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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其他需要声明的内容:

评估机构接受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法院的委托,对其受理的张荣海与沧州市华奥不锈钢精密铸造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需对该案中查封被执行人位于沧县工业园区的厂房、土地进行评估。

注册资产评估师对评估对象的法律权属状况给予了必要的关注,但不对评估对象法律权属提供任何形式的保证。

在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资产评估准则的情况下,对评估对象价值进行估算并发表专业意见,是注册资产评估师的责任。

四、本次评估结果是反映被评估资产在本报告所确定的评估目的下,根据公开市场的假设确定的评估价值,没有考虑特殊的交易方式可能追加付出的价格等因素对评估价值的影响,同时,本报告也未考虑国家宏观经济政策发生异常变化以及遇有自然力和其它不可抗力对资产价值的影响。

当前述条件以及评估中遵循的持续经营假设等其它情况发生变化时,评估结果一般会失效。

五、本报告所称“评估价值”是指所评估资产在保持现有用途并持续使用,以及在本报告提出的评估假设的前提下,为本报告书所确定的评估目的而提出的公允评估意见。

该评估意见是指假定在充分发达的公开市场条件下,资产交易双方在交易地位平等、充分了解资产相关市场信息及交易双方独立和理智进行判断的前提下形成的公平市场价格。

该价格并不代表具体资产在涉及产权变动或资产形态转变时的实际交易价格。

六、在评估基准日后,有效期以内,若资产数量发生变化,应根据原评估方法对资产评估值进行相应调整,若因国家政策调整,使资产价格标准发生变化,并对资产评估值产生明显影响时,委托方应及时委托评估机构重新确定评估值。

七、本报告评估结果是对评估范围内的资产于2017年5月2日的价值的客观公允反映,我公司对这一基准日以后由于经济环境的异常变化导致委估资产价值发生的改变不承担责任。

八、当事人如对报告有异议,自收到报告次日起1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法院提出并由其转交给评估机构。

评估机构对其疑义进行解释或修改、补充,过期视同报告使用者认可我公司的评估结论。

九、本报告所涉及的有关法律证明文件由委托方和产权持有者提供,其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由委托方和产权持有者负责。

十、本报告含有若干附件,附件为构成本报告之重要组成,与本报告书正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017年5月9日

摘要

河北燕翔资产评估有限公司接受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法院的委托,根据国家关于资产评估管理的有关规定,为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法院委估的资产进行评估。

现谨将本次评估中的有关事项摘要报告如下:

一、评估目的:

为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法院委估资产核实资产价值目的下,对委托方申报的资产提供公开市场价值参考意见。

二、评估范围与对象:

我公司接受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法院的委托,对其受理的张荣海与沧州市华奥不锈钢精密铸造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需对该案中查封被执行人位于沧县工业园区的厂房、土地进行评估。

三、评估基准日:

2017年5月2日

四、价值类型:

根据评估目的及具体评估对象,本次评估采用市场价值类型。

五、评估原则:

遵循独立性、客观性、科学性、专业性的工作原则,以及贡献原则、替代原则等经济原则,客观、公正地进行评估。

六、评估方法:

对房屋建筑物采用成本法,对土地使用权采用市场法进行评估。

七、评估结论:

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法院委估资产评估值为7127900.00元(

)。

八、报告提出日期:

2017年5月9日。

九、报告有效期:

本报告自评估基准日后一年内有效,即有效期至2018年5月1日。

本摘要与资产评估报告书正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上内容摘自资产评估报告书,欲了解本项目的全面情况,应认真阅读资产评估报告书全文。

(此页无正文)

评估机构法定代表人:

注册资产评估师:

注册资产评估师:

河北燕翔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2017年5月9日

河北燕翔资产评估有限公司接受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法院的委托,根据国家关于资产评估管理的有关规定,为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法院委托的资产进行评估。

现将资产评估情况及评估结果报告如下:

一、委托方、产权持有者和委托方以外的其他评估报告使用者

本次评估的委托方为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法院;

委托方以外的其他报告使用者为:

委托方因本次评估目的而必须涉及的相关利益方及法律法规规定需报送的的相关部门。

二、评估目的

三、评估范围和对象

我公司接受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法院的委托,对其受理的张荣海与沧州市华奥不锈钢精密铸造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需对该案中查封被执行人位于沧县工业园区的厂房、土地进行评估。

四、评估基准日

本次评估基准日为2017年5月2日。

本着有利于保证评估结果有效地服务于评估目的,根据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法院委托的本次评估工作的总体安排确定资产评估基准日。

本次评估工作中所采用的价格均为评估基准日的有效价格标准。

五、价值类型及定义

是指自愿买方与自愿卖方,在评估基准日进行正常的市场营销之后所达成的公平交易中,某项资产应当进行交易的价值估计数额,当事人双方应各自精明、谨慎行事,不受任何强制压制。

六、评估依据

(一)主要法律法规

1.《资产评估职业道德准则-基本准则》(财企[2004]20号);

2.《资产评估职业道德准则-独立性》(中评协[2004]248号);

3.《资产评估准则―评估报告》(中评协[2011]230号);

4.《资产评估准则―评估程序》(中评协[2007]189号);

5.《资产评估准则―工作底稿》(中评协[2007]189号);

6.《资产评估价值类型指导意见》(中评协[2007]189号);

7.《注册资产评估师关注评估对象法律权属指导意见》(财协[2003]18号);

8.《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财政部令第33号);

9.《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财会[2006]16号);

10.其他相关法规。

(二)经济行为文件

1、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法院司法鉴定委托书【(2015)沧运法鉴委59-1号】。

2、河北省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4)运执字第648-1号】。

(三)重大合同协议、产权证明文件

1、房屋分层分户平面图和土地登记审批表复印件。

(四)采用的取价标准

1、通过市场调查获得的其他资料等;

2、其他有关资料。

(五)参考资料及其他

1.委托方提供的资产查封清单等有关的各项资料、资产情况介绍等;

2.资产评估人员通过调查了解的其他资料。

七、评估方法

由于本次评估目的是为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法院委估资产进行核实资产价值事宜,需要对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法院委托的资产提供公开市场价值参考依据,对房屋建筑物采用成本法,对土地使用权采用市场法进行评估,得出评估结果。

成本法是指首先估测被评估资产的重置成本,然后估测被评估资产业已存在的各种贬值因素,并将其从重置成本中予以扣除而得到被评估资产价值的各种评估方法的总称。

市场法是指利用市场上同样或类似资产的近期交易价格,经过直接比较或类比分析以估测资产价值的各种评估技术方法的总称。

八、评估程序实施过程和情况

本次评估工作主要分三个阶段进行。

本次评估工作起止日期为2017年5月2日至2017年5月9日。

(一)前期准备工作

接受委托后根据对评估目的及相关情况、被评估资产基本状况的初步了解,首先制定资产评估工作方案,明确评估基准日、评估范围,确定评估方法,安排评估小组人员并做出进度计划;

落实对评估工作的组织协调关系,协助产权持有者进行资产申报工作,向委托方了解被评估资产的有关情况,同时提出资产评估所需的资料清单。

(二)现场评估和计算

根据此次资产评估目的以及待评估资产特点,评估人员进入产权持有者现场,对评估范围内的资产进行了产权了解和评估,具体方法如下:

听取委托方对涉及评估目的经济行为的有关介绍;

听取委托方对资产情况及待评估资产历史和现状的介绍;

根据司法鉴定委托书的内容到现场进行实物核实,对资产状况进行现场查勘和记录,收集评估所需的各项文件资料和价格资料,分析各种价格数据的真实性和有效性,并依据各种价格影响因素进行相关调整,以掌握的资料为基础对各项待评估资产进行价值测算。

(三)评估汇总和分析

根据各个评估小组对各类资产的初步评估结果,编制资产评估结果明细表,在核实确认各具体资产项目评估结果准确合理,评估对象没有重复和遗漏的基础上,进行资产评估数据的汇总并分析增减值原因,并根据汇总分析情况对总体资产评估结果进行调整、修改和完善,确定评估结论,撰写资产评估报告书及评估说明。

本公司内部履行复核程序后向委托方提交评估报告征求意见稿,在取得委托方一致意见后,提交正式资产评估报告书。

九、评估假设

继续使用和公开市场是本次评估的基本假设前提。

继续使用假设是指资产将按现行用途继续使用,或转换用途继续使用。

公开市场假设是假定在市场上交易的资产,资产交易双方彼此地位平等,彼此双方都有获得足够市场信息的机会和时间,以便对资产的功能、用途及其交易价格等做出理智的判断。

具体评估假设前提如下:

在评估基准日至预测期结束时:

1.资产所有者是负责的,且公司管理层有能力担当其责任;

2.资产所有者完全遵守国家所有有关法律和法规;

3.国家现行的方针政策无重大改变;

4.国家现行的利率、汇率等无重大变化;

5.资产所在地区的社会经济环境无重大改变;

6.委托方和产权持有者提供的有关法律证明文件是真实的,不存在未披露之担保、诉讼及其他导致企业资产价值发生变化的事项;

7.无其他人力不可抗拒因素造成的重大不利影响,包括但不限于政策因素、罢工、自然灾害、交通中断或是供货商的任何过错。

十、评估结论

在实施了上述资产评估程序和方法后,我们得出以下评估结论:

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法院委估资产评估值为7127900.00元(

评估结论详细情况详见资产清查评估明细表。

十一、特别事项说明

1、评估机构接受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法院的委托,对其受理的张荣海与沧州市华奥不锈钢精密铸造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需对该案中查封被执行人位于沧县工业园区的厂房、土地进行评估。

2、本次评估以委托方提供的房屋分层分户平面图和土地登记审批表记载的面积作为评估的计算基础。

3、因无法确定没有房产证的房屋建筑物权属问题,故本次评估仅对的有房产证的房屋建筑物进行评估,其中一处有房产证的房屋建筑物已灭失,不予评估。

十二、评估报告使用限制说明

(一)评估报告只能用于本评估报告载明的评估目的和用途;

(二)评估报告只能由本评估报告载明的评估报告使用者使用;

(三)未征得出具评估报告的评估机构同意,评估报告的内容不得被摘抄、引用或披露于公开媒体,法律、法规规定以及相关当事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四)评估报告的使用有效期:

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本报告自评估基准日后一年内有效,即有效期至2018年5月1日。

(五)截止评估报告出具日未发现因评估程序受限造成的评估报告的使用限制。

十三、评估报告日

评估机构签章日期即2017年5月9日为评估报告日。

资产评估报告备查文件目录

●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法院司法鉴定委托书【(2015)沧运法鉴委59-1号】

●河北省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4)运执字第648-1号】

●房屋分层分户平面图

●土地登记审批表复印件

●评估机构资产评估资格证书复印件

●注册评估师资格证书复印件

●评估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

●其他

资产评估明细表目录

表5-1-1固定资产—房屋建筑物清查评估明细表

表5-3固定资产—土地清查评估明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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