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航行船舶图纸审核管理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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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航行船舶图纸审核管理规定
国内航行船舶图纸审核管理规定
(2006年7月17日交通部海事局海船检„2006?
307号文发~自2006年9
月1日起实施)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提高船舶图纸审核质量~确保经船舶检验机构审批的图纸满足《船舶与海上设施法定检验规则》的要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与海上设施检验条例》、《船舶检验工作管理暂行办法》和《船舶建造检验规程》等法规、规章~制定本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对新建和重大改建的以及变更船舶检验机构的国内航行船舶的图纸的审图及管理等工作。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是国内航行船舶图纸审核管理的主管机关。
各船舶检验机构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与海上设施检验条例》的规定负责具体实施图纸的审查和船舶检验。
第二章一般规定
第四条船舶初次检验包括审图和实船初次检验。
审图是船舶初次检验的首要环节。
审图机构签发的审图意见书仅在该审图机构所属的船舶检验机构管辖范围内有效。
图纸上的印章必须与审图意见书共同使用方才有效。
第五条除本规定第六条第三款规定的情况外~船舶检验机构应依据《船舶与海上设施法定检验规则》对其拟第一次检验发证,即初次检验,的船舶组织实施审图。
第六条船舶检验机构间可自愿签订船舶图纸审核互认协议,以下简称“互认协议”,~但应分别报主管机关备案。
该互认协议应至少包括船舶检验机构间审图工作的互认范围、互认限制和期限等条件以及检验责任的划分。
互认协议有效期自签订之日起不得超过5年。
船舶检验机构对船舶初次颁发证书前~应严格遵照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互认协议实质内容~对船舶送审图纸实施审图~确保图纸适用于船舶所从事的业务。
第七条即使船舶检验机构间签署了互认协议~经批准,备查,或复核的图纸在审图船舶检验机构管辖范围外使用的~仍应向图纸使用地所在的船舶检验机构送审。
图纸使用所在地的船舶检验机构如发现业已送审的图纸存在重大缺陷~应立即书面通知其下属所有船舶检验分支机构和原图纸审批船舶检验机构暂停使用相关图纸~并在30天内召回所有业已根据该图纸建造的船舶就特定缺陷进行重新整改和检验。
如船舶已变更船舶检验机构~则本条第二款所指的船舶检验机构还应在5天内确认已将相关信息书面通报给相关船舶检验机构。
其他船舶检验机构应在接到此类通报消息后30天内~按本条第二款要求处理。
第八条无论船舶检验机构是否签署本规定第六条所述协议~图纸审查质量均应由实施初次检验的船舶检验机构负责。
船舶检验机构应根据本条下列要求对图纸实施审核~以证明其履行的审图方式。
一,根据本规定第五条对图纸实施审图后~船舶检验机构应出具审图意见书~并依据《船舶与海上设施法定检验规则》在图纸上加盖批准或备查章。
二,根据本规定第六条第三款对图纸实施审查后~船舶检验机构应出具审图意见书~同时依据互认协议的实质内容~根据下述情况加盖不同的印章。
1.如《船舶与海上设施法定检验规则》以及经主管机关认可的中国船级社相应规范中所要求的送审备查图纸已列入互认协议中的无需复核审图且审图结论互相认可的图纸目录~实施初次检验的船舶检验机构应加盖备查章,
2.实施初次检验的船舶检验机构必须对《船舶与海上设施法定检验规则》以及经主管机关认可的中国船级社相应规范中所要求的送审批准图纸实施实质性审核~确保与实船保持一致。
审图无意见批准后方可加盖复核批准章。
第三章审图机构的管理
第九条船舶检验机构应建立审图机构~并每年考核评估~确定其审图权限和资格。
船舶检验机构应制订有关设立和评估审图机构、界定审图机构权限以及审图权限授权等工作程序的管理规定。
该管理规定应综合考虑和制定审图机构必备的能力和资源要求~并报主管机关备案。
船舶检验机构应在每年机构资质被认可时向主管机关上报变更的各审图机构的名称、权限等信息。
第十条实施审图的人员一般不应执行该船的实船初次检验。
对下列船舶实施审图的人员不得执行该船的实船初次检验。
一,乘客定额100人以上的客船,
二,载重量1000吨以上的油船,
三,滚装船、散装运输液化气体船和散装运输危险化学品船,
四,总长65m及以上的海船。
第十一条船舶检验机构应组织充分的人力资源实施审图~包括在其下属各船舶检验分支机构内跨地区组织图纸审核。
第十二条船舶检验机构应为审图机构配臵足够的技术资源和场所~确保审图机构具有所必需的计算工具、软件,以下简称“电算系统”,和参考资料。
第十三条船舶检验机构不得超出本机构审图能力、资质或职权范围进行审图。
图纸审核申请不属于本机构职权范围的~审图机构应立即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图纸送审人向其他有关船舶检验机构或船舶检验分支机构申请检验。
第四章对审图人员的资质要求
第十四条船舶检验机构应确保审图人员应具有主管机关认可的资格~并保持相应记录。
第十五条船舶检验机构应组织审图人员接受下列培训:
一,与《船舶与海上设施法定检验规则》有关的图纸审核业务培训,
二,由有经验的审图人员指导的培训。
岗位培训的时间应与所开展审图活动或种类的难度、人员经历和能力相适应,
三,审图工作管理程序或质量管理体系文件,
四,知识更新培训,
五,应用电算系统进行校核计算的人员~还应接受相应培训。
第十六条船舶检验机构应评估审图人员的能力~确定其审图权限。
除本规定第十七条规定外~船舶检验机构确定审图人员的资格时~应考虑至少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一,从事同类船本专业初次,建造,检验3艘以上,
二,在有经验的审图人员指导下参加至少3艘同类船本专业的审图工作,
三,从事同类船本专业设计工作3艘以上,
四,应用电算系统进行校核计算的人员应在有相应经验的人员指导下参加至少3艘船舶的校核计算工作。
第十七条对于船舶检验机构首次受理审图的新型船舶或《船舶与海上设施法定检验规则》中所指的具有新颖特征的船舶~船舶检验机构应特别指定审图人员~并予以慎重考虑和严格管理。
第五章审图工作控制
第十八条船舶检验机构应根据本组织架构为下列工作建立统一的图纸审核程序~形成图纸审核工作记录~确保图纸审核质量。
审图工作程序可参照本法规附件一。
一,图纸审核评审程序,
二,图纸审核申请程序,
三,图纸审核初审工作程序和图纸复审及批准工作程序,
四,审图信息的反馈机制,
五,等效、免除和认可工作程序,
六,图纸审核记录档案管理工作。
图纸审核工作记录应保存在船舶审图档案中。
第十九条图纸审核工作中形成的审图意见书应符合本规定附件二的要求。
第二十条图纸审核档案的管理应符合《船舶检验技术档案管理暂行办法》,海船检[2003]234号文,和《国内航行船舶变更船舶检验机构管理规定》的要求。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就本规定而言~有关定义如下:
一,中国籍船舶系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登记或者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登记的船舶。
二,审图系指审图人员按照相关法规要求对图纸进行审查、校核和批准的实质性工作过程。
复核审图也是审图的一种形式。
三,审图人员系指经船舶检验机构授权进行审图、复审和批准并作出审图结论的人员。
四,审图机构系指船舶检验机构的船舶检验分支机构或独立的审图中心~根据船舶检验机构授权从事审图工作。
五,船舶检验机构是指经主管机关认可的船舶检验机构。
六,船舶检验分支机构是指船舶检验机构的下属,设,或内设的船舶检验分支机构。
七,船舶图纸是指《船舶与海上设施法定检验规则》所要求的图纸或图纸资料~简称图纸。
八,申请人是指申请图纸审核的图纸设计单位、船厂、船东或其他代理人等法人或个人。
第二十二条本规定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解释。
第二十三条本规定自2007年3月1日起生效实施。
附件一:
图纸审核工作程序指南
一、图纸审核评审程序应至少满足下列要求:
一,审图机构应在申请人递交船舶初次检验申请后~以书面方式与申请人就图纸审核实质内容达成意思表示一致~形成由双方签字认可的图纸审核初步申请确审记录,以下简称“确审记录”,~确定图纸审核申请书。
该记录确定检验申请的内容、双方的权利、义务、是否同意申请人分批送审图纸等事项。
二,确审记录和船舶初次检验申请书应保存在审图案卷中。
三,审图机构收到图纸审核申请书后~应对确审记录和图纸审核申请书进行标识和评审~制定工作计划和安排人力资源。
四,图纸审核初审开始前~申请人向审图机构书面通知需变更本条第,一,款所述确审记录的实质内容时~审图机构应要求申请人重新提出图纸审核初步申请。
原图纸审核申请书自动失效~确审记录所约定的权利义务自动解除。
二、图纸审核申请程序应至少满足下列要求:
一,除另有规定外~审图机构应要求申请人按照《船舶与海上设施法定检验规则》和本局认可的中国船级社相应规范的要求提交图纸。
二,审图机构应确保申请人按照所约定的确审记录和图纸审核申请书中所约定的事项送审图纸。
三,审图机构发现送审图纸不齐全~应当场或者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形成加盖审图机构专用印章的送审图纸预审记录。
该记录一式两份~一份应保存在审图案卷中~另一份交申请人。
四,送审图纸符合双方约定~图纸形式上符合《船舶与海上设施法定检验规则》和本局认可的中国船级社相应规范的要求~审图机构方可受理图纸送审申请~并出具加盖本审图机构专用印章的送审图纸受理记录。
该记录一式两份~一份应保存在审图案卷中~另一份交申请人。
三、图纸审核初审工作程序应至少满足下列要求:
一,对送审的每一批图纸~审图机构应进行过程控制~并能记录图纸审核初审等相关检验程序。
二,审图机构对审图工作应进行专业分工~对于同一张图纸中涉及跨专业内容时~应安排相关专业审图人员进行会审。
同一张图纸的意见应一次性告知。
三,在图纸审核初审时~审图机构应确保审图人员对相关图纸进行全面地技术性实质审核。
审图意见书签发前~初审审图人员应就疑问项目与申请人进行书面交流~并形成审图交换意见备忘录。
该备忘录格式由船舶检验机构自行颁布。
备忘录是审图工作的一个实质性审核证明~应保存在船舶审图档案中。
审图意见书和审图交换意见备忘录应由执行审图的初审审图人员起草。
四,审图意见书应符合本规定附件二的要求。
审图意见书的格式由船舶检验机构自行颁布。
五,审图实质性审核开始后但在实船检验开始前~申请人拟对图纸进行变更~审图机构应就变更部分进行评审~必要时应对已审批,备查,或复核批准图纸就变更部分进行重新审图。
如经审图机构审核发现图纸变更已实质影响到所约定的确审记录和图纸审核申请书的批准~审图机构应立即作出图纸审核申请不予批准的决定~并将理由书面告知申请人。
六,审图机构发现船舶图纸存在大量显而易见的设计缺陷或基本常识性、逻辑性缺陷~显示申请人不具备整改这些缺陷的能力时~可以立即做出本次图纸审核申请不予批准的决定~并将理由书面告知申请人。
四、图纸复审及批准工作应至少满足下列要求:
一,审图机构对即将签发的图纸审核的审图意见书、审图交换意见备忘录和业经批准,备查,或复核批准的图纸前~应指派复审人员进行复审。
二,船舶检验机构应根据其下属审图机构的特点、能力制订相应的复审项目。
复审人员负责对复审项目的完整性和正确性进行验证。
复审记录应保存在审图案卷中。
复审人员改变审图人员的初审意见~应书面告知审图人员。
审图人员和复审人员意见不一致时~不得为审图意见书、审图交换意见备忘录和图纸加盖检验用章。
三,审图机构应指定专人为在图纸、审图意见书及审图交换意见备忘录上加盖印章。
审图意见书编号应注明在相应的图纸上。
四,审图意见书中的需要答复或重新送审项目没有解决并使审图人员满意前~不得批准相关图纸。
五、审图信息的反馈机制应至少满足下列要求:
一,审图机构应及时处理申请方或执行实船检验的船舶检验分支机构对业经批准,备查,或复核批准图纸的反馈意见。
二,执行实船检验的船舶检验分支机构在检验活动中对审图结论有疑问时应与审图机构进行沟通~并做好记录。
三,在实船检验中~申请人拟对业经批准,备查,或复核批准的图纸修改~执行实船检验的船舶检验分支机构与审图机构应协商是否需要重新送审及处理意见~形成书面材料并分别保留在审图档案中和实船检验档案中。
前述情况未解决前~执行实船检验的船舶检验分支机构不得签发船舶检验证书。
四,执行实船检验的船舶检验分支机构在初次检验中~应确保实船与审批图纸的一致性~落实审图意见。
在完成船舶初次检验后但在签发船舶证书前~应与审图机构书面沟通~以确认应送审的图纸均已审核完毕。
五,执行实船检验的验船师应对《船舶建造检验规程》第二十三章所要求提交的完工图纸进行确认~加盖确认章并存档。
确认章应包括执行实船检验的验船人员签名及确认日期和船名及船检登记号。
六、免除、等效和认可工作程序应至少满足下列要求:
一,对于免除~审图机构应与申请人达成一致意见后~由船舶检验机构或申请人向主管机关提交能满足船舶适合于预定航区、航线安全要求的技术证明和论证材料及船舶检验机构的检验意见~报主管机关申请免除。
二,对于等效~审图机构应与申请人达成一致意见后~由船舶检验机构或申请人向主管机关提交业已通过试验或其他方法验证等效措施至少与《船舶与海上设施法定检验规则》所要求者具有同等效能的证明~以及船舶检验机构的检验意见~报主管机关申请准许。
三,对于认可~除《船舶与海上设施法定检验规则》另有规定外~审图机构应与申请人达成一致意见后~报船舶检验机构申请批准。
附件二:
审图意见书的基本要求
审图意见书应至少符合下列要求:
一、对于不能确定船舶建造地点的图纸
一,标明审图依据、批准日期、审图批准机关名称、联系方式。
二,标明审图登记号或标识号。
三,审图机构的图纸初审、复审人员及图纸批准人员签名。
四,经批准的图纸必须为无保留意见或无遗留缺陷的图纸。
五,审图机构一般可指定船体审图人员征求其他各专业审图人员意见后一并签发审图意见书。
审图意见书应在所有图纸各专业审图全部合格后方可签发。
六,审图机构应将一份审图意见书报船舶检验机构备案。
七,审图意见书中还必须增加如下文字:
“船舶建造地点待定~如使用该图纸在本船舶检验机构管辖范围内进行建造~请申请人凭本审图意见书,原件,到原审图机构补发一份审图意见书。
”
补发的审图意见书必须由原审图机构移交给本系统内执行初次检验的船舶检验机构分支机构。
二、对于能确定船舶初次检验地点的图纸
一,标明审图依据、批准日期、审图批准机关名称、联系方式。
二,标明审图登记号或标识号。
三,审图机构的图纸初审、复审人员及图纸批准人员签名。
四,每张图纸上的审批结论,批准、备查、重新送审,应清晰明了~并注明审图意见书编号。
五,每张图纸的每项审图分意见都应标注唯一的代码~并应清楚标明要求申请人处理的总体要求。
总体要求分为:
需要答复、无需答复~但要求按审图意见整改、重新送审。
六,如需执行实船检验的船舶检验分支机构验证~并需提供实际检验数据~则应在审图意见书中明确指明。
七,对每张图纸的审查意见,如有时,~若审图意见写在图纸上~应在审图意见书中分别标注说明。
一般可使用如下注解:
“请见×××图,送审图纸标识号,中红笔标注部分。
”
八,审图意见书中还应注明申请执行初次检验的地点、建造单位,如适用时,、建造艘数。
除本条,九,另有规定外~审图意见书中如有遗留缺陷或保留意见~则应在审图意见书中注解:
“请申请人在首制船建造检验完成后向本审图机构重新提供修改无误的船舶图纸。
本审图意见书和批准的图纸仅在同一申请人申请的船厂内用于首制船建造时才有效。
”
首制船建造检验完成后~申请人应提供经修改无误的图纸重新提交原审图机构送审。
原审图机构经过审核确认原遗留缺陷确系修改完毕~应重新签发一套新的审图意见书和批准图纸~并在审图意见书上标明~原审图意见书和审图批准自动失效。
九,如姊妹船将在首制船建造完工前开工~则船舶检验机构应按不能确定船舶建造地点的图纸进行审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