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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质量鉴定工作质量探讨

产品质量鉴定工作质量探讨

1999年,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以局长4号令发布了《产品质量仲裁检验和产品质量鉴定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这个办法把产品质量鉴定从《全国产品质量仲裁检验暂行办法》规定的产品质量仲裁检验中分离出来,并对产品质量仲裁检验和产品质量鉴定内涵分别作出了明确界定。

《办法》实施已经三年多了,由于宣贯力度不够,及大家理解上的差异等多种原因,产品质量鉴定工作还有很多需要探讨、提高、规范的问题。

本文想就这些问题谈点自己的看法。

1、《办法》适用的产品范围

《办法》是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的,其适用的产品范围应是原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的职责范围,即产品《质量法》调整的产品范围。

《质量法》不调整的建筑工程、医药、未经加工制作的产品,《办法》不调整,即不适用。

另外,《办法》是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部门规章,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予以严格执行。

但我们不能要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以外的其他部门或单位必须执行。

其能够按《办法》规定执行的,我们当然欢迎,不执行《办法》规定的,我们不能强求,也无权干涉。

2、产品质量鉴定的内涵

要作好产品质量鉴定工作,首先需了解什么是产品质量鉴定。

《办法》第2条规定:

“产品质量鉴定是指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指定的鉴定组织单位,根据申请人的委托要求,组织专家对质量争议的产品进行调查、分析、判定,出具质量鉴定报告的过程”。

它的基本特征,一是只有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可以接受质量鉴定申请,产品质量鉴定工作则由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指定的鉴定组织单位组织实施。

也就是说,接受质量鉴定申请的是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实施质量鉴定的是鉴定组织单位;二是《办法》所称产品质量鉴定是对有争议的产品而言的,没有争议的产品的质量鉴定,如:

新产品鉴定、批量投产前的产品质量鉴定、新技术、新方法的鉴定以及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在执法当中查处产品的质量鉴定,不属于《办法》调整范围;三是质量鉴定的产品状况多是已经使用了一定时间,有的已经损坏、失去或部分失去使用性能的产品。

因此,将鉴定时的产品质量状况直接与标准、合同要求等进行比较,一般是不合适的。

因为,比较后发现的问题只是鉴定时产品存在的质量问题,并不能说明这些质量问题是在什么时间、因什么原因造成的。

如将安装、使用和维修不当造成的问题归咎成生产企业的制造问题,显然是不合理的。

因此,产品质量鉴定是一项对产品质量的‘诊断’工作,它区别于产品质量仲裁检验。

由于上述原因,产品质量鉴定的技术工作是由鉴定组织单位组织专家进行的,由专家组对产品进行调查、分析、判定,作出质量鉴定报告。

四是产品质量鉴定是针对鉴定产品质量而言的,不是针对产生质量问题的责任而言的。

因此,鉴定过程中,不需调查和分析产品产生质量问题的责任是哪一方的或责任应由谁负责,只需鉴定产品有没有质量问题和是由什么原因造成或产生的质量问题即可。

需要提醒的是有时产品在鉴定前,有的已进行过检验或鉴定。

对这些材料,如果是有效的材料,必要时可以使用。

但不能对这些材料或其已经形成的结论进行评价,专家组的职责是鉴定产品质量,没有责任和义务对其他单位或人员进行的检验或鉴定工作或其工作质量及结果进行评价。

否则有时会引起不必要的矛盾。

3、产品质量鉴定受理单位和产品质量鉴定组织单位

质量鉴定受理单位。

《办法》规定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为质量鉴定受理单位,也就是说,有权提出质量鉴定申请的单位和产品质量争议的双方当事人(双方共同)需要对争议产品质量进行鉴定时,需向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或国家质检总局提出。

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接受质量鉴定申请后,负责指定鉴定组织单位。

指定一般应有书面指定函,这是因为,质量鉴定报告是法院或处理质量争议的有关部门或单位的重要技术依据,而有时质量争议涉及双方很大的经济利益,相关方对鉴定结果不满意或认为鉴定结论对己方不利时,会想方设法在鉴定报告和鉴定工作的科学性、公正性以及鉴定工作程序上找毛病。

工作程序方面往往是我们过去不重视或经常忽略的,应引起足够的重视。

选择的鉴定组织单位应是和质量争议的产品相关的质量检验机构、科研机构、大专院校或社会团体。

需要指出的是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不能作为鉴定组织单位,不能直接组织专家组对产品质量进行鉴定后出具质量鉴定报告。

曾发现个别以省、县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名义出具质量鉴定报告的情况,显然搞错了鉴定主体单位。

需要提醒的是,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在指定鉴定组织单位时,应同时告知质量鉴定要依据《办法》进行,需要提供《办法》的应该提供,使鉴定组织单位严格按《办法》的程序和要求实施鉴定,不能简单的告知××单位去做××产品的质量鉴定就算完成任务。

现在,质量鉴定报告中的问题,多是程序不对、专家组成员不符合要求或鉴定报告格式、内容不符合要求。

这些问题的出现,有些是由于指定鉴定组织单位的省级局交代不够明确造成的。

质量鉴定组织单位。

是指被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指定承担质量鉴定的机构。

鉴定组织单位接到相关质量技术监督局要求其承担质量鉴定的指定函后,首先,应和鉴定申请人签定质量鉴定委托书,明确质量鉴定委托事项;二是收集鉴定需要的有关资料;三是聘请鉴定专家,组成质量鉴定专家组,学习《办法》,使之了解质量鉴定的程序和有关要求;四是组织专家组制定实施方案并进行质量鉴定;五是组织专家组起草质量鉴定报告,审查后交付委托方,并向指定其承担质量鉴定的质量技术监督局备案;六是及时处理申请人或质量争议双方任何一方对质量鉴定报告的异议。

4、质量鉴定委托书的签定

质量鉴定委托书是质量鉴定申请人与鉴定组织单位之间签定的质量鉴定协议性文件,其实质是双方签定的一份合同。

签约双方的权力、义务应在委托书中明确。

《办法》中规定一般包括下述内容:

(1)委托质量鉴定产品的名称、规格型号、出厂等级、生产厂家名称、生产日期、生产批号。

这一条是被鉴定产品的相关信息,填写要准确;

(2)申请人的名称、地址及联系方式;

(3)委托质量鉴定的项目和要求。

产品的质量要求包括很多项,但有争议的可能只是某些项目,鉴定的目的往往是解决这些方面是否存在质量问题及问题产生的原因。

因此,如果只需对某些项目进行质量鉴定时,应在质量鉴定委托书中填写清楚。

另外,鉴定要求一般应限定在质量方面。

产品质量纠纷中往往牵涉到人身伤亡、或其他事故,人身伤亡和事故的原因可能与产品质量有关,也可能与产品质量无关。

因此,鉴定要求不能简单的写为“人身伤亡;事故原因分析”。

而且通常情况下,不宜把质量鉴定的目的写为鉴定某某产品是否为合格产品。

(4)完成质量鉴定的时间要求;

(5)质量鉴定的费用、交付方式及交付时间;

(6)违约责任。

一般公正、科学方面的问题由专家组和鉴定组织单位负责,鉴定条件等方面的问题由委托方负责;

(7)申请人和鉴定组织单位代表签章和时间;

(8)其他必要的约定。

5、质量鉴定专家组和专家的选聘

按《办法》规定专家组由三名以上单数专家组成,即最少为三名,且不可为双数,以便在对鉴定结论有分歧时,能够确定主导意见。

由于鉴定的多为使用相当时间,有的已经损坏或部分损坏的产品,因此,专家组成员应考虑包括有设计、工艺、检验等多方面经验的人才,最好不从一个单位选用。

专家应从有高级技术职称、相应专门知识和实际工作经验的人员中选用。

如果专家与产品质量争议当事人有利害关系,应当回避。

专家组成员确定以后,能够通过委托方征求双方当事人意见的,尽量先取得双方当事人的认同,最少也要使委托方确认,如有异议的,可以调换,以免鉴定中或鉴定后,因专家组成员问题影响鉴定工作和鉴定报告的有效性。

6、产品质量鉴定目的的思考

产品质量鉴定的目的,从字面上讲,自然是指鉴定产品是否存在质量问题,质量问题是因什么原因产生的。

实施当中往往涉及到:

(1)产品是否存在质量问题,有哪些质量问题;

(2)质量问题是生产企业或经销商交货时已存在,还是使用过程中发生的;

(3)如果是使用过程中发生的,是生产原因造成的,还是安装、使用、维修不当等原因造成的;

(4)如发生事故或有伤亡,是否与产品质量有关,是否是由于产品质量问题造成的。

应该说,上述四个方面的内容,都属于产品质量鉴定目的、要求范畴的内容,都可以做为质量鉴定的目的、要求,填写到委托方和质量鉴定组织单位签订的质量鉴定委托书中。

但是,有时委托方要求鉴定组织单位出具事故或伤亡原因分析报告。

应当指出,这已超出了质量鉴定的范围,事故或伤亡原因多种多样,产品质量只是可能造成事故或伤亡的原因之一,超出质量原因引起的事故或伤亡原因分析,不属于产品质量鉴定调整的范围。

因此,质量鉴定组织单位在与委托方签订的委托书中,质量鉴定目的和要求栏目,不能笼统的填上分析某某事故、某某伤亡的原因。

近期看到一些产品质量鉴定报告,这方面的问题较多。

7、产品质量鉴定资料收集

《办法》第19条规定的不接受的质量鉴定申请包括“未提供产品质量要求的”和“产品不具备鉴定条件的”。

但质量鉴定申请中往往看不出产品质量要求和是否具备鉴定条件,因此,收集鉴定的相关材料成为必须。

收集材料可由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局进行,也可以在产品质量鉴定组织单位接到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局承担质量鉴定任务的指定函以后收集与鉴定相关的资料,材料一般包括:

(1)鉴定依据。

这是进行鉴定工作及出具质量鉴定报告的重要依据。

委托方提供的鉴定依据有下列几种材料:

鉴定产品执行的标准文本,指争议双方或质量鉴定委托方确认的标准,合同、技术条件中标明的标准或产品标识上注明的标准;

双方合同、协议书、技术条件约定的质量要求文本;

鉴定依据的相关材料:

包括产品使用说明书、产品三包承诺材料、必要的图纸、资料、照片等;

(2)产品安装、使用的相关材料。

包括安装、调试规范及记录、验收记录,使用、维修记录等;

(3)如有伤亡或事故,事故现场勘察情况记录、照片,有关部门,如公安、消防、交通部门的调查、现场勘验记录、照片等材料等。

如为一方提供的材料,需请委托方确认可否作为鉴定依据。

(4)相关方反映产品存在的质量问题;

(5)被鉴定产品是否还可进行质量鉴定以及相关的现场是否予以保留等。

提供不出鉴定依据或双方合同、协议书约定的质量要求,质量要求含糊不清、不明确、不具体,如:

质量满足要求,要求是什么,不清楚;约定年(日)产量达到多少,但每月多少工作日、每个工作日工作多少时间没有明确规定;再有,双方约定的是实际并不存在的国标、部(专)标等。

这种情况,必须通过委托方了解、确定鉴定依据,而且需委托方以文件化方式确定,不能用电话、口头通知的方法。

总之,进行质量鉴定可能需要的材料,尽量在实施现场鉴定前收集齐,以免由于相关材料不充分影响鉴定工作进行,增加鉴定工作经费和时间。

另外,从收集资料的情况,还可以大体预计一下质量鉴定工作能否进行。

如存在争议产品已不存在,或损坏到无法进行鉴定的地步,现场已经严重破坏或没有鉴定的依据等情况,即鉴定所需的基本条件不具备,则质量鉴定工作无法进行。

此时,接到质量鉴定的质量技术监督局或鉴定组织单位应告知委托人,不予受理质量鉴定申请或终止进行鉴定。

或告知委托人,由于条件不充分,鉴定可能得不出确切的结论性意见。

1999年,一鉴定组织单位,曾鉴定一断裂的汽车转向轴,需确定是转向轴自身的质量问题,还是其他原因造成的,是否是引起汽车撞坏的原因。

专家组到现场前,委托人告知样品尚在,但到现场后,才发现封存在一单位的转向轴已不存在。

专家组只能根据交通部门事故现场调查笔录中撞车现场没有刹车痕迹,转向轴在汽车运行中不承力的情况,给出转向轴不遇外力不会断的分析性意见。

否则,连分析性意见都不可能给出。

8、质量鉴定预备会

预备会一般在专家组到达鉴定现场后进行,内容包括:

(1)由鉴定组织单位工作人员介绍《办法》第22条至第33条的内容,这是因为专家是从不同单位请来的,他们对相应产品可能非常熟悉,但对《办法》不一定了解,对质量鉴定工作的要求、程序及鉴定报告如何编写不一定清楚。

因此,预备会上,作简单的培训是非常必要的,以免由于程序问题、鉴定报告编写不规范以及非鉴定结论的实质性问题引起各方的异议。

(2)对专家组成员提出纪律性要求需明确:

专家从到现场开始,其工作即代表鉴定组织单位,不再代表专家所隶属的原单位,所进行的质量鉴定工作对鉴定组织单位负责;

专家应对争议双方的技术、商业机密等保守秘密,对争议双方的知识产权给予保护;

鉴定工作要坚持公正、科学、实事求是;

专家组成员不得单独和任何一方当事人接触,不参与双方的争议;

(3)说明鉴定工作只针对产品质量,可包括涉及的事故、伤亡和产品质量有关的内容。

但是,产品质量鉴定不是事故、伤亡原因分析工作,如找不出与产品质量的相应关系,不必强求。

而且,不负责确定质量问题的责任方;

(4)鉴定报告要求文字精炼、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分析判断合理、资料齐全。

结论性意见如出现不一致意见时,可分别描述,并说明理由;

(5)专家组成员要有思想准备,必要时到法庭作证,说明鉴定情况和结论性意见。

9、被鉴定产品的描述

一般包括:

(1)被鉴定产品存放在什么地方,存放条件是否符合规定要求,是否会损坏产品;

(2)被鉴定产品有无铭牌及其他说明其身份的标识;

(3)从外观看,被鉴定产品的完好程度如何,有无锈蚀、短缺零部件或其他损伤等情况及其程度;

由于上述内容将纳入产品质量鉴定报告当中,所以记录需详细、准确,必要时,可以拍照,摄像等。

10、质量鉴定调查和现场勘验

调查是取证的有效方法,可向产品的生产方、供货方、使用方、使用人及相关人员进行调查。

调查需两名以上专家进行,内容包括:

生产方面;使用方面;安装、调试、验收、维修、保养方面的内容,以及产品存在什么问题,损坏程度、原因分析,环境条件,事故及伤亡时的现场状况等等与产品质量有关的内容。

调查亦可查阅生产方、使用方的生产、维修记录、图纸资料等。

调查记录材料需由被调查人确认签章。

现场勘验是专家组到现场,初步了解了被鉴定产品状况,做了必要调查后的深入工作,可采用观察、拍照、必要的测量、拆卸解剖分析等手段,以获取更多关于被鉴定产品的资料。

如果当事人怕影响产品或现场状况不同意进行诸如拆卸解剖及下面讲到的检验、试验时,可在争得委托人同意后,不进行。

由于上述原因,对鉴定结论有影响时,可在鉴定报告中说明,甚至终止鉴定工作。

另外,现场勘验及下面的检验、试验,一般应在质量鉴定申请人和双方当事人在场的情况下进行。

《办法》第28条对此做出了规定。

11、质量鉴定的检验、试验

在质量鉴定过程中,有时需了解被鉴定产品鉴定时的质量情况,或称之为鉴定时满足质量要求(标准、合同、协议约定的质量要求等)的程度,对一些尚能检验的项目,应进行检验,以帮助专家分析产品质量。

如果产品已损坏到不能起动或已更换了很多零部件,特别是更换了关键零部件,已不能体现原产品质量状况,检验已没有意义的情况,则不必进行检验。

试验一般是在需了解由于被鉴定产品质量问题对生产或其他方面造成不良影响的程度时进行。

如某化工产品加入到其他产品的生产流程中,会发生什么样的反映、程度如何,对其有什么样的影响。

这类试验,有时需反复进行多次,才能找出相互关系。

有时需进行失效分析,这种试验、分析,往往是费时、花费较多的。

另外,有些鉴定工作,还需对产品或零部件材质进行化验分析、金相分析。

需要指出的是,在做检验、试验、分析等工作时,有时需要取样,取样时,应注意取样部位和方法,不能影响鉴定工作的进行或使样品受到不应有的破坏。

总之,检验、试验都要视鉴定工作的需要情况而定,不是每次鉴定都能做、都需要做的。

12、质量鉴定报告的编写

质量鉴定报告是质量鉴定工作的最终结果,编写要求文字精炼、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分析判断合理、资料齐全。

内容一般包括:

前言部分:

可采用下面格式

(鉴定组织单位名称)按照***质量技术监督局(指定函号)指定函的要求,组织专家组于**年**月**日至**月**日,对(委托单位名称)委托的(产品名称)产品进行了质量鉴定,鉴定情况如下:

实质性内容部分

(1)质量鉴定的目的要求及依据(按委托书写);

(2)鉴定产品情况的必要描述。

按本文8的内容:

(3)现场调查、勘验情况。

按本文9的要求调查、勘验的所有内容;

(4)鉴定产品检验、试验结果;

(5)必要的分析、说明;

(6)质量鉴定结论(与鉴定的目的要求对应);

(7)鉴定专家组成员签名表;

(8)出具质量鉴定报告日期;

(9)鉴定组织单位签章及时间;

(10)备注:

申请人与质量争议双方当事人对质量鉴定报告如有异议,请在收到质量鉴定报告之日起15日内提出。

在组织编写质量鉴定报告时,亦可将分析说明和鉴定结论合在一起。

但是,结论性意见是对应产品质量的、与产品质量相关的内容。

如因资料、产品状态、检验、试验条件及当事人不配合等原因无法得出确切的鉴定结论时,应在鉴定报告中说明。

如果专家组意见不完全一致,可写出主导性意见、不同意见及理由。

13、质量鉴定的申诉处理

《办法》第33条规定:

“申请人或者争议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对质量鉴定报告提出异议的”,“质量鉴定组织单位应当及时处理”。

是指鉴定组织单位接到异议后,应及时组织专家进行研究,及时处理,不能不理不睬。

(1)鉴定组织单位质量鉴定异议的处理程序一般为:

(A)鉴定组织单位收到质量鉴定申请人或者质量争议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在申诉有效期内对质量鉴定的异议后,应予登记;

(B)鉴定组织单位应指定专人负责对异议进行处理;

(C)负责处理异议的人员应根据异议的内容,按照《办法》第21条至31条的相关规定进行认真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予以记录,必要时召集原鉴定专家组成员就鉴定内容、程序和结果重新进行审定,必要时重新进行所做的检验或实验,以确定质量鉴定程序和结果是否正确;

(D)质量鉴定申请人或者质量争议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所提异议有道理或部分有道理的,鉴定组织单位应予书面纠正;所提异议没有道理的,应予以书面解释或说明;

(E)属于鉴定组织单位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质量鉴定报告与事实不符并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由鉴定组织单位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F)有关人员在质量鉴定工作中玩忽职守,以权谋私、收受贿赂的,由所在单位或者其上级主管部门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行事责任;

(H)鉴定组织单位对异议处理结束后,应将异议及处理结果及时上报指定其组织鉴定的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2)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处理异议的程序;

(A)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接到质量鉴定申请人或者质量争议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对质量鉴定的异议后,应予登记,并及时转到指定的鉴定组织单位处理;

(B)质量鉴定申请人或者质量争议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对鉴定组织单位异议处理结果仍不满意,指定鉴定组织单位的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审阅异议处理的相关材料,确属鉴定组织单位有不当行为或有违法行为的,应予以纠正。

必要时可另行指定鉴定组织单位重新进行质量鉴定;

(C)质量鉴定申请人或者质量争议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对质量鉴定或质量鉴定异议处理不满意的,可向法院起诉鉴定组织单位。

14、质量鉴定工作易出现的主要的问题

(1)以检验代替鉴定。

鉴定组织单位接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指定其承担鉴定工作的任务后,随即对被鉴定产品进行检验,这种检验有时连被鉴定产品执行的标准或其质量要求都没有搞清楚,甚至仅对被鉴定产品的部分零部件进行检验或进行材质成分的化学分析即对鉴定产品的质量状况下结论,这样的鉴定结论往往是错误的,而且,鉴定程序也是错误的。

(2)以检验报告格式代替鉴定报告,大多封皮写的是质量鉴定报告,封里是检验报告的注意事项,如无检验单位或检验专用章无效等,内容是检验报告的一套,显然不符合《办法》对质量鉴定报告的规定。

(3)鉴定内容与《办法》不符。

《办法》标题已写明为“质量鉴定”,一些鉴定组织单位却以“事故原因分析”,“死亡原因分析”“真假产品”“鉴定是什么产品”等等不属于质量范围的内容进行质量鉴定。

(4)鉴定依据不明甚至没有鉴定依据的情况下进行质量鉴定。

被鉴定产品没有标准或不是质量争议双方约定的标准、质量争议双方没有约定质量要求或约定的质量要求不清楚,如质量符合国际、国家标准等,有没有国际、国家标准以及这些标准的质量要求是什么双方都不知道。

依据合同进行加工制造的产品此类问题很多,这种情况下进行质量鉴定,依据什么说鉴定产品有没有问题呢?

(5)受理单方的质量鉴定申请并进行质量鉴定。

《办法》已对质量鉴定申请人条件做出了规定。

我们有时还犯这方面的错误。

如消协、甚至我们地方质量技术监督局写条子、打电话说,请你们进行什么产品的质量鉴定,于是我们相关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就接受质量争议双方中一方的鉴定申请并指定鉴定组织单位进行质量鉴定。

应该说,消协是属于有权申请质量鉴定的单位,但申请人是消协,而不是拿着消协条子或消协介绍信的质量争议中的一方。

(6)专家组成员不符合《办法》要求。

一是专家资质不能满足《办法》规定的条件,如请工程师参加鉴定,二是数量不符合要求,使用双数专家。

(7)专家组成员不能形成一致的意见和鉴定结论时,质量鉴定报告只反映一方面的意见,这是不科学的,也是不真实的。

如一次鉴定汽车清洗机,起因是在使用该清洗机冲洗汽车时曾导致一人死亡。

鉴定该机是否存在安全方面的问题。

专家组鉴定结果没有发现该机存在安全方面的问题,鉴定报告起草后,其中一位专家因鉴定工作没有找出致人死亡的原因不与签字。

结果鉴定报告只写了多数专家的意见,并由其他专家签字后准备发出,显然不合适,幸好及时发现,做出改正。

质量鉴定工作是1999年4月后,重新规范的一项政策性很强的技术性工作,各方面有一个认识、了解的过程。

仅以此文和从事此项工作的管理、实施的同行们一起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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