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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货从业考试法律法规知识点整理

第一章期货管理条例2007年4月15日

一、期货交易所

1.监督管理:

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期货市场

中国证监会----------------------期货交易所

2.期货交易所:

不以盈利为目的由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审批,负责人由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任免

3.期货交易所会员-------应当是企业法人、经济组织

4.不得担任期货负责人:

解除职务未逾5年,律师等撤销资格未逾5年

5.期货交易所职责:

提供设施,设计安排合约上市,组织监督交易结算,履约担保,会员监督,制定实施交易规则,发布市场信息,监督仓库、保证金银行、查处违规

6.交易所不得从事:

信托,股票,非自用不动产投资

7.交易所制度:

保证金,当日无负债,涨跌停板,持仓限额和大户持仓,风险准备金,

(分级结算)结算担保金

8.期货市场异常:

提高担保金,调整涨跌停板幅度,限制最大持仓,暂停交易

9.需要国期督批准:

制定修改章程、交易规则,上市、终止、取消或恢复交易品种

2、期货公司

1.期货公司申请条件:

注本3000w,高管任职资格,从业人员从业资格,章程,股东,3年无重大违法,合格场所和设施,风险管理内部控制

2.国期督6个月内作出批不批决定

3.国期督可以提高注本,注本应是实缴资本,货币出资大于85%

4.期司不得:

为关联人融资,对外担保,从事期货自营业务或与期货业务无关的业务,法律合规、期督另有规定除外

5.经国期督批准:

合并,变更业务,变更注本股权(20天批),新增持有5%股权变动

(其他2个月,批不批)

6.注销公司:

执照被注销,3个月没开业,无当停业3月,主动申请

7.注销前返还客户保证金和其它资产

3、交易基本规则

1、结算统一由交易所进行,交割仓库由期货交易所指定

2、分级结算:

交易所----结算会员-----非结算会员-----客户

3、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事期货融资和担保资格,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

4、国有企业期货的,套期保值原则

5、不得从事期货单位和个人: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期货工作人员(国期督、期交所、期保安存监和期协),证券、期货禁入者,不能提供开户资料的

6、期交所应及时公布即时行情,不得发布价格预测信息。

(未经期货交易所许可,不得发布即时行情)

7、期司收取的保证金只能用于依客户要求支付,为客户交存保证金、支付手续费和税款

8、客户保证金不足时,未按要求自行追加或平仓的,有期司强行平仓,损失由客户承担。

9、交割仓库不得:

出假仓单,限制出入库,泄露交易秘密,违规参与交易

10、会员违约的,期司先以客户保证金承担,不足的期司以风险准备金和自有资金代垫,并取得追偿权。

11、任何人不得违规使用信贷资金、财政资金进行期货交易。

12、期货交易收费标准,由,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4、期协

1、期协自律性组织,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

2、期协章程由会员大会制定,国期督报备

3、期协职责:

制定自律性规则并给予纪律处分,从业资格认定管理撤销,受理投诉和纠纷调解,向国期督反应会员要求,组织培训和交流研究

5、监督管理

1、国期督职责:

制定规章,对期货交易监督,对各参与者的期货业务监督,制定从业办法,监督期货交易信息公开,指导期协,违规行为查处,开展交流合作。

2、国期督监督措施:

现场检查,调查取证,询问,查阅复制资料,查询保证金和银行账户,

调查操纵价格、内幕交易,重大违法时,限可制当事人期货交易,不超15个工作日,复杂的可延长至30个交易日

3、期货投资者保障基金:

筹集具体方法由国期督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

4、期督制定期司持续性经营规则:

净本与净产比例,净本与境内/境外期货经纪比例,流动资产与流动负债等比例,对期司各方面提出要求。

5、不符合持续经营:

对期司董事、监事及高管人员谈话、提示、记入信用记录等措施或责令限期整改并验收。

(不受纪律处分)一次谈话限期改正,不改正很严重的,

6、采取措施:

限制暂停部分业务,停止批准新业务,限制分配红利支付报酬福利,限制转让财产,责令更换董监高,限制自有资金和风险准备金使用,责令转让股权和限制股东权利

整改验收通过的,3天内解除措施

整改仍未通过验收的,严重的,撤销期货业务许可,关闭分支机构

7、期司违法经营,重大风险、危害市场秩序、损害利益的:

-停业整顿,托管或接管监管-等措施。

通过国期督批准的,可对董监高采取:

限制出境,禁止转移财产或财产上设定权利等措施-。

8、期司涉及重大诉讼、仲裁,或者股权被冻结或者用于担保等重大事件的,应5日内向国期督提交书面报告。

6、法律责任(了解即可)

1、期交所、非期司结算会员下列行为的,改正、警告并没收违法所得:

违规接纳会员,违规收取手续费,违规分配收益,违规公布即时行情或预测价格,违规未向国期督报告,担保金制度和风险准备金违规,保证金安全存管监控违规,限制交割总量,任用无资格期从人员。

2、期交所下列行为的,改正、警告并没收违法所得(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无所得或不满10W的,处10W以上50W以下罚款,严重的,停业整顿。

擅自办理业务,允许会员保证金不足交易,直接或间接参与交易或从事与职责无关的,违规收或挪用保证金,伪造交易资料的,

第2章期货投资者保障基金2007.8.1

1.证监会、财政部可指定机构代为管理保障基金

2.期货交易原则:

公开公平公正,投资者决策自主,风险自担

3.保障基金筹集原则:

取之于市场,用之于市场

4.保障基金管理运用原则:

公开合理有效,安全稳健

5.保障基金使用原则:

保障投资者合法权益和公平救助

6.保障基金由中国证监会集中管理统筹,实行比例补偿

7.启动资金:

截止到2006.12.31风险准备金15%

8.后续资金:

交所收取手续费3%+期司收取千分之5~10

9.具体缴纳比例由中国证监会根据期货市场的发展善、市场风险水平确定。

对管理不当,财务状况恶化的期司,由证监会根据期司风险状况确定。

期交、期司缴纳的保障基金在营业成本中列支

10.缴纳时间:

期交所每年度结束后30个工作日(前一年度的)交,并代缴期司的

11.暂停缴纳:

保基总额足以覆盖市场风险,期交、期司遭受重大突发风险或不可抵抗力

12.保障金管理机构独立核算,定期报告给证监会、财政部

13.证监会负责业务监管,财政部负责财务监管

14.高风险的期司每月向保障基金提供监管报表

15.补偿方式:

10W以下部分全额;10W以上,个人90%机构80%,保障基金不够的,后续补偿

16.使用前,证监会和保障机构监督核实期司的投资者保证金权益及损失,先以期司自有资金和变现资产,不足或紧急的,方能使用保基。

17.保障机构拥有受偿权,可依法与期司清算。

第3章期交所管理办法2007.4.15

1.期交所:

不以营利为目的,按章程和交易规则实行自律管理的法人

2.公司制采取股份有限公司组织形式;会员制-----注册资本划分均等份额,会员出资认缴

3.证监会对其实行集中统一监督管理

4.章程载明:

目的和职责、名称和场所、注册资本、营业期限,组织机构规则、管理人员、基本业务制度,风险准备金制度,变更终止条件,章程修改

5.会员制章程还需:

加上,会员资格管理,会员权利义务,纪律处分

6.交易规则:

交易、结算、交割制度,风险管理制度,交易异常处理,保证金管理使用制度,交易信息发布方法,违规违约行为处理,交易纠纷处理

7.变更名称、注册资本、合并及分立,证监会批

8.交所合并后债权,债务继承

9.联网交易的,决定之日起10日报告证监会

10.解散:

营业期满,会员股东大会决定解散,证监会决定关闭。

(前2条须向证监会报告)

11.会员大会职权:

审定章程、交易规则、修改草案。

选举理事。

审议工作报告,审议预算方案决算报告,风险准备金使用。

决定注册资本,合并分立。

12.理事会职权:

召集会员大会,拟定章程、交规、草案。

审议总经财务预算、决算报告,合并分立,提交会员大会通过。

决定专门委员会,会员接纳,变更名称营业所。

审批细则和办法,风准金使用,总经发展规划和工作计划,对外投资计划*审议结算担保金。

监督总经实施决议,高管。

组织财会报告审计,决定会计事务所聘用。

理事长职权:

主持会员大会、理事会,组织协调专门委员会工作,检查理事会决议实施并向理事会报告。

理事长因故临时不能履行职权的,由理事长指定的副理事长或者理事代其履行职权。

13.总经理职权:

组织实施决议,拟定细则

拟定实施发展规划,工作计划,对外投资。

拟定合并分立,变更名称、营业场所方案。

决定机构设置方案,聘任人员,决定结算担保金使用。

是期货交易所的法定代表人

14.监事会职权:

(不得少于三人),检查财务,监督执行,提出提案

15.董事会秘书职责:

会议筹集,文件保管,股东资料整理

16.董事会,理事会任期三年,总经理三年两届,法人,当然理事

17.召开临时会员大会情形之一:

理事不足2/3,1/3会员联名提议,理事会认为有必要

18.临时理事会议:

1/3理事提议,证监会提议

19.会员大会由理事会召集,每年一次,理事长主持。

理事会每半年一次。

10天前通知

20.理事会议2/3出席有效,决议须一半通过

21.理事会可设立专门委员会

22.会员大会2/3以上出席才有效,理事签名,10天内把大会文件-------证监会

23.理事会,会员理事选举,非会员理事证监会委派

24.总经理,正副理事长,董事长,监事长,董事会秘书,独立董事任免由证监会提名理事会通过

25.交所任免中层,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证监会报告

26.期货交易所应该设独立董事

27.副总经理若干,副理事长1-2人,副董事长1-2人

28.批准取消会员向证监会报告

29.中金所---分级结算其他全员结算

30.期交所对结算会员结算,---非结算会员---受托的客户

31.结算会员组成:

特别、全面、交易会员

32.交易结算会员不得为非结算会员办理结算业务

33.分级结算期交所可根据会员资信和业务开展情况,限制结算会员的业务范围,但3天内报告证监会

34.保证金管理制度:

收保证金的标准和形式,结算准备金最低余额,低于最低处置方法‘

35.有价证券冲抵保证金包括:

标准仓单、流通国债、其他有价证券。

不得高于账户资金4倍,证券价值的80%

标准仓单前一交易日结算价,国债前一交易日上证券和深证券较低的收盘价

36.亏损、费用、贷款、税金,不得冲抵,应以货币资金支付。

客户以有价证券充抵保证金的,应将有价证券提交到期交所

37.分级结算期交所,建立结算担保金,包括基础结算和变动结算担保金

38.期交所调整基础计算担保金的,调整前报告证监会

39.风险准备金--按手续费收入的20%提取。

证监会根据期所规模,发展计划以及潜在风险,决定风准规模

40.期交所实行限仓制度、套期保值审批制度、大户持仓报告制度、当日无负债结算制度

41.期所可以根据市场风险状况调整持仓报告标准

42.分级结算期所,风险管理方向是,期所-----结算会员----非结算会员----客户

43.期所采取会员客户的临时措施:

限制入金、出金、开仓,限期平仓,强平,提高保证金标准(后三项实施后还需报告证监会)

44.期货价格出现同方向连续涨跌停板的,期交所可采用调整涨跌停板幅度、提高交易保证金标准及按一定原则减仓等措施化解风险

45.期交所实行风险警示制度。

期货交易所认为必要的,可以分别或同时采取要求会员和客户报告情况、谈话提醒、发布风险提示函等措施,以警示和化解风险

46.下列情形进入异常情况并暂停交易,不得超过3日,证监会批准除外:

不可抗力,结算交割危机,相应措施后仍未化解,重大影响

47.期交所应适当方式发布即时行情、持仓量、成交量排名、交易规则。

涉及商品实物交割的,还应发布仓单数量和可用库容情况。

48.期所编制,周报表,月、年报表。

交易、结算、交割资料的保存期限不少于20年。

49.制定违反交易规则的制度,报告证监会

50.公司制期所关于本机构股份的变动应报告证监会批准

51.证监会认为异常时延迟开始,暂停交易,提前开市

52.高管不得在营利性组织中兼职

53.期所报告证监会:

年度财务报告:

年度结束4个月内;年度工作报告:

年度结束30日内;季度工作报告:

季度结束后15日内,每一年度结束后30日内。

54.重大事项报告证监督会:

期交所人员严重违规,涉及10%净资本或风险大的诉讼。

风险大财务支出。

55.证监会可以派督察员

56.期所应及时交监管费

第四章期司监督管理办法2014.8.21

1.根据公司法管理条例制定(期司高管任职)

2.证监会及派出机构对期司实行监督管理期协、期交所------自律管理

期货保证金安全存管监控机构-----保证金安全监控

3.期司创立条件:

从业资格人员15人,任职资格高管3人

4.5%以上的股东为法人和组织,条件:

实收资本和净产不低于3000W净产不低于实收资本50%,或有负债低于净产50%

3年无行刑,未有不诚信,未因重大立案

5.持有期司5%以上为个人股东,个人金融资产不低于3000w

6.持有期司5%以上为境外股东,条件:

3年财务、监管指标符合当地的制度,所在国家有完善的制度,签订了监管合作备忘录,有效的监管合作关系,持股比例不能超过承诺

7.申请期司材料:

申请书、章程草案,经营计划,个人金融资产证明,高管和从业清单、制度、场地资金证明、律师事务所意见书和其他

8.期司从事资产管理业务要备案

9.期司申请金融期货经纪条件:

高管2年无刑事前2个月风险监管指标OK符合证监会期货保证金存管监控2年无刑事或行政处罚控股股东净产或个人金融资产不低于3000W

10.期司申请金融期货经纪材料:

申请书、加盖公章基础资料、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文件、前2个月风险监管报表、制度执行情况报告、设施和系统运行报告、最近一期财务报告或个人金融资产证明、法律意见书。

11.经证监会批准情形:

变更控股股东,第一大股东,单个股东或者有关联关系的股东持股比例达到了100%,5%以上且涉外的

12.除11外,期司单个股东5%(个人或者关联持股不是变动)需要证监派

13.其他变更股权应该5天内报告证监会

14.期司变更股权条件:

该股权不存在(查封冻结,期司与股东交叉持股以及财务支持)

15.变更股权材料:

申请书决议文件,放弃优先购买权承诺书,股东股权背景图,有无财务支持说明,个人金融资产证明

16.变更法定代表人材料:

备案报告、变更后营业执照、决议文件、法人从业资格和任职证明、业务许可证

17.变更住所或营业场所条件:

符合持续性经营原则、2年无行政或行事处罚

18.变更住所或营业场所材料:

备案报告、变更后营业执照、决议文件、客户资产处理情况、场所权属和消防证明、首席风险官意见、业务许可证

19.设立分支机构,5日内所证监派报备。

条件:

1年无行政或刑事处罚前3个月符合风险监管标准,符合设立方案。

20.设立分支机构材料:

备案报告、营业执照、决议文件、负责人任职证明、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明、场所权属和消防证明、首席风险官意见。

21.终止境内分支机构材料:

备案报告、决议文件、处理客户资产和结清期货业务并终止营业情况说明、指定报刊公告证明、首席风险官意见。

22.(设立、收购、参股、终止)境外期货机构条件:

前6个月符合风险监管指标,2年无行政或行事处罚、完备制度、前3事项与证监会签署合作备忘录。

5工作日内报备。

23.(设立、收购、参股、终止)境外期货机构材料:

备案报告、章程、监管部门核准文件、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

24.期司变更境外期货经营机构注资或股权材料:

备案报告、一年财务报告。

25.境外的,按照外汇管理部门,办理外汇登记、有关资金划转以及结购汇

26.期司设立、变更、停业、解散、破产、撤销应在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公告

27.许可证正本或副本灭失的,期司应在30个工作日内在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声明作废。

28.期司在业务、人员、资产、财务,分离

29.5%以上的股东出现情况时,3工作日报告期司,再3工作日报告证监派:

股权出问题(冻结查封强制质押),决定转让了,无法履行义务,机关调查强制措施,变更名称,合并分立,重大资产债务重组,停业,受到行政或行事处罚等,

30.书面通知全体股东或公告,向证监派报告:

高管违法立案或受到行政、刑事处罚,风险监管指标不合格,客户重大穿仓透支影响持续经营的,突发事件重大影响的

31.首席向证监派和董事会报告

32.董事长,总经理、首席风险官不得有近亲属关系。

董事长和总经理不能兼任

33.建立岗位责任制度,交易、结算、财务要分离

34.期司应该设立风险管理部门合规审查部门或岗位

35.期司对分支机构进行集中统一管理,不能合资、承包、租赁、委托

36.期司可以投资股票、基金、债券

37.期司制定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信息技术管理制度,客户投诉处理制度,数据备份制度,

38.客户资料保存20年

39.期司不得接受以下委托: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证监会及派出机构、期交所、期保安存监控机构、期协、期司)工作人员及配偶、证券和期货市场禁入者、未提供开户证明的单位和个人等。

40.期司在传递交易指令钱对资金持仓进行验证,时间优先

41.期司每日结算后提供交易结算报告,客户可以通过期货保证金安全存管机构查询,有异议的,在期货经纪合同约定的时间内以书面方式提出

42.资产管理业务,投资对象:

单一客户,特定多个客户

投资范围:

期货、期权、股票、债券、基金、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央行票据、短期融资券、资产支持证券.

43.期司在期货保证金存管银行开户,开立变更撤销账户的,需要当日向保证金安全存管机构备案,并向客户披露。

期司应该及时向期货保证金安全存管机构报送信息

44.存管银行妹报送信息的,期司应暂停开户,并把保证金转存到其他银行

45.期司要报送年度报告,月度报告。

年度、月度报告签字:

法人、经营负责人、首席风险官、财务负责人;只年度:

监事会或监事(审核,提意见),董事

46.5%以上的股东从事期货交易的,期司在其开户5天内,报告证监派,并定期报告情况

47.期司5天报告证监派:

变更名称章程,股权注本变更,重大决议(终止业务等),立案强制,重大事件,聘请解聘会计事务所(说明原因),

48.证监会对期司分类监管。

可以定或不定期现场检查,检查人数不得少于两人

49.股东等关联人下列责令限期整改:

占用期司资产、直接任免董事监事高管、非法干预管理活动、未按比例行事表决权、提供材料虚假记载误导

50.未经批准持有5%股权及以上的的,证监派可以责令限期转让,转让前不具有分红表决

51.接受未开户的委托交易的,将客户账号、编码借给别人的,警告,罚3W以下

第五章期司高管人员任职管理办法

1.公司法交易条例

2.证监派-----对高管监督管理期协期所----自律管理

3.任职资格(证监会)

4.本科且学士:

独立董事

5.本科或学士:

董事长,监事主席,总经理,首席,财务、营业部负责人

6.专科:

一般董事,监事

7.资质测试:

独立董事,董事长,监事主席,首席,总经理,

8.从业人员资格:

营业、财务负责人,经历层,法定代表人

9.既从业有资质:

首席,总经理

10.不得任职独立董事:

在5%股权单位,前5名股东单位,业务联系利益关系单位,有近亲属;关联方,法律财务等近亲属;一年内有上述情形的;还担任其他职务的;

11.普通董事监事:

期货证券法律会计3年,经济管理5年;专科;

12.独立董事:

期货证券法律会计5年,或者相应学科教学研究高级职称;本科且学士;自制测试;时间精力

13.董事长,监事主席:

期货3年,其他金融4,法律会计5

14.总经理:

3452年担任金融部门负责人或相关管理经历

15.首席:

期货3年且交易结算风管2年;或者,期货1,风管合规3年

16.财务负责人:

会计师,注册会计师;

17.营业部:

期货3其他4

18.特殊情况:

期货10年,或担任负责人8年以上的人,申请董事长,主席高管,学历放宽到专科;金融法律会计研究生的,董事监事高管,除了期货其他年限可以放宽1年

19.在期货监管自律以及其他专业监管岗位任职8年的人,申请高管资格的,免试

20.不得申请董事、监事、高管:

解除职务5年,律师、会计撤销资格,投资顾问资产评级机构被撤销资格中的专业人员。

受到金融机构行政处罚3年,不适当人选2年。

金融机构(被整顿、托管、接管裁撤)的主要责任人3年

21.任职资格:

证监派:

普通董事、监事、财务负责人.营业部负责人营业部所在地的证监派

22.申请董事长,监事主席,独立董事:

两名推荐人。

独立董事还要提供独立性声明

23.推荐人应该是任职1年以上的董事长,监事主席,每年只能推荐3人

24.提交境外文凭的或非学历教育文凭的,应该同时提交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的认证文件

25.证监派通过审核材料,考察对话,调查经历,对能力,品行,资历考察

26.期司应在取得任职资格30天内,办理任职手续

27.期司任用董事,监事,高管,5日报告证监派

28.期司免除董监高时,5天报告证监派

29.期司免除首席风险官,10天免职理由,履行职责,报告证监派

30.期司任用境外人士,不得超过经理层的30%

31.董监高不得在党政机关兼职,

32.高管最多在期货公司参股的2家冻死兼任董、监,不得在其他营利性机构兼职

33.独立董事最多在两家期司兼任独立董事

34.营业部负责人不得兼任其他营业部负责人

35.离任时,任职资格自动失效

36.近亲属在期司从事期货交易的,5天报告期司,5天报告证监派

37.证监会对取得任职资格但未实际认知的人员进行资格年检

38.未任职,或者连续5年为担任经理层的,应任职前重新申请认知资格

39.董事长,主席,独立董事,经理层,2年1次业务培训

40.董事长,总经理,首席,由于死亡失踪等特殊情形不能履行职责的,期司选人代替履行,并决定起3日报告证监派,代为履行职责不能超过6个月,

41.期司调整高管分工的5天报告证监派

42.期司董监高被立案强制的,期司知悉后3天报告证监派

43.期司对董监高处分的,3天报告证监派

44.任用/免除董监高,5天报告证监派,兼职的5天报告证监派

45.期司有下列,责令改正,监管谈话警示函:

治理结构控制重大隐患,未按规报告高管分工,为离任审计,为报告履行职责

46.下列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虚假信息隐瞒,拒接配合,擅离职守,1年3次被谈话监管,3词被自律组织处分,对重大违规风险负有责任

47.推荐人有虚假的,2年内不受理推荐

48.离任审计,离任3个月审计报告报告证监派。

审计费用期司承担

第六章期货从业人员管理办法

1.适用机构:

期货公司,非期货公司结算会员,期货投资咨询机构,提供中间介绍业务、

2.从业资格考试条件:

18岁,完全民事能力,高中

3.通过的,颁发从业资格考试合格证明

4.从事期货业务的,应事先通过所在机构向协会申请从业资格

5.从业资格条件:

已经聘用,3年未行刑和撤销证券期货资格

6.辞职,死亡解聘的,10天报告协会,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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