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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复习资料

(三)要约的法律效力

1.生效时间:

要约生效时间采用到达主义

例:

甲于3月1日向乙发出要约,3月5日到达乙处.

注意:

”到达”的含义是指到达受要约人及其代理人可控制的区域范围内,至于受要约人及其代理人是否看到,在所不论.

2.效力:

(1)对要约人的效力:

要约人自此有接受承诺之义务,不得随意撤回,撤销和变更要约内容

(2)对受要约人的效力:

受要约人取得了承诺的权利而非义务

特例:

一是法律规定的特定行业,如医疗业,公共服务业等。

二是依商业习惯而负有承诺义务。

3.电子要约的到达以电文进入特定(受要约人指定)或收件人的任何系统(受要约人未指定)为准

4.要约期限:

即要约有效期限,也即受要约人的承诺期限,可由要约人自由规定

要约人没有规定:

受要约人在合理期限内作出承诺

(四)要约的撤回和撤销

1、要约的撤回:

指要约人在要约发出之后,要约生效之前,取消要约的行为。

(1)对尚未生效的要约阻止其生效的意思表示

(2)撤回必须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同时到达受要约人

2、要约的撤销:

指要约人在要约生效以后,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取消要约,使要约的法律效力归于消灭的意思表示。

(1)撤销时间:

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后,受要约人作出承诺之前

(2)要约不可撤销的情形:

A.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的

B.要约人以其他形式表明要约不可撤销的,如:

要约中载明“本要约为不可撤销要约”

C.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不可撤销,并作了履行合同准备工作的

(五)要约失效的原因

1、被通知拒绝的2、被依法撤销的3、承诺期满,受要约人未承诺的4、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

注:

要约被依法撤回不是要约失效的原因,因为被撤回的要约未“尚未生效的要约”

(六)承诺

1.承诺的概念:

《合同法》第21条:

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承诺一旦作出,并送达要约人,合同即告成立,双方当事人即受合同的约束。

2.承诺的构成要件

(1)主体上,承诺人须为受要约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

例:

甲发给乙一要约,乙收到后未置可否,丙于乙处见到该要约,即以乙名义对甲发出一承诺函,承诺函到达甲处,甲未置可否,问:

甲丙之合同是否成立?

为什么?

(2)承诺的方式上a.原则上,承诺以通知方式作出

b.依交易习惯或要约表明可以以行为方式做出承诺的,可以以行为方式做出承诺

例1:

甲建筑工程公司向乙、丙两水泥厂各发一函,均称:

“急需1000号水泥1000吨,价格300元/吨,货到付款。

”乙水泥厂收到函后立即传真给甲:

“函收到,即日发出。

”丙水泥厂收到函后未回函,但当即组织车队运输1000号水泥1000吨,给甲送去。

问:

甲与乙、丙之合同是否成立?

(3)承诺期间

a.约定有承诺期限或者要约有效期的,在要约确定的期间到达要约人

b.未约定承诺期限或者要约有效期的

(a)以对话方式作出的,应当立即做出承诺,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b)非对话方式下,承诺应在合理的期限内到达

合理期限:

要约在途时间+受要约人做出决定时间+承诺在途时间

(4)内容上,承诺需与要约一致,如对要约作出实质性变更的,视为新要约

例2:

设例1中,甲发给乙水泥厂函后,乙当即回函:

“同意发货,款到交货。

”甲收到回函后立即汇去30万元至乙账户。

问:

乙之回函是什么性质?

甲、乙之合同是否成立?

注:

1.所谓实质性变更一般指对《合同法》第12条所列的八大条款之变更(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解决争议的方法)

2.对要约内容作非实质性变更的,原则上构成承诺,但有两个例外:

(1)要约人及时表示反对的

(2)要约表明不得作任何变更的

3.非实质性变更构成承诺的,以承诺内容为合同内容

例4:

中美两公司磋商一普通贸易合同,美方发来要约,中方承诺全部同意,但承诺函又加上一句:

“贵方应提供商品原产地证明”。

美方收到后未予回复。

后在履行合同中,中方要求美方提供原产地证明,美方称无此义务。

问:

中美双方谁的请求合理?

4.逾期承诺和承诺迟到

(1)逾期承诺:

受要约人在要约限定的承诺期限之后,向要约人发出承诺

规则:

a.原则上,对要约人没有约束力b.原则上,视为新要约c.例外:

要约人及时通知该承诺有效的,合同成立例1:

北京之甲于3月1日发出一要约信函给广州乙,载明乙务必于3月10日前承诺,3月5日到达乙处。

乙于3月11日作出承诺,以特快专递邮出,3月12日到达甲处。

甲未置可否。

问:

甲乙合同是否成立?

例2:

设例1中甲收到承诺函后,当日回电称接受该承诺函。

问:

甲乙合同是否成立?

(2)承诺迟到:

承诺在承诺期限内发出,因在途期间的耽误,在承诺期限之后到达要约人

规则:

a.原则上,承诺有效b.例外,要约人及时通知因逾期而不接受的,为新要约

例3:

设例1中,乙于3月8日作出承诺,并当日以特快专递邮出。

以特快专递惯例,3月9日即到达。

但于3月15日,甲才收到该邮件。

经查,由于特快专递公司一职员疏忽,忘投此信,故耽误了几日。

甲收到后未予任何回复。

问:

甲乙合同是否成立?

例4:

设例3中甲收到邮件后,于次日通过电话告诉乙,不接受该承诺。

问:

甲乙合同是否成立?

例5:

设例3中乙的特快专递于3月9日到达甲之信箱,恰逢甲外出办公,于3月15日才看到该信函。

问:

甲乙合同是否成立?

何时成立?

为什么?

5.承诺的效力

(1)承诺生效:

《合同法》第26条规定a.承诺以通知方式作出的,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

b.承诺不需要通知的,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的要求作出承诺的行为时生效

注:

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

(2)承诺的撤回a.撤回的承诺是已经发出但尚未生效的承诺

b.撤回的意思表示应该在承诺到达要约人之前或与承诺同时到达要约人

例6:

设例5中,乙又于3月9日早传真电告甲,原承诺无效。

则甲乙之合同能否成立?

(3)承诺不存在撤销一说

案例:

王女士逛街买LV包她看中一款,问售货员:

这包售价是多少?

——要约邀请

售货员回答:

“这个包售价2000元。

”——要约

王女士说:

“太贵了,1200元怎么样。

”——反要约

售货员说:

“最近有折扣,最低1600元。

”——反要约

王女士说:

“我很喜欢这个包,1500元怎样?

”——反要约(新要约)

售货员答复:

“那好吧,1500元。

”——承诺

§合同的形式

一、合同形式的概念

1.合同形式,又称合同的方式,是当事人合意的表现形式,也是合同的外部载体.

2.我国《合同法》采用的是以不要式(约定形式)合同为主,以要式(法定形式)合同为辅的原则

(二)主要要式合同:

1.《担保法》:

保证,抵押,质押,定金合同

2.《合同法》:

(1)金融机构为贷款人的借款合同

(2)融资租赁合同(3)建设工程合同(4)技术开发合同

(5)技术转让合同

3.《著作权法》:

著作权转让合同

4.《合伙企业法》:

合伙协议

5.《保险法》:

保险合同

6.《劳动法》:

劳动合同

3.合同的约定形式:

当事人对于无法定形式要求的合同,双方约定必须采用一定的形式

4.合同的法定形式:

法律直接规定某种合同应采取某种特定形式(一般指书面形式).

《合同法》第10条:

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

《合同法》第11条:

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二、书面形式

(一)法律明文规定“核准登记形式”为合同生效要件

三.推定形式

1.推定:

行为人不直接用口头或书面语言形式进行意思表示,而是通过实施某种行为来进行意思表示,又称作为的默示.

例1.甲、乙订立一房屋租赁合同,租期5年,从1997年3月1日起,每月5日付当月租金.2002年3月1日后,甲(房客)未搬出,乙(房主)亦未催甲搬出,到2002年3月5日,甲照往常一样交租金,乙照收不误.问:

甲乙之行为于法律上有何效力?

四.沉默形式

1.沉默:

行为人既不用语言(包括口头、书面语言)表示,也不用行为表示,而是以消极的不作为方式进行意思表示.

2.法律意义:

法律对“沉默形式”严格控制,仅在以下两种情形下才有意思表示的效力

(1)法律有明文规定的:

①积极的(表示肯定)

a.《合同法》第171条:

试用买卖中试用期届满,买受人之沉默,视为购买

b.《民法通则》第66条第1款:

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义代理而不作否认的,视为同意

c.《担保法解释》第54条第2款:

共同共有人明知个别共有人擅自将共有财产抵押而未表示异议的,视为同意

②消极的(表示否定)

a.《合同法》第47条第2款:

第三人催告后,限制行为能力人之法定代理人沉默的,视为拒绝

b.《合同法》第48条第2款:

第三人催告后,无权代理之被代理人沉默的,视为拒绝

(2)当事人事先有约定的:

例1:

甲为轻工厂,乙为百货商场,甲乙多年商业往来,互相信任有加.甲乙约定“以后凡甲发给乙的新产品供货要约函,乙在接到后一周内不回函表示异议的,视为接受(即承诺)”其后有一天甲发给乙一供货要约函,乙收到一周后,未有回音.于是甲直接发货到乙处,乙异议,表示合同未成立,拒不收货.问:

乙的异议有无依据?

为什么?

特别提示:

除上述两种情况外,沉默不具有意思表示之效力

例2:

设例1中,甲乙从未有过商业来往.突然有一天甲给乙发一供货要约函,函尾特别声明:

”若贵方收到函后1月内未予答复,即视为贵方接受我方要约.”乙收到后未予理睬.1个月后,甲见乙无动静,即发货若干到乙处,乙拘收,发生纠纷.问:

乙之做法于法有据否?

§合同的成立与生效

合同成立:

指当事人通过缔约过程而达成意思一致.

合同的生效:

指已经成立的民事行为因符合法定有效要件而取得现行法律认可的效力.

合同成立与生效的联系1.合同成立是合同生效的前提

2.合同生效并非必定是合同成立的后果

一.成立与生效的关系类型

《合同法》第44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合同法》第45条第1款:

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条件.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失效.

《合同法》第46条:

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期限.附生效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至时生效.附终止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满时失效.

1.绝大多数合同,成立即生效

例1.甲乙于6月1日签定一水果买卖合同.问该合同何时生效?

2.以下合同成立时并不当即生效,而等待生效条件完成后始生效

1)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批准、登记手续,并以此为生效条件的,当事人办理了批准、登记手续后始生效

例3.甲将一专利技术转让给外商乙,两人于6月1日签定合同,6月2日报国家专利局审核,国家专利局于6月28日批准并登记.问:

该合同何时成立,何时生效?

2)合同附生效条件的,自条件成就时生效

例4.甲与乙今年6月1日订立房屋租赁合同,约定若明年甲出国定居的话,乙可搬进来住.问:

现合同的性质如何认定?

3)合同附生效期限的,自期限至时生效

例5.设例4中合同约定,如果甲父死亡,则甲将房屋租给乙居住.问:

合同的效力如何认定?

附条件合同与附期限合同的一个重大区别,在于后者是肯定会到来的,具有确定性.

附期限和附条件的合同

●生效条件和生效期限:

条件的成就和期限的到来作为合同生效的开始

●失效条件和失效期限:

条件的成就和期限的到来作为合同失效的开始

●作为条件的事实,其发生具有或然性

●期限的到来具有必然性

§效力待定的合同

一、效力待定的合同

1.效力待定的合同,是指合同成立后,其有效还是无效处于不确定状态,尚待享有形成权的第三人同意(追认)或拒绝的意思表示来确定其效力的合同。

注:

合同是否转化为无效合同,往往操纵于第三人之手。

2.分类:

1)限制行为能力人超出其行为能力订立的合同

2)无权代理人订立的无权代理合同

3)无权处分的合同

3、限制行为能力人签订的合同因其欠缺相应的行为能力而无效

《合同法》第47条: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该合同有效,但纯获利益的合同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而订立的合同,不必经法定代理人追认。

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

法定代理人未作出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

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

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4.无权代理人订立的无权代理合同

《合同法》第48条: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

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

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

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

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基本原理同上

5.对无权处分规则的认识

《合同法》第51条:

无权处分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权处分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

1)理论前提:

出卖人无处分权这一事实,并不是合同无效的当然理由

无权处分的合同为效力待定的合同,而非无效合同

2)无权处分合同确定有效的情形

a.后经权利人追认的有效

例1.甲乙为朋友,甲有一彩电委托乙保管,乙保管期间,不经甲同意,即以自己名义与丙订立买卖合同.甲得知后,原谅了乙的行为,并告丙:

”我同意乙的行为”问:

乙丙的效力如何?

b.事后无处分权的人取得处分权的

例2.设例1中,乙丙订立合同的次日,甲对乙说:

”那台彩电送给你吧”,问:

该买卖合同是否有效?

3)未经权利人追认、无权处分人亦未取得处分权的无权处分合同的效力分两种情形分别处理

a.为保护社会交易安全及更好的保护第三人利益,此时无权处分合同也并非无效,此时应作如下处理:

☆无权处分合同有效

☆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

☆买受人可解除合同,并主张损害赔偿请求权

例3.设例1中,乙丙订立合同后,乙尚未将该彩电交付给丙,甲即取回了自己的彩电.丙得不到彩电,发生纠纷,丙诉至法院.问:

乙丙之合同纠纷如何处理?

b.若第三人符合动产善意取得要件,从物权效力角度看,第三人可取得该动产所有权.此时应作如下处理:

☆善意买受人取得所有权

☆原权利人请求无权处分人返还所得价金并赔偿损失

例4.设例1中,丙不知乙不是彩电的主人,以1200元买下并取走彩电.甲听说后,提出此彩电正常市价为1300元.问:

应该如何处理?

二.无效的合同

(一)无效合同的含义

1.无效的合同,指欠缺合同的有效要件,不发生当事人预期法律后果的合同.

《合同法》第52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1.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合同

例:

公民甲与房地产开发商签订一份商品房买卖合同,乙提出,为少缴契税建议将部分购房款算作装修费用,甲未表示反对.后发生争议,甲以所付装修费远远高于标准为由,请求法院对装修费用予以变更.该装修费用条款的效力应如何认定?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2.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

例:

甲为一乘客(老烟民,熟知烟的价格),乙为一小商贩。

乙在火车车厢叫卖“红塔山香烟,10元钱一条”甲欣然买之。

经查,该烟为假烟。

问:

甲乙之间的买卖合同是否有效?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第五十三条 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

(一)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三、可撤销、可变更的合同

1、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

2、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

3、一方以欺诈、胁迫订立的合同;

4、乘人之危订立的合同;

§可变更、可撤销合同

一、概念:

1.可变更、可撤销的合同是指行为人的意思与表示不一致及意思表示不自由,导致非真实意思表示,法律并不是指绝对无效,而是权衡当事人的利害关系,赋予表意人以变更、撤销权的合同。

2.种类《合同法》第54条规定

(1)受欺诈而订立的合同

(2)受胁迫而订立的合同

(3)乘人之危的合同

(4)因重大误解的合同

(5)显失公平的合同

二、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

1、重大误解:

行为人因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的错误认识,使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并造成重大损失的。

注:

误解是由误解方自己的过失造成

案例:

某商场新进一种CD机,价格定为2598元。

柜台组长在制作价签时,误将2598元写为598元。

赵某在浏览该柜台时发现该CD机物美价廉,于是用信用卡支付1196元购买了两台CD机。

一周后,商店盘点时,发现少了4000元,经查是柜台组长标错价签所致。

由于赵某用信用卡结算,所以商店查出是赵某少付了CD机货款,找到赵某,提出或补交4000元或退回CD机,商店退还1196元。

赵某认为彼此的买卖关系已经成立并交易完毕,商店不能反悔,拒绝商店的要求

三、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

1、显失公平的合同,是指一方在订立合同时因情况紧迫或者缺乏经验而订立的明显对自己有重大不利的合同。

注:

受害一方在订立合同时缺乏经验

案例:

某山区农民赵某家中有一花瓶,系赵某的祖父留下。

李某通过他人得知赵某家有一清朝花瓶,遂上门索购。

赵某不知该花瓶真实价值,李某用1万5千元买下。

随后,李某将该花瓶送至某拍卖行进行拍卖,卖得价款11万元。

赵某在一个月后得知此事,认为李某欺骗了自己,通过许多渠道找到李某,要求李某退回花瓶。

李某以买卖花瓶是双方自愿的,不存在欺骗,拒绝赵某的请求。

经人指点,赵某到李某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合同,并请求李某返还该花瓶

四、因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而订立的合同

1、乘人之危:

行为人利用他人的危难处境或紧迫需要,强迫对方接受某种明显不公平的条件并作出违背其真实意志的意思表示

2、胁迫:

以给公民及其亲友的生命健康、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或者以给法人的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对方作出违背真实的意思表示

3、欺诈概念:

是指一方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隐瞒真实情况,要使对方作出真实的意思表示

§合同的履行

一、合同履行的概念

合同的履行是指债务人全面地、适当地完成合同义务,债权人的合同债权得到完全实现。

如:

按照约定交付标的物、提供约定服务等

二、合同履行的原则:

(一)全面适当的履行原则涉及:

1、全面履行

2、适当履行:

主体、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履行方式

(二)诚实信用原则这是合同履行的最基本原则

主要体现:

附随义务:

合同未约定,但按照诚实信用原则应当履行的义务,如:

通知、协助、保密等

(三)经济合理原则

合同的履行应以最小的成本,争取最大的合同利益

如:

一方当事人违约,另一方当事人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

三、履行抗辩权

(一)概念:

在符合法定条件时,合同一方当事人对抗对方当事人的履行请求权,暂时拒绝履行债务的权利。

类型同时履行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不安履行抗辩权

(二)同时履行抗辩权《合同法》第66条:

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债务的,应当同时履行。

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

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1、成立要件:

1)双方因合同互负债务,即只存在于双务合同中

2)合同无先后履行之分,应同时履行a.合同直接约定同时履行的

b.合同未约定双方履行顺序的,推定为同时履行

3)双方债务均届期满

4)他方债务人尚未履行,具体指:

a.他方不履行的,债务人可提出完全的抗辩权

b.他方不完全履行的,债务人可提出“相应的抗辩权”

例1、甲、乙订立一商品买卖合同,约定甲给付乙货物10吨,乙付款100万元。

后甲交付了7吨货物,同时请求乙付款100万元。

问:

乙应如何行使抗辩权?

2.效力a.他方未履行前可拒绝自己给付

b.没有请求他方先为给付的效力,即同时履行抗辩权是相互的

(四)先履行抗辩《合同法》第67条

1、成立要件1)双方互负债务

2)双方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

3)双方债务均届期满

4)他方未为先给付义务,即先履行抗辩人是后给付义务人

例1、甲、乙订有一买卖合同,约定甲于6月1日前交货,乙收到后1个月内付款。

甲于5月8日请求乙付款,乙拒绝。

问:

乙拒绝之意思是否为行使先履行抗辩权的意思?

例2、设例1中,过了6月1日,甲未交货,但要求乙付款,乙称:

“你必须先交货,我一个月后再付款。

”乙的主张是否有道理?

2、效力一经行使,即发生阻却他方请求权之效力,即他方未先给付前,可拒绝自己给付,并不承担违约责任。

(五)不安抗辩权《合同法》第68条

1、成立要件1)双方互负债务

2)一方有先给付之义务,即不安抗辩权人乃先给付义务人

3)先给付义务人的债务已届期满

4)他方有难为给付之风险

5)他方未提供担保

例:

甲、乙订立合同,规定甲应于8月1日前交货,乙应于同年8月7日付款。

7月底,甲发现乙财产状况恶化,无支付货款之能力,并有确切证据,于是提出终止合同,但乙未答应。

基于上述因素,甲于8月1日未按约定交货。

问:

甲是否有理?

2、行使行使不安抗辩权的人毕竟是应先给付义务人,存在法律风险

过程:

1)后给付义务人存在《合同法》第68条所列情形之一

2)有确切证据证明第

(1)项者,先给付义务人可以“中止履行”

3)中止履行后,应及时通知对方

4)对方提供适当担保或恢复履行能力的,应即恢复履行

5)唯对方既不适当提供担保亦未在合理期限内恢复履行能力的,先给付义务人才能解除合同

§合同保全

一、合同保全概述

1、概念:

合同保全又称债的保全,是指法律为防止因债务人的财产不当减少给债权人的债权实现带来危害,允许债权人代债务人之位向第三人行使债务人的权利,或请求法院撤销债务人与第三人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法律制度。

2、《合同法》第73、74、75条,分别对合同保全做出了规定

3、合同保全的形式1)代位权:

债权人代债务人行使债务人的债权

2)撤销权:

债权人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与第三人的民事行为的权利

二、代位权之诉

1、成立要件1)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并届期满

2)债务人对次债务人的债权亦届期满

3)债务人对次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包括:

非财产性权利,如监护全、探视权、离婚请求权

主要为保护权利人无形利益的财产权,如继承或遗赠的承认或抛弃的权利、抚养请求全、因生命、健康、名誉等遭受侵害而产生的损害赔偿请求权

不得让与的权利:

基于个人信任关系而发生的债权、不作为债权

不得扣押的债权,如养老金、退休金抚恤金等

4)债务人有存在怠于行使到期债权的事实

注:

“怠于行使”的含义是指债务人不以诉讼方式或仲裁方式向次债务人主张其享有的具有金钱给付内容的到期债权

5)债务人怠于行使债权已经危害到债权人之债权,故有保全之必要

例1、乙欠甲债务2000元到期为还,乙无其他财产,但丙欠乙退休金3000元,乙到期未主张。

甲能否对丙行使代位权?

例2、乙欠甲债务10万元到期未还,乙无其他财产,但丙欠乙11万元货款,现乙正在起诉丙。

问:

甲能否行使对丙的代位权?

例3、乙欠甲债务10万元到期未还,丙欠乙11万元货款已到期,乙一直没有向丙主张,但乙拥有汽车若干辆,价值在20万元以上。

问:

甲可否对丙行使代位权?

2、代位之诉的当事人1)原告是债权人,即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行使代位权

2)被告是债务人的债务人,即次债务人

三、撤销权之诉

1、成立条件1)债权人对债务人之债已届期满

2)债务人有以下行为之一a.放弃到期债权

b.无偿转让财产

c.以明显低价转让财产,且受让人知情的(恶意)

3)债务人实施的第2)项行为,已危害债权人之债权实现

例1、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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