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电力用户准入与退出管理实施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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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电力用户准入与退出管理实施细则

北京市电力用户准入与退出管理实施细则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9号)、《关于印发电力体制改革配套文件的通知》(发改经体〔2015〕2752号)、《电力中长期交易基本规则》(发改能源规〔2020〕889号)、《关于深入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做好新形势下电力需求侧管理工作的通知》(发改运行规〔2017〕1690号)、《京津唐电网电力中长期交易暂行规则》(华北监能市场〔2017〕543号)、《北京市新增产业的禁止和限制目录》(2018年版)、《中国制造2025北京行动纲要》(京政发〔2015〕60号)、《北京市工业企业技术改造指导目录(2016年版)》、《北京市工业污染行业生产工艺调整退出及设备淘汰目录(2017年版)》(京政办发〔2017〕33号)、《关于建立健全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保障机制的通知》(发改能源〔2019〕807号)等系列政策文件,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参与电力市场化交易的北京市电力用户准入与退出的管理。

第三条电力用户市场准入根据北京市电力市场化交易工作总体安排分阶段逐批开放。

第四条电力用户应遵循“理性、合规、自愿、自律”的原则,参加电力市场交易。

第五条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城市管理委”)负责北京市电力用户市场准入与退出的管理。

第二章准入与退出

第六条电力用户准入条件:

(一)具有法人资格、财务独立核算、信用良好、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企业。

内部核算的企业经法人单位授权,可参与交易;

(二)符合国家和北京市产业政策,单位能耗达到标准,符合生态环境保护规定,符合行业准入条件;数据中心在属地行业主管部门履行项目备案手续;

(三)符合电网接入规范、满足电网安全技术要求,用电负荷相对稳定,与电网企业签订正式供用电协议(合同);

(四)拥有自备电厂的电力用户应按照国家规定承担政府性基金及附加、政策性交叉补贴;

(五)具备相应的计量能力或者替代技术手段,满足市场计量和结算的要求;

(六)执行大工业和一般工商业电价;不执行阶梯电价、差别性和惩罚性电价。

第七条进入电力市场后,上一年度用电量在500万千瓦时以下的企业,由售电公司代理参与市场化交易;上一年度用电量500万千瓦时及以上的企业,可直接或委托售电公司代理参与市场化交易。

第八条在一个合同期内,每一个委托售电公司代理参与市场交易的电力用户,只能委托一家售电公司代理参与交易,不能同时委托多家售电公司代理参与交易。

第九条不符合国家和北京市产业政策的电力用户暂不准入,产品和工艺属于淘汰类和限制类的电力用户严格执行现有差别电价政策。

第十条参与市场化交易(含批发、零售交易)的电力用户全部电量需通过批发或者零售交易购买,且不得同时参加批发交易和零售交易。

所有参加市场化交易的电力用户市场化电量部分均不再执行目录电价。

第十一条电力用户准入申请材料包括:

(一)北京市电力用户申请表;

(二)企业法定代表人承诺书;

(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四)营业执照复印件;

(五)内部核算的企业需提交相应法人单位的授权书;

(六)数据中心提交属地行业主管部门项目备案材料。

第十二条市场准入通知发布后,申请参与市场化交易的电力用户在首都电力交易平台()填报申请信息并上传准入申请材料,纸质版材料(1份,加盖公章)提交首都电力交易中心。

电力用户应当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规性和完备性负责。

首都电力交易中心对电力用户提供材料的完整性进行核验,并完成电力用户材料分类梳理工作,对不符合要求的,通过系统进行告知。

第十三条首都电力交易中心将电力用户涉电信息移送国网北京市电力公司;国网北京市电力公司进行核对,并将结果反馈首都电力交易中心。

第十四条首都电力交易中心将符合准入条件的电力用户名单报送市城市管理委;市城市管理委通过门户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电力用户准入自动生效。

第十五条电力用户入市后,原则上不得自行退出电力市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到首都电力交易中心办理正常退市手续:

(一)电力用户宣告破产,不再用电;

(二)因国家政策、电力市场规则发生重大调整,导致原有电力用户非自身原因无法继续参加市场的情况;

(三)因电网网架调整,导致电力用户的用电物理属性无法满足北京市市场准入条件。

上述电力用户,在办理正常退市手续后,执行国家有关用电政策。

第十六条无正当理由退市的电力用户,原则上原法人以及其法人代表三年内均不得再选择市场化交易。

第十七条无正当理由退市的电力用户,由为其提供输配电服务的电网企业承担保底供电责任。

电网企业与电力用户交易的保底价格在电力用户缴纳输配电价的基础上,按照政府核定的目录电价的1.2-2倍执行。

第十八条完成市场注册且已开展交易的电力用户,合同期满后未签订新的交易合同但发生实际用电时,不再按照政府目录电价结算,按照保底价格进行结算。

完成市场注册但未开展交易的电力用户,执行政府目录电价。

第三章市场注册、变更与注销

第十九条电力用户完成准入后,应在首都电力交易中心办理市场注册等相关手续。

第二十条当国家政策调整或者交易规则发生重大变化时,首都电力交易中心可组织已注册的电力用户重新办理注册手续。

第二十一条电力用户注册信息发生变更时,应当及时在首都电力交易平台提出变更申请。

电力用户用电类别、法人、法定代表人、公司主要股东等信息有重大变化的应再次予以承诺。

首都电力交易中心在信息发布网站对其进行公示,公示期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由首都电力交易中心向所有市场主体发布。

第二十二条电力用户发生并户、销户、过户、改名(改变客户名称)或者改压、改类等用电业务变更时,电力用户应当在国网北京市电力公司实际业务变更完成后,及时到首都电力交易中心办理注册信息变更手续。

第二十三条退出电力市场交易的电力用户,应及时向首都电力交易中心提交注销申请,退出前应将所有已签订的交易合同履行完毕或转让完成。

首都电力交易中心确认后,在市城市管理委网站、首都电力交易平台向社会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由首都电力交易中心为用户完成注销手续,并将有关情况上报市城市管理委。

第四章监督和管理

第二十四条市城市管理委会同相关部门对参与电力市场交易的电力用户准入、注册、交易、变更、退市等各环节工作实施监管。

第二十五条对于滥用市场操纵力、不良交易等违反电力市场秩序的行为,首都电力交易中心将有关情况报送市城市管理委、华北能源监管局,并进行市场内部曝光。

第二十六条针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交易规则、存在失信行为、弄虚作假等情况的电力用户,市城市管理委会同华北能源监管局根据职能组织调查确认,情况属实的,将其纳入不良信用记录,采取警告或限制交易等措施实施联合惩戒;情节特别严重或拒不整改的,强制退出市场,并纳入失信企业黑名单。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本实施细则由市城市管理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按《电力中长期交易基本规则》(发改能源规〔2020〕889号)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并根据国家电力体制改革有关政策及售电侧改革工作推进情况适时调整。

原《北京市电力用户准入与退出管理实施细则》(京管发〔2018〕71号)即日起废止。

附件:

1.北京市电力用户申请表

2.企业法定代表人承诺书

3.法人单位授权书(内部核算企业)

附件1

北京市电力用户申请表

填报日期:

年月日

企业名称

(公章)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信息

姓名

性别

国籍

固定电话

移动电话

联系人信息

姓名

手机

邮箱

通信地址

所在地区

□东城□西城□朝阳□海淀□丰台□石景山□通州□昌平□门头沟□房山□大兴□平谷□怀柔□密云□顺义□延庆□经开区

企业信息

企业所属行业

是否合并

申报

□是

□否

是否符合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要求

□是

□否

单位能耗

是否达标

□符合

□不符合

是否符合生态环境保护规定

□符合

□不符合

是否符合

行业准入

条件

□是

□否

是否符合电网接入规范、满足电网安全技术要求

□是

□否

用电负荷

是否相对稳定

□是

□否

是否与电网企业签订正式供用电协议(合同)

□是

□否

是否满足市场计量和结算的要求

□是

□否

是否执行阶梯电价、差别性和惩罚性电价

□执行

不执行

用电情况

执行电价

类别

大工业电价

电压等级(千伏)

上一年度年用电量(万千瓦时)

本年度年预计用电量(万千瓦时)

一般工商业电价

电压等级(千伏)

上一年度年用电量(万千瓦时)

本年度年预计用电量(万千瓦时)

全部

客户编号信息

用户编号1

用电地址

企业名称

□本企业/□分公司:

用户编号2

用电地址

企业名称

□本企业/□分公司:

用户编号3

用电地址

企业名称

□本企业/□分公司:

用户编号4

用电地址

企业名称

□本企业/□分公司:

用户编号5

用电地址

企业名称

□本企业/□分公司:

用户编号6

用电地址

企业名称

□本企业/□分公司:

用户编号7

用电地址

企业名称

□本企业/□分公司:

用户编号8

用电地址

企业名称

□本企业/□分公司:

用户编号9

用电地址

企业名称

□本企业/□分公司:

用户编号10

用电地址

企业名称

□本企业/□分公司:

用户编号11

用电地址

企业名称

□本企业/□分公司:

用户编号12

用电地址

企业名称

□本企业/□分公司:

用户编号13

用电地址

企业名称

□本企业/□分公司:

用户编号14

用电地址

企业名称

□本企业/□分公司:

填报说明

一、本表适用于北京市申请参加电力市场化交易的用户。

二、本表应使用黑色钢笔或签字笔填写,或使用计算机打印,要求字迹工整,不得涂改。

三、表中所有内容均需填写,不得有空项,填写内容中存在□请在相应位置打√。

四、本表一律用中文填写,数字均使用阿拉伯数字。

五、本表可在市城市管理委官方网站下载后用A4纸打印。

六、填报单位请对照单位实际情况,如实、准确填写,用户编号、用电地址参照《用电客户电费交费通知单》填写。

涉及到相关用电信息,可咨询属地供电公司。

七、合并电量申报的电力用户必须为同一企业法人。

如需合并申报,请在“分公司”前□内打√,并填写被合并申报企业名称。

八、如申报户号较多,请另行添加,并用A4纸打印。

九、名词解释:

1.企业所属行业:

企业在国民经济行业分类里隶属的行业类别。

2.用电负荷:

电能用户的用电设备在某一时刻向电力系统取用的电功率的总和,也称电力负荷。

附件2

企业法定代表人承诺书

本人(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护照号码)郑重声明,本企业填报的《北京市电力用户申请表》及附件材料的内容全部真实,无任何隐瞒和欺骗行为。

本企业承诺本企业符合《北京市电力用户准入及退出管理实施细则》中电力用户的准入条件;承诺首都电力交易平台申报用户编号为我单位全部用电户号;同意北京市电力行业管理综合服务平台对其实施在线监测,根据需要参与我市电力需求响应;承诺履行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责任。

如有隐瞒情况和提供虚假材料以及其他违规行为,本企业和本人愿意接受市城市管理委及其他有关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给予的处罚。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签章):

(企业公章)

 

年月日

附件3

法人单位授权书

(内部核算企业)

授权单位:

被授权单位:

授权事项及权限:

根据《北京市电力用户准入和退出管理实施细则》(修订版)要求,被授权单位作为我单位内部核算企业,经我单位内部决策,同意其作为市场主体独立参与电力市场化交易。

授权有效期限:

自被授权单位入市之日起至退市之日止

特此授权。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签章):

授权单位(盖章):

年月日

(联系人:

联系方式:

备注:

不属于内部核算的企业无需填写此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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