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海事职业技术学院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暂行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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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海事职业技术学院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暂行办法

江苏海事职业技术学院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强化和完善专业职务聘任制度,规范学院专业技术职务聘任管理,充分调动专业技术人员的积极性、创造性,根据国家人事部关于事业单位专业技术职务聘任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院在编受聘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专业技术职务管理以岗位设置为重要基础,以聘任为主要内容,以考核为关键环节,并做到协调配套,相互促进。

第四条专业技术职务聘任管理要同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紧密结合,贯彻“能上能下,能进能出”的精神,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

第二章职务岗位设置

第五条专业技术职务是根据工作需要设置的有明确职责、任职条件和任期,并具备一定专业知识和技术水平方能担负的工作岗位。

第六条凡属于国家颁布的专业技术职务试行条例、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所包括的专业技术工作均可设置专业技术岗位职务。

属工人岗位编制的不设专业技术职务岗位。

第七条各级专业技术职务岗位应有合理负担的结构比例。

确定结构比例,应根据层次、知识与技术密集度、规模及承担的任务大小分别确定,并适当考虑实际需要。

第八条根据具体的专业技术工作性质选择最适合的系列和专业设岗。

工作性质交叉或一岗多职的,选择主体工作所在的系列和专业设岗,并使岗位之间协调配合,发挥出整体效益。

第九条根据具体的专业技术工作难易,确定最恰当的岗位级别。

设较低级别的岗位,聘任较低职务的人员就可满足工作需要,则不设较高级别的岗位。

设较高级别岗位时应从严掌握,且最高级别不得超过试行条例或评审条件的规定。

第十条岗位设置要始终坚持以事定岗,因事设职和精简、效能的原则,充实主系列(教师系列),兼顾非主系列,做到不虚不滥。

高级岗位应控制在上级确定的结构比例和核定的职数限额内。

第十一条设岗要制定或完善具体的岗位职责,明确工作任务及考核标准,并将其作为聘任、培训、考核、奖惩、晋升的依据。

第十二条设岗的主要工作程序

1、在定职能、定机构、定人员编制的基础上,确定专业技术职务岗位总数;

2、根据工作的性质,选择岗位的系列,根据工作的难易繁简程度,责任轻重,确定岗位的级别;

3、确定岗位职责,明确工作任务、目标及考核标准;

4、将岗位设置方案报上级人事部门审批。

第三章专业技术职务聘任

第十三条 专业技术职务由行政领导在符合相应条件的专业技术人员中聘任,受聘者有一定的任期,在任职期间享受相应的待遇。

第十四条 通过评审取得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和通过国家统一考试取得的专业技术资格是受聘专业技术职务的首要条件。

第十四条 专业技术职务实行评聘分开,竞争上岗,择优聘任。

聘任条件除了任职资格要求外,还应有身体条件、劳动态度及职业道德的要求。

续聘人员还应符合考核等次的要求。

对国家承认的正规全日制院校毕业生,属本专业或相近专业者,见习期满经考核合格或参加全国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合格即可聘任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

第十五条 聘任专业技术职务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进行或授权进行,并由人事部门具体实施。

第十六条 聘任专业技术职务的基本程序:

   1、单位根据岗位情况和工作需要,公布聘任政策、程序、岗位、职责、条件和其它聘任事项。

   2、专业技术人员申报并填写《专业技术职务审批表》。

   3、单位采取公开答辩、竞争等方式对申请聘任的专业技术人员进行遴选。

   4、人事处对遴选入围人员综合考核,提出意见。

   5、院长确定或通过授权确定受聘人员,公布聘任结果。

   6、人事处办理报批和聘任手续。

第十七条 对确因工作需要,单位负责人需兼任专业技术职务的,由上级主管部门决定聘任事项。

第十八条 对专业技术人员实行聘任,要签定聘约。

聘约包括聘任期限、职责任务、双方权利义务、违约的责任及聘任双方协商的其他条件。

聘约采取书面形式,一式三份,单位与受聘专业技术人员各执一份,存档一份。

第十九条 聘约签订后,签约双方必须全面履行聘约规定的义务,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聘约内容。

第二十条 专业技术人员聘期内有下列原因之一的,单位可以解除聘约:

   1、不能履行聘约的。

   2、患病或非因公负伤等原因,连续六个月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

   3、年度考核为不称职或两个年度考核为基本称职的。

   4、有严重失误、失职行为的。

   5、违规违纪经批评教育仍不改正的。

   6、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

第二十一条专业技术人员有下列原因之一的,单位不得解除聘约:

   1、聘期未满,又不符合第十七条所列条件的。

   2、妇女在孕期、产期和哺乳期的。

   3、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

第二十二条有下列原因之一的,受聘专业技术人员可解除聘约或提出辞聘

   1、单位不履行聘约的。

     2、因其它原因要求辞聘,人事仲裁部门裁决同意的。

   3、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

第二十三条有下列原因之一的,受聘专业技术人员不得解除聘约或提出辞聘:

   1、受聘人员尚未完成聘约规定任务的。

   2、掌握所在单位重要技术资料、图纸而没有交接清楚的。

   3、因各种原因受组织审查未结案的。

第二十四条单位和受聘人员中一方要求解除聘约的,须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经双方协商同意后方可解除。

但承担重要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如提前解除聘约,将给单位带来技术项目的终止、产生知识产权纠纷、技术失密及可能产生其它损失的,不能提前解除聘约或辞聘。

第二十五条单位或受聘专业技术人员违约,应按聘约的规定承担责任。

第二十六条专业技术人员聘任期满后需续聘的,必须重新签订聘约,按照有关规定进行鉴证。

第四章年度和任期考核

第二十七条 在职在岗专业技术人员,聘期内都要接受单位年度考核和任期考核。

考核结果是专业技术职务晋升、续聘和解聘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八条 任期考核的内容包括德、能、勤、绩四个方面。

主要考核专业技术人员聘期履行聘约情况。

一般包括履行岗位职责、完成任务、水平能力、工作实绩和继续教育等内容。

不同层次、不同专业和不同职务的人员应有不同的要求。

具体考核内容和量化指标,由各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分专业、分层次制订。

第二十九条 任期考核的结果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四个等次。

任期考核结果等次按以下原则确定:

   1、德、能、勤、绩突出,能全面履行聘约,工作成绩优异、有重大科研成果或工作业绩的定为“优秀”。

   2、德、能、勤、绩表现较好,能履行聘约,有较好工作成绩的,定为“称职”。

   3、德、能、勤、绩一般,基本能履行聘约,工作成绩一般的,定为“基本称职”。

   4、德、能、勤、绩较差,不能履行聘约,责任心不强,工作有失误,造成不良影响的,定为“不称职”。

第三十条 各单位专业技术人员“优秀”等次比例,按照有关规定确定。

各层次职务“优秀”等次比例原则上分开计算。

第三十一条 任期考核由单位人事部门具体组织实施,其基本程序是:

进行个人总结、述职,群众评议;单位人事部门综合考察作出评价;领导研究审批。

对评为“优秀”、“不称职”等次的,要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或备案。

第三十二条 考核结果的使用:

   1、考核为“优秀”等次的,具有优先推荐晋升职务的资格,并按规定予以表彰和奖励;

   2、考核为“称职”等次的,具有申请晋升或续聘专业技术职务的资格;

   3、考核为“基本称职”等次的,应限期提出改进措施,视改进情况,决定其是否具备续聘的资格。

   4、考核为“不称职”等次的,不得申报评审(考试)晋升专业技术职务。

根据不同情况,予以解聘、低聘或调整工作。

低聘或调整工作的人员按新聘的职务确定相应的工资。

第三十三条 解聘、低聘和缓聘人员的职务工资的确定,可按其晋升职务所增加的工资至少降一级的办法处理。

第三十四条 聘期内受到刑事处分或开除公职,以及弄虚作假骗取专业技术职务的,一律予以解聘,取消资格。

第三十五条 对专业技术人员考核的结果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本人。

本人对考核结果有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江苏海事职业技术学院教职工继续教育管理暂行办法

为了进一步规范教职工继续教育工作的管理,促进教职工学历层次和业务水平的提高,建设一支素质优良,结构优化,能适应学院发展需要的充满生机和活力的教职工队伍,对教职工的继续教育特作如下规定。

本规定所称继续教育包括学历(学位)教育(博士、硕士、本科、专科)和非学历教育(岗前培训、专业知识及技能培训或进修等)两大类。

一、遵循原则

1、长远规划、分步实施。

按照教职工队伍建设的规划,在保证教学、科研和学科建设需要的前提下,根据发展的目标拟定继续教育长远规划,全面安排,分步实施,尤其对学科建设急需培养的人才应优先安排。

2、按需选派、学用一致。

按工作和学科建设需要,有计划地进行人才培养和安排有关人员学习。

继续教育的学科或专业必须与所从事的工作相一致,与学校的需要相适应。

3、在职与脱产学习、公费与自费学习相结合。

以在职、业余学习和就近学习为主,其他方式为辅,鼓励自学成才。

5、与时俱进,终身教育。

及时开展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新方法和技能教育培训。

二、报名条件

1、申请参加继续教育学习的人员必须是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党的

路线、方针和政策,工作积极,品行端正,作风正派,遵纪守法,服从组织安排,爱校敬业,在实际工作中表现突出,年度考核称职以上,且有培养前途者。

2、报考在职或定向学习者,报名时在校实际工作必须满两年以上;报考脱产学历教育者,报名时必须在校实际工作满五年以上。

实际工作年限的计算应扣除已进修学习或因故未工作的时间。

每人最多只能连续两次报名参加新学历(学位)的入学考试,若第二次仍未考取,则必须间隔一年后方能报考。

3、教职工继续教育必须按岗培训、专业对口、学以致用。

一人不能在同一时间内申请两个及两个以上专业的学习。

凡报考学习的专业与现工作岗位不对口者,一般不予同意(学校同意转岗和报考脱产全国统考者例外)。

4、报考研究生、成人高校以及短期进修培训等还应执行各校的招生简章和其它有关规定。

三、报名程序

1、学校根据事业发展需要和继续教育经费情况确定教职工继续教育年度计划。

各部门要按照教职工继续教育的原则和条件,结合学科发展和经费等实际情况,合理安排教职工参加学习。

2、参加学历(学位)教育的教职工,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填写《江苏海事职业技术学院教职工继续教育申请表》,经所在部门领导签署意见后送人事处审核,报院长审批;参加非学历教育的(含实践进修),由本人提出申请,填写《江苏海事职业技术学院教职工继续教育申请表》,经所在部门领导签署意见后送人事处审批。

四、管理办法

1、每年9月份,由各部门申报本部门人员拟进行继续教育的学年度计划,经院人事处综合平衡,报院长办公会议讨论后下达学院年度继续教育计划.

2、参加研究生以上学历继续教育的教职工,应交验录取通知书等证明材料,主动与学校签定有关继续教育的协议(合同书),并严格遵守合同有关规定。

3、参加非学历脱产学习进修的教职工,也应交验录取通知书等证明材料,除特殊情况应商榷签订有关协议外,一般可不签订书面协议,但结业后必须按时回校服务。

4、经学校批准参加继续教育学习的教职工,按以下规定办理:

①利用业余时间(不脱产)参加学习的教职工,其国家规定的工资待遇不变并享受校内福利,校内津贴根据承担的工作任务和在岗时间以及工作业绩酌情处理。

②到校外脱产学习时间在一年以上的教职工,每学期开学前必须将上学期成绩单送人事处备查,而且每年应把学习情况向所在单位和人事处作一次书面汇报;学习期间必须按就学单位要求完成学业,不得中途无故中止学习,否则学校将不予支付学习期间的任何费用。

脱产学习期间,其国家规定的工资待遇不变并享受校内福利.校内津贴停发.

③到企业挂职实践进修的教职工,脱产学习期间,其国家规定的工资待遇不变并享受校内福利,校内津贴参照在岗同类人员的一定比例发给生活补助费.

④学习毕(结)业的教职工,必须在一月内向学校人事部门交验毕业证、学位证等学籍材料和考核鉴定材料,主动办清有关手续。

五、有关费用支付

1、就学单位要收取培养费和其他费用的,一律由参加学习的教职工本人先行垫付(垫付有困难的,可由本人申请,经院长批准后,向学院借支)。

2、到外地脱产学习时间在一年以上(含一年)的在职教职工,住宿费凭发票报销(每人每天不超过30元),每年可报销两次往返学校的交通费;到市内其他单位学习的教职工,交通费用自理。

3、经批准参加研究生学历(或硕士以上学位)教育的培养费由学校和教职工本人共同承担.凭学历或学位证书和相关票据按学校承担70%,个人承担30%报销.其他费用(教材费、讲义费等)由教职工本人自理;

4、经批准参加本科及以下学历教育的教职工,其学习期间报名、考试培养等费用自理,毕业交验毕业证、学位证等学籍材料和考核鉴定材料后,学院将给予一定的奖励。

(专科500元,本科1000元)

5、经批准参加非学历教育的教职工(不含上船顶岗进修的教职工),其学习期间发生的费用由学校承担。

六、其他

1、教职工在继续教育学习期间,除不可抗拒的原因外,中途不得无故退学,否则,应退还学习期间已享受工资的50%作为赔偿学校的经济损失。

2、经学校批准参加在职学习的教职工应以业余学习为主,学习期间必须承担所在单位规定的工作任务,做到学习工作两不误,否则学校有权减发、停发岗位津贴等待遇。

3、参加继续教育学习的教职工,完成学业后,必须按期回原单位工作,认真履行合同(学历教育服务期不得少于五年,非学历教育一年以上者服务期不得少于三年)。

服务期内一般不予离职调动,特殊情况要求调离的,须经所在单位和学校同意,并返还学习期间的全部工资、福利及与学习有关的费用且付清违约金后,方可办理调离手续。

4、教师上船顶岗进修的,原则上每五年安排一次,每次在船时间一年左右(具体管理办法另定)

5、对完成学业后拒不回校服务者,学校有权追究其违约责任,并可予以除名。

6、教职工继续教育学习的考核材料、鉴定材料等归入个人考绩档案。

七、本规定自文件下发之日起执行。

八、本规定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江苏海事职业技术学院教职工考核、奖惩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考核

为正确评价教职工的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为教职工的奖惩、晋升、聘用、增资、职称评聘、津贴发放等提供依据,激励教职工提高业务素质,开拓进取,努力工作,根据国家人事部和省人事厅有关考核工作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作下列规定。

一、考核原则

(一)客观公正的原则。

考核应以事实为依据,从实际出发,根据考核的条件和标准,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对被考核人员作出恰如其分的评价。

(二)民主公开原则。

在考核工作中应做到考核标准、内容、方法、结果公开,增加考核工作的透明度,接受群众监督。

(三)注重实绩的原则。

在考核教职工的政治表现、思想品质的前提下,注重工作实绩,以引导教职工干实事、重效率。

二、考核工作的组织领导

(一)考核工作在学校党委的统一领导下进行。

(二)学院成立考核工作领导小组,成员由学校领导,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和有关代表组成。

其主要职责是:

制定学校考核工作的考核办法、各类人员的考核指标体系和相关规定;负责组织领导、督促检查全院的考核工作。

(三)在学院考核工作领导小组下,按处(室)、系(部)设立若干考核工作小组,具体负责考核工作的实施。

三、考核范围

全院在编受聘的教职工

(一)各类管理人员:

在编受聘从事行政、党群、教学等各类管理工作的人员。

(二)专业技术人员:

在编受聘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

(三)工勤人员:

在编受聘从事技术服务工作或其他服务工作的工人

四、考核内容

考核的内容包括德、能、勤、绩四个方面。

重点考核工作实绩。

(一)德:

重点考核个人政治思想、职业道德、工作态度以及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等方面的情况。

(二)能:

重点考核完成本职工作所具备的专业知识和能力;业务技术水平,管理能力的运用发挥;业务技术提高,知识更新,创新意识等方面的情况。

(三)勤:

重点考核全年出勤情况,遵守学院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的情况。

(四)绩:

重点考核履行岗位职责,完成工作任务的数量、质量和业绩、成效的情况。

五、考核等次及基本标准

(一)考核等次分为:

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

优秀人员的比例,一般不超过本单位参加考核人数的10-15%。

(二)考核的基本标准

1、各类管理人员考核等次的基本标准

优秀。

正确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模范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学院的规章制度;品德修养良好,廉洁奉公,敢于抵制不正之风,团结同志,热爱集体,具有奉献精神;爱岗敬业,工作勤恳,精通业务,圆满完成本职工作;能力强,有改革创新精神。

成绩突出。

合格。

正确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学院的规章制度;注重品德修养,廉洁自律,团结同志,热爱集体。

工作踏实,有一定的工作能力,能够履行岗位职责,完成工作任务。

基本合格。

政治、业务素质较低或组织纪律较差;难以适应工作要求或工作责任心不强,不能完成工作任务或在工作中造成失误。

不合格。

政治、业务素质低,组织纪律性差。

不能适应工作要求或工作责任心差,未能完成工作任务或在工作中造成严重失误。

2、专业技术人员考核等次的基本标准

优秀。

坚持党的基本路线。

模范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学院的规章制度;工作责任心强,勤奋创业,精通业务;专业技术能力强或提高快,工作有创新;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圆满完成工作任务;在教学、科研、及其他业务技术工作中成绩突出,取得显著成果。

合格。

坚持党的基本路线。

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学院的规章制度;工作负责,业务熟练,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完成工作任务;专业技术能力较强或提高较快。

无责任事故。

基本合格。

政治、业务素质较低或组织纪律性较差;履行岗位职责较差。

难以完成工作任务;在工作中造成失误或一般责任事故。

不合格。

政治、业务素质低,组织纪律性差;未能履行岗位职责;在工作中造成严重失误或重大责任事故。

3、工人考核等次的基本标准

优秀。

坚持党的基本路线,模范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学院规章制度、劳动纪律;出勤情况良好,工作勤恳,爱岗敬业,服务态度好,精通业务,有较高的专业技术水平,能够做好本职工作,成绩突出。

合格。

坚持党的基本路线,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学员的规章制度、劳动纪律;出勤情况良好。

工作勤奋,服务态度较好,熟悉业务,有一定的专业技术水平,能够完成本职工作。

无责任事故。

基本合格。

政治、业务素质较低或组织纪律性较差;服务态度差,难以完成工作任务。

在工作中发生一般责任事故或造成一定损失。

不合格。

政治、业务素质低,组织纪律性差;服务态度恶劣;在工作中造成重大责任事故或重大损失。

六、考核的时间、程序及注意事项

(一)考核工作以年度为单位,每年自12月1日开始至12月30日结束。

(二)考核程序

1、中层领导干部的考核程序另行规定

2、其他教职工按以下程序进行

(1)个人准备:

参加考核的人员对照考核内容及标准,把自己本年度履行岗位职责和完成工作情况进行全面总结,肯定成绩,找出差距,提出努力方向,并将总结情况填入《考核登记表》

(2)人述职和民主评议:

参加考核的人员在本部门一定范围内述职,然后与会人员结合考核内容及标准进行民主评议,给出初步等次。

(3)定等次:

考核工作小组根据每人的初步等次意见,进行综合分析,确定每人的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等次,并写出评语,填入《考核登记表》内,将考核结果及考核表报院考核工作领导小组审批。

(一)注意事项

1、考核结果直接与评先评优、工资、聘任、职称评审、职务晋升等挂钩,所以各部门要高度重视,认真组织,妥善安排,力求全面、客观、公正地对每一位教职工作出准确的评价,确定合理的等次。

2、要严肃考核纪律,对在考核过程中有徇私舞弊、打击报复、弄虚作假行为者,由学院纪检监察部门严肃查处。

七、有关考核工作的几项具体规定

(一)对正在见习或新参加工作不满一年人员,应进行考核并写出评语,其考核结果作为转正定职、聘任的依据,但不确定等次。

(二)新年度开始以后调入学院工作的,由所在部门在征求其原单位意见的基础上写出评语,并进行考核,确定等次。

(三)单位派出学习、培训的人员,学习或培训单位提供学习或培训情况,由部门进行考核、并确定等次。

(四)因病、事假累计超过半年的工作人员不进行年度考核。

(五)接受审查尚无结果的工作人员,只进行年度考核,暂不写评语,不定等次,待问题查清后,再根据处理结果确定。

(六)触犯刑法,被判处徒刑宣告缓刑的人员,在缓刑期内不进行考核。

(七)受行政警告处分的工作人员,对其进行考核,但在受处分的当年,不得定为优秀等次。

受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处分的工作人员,在受处分当年对其进行考核,只写评语,不定等次。

(八)离岗创业,离岗修养人员,由人事处负责了解相关情况或组织考核。

八、关于考核结果的规定

(一)院级优秀教育工作者或优秀教师应在考核优秀人员中产生。

(二)在年度考核中被确定为合格以上等次的,按下列规定办理:

1、按照有关规定晋升工资档次,发放奖金和院内津贴。

2、确定为优秀等次并做出突出贡献的专业技术人员,经批准,可提前晋升职务工资。

3、专业技术人员年度考核被确定为合格以上等次的,具有续聘的资格。

任现职的年限达到申报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的要求,且年度考核均为合格以上的,方能申报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

4、工人年度考核为合格以上等次的,按规定可以考评相应技术等级。

(三)年度考核为基本合格等次的,按下列规定处理:

1、对确定为基本合格等次的人员,由单位领导将考核结果通知本人,并指出其缺点错误,从思想上和工作上提出严格要求。

2、上年度考核为合格等次,本年度考核被确定为基本合格等次的人员,在使用考核结果时,仍按合格人员等次人员对待,但应减发本年度校内津贴。

(减发比例待定)

3、上年度考核被确定为基本合格等次的人员,本年度考核仍达不到合格等次标准的,应确定为不合格等次。

(四)年度考核为不合格等次的,按下列规定处理:

1、当年考核为不合格的,任现职年限减除一年,延迟晋升职务工资晋级一年,扣发与考核有关福利(如年终奖金等),并予以书面批评。

2、连续两年考核为不合格的,根据不同情况,可予以低职聘任或解聘。

3、连续两年考核为不合格,在低职聘任期间考核仍为不合格,或不服从工作调整的,予以辞退。

第二章奖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高等教育法》、《教师法》和《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暂行规定》,结合我院实际,作下列规定。

一、奖惩的指导思想及原则

(一)为了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为了保证我校教育事业的不断发展和各项工作顺利完成,必须加强教职工的队伍建设,提高教职工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

故此,引入竞争机制,优胜劣汰,奖惩分明。

(二)实行奖惩制度,把思想政治工作和经济手段结合起来。

在奖励时,要坚持精神鼓励和物质鼓励相结合,以精神鼓励为主的原则;在惩罚时,要坚持以教育为主,惩处为辅的原则。

二、奖励

(一)对于有下列表现之一的教职工,应当给予奖励:

1、热爱社会主义教育事业,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成绩显著的;

2、忠于职守,遵守纪律,起模范作用,积极承担教学、科研及其他工作任务,表现突出的;

3、积极改进教育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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