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资产管理及会计实务.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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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资产管理及会计实务.ppt

,聂永刚2010.8,会计实务及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一、国有资产管理概述

(一)暂行办法出台的意义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是指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即事业单位的国有(公共)财产。

1、加强管理,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

2、有利于合理配置和合理利用国有资产。

3、提高国有资产利用率。

4、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公共财政要求的完善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

(二)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涵盖内容1、事业单位用国家财政性资金形成的资产2、国家拨给的资产3、按照规定运用国有资产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4、接受捐赠的资产5、其他经法律确认的资产(融资租赁)表现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

(三)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是:

1、建立和健全各项规章制度;2、推动国有资产的合理配置和有效使用;3、保障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4、实现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

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内容包括:

资产配置、资产使用、资产处置、资产评估、产权界定、产权纠纷调处、产权登记、资产清查、资产统计报告和监督检查等。

(四)国有资产管理原则1、应当坚持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的原则,推行实物费用定额制度,促进事业资产整合与共享共用,实现资产管理和预算管理的紧密统一;2、应当坚持所有权和使用权相分离的原则;3、应当坚持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五)国有资产管理存在的问题1、基础管理薄弱,家底不清,存在大量账外资产。

2、没有明确的界定产权归属问题,管理体制不顺(谁管、怎样管)。

3、内部财务管理与资产管理权限不清晰(有的事业单位并没有设置专门的国有资产管理机构)。

4、国有资产的配置不合理(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脱节)。

5、事业单位对于国有资产的使用及处置时浪费现象严重(在使用的过程中疏于管理,资产的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脱节,资产并没有得到充分的利用)。

6、监管不严,管理制度不合理,造成国有资产大量流失。

7、账实不符。

原因:

1、外部环境的影响

(1)制度不健全。

行政事业单位会计核算的相关的法律法规不够健全是导致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存在问题的外部因素。

单位会计准则、单位会计制度对单位的核算进行了详细的规定,并且伴随着法律的完善,会计准则也在不断的更新,客观上促进了单位会计核算的细化。

但是事业单位目前使用的是在财政部1997年7月17日颁布的事业单位会计制度,仅在2001年和2002年就预、决算报表制度进行了更新。

因此与单位相比,

(2)管理机构设置不规范。

在宏观管理层面上,有些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宏观管理部门是财政部门,而有些单位则是国资部门。

财政部门与国资部门的管理权限不清、职能交叉。

(3)管理执法不严格,尽管国家刑法明确规定国有资产流失有罪,要对责任人进行刑事处罚,但国有资产流失一直很严重,绝大多数责任人却很少受到应有的处罚。

2、内部因素的影响

(1)管理层对固定资产的使用和管理重视不够。

由于固定资产在购买时一次性摊销成本,使用过程中不再计提折旧,这就不可避免地造成一种假象,即货币资产比实物资产更加重要,导致管理层对固定资产的使用和管理不够重视。

(2)内部控制制度本身不够完善。

单位固定资产内部控制制度不健全,大部分单位没有建立固定资产购置、保管、使用、维护、调拨、报废和盘存等相关制度。

(3)人员因素。

多数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都是由财会机构兼管,这限制了固定资产管理制度的完善和管理效果的提高。

另外有部分财务人员业务素质不高,对部分物品是否应记入固定资产难以区分。

如部分单位大规模购入图书,进行图书室建设,对所购图书就没有记入固定资产核算。

(六)管理改进1、理顺管理体制。

理顺由财政部门统一领导、各部门和单位分工负责的资产管理体制。

2、开展清产核资。

通过清产核资,摸清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的“家底”。

3、加强资产配置管理。

4、加强资产使用管理。

首先要建立资产使用管理责任制,抓好常规性、基础性的账卡管理、实物管理等,保证资产的完整性。

同时要提高资产利用效率。

5、加强资产处置管理。

6、建立资产管理信息系统。

7、加强会计人员业务培训,提高业务素质,规范账务处理。

二、国有资产的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一)事业单位的主管部门负责对本部门所属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实施监督管理。

其主要职责是:

1、根据本级和上级财政部门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制定本部门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实施办法,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2、组织本部门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清查、登记、统计汇总及日常监督检查工作;3、审核本部门所属事业单位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出租、出借和担保等事项,按规定权限审核或者审批有关资产购置、处置事项;,4、负责本部门所属事业单位长期闲置、低效运转和超标准配置资产的调剂工作,优化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推动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共享、共用;5、督促本部门所属事业单位按规定缴纳国有资产收益;6、组织实施对本部门所属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和使用情况的评价考核;7、接受同级财政部门的监督、指导并向其报告有关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二)事业单位负责对本单位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实施具体管理。

其主要职责是:

1、根据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具体办法并组织实施;,2、负责本单位资产购置、验收入库、维护保管等日常管理,负责本单位资产的账卡管理、清查登记、统计报告及日常监督检查工作;3、办理本单位国有资产配置、处置和对外投资、出租、出借和担保等事项的报批手续;4、负责本单位用于对外投资、出租、出借和担保的资产的保值增值,按照规定及时、足额缴纳国有资产收益;5、负责本单位存量资产的有效利用,参与大型仪器、设备等资产的共享、共用和公共研究平台建设工作;6、接受主管部门和同级财政部门的监督、指导并向其报告有关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三、资产配置及使用

(一)资产配置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是指财政部门、主管部门、事业单位等根据事业单位履行职能的需要,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规定的程序,通过购置或者调剂等方式为事业单位配备资产的行为。

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现有资产无法满足事业单位履行职能的需要;2、难以与其他单位共享、共用相关资产;3、难以通过市场购买产品或者服务的方式代替资产配置,或者采取市场购买方式的成本过高。

(二)行政事业单位资产配置原则:

1、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和有关规章制度;2、与行政事业单位履行职能需要相适应;3、科学合理,优化资产结构;4、勤俭节约,从严控制。

对于事业单位长期闲置、低效运转或者超标准配置的资产,原则上由主管部门进行调剂,并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跨部门、跨地区的资产调剂应当报同级或者共同上一级的财政部门批准。

事业单位向财政部门申请用财政性资金购置规定限额以上资产的(包括事业单位申请用财政性资金举办大型会议、活动需要进行的购置),除国家另有规定外,按照下列程序报批:

1、年度部门预算编制前,事业单位资产管理部门会同财务部门审核资产存量,提出下一年度拟购置资产的品目、数量,测算经费额度,报主管部门审核;2、主管部门根据事业单位资产存量状况和有关资产配置标准,审核、汇总事业单位资产购置计划,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3、同级财政部门根据主管部门的审核意见,对资产购置计划进行审批;4、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的资产购置计划,事业单位应当列入年度部门预算,并在上报年度部门预算时附送批复文件等相关材料,作为财政部门批复部门预算的依据。

事业单位向主管部门或者其他部门申请项目经费的,有关部门在下达经费前,应当将所涉及的规定限额以上的资产购置事项报同级财政部门批准。

事业单位用其他资金购置规定限额以上资产的,报主管部门审批;主管部门应当将审批结果定期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

事业单位购置纳入政府采购范围的资产,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政府采购的规定执行。

(三)资产的使用1、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使用包括单位自用和对外投资、出租、出借、担保等方式。

2、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资产购置、验收、保管、使用等内部管理制度。

3、事业单位应当对实物资产进行定期清查,做到账账、账卡、账实相符,加强对本单位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商誉等无形资产的管理,防止无形资产流失。

4、事业单位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出租、出借和担保等应当进行必要的可行性论证,并提出申请,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

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5、事业单位应当对本单位用于对外投资、出租和出借的资产实行专项管理,并在单位财务会计报告中对相关信息进行充分披露。

6、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事业单位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出租、出借和担保等行为的风险控制。

7、事业单位对外投资收益以及利用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和担保等取得的收入应当纳入单位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

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资产处置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是指事业单位对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产权转让或者注销产权的行为。

处置方式包括出售、出让、转让、对外捐赠、报废、报损以及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等。

1、事业单位处置国有资产,应当严格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自行处置。

2、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房屋建筑物、土地和车辆的处置,货币性资产损失的核销,以及单位价值或者批量价值在规定限额以上的资产的处置,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规定限额以下的资产的处置报主管部门审批,主管部门将审批结果定期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

3、财政部门或者主管部门对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事项的批复是财政部门重新安排事业单位有关资产配置预算项目的参考依据,是事业单位调整相关会计账目的凭证。

4、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

5、事业单位出售、出让、转让、变卖资产数量较多或者价值较高的,应当通过拍卖等市场竞价方式公开处置。

6、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收入属于国家所有,应当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事业单位处置国有资产时,应根据不同情况提交有关文件、证件及资料:

1、资产价值的凭证。

如购货单(发票、收据)、工程决算副本、记账凭单影印件,固定资产卡片等;2、资产报废的技术鉴定;3、评估机构出具的有关资产评估文件:

4、报损资产的名称、数量、规格、单价、损失价值清册,以及鉴定资料和对非正常损失责任者的处理文件;5、提交单位领取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行政事业单位)。

五、产权登记与产权纠纷处理

(一)产权登记概述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是国家对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登记,依法确认国家对国有资产的所有权和事业单位对国有资产的占有、使用权的行为。

事业单位应当向同级财政部门或者经同级财政部门授权的主管部门申报、办理产权登记,并由财政部门或者授权部门核发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

产权登记证是国家对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享有所有权,单位享有占有、使用权的法律凭证,由财政部统一印制。

事业单位办理法人年检、改制、资产处置和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出租、出借、担保等事项时,应当出具产权登记证。

(二)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的内容主要包括:

1、单位名称、住所、负责人及成立时间;2、单位性质、主管部门;3、单位资产总额、国有资产总额、主要实物资产额及其使用状况、对外投资情况;4、其他需要登记的事项。

(三)事业单位应当按照以下规定进行国有资产产权登记:

1、新设立的事业单位,办理占有产权登记;2、发生分立、合并、部分改制,以及隶属关系、单位名称、住所和单位负责人等产权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事业单位,办理变更产权登记;3、因依法撤销或者整体改制等原因被清算、注销的事业单位,办理注销产权登记。

4、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在资产动态管理信息系统和变更产权登记的基础上,对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实行定期检查。

(四)产权纠纷处理1、事业单位与其他国有单位之间发生国有资产产权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

协商不能解决的,可以向同级或者共同上一级财政部门申请调解或者裁定,必要时报有管辖权的人民政府处理。

2、事业单位与非国有单位或者个人之间发生产权纠纷的,事业单位应当提出拟处理意见,经主管部门审核并报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后,与对方当事人协商解决。

协商不能解决的,依照司法程序处理。

六、资产评估与资产清查

(一)国有资产的评估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相关国有资产进行评估:

1、整体或者部分改制为单位;2、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3、合并、分立、清算;4、资产拍卖、转让、置换;5、整体或者部分资产租赁给非国有单位;6、确定涉讼资产价值;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需要进行评估的事项。

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进行资产评估:

1、经批准事业单位整体或者部分资产无偿划转;2、行政、事业单位下属的事业单位之间的合并、资产划转、置换和转让;3、发生其他不影响国有资产权益的特殊产权变动行为,报经同级财政部门确认可以不进行资产评估的。

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评估工作应当委托具有资产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

事业单位应当如实向资产评估机构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并对所提供的情况和资料的客观性、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

事业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干预资产评估机构独立执业。

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

核准和备案工作按照国家有关国有资产评估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的规定执行。

(二)国有资产的清查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资产清查:

1、根据国家专项工作要求或者本级政府实际工作需要,被纳入统一组织的资产清查范围的;2、进行重大改革或者整体、部分改制为单位的;3、遭受重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资产严重损失的;4、会计信息严重失真或者国有资产出现重大流失的;5、会计政策发生重大更改,涉及资产核算方法发生重要变化的;6、同级财政部门认为应当进行资产清查的其他情形。

事业单位进行资产清查,应当向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按照规定程序报同级财政部门批准立项后组织实施,但根据国家专项工作要求或者本级政府工作需要进行的资产清查除外。

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的内容主要包括基本情况清理、账务清理、财产清查、损溢认定、资产核实和完善制度等。

资产清查的具体办法由财政部另行制定。

七、资产信息管理与报告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国有资产管理信息化的要求,及时将资产变动信息录入管理信息系统,对本单位资产实行动态管理,并在此基础上做好国有资产统计和信息报告工作。

1、信息报告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信息报告是事业单位财务会计报告的重要组成部分。

事业单位应当按照财政部门规定的事业单位财务会计报告的格式、内容及要求,对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状况定期做出报告。

2、资产统计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占有、使用状况,是主管部门、财政部门编制和安排事业单位预算的重要参考依据。

各级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应当充分利用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和资产信息报告,全面、动态地掌握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占有、使用状况,建立和完善资产与预算有效结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

八、监督检查与法律责任

(一)监督检查财政部门、主管部门、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法维护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

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和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科学合理的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责任制,将资产监督、管理的责任落实到具体部门、单位和个人。

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监督应当坚持单位内部监督与财政监督、审计监督、社会监督相结合,事前监督与事中监督、事后监督相结合,日常监督与专项检查相结合。

(二)法律责任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规定进行处罚、处理、处分:

1、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的;2、擅自占有、使用和处置国有资产的;3、擅自提供担保的;4、未按规定缴纳国有资产收益的。

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上缴、管理国有资产收益,或者下拨财政资金时,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规定进行处罚、处理、处分。

主管部门在配置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或者审核、批准国有资产使用、处置事项的工作中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财政部门可以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予以警告。

学校固定资产管理的探讨:

1、管理机构及人员

(1)学校国有资产管理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国资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全校固定资产管理工作。

(2)国有资产管机构作为学校固定资产的一级管理机构,负责全校仪器设备、家具、校属房屋及构筑物等固定资产的综合管理(图书由图书馆负责日常管理),对各单位固定资产管理情况进行指导、检查和考核,并向国资领导小组报告。

资产使用单位作为学校固定资产的二级管理机构,负责本单位固定资产的日常管理。

单位主要行政负责人对本单位固定资产管理工作负责,并根据固定资产规模配备思想素质好、责任心强的专(兼)职资产管理员,确保所管固定资产的安全、完整。

(3)各单位负责专用设备管理和操作人员的技术培训,建立健全专用设备的操作、维修、保养、检验等管理制度。

对技术复杂、精密度高的仪器设备的操作人员,应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4)学校实行固定资产管理岗位责任制,明确相关部门和岗位的职责权限,在固定资产投资预算、购置、验收、付款、使用、处置等管理环节中,应当做到职责明确、相互制约、手续完备。

(5)凡由学校经费购置和建造的以及接受社会捐赠的资产,符合以下标准的,必须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1)单台件价值在500元以上(含500元),且耐用期限在1年以上并能独立使用的一般仪器设备。

(2)单台件价值在800元以上(含800元),且耐用期限在1年以上并能独立使用的专用仪器设备(3)单位价值在100元以上(含100元),且耐用期限在1年以上并能独立使用的各类家具。

(4)房屋及构筑物、文物及陈列品、图书、其他固定资产。

2、固定资产分类固定资产分为六大类,即房屋及构筑物、专用设备、一般设备、文物及陈列品、图书、其它固定资产。

(1)房屋及构筑物,是指房屋、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学校房屋包括教学用房、行政办公用房、生活用房、产权为学校所有的教工住宅等;构筑物包括道路、运动场、围墙、水塔、雕塑等;附属设施包括房屋和构筑物内的电梯、通讯线路、输电线路、水气管道等与房屋、构筑物不可分割的、不能单独计算价值的配套设施。

(2)专用设备,是指各种具有专门性能和专门用途的设备,包括仪器仪表、机电设备(除交通运输车辆)、电子设备、印刷机械、卫生医疗器械、文体设备等。

(3)一般设备,是指办公和事务用的通用性设备、交通工具等,包括行政办公设备和交通运输车辆。

(4)文物及陈列品,是指古玩、字画、纪念品、装饰品、展品、藏品等。

(5)图书,是指图书馆(室)、阅览室保存的图书、资料等。

(6)其它固定资产,是指家具、标本模型、被服装具等未包括在上述各类资产的固定资产。

如家具、标本模型、被服装具、牲畜、土地及植物、工具、量具和器具等。

未达到固定资产核算起点的低值易耗品不作为固定资产管理,各单位应加强对该类资产的管理,做到配置合理、记录完整,有据可查。

3、固定资产购置论证及审批(房屋、图书除外)

(1)各单位应在每年年底前根据本单位事业发展规划、相关资产配置定额及固定资产(存量、使用)状况、安装条件及运行环境等情况,向相关职能部门提出下一年度的“固定资产购置申请”,其中单价(单台、单件、单套)在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的固定资产应同时提交可行性论证报告。

(2)相关职能部门应组织专家对各单位“固定资产购置申请”进行审核,并报学校审批。

(3)字串管理机构或人员根据学校审批意见,编制学校“固定资产年度购置计划”。

4、固定资产的购置

(1)各单位购置固定资产时,应根据“固定资产年度购置计划”,提交“仪器设备及大宗物资采购申请表”。

(2)审核通过后,进入采购程序。

采购具体办法另行规定。

对固定资产管理不善(如账、卡、物不符),或安装场地、运行环境达不到要求的,暂不进入采购程序。

5、固定资产的验收

(1)固定资产的验收工作必须做到严肃认真,应严格按照采购合同、招投标文件等规定进行验收。

(2)学校新购置的单价在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或者批量价值在20万元以上(含20万元)的固定资产,原则上由资产使用单位试运行一个月以后,如运行正常,向相关部门提交“固定资产验收申请表”。

验收申请表应由使用单位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3)学校新购置的单价在10万元以下或者批量价值在20万元以下的固定资产,一般由资产使用单位组织验收(三人以上),并接受相关部门的检查。

(4)基建工程验收办法学校另行规定。

6、固定资产使用管理学校应当加强固定资产的使用管理,建立健全固定资产使用效益考评体系,促进各单位科学、合理利用固定资产。

固定资产实行清查盘点制度,学校每年开展一次固定资产清查盘点工作,确保固定资产账实相符。

应本着充分利用学校办学资源的原则,在校内调剂长期闲置、低效运转、超标准配置、因技术落后淘汰但尚可使用的固定资产;固定资产调剂到校外的须经校长审批,超过规定额度还应报上级部门批准。

各单位必须建立健全登记审批制度,加强对因工作需要配备给个人使用的固定资产的管理,严格履行领用和交还手续,确保其安全完整。

领用学校固定资产的教职工,在发生人事变动时,如出国留学、退休、调离、死亡等,应完清固定资产交还手续,并经所在单位资产管理员、单位负责人及管理部门签字确认后,人事部门方予办理相关手续。

领用了学校固定资产的学生,应在毕业离校前完清交还手续并经所在单位资产管理员和单位负责人签字确认后,方予办理离校手续。

7、固定资产账务管理固定资产入账手续的办理

(1)房屋及构筑物,1、新建的房屋及构筑物建造房屋及构筑物形成固定资产,一般应在学校、承建单位、政府质检等部门共同验收确认工程质量合格并经过审计确认建安工程造价、办理竣工决算后,由学校职能部门填写“房屋及构筑物固定资产入账单”,办理固定资产入账手续。

对于已交付使用,尚未办理固定资产入账手续的房屋及构筑物,应先根据预算、概算等相关资料估价入账,待办理竣工决算后,再据实调整。

2、改、扩建的房屋及构筑物改、扩建的房屋及构筑物增加原价值时,应在项目验收并经过审计确认工程造价后,由项目管理部门按工程内容填写“房屋及构筑物固定资产入账单”,具体验收程序和固定资产入账程序与新建房屋及构筑物相同。

(2)仪器设备类(包括专用设备和一般设备)1、增加仪器设备类固定资产时,应根据购置发票、购销合同、验收报告等资料,填写“仪器设备固定资产入账单”和“仪器设备固定资产核对单”,由各单位经办人、资产管理员和负责人签字,经相关人员或领导审核签字确认、分类编号后,办理付款和固定资产入账等手续。

2、在原仪器设备基础上添加的附属设备,无论新添设备的价值是否达到固定资产核算金额起点,均应填写“仪器设备固定资产入账单”和“仪器设备固定资产核对单”,注明被添加仪器设备的编号。

若所购部件是用于更换原主件中已遭损坏的部件,相应支出作为维修费用,在发票背面注明“更换零配件”字样,不作固定资产登记入账。

3、需要通过安装调试才能使用的管网系统设施等项目所形成的固定资产,应在项目建成并验收合格后,由学校项目管理部门将该工程的仪器设备价值、辅料价值、运输安装费用、人工费用以及其他费用分项列出,对符合固定资产入账标准的设备按仪器设备类固定资产入账管理,其他工、料、费列入其他固定资产管理。

4、房屋及构筑物中能独立使用的仪器设备类固定资产,其价值应单独列示,并按仪器设备类固定资产入账管理。

(3)文物及陈列品增加文物及陈列品类固定资产时,应根据购置发票等资料填写“家具及其他固定资产入账单”。

由各单位经办人、资产管理员和负责人签字,办理付款和资产入账等手续。

(4)图书增加图书类固定资产时,应根据购置发票等资料填写“图书固定资产入账单”,对于相同的图书可归类填写在同一栏。

由各单位经办人、资产管理员和负责人签字,办理付款和资产入账等手续。

(5)其他固定资产1、家具增加家具类固定资产时,应根据购置发票等资料填写“家具及其他固定资产入账单”。

家具分为:

床、桌几、椅凳、沙发、柜橱箱、台架、其它等七类。

一次批量购买家具,若供货单位为同一单位,无论发票是否开在同一张上,相同型号规格、相同材质相同单价的同类家具可归类填在一栏,并在附件处加以说明。

如:

双人课桌100张,总价5000元等。

若成套家具中包含有几种不同的类别(通常为几件套),且发票单价为整套家具的价格,可填在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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