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城市容貌标准之欧阳物创编.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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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城市容貌标准之欧阳物创编

宁波市城市容貌标准

时间:

2021.02.07

命题人:

欧阳物

一、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建筑景观,建筑物附属设施,广告标志,公用设施,园林绿化,城市水域,市场、便民服务点,建筑工地等内容。

本标准适用于本市市区建成区。

各县(市)城市建成区,其他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区域可参照执行。

二、建筑景观

(一)新建、扩建、改建各类建(构)筑物应讲究建筑艺术,注重城市美学和城市景观,其造型、装饰等应符合城市规划的要求,并与周边环境相协调。

(二)现有建(构)筑物应保持外形完好、整洁,屋顶设施应与周围景观相协调,并保持整洁美观,提倡屋顶绿化。

(三)主要道路临街建(构)筑物外墙和其他外部设施应当定期清洗,外墙面砖清洗每2年不少于1次,玻璃幕墙清洗每年不少于1次,建筑外墙涂料应每5年粉刷1次,涂料颜色应与原建筑外墙颜色相近或与周边环境相协调。

(四)临街建筑物外墙和玻璃不得擅自书写、张贴标语及广告性语言。

(五)主要道路临街公共建筑和住宅楼阳台、窗台、外走廊,有条件的应当进行绿化,不得擅自在阳台、平台、走廊搭建挂台、雨棚等。

主要道路临街阳台外不得吊挂衣服、晾晒被子等有碍观瞻的物品,堆放物品应整洁有序,并不得超过护栏高度。

(六)具有不同风格及历史价值的建(构)筑物(包括历史遗迹和名人故居等),根据规划要求保持原有风貌特色,并设置专门标志,不得任意改动和拆除。

(七)沿街破残的建筑物应及时整修,危险房屋和构筑物应及时拆除或整修,违章建筑按有关规定拆除。

三、建筑物附属设施

(一)主要道路临街建筑物外墙空调室外机应统一按规定的位置进行安装,不得随意变更位置和破坏建筑物立面,空调室外机支架应采用耐锈性材料,安装牢固安全,高度不低于2.5米,并按街景要求设置统一挡板或统一安装空调室外机外罩予以遮挡,并保持其外观清洁,顶端无垃圾和杂物,造成墙面污迹的应定期清洗或粉刷。

(二)空调冷凝水应接入统一安装的排水管道,不得排放到建筑物外墙面和室外地面上。

(三)破损或已丧失功能的空调室外机要及时修复或拆除。

(四)沿街建筑物不得安装外挑式防护栅栏,防盗窗安装时不得超过窗台外沿,其式样不得影响建筑景观和整体要求。

(五)防盗窗应保持整洁完好,颜色与周边环境相协调。

锈蚀、变色、陈旧、破损的防盗窗要及时油漆或维修更换。

(六)主要道路临街建筑物不得设置妨碍绿化和通行的遮阳(雨)篷。

(七)其他道路建筑物无外挑式屋檐,确需设置遮阳(雨)蓬的,应全路段规格统一、颜色协调,高度不低于2.4米,宽度不超过1.2米,基本保持在一个水平线上,陈旧破损的要及时维修更换。

(八)建筑物增设门窗或对建筑物的门窗进行改造,不得破坏整体房屋外形结构,通道不得占用绿地,门面装修应与周边环境相协调。

(九)在符合建筑功能要求的前提下,主要道路沿街建筑大门和橱窗应采用全透明玻璃材料,安装防盗门窗的应采用镂空横杆式钢质卷帘门窗。

非主要道路沿街建筑防盗门采用卷帘门的,其色彩应与周围建筑相协调。

使用单位应保持门面整洁。

(十)主要道路两侧和重要地段大中型公共建筑、标志性建筑物,应按景观灯饰要求或者有关规定设置景观灯饰,各种灯饰和霓虹灯管应保持完好,并按规定的时间开启景观灯饰。

四、广告标志

(一)在道路、建筑物、公共场所设置的户外广告、牌楼等设施需与周围环境协调,突出主题,注重美学,牢固安全,不影响交通。

(二)在城市桥梁、道路两侧的栏杆、路灯杆、电线杆、透景栅栏和临街建筑立面上不得擅自设置条幅、布幔、彩旗、气拱门和气球等宣传物品。

(三)经批准设置的户外宣传物品应有节庆气氛并与周围环境相协调,活动结束后要即时清除。

(四)条幅的文字必须是喷绘、筛网印刷制作或电脑割字即时贴粘贴,不得采用手写、纸糊形式。

(五)户外广告、画廊、招贴栏、读报栏等位置应适当,内容和规格应与街景协调,并保持整洁,有破损、脱落、变色、锈蚀应及时修复或拆除。

灯光等附属设施保持完好。

(六)商店名称标志和各种广告的文字用语应准确,规范使用简化名称,无错别字和缺字漏字。

五、公用设施

(一)公共汽车站牌、候车亭、岗亭、交通标志、公用电话亭、邮政信箱等公用设施的设置应与周围环境相协调,设计新颖、美观,并保持完好、整洁。

(二)城市雕塑应根据城市特点,因地制宜,富有艺术性,并保持整洁、完好。

(三)车辆清洗场地不得占用城市道路和其他公共场地,并不影响周围环境与交通。

(四)车辆清洗场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设置污水处理设施和泥沙沉淀设施,污水接入城市下水道,保持经营场所和四周环境整洁。

(五)在城市中行驶的机动车、非机动车应保持外观整洁、车体完好。

(六)机动车、非机动车停放处的设置应合理规范,车辆应按规定停放整齐。

(七)城市道路上无违章建筑,无占道经营、违章作业等行为,无乱堆放的物品。

(八)城市道路、桥梁应保持平整、完好、畅通。

出现破损、坑洞、积水等现象应及时修复。

(九)道路给水、排水管道应保持畅通,自来水或污水无外溢。

(十)道路地面各类井盖应保持完好、无缺损。

(十一)未经批准不得占用或挖掘道路,经批准的道路挖掘、占用和井下施工应设置护栏和警示标志,作业完成后,要在24小时内清理现场,恢复路面。

(十二)城市道路必须设置无障碍设施,并应保持完好、畅通。

(十三)在城市中架设架空管线应统一规划,对已建的架空管线应逐步改造或采取隐蔽措施。

废弃管线和杆木等设施及时清理、拆除,并在作业后恢复现场整洁。

(十四)在公用设施和公共场所中不得吊挂、晾晒衣服等物品。

六、园林绿化

(一)绿化工程应列入城市规划,并和新建、改建、扩建的工程项目同步建设,同时竣工验收。

(二)行道树应排列整齐,同一路段树木品种规格一致,树冠均匀完整,无缺株、死株,枝叶繁茂,无病虫害,不影响机动车通行,不影响路灯照明,不影响电力、通信管线及周边建筑物。

行道树支撑物应统一高度,统一色彩。

(三)道路绿化隔离带的绿篱应修剪整齐,树叶无积尘。

(四)街头绿地布局合理。

临街空地增设街头绿化小品。

树群、树丛以自然景观为主。

灌木、草坪等绿化植物应定期修剪,保持美观、整洁。

(五)主要道路两侧应采用透景栅栏、绿篱或花坛、草坪等分界。

透景栅栏内应绿化,并保持整洁、美观。

(六)树穴规范美观,穴内可种植花草树木或按街景要求统一美化,主要道路树穴应保持表土不外露。

(七)造型植物、攀缘植物和绿篱,保持造型美观。

绿地中造型花篮、动物形体、彩色组字等保持完整、绚丽、鲜明。

(八)园灯、石凳、喷水池、护栏等各类绿化设施应保持完好、整洁。

公园绿地内的水体应做到清澈,无杂物漂浮。

(九)古树、名木和各种珍贵植物,应重点保护并设置保护围栏和保护标志。

七、城市水域

(一)市区河道驳岸应保持完好无缺损,并有地域特色。

禁止搭建有损驳岸、堤坝的构筑物。

(二)河道两岸、水面周围应进行绿化,保持环境优美。

禁止侵占沿河绿地、砍伐沿河树木。

(三)沿河、跨河的各类建设工程应设置规范的施工围栏和围护,并不得危及河道设施的安全。

(四)河道两岸禁止堆放、倾倒各类物品。

禁止擅自堵塞或填埋河道、水塘,侵占水面、河岸通道及损毁河道设施。

(五)河道两岸新建建(构)筑物的建筑形式、高度和外墙面色彩应与河道景观要求相一致,沿河应绿化。

已有建(构)筑物应保持墙面整洁,定期维护保养,改善河道沿岸景观。

对不符合河道景观要求的建(构)筑物,应限期拆除或整修。

(六)河道景观地带禁止洗涤、垂钓和用网箱等工具从事河道养殖或捕捞作业。

(七)河道中行驶的船只和航道设施应保持整洁、完好。

船只应停靠在固定位置。

废弃船只不得滞留在河道中。

八、市场、便民服务点

(一)商品交易市场应保持场内和周围环境整洁,并合理设置垃圾收集容器。

(二)夜市、便民摊(亭)等应在不影响市容、交通前提下,统筹安排,定时定点经营,保持经营场地整洁,各种流动售货车、修理摊应随时收集经营中产生的废弃物,保持经营场地整洁。

(三)居民区不得经营石材、铝合金、防盗窗和木器等制作加工业务,底层住宅不得改变使用性质开设饭店、歌(舞)厅等造成油烟、噪声污染的经营场所。

九、建筑工地

(一)建筑工地实行封闭施工,工地周边设置不低于2.5米的围墙,临街围墙必须高度统一、色彩一致、设置牢固。

进出口设置大门。

围墙禁止乱张贴、乱涂写。

(二)建筑工地推行硬地坪施工,在出口处必须设置车辆冲洗台,配备车辆冲洗设备及相应的排水和泥浆沉淀设施,保证车辆不带泥出场。

(三)建筑材料、渣土运输的车辆必须实行封闭运输。

禁止车辆在运输中滴、漏、撒、扬。

(四)建筑工地应美化环境,适当进行绿化,配置三类以上水冲式厕所,建立清扫制度,保持环境整洁。

(五)建筑工程夜间施工噪声应符合环保要求,进出口场地应整齐有序、不得有扬尘。

十、其他

(一)禁止将自来水龙头设置在城市道路和其他公共场地上,或者将油烟口、污水道口、炉口等排污口面向街道。

已经设置的应当限期整改。

(二)防空洞、地下室的出口、通风口等应与周围环境协调。

(三)道路上设置的果壳箱、住宅区内垃圾房等环卫设施应整洁美观。

主要道路两边禁止设置垃圾桶、垃圾房。

(四)沿街公厕应为二类以上水冲式公厕,标志及指示牌清楚明了,富有美感,与周围环境相协调。

时间:

2021.02.07

命题人:

欧阳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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