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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管理制度

生产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生产管理过程中的工作流程,明确其工作职责,确保生产与销售能密切的配合,促进生产效率、产品品质不断的提升,生产目标顺利达成。

从而以最低的成本获得最佳的经济效益,并使其在业务流程处理中有章可循,特作出如下规定。

第二条  适用于涉及生产经营管理过程中的全体职员。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三条    营销中心负责接受客户订单、组织订单评审及编制常规产品的《月销售计划》、下单、跟单、出货安排等相关工作。

  

第四条  生产部负责生产计划的制作、发放、生产进度的控制,并监控生产按计划进行。

第五条  采购部负责按生产之需求,编制物资采购计划、实施采购,确保物资的正常供给。

第六条  技术部负责设计技术工艺文件,编制工艺流程,监督生产部门按企业的技术标准进行操作,并为生产部门提供相应的技术支持。

第七条  品管部负责从原材料入厂到成品出厂的全过程质量检验工作,分析和改善全过程的质量问题。

第八条  仓库负责按要求进行备料、发料、贮存、保管及半成品仓、成品的收发工作。

               第三章  销售计划(订单)管理控制作业

第八条  市场部(外贸部)收到客户的合同、口头订单、书面订单或要货通知后,应立即组织订单评审,与生产确定出货日期,同时,并将客户的信息转化为<<要货通知单>>,经总经理批准后,直接下单给生产部门,特殊合同应同时分发给技术部。

第九条  如属新产品之订单,市场部(外贸部)应与技术开发部门确定出货日期,及时作好客户与工厂的沟通协调工作。

第十条  市场部(外贸部)之跟单员应随时跟进生产,掌握各车间生产进度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反映,或与相关责任部门进行沟通协调,以期随时回复客户的询问,确保交期准时,如客户有验货要求时,应予以按排。

第十一条  市场部(外贸部)应经常保持与客户(经销商)进行沟通与联系,针对其反馈的信息,及时与相关部门沟通,确保准时出货,顾客满意。

第十二条  市场部针对常规产品应依据累月销售业绩和各区域提供的市场调研报告,编制《月销售预测计划》,经总经理批准后,直接下单给生产部门(注:

一般于20日左右下达给生产部),确保生产部门之生产计划工作顺利进行。

第十三条  订单、合同或要货通知在执行期间,如果公司未能按客户要求完成或客户要求变更时,市场部(外贸部)应及时与客户进行沟通与联系,所作的任何变更都必须经与客户书面确认,同时,将客户的信息及时知会有关部门。

第十四条  针对新产品或客户提出更改常规产品的工艺或包装要求时,市场部(外贸部)应及时将所有信息知会有关部门。

第十五条  市场部(外贸部)应作好客户与生产部门的信息传递工作,组织编制与安排<<月、周出货计划>>,确保交期准时,顾客满意。

第十六条  市场部(外贸部)应作好每月产品出货情况的统计工作,于每月28月左右向总经理提交《月份产销统计表》、<<货款回收汇总表>>,及时反馈市场动态。

                     

                         第四章   生产计划管理作业 

第十七条  生产部收到市场部(外贸部)的订单、合同或要货通知后,应立即组织订单评审,作好产能分析,依据本部门的生产能力和技术条件,合理安排生产,并将生产指令下达给相关责任部门和各车间。

第十八条  生产部应于每月25日左右,依据市场部的《月销售预测计划》,编制《下月生产计划》,同时

要考虑必要的预测量及库存情况。

《月生产计划》的制订,必须与生产能力相适应,如超出生产能力,应考虑适当应对措施的可能性,如远低于生产能力,应及时向上级领导报告,以便作适当的对策与决策。

第十九条  《月生产计划》的审批程序:

生产计划员              生产部经理            生产总监

第二十条  生产部根据已批准的《月生产计划》,分车间制定各车间的《周生产计划》,《周生产计划》的制定,要与各车间的生产能力相适应,并根据工艺流程和各车间的生产能力大小,合理考虑车间之间的生产能力匹配与衔接,并且满足最终产品交付的交期要求,原则上《周生产计划》的安排,要预留2天的保险时间。

第二十一条  各车间依据《周生产计划》的安排,并且依据材料定额标准,填写《领料单》,经车间主任批准后,向仓库领取物料,仓库凭批准的《领料单》,核发材料。

第二十二条  如在月度生产计划制定后,又接到新的合同或订单,且生产安排,必须在当月落实,否则不能保证交期时,若其数量增加后,不超出制定月度生产计划已预估的预测量时,则月度生产计划毋需调整,但可能要调整《周生产计划》,若其数量增加后超出制定月度生产计划已预估的预测量时,则《月、周生产计划》皆须调整。

计划的调整仍依其制定时审批权限与程序审批,并及时通知到相关部门。

第二十三条  生产部每月应针对市场部(外贸部)下达的订单、合同或要货通知进行编制月周生产计划。

第二十三条  生产部每月应针对市场部(外贸部)下达的订单、合同或要货通知进行编制<<月、周生产计划排程>>,确定从原材料入厂到成品入库各环节生产作业的完成时间,必要时召开生产协调会,商议、讨论各环节出现的问题,现场解决问题、落实问题,确保生产计划顺利进行。

第二十四条  生产部发放的《生产指令单》、《月度生产计划单》、《月、周生产计划排程表》应是受控文件,一经发行,各有关部门务必严格执行。

第二十五条  各生产车间、分厂必须依据生产部发出的生产计划进行组织、安排各工序的生产任务,并随时控制各机台的产量,避免生产超量或欠数,各工序每一次物品的交接或入库,必须进行品质、数量的验收,且有QC的签名确认。

                 第五章   物料计划、采购管理作业

第二十六条  生产部依据市场部(外贸部)的《月销售计划》、订单、合同或要货通知,审核半成品仓、成品仓的库存动态情况,提出〈〈物料需求计划〉〉,要求采购部按时到货。

第二十七条  《物料需求计划》审批程序:

    生产计划员            生产部经理           生产总监(总经理)

第二十八条  采购部接到市场部(外贸部)的合同、订单或要货通知后,依据生产计划排程及公司规定仓库物资的最大储存量和最少库存量标准,审核原料仓的库存动态情况,编制《物资采购计划》,经有关领导逐级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二十八条  《物资采购计划》审批程序:

采购计划员          采购部经理           生产总监(总经理)

第二十九条  采购部针对特殊物料、共用的物料和产量相当稳定的定型产品,应与生产部市场部共同协商,设定安全存量,经公司总经理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三十条  仓库应每天将物料、半成品、成品的入、出库情况进行记录、存档、上报,便于有关部门或上级领导随时掌握仓库物料、半成品、成品储存情况。

第三十一条  生产部应跟进仓库,及时掌握物料到位情况,发现问题,及时纠正,或知会采购部门,或上报公司领导,尽量避免停工断料现象。

第三十二条  采购部应时刻掌握物料到厂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分析,做出跟踪整改,或上报公司领导,寻求对策。

第三十三条  采购部应经常深入市场调查研究,进行询价、比价、议价,选择合格的供应商、外协加工厂商,确保产品质量稳定,交货准时。

第三十四条  采购部通过市场调查研究,进行市场分析,定期提出市场调研报告,以供领导决策之备用。

第三十五条  采购部应跟进仓库、车间,掌握车间物料控制情况和仓库储存情况,发现异常,及时纠正或知会相关部门,或上报公司领导,并有权向上级领导提出处理方案,确保材料成本控制的最低化。

第三十六条  涉及采购管理的其他事宜,详见《采购控制程序》。

                      第六章  物料进厂验收作业

第三十七条  供应商、外协加工厂商之物料到厂后,仓库将其置放于“待检区”内,开具《送检单》,随同物料交品管部验货。

第三十八条  品管部IQC收到《送检单》后,依据检验文件的规定进行验收,同时,作好检验记录。

第三十九条  对已经检验的物品,品管部应将检验结论填写在《送检单》上,并按规定将〈〈送检单〉〉分发给采购部和仓库,仓库依据检验结论接收合格或经评审同意让步接收的物料,拒收不合格物料。

第四十条  退货的物品(不合格品),仓库应置放于“不良品退货摆放处”内,不可进入仓库和车间。

第四十一条  退货程序:

由物料仓管员开具《退货单》,经采购部、品质部签名后,则由采购部联系、安排退货。

第四十二条  因生产实际需要,对于轻微且不影响产品整体质量的不合格产品,按《不合格品控制程序》的规定执行。

                        第七章  物料领发管理作业

第四十三条  生产车间依据合同、订单和《周生产计划》及《配件清单》到仓库领料,仓库则应依据技术部颁布的《物料限额领用单》和车间主任签核的《领料单》进行发料。

第四十四条  仓库须严格遵守《仓库领发料制度》,不可错发、多发或少发。

第四十五条  针对各车间超领之物料,必凭生产部经理审批的《领料单》,仓库方可发料。

第四十六条  涉及物料管理的其它事宜,详见《仓库管理制度》。

第八章  生产进度管理作业。

第四十七条  生产车间接到生产部下达的生产指令后,应立即组织有关人员进行分析研究,作出合理的生产安排。

第四十八条  在生产进程中,各车间对于工艺疑难问题及产品交期。

物料异常问题,应立即知会相关部门。

第四十九条  生产部计划员(统计)应跟进生产,及时掌握在制品、成品库存情况、各车间成本控制情况和物料到位情况,发现问题,及时知会相关部门或上报领导,便于其做出改善措施。

第五十条  生产经理应依据《周生产计划安排表》,督导、检查各车间生产情况,合理调配人力资源,避免人力资源浪费。

第五十一条  生产经理应时刻掌握各车间的生产进度情况和品质控制情况,发现问题,及时纠正,或知会有关部门,或上报有关领导,寻求对策。

第五十二条  各车间统计应每天将生产情况统计于《生产日报表》中,并与生产计划进行比较,如发现总生产进度落后于计划达1天以上时,应报告生产调度主管予以协调解决,生产部统计每月应将生产情况统计于《月生产计划表》中相应栏目内,对于出现较大差异的情况应另分析原因,以作为制定下月生产计划之依据,必要时还要实施纠正措施。

第五十三条  各车间在生产进程中,如出现断料、设备故障、停电停水等意外情况,且影响到其它车间生产或影响总的生产进度时,应及时向生产经理汇报,由其召开生产协调会,研究对策,落实措施,必要时向生产总监报告予以协调解决。

第九章  生产工艺控制作业

第五十四条  技术部接到生产指令后,应及时为生产部门提供《物料清单表》、《生产工艺规程》、工艺图纸、工艺标准、《生产作业指导书》等文件资料,以供其在制程中遵循所用。

第五十五条  工艺员应经常跟进生产,督导、检查各车间工艺技术管理的执行情况,发现问题,及时纠正,确保产品质量稳定。

第五十六条  针对新产品、新工艺投入生产,技术部应进行跟踪管理,对各工序出现的工艺疑难问题,及时研究分析,现场指导,现场改善,并随时提供全方位工艺信息咨询。

第五十七条  涉及生产工艺管理的其他事宜,在《生产技术管理制度》内一一叙述。

                          第十章  制程质量控制作业 

第五十八条  各车间组长依据车间主任所布置的当天生产任务进行领料,合理安排小组员工依《设备操作规程》进行作业。

第五十九条  各工序员工每天上班之时,当加工1——3件后,必须请求巡检员进行首检,待其确认合格后,方可批量生产,同时巡检员必将检验结果记录于《首件检验报告》中。

第六十条  各工序作业员工应经常进行自检和互检,发现质量异常问题,应及时纠正,或知会前工序员工,或上报有关领导,予以协调解决,确保加工质量。

第六十一条  各车间主任、质检员应按频度进行巡检,发现问题,及时协调解决,并作彻底跟进处理,同时,质检员须将检验结果记录于《IPQC巡检日报表》中。

第六十二条  当生产流水线(涂装工序)员工将产品完工后,成品检验员应进行全方位检验,对于出现的故障应及时反馈到前工序,严格控制不良品流入包装工序。

第六十三条  所有产品经过成品检验合格后,进入包装车间,包装车间员工应对产品外观进行检验,避免有涂层粘附不牢、色差、起泡、砂粒、不光滑、发笑、锈蚀等外观不良现象,防止不良品混入包装线。

第六十四条  在包装过程中,最终检验员(FQC)、包装车间主任应进行跟踪、抽查,避免有附件、标签、条码、合格证、维修卡、说明书等配套有遗漏现象,同时,检验员应将检验结果记录于《成品检验报告》中。

第六十五条  涉及质量管理的其他事宜,在《质量管理制度》内一一叙述。

                        第十一章   成品入库作业

第六十六条  最终检验员针对包装好的成品,应进行抽检,判定合格的产品,则贴上“合格”标识,盖上“检验”印章,通知仓库入库作业。

第六十七条  判定不合格的产品则退还车间,作返修、返工处理。

第六十八条  针对轻微的次品,且对产品质量无多大影响,可由品管经理提出申请,技术部经理审核,总经理批准后,作让步(特采)处理。

第六十九条  仓库凭品管部的《检验报告》或签署的《入库单》进行入库,同时,并作好记录、建帐工作。

第七十条  对于让步(特采)产品,仓库必须分开堆放,并贴上“特采”标识。

                          第十二章  成品出库作业

第七十一条  市场部(外贸部)之跟单员,依据客户的要货通知或销售计划,开具《销售清单》,通知仓库安排出货。

第七十二条  仓库依据市场部(外贸部)的《销售清单》,组织货源,开具《出库单》,安排出货。

第七十三条  针对库存的成品,品质部OQC必依据GB2828检验规程和《成品检验规范》进行抽检,判定合格的产品,则贴上“合格”标识,判定不合格的产品,则通知仓库退还车间返修,针对轻微的次品,可由品管经理提出申请,经技术部经理审核,总经理批准后,可作让步(特采)处理,同时,检验员应将检验结果记录于《出货检验报告》中。

                       第十三章  售后服务管理作业

第七十四条  市场部(外贸部)的售后服务管理人员接到客户或经销商(代理商)反馈的质量信息后,应立即以《质量信息闭坏表》的形式知会品管部,同时,应作好质量信息处理的跟进工作。

第七十五条  针对客户送回的不良品,或本公司承诺的维修项目,应立即安排人员返修,确保顾客满意。

第七十六条  品管部收到售后服务人员的质量信息后,应进行确认、统计分析,找出主要质量问题,按《纠正和预防控制程序》的规定予以改进。

                       第十四章  设备管理控制作业

第七十七条  设备的验收与建档管理

1、新购设备入厂后,设备科应组织相关人员进行验收、调试,并填写《生产设备验收报告》,待其确认合 

格后,则应将该设备填入《设备管理台帐》,并随同说明书等相关资料交入公司档案室。

2、生产中的所有设备都应进行编号,填制《设备管理卡》,并将此卡挂在设备上,且做到一机一卡。

第七十八条  设备使用管理

1、设备科应为所有设备制定操作规程,规范操作步骤、日常点检项目、安全事项,对于重大或关键设备,设备科主管应要求厂商培训公司技术人员,使其了解和掌握设备使用和维护方法。

2、设备科必须为设备操作人员提供相关知识培训。

3、作业员工每次操作前必须按操作规程实施点检,确保设备一切正常方可操作,如点检发现异常时,操作人员应维持停机状态,并立即通知主管或维修人员处理。

第七十九条  设备的日常维护人员处理

1、设备科负责制定设备日常保养方法、规定日常保养项目、内容及频率等事项,并定期检查设备日常保养状况。

2、设备操作员每天负责对设备进行日常保养与维护,其内容包括外部清洁、给油润滑及点检发现的螺丝紧固等对应处理,并将保养情况记录于《设备日常点检保养记录表》中。

第八十条  设备的定期保养

1、设备科每年初应制定《年度设备保养计划》,规定设备保养周期和责任人,报总经理批准后发放各部门。

2、设备维护人员每月初根据年度保养计划制定当月生产设备保养计划后发放给相关部门,如生产部评估设备保养时间会影响生产运作时,应与工程部协调解决,并提出相应建议后由设备科修订保养计划。

3、设备维护人员应将保养结果记录于《设备定期保养记录表》内,设备主管应将每月的保养记录归档。

第八十一条  设备维修

1、设备使用过程中发现故障或异常时,操作人员应立即停机并报告主管后通知维修人员处理。

2、设备维护人员对于生产设备故障应无条件地进行和检修,保证生产正常运转,同时,维修中的设备应挂“故障”或“停用”等标识牌,以防意外事故发生,维修完毕后,维修人员应将维修结果记录于《设备维修记录表》中。

3、对公司无法修复之设备,设备科填写《设备外修申请单》,经总经理批准后外修处理。

4、对于重要生产设备,设备科应考虑其维修部件采购难道,建立一定的安全库存,确保设备故障时随时有备件可用。

第八十二条  闲置设备管理

1、所有闲置设备应由设备科掛上“暂停使用”标识牌,设备科对闲置设备应安排定期维护保养,以保证生产设备可随时使用,并在《设备定期保养检查表》上注明“闲置”。

2、闲置设备需使用时,使用部门应通知设备科检查确认其使用状态,合格并标识后方能启用。

3、闲置时间超过两年以上设备,由设备科依设备实际状况提出可否改作他用,或售或报废,呈总经理核准后执行。

第八十三条  设备报废

1、当设备无法修复时,由设备科会同使用部门对该设备进行确认后提出报废申请,并呈总经理批准。

2、报废设备应注销编号并通知财务部修改财产明细表予以销帐。

                         第十五章  其它事宜

第八十四条  各部门职能人员应督促作业员工认真填写《生产流程跟踪卡》和《生产派工单》,按时向上级领导提供有关日、周、月报表,以供领导作改善方案和决策之依据。

第八十五条  各车间管理人员应督促、检查作业员工认真作好车间6S管理工作,不良品与良品分开堆放,所有配套件不可置放地下,统一放在物料架上,确保工作场所规范整洁,物品摆放整齐,通道安然顺畅,标识清楚,井然有序,从而营造一个整洁亮丽的工作环境。

第八十六条  各车间作业员工应认真贯彻“艰苦奋斗,勤俭节约,敬业诚信,甘于奉献”的精神,哪怕一颗螺钉也不可随便丢弃,严格控制原材料损耗,厉行节约,降低浪费,从而营造更大的企业利润。

第八十七条  各环节管理干部应明确自己的工作职责,不揽权,不越权,不断提高工作效率,按部就班,循序渐进。

第八十八条  各部门管理人员应刻苦学习,勤钻技艺,顽强拼博,开拓进取,日事日毕,日清日高,发扬“钉子”精神,不断提升自身的文化素质和工作技能,为企业的发展,“士林”的繁荣,添砖加瓦、再创辉煌!

                              第十六章  附则

1.本制度最终解释权属总经办归口管理。

2.本制度经总经理批准后,从生效日期起,颁布实施执行。

3.对于本制度所未规定的事项,由各部门自行补充,但审批程序亦同。

4.以前公司颁布的《生产管理制度》,若与本制度有相互抵触之条款,依本制度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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