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暂行办法三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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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暂行办法三篇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暂行办法三篇

篇一: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暂行办法

一、考核的对象、内容和标准

(一)本办法的考核对象为本市事业单位(不包括参照、依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的职员、专业技术人员和工人。

事业单位领导人员按干部管理权限进行考核。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人员不参加本年度考核:

1、非单位公派,但经单位同意外出学习超过本年度半年(含半年)的;

2、本年度病假、事假或出国探亲累计超过半年(含半年)的;

3、本年度内已办理退休、退职或离岗退养手续的。

(3)考核的内容包括德、能、勤、绩四个方面,重点考核工作实绩。

德:

主要考核政治思想和职业道德表现;能:

主要考核业务技术水平、管理能力的运用发挥,业务技术提高、知识更新情况;勤:

主要考核工作态度、敬业精神和遵守劳动纪律的情况;绩:

主要考核履行职责的情况,完成工作任务的数量、质量、效率,取得的成果及产生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四)考核标准以岗位职责、年度工作任务为基本依据,按德、能、勤、绩的考核内容由各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制定量化的具体标准。

不同专业、不同职务、不同层次人员的考核标准要具体明确。

(五)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

各类人员考核等次的基本标准分别如下:

1、职员考核各等次的基本标准是:

优秀:

正确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模范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廉洁奉公,精通业务,工作勤奋,有改革创新精神,成绩突出。

合格:

正确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廉洁自律,熟悉业务,工作积极,能完成工作任务。

基本合格:

能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政治思想和业务素质一般,工作作风方面存在明显不足,积极性、主动性不够;能基本完成本职工作,完成工作的质量和效率不高或在工作中有某些失误。

不合格:

政治和业务素质较低,组织纪律性较差,工作责任心不强,难以适应本职工作的要求,不能完成工作任务或在工作中造成严重失误。

2、专业技术人员考核各等次的基本标准是:

优秀:

拥护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模范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及各项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工作责任心强、勤奋敬业;专业技术能力强或提高快,工作有创新,在科研、教学、业务技术工作中成绩突出。

合格:

拥护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及各项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工作负责,业务熟练,专业技术能力较强或提高较快,能够履行岗位职责、完成工作任务,无责任事故。

基本合格:

能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及各项规章制度,工作作风方面存在明显不足,工作积极性、主动性不够;专业技术能力只能基本完成本职工作,完成工作任务的质量和效率不高。

不合格:

政治、业务素质较低,组织纪律性较差,难以适应本职工作要求,工作责任心不强,履行岗位职责差、不能完成工作任务,在工作中造成严重失误或责任事故。

3、工人考核各等次的基本标准是:

优秀:

政治思想表现好,模范遵守法律、纪律和各项规章制度,精通业务,工作勤奋,责任心强,确保劳动安全,工作成绩突出。

合格:

政治思想表现较好,自觉遵守法律、纪律和各项规章制度,熟悉业务,工作积极,无责任事故,注重劳动安全,能够履行岗位职责、完成工作任务。

基本合格:

政治思想表现一般,能遵守法律、纪律和各项规章制度,本职业务技术一般,工作的积极性、主动性不够,无劳动安全事故,完成本职工作的数量、质量、效率不高或在工作中有某些失误。

不合格:

组织纪律性较差,难以适应工作要求,履行岗位职责差,不能完成工作任务;或工作责任心不强,在工作中造成严重失误;或忽视劳动安全、违反工作或操作规程,发生严重事故。

(六)优秀等次人数比例:

市级各事业单位不得超过本单位实际参加考核人数(不含市管局级领导干部)的13%;各区、县(市)不得超过实际参加考核人数的14%。

优秀等次的人数,应根据不同职务层次人员按比例合理确定。

二、考核的方法和程序

(一)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考核,实行领导与群众相结合、平时考核与年度考核相结合、定性考核与定量测评相结合,注重实效,易于操作。

实行聘期考核的,要把聘期考核与年度考核有机地结合起来。

(二)考核由事业单位负责人负责,必要时可以授权同级副职或有关机构负责人负责考核。

考核原则上按管理权限进行,一级考核一级。

(三)考核分为平时考核和年度考核。

平时考核是年度考核的基础。

学校、幼儿园工作人员的年度考核可以按学年进行;其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年度考核在每年12月底开始,翌年1月底前结束。

(四)平时考核可按周、月、季度由被考核人根据工作任务定期记实,主管领导负责核查。

(4)年度考核按照岗位特点和职责推行分类量化考核。

各单位要结合单位职能、岗位职责、年度任务等制定细化考核指标,使量化测评更具体、易操作,客观反映真实情况。

综合总评分坚持行政领导负责制原则,一般采取单位领导班子、中层领导、非领导三层测评,测评结果作为领导评定考核等次的主要参考依据。

(六)年度考核的基本程序

1、被考核人个人总结、述职,填写《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登记表》;

2、主管领导人在听取群众意见的基础上,组织进行德、能、勤、绩的量化测评,根据其结果和平时考核情况,对个人总结写出评语,提出考核等次意见;

3、考核组织对主管领导人提出的考核意见进行审核;

4、事业单位负责人员集体确定考核等次;

5、对考核为优秀等次的人员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五天;

6、将被考核人的考核等次结果书面通知本人,并经本人签名认可。

(七)下列人员的考核按以下办法进行:

1、挂职锻炼、单位委派、借用到外单位工作的人员以及单位派出学习、培训的人员由原工作单位考核,用人或培训单位提供其当年德、能、勤、绩表现情况。

2、在试用期、见习期内的人员参加年度考核,只写评语,不确定考核等次;考核结果作为首次确定职称、职务、技术级别的依据。

3、当年军队转业干部和退伍人员由安置单位参照转业、退伍时部队鉴定及转业、退伍后的表现确定年度考核等次。

4、高职低聘人员按履行现岗位职责的情况进行考核。

5、事业单位具有行政和专业技术双重职务人员的年度考核,以主要岗位职责履行情况进行考核。

6、当年度新调入人员,由现工作单位进行考核,其调入前的有关情况由原单位提供。

7、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年度考核可直接确定为不合格:

(1)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年度考核,经教育帮助后仍坚持不改正的;

(2)旷工或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10个工作日或一年内累计超过20个工作日的;

(3)违反国家计划生育有关政策规定的;

8、受党纪、政纪处分或刑事处罚的人员按下列办法考核:

(1)受行政警告或党内警告处分的当年,参加考核,但不得确定为优秀等次。

受行政记过、记大过处分的当年,参加考核,只写评语,不确定考核等次。

(2)被判处管制或有期徒刑宣告缓刑,留在原单位的,不参加考核;期满重新安排工作半年以上的人员,按正常考核确定等次。

(3)受党内严重警告处分的当年,参加年度考核,只写评语,不确定等次。

其中,因与职务行为有关的错误,受党内严重警告处分的,确定为不合格等次。

(4)受行政降级、撤职或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的当年,参加年度考核,确定为不合格等次。

其中,受行政撤职处分的第二年,参加年度考核,只写评语,不确定等次,表现不好的,可以确定为不合格等次。

受行政撤职处分的第三年,按新任职务参加考核,确定等次。

受行政降级、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的第二年,按新任职务参加考核,确定等次。

表现不好的,可以确定为不合格等次。

(5)受留党察看处分的当年,参加年度考核,确定为不合格等次;受留党察看一年处分的第二年,受留党察看二年处分的第二年、第三年,参加年度考核,只写评语,不确定等次,表现不好的,可以确定为不合格等次。

(6)受开除党籍处分的当年,参加年度考核,确定为不合格等次;第二年、第三年参加年度考核,只写评语,不确定等次。

表现不好的,可以确定为不合格等次。

(7)受党纪处分同时又受行政处分的,按受党纪处分的情况分别处理。

(8)正在接受纪检、监察、司法机关立案审查尚未结案的人员,年度考核暂不写评语,不确定等次,待结案后,再作确定。

结案后,无违法违纪,未受到党纪、政纪处分或刑事处罚的,按考核情况确定考核等次。

(八)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对本人年度考核结果如有异议,在接到考核结果通知之日起十日内向考核组织申请复核,考核组织在十日内提出复核意见,经单位负责人批准后书面通知本人。

其中,如复核结果仍被确定为不合格等次的人员对复核意见不服,可以向上一级主管单位人事机构提出申诉。

(九)事业单位每年的年度考核结果应报各级人事行政部门备案。

其中市本级事业单位年度考核结果在翌年1月底前由主管部门汇总后报市人事局备案;各区、县(市)事业单位考核结果由各区、县(市)人事部门汇总后在翌年2月底前报市人事局备案;按学年考核的学校、幼儿园的考核结果由主管部门或所在地人事部门汇总后在每年9月底前报市人事局备案。

未报人事部门备案的,不得按照考核结果兑现有关待遇。

备案需上报下列材料(一式二份):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结果备案表》、《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优秀人员名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不合格情况备案表》及年度考核工作总结。

总结内容应包括考核基本做法、考核结果情况分析、存在问题和建议。

(五)年度考核按照岗位特点和职责推行分类量化考核。

各单位要结合单位职能、岗位职责、年度任务等制定细化考核指标,使量化测评更具体、易操作,客观反映真实情况。

综合总评分坚持行政领导负责制原则,一般采取单位领导班子、中层领导、非领导三层测评,测评结果作为领导评定考核等次的主要参考依据。

(六)年度考核的基本程序

1、被考核人个人总结、述职,填写《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登记表》;

2、主管领导人在听取群众意见的基础上,组织进行德、能、勤、绩的量化测评,根据其结果和平时考核情况,对个人总结写出评语,提出考核等次意见;

3、考核组织对主管领导人提出的考核意见进行审核;

4、事业单位负责人员集体确定考核等次;

5、对考核为优秀等次的人员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五天;

6、将被考核人的考核等次结果书面通知本人,并经本人签名认可。

(七)下列人员的考核按以下办法进行:

1、挂职锻炼、单位委派、借用到外单位工作的人员以及单位派出学习、培训的人员由原工作单位考核,用人或培训单位提供其当年德、能、勤、绩表现情况。

2、在试用期、见习期内的人员参加年度考核,只写评语,不确定考核等次;考核结果作为首次确定职称、职务、技术级别的依据。

3、当年军队转业干部和退伍人员由安置单位参照转业、退伍时部队鉴定及转业、退伍后的表现确定年度考核等次。

4、高职低聘人员按履行现岗位职责的情况进行考核。

5、事业单位具有行政和专业技术双重职务人员的年度考核,以主要岗位职责履行情况进行考核。

6、当年度新调入人员,由现工作单位进行考核,其调入前的有关情况由原单位提供。

7、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年度考核可直接确定为不合格:

(1)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年度考核,经教育帮助后仍坚持不改正的;

(2)旷工或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10个工作日或一年内累计超过20个工作日的;

(3)违反国家计划生育有关政策规定的;

8、受党纪、政纪处分或刑事处罚的人员按下列办法考核:

(1)受行政警告或党内警告处分的当年,参加考核,但不得确定为优秀等次。

受行政记过、记大过处分的当年,参加考核,只写评语,不确定考核等次。

(2)被判处管制或有期徒刑宣告缓刑,留在原单位的,不参加考核;期满重新安排工作半年以上的人员,按正常考核确定等次。

(3)受党内严重警告处分的当年,参加年度考核,只写评语,不确定等次。

其中,因与职务行为有关的错误,受党内严重警告处分的,确定为不合格等次。

(4)受行政降级、撤职或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的当年,参加年度考核,确定为不合格等次。

其中,受行政撤职处分的第二年,参加年度考核,只写评语,不确定等次,表现不好的,可以确定为不合格等次。

受行政撤职处分的第三年,按新任职务参加考核,确定等次。

受行政降级、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的第二年,按新任职务参加考核,确定等次。

表现不好的,可以确定为不合格等次。

(5)受留党察看处分的当年,参加年度考核,确定为不合格等次;受留党察看一年处分的第二年,受留党察看二年处分的第二年、第三年,参加年度考核,只写评语,不确定等次,表现不好的,可以确定为不合格等次。

(6)受开除党籍处分的当年,参加年度考核,确定为不合格等次;第二年、第三年参加年度考核,只写评语,不确定等次。

表现不好的,可以确定为不合格等次。

(7)受党纪处分同时又受行政处分的,按受党纪处分的情况分别处理。

(8)正在接受纪检、监察、司法机关立案审查尚未结案的人员,年度考核暂不写评语,不确定等次,待结案后,再作确定。

结案后,无违法违纪,未受到党纪、政纪处分或刑事处罚的,按考核情况确定考核等次。

(八)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对本人年度考核结果如有异议,在接到考核结果通知之日起十日内向考核组织申请复核,考核组织在十日内提出复核意见,经单位负责人批准后书面通知本人。

其中,如复核结果仍被确定为不合格等次的人员对复核意见不服,可以向上一级主管单位人事机构提出申诉。

(九)事业单位每年的年度考核结果应报各级人事行政部门备案。

其中市本级事业单位年度考核结果在翌年1月底前由主管部门汇总后报市人事局备案;各区、县(市)事业单位考核结果由各区、县(市)人事部门汇总后在翌年2月底前报市人事局备案;按学年考核的学校、幼儿园的考核结果由主管部门或所在地人事部门汇总后在每年9月底前报市人事局备案。

未报人事部门备案的,不得按照考核结果兑现有关待遇。

备案需上报下列材料(一式二份):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结果备案表》、《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优秀人员名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不合格情况备案表》及年度考核工作总结。

总结内容应包括考核基本做法、考核结果情况分析、存在问题和建议。

篇二: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暂行办法

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工作,完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评价体系,客观评价事业单位不同岗位类别工作人员的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根据国家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考核,适用本办法。

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的考核,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及有关规定执行。

使用事业编制的各类学会、协会、基金会等社会团体工作人员的考核,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经批准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考核,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应坚持客观公正、民主公开的原则,以岗位职责和聘用合同为依据、以工作绩效为重点、以服务对象满意度为基础,突出不同岗位类别特点,采取领导评议与群众评议相结合、定性分析与定量分析相结合、平时考核与定期考核相结合,分类进行。

考核的方式、内容及标准

第四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分为平时考核、年度考核和聘期考核。

平时考核侧重考核工作人员完成日常工作任务、阶段工作目标以及出勤等情况。

平时考核按照简便易行的原则,由各单位自行制定实施。

年度考核应以平时考核为基础,侧重考核工作人员完成年度工作目标任务等情况。

年度考核一般在每年年末或者翌年年初进行。

教育等行业的年度考核,可按照学年周期自行确定。

聘期考核应以年度考核为基础,侧重考核工作人员履行岗位职责和聘用合同、完成聘期目标任务等情况。

聘期考核一般在聘期结束前一个月内完成。

聘期考核与年度考核期间不超过半年的,可合并进行。

第五条年度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四个等次。

第六条聘期考核结果分为合格和不合格两个等次。

第七条管理人员应全面考核德、能、勤、绩、廉,重点考核工作实绩。

德,是指思想政治素质及个人品德、家庭美德、职业道德、社会公德等方面的表现;

能,是指管理与沟通协调、学习与调查研究、开拓创新和应对突发事件等方面的能力;

勤,是指责任心、工作态度、工作作风等方面的表现;

绩,是指在履行岗位职责、满足服务对象需求、提升公益品质等方面产生的组织效能、工作效率、社会效益,以及完成“急难险重”任务的情况等;

廉,是指执行党风廉政建设各项规定和廉洁从业等方面的情况。

第八条管理人员年度考核各等次的基本标准:

优秀:

思想政治素质高;业务精通,工作能力强;责任心强,工作作风好;完成本职工作质量高,工作业绩突出;严格执行党风廉政建设各项规定,清正廉洁。

合格:

思想政治素质较高;业务熟悉,工作能力较强;责任心较强,工作作风较好;完成本职工作较好;自觉执行党风廉政建设各项规定,廉洁从业。

基本合格:

思想政治素质一般;业务水平和工作能力一般;责任心一般,工作作风方面存在不足;完成工作的数量不足、质量和效率不高,或工作中发生失误造成一定损失;执行党风廉政建设各项规定和廉洁从业方面存在不足。

不合格:

思想政治素质较差;业务水平和工作能力差;责任心不强,工作作风方面存在严重不足;不能完成工作任务,或工作中发生严重失误,造成重大损失或社会影响恶劣;执行党风廉政建设各项规定和廉洁从业方面存在严重不足。

第九条专业技术人员应全面考核德、能、勤、绩、廉,重点考核工作能力和工作业绩。

德,是指思想政治素质及个人品德、家庭美德、职业道德、社会公德等方面的表现。

能,是指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所具备的专业理论知识、学术技术水平及完成岗位目标任务的能力;解决学术技术难题,科技攻关和科技创新的能力;学科建设和人才培养的能力等。

勤,是指责任心、工作态度、勤奋敬业和出勤等方面的表现。

绩,是指在履行岗位职责、完成年度和聘期目标任务所取得的业绩和成果,包括完成工作任务的数量、质量、效率;取得的科技成果、成果转化和技术推广,以及为社会提供公益服务和产生的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学科建设、人才培养以及推动专业领域发展等方面所做出的贡献等。

廉,是指学术诚信和学风、行风建设等方面的表现。

第十条专业技术人员年度考核各等次的基本标准:

优秀:

思想政治素质高;业务精通,专业技术水平高,工作能力和创新能力强;责任心强,勤奋敬业;工作业绩突出,成果显著;学风端正、学术诚信、清正廉洁。

合格:

思想政治素质较高;业务熟练,专业技术水平较高,工作能力和创新能力较强;责任心较强,工作积极;取得一定的工作业绩成果;学风端正、学术诚信、廉洁从业。

基本合格:

思想政治素质一般;专业技术水平较低,工作能力不强;责任心一般,主动性较差;基本完成年度工作任务或工作中出现一定失误,造成一定损失;在学风建设、学术诚信、廉洁从业等方面存在不足。

不合格:

思想政治素质较差;专业技术水平低,工作能力差;责任心不强;不能完成工作任务或工作中出现重大失误,造成重大损失;在学风建设、学术诚信、廉洁从业等方面存在严重不足。

第十一条工勤技能人员应全面考核德、能、勤、绩、廉,重点考核工作态度和服务质量。

德,是指思想政治素质及个人品德、家庭美德、职业道德、社会公德等方面的表现。

能,是指具备岗位所需的职业技能水平。

勤,是指责任心、工作态度、服务意识、勤奋敬业和出勤等方面的表现。

绩,是指完成工作任务的数量、提供服务的质量及遵守劳动安全等方面的情况。

廉,是指遵守工作纪律和廉洁从业等方面的表现。

第十二条工勤技能人员年度考核各等次的基本标准:

优秀:

思想政治素质高;职业技术水平高;责任心强,勤奋敬业;严格遵守劳动安全规定,完成工作任务质量高,业绩突出;严格遵守工作纪律。

合格:

思想政治素质较高;职业技能水平较高;责任心较强,工作积极;自觉遵守劳动安全规定,完成工作任务质量较高;自觉遵守工作纪律。

基本合格:

思想政治素质一般;职业技能水平较低;责任心不强,主动性较差;劳动安全意识较差,工作中存在事故隐患或出现事故苗头,完成工作任务质量不高;遵守工作纪律方面存在不足。

不合格:

政治思想表现差;职业技能水平差;责任心差;忽视劳动安全规定,工作中发生较大责任事故,不能完成工作任务;遵守工作纪律方面存在严重不足。

第十三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聘期考核各等次的基本标准:

合格:

认真履行岗位职责,较好地完成聘期工作目标任务。

不合格:

履行岗位职责不力,未完成聘期工作目标任务,或工作中发生重大失误,造成重大损失或社会影响恶劣。

第十四条考核的具体标准、要素以及考核内容的权重划分,由各行业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制定。

考核标准和要素应具体明确,要体现不同行业、不同岗位和不同层次工作人员的不同要求。

第十五条事业单位年度考核优秀等次比例,原则上应不超过参加年度考核人员总数的20%。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优秀等次比例,可按岗位类别分开计算。

优秀等次比例原则上应向单位主体岗位和一线岗位倾斜。

第十六条担任事业单位领导职务,同时兼任专业技术职务、并享受相应待遇的“双肩挑”人员,年度考核实行“双重考核”。

其领导职务的考核,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及有关规定执行;专业技术职务的考核,按照专业技术人员的考核规定执行。

考核的基本程序

第十七条事业单位管理人员和工勤技能人员考核的基本程序:

(一)被考核人按照岗位职责和有关要求进行个人总结,可在一定范围内述职,填写《年度(聘期)考核登记表》;

(二)所在部门领导结合群众评议情况,根据被考核人平时考核情况和个人总结,写出评语,提出考核等次意见;

(三)本单位考核委员会审议考核等次意见;

(四)考核单位领导班子集体研究确定考核等次;

(五)对拟确定为优秀等次的人员名单及主要业绩在本单位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五个工作日;

(六)对拟确定为基本合格、不合格等次的工作人员进行组织谈话;

(七)将《年度(聘期)考核登记表》送达被考核人签字,并存入个人档案。

第十八条专业技术人员考核的基本程序:

(一)被考核人按照岗位职责和有关要求进行个人述职,填写《年度(聘期)考核登记表》;

(二)所在部门领导对被聘用至专业技术五级及以下岗位的专业技术人员履行岗位职责和完成聘期目标任务等情况,进行综合评议,写出评语,提出考核等次意见并上报本单位考核委员会审议;

(三)本单位考核委员会对聘用至专业技术四级及以上岗位的高层次专业技术人员履行岗位职责和完成聘期目标任务等情况,进行综合评议,必要时可在一定范围内进行民主测评或服务对象满意度调查,写出评语,提出考核等次意见;

(四)考核单位领导班子集体研究确定考核等次;

(五)对拟确定为优秀等次的人员名单及主要业绩在本单位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五个工作日;

(六)将《年度(聘期)考核登记表》送达被考核人签字,并存入个人档案。

第十九条特殊情况考核等次的确定:

(一)初次就业的工作人员,在试用期(见习期)内参加考核,只写评语,不确定等次,考核情况只作为聘用、定级的依据;

(二)考核年度内病、事假累计六个月(含)以上的人员,不参加考核,不确定考核等次;

(三)考核年度内新招聘的非初次就业的人员,聘用单位可根据需要在征求其原单位工作意见的基础上确定考核等次;

(四)经组织批准派出学习、培训、执行其他任务或借调至其他单位工作的,由派出单位依据学习、培训所在单位提供的情况进行考核,确定考核等次;

(五)挂职锻炼的工作人员,在挂职期间由挂职单位进行考核并确定考核等次。

不足全年工作日的一半的,由挂职单位作出评语,派出单位进行考核,确定考核等次;

(六)考核年度内接收的军队转业干部及退伍军人,其转业、退伍前的情况可参阅所在部队的鉴定;

(七)涉嫌违法违纪被立案调查尚未结案的,参加年度考核,不写评语、不定等次,待结案后,根据案件结果,按照有关规定补定年度考核等次;

(八)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到警告处分的,在作出处分决定的当年,年度考核不能确定为优秀等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到记过处分的,在受处分期间,年度考核不得确定为合格及以上等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到降低岗位等级处分的,在受处分期间,年度考核不得确定为基本合格及以上等次。

解除处分后,其年度考核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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