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贸易学术论文提纲

贸易学术论文提纲

  随着我国外贸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对外贸易保持了增长势头,为国有商业银行发展贸易融资业务提供了更为广阔的空间。

  通过分析我国国有商业银行经营和管理贸易融资业务中存在的问题,探求发展国际贸易融资的措施和方法。

  近几年来,我国对外贸易的数量及范围迅速扩大,对外贸易的主体将向多层次扩展,国际贸易结算工具将呈现出多样化趋势。

  与之相应的国际贸易融资方式亦将呈现出前所未有的多样化、复杂性和专业化,其潜在的风险在不断地增长和变化。

  对于我国国有商业银行来说,如何把握机遇,扩大国际贸易融资、揽收国际结算业务,最大限度地获取中间业务和融资效益的同时,又要有效地防范和控制融资风险,也是值得关注的问题。

  一、国有商业银行国际贸易融资业务的发展趋势高新科学技术的发展,加快了国际贸易供应链的形成和电子商务及互联网技术的发展步伐,促进了国际贸易融资的发展,使得国际贸易融资在方式和市场组织形式上发生了一系列的深刻的变化。

  

(一)参与供应链各个环节,顺应国际贸易发展趋势为了顺应国际贸易供应链发展趋势,一些国际大银行已不再只是对客户在国际贸易中的某个环节或阶段进行局部的融资,而是更加关注客户在整个贸易周期的需求,从买卖双方签订合同开始,追踪整个供应链中货物及资金的走向。

  

(二)创新信用证业务,提高贸易融资业务竞争力国内贸易的特点和性质上与国际贸易有很多相似之处。

  因此,国有商业银行可将国际贸易融资的操作方式移植到国内贸易融资上,根据我国目前的信用环境和业务风险程度,开展国内信用证业务。

  另外,国有商业银行也可以通过创新应收账款融资来提高银行发展贸易融资业务的竞争力。

  国有商业银行可根据自身条件大力开展保理、福费廷、出口商票和出口信用保险等融资业务,在具体操作过程中可采用第三方买断、资产证券化、风险参与、再担保等方式来分担风险,进而促进贸易融资业务的发展。

  (三)创新电子化管理方式,为客户获得业务资源创造条件随着网络信息技术和计算机的普及,国有商业银行应与时俱进,充分利用高新技术建立电子商务平台,参与国际电子结算支付系统。

  电子商务平台既能为买方提供了货到付款交易的自由,又可为卖方提供支付的保护,为银行、保险公司、运输公司提供业务资源,为客户获得业务资源创造有利条件,同时也有效地降低国际贸易风险。

  二、国有商业银行贸易融资业务存在的问题目前,我国国有商业银行国际贸易融资业务操作管理比较粗放,没有完全建立各种融资业务的规范标准、业务操作流程和风险防控体系,开展的国际贸易融资业务以减免保证金开证、出口打包放款、进出口押汇等基本形式为主,而像国际保理等较复杂的业务所占比重较少,国际贸易融资业务量与市场提供的空间相比不协调。

  借鉴国际贸易融资的经验教训,结合我国的实际,我国国有商业银行国际贸易融资业务存在以下问题。

  

(一)对贸易融资业务的重要性和风险性认识不够首先,国有商业银行的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对国际贸易融资业务缺乏了解,也无经验,对国际贸易融资业务的风险性认识较为肤浅。

  表现为两种倾向:

一是错误地认为国际贸易融资不需要动用实际资金,只需出借单据或开出信用证就可以从客户赚取手续费和融资利息,是零风险业务;二是当出现问题后,又认为国际贸易融资风险很大,采取的措施导致国际贸易融资授信比一般贷款难,审批时间长,制约了该业务的发展。

  其次,国有商业银行的传统业务是本币业务,国际业务的比重相对较少,在机构、人才、客户方面均不占优势,以致认为与其花费大量人力、物力和财力去发展国际贸易融资,还不如集中精力抓好本币业务。

  再次,对国际贸易融资业务在提高银行的盈利能力,优化信贷资产质量等方面的作用认识不足,认为贸易融资业务在整个信贷资产中的数量少,作用不大,从而导致银行在这其间埋下风险隐患。

  

(二)国有商业银行内部缺乏有效的风险防控体系国际贸易融资的特点决定了其涉及的风险较为复杂,但它们是可以预测和防范的。

  国际贸易融资业务所涉及的风险有客户风险、国家风险、国外代理行风险、国际市场风险和内部操作风险。

  这些风险的管理需要先进的技术手段将银行相关部门之间、分支行之间有机地联系在一起。

  而目前我国国有商业银行在外汇业务的处理程序方面较为落后,不同的分支行和不同的部门之间业务相互独立运行,缺少网络资源共享,缺乏统一的协调管理,以至于无法达到共享资源、监控风险、相互制约的目的。

  (三)国际贸易融资模式落后,融资对象比较集由目前,我国国有商业银行办理的贸易融资业务仍是以出口打包贷款、进出口押汇等传统方式为主,约占贸易融资总量的70%,而相对于保理、福费廷等较为复杂的业务则开展十分有限,这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贸易融资业务的发展。

  国有大中型企业是我国国民经济的重要支柱,无论是国有商业银行还是政策性银行都倾向于将融资对象定位于大中型企业。

  而目前我国非国有企业即三资企业、外资企业、外贸私营企业却只能得到很少一部分的贸易融资,这与它们的迅速发展和在我国对外贸易发展中所占比例的不断提高的现状不相适应。

  同时,办理融资的手续烦琐,融资条件较为苛刻。

  企业在申请国际贸易融资的过程中,申请程序复杂、手续烦琐,相应的办理条件也有很多限制,大大增加了企业的经营成本,使得企业产生畏难情绪,很多企业对国际贸易融资的需求就在这种环境中给打消了。

  (四)无序竞争破坏了融资业务风险管理标准我国金融立法滞后于业务发展,违规操作的事件时有发生,法律纠纷不断。

  押汇业务中商业银行对货物的单据与货物的权利如何,进口押汇中常用的信托收据是否有效,远期信用证业务中银行已经承兑的汇票是否可以由法院支付等,法律暂未作出明文规定。

  随着国有商业银行国际结算业务竞争的日益激烈,各家银行为争取更大的市场份额,竞相以优惠的条件吸引客户,对企业客户的资信调查和审查的要求越来越低,放松了对贸易融资风险的控制。

  有的国有商业银行只注重企业自身的财务能力,缺少对企业贸易背景和上下游资信情况的前期调查,将对国际贸易融资业务带来极大的风险。

  有的银行降低了开证保证金的收取比例;有的甚至采取授信开证,免收保证金;有的在保证金不足且担保或抵押手续不全的情况下对外开立远期信用证。

  这些做法破坏了风险管理的标准,加剧了国有商业银行贸易融资业务的风险。

  三、国有商业银行拓展国际贸易融资业务的对策为促进国际贸易融资业务的发展,我国国有商业银行、企业必须探索出解决当前国际贸易融资业务中存在问题的措施,强化风险意识,尽快建立和完善风险防范体系,不断提高国际贸易融资风险的识别和防范能力。

  

(一)增强发展国际贸易融资业务意识,提高防范国际贸易融资风险的能力一是拓展国际贸易融资业务是实现现代国有商业银行功能的内在要求。

  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进程的不断加快,社会经济活动的国际化特征日益明显,跨境贸易和投资已成为推动国民经济发展的重要引擎。

  一家现代国有商业银行如果不能提供涵盖本外币的综合性金融服务,就会在业务发展中自我设限,就不能全面、充分、有效地参与市场竞争。

  因此,国有商业银行要认清形势,转变经营观念,顺应时代要求,加快推进国际贸易融资业务的发展。

  二是要调整经营策略和工作思路,积极搜索市场信息,密切关注国际贸易市场动态,了解商品行情变化,提高对国际贸易市场的洞察力。

  三是要引进和培养高素质的国际业务人才,建立懂产品、懂政策、懂外语、懂市场的国际贸易融资专业队伍,不断提高防范国际贸易融资风险的意识和能力,努力防范和化解国际贸易融资风险。

  

(二)加强协调合作,创新适应国际贸易融资发展的风险控制手段一是建立以政府为主导,国有商业银行积极参与的国际贸易融资风险防范体系。

  要加强协调合作,密切跟踪国际形势发展,收集各种风险信息,建立风险识别信息库和行业风险发布机制,及时公布不良买家信息,让银行和企业能够采取得力措施防范收汇风险,为外贸的平衡增长提供保证。

  二是调整国有商业银行内部机构设置,适应国际贸易融资业务运作模式,有效防控国际贸易融资风险。

  要将贸易融资业务,纳入国有商业银行信贷管理,通过建立和完善审贷分离制度,将信贷风险和国际结算风险由信贷部、贷款审查委员会和国际业务部负责,达到在统一综合授信管理体系下的审贷分离,前后台部门各司其职,防范和控制国际贸易融资风险的目的。

  三是企业要充分利用政策性出口信用保险和其他规避风险等途径,防范和化解风险。

  要利用国家出口信贷政策,通过合理确定结算方式、投保出口信用保险,获得类似与信用证的风险保障和融资便利,实现降低经营费用、提高市场竞争力和收益水平的目标。

  (三)拓展贸易融资业务,培育良好的国际贸易融资环境一是加强合作,争取国际贸易融资新客户。

  在目前众多国外投资者看好中国市场、对外贸易发展较好的形势下,我国国有商业银行应该抓住这一有利时机,与国外银行联手开拓和占领国内的外汇业务市场,争取一些在国内落户的外资项目,多方面、多层次地拓展贸易融资业务。

  二是积极创新国际贸易融资产品。

  根据市场需求,通过国际贸易融资的产品设计与贸易链有机结合,不断开发和拓展新业务,有效地解决中小企业在采购和销售中的融资需求。

  同时,根据客户的需求量身定做国际贸易融资产品,将传统方式与新的国际贸易融资方式结合起来,使国际贸易融资服务“增值。

  三是提升科技支撑,完善系统支持。

  国有商业银行要结合市场环境的变化,制定金融电子化发展战略,有选择地移植先进银行的先进技术,并开发适合国有商业银行经营国际化的电子技术,大力发展虚拟金融电子商务,通过网上银行、电话银行、手机银行等电子银行办理国际业务,加快上收银行单证业务,建立国际结算处理、贸易融资审批的分中心,统一处理流程和标准,实现电子化集约经营和“三A式服务。

  即在任何时候(Anytime)、任何地方(Anywhere)、以任何方式(Any-how)为客户提供金融服务。

  要将传统意义上的“有形经营场所有效地向“虚拟化的电子商务延伸,从而进一步开拓国际业务的生存空间,提高国际贸易融资业务的技术水平。

  (四)完善管理制度,规范业务流程,实施全过程的风险监管一是完善国际贸易融资业务的法律保障和制度约束机制。

  要结合当前复杂的国际政治环境和国际贸易融资业务发展需求,分析国际惯例与我国现行法律之间存在的问题,找出与新形势不相适应的地方和存在的漏洞,为科学立法提供依据。

  要完善相关规章制度,加快与国际惯例和通行做法的接轨,建立和规范国际贸易融资业务操作流程,最大限度地保障银行和企业的利益,降低融资风险系数。

  二是做好融资调查审查工作。

  全面调查、了解申请企业的资信状况、企业的经营能力、履约能力以及该单业务的盈利情况。

  严格审查开证申请人的品行、开证行的资信及信用证条款,严格核定融资授信额度,认真审核单证,控制操作风险,把好贸易融资调查审查关,确保贸易融资业务运营安全。

  三是要强化国际贸易融资业务在线监控功能。

  通过风险信息分析、利用,增强非现场监管的实时性、针对性、有效性和非现场监管力度,强化有效识别和管控国际贸易融资风险的能力。

  在解决这些纠纷的过程中,出于维护贸易利益和贸易秩序的考虑,双方经常委派专门的纠纷调解者,也曾出现非正规的协商机构和裁决规则,甚至形成了简单的贸易申诉惯例,尽可能避免贸易纠纷的扩大和贸易冲突的升级。

  尽管这些惯例、规则仍然相当脆弱,也难免带有一些就事论事的特点,但隋唐政府为解决中外贸易纠纷的各种努力对维护中外贸易环境发挥了积极作用。

  关键词:

隋唐中外贸易贸易纠纷贸易申诉作者简介:

贾志刚,男,山西朔州人,历史学博士,西北大学文博学院副教授。

  隋唐时期,中外贸易问题曾经引起很多学者的关注,如张泽咸先生就唐代边境互市贸易和对外贸易进行了专门研究,[1]417-495蔡鸿生等先生对唐代商胡的朝贡贸易有过系统分析,[2]46-74冻国栋先生曾对唐代的民族贸易和管理提出过自己的看法,[3]340-356乌廷玉等先生就唐代国际贸易、海外贸易等问题进行了深入探讨,[4]5-8陈明先生关注中外药材贸易中商胡以次充好博得厚利的现象,[5]4-26蒋致洁先生对丝绸之路的贸易史予以重点研究,[6]88-95温翠芳先生研究唐代外来香药贸易的史事,[7]20-45还有不少学者探讨了唐代的绢马贸易问题[8]349-352等。

  诸多学者对唐代的中外贸易问题的研究,已经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绩,但各种贸易形式所引发的贸易冲突问题,以及贸易双方为寻求解决贸易冲突而付出的努力,却未见系统探讨,这些事实或现象的存在所引发的社会问题,仍有待于进一步揭示和探索,存在着继续研究的必要性。

  一、唐朝南部沿海的贸易纠纷及其解决在日常的贸易交往中,发生贸易纠纷是难免的,如何解决这些纠纷也成为隋唐时期中外贸易史的一个重要问题。

  根据唐人李肇的记录,每年到广州、安南的外国海舶中,“师子国舶最大,梯而上下数丈,皆积宝货。

  至则本道奏报,郡邑为之喧阗。

  有蕃长为主领,市舶使籍其名物,纳舶脚,禁珍异。

  蕃商有以欺诈入牢狱者[9]199。

  外国船舶来唐朝贸易有蕃长主领,唐朝则以市舶使负责管理,对蕃舶征收所谓的“舶脚之税,并禁限珍异之物的交易。

  值得注意的是,李肇还特别记载了某些蕃商因为欺诈被抓入牢狱的事例,说明在广州、安南等沿海贸易过程中,唐朝市舶使或押蕃舶使等专职人员或专门机构可以惩罚贸易中的欺诈行为,维护中外交易的秩序,从而也应当承担起中外贸易纠纷的调解任务。

  隋唐时期,南海牧守率多贪冒的记载不绝于史,①贪求海商珍货的岭南官员除了吕思勉先生列举的12人外,还有党仁弘、李复[10]5394、刘巨鳞、彭杲[10]3070等。

  事实上,隋唐岭南贪婪侵渔的吏风屡禁不止,贪鄙无耻者实际会更多,只是其名字未必都能记载下来。

  如元和十二年(817)孔戣出任岭南节度使,[11]1031史载“蕃舶泊步有下碇税,始至有阅货宴,所饷犀琲,下及仆隶。

  戣禁绝,无所求索[12]5009。

  孔戣出任岭南节度使之前,蕃舶来广州要交纳下碇税,还存在阅货宴、杂馈饷等名目。

  孔戣到任后发令禁绝对蕃商的非法索取,但是否从此就能禁绝,不得其详。

  到开成元年(836)卢钧任岭南节度使前,“海道商舶始至,异时帅府争先往,贱售其珍。

  钧一不取,时称洁廉[12]5367。

  帅府之僚属用低价强买商舶珍货,也属于对商舶的侵渔行为,实际上就是一种贸易不公,势必会引起贸易纠纷。

  卢钧用何办法解决问题,此处并未提及,《旧唐书》卷177《卢钧传》记:

“请监军领市舶使,己一不干预。

  知卢钧为平息贸易纠纷所采取的办法是委派监军任市舶使,专门管理中外贸易事务,节度使不去干预其事。

  但卢钧的办法只能使帅府之僚属无法勒取海舶珍货,节度使赢得廉洁之名,却无法保证监军担任之市舶使及其属僚对蕃舶的侵刻,所以其清廉只能是暂时的清廉。

  阿拉伯商人阿布·赛义德·哈桑《中国印度见闻录》卷2《中国见闻续记》载,一位原籍是呼罗珊(khurasān)的商人,自伊拉克采购了一大批货物运到中国,在广州,被皇帝派出选购舶来品的宦官采取强制手段拿走了货物,因此,市舶使和商人产生了纠纷:

有一次,在象牙和另外一些货品的交易上,他(宦官,笔者按)跟那个商人发生了争执,商人拒不出卖,因而双方的冲突愈演愈烈。

  宦官竟采取强制手段,把商人带来的好货拿走了。

  在他看来,他和商人之间发生的这桩事,是微不足道的,所以根本不把它放在心上。

  [13]115宦官以替皇帝选购舶来品为名,在呼罗珊商人拒不出卖的情况下,采取强制手段拿走象牙等好货,引发冲突,而对于这样强制拿走好货的事件,宦官认为是微不足道的,或许也可理解为习以为常。

  但那位商人却并不罢休,他花了两个多月的时间来到皇帝的京城胡姆丹(khumdān)即唐都长安,向唐朝皇帝申诉。

  商人“就把同宦官怎样发生争执,宦官又怎样强行夺走他的货物,都一一报告,经过调查取证后,皇帝召回了那个宦官,“把他的财产没收了……把这个宦官留在了皇陵当了看守[13]116-117。

  日本学者藤本胜次认为交易之初只是普通价钱争执,但因为市舶使使用不法手段强制收购,[13]151升级为贸易纠纷,最后在商人进京告御状的情况下才讨回公道,可见普通海商要争取公正合理的裁断并不容易。

  大中三年(849),韦正贯任岭南节度使,“先是,南海舶贾始至,大帅必取象犀明珠,上珍而售以下直。

  正贯既至,无所取,吏咨其清。

  [12]4937由此可知,岭南节度使及其属僚仍然盘剥蕃舶,前述卢钧的节度使不干预政策只是临时措施,并未形成制度。

  另据唐人萧邺《岭南节度使韦公(正贯)神道碑》记:

“先是,海外蕃贾赢象犀贝珠而至者,帅与监舶使必搂其伟异,而以比弊抑偿之,至者见欺,来者殆绝。

  公悉变故态,一无取求,问其所安,交易其物,海客大至。

  [14]7945在此之前,商舶来广州贸易,不仅大帅府要“贱售其珍,就连监舶使也要以低价强取蕃舶珍货,节度使与监舶使以管理者的身份强买强购,致使蕃舶不堪重负,这必然要引发更频繁的贸易纠纷。

  因为蕃舶处于“至者见欺的贸易环境中,其诉讼又难以得到公正的裁断,他们只好以逃避的办法来应对这样的贸易纠葛,出现“来者殆绝的现象也就不难理解。

  韦正贯在任期间采取的调解措施是:

一方面对蕃商“问其所安,一方面又禁止官吏对蕃舶的勒索。

  因为他解决贸易纠纷的态度积极,保证蕃商“交易其物的基本利益,极有可能出现“海客大至的局面。

  韦正贯担任岭南节度使时(849-851),[11]1037谁充任广州市舶使,史无明文。

  出土于西安东郊的《唐李敬实墓志》能提供一些重要的信息:

“大中四年,除广州都监兼市舶使,才及下车,得三军畏威,夷人安泰。

  不逾旬月,蕃商大至。

  宝货盈衢,贡献不愆。

  [15]32-36李敬实于大中四年(850)出任市舶使,正逢岭南节度使韦正贯对海商推行“问其所安,一无所取的安抚政策,这才有李敬实就任“不逾旬月,蕃商大至,宝货盈衢,贡献不愆的良好形势,否则,《墓志》所言的旬月之间就能宝货充盈之情景就无法理解。

  由此可知,在韦正贯任期内广州对外贸易一度出现“海客大至、“宝货盈衢的局面,在这一点上,出土《墓志》印证了传统文献的可靠性。

  但是,仅靠为数不多的几名清廉官员来维持唐朝南方沿海的中外贸易环境,只能是一厢情愿。

  多数情况下,蕃舶海商不仅得不到公平交易的待遇,在遇到贸易纠纷时其申诉也难以保证得到公正裁决,不可避免地出现一般的贸易纠纷升级为贸易冲突,甚至引发社会动荡。

  一般的贸易纠纷升级为贸易冲突的情况时有发生。

  《新唐书》卷4《则天皇后纪》光宅元年(684)七月条:

“广州昆仑杀其都督路元睿。

  对于此事,《旧唐书》记录为:

“广州地际南海,每岁有昆仑乘舶以珍物与中国交市。

  旧都督路元睿冒求其货,昆仑怀刃杀之。

  [16]2897广州每年都有外商以船舶载奇珍异宝来交易,最多时每年40余舶,少也不下数舶。

  [16]3635史载,隋唐任职广州之官吏清正廉洁者极少,为什么惟独路元睿就因贪求昆仑财货而被刺杀呢?

《资治通鉴》较为详细地记载了此事的前因后果:

“广州都督路元睿为昆仑所杀。

  元睿暗懦,僚属恣横。

  有商舶至,僚属侵渔不已,商胡诉于元睿。

  元睿索枷,欲系治之。

  群胡怒,有昆仑袖剑直登厅事,杀元睿及左右十余人而去。

  无敢近者,登舟入海,追之不及。

  [17]6420据此可知,路元睿之被刺杀间接原因是他袒护僚属侵渔商舶,直接原因是他在处理诸商胡的诉讼时执法不公所引起,是海商在唐朝的贸易利益受到侵害,且其贸易诉讼又得不到公正的裁断,所导致的一种贸易冲突。

  故此事件的性质是中外贸易纠纷引起的贸易冲突,并非诸书所记的路元睿“冒求其货而引发的刺杀案件。

  也有日常的贸易纠纷得不到解决而引发社会动乱。

  唐代宗大历八年(773),岭南将哥舒晃杀节度使吕崇贲,据岭南反。

  唐政府任命路嗣恭为岭南节度使,率兵平乱,“及平广州,商舶之徒,多因晃事诛之,嗣恭前后没其家财宝数百万贯,尽入私室,不以贡献[16]3500。

  路嗣恭借平定哥舒晃之叛乱,诛杀并没收商舶之家产,此“商舶,《新唐书》本传称为“舶商[12]4624,应指乘海舶来广州贸易的蕃商,但舶商为何被牵连到哥舒晃的叛乱之中,其原委已无法得知,也许舶商支持或参与了此次事件。

  因为岭南节使、广州刺史及僚属经常借故盘剥舶商,平日的贸易纠纷得不到及时的解决,也许就会引起蕃商对广州地方政府的积怨,有些蕃商参与哥舒晃叛乱也有可能,否则路嗣恭因哥舒晃事诛杀商舶之徒就难逃滥杀之罪名。

  此前,唐肃宗乾元元年(758)也曾发生“波斯与大食同寇广州,劫仓库,焚庐舍,浮海而去的事件,波斯国与大食国突然进攻广州城的原因不明,极有可能也是贸易纠纷升级为贸易冲突,进而演变成兵戎相见的军事冲突。

  二、张光晟事件的定性隋唐时期,不仅岭南沿海发生了中外贸易纠纷,在唐朝与北方诸族的交易中也引起了不少贸易纠纷事件,同样应当予以关注。

  唐德宗建中元年(780)八月,“振武军使张光晟杀领蕃回纥首领突董统等千人,收驼马千余,缯锦十万匹。

  关于张光晟在振武的这次事件,其他文献的记载与此略有差异,《旧唐书》卷127《张光晟传》:

建中元年,回纥突董、梅录领众并杂种胡等自京师还国,舆载金帛,相属于道。

  光晟讶其装橐颇多,潜令驿吏以长锥刺之,则皆辇归所诱致京师妇人也。

  遂绐突董及所领徒悉令赴宴,酒酣,光晟伏甲尽拘而杀之,死者千余人,唯留二胡归国复命。

  遂部其妇人,给粮还京,收其金帛,赏赉军士。

  后回纥遣使来诉,上不欲甚阻蕃情,征拜右金吾将军。

  回纥犹怨怼不已,又降为睦王傅。

  振武军使张光晟所杀的千余人包括回纥和杂种胡,杀人的理由是回纥以装橐辇归诱致京师妇人,杀人办法是酒酣后伏甲拘杀,只留下二胡人归国复命。

  其后,回纥遣使就此事件向唐朝提出申诉。

  而司马光《资治通鉴》的记载却有多处与此有出入,在事件原因、杀人手段、杀人数字、未杀人数上均不同。

  司马光认为:

其一,张光晟共杀回纥九百余人,而不是千余人;其二,此事的原因是回纥之众为京师人患,为振武人苦,为九姓胡出卖,直到为张光晟杀害,并未提到回纥诱归京师妇人;其三,事件的经过是回纥鞭打振武副将,张光晟勒兵掩击,并非是悉令赴宴,酒酣伏甲杀之;最后,只留一人归国复命,而不是二人。

  [17]7287-7288究竟谁的记录更接近事实,有待通解。

  在此事之后,张光晟奏报唐朝中央:

“回纥鞭辱大将,且谋袭据振武,故先事诛之。

  认为回纥有袭据振武的企图,这当然是张光晟为自己行为辩护的一面之词。

  也有唐人认为“张光晟谋杀回纥酋帅[12]4726,谋杀也许代表当时唐人对此事的看法。

  关于此事,还有另一种说法,唐朝派源休出使回纥,回纥大相颉于思迦责问杀害突董的原因,源休说:

“突董等自与张光晟忿斗而死,非天子命也。

  [16]3575按照唐朝使者源休的解释,张光晟与回纥突董因私忿而斗死,并不是国家行为,各执一词,难辨是非。

  不管在此事的记载中差异有多少,原因如何分歧,其性质是可以判定的,窃以为这个事件既是政治流血事件,也是一场经济贸易冲突。

  首先,回纥辇重赀归国的背景值得注意。

  大量回纥人与冒充回纥的九姓杂种胡商人来唐朝贸易取利,“始,回纥至中国,常参以九姓胡,往往留京师,至千人,居赀殖产甚厚。

  [12]6121有大量的九姓胡冒充回纥留居唐朝京师,享受唐朝给予回纥的贸易特权,从事囤积居奇的商贸活动。

  其次,因为回纥助唐平乱有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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