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松山职业技术学院.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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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松山职业技术学院

广东松山职业技术学院

公务用车(固定商务车)租赁服务采购

用户需求书

第一部分、采购项目内容及要求

、投标方资格要求:

1.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

2.在广东省内注册的独立法人,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

3.须持有道路运输管理部门核发的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加盖公章;

注:

1、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参与投标;2、投标方对声明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采购项目概况及要求:

1.项目名称:

广东松山职业技术学院公务用车(固定商务车)租赁服务采购项目

2.项目要求:

(1)具体工作时间和范围:

在合同期内固定租用一部商务车给甲方使用(不带司机)。

(2)投标方提供的车辆必须是登记在本公司名下(以车辆行驶证为准),购置时间4年左右,购置价格20万元以上,排量2.0及以上,7座商务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道路行驶相关规定,依法、遵章、按规运营,具备合法手续以及有效行驶证,运营证等,须参加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责任险和商业险中第三者责任险(100万元及以上)、车上人员责任险,机动车损失保险,不计免赔险等,机体运作正常、冷气设备良好、座位整洁卫生。

(3)特殊情况经甲方同意可临时替换车辆(特殊情况指:

出现车辆保养维修年审、封路、电杆大树阻碍道路等不可抗拒的相关情况),更换后的车辆不得低于原车辆标准。

3.服务期:

12个月。

4.项目预算:

9000.00元/月,108000元/年(含税)。

5.报价要求:

报价包含:

租赁车辆除汽车运行时发生的驾驶员工资、汽油费,过路费,停车费和驾驶员违章造成的费用外的其它一切费用。

投标方漏报或不报,

采购人将视为该漏报或不报部分的费用已包括在报价中而不予支付

6.费用支付方式:

(1)按月支付:

每月15日前支付本月租赁费,每月付款金额=中标单价,

中标人须提供与当月付款额相等的合法有效的中标人单位的含税发票(寒、

暑假期间开学后支付)。

(2)因采购人使用的是财政资金,采购人在前款规定的付款时间为向政府

采购支付部门提出办理财政支付申请手续的时间(不含政府财政支付部门审

核的时间),在规定时间内提出支付申请手续后即视为采购人已经按期支付。

(3)采购人在支付租赁费前,中标方应向采购人提供与服务费额相等的税务发票(含税),否则,采购人有权暂缓付款而不承担逾期付款责任。

7.合同签订时间要求:

通知书发出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

如果投标方对此次采购活动有疑问,可依法向采购单位提出质疑,采_购单位应当依法给与答复,并将结果告知有关当事人。

三、合同的订立和履行

合同的订立

1.采购人与选中的服务提供商自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七日内,按文件要求和投标方文件承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但不得超出文件和服务提供商承诺的范围、也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2.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后7个工作日内,采购人应将政府采购合同副本报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合同号:

广东松山职业技术学院

公务用车临时租赁服务采购

合同书

甲方:

广东松山职业技术学院

乙方:

本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订,并经双方协商一致,双方在自愿平等基础上,就乙方向甲方出租车辆之事宜签订本合同,双方应共同遵守。

合同条款如下:

一、租赁车辆

1.甲方从乙方租赁1辆作为甲方公务用车。

2.本合同所指租赁车辆包括乙方因车辆故障、维修保养而提供给甲方使用的替代车,本合同对替代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在同等条件下甲方对车辆有优先续租权,但甲方须在租赁期满之前与乙方重新签订合同并结算先前租赁的租金。

二、租赁期限及租金标准

1.本合同有效期2018年月日至2019年月日,起始日期以车辆交接单日期为准。

2.租金费用为元/月(含税费),按月支付(寒、暑假期间开学后支付)。

3.租金费用包括:

车辆保险、年审费及车船税、常规维护保养与非人为故障维修费等。

车辆使用过程中发生的燃油费、路桥费、停车费驾驶员违章所产生的费用等由甲方承担。

四、付款方式

1.公务车租赁服务实施先租赁后结算制度,依据甲方出具的有效函件或签订的合同、协议实施租赁。

2.乙方应具备公务卡或转账支票结算的能力,乙方应依据经甲方审核的汽车租赁对账单向甲方提供等额的正式发票。

五、交车事宜

2.长期租赁车辆,乙方须在与甲方签订合同后及时办好相关手续,将车辆开至甲方所在地,为甲方提供车辆租赁服务,并同时开具正式的车辆交接单,作为交接车凭据。

六、保险条款

1.乙方负责向保险公司购买车辆及司乘人员的交强险、盗抢险、车辆损失险、第三者责

任险(100万元)、司乘座位险、不计免赔特约险等。

2.上述保险、不计免赔服务仅免除保险范围内的有关损失,但不免除因甲方违法违规、事故等导致车辆被扣而产生的停运损失。

3.如发生车损或其它保险事故,乙方负责承担保险公司免赔额及保险责任内的全部损失,甲方承担保险赔付以外的损失及由此事故造成的相应责任。

乙方有负责处理事故和办理保险索赔的义务。

4.如发生交通事故或其它保险事故,甲方应及时通知乙方处理。

5.如发生车损需维修,由乙方负责对受损的车辆进行维修或经乙方同意到乙方指定的维修厂维修(如乙方所在地不在韶关本地,则由乙方派人负责办理维修或指定韶关本地维修厂维修)。

七、保养维修

1.定期保养:

车辆每次保养后行驶10000公里,由甲方开车到乙方指定的维修厂进行例行保养。

2.如车辆发生故障或异常,甲方应通知乙方,由乙方负责处理。

或经乙方同意,由甲方将故障车辆开到乙方指定或认可的维修厂维修。

乙方应及时提供替代车辆给甲方使用,或承担甲方在紧急情况下自行转乘其它交通工具的费用。

如因不能及时提供造成甲方的损失,乙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3.乙方对每一租赁车辆只提供一套钥匙给甲方,如钥匙遗失,甲方应承担整个车锁系统(包括车门锁、点火开关、旅行箱盖锁)的更换费用。

八、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有权对乙方承诺的协议价格、服务承诺等履约情况进行监督。

2.甲方有义务协调乙方在租赁业务开展中的关系和矛盾,与有关部门一起解决、处理汽

车租赁服务过程中所发生的纠纷。

3.甲方自行驾驶发生事故,应根据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事故认定书确定责任,如因甲方原因造成车辆损坏,甲方承担保险赔付以外的损失及由此事故造成的相应责任。

4.甲方应按本合同约定的范围内合法使用车辆,不得私自调改车辆里程表,应保证所承

租车辆的原态,不得自行改动、安装、替换或拆除租赁车辆上的零件、仪表或其它设备。

5.甲方驾驶人须持中华人民共和国认可的有效驾驶证,须合法驾驶和使用租赁车辆,如

因违法、违章而负民事或刑事法律责任,或导致被执法部门扣车及罚没的,甲方需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九、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乙方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诚实、守信,合法经营,自觉维护用户的利益,全面履行报价承诺,自觉接受甲方考核评定、监督和管理,优先为甲方提供符合党政机关公务用车使用标准的汽车租车服务,确保高标准服务质量,以维护双方的信誉和利益。

2.

确因工

乙方有权拒绝甲方提出的汽车租赁服务业务范围和乙方承诺以外的其它要求,作需要,乙方有权收取甲方要求协议以外服务的合理费用。

3.乙方有权对甲方在租赁汽车过程中的不正当要求和违规行为进行投诉,并要求有关部

门做出处理。

4.在协议有效期内,乙方应按报价文件承诺向保险公司投保的险种及保额为用户承租的车辆投保,并承担全部保险费用;承租的车辆发生保险事故时,由乙方负责索赔事宜,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5.乙方除应投保法定的各种强制保险外,还应投保乘客的人身伤害保险,如事故对甲方造成伤害或损失,由乙方根据保险相关政策和规定对甲方进行赔偿。

6.乙方应保证车辆租赁系统中各经营门店联系人、联系电话、预订电话真实有效,乙方

的名称、地址等发生变化时,要及时通知甲方,如果未能及时告知所造成的不利影响由乙方承担;

十、违约责任

1.甲、乙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的约定,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对方的实际损失。

2.因乙方责任造成合同终止时,对于由此给乙方造成的损失甲方不承担赔偿责任,对于

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乙方应负赔偿责任。

3.乙方与甲方签订的租赁协议中,乙方的义务不得低于乙方在报价文件中的承诺,否则

相应的条款无效。

4.乙方承诺向保险公司投保,但实际协议履行过程中并未向保险公司投保,致使发生保险事故后无法向保险公司要求赔付,则乙方承担全部责任。

5.乙方保证所提供的服务的车辆所有权完全属于乙方且无任何抵押、查封等产权瑕疵。

如有产权瑕疵的,视为乙方违约。

乙方应负担由此而产生的一切损失。

6.合同任一方由于受诸如战争、骚乱、瘟疫、严重火灾、洪水、台风、地震等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而不能执行合同时,履行合同的期限应予以延长,延长的期限应相当于事故所影响的时间。

不可抗力事件是指甲乙双方在缔结合同时所不能预见的,且它的发生及其后果是无法避免和无法克服的事故。

7.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应在不可抗力事故发生后尽快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并于事故发生

后14天内将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详细情况报告以及不可抗力对履行合同影响程度的说明送达对方。

8.发生不可抗力时,任何一方均不对因不可抗力无法履行或延迟履行本合同义务而使另一方蒙受损失承担责任,但遭受不可抗力一方有责任尽可能及时采取适当或必要措施减少或消除不可抗力的影响。

遭受不可抗力的一方对因未尽本项义务而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9.一旦不可抗力事故的影响持续120天以上,甲乙双方通过友好协商,在合理的时间内达成进一步履行合同或终止合同。

十一、保密条款

1.任何一方对其获知的本合同涉及的所有有形、无形的信息及资料(包括但不限于甲乙

双方的往来书面文字文件、电子邮件及信息、软盘资料等)中另一方的商业秘密或国家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2.除非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得到本合同之另一方的书面许可,任何一方不得向第三人

泄露前款规定的商业秘密或国家秘密。

保密期限自任何一方获知该商业秘密或国家秘密之日起至本条规定的秘密成为公众信息之日止。

十二、争议的解决

1.在执行本合同中发生的与本合同有关的争端,甲乙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经协商

在30日内不能达成协议时,甲乙双方同意将争议提交甲方所在地的仲裁委员会按照该会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2.除另有裁决外,仲裁费用应由败诉方负担。

在仲裁期间,除正在进行的仲裁部分外,合同其他部分继续执行

十三、权利的保留

1.任何一方没有行使其权利或没有就违约方的违约行为采取任何行动,不应被视为是对

其权利的放弃或对追究其他各方违约责任权利的放弃。

任何一方放弃针对违约方的某种权利,或放弃追究违约方的某种责任,不应视为对其他权利或追究其他责任的放弃。

2.如果本合同部分条款依据现行有关法律、法规被确认为无效或无法履行,且该部分无效或无法履行的条款不影响本合同其他条款效力的,本合同其他条款继续有效;同时,合同各方应根据现行有关法律、法规对该部分无效或无法履行的条款进行调整,使其依法成为有效条款,并尽量符合本合同所体现的原则和精神。

十四、合同的解释

1.任何一方对本合同及其附件的解释均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依照本合同签订时有效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以及人们通常的理解进行。

2.本合同标题仅供查阅方便,并非对本合同的诠释或解释,本合同中以日表述的时间期限均指公历日。

对本合同的任何解释均应以书面做出。

卜五、合同修改

对于本合同的未尽事宜,需进行修改、补充或完善的,甲乙双方必须就所修改的内容签订书面的合同修改书,作为本合同的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在本合同履行期间,因中国法律、法规、政策的变化致使本合同的部分条款相冲突、无效或失去可强制执行效力时,甲乙双方应尽快修改本合同中相冲突或无效或失去可强制执行效力的条款。

十六、合同的终止

1.在合同期内任何一方不得擅自终止合同,否则应负担所造成的一切损失。

如一方因故

需终止合同,必须提前1个月书面通知另一方,经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后,方可终止。

2.本合同正常履行完毕、甲乙双方协商同意终止合同、因不可抗力导致本合同无法履行或履行不必要时协议自行终止。

3.一方不履行合同条款,协商又不能解决的,赔偿对方损失后,协议终止。

十七、合同生效

1.除非合同中另有说明,本合同经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盖章即生效。

2.本合同中的附件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3.本合同正本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每份正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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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权代表:

时间:

年月日

乙方(盖章):

授权代表:

时间:

年月日

乙方账户:

开户银行:

开户行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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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用车租赁(固定商务车)服务采购

项目评分办法

各服务商在满足基本要求的前提下,按以下方法计分:

序号

评审内容

评分权重

评分标准

1

车辆购置价格得分

30分

车辆购置价格20万兀(四舍五入,下同),得10

分;每增加1万元,加2分,满分为止。

2

车辆排量得分

10分

排量2.0计0分,每升高0.1,加1分,直至满分(10分)。

带T的按1.2系数折算。

3

车辆使用年限得分

20分

车辆使用年限36个月,得12分;每减少1个月,加0.5分,直至满分(20分);超过36个月,每超1个月,扣减0.5分,直至扣完。

4

月租金得分

40分

价格得分=(CMIN/C)X价格部分权重X100。

其中:

CMIN全部投标人中最低的投标价格;C:

某个投标人的投标价格。

合计

10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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