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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有效促进残疾人平等参与社会生活

如何有效促进残疾人平等参与社会生活

鹿琳娜20091211000218

[摘要]残疾人的平等参与,即残疾人以第二或第三方的身份加入、融入社会、政治、经济、法律等,并享有相等待遇。

残疾人能否平等参与社会,除了靠党和政府的政策支持,还要靠残疾人事业的发展。

自改革开放以来,党和政府对残疾人工作越来越重视,先后出台了多项政策来保障残疾人的合法权益,以推动和促进残疾人平等参与社会生活理念的发展。

另外,促进残疾人平等参与社会生活仍需多方面入手,如加强党和政府的重视、完善法律法规、加大宣传力度以消除歧视、建立社会监督机制。

[关键字]残疾人弱势群体平等参与以人为本和谐社会

什么是平等和参与?

《现代汉语词典》中分别给出了解释:

平等是指人们在社会、政治、经济、法律等方面享有相等待遇;参与指的是以第二或第三方的身份加入、融入某件事之中。

由此,可以这样理解残疾人平等参与这个概念,即残疾人以第二或第三方的身份加入、融入社会、政治、经济、法律等,并享有相等待遇。

一、残疾人平等参与社会生活的现实意义

残疾人是一个特殊的群体,既是社会上的弱势群体,又是需要关心和帮助的社会群体。

既然是社会群体,那么,解决残疾人的生存、生活、生产、教育等一系列问题,就是解决社会问题。

实现残疾人的平等参与,使残疾人自己能够有效的变被动为主动,这对推动社会文明进步、推动社会发展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和意义。

1、残疾人平等参与社会生活,是社会文明进步的标志。

衡量一个国家、一个地区社会文明进步的标志有很多,残疾人事业的发展水平及残疾人平等参与程度就是其中的一个重要标志。

在旧时代,残疾人因为自身有着不同程度的缺陷,过着被歧视、被忽视的生活。

由于求学、就业得不到保障,导致残疾人挣扎在社会的底层。

1988年3月,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在北京正式成立,残疾人事业由此也正式提升到党和政府工作日程中。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是由中国各类残疾人代表和残疾人工作者组成的全国性残疾人事业团体,它的宗旨是弘扬人道主义思想,发展残疾人事业,促进残疾人平等、充分参与社会生活,共享社会物质文化成果。

[1]显而易见,“共享”,平等参与做为前提,如果没有平等参与,共享岂不是一纸空文。

而残疾人平等参与社会生活这一提法,早在1984年的中国残疾人福利基金会成立时就已经提出,党和国家给予高度重视。

不可否认的是,建国前后残疾人的生活有了翻天覆地的改变,但基于百废待举的中国国情,党和政府把扶贫济困放在残疾人工作的重点位置,平等参与尚未得到更多的落实,更谈不上进一步的发展。

近年来,随着对外改革开放的步伐不断加快,以及国际社会对残疾人事业关注程度的加深,残疾人平等参与社会生活成为国际社会进步的一项重要内容。

制定与残疾人利益相关的各种法律制度,创造残疾人展现自身风采及顽强精神的机会,促进残疾人的平等参与成为衡量一个地区社会文明进步的标志。

残疾人平等参与社会生活的程度,体现着一个社会文明进步的程度,同时又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

2、残疾人平等参与社会生活,是“以人为本”、和谐发展的基础

以人为本,就是以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为本,是科学发展观的核心内容。

残疾人是特殊群体,发展残疾人事业要体现出人文关怀,更要坚持以人为本原则。

只有立足于人,才能引导全社会消除对残疾人的偏见,才能使残疾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才能促进和谐社会稳步发展,才能让残疾人真正实现平等参与。

众所周知,残疾人是弱势群体,一个弱势群体的发展,最能代表一个地区的发展。

残疾人的利益是否得到有利维护,残疾人的生活、生产是否得到合法保障,残疾人是否拥有平等参与社会生活的环境,这些都能代表一个整体。

关心关爱弱势群体不仅是一种人道主义,更是以人为本的深刻体现。

3、残疾人平等参与社会生活,是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

精神文明是人类在改造客观世界和主观世界的过程中所取得的精神成果的总和,是人类智慧、道德的进步状态。

社会由人组成,人的存在要体现出个体的价值。

残疾人与健全人一样,在满足物质需求,解决生活基本问题之后,为丰富生活和提升自身素质,对社会产生一种精神追求,并努力实现自身价值。

假设一个社会只为健全人提供实现价值的条件,而没有残疾人实现价值的机会,那么这个社会是不公平的。

只有残疾人和健全人共享平等参与社会生活的环境,共同为社会创造财富,共同实现自身的价值,我们的社会才能向着公平、公正的方向飞速发展。

在崇尚伦理道德的国家,促进残疾人平等参与社会生活就是以最基本的伦理道德作为起点,弘扬人道主义,改变全社会的思想观念,形成尊重残疾人、理解残疾人的良好风尚,从而推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发展。

二、促进残疾人平等参与社会生活应把握的基本原则

实现残疾人平等参与,除了靠党和政府的政策支持,同时还要靠残疾人事业的发展做为保障。

在促进残疾人平等参与社会生活的工作中,应当遵循几项基本原则:

1、保障参与

没有规矩不成方圆,没有制度的社会将失去本身的和谐。

国家应结合具体实际情况,针对残疾人出台一系列更为细致和完善的法律法规,来保障残疾人平等参与社会生活的权益,并规范和约束他们的行为。

只有走法制化的道路,做到有法可依、执法必严,才能促进残疾人平等参与社会生活走向正轨。

在发展残疾人事业,促进残疾人平等参与社会生活的进程中,在遵守法律规范的基础上,将力量延伸到制度化层面就显得至关重要。

制度,不仅包括法律和法规,它还包括人们的道德观念。

建立健全一系列制度,从道德观念角度出发,真正消除对残疾人的偏见,才能切实保障残疾人平等参与社会生活。

2、平等和谐

人格平等,是人在社会生活中地位的同等,是一切平等的基础。

残疾人也是人,有强烈的自尊心,追求人格上的平等。

残疾人在生理上和身体上与健全人有着明显差别,而这种差别的存在是客观的,是现实的。

我们不能因为这些客观差别的存在,对残疾人产生人格上的忽视,更不能因此导致我们对残疾人在人格上的不平等态度。

残疾人只有在人格上得到平等时,才能获得更多平等参与的机会,才能使残疾人平等参与社会生活成为可能。

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就是要为每一个人创建发展的条件,只有人和谐了,社会才能达到和谐。

给残疾人营造平等参与的环境,使残疾人充分发挥自身风采,展现自强不息的精神风貌,给他们树立自尊、自强、自信、自立的信心,为残疾人的和谐发展创造有利条件,更能体现人的和谐,从而促进社会的和谐。

残疾人通过平等参与社会生活,能够做到自食其力,从整体上改变作为弱势群体的局面,使残疾人群体不仅不成为社会生活的洼地,而且还能对社会做出积极的贡献。

这不就是和谐社会的重要标志吗?

3、优先参与

优先与平等参与看似矛盾,其实不然。

这里的优先,是指在给残疾人提供平等参与机会的基础上,实行优先考虑残疾人、给残疾人以优惠照顾的原则,即同等机会下,当健全人与残疾人同时符合条件时,残疾人享有优先权。

优先与平等的关系是相互的。

举一个简单的例子,用人单位招录员工,首先在发布招工启示时,要优先想到残疾人,不能把是否有残疾作为用工条件,应该给残疾人提供一个平等参与的机会;其次在择优录取的环节上,对于通过平等竞争取胜的残疾人,用人单位应当给予优先录用,使残疾人平等参与社会生活成为现实。

优先原则不仅适用于就业方面,在教育、维权、康复医疗等方面同样适用。

有优先才有平等,因为平等才享受优先。

坚持残疾人优先原则,才能维护残疾人的合法权益,才能促进残疾人平等参与社会生活的发展。

三、残疾人平等参与的累累硕果成为其进一步发展的重要基础

自改革开放以来,党和政府对残疾人工作越来越重视,先后出台了多项政策来保障残疾人的合法权益,以推动残疾人事业的发展和促进残疾人平等参与社会生活理念的实现。

1、残疾人艺术家涌现

残疾人虽然在生理和身体上有着不同程度的缺陷,但他们同健全人一样,都有个人爱好,和艺术特长。

在上世纪七八十年代,由于国情不允许,再加上国民对残疾人持有偏见态度,绝大多数残疾人的爱好和特长得不到发挥。

随着改革开放,党和政府为有艺术特长的残疾人搭建了展现的平台,使残疾人的特长有了发挥空间。

一时间,一个个鲜活、感人的残疾人作家、艺术家跃入人们的眼帘,并且登上舞台及各大媒体,如著名作家张海迪、当代聋人舞蹈家邰丽华、奥运冠军李端等。

从本市残疾人事业的发展状况来看,市委、市政府将残疾人工作纳入政府为市民做十件好事之一,并为残疾人举办多种形式的文化艺术活动。

2009年,我市举办了首届残疾人文化艺术节,艺术形式包括艺术摄影、书画作品、聋人舞蹈、武术、演唱、盲人乐队、评书等,给我市残疾人提供了一个充分展示自身才华的舞台,体现出平等参与社会生活的理念。

至今为止,残疾人文化艺术节已成功举办三届。

据了解,第二、三届艺术节的开幕式地点发生了转变,由原来的市残联的室内篮球场,转到市电视台600平方米的演播大厅,市长及相关部门的领导亲临现场参加文化艺术节的启动仪式及录制。

这一转变,标志着残疾人平等参与社会生活走上了更为广阔的舞台。

各级领导对残疾人文化艺术的重视,对残疾人自身来说不仅是一种能力的肯定,同时也是一种激励和鼓舞,更是推动平等参与的保障。

2、残疾人无障碍设施逐步完善

改革开放以后,随着经济的飞速发展和社会进步,全国发生着翻天覆地的变化,各大城市耸立起一幢幢高楼大厦,高铁、地铁、轻轨的建设标志着现代化建设的进程。

人民生活得到明显改善,国民的幸福指数不断攀升,而一个国家的无障碍设施是否完善,也是衡量这个国家现代化程度的标志之一。

无障碍设施不仅包括硬件环境上的设施,如盲道、盲人语音提示、无障碍电梯、卫生间、轮椅坡道、残疾人专用席位、车位等,还包括信息无障碍,如为聋人提供电视节目手语翻译等。

无障碍设施的建设为残疾人平等参与社会生活创造了有利条件。

无障碍设施的建设在国外可以追溯到20世纪的30年代初期,当时西方一些国家已经出现了为残疾人准备的无障碍设施,并且制定出一系列与无障碍建设相关的法规。

国内的无障碍设施建设开始于1985年北京,当时只有北京的四条街道实施了无障碍改造,而且只是试点工程。

而随着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无障碍设施建设取得了一定成绩。

从过去的试点工程,到现在随处可见的盲道、无障碍电梯、安全扶手、轮椅坡道等,无障碍建设所取得的大幅度提高,大家有目共睹。

无障碍设施的建设是一项长期工程,是根据残疾人的实际需求进行设计的工程,如今的无障碍建设在不断改进,转变以往在设计和使用上没有得到较好执行的局面,真正为残疾人平等参与社会生活创造条件。

创造一个无障碍环境,就是为残疾人创造一个平等参与社会生活的机会。

只有具备了完善的无障碍设施,残疾人平等参与社会生活才能成为可能。

3、残疾人参政议政

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政治道路的不断拓展,使得国民的政治权利保障变得重要起来,残疾人做为社会上的弱势群体,他们的政治参与权更值得社会重视。

“各级残联组织的性质为人民团体,并同等享受其他社会团体各种政治待遇。

”[2]这就意味着,残疾人有着与健全人平等参与政治的权利,这种权利还将受到相关政策的保护。

近年来,在全国重要的“两会”上,不难发现残疾人代表的身影,本文前提到的张海迪、邰丽华就是全国政协委员中的一员。

张海迪自1998年担任全国政协委员,连续十年提交《关于允许有能力的残疾人驾驶汽车的提案》。

这一提案终于在2010年成为现实,目前全国近千名残疾人领取了驾驶证。

张海迪这份提案取得的成功,其深远意义不仅是解决肢残人出行难的问题,更重要的是体现了残疾人在政治舞台上的位置,体现残疾人平等参与政治生活权益的实现。

4、教育就业平等化

1990年1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以下简称《保障法》),对残疾人接受教育和就业的权利做出明确规定,残疾人的教育和就业机制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

国家保障残疾人享有平等接受教育的权利。

[3]1994年8月23日,我国第一部有关残疾人教育的专项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教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由国务院批准颁布实施。

《条例》的实施,进一步保障了残疾人接受平等教育的权利,同时又促进了残疾人事业的发展。

多样化促进残疾人平等就业。

《保障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残疾人劳动就业,实行集中与分散相结合的方针,采取优惠政策和扶持保护措施,通过多渠道、多层次、多种形式,使残疾人劳动就业逐步普及、稳定、合理。

”《保障法》还明确规定各单位、社会团体应当按一定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举办残疾人福利企业、开办盲人按摩机构等,同时鼓励和扶持残疾人自主择业和自主创业。

这些规定的制定,使残疾人平等就业有了法律保障,从而保障了残疾人平等参与社会生活的权益,推动了残疾人事业的发展。

2008年,我市残联组织面向社会公开招聘首批社区残疾人专职干事。

我市市委、市政府将招聘工作纳入全市政府工作计划,为全市符合条件的残疾人提供了近一千个公益性质的岗位,解决了残疾人择业难、难就业的问题,为残疾人创造了平等就业的机会,充分体现出平等参与的理念。

在《保障法》及国家相关就业政策的保证下,我市为残疾人举办各种规模的人才招聘会,为有就业愿望的残疾人开办手机维修、插花、美发、手工编织等技能培训班,使残疾人平等就业有了技术保障,以及为残疾人平等参与社会生活拓宽了道路。

四、进一步促进残疾人平等参与社会生活

“天行健,君子以自强不息。

”[4]残疾人多是自立自强的践行者,他们需要的是一个平等的环境来践行自强、自立。

他们总是以加倍的努力和智慧,回报生活对他们的关爱。

他们当中那些惊天地,泣鬼神的人生境界,早已成为一个社会乃至一个民族宝贵的精神财富。

所以,在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进程中,没有理由不进一步促进残疾人平等参与社会生活的发展。

1、完善相关法律法规

2008年4月24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修订并通过了《保障法》,新《保障法》于2008年7月1日实施。

这次修订的《保障法》明确提出“国家实行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制度”,由原来的“各单位”变为“国家”,使这项制度走向法制化,进一步保障了残疾人平等就业的权益。

在社会生活中,残疾人的平等参与涉及到社会的各个方面,如果在相关法律法规中,都能明确提出保障残疾人平等参与的合法权益,那么残疾人的教育、就业、维权、康复等才能更加法制化、制度化。

只有将残疾人应该享有的各项优惠政策,落实到各单位、各部门的规章制度中,才能更好的实现残疾人的平等参与。

《保障法》第五十条提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残疾人搭乘公共交通工具,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给予便利和优惠……”,而在我市的相关规定中,只对部分残疾人实施一定优惠,明显缩小了《保障法》中的“对残疾人”的范围。

而对于不知情的大多数残疾人来说,这种政策上的“缩水”给他们带来许多误解和不尊重。

试想,如果从法律的角度制定残疾人的乘车优惠制度,是不是尴尬就会消除?

因此,完善法律法规是残疾人平等参与社会生活的法律保障。

2、政府要加大重视力度

残疾人的生活、生产离不开党和政府的关爱。

发展残疾人事业、改善残疾人生存状况的各项措施,是激励残疾人自尊、自强、自立、自信的保证,是发展残疾人事业的政治基础,是促进残疾人平等参与社会生活的强大后盾。

各级政府应与时俱进地出台相关政策,这些政策应当细分化、全面化、普遍化,同时还要具有前瞻性。

细分化,即政策的制定,应当将所涉及的内容、条件、范围、期限等做出明确规定,具体到每一个细节,每一个名词,应分别做出明确解释,用简单易懂而又严谨的文字加以说明,避免在政策实施过程中,搞文字游戏,钻空子。

只有细分化的政策,才能切实保障残疾人的合法权益,促使残疾人平等参与社会生活成为可能。

全面化,一项好的政策,应当涵盖社会的方方面面,涉及各行各业,以拓宽残疾人的活动空间。

就拿残疾人就业来说,国家鼓励残疾人自主创业、自谋职业,大多数的残疾人也是选择了自由职业这条道路。

然而,他们在寻求就业机会的时候,却发现这条路越走越窄。

那么,如何改变这种状况,如何使残疾人更好的融入社会,如何为残疾人创造平等参与的环境……离不开一项更加全面的好政策来支撑。

什么是政策的全面化?

一项政策的制定,无论是针对就业、教育、医疗、还是维权等,首先,应当从纵向上,明确该项政策的落实范围,上到什么部门,下至具体企业,甚至是个人。

例如,残疾儿童的学前教育问题,相关的法律只是笼统地对“普通幼儿教育机构”做了规定,如能进一步明确指出这个“普通幼儿教育机构”的性质,是正式的,还是民办的等等,就更能体现出这项政策的全面性。

其次,从横向上来说,应当做到政策一致。

仍然是残疾人的教育问题,相关法律规定,高等学校等必须招收符合国家规定的录取要求的残疾考生入学,不得因其残疾而拒收。

如能进一步明确“录取要求”的具体内容,使各个院校的具体要求与相关法律和政策达到一致,才能体现该政策或法律法规的全面性,以维护残疾人的受教育权益,从而为残疾人创造平等参与的环境。

普遍化,即政策的制定应当使大多数残疾人受益,而不只是针对某一类的一小部分残疾人制定,也就是要扩大政策的受益面,使各类残疾人都能享受到同一政策。

只有这样,才能稳定残疾人的情绪,体现平等的意义。

前瞻性,或称之为预见性,即放眼未来制定相关政策,不只是针对眼前的状况制定政策,更不要等到状况发生了再去补充制定政策,只有把工作做在之前,才能保证残疾人事业的顺利发展,才能为残疾人创造平等参与社会生活的良好环境。

3、加大宣传力度,加大监督

如何为残疾人营造平等参与的环境,我认为,宣传是最好的方式。

宣传和发展残疾人事业,只靠各级残联自身是不够的,还需要各级政府的介入,需要其他社会团体、单位的配合,需要爱心人士、志愿者的参与。

只有全社会上下齐动员,在全社会弘扬人道主义精神,倡导“扶残、助残”的良好社会风气,大力宣传残疾人中的优秀人物和感人事迹;只有全社会消除对残疾人的歧视,给予残疾人以充分的理解、关怀和支持,才能使残疾人真正实现平等参与。

发动全社会,包括公民、政府机关、社会团体、其他组织等对政策执行情况进行有力监督,对侵犯残疾人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有力监督,对破坏残疾人平等参与社会生活环境的行为和部门进行有力监督。

社会上不乏一些冒充残疾人,以享受相关优惠政策的人,这类人的行为,不仅侵犯了残疾人的合法权益,在一定程度上,给社会带来负面影响,扰乱了残疾人平等参与社会生活的秩序,导致残疾人在社会上被误解、被歧视、被忽视。

因此,有必要建立社会监督机制,以打击侵权行为的再度发生和杜绝不良现象的产生,还残疾人公平、公正的社会环境。

――公众监督:

指公民对于社会上存在的冒充残疾人的行为,通过举报、批评等形式,向相关部门反映,打击“假残疾人”的不良行为,消除不良影响。

同时,公民应对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不能依法为残疾人提供平等参与机会的行为,予以监督。

――社会团体监督:

指残联组织及其他社会团体,在为残疾人创造平等参与社会生活环境的过程中,互相监督。

――舆论监督:

指通过报纸、新闻媒体、网络等监督社会各界及残疾人个人,利用不同的形式,依法传递残疾人平等参与社会生活的意义及价值,以实现引导个别偏差行为走向正确之路。

五、残疾人平等参与社会生活的未来展望

残疾人事业是人道主义事业,又是社会主义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社会主义制度的完善,人民生活质量日益提高,残疾人事业必将会迎来新的起点,残疾人平等参与社会生活的环境必将得到明显改善。

——彻底消除歧视,真正实现平等参与

随着社会的发展,国民素质的提高和社会文明的进步,全社会对残疾人的歧视必然会彻底消除,取而代之的是对残疾人的关爱与理解、认可与接受。

残疾人将拥有更多机会实现自身价值,回报社会;将不断提高自身修养和技能,为建设社会主义事业贡献力量,真正实现平等参与社会生活。

——改善平等参与环境,共创和谐社会

平等参与的环境包括政治环境和社会环境等。

从政治角度说,残疾人拥有更多的参政议政机会,提交的提案议案倍受重视,残疾人代表真真正正的代表了整个残疾人群体,使反映残疾人的呼声,维护残疾人的权益不再是一句口号。

从社会环境来说,凡是面向社会开放的窗口单位,以及道路、交通等,完全实行无障碍设施建设和改造,使残疾人真正实现出行无障碍,信息沟通无障碍,求学就业无障碍,从而与全社会一道共创和谐社会。

——完善政策法规,处处体现平等参与

政策、法律法规更加完善,每一项政策的出台和法律的制定,都考虑到残疾人这个群体,不存在漏洞,没有空子可钻,并且具有前瞻性,切实保障残疾人的利益,维护残疾人的权益。

从法律的角度,确保每一个残疾人有尊严的生活。

总之,只有改善残疾人的生活,社会才能进步;只有提高残疾人的社会地位,社会才能更加和谐;只有创造残疾人平等参与社会生活的有利环境,才能真正实现以人为本。

注释:

[1]中国残疾人联合会章程

[2]中共中央国务院出台《关于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意见》(中发[2008]7号),2008年3月。

[3]《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第三章第二十一条,1990年12月颁布。

[4]摘自《周易》:

“天行健,君子以自强不息。

地势坤,君子以厚德载物。

参考文献:

[1]邓朴方《人道主义的呼唤》华夏出版社2006年12月

[2]《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

[3]《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概论》人民出版社第1版(2005年6月1日)

[4]孙志东、吴灿新《精神文明学概论》广东人民出版社第1版(1998年7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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