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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制度

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制度

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制度

一、 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制度

1、 值班员应按时对运行中的高低压设备进行巡视和检查,巡视中应仔细观察,认真分析,发现异常现象时,根据规程及时进行处理,并做好记录。

对于重大异常现象及进报告上级或有关部门。

2、 运行中的高压电气设备的绝缘部分应视为带电体,不可直执着触摸,停电的电气设备在未装设接地线前,应视为带电设备。

3、 值班人员巡视高压设备时,不得进行其它工作,不得移开或越过遮栏,与带电设备庆保持规定的安全距离( 1KV 以下,无遮栏时不小开 0.1M;1 ―― 10KV, 有遮栏时不小于 0.35M, 无遮栏时不上于 0.7M )。

4、 高压设备发生接地故障时,人本与接地的安全距离:

室内应大于 4M ;室外应大于 8M ,进入上述范围的人员,应穿高压绝缘靴,手接触设备外壳和架构时,应带高压绝缘手套。

5、 巡视设备,进出设备室时,应随时将门关好。

6、 检查变(配)电所的暖气装置应无漏水或漏气现象。

7、 检查变(配)电所内的门窗应完整,开闭应灵活。

8、 检查变(配)电所内的正常照明和事故照明应完好齐全。

9、 检查变(配)电所内的消防器材应完整,压力正常,数量充足,摆放位置正确。

10、 运行或大修后投入运行的设备的试运以及阶段(一般为 72 小时)应加强巡视,确认无异常后,方可按正常巡视周期进行巡视。

11、 备有严重缺陷时及变压器过负荷运行时,应加强巡视。

12、 气温突变和高温季节,应加强巡视。

13、 雷雨季节雷电活动后应进行特殊巡视。

14、 有重要活动或高峰负荷期间加强巡视。

二、 设备日常维修管理制度

1、 使用部门的设备发生故障,须填写“维修通知单”,经部门主管签字交工程部。

2、 工程部主管或当值人员接到通知,随即在“日常维修工作记录簿”上登记接单时间,根据事故的轻重缓急及时安排有关人员处理,并在记录本中登记派工时间。

3、 维修工作完毕,主修人应在“维修通知单”中填写有关内容,经使用部门主管人中验收签字,并将通知单交回工程部。

4、 工程部在维修单中登记维修完工时间,及时将维修内容记录维修单内,并审核维修中记载的用料数量。

5、 将处理完毕的“维修通知单”按各部门分类挂在墙上。

6、 紧急的设备维修,由使用部门的主管用电话通知工程部,由当值人员先派人员维修,同进使用部门补交“维修通知单”,当值人员补各项记录,其他程序均同。

7、 工程部在执着单后两日内不能修复的,由当值主管负责在登沪簿上注明原因,若影响营业,采取物别措施,尽快修复。

三、 工程部安全、防火管理制度

1、 全体员工必须加强安全防范意识,执行公司制订的安全管理制度,协同保安部门认真做好公司各系统的安全保卫工作。

2、 各岗位人员必须严守岗位,发生事故或发现可疑情况应迅速处理,上报,并负责保持好现场。

3、 未经工程部领导批准,外来人员(包括参观学习、控亲访友、施工等)禁止进入电房、电梯机房、水泵房。

经批准进入人员必须办好登记手续,由当值班长及值班负责执行。

4、 禁止本公司无关人员进入,如因工作需要进入时,必须征得值班人员同意,并自觉接受检查。

严禁还火种或易燃物品进入。

严禁在气罐区内进行明火作业。

5、 各岗位值班人员除负责设备安全运行外,必面对所属机房范围进行安全检查,各级管理人员必须定期对所属范围安全检查。

如发现有不安全因素,及时进行整改。

6、 不得随意配制各机房钥匙,无人时各机房,班组工作场地门窗必须锁好。

由当值人员负责检查各水箱盖,无关人员不得借用钥匙,除当值人员外,必须经工程部主管批准才能打开。

7、 各班组工具、材料要有专人管理,携带工具,材料出公司,必须经部门领导签字批准,注明使用原因,并由当值保安人员做好登记。

8、 营业场所或工程部作何区域都应对工作人员禁止吸烟。

9、 维亻工作中需使用易燃材料时,施工现场禁止动用明火,施工现场须放置灭火器材。

各班组不得存放易燃油料,若需要使用明火应少量存放。

10、 需要动火作业时,要办妥动火证后方能施工,施工前必须排除施工现场易燃物品方能施工,完工后认真检查,确定无遗留火种方能离开。

四、 灯光检查管理制度

1、 每日早班由领班派一名值班维修工检查灯光,并按巡检表填好,及进更换。

2、 每日中班派人负责按灯光巡检表的时间、内容,巡视和更换灯光,并填好表格。

3、 每日晚上由中班巡视和更换营业区灯光,并按巡检表内容填好。

五、 设备安全检查制度

1、 每年配合楼层,对各部门电器设备进行全面检查,包括:

配电箱及接线盒,灯具及其开关,房间插头、插座。

2、 餐厅厨房和职工厨房电器设备,除分工包干责任制中规定由责任人每月进行维护保养外,每年由维修班安排二次安全检查,包括:

开关、插座、设备的接线是否坚固,接零保护线是否可靠,线路是否完整,看漏电开关没没失灵,线路和有无裸露。

3、 每季度检查吊茶灯和组合茶灯,灯具和水晶灯是否牢固可靠。

4、 每半年检查各配电房内的配电柜,接线是否牢固,漏电开关能否正常工作,并做好除尘、防潮、防鼠“三防”工作。

六、 用电安全检测管理制度

1、 认真执行操作规范表制度,停电检修制度。

2、 操作规范表内容:

(1) 应拉合开关和刀闸。

(2) 检查开关和刀闸位置。

(3) 检查接地线是否拆除,检查负荷分配。

(4) 装拆接地线。

(5) 安装蔌拆除控制回路或电压互感器回路保险器,切换保护回路和检验是否确无电压等。

3、 清洁、维护发电机及其附属设备时,必须切断发电机的“功能先择”开关,工作完毕后恢复正常。

4、 在高压室内进行检修工作,至少两人在一起工作,摇测或检修电容和电缆前后应充分放电。

5、 事故处理:

(1) 变压器预告信号动作时,应及时查明原因,并马上报告上级。

(2) 低压总开关跳闸时,应先把分开关拉开,检查无异常,试送总开关,再试送各分开关。

(3) 油开关严重漏油时,应切断低压侧负荷,才可进行掉闸。

(4) 电容开关自动跳闸时,应退出运行。

检查后,确人无异常情况方可试送。

6、 事故处理及拉合开关的单一操作应记入操作记录簿和运行日记上。

7、 停电拉闸操作必须按照由低压到高压,由分开关到总开关顺序进行。

送合闸的顺序与此相反,严防带负荷拉刀闸。

8、 操作人员在监护人应根据模拟图板或接线图核对所填写的操作项目,并经值班负责人审核签名。

9、 操作前应核对设备名称编号和位置,操作中庆认真执行监护制度。

必须按操作完一项做一个记录,全部操作完毕后进行复查,并校正接线图。

10、 电动合开关时,应注意电流表的变化。

11、 停用电压互感器时应考虑有关的失压保护和电度计算。

12、 当两路或多路同时使用转为一路负担时,要注意转换相应的硅整流操作电源。

七、 厨房防火检查制度

1、 严格遵守操作规程。

2、 晚玉征班前应熄灭火种,关严各油、气阀门并细致检查,无漏油、气现象,如发现有遗漏应及时通知工程部值放人员过来处理。

3、 保持工作环境的清洁,清除工作台上的各种油污,定期对抽油烟机进行清洁。

4、 严禁员工在工作时吸烟。

5、 发生火灾时,就近取用灭火器进行扑灭,并注意关闭有关油、气阀门。

八、 厨房餐厅防火管理检查制度

1、 使用酒精炉时不往正在燃烧的酒精炉内添加酒精。

备用的酒精不得超过二天的用量,放在备用餐间专人保管,总备用酒精由仓库管理人员负责保管。

2、 使用液化气操作车时,必须严务执行安全操作规程,使用前要检查输气胶管、气瓶,发现漏气应停止使用,并报告液化站人员进行处理。

在餐厅内发现气着火时,立即将车推出餐左外面通风的地方处理。

3、 餐厅营业期间,各出品的门口不得上锁,保持畅通。

九、 消防检查程序

1、 每日对消防控制柜的联动系统检查一次,内容为:

间响播放,起动水泵。

2、 每星期对饭店消防通道情况做一次检查。

3、 每半月对消防水泵房系统检查一次,内容包括:

消防系统启动,补充水池水量,检查配电柜电源及二次控制系统。

4、 每月检查一次灭火用具的卫生、位置、状态,每年送检一次灭火器。

5、 每季度检查一次应急照明,疏散指示标志。

6、 每半年检查一次控测器灵敏度。

7、 每半年检查一次末端放水,检查自动报警功能。

8、 每半年检查一次消防泵出水情况,每半年检查消防栓冬防情况。

9、 认真填写各种检查记录,消防安全隐患要及时整改。

10、 防患,无法及时排除时,及时汇报领导。

并协同有关部门共同解决,在防患未排除以前,采取临时措施防范,确保安全。

教育与培训

对从事楼面服务的新职工、实习人员必须先进行安全和产的三级教育(即本岗位、操作、巡全)才能准其进入操作岗位。

对改变工种的员工,必须重新进行安全教育才能上岗(培训教材附)。

对从事电梯、电气、焊接、车辆驾驶、杆线作业、易燃易爆等特殊工种人员,必须进行专业安全技术培训,经有关部门严格考核并取得俣格操作证(执照)后,才能准其上岗操作。

对特殊工种的在岗人员,必须进行经常性的安全教育。

一、 思想教育

公司定期正面宣传安全生产的重要性,选取典型事故进行分析,从事故的政治影响、经济损失,个人受害后果几个方面进行教育。

二、 法规教育

公司主管级以上领导定期学习上级发放的有关文件、条例、本单位已有的具体规定、制度和纪律条文。

三、 安全技术教育

包括生产技术、一般安全技术的教育和专业安全技术的训练。

其内容主要是本单位安全技术知识、卫生知识和消防知识,设备安全防护注意事项;电气安全技术和触电预防,急救知识;高温、粉尘、有毒、有害作业的防护,职业病原因和预防知识,运输发全知识,防护用品的发放,管理和正确使用知识等。

业务安全技术训练,是指对锅炉等受压容器,电、气焊接、易燃易爆等特殊工种进行的专门安全知识和技能训练。

四、 经常性的宣传教育

根据本公司具体情况,主管级以上领导采取各种形式,如安全活动日,班前班后会、安全交底会、事故现场会、墙报等方式进行宣传。

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制度2015-07-1014:

12|#2楼

为进一步完善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运行机制,推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有效落实,根据《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国家安监总局第16 号令),结合我市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生产经营单位

生产经营单位是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的责任主体,其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隐患排查治理全面负责。

要建立并落实隐患排查治理监控责任制和各项规章制度,保障隐患排查治理所需经费,并严格按规定的时间、范围、内容和要求,组织对本单位所有岗位、场所、设施和生产经营环节进行隐患排查,及时消除各类隐患。

( 一) 排查内容

生产经营单位要从“人的不安全行为、物的不安全状态、管理上的不安全因素和生产经营环境的不利影响”等方面,对本单位事故隐患进行全面排查,具体内容按照《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问答》(市安委办编发)和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要求,结合本单位实际确定。

( 二) 排查频次

1. 厂( 矿、公司) 级实行月排查 。

主要( 主管) 负责人每月至少组织一次全面的隐患排查,并及时召开调度会,对发现的隐患进行分析,研究对策,明确整改措施和监控责任。

2. 车间( 区、队、分公司) 实行周排查 。

车间负责人每周至少组织一次全面的事故隐患排查,对发现的隐患及时进行处理。

不能立即排除和本级无能力消除的事故隐患,要及时向厂( 矿、公司) 报告。

3. 班组、岗位实行每日、每班排查 。

班组长要组织全体人员对所有岗位、设备和生产经营环节进行隐患排查,加强现场管理,搞好设备设施的维护保养,及时发现和制止违章作业行为,消除事故隐患。

对不能立即排除和无能力消除的事故隐患,要及时向车间( 区、队、分公司) 报告。

4. 危险源点实行每日定时排查 。

对危险化学品储存装置、压力容器和压力管道、锅炉房、配电室和其它危险性较大的场所、设施等,要实行专人负责,定时排查。

( 三) 信息上报

1 .报告时间 。

生产经营单位于每季度结束后的2 个工作日内,将隐患排查情况报所在地乡镇( 街道办事)安委办,县属以上生产经营单位直接报本级监管部门;对发现的重大隐患要立即上报。

2. 报告的内容 。

按统一设定的报表填报( 表样附后) ,主要内容包括:

 查出和整改的`一般事故隐患( 当场整改的要报数字、限期整改的要报条目 ) 、查出的重大事故隐患等。

其中,对重大事故隐患要按下列内容形成文字说明:

(1) 隐患现状( 隐患部位、存在隐患的设施、设备和隐患具体情况 ) 及其产生的原因。

(2) 隐患危害程度( 是否涉及到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对周边重要设备设施和人员密集场所可能造成的影响、事故发生时可能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及对周边环境带来的影响等 ) 和整改难易程度分析。

(3) 隐患整改方案。

由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组织制定并实施,内容应包括:

 整改的目标和任务、采取的方法和措施、经费和物资的落实、负责整改的机构和人员、完成整改的时限和要求、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等。

3. 报告的形式 。

以电话传真、发送电子邮件、送交书面材料等形式上报。

市政府有关部门、各县( 市、区) 安委办和有关部门、乡镇( 街道办事处) 要将传真电话、电子邮件告知所负责的生产经营单位。

( 四) 隐患整改

1. 能当场整改的隐患,由检查人员当场监督整改,并记录在案。

2. 需要限期整改的隐患,由检查人员提出具体整改时限及要求,并对整改情况进行跟踪督办,及时进行复查。

3. 对发现的重大隐患,由生产经营单位主要( 主管) 负责人组织专人现场监督整改。

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并疏散可能危及的其他人员,设置警戒标志,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对暂时难以停产或者停止使用的相关生产储存装置、设施、设备,应当加强维护和保养,实行专人现场监控,防止事故发生。

整改完毕后,有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组织技术人员和专家对整改情况进行评估,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整改情况进行评估,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向监管部门提出验收申请。

( 五) 登记建档

生产经营单位应严格落实《安全检查表》制度,对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要详细登记,认真纪录隐患排查时间,隐患排查的具体部位或场所,发现事故隐患的数量、类别和具体情况,参加隐患排查的人员及其签字;事故隐患整改情况、复查情况、复查时间、复查人员及其签字, 并逐月登记建档 。

生产经营单位隐患排查治理相关资料要装订成册,妥善保存备查,班组隐患排查治理记录要保存一年以上,车间( 区、队、分公司) 隐患排查治理记录要保存两年以上,厂( 矿、公司) 级和危险源点的隐患排查治理记录要保存三年以上。

二、各级政府及工作部门

按照“分级管理”和“行业对口”的原则,对监管职责范围内生产经营单位的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进行督导检查。

( 一) 责任划分和督导检查频次

1. 市政府有关工作部门。

(1) 按照“行业对口”原则,负责驻保省属及以上生产经营单位;

(2) 本部门直属生产经营单位;

(3) 监管职责范围内直接监管的生产经营单位;

(4) 监管职责范围内涉及安全的重要场所和设施;

(5) 上级指定或委托监管的生产经营单位;

对上述单位( 场所和设施) ,每季度至少进行一次督导检查;对其中的重大危险源单位和特别危险的单位,每月至少进行一次督导检查;对通过标准化、规范化验收的“安全诚信企业”,每年进行一次综合督导检查。

同时,对本系统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落实情况每季度进行一次督导检查。

市安委办每半年组织对各县( 市、区) 、高新区及白沟・白洋淀温泉城和市政府有关部门进行一次督导检查。

2. 各县( 市、区) 政府、高新区及白沟・白洋淀温泉城-管委会。

(1) 辖区内除市级负责以外的重点生产经营单位( 由本级根据辖区内生产经营单位的情况确定,必须包括重大危险源 ) ;

(2) 辖区内烟花爆竹、民爆物品、危险化学品、矿山等非法生产经营活动;

(3) 涉及安全的重要场所和设施;

(4) 上级指定或委托的生产经营单位。

对上述单位( 场所和设施) ,每季度至少进行一次督导检查;对其中的重大危险源单位和特别危险的单位,每月至少进行一次督导检查;对通过标准化、规范化验收的“安全诚信企业”,每年进行一次综合督导检查;对辖区内烟花爆竹、民爆物品、危险化学品、矿山等非法生产经营活动,要组织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每季度至少进行一次排查,烟花爆竹、矿山等非法生产活动的高峰期要进行不间断的排查。

同时,对乡镇( 街道办事处) 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落实情况每季度进行一次督导检查。

3. 乡镇政府( 街道办事处) 。

(1) 辖区内除县级以上负责以外的其它生产经营单位;

(2) 辖区内涉及安全的场所和设施;

(3) 辖区内烟花爆竹、民爆物品、危险化学品、矿山等非法生产经营活动。

对上述单位( 场所和设施) ,每季度至少进行一次督导检查;对辖区内烟花爆竹、民爆物品、危险化学品、矿山等非法生产经营活动,每季度至少进行一次排查,烟花爆竹、矿山等非法生产活动的高峰期应进行不间断的排查。

生产经营单位数量多、安全监管任务重的乡镇( 街道办事处) ,由县、乡两级确定排查频次,报市安委办备案。

各级各部门在“两节”、“两会”、重大节假日等特殊、重要时期和汛( 暑) 期、冬季等事故多发期,对生产经营单位应加大隐患排查治理频次和力度。

各级各部门应按上述责任分工,将每一个生产经营单位隐患排查治理督导检查责任明确到具体部门,落实到具体人,拉出名单,逐级上报备案。

( 二) 督导检查内容、形式

督导检查主要采取从生产经营单位倒查的形式,对隐患排查治理和监督检查等工作是否落实进行核实。

1. 是否按照规定时间、范围、内容、要求开展了隐患排查( 督查) 活动;

2. 是否对排查( 督查) 出的隐患进行了及时妥善处理;

3. 是否对发现的隐患逐月进行了登记建档;

4. 是否按照规定的时限、要求对排查出的隐患进行了统计上报;

5. 是否落实了《安全检查表》制度,《安全检查表》填写是否规范、具体,有无相关人员签字;

6. 隐患整改后是否进行了复查验收,有无验收记录等。

各级各有关部门在进行督导检查前,要制定《安全检查表》,明确督导检查的范围、内容、方法、要求等,对生产经营进行综合性督导检查时,要涵盖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所涉及的全部内容;日常督导检查时,要对生产经营单位隐患排查、教育培训、设备设施维护保养、纠正“三违”、危险源点监控、应急救援措施等方面的落实情况进行重点检查。

( 三) 登记建档

督导检查人员应详细记录检查的单位、时间、部位、设备设施、场所、生产经营环节和岗位操作人员有无违章作业等情况。

《安全检查表》一式两份,由检查人员和被检查单位负责人签字后,一份留被检查单位备存,一份由检查人员带回存档。

各级、各有关部门必须建立隐患排查治理信息管理台账,对督导检查和生产经营单位上报的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进行汇总, 逐月进行登记建档 。

( 四) 工作信息的报告

各级、各有关部门应及时对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进行分析、梳理,并按规定时间、内容、要求将有关信息及时、准确的上报;重大隐患和重要情况,要立即逐级上报至市安委办。

1. 各乡镇( 街道办事处) 和县( 市、区) 有关部门每季度结束后5 日内报县( 市、区) 安委办。

2. 县( 市、区) 、高新区及白沟・白洋淀温泉城安委办于每季度结束后8 日内报市安委办。

3. 市政府有关部门于每季度结束后8 日内报市安委办。

4. 市安委办于每季度结束后10 日内报省安委办。

报告的内容:

 主要包括出动督导检查组次、人数,检查的生产经营单位数量,本级发现和生产经营单位上报的隐患排查治理情况( 当场整改数量、限期整改的隐患数量及行业分布、重大隐患具体情况及整改、监控措施等) 。

( 五) 隐患整改督办

1. 当场整改的隐患,由督导检查人员当场督办整改,并记录在案。

2. 限期整改的隐患,由督导检查人员下达具体整改意见,明确整改期限和要求,并进行跟踪督办;涉及到其它有关部门的隐患,督导检查人员要采取书面形式,及时向有关部门进行通报;对生产经营单位上报的限期整改的隐患,监管部门要及时对整改落实情况进行检查。

3. 重大隐患,由市安委办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进行事故风险预测评估,根据确定的预警级别,向重大隐患所在地政府( 管委会) 或市政府有关部门下达整改督办函,由监管部门在重大隐患单位显著位置,张挂警示牌(红、橙、黄、蓝) 进行警示( 警示牌要标明隐患位置、可能造成的伤亡和经济损失、整改期限及整改督办单位) ,并及时进行跟踪督办。

同时,督促有关部门启动应急响应。

重大隐患整改完毕、生产经营单位提出验收申请后,监管部门应于3 日内报请市安委办组织验收;验收合格,撤销警示牌,取消应急响应。

三、保障措施

( 一) 加强宣传教育培训 。

将涉及生产经营单位隐患排查有关的内容印成小册子,由各地各有关部门负责发放到各生产经营单位和相关事业单位。

将隐患排查治理作为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和全员培训的重点内容,加强对相关人员的培训;由市、县两级联合组织,对市、县两级有关部门和乡镇( 街道办事处) 安全监管人员进行隐患排查监督检查的专项培训。

( 二) 实行定期调度 。

市安委会每半年对各县( 市、区) 、高新区及白沟・白洋淀温泉城调度一次;市安委办每季度对市政府有关部门调度一次;各县( 市、区) 、高新区及白沟・白洋淀温泉城每季度对乡镇( 街道办事处) 和县级有关部门调度一次,及时研究解决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中存在的矛盾和问题。

( 三) 开展隐患排查治理专项执法行动 。

由市、县两级安全生产监察执法机构组织,对生产经营单位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落实情况进行专项执法检查。

( 四) 强化责任追究与考核

1. 政府与部门相关工作不落实的按以下规定进行处理:

(1 )不按规定的时间、范围、内容、要求进行督导检查的,第一次责令改正,第二次进行通报批评、年终考核扣5 分,第三次取消年终考核评先资格;

(2) 隐患排查治理信息统计迟报、瞒报的,第一次责令改正,第二次通报批评、年终考核扣5 分,第三次取消年终考核评先资格;

(3) 不按规定要求逐月建立隐患信息台帐的,每少一个月,年终考核扣3 分;

(4) 隐患排查不及时、督办整改不到位而导致事故发生的,按照《保定市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办法》的规定,严肃追究有关领导和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追究其法律责任。

2.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给予警告,并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1) 未建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等各项制度的;

(2) 未按规定上报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统计分析表的;

(3) 未制定事故隐患治理方案的;

(4) 重大事故隐患不报或者未及时报告的;

(5) 未对事故隐患进行排查治理擅自生产经营的;

(6) 整改不合格或者未经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审查同意擅自恢复生产经营的;

3. 承担检测检验、安全评价的中介机构 ,出具虚假证明,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五千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单处或者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同时可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生产经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有上述违法行为的机构,撤销其相应的资质。

( 五) 加强社会监督

1. 严格落实事故隐患举报奖励制度,发动从业人员和广大人民群众对事故隐患进行举报。

2. 市、县两级安委办应通过召开新闻发布会或发布公告等形式,每半年公布一次重大隐患排查治理情况。

3. 对不按规定要求进行隐患排查治理,特别是对拒不整改的企业,在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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