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井主要灾害预防管理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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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井主要灾害预防管理规定

集团企业公司编码:

(LL3698-KKI1269-TM2483-LUI12689-ITT289-DQS58-MG198)

 

矿井主要灾害预防管理规定

矿井主要灾害预防管理制度

为加强我矿主要灾害的预防和管理,控制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确保安全生产,根据上级有关规定,结合我矿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1条根据我矿实际,确定火灾、水灾、煤尘爆炸、瓦斯爆炸事故、顶板事故、提升运输、职业危害事故等为我矿主要灾害。

第2条矿每年在制定《矿井灾害预防与处理计划》时,要把矿井主要灾害预防措施纳入《计划》内容。

在每季开始前15日,矿总工程师根据矿井自然条件和采掘工程的变动情况,及时组织有关部门进行修改和补充。

第3条矿井每月25日前,应由矿总工程师组织有关部门进行矿井隐患排查工作,分A、B、C三级建立台帐,制定隐患治理措施,组织落实。

A、B级隐患按程序上报。

第4条矿井各种安全技术措施不得违反矿井主要灾害预防管理的规定。

安全监察部门负责进行监督检查,发现不按矿井主要灾害预防管理制度执行的情况,应对主要责任人进行处罚。

酿成事故的,从严处理。

第二章瓦斯爆炸事故的预防管理

第5条每年必须对矿井进行瓦斯等级和二氧化碳涌出量的鉴定工作,并按瓦斯鉴定结果对矿井瓦斯进行管理。

第6条矿井每月初对瓦斯管理重点区进行排查,对排查出的瓦斯管理重点区必须制定专门防治措施,并严格按措施执行。

第7条矿井总回风巷或一翼回风巷中瓦斯或二氧化碳浓度超过0.75%时,必须查明原因,进行处理。

第8条采区回风巷、采掘工作面回风巷风流中瓦斯浓度超过1.0%或二氧化碳浓度超过1.5%时,必须停止工作,撤出人员,并由通风部门立即查明原因进行处理。

第9条采掘工作面及其他作业地点风流中瓦斯浓度达到1.0%时,必须停止用电钻打眼;爆破地点附近20m以内风流中瓦斯浓度达到1.0%时,严禁爆破。

第10条矿井必须从采掘生产管理上采取措施,防止瓦斯积聚。

第11条矿井必须有因停电和检修主要通风机停止运转或通风系统遭到破坏以后恢复通风、排除瓦斯和送电的安全措施。

第12条发生瓦斯积聚现象或瓦斯超限时可采取以下措施进行处理:

1、当瓦斯涌出异常系由通风系统或通风参数变动引起时,应首先考虑去除诱发异常的事件,以恢复正常;无效果时,应考虑换用大功率局部通风机、调压、堵漏等措施。

2、当瓦斯源范围小,且由较集中的裂隙通漏出时,可采用包帮埋管方法抽出。

3、当瓦斯来自小型储瓦斯空间时,可用注高水材料等方法填充空洞,隔绝瓦斯源。

4、当瓦斯来源为与采空区无直接的联系时,可用风筒等导风吹散。

5、当掘进面瓦斯涌出量较大,加大风量不能将瓦斯稀释到允许浓度时,可采用边排边掘的办法。

先采用钻孔自然排放,仍不奏效时,改用机械抽放。

6、采煤面回风隅角瓦斯超限时,应首先采用加大工作面风量的措施,并配合导风帘等措施进行治理;在加大风量仍不能杜绝工作面回风隅角瓦斯超限时,就应使用瓦斯抽排风机抽排回风隅角瓦斯。

7、采区的的瓦斯管理严格执行双风机、双电源,每班检查不少于三次,风机实行专人管理,通风系统合理,监控系统可靠,导排管路严密。

第13条当发生有害气体突然涌出时,可采用调整通风系统的措施,消除有害气体。

但在通风系统调整过程中,必须严格检测影响区域内风量和有害气体变化情况,若有害气体涌出异常时,应立即停止调整,并采取相应措施处理。

第14条对有高温、自燃的区域,必须严格监视瓦斯变化,防止瓦斯燃烧或爆炸。

第15条瓦斯爆炸事故的预防管理工作由通防科负责组织实施,并监督检查。

第16条贯彻先抽后掘,监测监控,以风定产,

的治理方针,建立通风可靠,抽采达标,监控有效,管理到位,多举并措的瓦斯治理体系,保证瓦斯抽、放使用正常,抽、掘、采平衡

第三章外因火灾事故的预防管理

第16条矿井必须制订井上、下防火措施。

矿井的所有地面建筑物、煤堆、矸石山、木料场等处的防火措施和制度,必须符合国家有关防火的各项规定,并符合消防部门的要求。

第17条木料场、矸石山与进风井的距离不得小于80m。

木料场与矸石山的距离不得小于50m。

第18条矿井必须设地面消防水池和井下消防管路系统。

井下消防管路系统应每隔100m设置支管和阀门,但在带式输送机巷道中应每隔50m设置支管和阀门。

地面的消防水池必须经常保持不少于200m3的水量。

如果消防用水同生产、生活用水的水池共用,应有确保消防用水的措施。

第19条进风井口应装设防火铁门,防火铁门必须严密并易于关闭,打开时不妨碍提升、运输和人员通行,并应定期维修;如果不设防火铁门,必须有防止烟火进入矿井的安全措施。

第20条井口房和通风机房附近20m内,不得有烟火或用火炉取暖。

第21条井筒及井底车场、主要绞车道与主要运输巷、回风巷的连接处、井下机电设备硐室、主要巷道内带式输送机机头前后两端各20m范围内,都必须用不燃性材料支护。

第22条井下严禁使用灯泡取暖和使用电炉。

第23条井下和井口房内不得从事电焊、气焊和喷灯焊接等工作。

如果必须在井下主要硐室、主要进风井巷和井口房内进行电焊、气焊和喷灯焊接等工作,每次都必须制订安全措施,经矿长批准,由矿长指定专人在场检查和监督。

第24条井下使用的汽油、煤油和变压器油必须装入盖严的铁桶内,由专人押送至使用地点,剩余的汽油、煤油和变压器油必须运回地面,严禁在井下存放。

第25条矿井必须在井上下设置消防材料库。

第26条井下爆炸材料库、机电设备硐室、检修硐室、材料库、井底车场、使用带式输送机或液力偶合器的巷道以及采掘工作面附近的巷道中,都应备有灭火器材,其数量、规格和存放地点,应在“矿井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中确定。

所有井下工作人员都必须熟悉灭火器材的使用方法,并熟悉本职工作区域内灭火器材的存放地点。

第27条外因火灾事故的预防管理工作由机电科、安全科、通防科负责组织实施,并监督检查。

第四章内因火灾事故的预防管理

第28条每年初应根据矿井全年接续情况制定防灭火工程计划,并按计划实施防灭火措施,当矿井接续改变或现场情况发生变化时,应及时调整防灭火工程计划。

第29条必须采用正规开采顺序,依次开采,避免在一个采区形成两个以上孤岛采面。

杜绝同一区段(条带)采空区两侧同时回采。

第30条优化采煤工作面接替顺序,避免尾随采煤工作面沿空掘进,以防掘进头与采面间漏风。

不得已出现该情况时,掘进头与采面间距应不少于500m。

第31条沿空掘进应留设不小于2m的小煤柱,减少向邻近采空区漏风。

第32条沿空掘进巷道,正常情况下,每周一次测定采空区温度并取样气样分析。

若出现异常,必须每班至少进行一次温度测定,进行一次钻孔气样分析。

根据钻孔的温度和气体浓度,分别绘制出与时间的变化曲线。

第33条沿空掘进揭露联络巷、溜煤眼、废弃巷道时,要及时采用措施,进行防灭火处理。

第34条对于巷道冒预、煤柱破碎区域或巷道揭露的断层、废弃巷道的首先进行背邦、用不然材料充填、喷浆和注胶处理,并根据现场条件设置测温、取气钻孔,孔底距表面距离必须大于2m,用水泥或聚氨酯密封。

第35条对相邻采空区的切眼和停采线附近50m内应加强观测,并进行防火预处理,发现隐患必须进行处理。

第36条对巷道自燃危险区域采用喷浆和注凝胶等技术,对采空区自燃危险区域应采用加快推进速度、注氮、灌浆或气雾阻化剂等防治自燃发火措施。

第37条对采过的溜煤眼、联络巷等与采空区相通的巷道,必须采取可靠的封堵措施。

第38条采煤工作面停采、回撤期间,应及时调整工作面风量,并进行自燃危险性预测,有危险时应采取预防措施。

第39条 采煤工作面回采结束后,应及时组织回撤,并进行永久性密闭,从停采之日起最迟不得超过45天,并预留注浆管和观测孔。

第40条采煤工作面封闭后,必须对停采线采取注浆等措施进行预防性处理。

第41条内因火灾事故的的预防管理工作由通防科、生产科负责组织实施,并监督检查。

第五章煤尘爆炸事故的预防管理

第42条矿井必须制定综合防尘齐抓共管责任制,实行工程质量验收综合防尘一票否决制度。

第43条矿井主要进风大巷、采区进风巷、采煤工作面进回风巷必须安装净化风流水幕,水幕要能覆盖全断面,使用正常。

第44条按冲尘制度定期对矿井及采区巷道、采掘工作面等地点进行冲尘,杜绝煤尘堆积现象。

第45条采煤工作面必须按有关规定进行煤层注水,煤层注水设计应在工作面设计中明确(薄煤层工作面不考核煤层注水)。

第46条掘进工作面锚喷巷道喷浆时必须使用除尘风机或安装除尘器,除尘风机距迎头距离不得超过150m。

第47条炮掘工作面必须安设放炮喷雾装置,放炮喷雾距迎头距离不超过30m。

第48条必须采用湿式打眼,钻眼排出的煤(岩)粉成糊状。

第59条放炮前后对放炮地点前后20m范围洒水降尘。

第50条井下所有转载点(含装载点和卸载点)必须有完善的喷雾装置。

第51条隔爆设施的安装地点、数量、水量、安装质量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的规定,并悬挂隔爆设施牌板。

第52条煤尘爆炸事故的预防管理工作由通防科、安全科负责组织实施,并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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