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农田建设工程PPP项目合同协议书范本.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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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农田建设工程PPP项目合同协议书范本

编号:

_____________

 

基本农田建设工程PPP项目合同

 

甲方: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

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甲方:

乙方:

鉴于:

1、为进一步创新投融资机制、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进入高标准农田建设领域、优化农业资源配置、发挥政府和社会资本各自优势、促进农业基础设施长期稳定发挥效益、实现精准扶贫,依据内的批复意见,经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决定采取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实施PPP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

2、政府授权甲方作为本项目实施机构,负责项目PPP合同的签订、实施与监督。

本合同对甲方权利义务的任何约定,均不得排除、妨碍甲方依法履行其监管职责;

3、经政府批准,本项目采用方式择优确定社会资本方。

经综合评审,成为本项目的中标人,与共同在组建项目公司,负责投资、建设、运营和移交本项目。

其中:

甲方持有项目公司%股权,持有项目公司%股权;

4、年月日,乙方取得名称为(注册公司名称)的项目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5、经乙方股东会履行内部合规程序,决议一致同意乙方签订本PPP合同;

6、本项目采用的运作方式,项目回报机制为。

为此,甲乙双方达成一致,共同签订《PPP项目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以兹共同信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定义和解释

1、定义

以下定义适用本合同:

本合同:

指由甲乙双方签订的《PPP项目合同》,包括全部附件以及日后可能签订的任何项目合同之补充修改协议和附件,每一部分都应视为本合同的一部分。

本项目:

甲方:

政府方出资代表:

政府:

乙方/项目公司:

指政府方出资代表和(社会资本名称)为本合同实施之目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在市设立的自主运营、自负盈亏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经营实体。

建设投资:

指为建设本项目所需投入的全部资金,其金额以项目竣工后财政评审确认的项目竣工决算结果为准。

建设期补助:

指内政府为本项目建设所拨付的建设补助资金。

本合同中有时也称为政府补助或建设补助。

乙方投入资金:

指本项目实际建设投资与政府补助资金之间的差额,是乙方负责筹措的、为建设本项目投入的实际资金,其金额依据项目竣工决算报告和政府补助据实核算,作为计算基数。

谨慎运营惯例:

指可以合理期望的对同一项业务在相同或类似情况下熟练和有经验的承包商或操作者的技能、勤勉、谨慎和预见能力的惯例标准。

就本项目而言,谨慎工程和运营惯例应包括但不限于采取合理的步骤,以确使:

(1)在满足正常条件下及合理预测的非正常条件下项目拥有所需要的充足材料、资源和供应品;

(2)拥有足够数量、充足经验并经过适当培训的工作人员,以恰当有效地按照相应的手册和技术规范运营本项目并能够处理紧急情况;

(3)由有知识并受过培训和有经验的人员进行预防性日常和非日常维护和修理,以确使本项目长期、可靠和安全地运营。

合作期:

本项目合作期年,自监理工程师发出本项目开工令起,至项目竣工验收合格日届满年止,包括建设期年和运营期年。

生效日:

指甲乙双方盖章并由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签字之日。

项目文件:

指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文件:

(1)本合同及附件;

(2)投融资文件;

(3)招标及投标文件;

(4)与项目有关的其它文件。

项目设施:

指本项目设计范围内与项目相关的设施。

项目资产:

指与本项目有关的所有资产,包括但不限于:

(1)为实现本项目所有功能所需的全部主体工程及附属设施;

(2)本项目项下乙方拥有所有权的知识产权;

(3)项目文件项下的合同性权利;

(4)运营和维护记录、质量保证计划等文件。

中国: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仅为本合同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

法律:

指所有适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规章、地方性法规、司法解释、政府部门颁布的标准、规范或其他适用的强制性要求、有法律强制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等。

法律变更:

指在合同生效日后颁布、修订、废止或重新解释或执行的任何适用法律导致甲方或乙方在本合同项下的权利义务发生实质性变化。

政府行为:

指甲方的任何上级政府部门(省级及以上)的国有化、征收及征用等行为。

批准:

指为了使乙方能够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义务和行使其在本合同项下的权利,乙方必须或希望从政府机关依法获得的为项目公司的投资、优化设计、建设、运营和移交所需要的任何许可、执照、同意、授权、免除或批准。

贷款人:

指融资文件中的贷款人或项目资金提供人。

融资文件:

指与项目或其任何一部分的建设和运营相关的贷款协议、担保协议、保函和其他文件,但不包括股东作出的出资承诺或出资、建设履约保函、运营维护保函以及移交维修保函。

融资交割:

指乙方已为项目建设融资的目的签订并向融资方提交所有融资文件,并且融资文件要求的就本项目获得资金所有前提条件得到满足或被豁免。

建设履约保函:

指乙方为担保其履行在本合同项下的建设等义务的担保函。

运营维护保函:

指乙方为担保其履行在本合同项下的运营管护等义务的担保函。

移交履约保函:

指乙方为担保其履行在本合同项下的项目移交等义务的担保函。

建设期:

指自监理工程师发出开工指令起至竣工验收通过之日止的期间。

开工日:

指项目工程开始施工之日。

  

运营日:

指本合同第21.2款约定的日期。

争议解决程序:

指本合同第32条中提及的解决争议的程序。

政府部门:

指:

(1)中国国务院及其下属的部、委、局、署、行,中国的任何司法或军事当局,或具有中央政府行政管理功能的其他行政实体;

(2)省、市、区、县各级地方政府及其职能部门。

生效日:

指本合同甲乙双方盖章并由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签字之日。

工作日:

指除中国法定休息日和法定节日或假日以外的、各机构普遍工作的任何日期。

终止日:

指本合同提前终止的日期。

移交日期:

指合作期届满之日后的第一个营业日(适用于本合同期满终止),或经双方书面同意移交项目设施的其他日期。

 

本合同中的标题仅为阅读方便所设,不应影响条文的解释。

以下的约定同样适用于对本合同进行解释,除非其上下文明确显示其不适用。

在本合同中:

(1)合同或文件包括经修订、更新、补充或替代后的该合同或文件;

(2)人民币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货币;

(3)条款或附件:

指本合同的条款和附件;

(4)除非本合同另有规定外,“一方”或“双方”或“各方”均为本合同的一方或双方或各方,并包括其各自合法的继任者和获准的受让人;

(5)所指的日、星期、月份和年,均指公历日、星期、月份和年;

(6)除本合同另有规定外,本合同中使用的“天”、“日”均指日历日;

(7)除本合同上下文另有规定,“包括”一词在本合同中含有“但不限于”,“以上”、“以下”、“以内”或“内”均含本数,“超过”、“以外”不含本数;

(8)本合同并不限制或以其它方式影响甲方及其他政府部门行使其法定行政职权。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如果本合同项下的有关约定届时被纳入相关法律规范属于甲方或其他政府部门的行政职权,适用该等法律规定;

(9)维护/维修应始终解释为包括修理和更换,除非上下文另有规定。

第二条合作关系

1、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

本项目采用的方式运作。

即:

2、建设内容

3、合作期限

(1)合作期

除根据本合同提前终止外,项目合作期为年,自监理工程师发出项目开工令之日起至该开工日届满之日止。

合作期包括建设期年,运营期年。

(2)合作期的延长

a、如发生下列事件,项目合作期可适当延长:

因本合同约定的可归责于甲方的原因导致的完工延误情形出现的;

由于法律变更或政府行为导致乙方在本项目合作期内受到影响并使乙方遭受实质性的损失的。

b、乙方在2.3.2(a)描述的事件发生之后,希望延长本项目合作期的,应在事件发生后  天内向甲方递交要求延长合作期的详细申请,以便甲方可以及时对该申请的情况进行核查;否则甲方不同意延长本项目合作期。

c、延长本项目合作期均需经双方书面确认。

4、资产权益及抵押

5、股权转让限制

项目公司的股东应确保在PPP项目合同生效日期之日起至竣工验收完成后,任何原始股东都不应转让其在项目公司中的全部或部分股权,除非应法律要求或报经政府预先批准。

自项目竣工验收完成后之后,经政府事先书面同意,项目公司的股东可以转让其在项目公司中的全部或部分股权,但受让方应满足本合同约定的技术能力、财务信用、运营经验等基本条件,并以书面形式明确承继原股东方在项目公司项下的权利及义务。

第三条声明和保证

1、甲方的声明和保证

甲方在此声明,在生效日:

(1)本项目已经获人民政府的同意。

(2)甲方已经获得政府的授权以签订和履行本合同,甲方完全有权签订本合同,并有能力履行本合同项下的义务。

(3)本合同一经签订,即对甲方具有完全的法律约束力,签订和履行本合同不会导致甲方违反对其具有约束力的任何法律和合同性文件的规定,或者与之有利益冲突。

(4)不存在任何与本项目有关的由甲方作为一方签署、并可能对本项目或乙方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合同、合同和任何未决或即将进行的诉讼。

(5)甲方将在其权限内,最大限度地向政府部门争取合理的优惠待遇,并将其授予乙方;甲方将尽其努力协助乙方获得上级政府有关本项目的优惠政策以及其他政府补贴。

(6)为确保本合同的实施,而应由甲方取得的审批文件和授权,甲方保证积极申请取得;乙方为本合同实施之目的所签署的、提交的需甲方批准的合同或协议、申请等,甲方在合理时限内给予及时批复。

(7)本合同不限制甲方的法定权力,甲方有权根据法律和本合同的约定,对本合同项下的建设、经营、移交等活动进行监督、考核。

2、乙方的声明和保证

乙方在此声明:

(1)乙方为一家由(中标社会资本和实施机构)为本合同实施之目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在设立的项目公司。

乙方将有权根据其批准文件、工商登记文件、章程性文件从事本项目投融资、建设、运营、管理和维护,并履行其作为本合同一方的每一项承诺下的所有义务。

(2)乙方已取得了与签订和履行本合同有关的一切内部、外部的授权和许可,并有能力履行本合同项下的义务。

(3)本合同一经签订,即对乙方具有完全的法律约束力,签订和履行本合同不会导致乙方违反对其具有约束力的任何法律和合同性文件的规定,或者与之有利益冲突。

(4)乙方在其成立后至签署本合同前,不存在任何与本项目有关的由乙方作为一方签署、并可能对本项目或甲方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合同、协议和(或)任何未决或即将进行的诉讼。

(5)乙方具有足够的资金支持本项目或已满足本合同、融资文件项下融资交割的所有先决条件(只能在本合同生效日或之后方能满足的条件除外);而每一项尚未满足的条件,能够在本合同生效后或项目建设开工日前得到满足。

(6)乙方具备相应的财务能力、营运能力、人力资源、技术支持和经验,实施本项目并履行其在本合同下的每一项义务。

(7)本合同不限制甲方的法定权力,甲方有权根据法律和本合同的约定对本合同项下的特许经营进行监督。

3、对虚假声明和保证的赔偿责任

在不影响本合同其他条款规定的情况下,如果任一方在本章所作的声明和保证被证明在做出之时在实质方面不正确,另一方有权就其因此所受的任何损害获得赔偿。

该等损害指任何一方在谈判、准备和终止本合同时产生的所有费用及开支,但赔偿数额不应与本合同规定的提前终止补偿金额重复计算。

第四条合同生效前提条件

1、本合同生效的前提条件

(1)项目需要融资的,应完成融资交割。

融资交割应在本合同草签之日后三十(30)个工作日内完成;

(2)本合同双方均履行了经政府审核并同意及乙方应履行的对内对外批准及审批事项。

2、未满足前提条件的后果

(1)合同终止

如上述4.1任一前提条件在规定的时间内未满足,则甲方有权终止项目合同。

因未满足前提条件而导致合同终止,除合同中明确约定的在合同终止后仍属有效的条款外,其他权利义务将终止。

(2)提取保函

如乙方未能按照约定的时间和要求达成前提条件,且甲方未同意豁免该前提条件时,甲方有权提取投标保函项下的金额。

第五条合作履约担保

1、建设期履约保函

(1)建设期履约保函的提供。

乙方最晚应于本合同签订之日后个工作日内且在投标保函退还之前,向甲方提供符合下列要求的建设期履约保函,作为其履行在本合同下的建设义务和其他违约赔偿义务的担保:

a、符合本合同附件《建设期履约保函》规定的格式或甲方同意的其他格式;

b、由甲方可接受的一家金融机构出具;

c、金额为人民币(大写)(¥元)。

(2)建设期履约保函的解除。

建设期履约保函在乙方提交运营期维护保函之日到期,甲方应在到期日后个工作日内退还建设期履约保函。

2、恢复建设期履约保函的数额

如果甲方在项目合作期内根据本合同的有关规定提取建设期履约保函项下的款项,乙方应确保在甲方提取后的个工作日内,将建设期履约保函的数额恢复到本合同前款约定的数额,且应向甲方提供建设期履约保函已足额恢复的证据。

甲方提取建设期履约保函的权利不影响甲方在本合同项下的其他权利,并且不应解除乙方不履行维护本项目义务而对甲方所负的任何进一步的责任和义务。

乙方未在前述期限内补足或恢复建设期履约保函相应金额的,甲方有权发出催告,乙方应在

日内予以补足;乙方在前述期限内仍未补足的,则甲方有权提取建设期履约保函项下的余额,并有权提前终止本合同。

如乙方未提交建设期履约保函,则构成乙方违约,甲方有权终止本合同。

3、运营期维护保函

乙方应在项目运营日起个工作日内向甲方出具运营期维护保函,其格式应为附件《运营期维护保函》规定的见索即付的银行保函或为甲方接受的其他格式的银行保函,作为其履行整个运营期义务的保证。

金额为人民币(大写)(¥元),担保期至合作期满日。

4、恢复运营期维护保函的数额

如果甲方在项目运营期内根据本合同的有关规定提取运营期维护保函项下的款项,乙方应确保在甲方提取后的个工作日内,将运营期维护保函的数额恢复到本合同第5.3条规定的数额,且应向甲方提供运营期维护保函已足额恢复的证据。

乙方未在前述期限内补足或恢复运营期履约保函相应金额的,甲方有权发出催告,乙方应在

日内予以补足;乙方在前述期限内仍未补足的,则甲方有权提取运营期履约保函项下的余额,并有权提前终止本合同。

5、移交履约保函

(1)移交履约保函的提供。

乙方应在项目合作期限届满日之前,向甲方提供符合下列要求的移交维修保函,作为其履行在本合同下的移交维修义务以及质量保证义务的担保:

a、符合本合同附件《移交履约保函》规定的格式或甲方同意的其他格式;

b、由甲方可接受的一家金融机构出具;

c、金额为人民币(大写)(¥元)。

(2)移交履约保函的解除。

移交维修保函在合作期限满移交完成后个月之日解除。

6、恢复移交履约保函的数额

如果甲方在移交履约保函担保期内根据本合同的有关规定提取该保函项下的款项,乙方应确保在甲方提取后的个工作日内,将移交履约保函的数额恢复到本合同第5.5条规定的数额,且应向甲方提供保函已足额恢复的证据。

甲方提取移交履约保函的权利不影响甲方在本合同项下的其他权利,并且不应解除乙方不履行维护本项目义务而对甲方所负的任何进一步的责任和义务。

 

第二章双方权利和义务

第六条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基本权利界定

(1)甲方在遵守法律法规、政府管理的相关职能规定及本合同约定的前提下,有权对乙方履行本合同项下的义务进行监督和检查,甲方的有关监督、检查工作并不解除或减轻乙方应承担的任何义务或责任。

(2)在甲方上级部门调整建设任务、国家或地方频布新的标准、规范时,甲方有权对本项目合作或建设范围、管护标准等进行变更,但此等变更应事先通知乙方且乙方可以获得合理的工期、费用补偿。

(3)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报告政府建设补助资金使用、投融资、建设、运营服务等相关信息,有权委托中介机构对乙方的财务状况、安全质量管理、服务状况进行审计和评估并向社会公示结果,以利于公众监督。

(4)在乙方出现违约的情况下,甲方有权根据本合同约定获得赔偿,有权按本合同约定提取项目保函。

(5)在发生本合同约定的乙方严重违约或发生紧急事件时,甲方有权(但不得被要求)介入,暂代项目公司运营和维护项目设施。

(6)甲方有权会同财政、物价等相关部门,参与并监督农田灌溉水价标准的确定和价格调整活动,有权对运营成本进行审计、审核。

(7)乙方如出现下列行为之一者,甲方有权责令其限期改正,或依法采取有效措施督促其履行义务;逾期不改正的,有权终止本合同,收回本项目经营权;

a、转让、出租、质押经营权或擅自处置、抵押项目设施、设备的;

b、擅自停业、歇业,影响到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安全的;

c、因乙方资金链断裂,不能如期完工的;

d、因经营管理不善,造成重大质量、安全责任事故,严重影响公众利益的;

e、被相关部门依法注销、关停的;

f、违反获得经营权时所做的承诺,情节严重的;

g、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h、甲方有权享有本合同和适用法律规定的其它权利。

2、基本义务界定

(1)甲方应始终遵守所有的适用法律和本合同的规定。

(2)甲方应保持乙方的权利在整个项目合同期内始终有效,维护乙方服务权的完整性和独占性。

(3)甲方协助乙方及时获得相关的许可或批准,根据国家农业产业政策及地方相关规定,协助乙方获得履行本合同所应享有的税收减免和其他优惠政策。

(4)项目设施用地甲方负责协调,在项目运营期无偿提供给乙方使用,包括机井房、泵房等。

(5)甲方负责落实政府建设投资补助按时足额到位。

(6)甲方应协助乙方获得运营和维护项目设施所需的所有公用设施条件的供应,包括电、水、道路和通讯等。

(7)甲方积极引导和动员农村基层组织进行土地流转,动员农业经营者使用项目管网进行节水灌溉,宣传教育群众自觉保护工程设施,对人为破坏工程设施的行为依法进行处理。

(8)为项目公司运营管理和拓展增值服务提供良好的政策支持和协调服务。

第七条乙方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1、基本权利界定

(1)乙方有权利依照本合同的约定投资、建设、运营及维护本项目,有权及时获得政府方建设补助以及按水量向用水的农业经营者收取农田灌溉服务费的权利。

(2)在甲方出现违约的情况下,乙方有权根据本合同约定获得赔偿。

(3)在项目运营期,乙方有权开展等拓展增值服务,提高项目范围内的农业现代化水平,甲方应予以支持和协调。

(4)本合同约定和适用法律规定的其它权利。

2、基本义务界定

(1)承担项目投融资、优化设计、建设、运营及维护的费用和风险,负责项目的投融资、优化设计、建设、运营、维护和移交工作。

(2)乙方按照工程建设计划、设计文件要求的标准及本合同的约定完成相应的投资建设,施工期间尽职履行环境、地质、文物保护及安全生产等义务,承担社会责任。

(3)接受甲方或其委托的中介机构、行业或职能监管部门以及社会公众的监督管理,并有义务协助配合监管事宜,如属聘请第三方机构进行监管的,由此产生的第三方机构的监管服务费用由甲方承担。

(4)按照本合同约定提交建设期履约保函、运营维护保函及移交保函。

(5)乙方应尽最大努力申请并及时获得从事建设工程及项目运营所需要的政府部门的各类批准,按时完成项目建设工作,及时维护更换项目设施,保证项目运营服务质量。

(6)项目合作期内,乙方应按适用法律和谨慎运营原则购买和维持本项目有关的保险。

(7)未经甲方提前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出售、转让、出租、抵押项目资产,不得向工程范围以外地区供水。

第三章投资计划

第八条项目投资

1、投资规模及认定依据

依据设计文件,本项目建设工程费用约人民币万元。

项目最终实际建设投资,以财政部门竣工决算审计金额为准。

2、建设资金来源

(1)政府补助资金

a、政府补助资金包括建设补助资金,补助资金总额约为人民币万元,政府方实际补助金额根据实际建设面积和上级主管部门批准的补助标准确定;

b、政府方补助资金将主要用于本项目基础部分的投入,该部分概算金额约人民币万元;

c、政府方补助资金在支付基础部分建设费用、政府方发生的工程建设其他费用、不可预见费用后的节余资金,将优先冲减社会资本投资;

d、政府投资部分建设补助,采用里程碑付款方式分期支付,约定如下:

e、政府方建设补助的节余资金,在项目竣工决算完成后日内,支付给项目公司,冲减社会资本方投资,以冲减后的乙方实际投资作为核算的依据。

(2)乙方投入资金

a、乙方建设资金将主要用于本项目控制系统和地面配套部分,该部分概算金额约人民币万元,由乙方自行筹措;

b、乙方注册资本金、股权比例应符合本项目《合营协议》的要求;

c、注册资本金之外的债务资金,由负责融资,政府方及项目实施机构不承担融资责任及担保责任;

d、乙方建设资金投入应满足工程施工进度需要,按约及时支付工程建设款项。

第九条投资控制责任

1、工程费用控制

(1)本项目工程费用以财政评审确认的施工图预算为最高上限(暂定为人民币万元),乙方为费用控制主体。

乙方在确保工程质量、进度以及安全前提下,合理控制工程费用,不得突破财政评审预算金额。

(2)项目竣工后,工程费用以财政评审确认的竣工决(结)算金额为准。

如审定的工程费用超过最高上限,由乙方自行承担超支责任,超出部分不纳入测算依据,但因以下原因导致的超支除外:

a、甲方提出的工程变更和现场签证;

b、甲方原因造成的工期延误而产生的额外费用;

c、国家法律和本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3)工程费用按《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预算定额标准的通知》(财综〔2011〕118号)的费用构成划分,包括工程施工费和设备购置费两部分。

2、其他费用和不可预见费用控制

其他费用和不可预见费用由甲方负责控制,竣工决算时以实际发生金额为准,其各项费用支出应符合国家及地方的相关规定。

第十条建设资金监管

1、乙方应在银行为本项目设立专用的工程建设资金管理专用帐户,甲方有权查看账户资金金额及使用情况,乙方应给予配合;

2、乙方的注册资本金、融资所得资金以及政府方建设补助,专门用于本项目的投资、建设及管护等。

3、乙方应根据本合同规定的工程进度计划按时向工程建设资金专户拨付项目建设资金,该资金不得用于与本项目无关的支出。

4、乙方对工程相关单位的工程进度款支付,须按相关工程合同的约定执行,不得违约拖欠,承担维护工程建设期内的社会安定责任。

对支付情况,甲方有权核实;对不按时支付的,甲方将从其履约保函中代为支付,情节严重的,甲方有权终止本合同。

第四章项目前期工作和费用承担

第十一条项目前期工作和费用承担

1、前期工作

(1)甲方委托相关专业单位完成项目规划、项目建议书、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环境影响评价、项目相关咨询服务、项目设计及审查等前期工作。

(2)在开工日前,甲方负责协调相关部门完成项目建设所必需的的通路、通水、通电等施工设施的建设,乙方应予以积极配合。

(3)乙方有权无偿使用本项目前期工作成果,甲方协调相应的工作完成单位予以配合。

2、前期工作费用承担

(1)甲方负责完成的前期工作费用由甲方承担,在项目建设补助资金中列支,计入本项目工程建设投资。

(2)由乙方负责完成的可归属于工程建设投资的其他前期费用由乙方承担,计入本项目工程建设投资。

第五章工程建设

第十二条建设要求

1、建设责任

乙方应按以下要求完成本项目所有建设工程,并自行承担建设风险:

(1)本项目建设工程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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