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施工合同审查法律意见书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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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合同审查的主要内容

合同主体是否适格、合法权益是否得到充分保护、合同的形式是否合法、合同内容是否完备等。

五、待审查合同名称:

《某某水生态博物馆设计施工采购工程总承包EPC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

六、发包人提供的待审查合同材料及本律师在公共渠道搜集的材料

《某某水生态博物馆设计施工采购工程总承包EPC合同》(副本)、《工程咨询服务合同》、《河北省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委托协议》、《建设工程勘察合同》、《建设工程检测合同》、《技术咨询合同》、《建设工程监理合同》、《中标通知书》、《某某行政审批局关于某某水生态博物馆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某某审批审【2020】4号)、《某某水生态博物馆设计施工采购工程总承包EPC中标公示》、《某某水生态博物馆设计施工采购工程总承包EPC监理中标公示》、《某某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报告》、《某某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报告》等

七、审查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根据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提供的与本审查法律意见书有关的材料,我们假设该提供的材料包括与本合同有关的所有材料及向本所律师所陈述的相关事实一致,就发包人拟签署的《某某水生态博物馆设计施工采购工程总承包EPC合同》进行审查法律分析。

本审查法律意见仅列出我们认为需修改或增加的条款,对无须修改的条款,不再赘述。

1、待审查的本合同主体及内容、形式

上述三法人具备拟签署本合同的主体资格。

拟签署的本合同采取书面形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0条之规定,形式合法。

拟签署的本合同内容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2条规定的主要条款,内容完备。

2、待审查的本合同存在“约定不明确、合同价格有歧义、条款设定没有显示对等原则、部分条款对发包方不利”等问题,具体审查意见如下:

(一)第一部分合同协议书

特别提示:

高度重视本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建议发包人根据具体财政拨款总额,依据合同总价及工程具体情况,结合发包人处工程师的建议,在本合同协议书部分明确约定本合同文件优先解释顺序。

(1)本合同工程概况不完善。

没有载明工程批准、核准或备案文号,应予补充完善。

(2)本合同主要日期约定不明确。

本建设工程合同只笼统约定了工期300日历天,建议增加设计开工日期、施工开工日期、工程竣工日期项,并将工程进度的时间计划予以明确,防止承包方在施工中利用中标的总工期抗辩达到拖延竣工日期的目的。

(3)本合同价格超出工程估算总投资额限额。

因本合同采用EPC模式,故本合同价格为固定总价(固定总价承包即将一个项目工程按照定额以及各种费用一次性确定合同总价,承包人依此完成合同的全部工作),应明确在合同协议书或专用条款中约定合同价格为固定总价,不作任何调整,该价格包括但不限于设计费用、专项设计分包费用、施工费、采购费、保安费用、清理现场费用、工程物资维护保管费用等与项目工程有关的一切费用。

特别提示,待审查本合同的第三部分专用条款中13.5.1款载明“本项目实行单价承包”应注意修改,否则发包人存在工程总承包费用超过合同价格的风险急剧加大,风险主要在于工程结束前总价未知,虽然约定合同价格,但承包人可运用不平衡报价等手段根据合同专用条款及通用条款规避合同价格的约定,进而调整合同总价,增加发包人的支付风险。

故发包人必须具备详细的设计图纸并具体详尽到施工图纸,精确计算工程量,细化采购费用,计算得出最终的合同固定总价。

(4)其他专项设计分包费用约定不明确。

应明确约定其他专项设计分包费用均包含在合同价格内。

(二)第二部分通用条款

该通用条款系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制定的通用示范格式条款,可根据工程实际在专用条款中约定或直接予以增减,在此不予赘述,仅作法律提示。

本合同由承包方提供,通用条款作为格式条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41条“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

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

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

”之规定,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

(三)第三部分专用条款

专用条款是对通用条款的修改与补充,是针对本工程项目需要明确细化的内容,是合同当事人双方根据需要约定的内容,专用条款效力大于通用条款。

第1条一般规定

1.1款关于“不可抗力”情形的部分约定不符合法律规定。

所谓不可抗力,是指合同订立时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属法定免责事由。

本合同该条款约定的“日气温超过40℃高温或低于-5℃的严寒大于2天”不属于不可抗力,本合同履行期间主要在夏季,施工方应当预见到施工过程中有高温天气,属于可预见情形,应删除“日气温超过40℃高温或低于-5℃的严寒大于2天”的免责事由约定,防止施工方利用该免责事由拖延工期,删除“如因不可抗力导致承包人的费用增加的,发包人应合理增加合同价格”。

第1.5.1款“本合同适用的标准、规范”约定过于笼统,应明确适用的标准、编号、规范名称。

1.5.3款发包人的技术要求及提交时间、承包人提交实施方法的时间应明确约定。

第2条发包人

2.3.1款对监理人单位名称、工程监理姓名、监理范围、监理内容应明确约定。

2.5.2款对保安区域责任划分、保安制度、责任制度、报告制度约定不明确,对保安责任主体及费用、损害承担没有相应约定,建议约定明确,以防费用承担或者违约侵权事件发生之后承包方推诿推卸责任产生纠纷。

第3条承包人

针对本合同项目的具体情况,结合发包人处工程师建议,明确约定承包人在本合同项目中应提交的报表类型、名称、要求、报告期、提交的份数和时间

3.2.1款对项目负责人、设计负责人工作日的具体工作时长、对项目负责人、设计负责人的到位率等考核主体和权限缺乏明确约定,建议赋予监理人考核权限、由监理人予以考核,并添加施工负责人、安全员、质量员、施工人员的职责、到位率等考核要求及违约约定,并针对承包方擅自变更项目经理或项目经理兼职其他项目经理的违约行为赋予发包方解除合同、主张违约金及索赔一切损失的权利。

3.3.1款编号错误,应为“3.8.1”款,该款中“分包约定”应明确具体的分包项目名称,并对分包人的资质、费用等事宜作出明确的要求。

第4条进度计划、延误和暂停

4.1.1款承包人完成项目进度计划后报发包人及监理人形式不明确,应添加为“承包人完成项目进度计划后,书面报发包人及监理人确认”;

对于“承包人原因造成对关键路径造成不利影响时”,应约定具体的竣工日期不予延长、违约责任(最高额不超过合同价格的1‰)及赔偿责任,并要求承包人自费赶上工期。

4.3.2款“采购开始日期”不明确,应按照项目进度计划表确定具体日期,若承包人未能如期完成采购应承担支付违约金(不超过合同价格的1‰)的责任并在限期内完成采购任务等责任。

第5条技术与设计

5.1.1款承包人提供的生产工艺技术和建筑设计方案没有明确约定,应明确选择约定,不能笼统的约定为“充分满足发包人提出的设计要求”。

5.2.5款承包人设计文件的份数和提交时间应明确约定。

5.3设计阶段审查

设计审查阶段及其审查会议的主持、召集、费用等应作出明确约定。

应添加“5.4款操作维修人员的培训”款,约定“承包方免费对发包方的操作维修人员进行培训并免费提供相应的一切技术支持包括但不限于技术服务、技术咨询等”。

应添加“5.5知识产权”款,约定承包方保证本合同所涉工程的所有涉及知识产权的生产工艺、技术服务、采购物品等不存在侵犯第三方合法知识产权权益的情形,否则自行承担一切法律责任,并赔偿发包方因仲裁、诉讼等造成的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律师费、公告费等一切损失及承担违约金责任。

第6条工程物资

6.1.2款承包人提供的工程物资,因本合同为EPC模式,故此“

(1)工程物资的类别、估算数量”条款中将“主要材料及设备”修改为“本工程所涉及的全部设备、材料及部件应严格按照经发包人确定的已标价工程量清单采购并保证符合约定的质量标准及规范要求”。

6.2.1款工程检验于报告的约定不明确,应明确约定报告采取的具体标准、报告内容、报告期和提交份数等。

6.6.1款承包人提交保管、维护方案的时间不明确,应约定设备材料和部件进场前的具体期限。

保管维护费用已经在通用条款约定由承包方承担,不再赘述。

“由发包人提供的库房、堆场、设施及设备”项应明确约定“发包人不提供,承包人自行解决并承担费用。

”   

第7条施工

7.1.3款对承包人的进场条件和进场日期约定不明确。

因该条是针对发包人的义务所设,故应明确承包人的进场条件和日期,防止发包方违约及承包方利用通用条款达到顺延竣工工期的目的并提出索赔或主张违约金。

7.1.4款建议修改为“发包人提供施工临水、临电的接驳点,由承包人自费负责计量仪器的购买、安装、维护,并承担水电费用”

7.1.10款“由发包人履行的其他义务”项下约定基本包含在进场条件之内,应约定在7.1.3款中,本项下除“承包人协助发包人办理施工许可证”外其他约定项建议删除或根据发包人的现有资料及条件予以明确约定,防止承包人以此为借口认为发包人存在违约行为或违约情形。

7.2.2款对承包人提交工程总体施工组织设计的份数约定不明确,因双方在“本合同专用条款4.4.1”款中约定了关键单项工程进度计划、关键分部分项工程施工计划,故此,在本款中应明确约定承包人需要提交的单项工程、主要分部分项工程施工组织设计的名称、份数和时间。

7.2.4款提供临时用水电等资料中对“水电品质、正常用量、高峰量、使用时间、水电节点位置资料的提交时间”等应明确约定。

7.2.12款清理现场费用应由承包方承担,无需另行约定。

7.2.13款由承包人履行的其他义务增加“承包人施工时因承包人原因损坏地下管线、临近建筑物、构筑物、古树名木等,所发生费用与承包人承担,因此造成工程关键路径延误的,承包人应自费赶上。

”;

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时间的会议费用应由承包人承担。

7.4.1款人力资源计划一览表格式、内容、份数约定不明确;

人力资源实际进场的报表格式、内容约定不明确。

7.4.2款主要机具资源计划一览表的格式、内容、份数约定不明确;

主要机具进场的报表格式、内容约定不明确。

应明确约定对施工质量进行检查的部位、检查标准及验收的表格格式(由发包人工程师提出具体建议)。

7.6.1款约定“按规范要求执行”过于笼统,建议明确约定需要质检的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部位的分类、部位、质检内容、时间、质检标准或规范要求、质检表和参检方。

7.8.1款中应增加“因承包人或分包单位原因而引发劳动纠纷及劳动仲裁、诉讼的(包括但不限于拖欠工资、加班费、工伤工亡纠纷),承包人及分包单位应承担全部责任,对此造成的工期延误及发包方的其他损失,承包人、分包人应自费赶上并按照专用条款4.5的规定执行。

第8条竣工验收

应明确约定“本合同工程包含竣工实验”。

第9条工程接收

9.1.1款应根据本合同专用条款第10条竣工后验收的约定,由承包人负责指导发包人进行单项工程和工程竣工后实验,并承担运行考核责任,应约定接收单项工程的先后顺序及时间安排、接收工程的时间安排,并增加“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交接收证书申请”的约定。

9.1.2款应对接收工程提交的资料类别、内容作出明确约定。

第10条竣工后实验

该条对于竣工后实验的权利义务、实验程序、实验及试运行考核未能通过考核的赔偿等未作出明确约定,仅约定了按单项工程和工程颁发竣工后实验及考核验收证书,这样的约定减轻了承包人对工程质量考核的责任,将工程运行风险转嫁给发包人,建议发包人在此条款如无其他特殊约定按照本合同通用条款执行。

第11条质量保修责任

11.2.2款对质量保修金额的暂扣方式未作明确约定。

第13条变更和合同价格调整

13.5.1款建议修改为“本项目实行固定总价承包,合同价格确定后任何一方不得调整合同价格”,删除“可做调整”范围的约定。

13.5.3款应予删除。

第14条合同总价和付款

14.2.1款中应明确约定承包人提交履约保函的格式、金额及时间。

14.3.3款中预付款的抵扣方式、抵扣比例、抵扣时间安排未作明确约定。

14.4.1款建议删除,修改为“承包人提出工程进度款书面申请后,由发包人按照项目所在地财政审查支付进度及时付款”。

14.5.2款约定笼统,若约定承包人提交缺陷责任保修金保函的,应对该保函的格式、金额、提交时间做出明确约定。

14.12.1款提交竣工结算资料的格式、内容和份数应作出明确约定,并适用本合同通用条款14.12.1和14.12.2之约定;

对于工程结算周期建议根据项目所在地财政审查支付进度付款期限据实协商修改。

第16条违约、索赔和裁决

对该条的约定应根据对等原则在专用条款予以约定,该条约定中对发包人的违约情形约定过多,承包人的违约情形过少,特别是工程款的支付问题,应予注意,建议删除。

16.1.2款中增加“承包人违约的情形及责任,除专用条款约定外,其他按通用条款执行”,对于承包人的违约情形及责任按照16.1.1发包人违约情形及违约责任依据对等原则进行约定。

16.2款中应特别对发包人的索赔权作出明确约定(或该条可约定发包方索赔及承包方索赔均按照通用条款执行),以保护发包人的索赔权益。

16.2.2款中建议删除“并与工程进度款同期支付”的约定。

第20条补充条款

应明确作为本合同附件的种类、名称、份数等。

尽管固定价格合同方式对发包方相对更有利,但因承包方在材料价格变动、工程变更、工程量偏差等方面承担的风险较大,一旦遭遇较大损失,承包方往往以停工、仲裁、诉讼等方式来解决问题,而对工期十分敏感的发包方则不得不花费大量的时间和精力来应付。

故发包人作为发包方在施工过程中,更应重视和加强对各类合同价款的管理,做到合法、合理、有据。

**声明:

本合同审查法律意见书审查和依据的事实材料均为发包人所提供,法律依据为中国现行的法律、法规、规章及司法解释,本合同审查法律意见书仅供发包人签约参考。

未经本律师事务所及经办律师书面许可,本合同审查法律意见书不得向任何第三人出示,并不得作为证据使用。

(以下无正文)

河北滏潮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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