不定期的抽检,且月度不得少于5次(工作面调整时应随时采样化验);

5.负责抽查发往客户商品煤的采制化情况;

6.负责已销售商品煤煤质样品的备存;

7.负责化验室的业务指导,有计划地组织采制化人员培训;

8.负责对基层化验室设备设施的配备、检查、联系校验;

9.参与各矿煤质事故的检测和纠纷仲裁。

煤矿质检部门职责:

1.负责本矿生产过程中煤质检测及商品煤采制化的日常管理;

2.负责煤质基础资料的管理;

3.负责采掘等基层单位煤质数据的提供;

4.负责向上级呈报各类报表及要求报送的相关信息;

5.参与解决煤炭质量管理的相关事宜。

第二章生产过程煤质管理

第五条公司和各矿应制定符合市场需求的科学合理的配采规划和煤质年度计划;公司应根据开采基本条件,合理确定月度煤质指标计划,并附随月度生产计划一同下达各矿。

各矿对各生产环节中相关区队应建立煤质考核制度。

第六条技术管理部门在开拓设计、采区和工作面布置及安排生产计划时,要根据井下的水文地质情况,充分考虑生产系统、回采工艺、装备选型的合理性,设计相应的排矸系统和高低灰份煤的合理配采方案,满足煤质提升需要。

做好地质预测预报工作,每一个采煤工作面和掘进工作面的作业规程中都应制定煤质管理的相应措施。

第七条生产部门应抓好采掘工作面的煤质管理,在采掘工作面遇到地质构造变化、掘进工作面遇半煤岩巷,应制定专项的煤质管理措施,并实施分装、分运、分储。

第八条调度室应协调井上、下煤炭运输各环节的分装、分运、分储工作,确保劣质煤、矸分开储存;同时对地面筛选系统出现的故障及时调度修复。

第九条运输区队应加强运输过程中的煤质管理,确保煤炭的分装、分运、分储;确保防尘水的控制管理。

第十条矿井应执行“四拣两不上”(即:

采掘后拣矸石、溜子上拣矸石、矿车上拣矸石、地面煤场上拣矸石;矸石不上溜子和皮带、矸石不上装煤车)制度,把影响煤炭质量的因素消除在生产过程中。

第十一条 煤质保证措施必须贯彻于生产的全过程,井下作业过程中,应重点执行以下措施:

(一)采煤工作面煤质管理

1.开采煤层构造复杂的中厚煤层时,应根据全层的煤层柱状图,按夹石层的赋存特点,合理划分界限及各层的厚度。

应尽量利用夹石层作为分层的界限,做到既保证煤质,又考虑到开采工艺的合理。

分层开采工作面,在上分层开采时应严格控制采高,确保下分层开采煤厚。

一次采全高的回采工作面不得随意破顶、破底回采。

2.顶板管理。

根据顶板岩石性质,加强顶板支护管理,采取措施防止伪顶、破碎的直接顶及人工假顶等冒落混入煤中;分层开采时,要进一步提高再生顶板和人工假顶的质量。

加强现场管理,采取措施防止采空区矸石混入煤中。

3.普通机采工作面。

根据工作面的地质条件、煤层硬度和开采厚度合理选择采煤机组及滚筒直径。

滚筒直径大小应与开采煤层厚度相适应,使之不割顶、底板;合理操作采煤机组,在采煤机割顶、底板时,及时调整采高,减少破矸;遇断层、褶曲或其他特殊条件时,应超前处理,所处理的矸石应攉入老塘。

4.综采工作面。

根据顶底板岩石性质结构及煤层开采厚度合理选择支架和采煤机,采用割煤、推溜、移架、铺联网“四位一体”正规的作业方式、减少空顶面积和空顶时间;在采煤机割顶、底板时要及时调整采高,减少破矸。

5.在工作面遇到断层、煤层变薄带、破碎带及褶曲时,应及时汇报给生产、调度等部门,制定相应处理措施;必要时可重开切眼,越过断层带和变薄区,提高煤质。

(二)掘进工作面煤质管理

1.要合理的选择巷道位置,尽量不挑顶或卧底掘进,避免破坏顶底板,应尽可能使煤层在巷道断面内占的面积最大。

2.掘进放炮时,要选择好炮眼位置,做到不崩碎顶、底板。

在遇夹石层时,其炮眼位置应与夹石层平行,且距离以不破碎夹石层为准,便于拣矸、分装、分运。

在遇断层、褶曲或破碎带时,应加强顶板支护,防止冒顶,减少矸石混入煤中。

3.用各种机械进行掘进的工作面,以防止破顶破底为主。

遇夹石层、断层、褶曲等可采用爆破法超前处理,单独存放运输。

4.半煤岩掘进工作面必须执行煤矸分装分运措施,必须采取定时排矸,挖矸石窖或开帮充填等方式及时处理矸石。

5.掘进工作面遇构造、顶板破碎、漏矸,矸石量较大时,不得通过皮带运输进入煤场,应实行分装分运。

6.工作面地质构造变化时,及时调整掘进层位,避免由于地质构造造成的飘层、破底现象,影响煤质。

(三)工作面给排水管理

1.采掘工作面必须合理布置排水系统,并配备足够的排水设备和人员,确保煤水分离;工作面有积水时应及时打设集水窝,巷帮挖水沟等疏排水措施,保证皮带运输巷、机头和机尾、采掘工作面无积水。

2.井下皮带运输巷水幕处上方要设防雨棚,防止巷道的淋水等直接流入皮带。

3.采掘作业时应做到“开机开水、停机停水”。

4.加强对供、排水及喷雾洒水管路的检查、维护和管理,杜绝跑、冒、滴、漏现象的发生。

5.井下排水系统应保持通畅,矿井提运煤系统要煤水分流,巷道、回采工作面的排水不可通过溜煤眼或煤仓;溜煤眼和煤仓不应设在出水的岩层中。

6.采掘工作面要根据工作面上覆岩层水文地质情况及下覆奥灰赋存情况,加强工作面顶、底板及采空区的水源管理,提前安设足够的预排水管路,并备好水泵。

7.各转载点应合理洒水降尘,防尘用水应保持喷雾状态,严禁水管直流或直接浇注。

(四)井下煤炭运输和存储管理

1.采掘过程中采出的矸石及施工或维护中产生的矸石,应单独装车和运输;施工用的料车等,应做到专车专用,否则应将车底清理干净再装煤。

2.井底车场应设专人看管,发现煤矸石混装的车子,不准翻入煤罐笼,应拉到矸石线单独处理。

3.采掘、维修、拉底、挑顶、清理杂物等工作中混入煤中的雷管、火药等必须及时拣出,混入煤中的木头、铁器等杂物应减少到最低程度;脏杂煤不得上溜子、皮带、翻入井底煤仓。

4.溜煤眼或煤仓中的煤不要放空,以免煤入仓(眼)的落差过大造成块煤破碎。

5.应提高煤流运输系统的灵活性,满足不同质量的煤间接性运输和煤炭分存。

6.提升上井的毛煤必须经选矸系统筛选,确保含矸率不超标;无筛选系统的矿井应实行人工选矸。

7.进入煤堆的商品煤必须按煤质优劣分堆存放;严禁人为向商品煤中掺矸使假。

(五)其他管理

原始煤层煤质较差且无法实现配采配售的矿井,考虑煤炭市场需要,应实现煤炭洗选等工艺加工,提升煤炭的质量。

第三章 煤样采制和煤质化验管理

第一节化验室管理

第十二条化验室应独立于其他作业区域,并具备满足日常制样、化验作业的面积和基本条件;化验室应配置粉碎机、干燥箱等基本的化验设备设施,形成能自主完成煤炭产品采制化系统工作的能力,实现采制化的日常管理。

第十三条化验室要建立严格的仪器设备保管、使用、检查、校验和维修管理制度,建立档案台帐,明确标识。

新购置化验设备必须由专业部门对其进行技术性能鉴定,以确保质量。

第十四条在用计量仪器要定期进行检查,不合要求的应立即停用,经修理、检查合格后方可使用;使用的仪器设备每年应报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检验。

第十五条化验室应安装视频监控,对制样、化验、储存样本进行全过程监控。

第十六条化验室应设置煤样储存保险柜对销售煤样进行封存管理,确保备存煤样的安全。

第十七条非化验室人员未经质检中心批准严禁进入化验室;经批准或进入化验室检查的人员,应详细登记姓名、来由、时间等相关信息。

第二节煤样采制管理

第十八条入仓或入煤场原煤煤样采取规定:

在煤流落料点处或在地面运输皮带上安装自动采样机采样,全运行时间段内按一定时间间隔进行采样,子样量和总样量满足国标和相关规范要求。

第十九条未安装自动采样机的煤矿在煤场大堆采样,运行时间段每2小时采样一次。

子样量和总样量满足国标和相关规范要求,采样员采样时应在矿方的现场监督下操作实施。

第二十条销售商品煤煤样采取规定:

商品煤销售应实行分批采样对销售的每一批商品煤都应采样化验;采样员采样时应在矿方、客户、运销公司三方的现场监督下操作实施。

第二十一条商品煤采样量标准:

商品煤分品种以1000t为一基本采样单元;当批煤量不足1000t或大于1000t时,可根据实际情况,另行确定采样单元,如一列火车装载的煤、一船装载的煤、一车或一船舱装载的煤、一段时间内发送或接收的煤等。

1.基本采样单元(1000±100)t最少应采子样数目为60个;

2.批量大于1000t的采样单元的子样数目,应按实际发运的煤量按国标规定方案采取;

3.煤量不足1000t时,子样数目按实际发运,但不得少于20个子样;

4.每个子样量不少于2kg或不低于国标规定粒度所对应的子样量。

第二十二条商品煤采样点分布标准:

1.运输工具上采样。

在两条相交的对角线上及车体的两条中分线上均匀分布取样;

2.煤流上取样。

应以等质量间隔或等时间间隔的原则分布在煤流流过的有效时间内;开始的第一个子样随机布置,以消除误差;

3.煤堆上取样。

子样点根据堆的具体形状均匀地布置在顶部、腰部和底部(距地面1m);

4.随铲车截面取样。

全程跟踪采样,按采样量标准点数均匀取样;

5.可根据实际情况灵活采用一种或多种方式采样。

第二十三条商品煤煤样的制备:

分析煤样必须由自然或空气干燥状态下粒度小于3毫米的煤样制备。

制备的商品煤样应分成5份,矿方、客户方、销售公司各一份,中心化验室二份,其中一份为仲裁煤样由四方共同签字密封由中心化验室保管备存。

第二十四条煤样应装在无吸附、无腐蚀的气密容器中,并有永久性的唯一识别的标识。

煤样标签应标明以下信息:

1.煤的种类、标称最大粒度及批次的名称(船或火车名及班次等);

2.煤样类型;

3.采样地点、日期和时间;

4.采制样人签字。

第二十五条煤样保存期限:

综采、高档普采队生产检查、井口原煤的分析及存查煤样均完整保存一个月;商品煤存查煤样完整保存两个月;仲裁煤样完整保存三个月。

无运销公司、中心化验室、矿方或客户方的共同同意,任何人不得提取、调换或丢失备存煤样。

第三节煤质化验管理

第二十六条工作面按作业规程正常推进时,回采工作面每旬、掘进工作面每月至少采取1次生产检查煤样;当采煤工作面地质条件变化较大时,可适当增加采样次数。

矿内储煤场每天应对当天出煤取样化验一次。

第二十七条煤样分析化验:

1.经采取后煤样,应在矿化验室或中心化验室进行分析化验;

2.化验项目为灰分、水分、挥发分、发热量、回收率等指标。

公司、煤矿根据煤种、销售需求,对关键性指标化验分析,各承检项目应严格执行国家技术标准化验;

3.采制样人员不参与煤质化验过程或实行异矿化验。

第二十八条中心化验室对各矿煤炭质量产生质疑时,应组织煤矿共同提取备存煤样或重新采样化验,消除煤质质疑。

客户方对煤炭质量产生质疑时,应报告煤质管理小组,经同意并由中心化验室、客户方、第三方、煤矿等共同提取备存煤样,委托具备资质的化验机构进行化验。

原采制样及化验人员不再参与争议煤样的复验过程。

第二十九条化验结果应建档管理,任何人严禁私自向管理层以外的任何人提供煤质化验结果;经矿长、中心化验室负责人批准提供的,应详细登记批准人、经办人、提供时间、煤种批次、查阅客户等详细信息。

第三十条化验单及化验报告必须经主管采制化技术人员审核、签名,并加盖公章后方可向外报出。

第三十一条中心化验室对所属矿井日化验结果进行汇总审核,并对偏离指标、煤质波动较大的矿井说明原因,10点前将前一天化验结果呈报公司总经理、销售、运营分管副总经理。

第四章储煤场地管理

第三十二条煤矿应建立专用储煤场,由矿方自行管理,矿长为第一责任人;储煤场应设立门岗和煤场巡逻人员,煤场、磅房、门岗、进出车辆通道等重要场所应设立视频监控。

第三十三条储煤场地应保持平整、无积水,严禁堆放除煤炭以外的任何物资。

储煤场应严格按不同煤种、不同煤质的煤炭产品分类定置管理,划分储存区域并有明确标识,道路规划设置满足产品的运输路线通畅的要求。

第三十四条煤场应设立专用磅房,实行“两把锁”管理,销售、生产部门各持一把;发煤时,双方应同时到场。

磅房设立司磅和监磅岗位,司磅人员由区域公司运营部委派、统一调配,监磅人员由销售、矿生产部门各派出一人,同时作业。

第三十五条商品煤以任何形式的出矿均应进行过磅;已过磅并运出矿储煤场地的煤炭,其质量、数量、安保等方面的管理权不再由矿方行使。

第三十六条 客户应持经运销公司签署意见的发货指令单申请提煤;煤场发煤时非管理人员、运煤人员和采制样人员,不得进入煤场铲车作业区。

运煤车辆装满煤炭,门岗工作人员应例行对拉煤过磅单、车辆、数量等信息核查后给予放行。

第三十七条 外来单位和个人到煤场取样时,应出具经运销公司签字同意的书面证明,并由矿方、运销公司人员陪同方可进入矿内煤场取样;未经批准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放行进入煤场取样。

到矿取样时,车辆一律不得进入煤场,所取煤样不得超过10kg,经门岗核查、做好登记后放行。

第三十八条矿煤场地磅严禁向外单位提供过磅服务,矿方购进物品或出售土杂品、废品确须过磅时,应经矿长同意,持过磅手续按照煤矿出入矿管理规定相关条款执行。

第三十九条 煤场实行月度盘点制度。

每月底由公司生产运营部组织对各矿存煤进行盘吨,并汇总呈报公司总经理、生产运营、销售分管副总经理。

第五章考核评价管理

第四十条 公司、煤矿应建立煤炭质量管理考核评价办法和采制化作业人员的奖惩规定,并纳入到日常管理当中。

第四十一条公司相关部门每旬应对各矿的煤质变化及完成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并附随各矿煤质完成变动图、表、影响原因、拟采取的措施和拟提高的目标值等呈报公司生产运营部及分管领导。

第四十二条公司、煤矿应组织召开月度煤质分析例会,总结分析煤质工作的进展、煤质指标阶段性完成、煤质预测及存在的问题,针对性地提出整改意见。

公司生产运营部按照公司的整改意见跟踪落实,并纳入到月度矿井运营评价中。

第四十三条考核办法:

(一)公司对各矿进行月、年度生产运营评价时,采取下达的发热量或回收率等煤炭质量标准折吨、折尺考核。

(二)考核产量计量=实际商品煤产量×入化验发热量(回收率)÷月度入计划的发热量(回收率)

(三)考核进尺=实际进尺×实际煤质/计划煤质

(四)含矸工程煤与回采煤分运、分储发现一次未落实的罚煤矿10000元。

(五)煤质化验发现煤矿与质检中心不一致时,矿方提出仲裁,一方过错处罚责任方1000元。

(六)煤场实行人工拣矸,发现未落实而煤堆出现不符合要求的矸石(直径大于15cm)较多,一次罚矿方5000元。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 与本规定相抵触的,依本规定执行。

未尽事宜:

商品煤采制化业务应执行国标GB475-2008;其他未尽事宜另行执行。

第四十五条本办法由生产运营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六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试行。

附件1:

XX公司XX矿煤质化验单(样单)

附件2:

XX公司X月X旬煤质完成对照表(样表)

附件3:

XX公司X月煤质分析报告(模板)

 

附件1:

XX公司XX矿煤质化验单(样单)

取样地点:

日期:

化验编号:

项目

硫分

(%)

水分

(%)

灰分

(%)

挥发分(%)

发热量(kcal/kg)

备注

煤样1

煤样2

煤样3

合计

备注

1.各矿根据实际按煤种结构增减化验项目;

2.矿新出原煤应每日化验。

分管领导:

审核人:

化验人:

 

附件2:

XX公司X月X旬煤质完成对照表(样表)

化验编号:

日期:

项目

硫分(%)

水分(%)

备注

下达指标

实际完成

偏离

下达指标

实际完成

偏离

下达指标

实际完成

偏离

煤矿1

煤矿2

煤矿3

合计

备注

1.公司根据实际按煤种结构增减指标项目;

2.每旬应备注说明煤质偏离主要影响因素,并制定针对性地整改措施。

 

附件3:

XX公司X月煤质分析报告(模板)

一、概述:

简要描述本月安全生产、原煤产量、煤炭质量等管理过程中遇到的困难、采取的措施和取得的效果。

二、主要指标完成情况及偏离因素分析

项目

硫分(%)

水分(%)

备注

下达指标

实际完成

偏离

环比变化

下达指标

实际完成

偏离

环比变化

下达指标

实际完成

偏离

环比变化

煤矿1

煤矿2

合计

备注

1.各公司根据实际按煤种结构增减指标项目。

影响因素分析(以数据为基础):

1、…

2、…

注意:

分矿并逐项对本月煤质指标偏离的主要原因进行详细分析,查找煤质影响的真正原因;影响因素应按其对煤质的影响力度从重到轻排序分析;针对每个影响因素,尽量说明偏离程度对本月销售价格、原煤销量等影响量;分析说明此影响因素预计会持续多长时间。

三、本月采取的主要措施:

1、…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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