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复习资料选择简答论述.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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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复习资料选择简答论述

合同法复习资料

1:

[单选题]

我国合同法严格区分了合同的无效和可撤销,这种区分所体现的基本原则是:

A:

合同自愿原则

B:

诚实信用原则

C:

合法原则

D:

鼓励交易原则

参考答案:

D

2:

[单选题]

一方由于缔约过失应赔偿对方的范围是()

A:

信赖利益

B:

履行利益

C:

可得利益

D:

利润

参考答案:

A

3:

[单选题]

悬赏广告在性质上属于()

A:

要约邀请

B:

要约

C:

承诺

D:

反要约

参考答案:

A

4:

[单选题]甲企业与己厂签订一份供货合同,合同约定,乙供应甲竹签100捆,每根竹签单价1元,未约定总价。

后乙按照惯例供应竹签100捆,每拥100根。

甲以自己认为每捆竹签为10根,现竹签每捆为100根为理由,主张合同变更,遭乙反对,双方发生纠纷。

该纠纷的处理应()  

A:

按重大误解处理

B:

按合同解释处理

C:

按无效合同处理,或按合同解释处理

D:

按无效合同处理

参考答案:

B

5:

[单选题]

下列关于合同形式的表述,正确的是()

A:

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B:

通过电子邮件的形式订立的合同,属于采用书面形式的合同

C:

法律规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的,合同一律无效

D:

口头形式订立的合同不具有强制执行力

参考答案:

B

6:

[单选题]

下列关于债权人代位权的说法,正确的是()

A:

只要债务人息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债权人即可行使代位权

B:

债权人行使代位权时,应以债务人的名义行使

C:

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全部费用,应由债务人负担

D: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

参考答案:

D

7:

[单选题]

甲向首饰店购买钻石戒指一枚,标签上注明该钻石为“天然钻石”,买回后,有人告知该钻石实为人造钻石。

甲遂多次与首饰店交涉,历时一年半,没有结果。

现甲预请求法院撤销该买卖合同,其主张可否得到支持

A:

不可以,已超过行使撤销权的期限

B:

可以,未过两年诉讼时效

C:

可以,撤销权行使期限因中断而未超过

D:

可以,撤销权行使期限因中止而未超过

参考答案:

A

8:

[单选题]

甲与乙出版社订立了一份出版合同,后发现甲未满18周岁,属限制行为能力人,则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

A:

该合同无效

B:

该合同有效

C:

甲享有追认权

D:

乙出版社享有催告权

参考答案:

D

9:

[单选题]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

在货物运输合同关系中,其客体指什么?

()  

A:

运送行为

B:

货物

C:

运费

D:

运输工具

参考答案:

A

10:

[单选题]

甲乙双方经协商达成协议,双方法定代表人均在合同文本上签了字,但都未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

不久甲方开始分批交货,乙方收货后付款。

后因货物质量总是发生争议,诉至法院。

请问应如何认定双方达成的协议,怎样处理?

()

A:

协议无效,已履行部分双方返还

B:

协议有效,已履行部分双方返还

C:

合同未成立,已履行部分双方返还

D:

合同已成立。

已履行部分不再返还

参考答案:

D

1:

[多选题]

下列情形中,可以中止履行的是()

A:

发现对方的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B:

发现对方丧失商业信用

C:

债权人变更住所没有通知债务人,致使履行债务发生困难的

D:

执行政府指导价的合同,在合同约定的交付期限内,价格上涨

参考答案:

ABC

2:

[多选题]

下列关于赠与合同的表述哪些是正确的?

()

A:

赠与合同是有名合同

B:

赠与合同是单务合同

C:

赠与合同是诺成合同

D:

赠与合同是不要式合同

参考答案:

BCD

4:

[多选题]发生下列哪种情况,允许当事人解除合同。

()  

A:

当事人双方经协商同意

B:

当事人一方延迟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的期限内仍未履行

C:

由于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D:

当事人一方延迟履行债务或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参考答案:

ABCD

5:

[多选题]

甲委托乙前往丙厂采购男装,乙觉得丙生产的女装市场看好,便自作主张以甲的名义向丙订购。

丙未问乙的代理权限,便与之订立了了买卖合同。

对此,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

A:

甲有追认权

B:

丙有催告权

C、丙有撤销权

D:

构成表见代理

参考答案:

ABC

6:

[多选题]下列属于要约邀请的有()  

A:

某时装店在其橱窗内展示流行服装样品

B:

自选商场的货架上摆放各类明码标价的商品

C:

某公司为了推销本公司商品,向街上过往行人发放商品价目表

D:

甲公司向社会公众公告其招股说明书

参考答案:

ACD

7:

[多选题]

下列合同中,属于无效合同的有()

A:

一方以欺诈、胁迫手段订立的合同

B:

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合同

C:

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合同

D:

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

参考答案:

BCD

4:

[多选题]

主合同与从合同的关系是()

A:

主合同是可以独立存在的合同,从合同则依赖主合同的存在而存在

B:

主合同不能成立,从合同就不能有效成立

C:

主合同转让,从合同一般也随之转让

D:

主合同被撤销,从合同也将失效

E:

主合同终止,从合同也随之终止

参考答案:

ABCDE

5:

[多选题]

甲乙双方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但对履行地点和履行期限未作明确规定。

甲方处于A市,乙方处于B市。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下列正确的是()

A:

甲方向乙方交付货物应在A市

B:

甲方向乙方交付货物应在B市

C:

乙方向甲方付款应在A市

D:

甲方可以随时向乙方交付货物,但应给乙方一定的准备时间

参考答案:

ACD

6:

[多选题]

九华公司在未接到任何事先通知的情况下突然被断电,遭受重大经济损失。

下列哪些情况下供电公司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

A:

因供电设施检修中断供电

B:

为保证居民生活用电而拉闸限电

C:

因九华公司违法用电而中断供电

D:

因电线被超高车辆挂断而断电

参考答案:

ABCD

8:

[多选题]

下列合同中,属于可撤销合同的有()

A:

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

B: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的合同

C:

乘人之危订立的合同

D:

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合同

参考答案:

ABCD

10:

[单选题]

我国合同法严格区分了合同的无效和可撤销,这种区分所体现的基本原则是:

  

A:

合同自愿原则

B:

诚实信用原则

C:

合法原则

D:

鼓励交易原则

参考答案:

D

5:

[多选题]

下列选项中哪些导致承诺不生效的事由?

()

A:

受要约人改变了要约中的价格条款

B:

受要约人改变了要约人要求承诺的特定形式

C:

承诺在要约有效期限内作出,但在期限届满后到达要约人

D:

撤回承诺的通知先于承诺到达要约人

参考答案:

ACD

6:

[多选题]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下列合同中哪些属于有名合同?

A:

保管合同

B:

供用电合同

C:

联营合同

D:

科技协作合同

参考答案:

AB

7:

[单选题]

下列对可撤销的合同的表述,错误的是()

A:

受损害人既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也可以请求仲裁机关于以撤销

B:

在当事人请求变更的情况下,如果人民法院认为合适,也可以将合同撤销

C:

当事人行使撤销权的期限是一年

D:

被撤销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参考答案:

B

8:

[单选题]

甲乙双方经协商达成协议,双方法定代表人均在合同文本上签了字,但都未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

不久甲方开始分批交货,乙方收货后付款。

后因货物质量总是发生争议,诉至法院。

请问应如何认定双方达成的协议,怎样处理?

()

A:

协议无效,已履行部分双方返还

B:

协议有效,已履行部分双方返还

C:

合同未成立,已履行部分双方返还

D:

合同已成立。

已履行部分不再返还

参考答案:

D

1:

[论述题]

简述要约与要约邀请的区别

  

参考答案:

简述要约与要约邀请的区别

(1)要约是缔约的必经程序或阶段,是当事人订立合同的方式之一。

要约邀请则不是缔约的必经程序和方式

(2)目的不同。

(3)要约的内容具体确定,要约邀请则不需要这一要件。

(4)要约对要约人具有法律约束力,要约邀请的邀请者可不受该意思表示的约束。

2:

[多选题]

下列情形中,要约失效的是()

  

A:

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

B:

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

C:

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的人未做出承诺

D:

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变更

E:

要约人在要约到达受约人之前撤回要约

参考答案:

ABC

3:

[多选题]

在以下哪些情况下,买受人应当承担标的毁损、灭失的风险()

  

A:

标的物已运抵交付地点,买受人因标的物质量不合格而拒绝接受

B:

出卖人已经将标的物发运,即将到达约定的交付地点

C:

合同约定在标的物所在地交货,约定时间已过,买受人仍未前往提货

D:

买受人下落不明,出卖人将标的物提存

参考答案:

CD

5:

[多选题]

所谓合同的争议是指哪些争议?

()

  

A:

合同是否成立的争议

B:

合同文字解释的争议

C:

合同是否有效的争议

D:

合同管辖地的争议

参考答案:

ABC

6:

[单选题]

下列情形中,合同无效的是()

  

A:

在某高速公路建设的招投标活动中,某建筑公司和招标人事先串通,使该建筑公司竞标成功,与招标方订立了建设合同

B:

甲商场将某国产彩电标为日本原装,乙信以为真,从甲商场购了一台

C:

甲将商场销售的超平彩电误以为纯平彩电,从甲商场购了一台

D:

甲不慎落入水中,恰乙路过,甲大声向乙呼救,乙要求甲同意10万作为报酬

参考答案:

A

8:

[单选题]

某公司在其格式合同中规定:

“因公司的机器设备给职工造成的人身伤害,由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该公司职工网某位完成生产定额,在下班后适用一台机器石被扎断了2根手指。

王某因受伤而造成的财产损失应有谁承担()

  

A:

应当由王某自己承担,该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B:

主要由王某自己承担,该公司应当承担部分赔偿责任

C:

应当由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D:

主要由公司承担主要赔偿责任,王某自己亦应当承担部分责任

参考答案:

C

9:

[单选题]

北京碧溪公司与上海浦东公司订立了一份书面合同,碧溪公司签字盖章后又寄给浦东公司签字盖章。

该合同何时成立()

  

A:

自碧溪公司与浦东公司口头协商一致并签订备忘录时成立

B:

自碧溪公司签字盖章时成立

C:

自碧溪公司京签字盖章的合同交付邮寄时成立

D:

自浦东公司签字盖章时成立

参考答案:

D

1:

[论述题]

论述合同法的基本原则

  

参考答案:

(1)平等原则:

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

(2)自愿原则:

又称为意思自治原则,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3)公平原则:

包含了等价有偿的意思,即在民事活动中,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当事人取得他人财产利益应向他方给付相应的对价。

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4)诚实信用原则:

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以善意的方式行使权力和履行义务。

(5)合法原则:

要求当事人在订约和履行中必须遵守全国性的法律和行政法规。

合同法主要是任意性规范,但在特殊情况下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交易秩序,合同法也对合同当事人的自由进行了必要的干预。

(6)公序良俗原则:

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2:

[单选题]

火车站为方便旅客,提供小件寄存服务,该寄存合同属于()

A:

从合同

B:

实践合同

C:

诺成合同

D:

无名合同

参考答案:

B

3:

[单选题]

非要式合同成立的时间为()

  

A:

承诺发出的时间

B:

承诺到达的时间

C:

双方当事人制作合同书的时间

D:

双方当事人签字或盖章的时间

参考答案:

B

4:

[单选题]

甲将其所有的三间房屋与乙签订了买卖合同,后发现两愿意出高价购买这三间房,遂又与丙就该三间房签订了买卖合同,则()

  

A:

甲与丙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B:

两份买卖合同都有效,且地位平等

C:

两份买卖合同都有效,但甲与乙签订的合同具有优先力

D:

因未办理房屋过户手续,两份买卖合同都无效

参考答案:

B

10:

[单选题]

在一份保险合同履行过程中,当事人对合同中“意外伤害”条款的含义产生了不同理解,投保人认为其所受伤害应属于赔偿范围,保险公司则认为不属于,两种理解各有其理由。

在此情况下,法官应当如何解释该条款的含义()

  

A:

按照通常含义进行解释

B:

按照有利于保险人的原则进行解释

C:

按照有利于投保人的原则进行解释

D:

按照学理进行解释

参考答案:

C

 

1.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2.有名合同,是指法律上已经确定了一定的名称及规则的合同。

3.无名合同,又称非典型合同,是指法律上尚未确定一定的名称与规则的合同。

4.双务合同,是指当事人双方互付对待给付义务的合同,即一方当事人愿意负担履行义务,旨在使他方当事人因此负有对待给付的义务。

5.单务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仅有一方负担给付义务的合同。

6.有偿合同,是指一方通过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而给对方某种利益,对方要得到该利益必须为此支付相应代价的合同。

7.无偿合同,是指一方给付对方某种利益,对方取得该利益时并不支付任何报酬的合同。

8.诺成合同,是指当事人一方的意思表示一旦经对方同意即能产生法律效果的合同,即“一诺即成”的合同。

9.实践合同,又称要物合同,是指除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以外尚需交付标的物才能成立的合同。

10.要式合同,是指应当或者必须根据法律规定的方式而成立的合同。

11.不要式合同,是指当事人订立的合同依法并不采取特定的形式,当事人可以采取口头方式,也可以采取书面方式。

12.主合同,是指不需要其他合同的存在即可独立存在的合同。

13.从合同,就是以其他合同的存在而为存在前提的合同。

14.预约(预备合同),是指当事人之间将来订立一定合同的合同。

15.本约(本合同),是指将来应当订立的合同。

16.合同的相对性,是指合同主要在特定的当事人之间发生,只有合同当事人一方基于合同向与其有合同关系的另一方提出请求或提起诉讼,而不能向与其无关的第三人提出合同上的请求,也不能擅自为第三人设定合同上的义务。

17.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18.要约邀请,是指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表示。

19.承诺,是指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20.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订立合同过程中,一方因违背其依据诚实信用原则所产生的义务,而致另一方的信赖利益的损失时所应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

21.效力待定合同,是指合同成立之后,是否已经发生效力尚不能确定,有待于其他行为或事实使之确定合同。

22.表见代理,是指在无权代理的场合,如果善意相对人客观上有正当理由相信无权代理人具有代理权而与其为法律行为,该法律行为的效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担。

23.可撤销合同,是指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因意思表示不真实,法律允许撤销权人通过行使撤销权而使已经生效的合同归于无效的合同。

24.情事变更原则,是指合同依法成立后,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原因发生了不可预见的情事变更,致使合同的基础丧失或动摇,若继续维护合同原由效力则显失公平,允许变更或解除合同的原则。

25.同时履行抗辩权,是指双务合同的当事人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一方在对方未为对待给付之前,可以拒绝履行自己的债务的权利。

26.先履行抗辩权,是指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先履行一方未履行之前,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债的本旨,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

27.不安抗辩权,是指先给付义务人在有证据证明后给付义务人的经营状况严重恶化,或者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或者丧失商业信誉,以及其他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情况时,可中止自己的履行;后给付义务人接收到中止履行通知后,在合理的期限内提供了适当的担保的,先给付义务人应当履行其债务;在合理的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先给付义务人可以解除合同。

28.合同保全,是指法律为防止因债务人的财产不当减少或不增加,而给债权人的债权带来损害,允许债权人行使撤销权或代位权,以保护其债权的一种制度。

29.债权人的代位权,是指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债权的权利。

30.债权人的撤销权,是指因债务人实施减少其财产的行为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行为的权利。

31.合同权利义务的概括移转,是指原合同当事人一方将其合同权利义务一并移转给第三人,由第三人概括地继受这些权利义务的法律现象。

32.清偿抵充,是指债务人对同一债权人负担数宗同种类债务,而债务人的履行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室,决定该履行抵充某宗或某几宗债务的现象。

33.抵销,是指二人互负债务时,各以其债权充当债务之清偿,而使其债务,与对方的债务在对等额内相互消灭。

34.提存,是指债务人于债务已届履行期时,将无法给付的标的物提交给提存机关,以消灭合同债务的行为。

35.混同,是指债权和债务同归一人,原则上致使合同关系消灭的事实。

36.预期违约,是指在履行期限到来之前,一方无正当理由而明确表示,其在履行期到来之后将不履行合同,或者其行为表明其在履行期到来以后将不可能履行合同。

37.默示违约,是指在履行期到来之前,一方以自己的行为表明其将在履行期到来之后不履行合同,而另一方有足够的证据证明一方将不履行合同,但一方却不愿意提供必要的履行担保。

38.责任竞合,是指由于某种法律事实,的出现而导致两种或两种以上的责任产生,这些责任彼此之间是相互冲突的。

 

双务合同与单务合同:

是当事人双方互负对待给付义务的合同。

单务合同:

是合同当事人仅有一方负担给付义务的合同。

在法律上区分单、双务合同的意义:

①在是否适用同时履行抗辩权方面不同;②在风险的负担上是不同的;③因一方的过错所致合同不履行的后果不同

合同及其特点:

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其特征为:

①是一种合意;②是发生法律上效果的双方民事行为;③是发生民法上效果的民事行为

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

是指当事人一方的意思表示一旦经对方同意即能产生法律效果的合同。

实践合同:

又称要物合同,是除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以外尚需交付标的物才能成立的合同。

其区别:

诺成合同自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时起合同即告成立,实践合同在当事人交付标的物以后才能成立。

合同法的适用范围:

1合同法适用于平等主体之间订立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2合同法所适用的合同包括各类民事主体基于平等自愿等原则所订立的民事合同。

3合同法的适用范围既包括当事人设立民事权利义务的协议,也包括当事人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的协议。

 

我国合同法的特点:

(1)从实际出发,总结与借鉴吸收相结合的原则清晰突出。

(2)鼓励交易与意思自治的理念明确充分。

(3)法制定和实施的时代特别显著、集中。

4)经济效率与社会公正、交易便捷与交易安全的价值取向相互兼顾(5)普遍化的合同制度与类型得到了全面规制。

(6)新的法律框架科学严谨,各种新制度构筑完备。

(7)立法技术不断提高,立法语言日超规范。

我国合同法基本原则的法律意义:

合同法的基本原则,是贯穿于合同法规范的指导思想和根本准则。

合同法基本原则具有以下主要意义:

(1)凝固和体现了立法的根本精神。

(2)是具体规范的总的指导思想(3)供了最高的行为准则,确立了一般性的行为模式。

(4)是实施法律的根本依据。

合同法基本原则的特征:

合同法基本原则具有一般规范性和不确定性。

首先,合同法基本原则具有一般规范性。

一般规范性是相对于民法的具体规范而言的,是指其确立一般的行为模式,并由合同法规定的一般的责任作为保障。

合同法基本原则的存在价值不仅在于通过其能够准确地理解和适用合同法,而且在合同法没有具体规定时还可以直接作为判案的依据,具有在个案中可资援引的规范意义。

换言之,合同法基本原则主要是与具体的合同法规范结合起来发挥法律调整作用,主要具有补充性质,但在特殊情况下可以作为独立的法律依据。

其次,合同法基本原则具有不确定性,不确定性是指基本原则是由模糊概念构成的,其理解和适用具有较大的自由裁量余地。

区分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的意义:

(1)义务内容不同。

在无偿合同中,利益的出让人原则上只需承担较低的注意义务;而在有偿合同,当事人所承担的注意义务显然大于无偿合同。

(2)主体要求不同。

在有偿合同,当事人双方均必须是安全行为能力人;而在无偿合同,无行为能力人和限制行为能力人可以成为纯受利益的一方当事人。

(3)对债权人行使撤销权来讲,如果债务人将其财产无偿转让给第三人,严重减少债务人的财产,有害于债权人的债权,债权人可以请求撤销该转让行为。

但对于有偿合同而且不是明显的低价处分合同,债权人的撤销权只有在第三人有恶意时方能行使。

在善意取得制度中,往往也要求善意第三人系通过有偿合同取得该动产,否则不能成立善意取得。

区分格式合同与非格式合同的法律意义:

区分这两类合同的法律意义在于明了格式合同须严格遵守法律的强行性规定,否则导致无效。

而非格式合同的内容则完全由当事人双方协商确定,并可根据情况约定变更。

正因为如此,法律通常要对格式合同的权利义务作出规定,目的在于尽可能在公平的前提下,保证处在弱势的相对人利益受到切实保障,我国新颁布的合同法在"合同的订立"一章中就有关于格式合同的专门规定。

而非格式合同已充分考虑并给了当事人双方合意自治权,无需再予特殊的法律救济。

格式合同的法律特征:

1)格式合同的要约具有广泛性、持久性和细节性。

(2)格式合同的条款具有一方事先决定性。

(3)合同条款的非协商性。

(4)合同当事人法律地位的不平等性。

(5)合同签订的快捷性与经济性。

合同成立的要件:

(1)要有合同的当事人。

合同必须具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当事人,因为,合同的订立是双方或多方法律行为,只有一方当事人就谈不上合意问题,因而也就根本不能成立合同。

不过,参加订约当事人并不局限于自然人,其也可以是法人或者其他民事主体。

(2)合同的订立须经过要约和承诺两个阶段。

合同法第13条规定:

"当事人订立合同,采取要约、承诺方式。

"要约和承诺作为合同订立必须经过的两个阶段,是合同订立的一般程序,也是合同成立必须具备的基本规则。

(3)合同当事人须对合同的主要条款达成合意。

合同成立的根本标志即在于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即所谓合同当事人达成了合意。

这是合同成立的基本构成要素,它是指合同的当事人必须就合同的主要条款业已作出了一致的意思表示。

合同成立与合同生效的区别:

(1)两者的法律后果不同。

合同生效以后,合同就得到了国家的确认和保护,故违反合同即须承担违约责任;而如果合同仅仅是成立,并未生效,那就只存在缔约责任问题。

(2)国家主动干预的程度不同。

对违反合同的生效要件、内容违法的合同而言,即使当事人不主张合同无效,国家亦应主动干预;而对已成立的合同,即使其内容不完全,条款有疏漏,只要当事人自愿,也应当认为该合同业已成立,国家无须主动干涉,完全可以让享有撤消权的人自己去处理。

(3)对能否适用合同解释的方法态度不同。

合同的成立主要体现了当事人的意志,因此在合同规定有疏漏或不明确,而且当事人不否认其存在合同关系的时候,应当允许法院依据尊重当事人意愿和鼓励交易的原则,通过合同解释的方法,探求当事人的真实意思,以确定合同的内容。

所以可以说,合同解释制度主要就是为了弥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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