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和技术标准协同转化的模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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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和技术标准协同转化的模式.docx

专利和技术标准协同转化的模式

专利和技术标准协同转化的模式

舒辉 高璐

摘要:

文章在介绍技术标准形成的市场和法定两大机制的基础之上,依据技术标准的公共属性和技术水平两个维度建立转化模式的二维矩阵图,分析了专利和技术标准协同转化的四种模式,并归纳总结出采取各模式的典型特征、动因、具体的运作模式以及适用条件的匹配等。

关键词:

专利;技术标准;协同转化;转化模式

引言

在知识经济时代及全球化浪潮的推动下,不论是技术创新研发还是技术标准的制定,整个技术标准化过程都越来越呈现出技术专利化、创新环境开放化、主体类型多样化以及资源高度化整合等新特点和新趋势。

顺应新趋势的发展,将专利和技术标准协同转化的效益最大化,对转化模式进行分析是十分重要的。

在现有的研究中,虽然不乏技术标准化模式的研究,但是对于专利技术标准化模式的关注比较缺乏。

而且现有的模式研究中大多从标准产生的主导因素角度进行模式分类和介绍,缺乏对模式采用的动因、具体的运作模式以及各模式的适用条件来进行细化研究。

因此,本文结合标准产生的主导因素、动因、运作模式及适用条件等多角度对专利和技术标准协同转化的模式进行分析,旨在为相关主体进行模式选择时提供一定的参考依据。

一、技术标准形成机制分析

技术标准按照形成方式的划分可分为事实标准和法定标准。

事实标准是市场选择过程产生的,法定标准是由法定标准化组织通过法定正式流程认定、达成共识而发布和执行的技术标准。

由此,技术标准的形成机制也可分为两种:

一是法定形成机制,二是市场形成机制。

[1]

(一)法定形成机制

技术标准的法定形成机制是指技术标准研制的发起、制定及推广实施等活动是由政府机构或政府授权的相关标准化组织进行的,需要经历一些特定的法定程序来实现,主要包括动力机制和实现机制。

[2]

1.动力机制。

动力机制是管理系统中产生工作积极性的机制。

[3]这里指法定标准研制的驱动力,主要有三方面的动力驱使。

一是法定标准的公共性质使然。

法定标准的对象一般都是公益基础类对象,其技术创新成果一般都具有公共产品性质,其领域内的技术标准一般都是无偿使用。

从公共经济学角度上看,追求自身效益最大化的企业对于自主承担实现社会福利最大化的共性技术的开发是缺乏动力的,因此需要政府加以推动。

二是法定标准的区域网络性使然。

法定标准通常在全国或者区域统一实施,具有较强的区域网络性,一旦实施往往意味着市场垄断地位。

从弥补市场失灵角度看,需要政府进行干预和掌控。

三是出于国家战略安全的考虑,在一些关系到国家、企业、公民信息安全的网络、通讯及高新技术产业,政府需要通过主导标准的研制来保证本国产业安全不受到威胁。

2.实现机制。

虽然都是法定标准化组织制定的,但基于不同的国情背景和标准化体制,国家政府间的介入程度也有所差异,体现在实现机制上也有所区别。

从国际上一些主要国家来看,主要分为两大类:

一类是以中国、欧盟、日韩为代表的竞争前合作方式,即政府高度主导,以资金纽带联合和扶持部分企业、研究机构合作共同开发技术标准,在整个过程中各参与者之间是合作而非竞争的关系;另一类是以美国为代表的合作前竞争方式,政府不专门针对某项技术标准制定法定标准,通常采用民间团体制定的自愿一致性标准作为法定标准,即由各相关部门及企业间先开展标准竞争,最后由政府择优形成法定标准。

(二)市场形成机制

技术标准的市场形成机制是指技术标准的发起、研制以及扩散是由市场主体主导,主要包括企业或企业联盟等,事实标准的形成是市场竞争的最终结果。

市场形成机制也包括动力机制和实现机制。

2.实现机制。

即技术标准如何经历市场的选择,在市场竞争中脱颖而出的市场运作过程(如图1所示)。

这个过程中的关键就是正反馈机制的形成。

图1技术标准市场形成机制下的实现机制随着技术标准的市场安装基数不断增加,标准的网络规模不断扩大,此时标准网络的价值也随之提升,标准网络价值的提升将增加网络中用户的收益,这又将吸引更多用户加入,进一步推动市场安装基数的扩大。

[4]这一自增强的循环机制就是正反馈机制,一旦技术标准的正反馈机制形成,其市场主导地位也将凸显。

此时,市场上多种技术标准并存的竞争态势将宣告结束,只有胜出的技术标准才能成为市场主导设计,其他标准将被迫退出市场。

这一过程的实现需要主导企业、消费者、供应商、服务商之间形成良性互动,共同构建起标准网络。

主导企业在吸引消费者建立市场安装基数的过程中,需要加强与供应商、服务商之间的联合,依托辅助产品和服务的配套来占据更大的市场份额。

消费者、供应商、服务商也需要从一开始识别有前景的标准网络,并加以支持使其成为市场主导设计,以实现自身效益的最大化。

二、专利和技术标准协同转化模式的分析模型

在对技术标准模式进行综述的基础上选取标准公共属性和技术水平两个维度,并结合技术标准形成机制的分析,构建了專利和技术标准协同转化模式的分析模型。

按照标准公共属性和技术水平的划分可将专利和技术标准协同转化模式分为政府主导模式、产业联盟模式、超级企业模式以及企业联盟模式。

其中,法定机制下一般采取政府主导模式和产业联盟模式,市场机制下一般采取超级企业模式和企业联盟模式。

(一)模型构建维度的选取

专利和技术标准协同转化模式实质上也是技术标准形成机制中的实现机制的体现,即通过何种模式来推动专利和技术标准的转化。

关于技术标准化的模式,国内外学者已经开展了一定的研究,并且取得了一定的成果(表1所示)。

表1技术标准化模式的研究汇总表

学者技术标准化模式划分维度Choh(1999)[5]政府模式、共同体模式、专业协会模式、联盟模式、市场模式

(1)标准形成过程的市场化程度;

(2)标准形成过程的行政程序化程度。

宣安东(2022)[6]16市场导向采标型企业标准化模式、产品研发切入型企业标准化模式、标准主导参与型企业标准化模式、管理创新发展型企业标准化模式企业类型和特点李保红,刘建设,吕廷杰(2022)[7]美国市场事实标准模式、日本法定标准模式、欧盟混合标准模式

(1)政府参与标准化的方式;

(2)政府干预标准化的程度。

任向阳(2022)政府主导模式、混合模式、市场化模式

(1)科技成果的类型;

(2)技术标准的性质分类。

胡振亚(2022)[8]自主直接转化模式、市场间接转化模式、推广转化模式、联合转化模式

(1)转化主体的作用方式;

(2)转化主体的作用程度。

郭明军,康大臣(2022)[9]“承接-联创”模式、“研发-自创”模式、“前瞻-预创”模式、“研发-联创”模式

(1)时间维度;

(2)自主技术研发方式。

许艳真(2022)[10]主导企业模式、企业联盟模式、产业联盟模式、技术标准化组织模式

(1)标准的公共属性;

(2)标准构成要素;

(3)标准必要专利集中度。

舒辉,刘芸(2022)[11]173专利—市场竞争型模式、专有技术—市场竞争型、专利—政府指导型、专有技术—政府指导型

(1)技术创新成果标准化的途径;

(2)标准分类。

蒋明琳、林晓伟、舒辉(2022)[12]179政府培育模式、政府支持模式、政府主导模式、政府扶持模式

(1)技术水平;

(2)市场化程度。

如表1所示,虽然不同学者依据不同维度提炼了不同的技术标准化模式,但从整体上来看,可以归纳为技术标准化主体相关以及技术相关两大方面。

技术标准化主体主要包括政府、企业、联盟组织、技术标准化组织、专业协会等,这些主体在技术标准化过程中扮演着不同的“角色”,发挥着不同程度的作用。

通过进一步研究发现,技术标准主体作用的方式和程度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技术创新成果以及技术标准的性质和类型。

任向阳认为,基础公益类科技成果多数应通过政府主导模式转化为公共标准,共性技术类科技成果多数应通过混合模式转化为联盟标准,专有技术类科技成果多数应通过市场化模式转化为私人标准。

[13]

在此研究基础上,本文选取了标准公共属性和技术水平作为模型构建的两个维度。

标准的公共属性是指标准具有公共产品非竞争性的属性,标准的公共属性越弱,说明该标准的私有性越强;标准的公共属性越强,说明该标准化对象的行业重要程度越高,该标准对产业经济发展的重要性越强。

[14]标准的公共属性是标准化主体选择作用方式和作用程度的依据,尤其是在专利这一私有性较强的技术和技术标准的协同转化过程中,标准的公共属性对于标准化主体作用的影响就更为显著。

此外,任何一项技术标准都是以技术为载体和核心的,技术水平的高低是决定一项技术标准能否实现的关键要素。

因此,本文以标准的公共属性及技术水平为两个维度对专利与技术标准协同转化的模式进行划分。

(二)模型的构建

以标准的公共属性及技术水平为两个维度建立二维矩阵图,提炼出专利与技术标准协同转化的模式(图2所示)。

图2专利与技术标准协同转化模式的二维矩阵图按照标准公共属性从高到低、技术水平从高到低的组合可将专利与技术标准协同转化的模式划分为产业联盟模式、政府主导模式、超级企业模式以及企业联盟模式四种。

此外,结合技术标准形成机制的分析,在标准公共属性较高时,需要通过法定机制——由政府进行主导或者引导来实现标准的研制;对于公共属性不高的技术标准领域,一般通过市场机制来推进技术标准形成。

所以,政府主导模式和产业联盟模式通常是法定机制下“专利和技术标准协同转化”中主要采取的模式;而超级企业模式和企业联盟模式,则常常是在市场机制下“专利和技术标准协同转化”中主要采取的模式。

三、法定机制下的专利和技术标准协同转化模式分析

如前所述,法定机制的动力之一就是法定标准的公共性质使然,即某些基础类、重点类行业的特殊性和重要性决定了需要通过政府来推动法定标准的制定。

在法定机制下,专利和技术标准协同转化的模式主要有政府主导模式和产业联盟主导模式。

(一)政府主導模式

1.典型特征

该模式主要有三大典型特征:

一是标准的公共属性强,通常是共性或基础性标准,一般涉及到关乎国计民生的重点产业领域,例如数字化信息、网络、通讯等涉及到国家、企业和公民安全的产业;二是该标准领域的技术水平相对比较落后;三是政府高度主导整个技术标准化的过程,重点把握技术研发和标准产业化两个关键过程,通过政治力量建立起单一标准,例如在我国地面数字电视标准候选方案中,有来自清华大学的DMB-T方案、数字电视总体组的单载波VSB方案和多载波COFDM方案、上海交通大学的ADTB方案、广播科学院的QAM方案、电子科技大学的OFDM方案等,最终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融合了清华大学的DMB-T方案和上海交通大学的ADTB方案的技术优势,形成了统一的地面数字电视标准。

2.动因

采取政府主导模式的动因主要有:

一是出于国家战略的考虑,通过政府主导标准制定来维护国家产业安全和利益,提升本国的国际地位。

在一些关系到国家、企业、公民信息安全的通信及高新技术等重点产业领域,核心关键技术已被开发出来,但都被封锁。

而本国在该领域起步晚,技术水平相对落后,长期受到外来技术标准的压制和威胁。

出于国家战略考虑,政府会选择进行自主标准研发以打破其他国家标准对本国市场的垄断和控制。

[12]182二是为了更好集中资源致力于一项技术标准的研制,避免多个技术标准并存所造成的资源分散和重复建设。

3.运作模式

政府发起技术标准研制的战略计划,通过组织高校、科研机构以及相关企业等创新主体开展技术创新研发活动,培育自主创新的核心专利技术,将其作为行业或国家标准进行强制执行,并采用强制措施推进产业链的构建和完善,以推动法定标准的实施和产业化。

在标准产业化模式上,政府一般采取强制推行,辅以资金和政策上的强力支持的模式。

在我国DTMB标准的产业化过程中,我国广电总局专门成立地面数字电视工作领导小组,发改委下拨1亿元作为DTMB标准的产业专项资金;同时,为开展地面数字电视系统技术试验,政府出台政令要求在北京、上海等6座城市进行首批数字电视试播,并对试播城市进行费用补助。

4.適用条件

在政府层面,一是要求政府在研发投入、政策支持等方面给予全面支持;二是要求政府有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能够高效组织各创新主体合力进行技术的研发以及标准的研制等工作,能够协调各利益主体之间的矛盾,保障整个标准研制过程得以顺利进行;三是要求政府具有一定的国际地位和国际谈判能力,政府在推进标准国际化的过程中需要多加强与国际标准化组织或其他国家政府之间的协商洽谈,以争取更大的国际标准制定的话语权;四是政府要注重市场的培育,利用自身权威与号召力整合产业链,积极推进标准技术网络和产品网络的构建。

在创新主体层面,一是要求创新主体具有较强的创新研发能力,能够围绕技术标准方案进行核心技术的开发和关键技术的攻克;二是要求创新主体具备合作研发的能力;三是要求创新主体能够支持和配合政府相关政策或举措的实施。

在技术层面,一是要求技术是符合国家战略发展需要的突破性关键技术,是自主创新研发的标准必要专利技术,具有性能更优、更为先进和成熟以及兼容性、代继性更好等方面技术特性优势;二是要求该技术具有一定的开放性和可商用性。

在市场层面,一是要求本国市场有较大的市场容量,能够支撑技术标准网络的构建,能够弥补技术标准研制的巨额投入,带来一定的经济效益回馈;二是围绕该技术标准的产业链上下游企业能够一致支持国内用户的网络构建,推进标准在国内的产业化进程。

(二)产业联盟模式

1.典型特征

2.动因

采取产业联盟模式主要出于以下考虑:

一是凭借法定标准的制定提升自身的市场地位、行业影响力以及国际影响力。

例如20世纪80年代中期,欧盟在许多领域已落后于美国和日本,欧盟决定把移动通信作为一个突破口,通过制定GSM标准来提升自身国际竞争力。

二是规范行业行为,提升整个产业的竞争力以及技术水平。

三是法定标准涉及的技术体系复杂而庞大,单个企业难以独自承担一项法定标准的制定,需要通过借助联盟的力量来将自身的专利技术纳入到法定标准当中。

在GSM标准联盟中,Ericsson拥有的核心专利量并不显著,但其在移动通信市场有着很好的基础,Motorola公司虽然掌控着GSM标准中最多的核心专利,但是在交换平台方面比较欠缺,而同样核心专利技术并不明显的Siemens公司却具备交换平台上的优势,正是联盟成员间的优势互补才整体推动了GSM标准的产生。

四是预设标准可以抢占标准制定的先机,有了较为明确的技术框架和标准发展前景可以增强法定标准化组织的青睐度,也可以吸引更多的产业链环节企业加入。

五是通过产业联盟的形式可以获得政府更大的支持。

3.运作模式

联盟成员通过合作研发、专利集成、专利许可、开发相关产品与服务等活动,共同推进专利技术法定标准化进程。

产业联盟通常在标准尚不成熟时先申请为技术标准,或确立标准化目标,通过实施标准化战略,不断吸纳成员,形成完整标准体系。

在技术研发模式方面,一般采取产业链纵向合作研发的形式,即企业与产业链上下游的企业进行合作研发。

由于产业联盟成员都是产业链各个节点上的企业,因此,各企业发挥各自的优势进行产业链的技术配套和产品开发。

例如,在TD-SCDMA标准的技术研发过程中,大唐电信、华为、中兴等企业负责接入网和核心网技术的研发,华立、展讯等负责芯片的研发生产,安立、泰克等负责仪表的生产,大唐、中兴、联想等负责终端的开发等;[15]在GSM标准的研发过程中,Philips、Motorola、Nokia等早期联盟成员致力于GSM基础专利技术的研发,而作为后进者的Siemens公司则利用自身在交换产品上的强大专业能力,集中生产GSM交换机产品。

[16]

在专利运作模式上,作为产业联盟一般采取构建专利池进行交叉许可的方式来实现联盟成员内专利权的共享,以提升整个产业联盟的技术水平。

为解决GSM标准中涉及的专利权问题,Motorola、Ericsson、Nokia、Siemens及Alcatel五大主要联盟成员结成战略联盟进行专利交叉许可,实现技术共享。

Motorola公司也由此利用Siemens公司在交换平台上的优势弥补了自身的不足。

在我国的TD-SCDMA专利池中也采取了对联盟理事成员进行交叉许可的方式。

[17]

在标准扩散的模式上,主要依托于产业联盟对产业链的构建和完善来推动标准的产业化。

在我国政府专项资金和政策的支持下,TD-SCDMA产业联盟通过搭建面向全行业开放的平台,不断吸引运营、设备制造企业等产业链环节企业加入,逐渐形成了包括系统设备、芯片、终端、测试、仪表、天线在内的比较完整的产业链,极大地推动了TD-SCDMA的产业化进程。

[18]

4.适用条件

在政府层面,一是要求政府具有一定的协调组织能力,能够引导和助力产业联盟的建立,有效协调多方利益;二是要求政府标准化组织在选定技术标准提案时,能够进行充分的论证和评估,以确保法定标准方案的适用性以及可实现性。

在企业层面,一是要求联盟内的企业是行业内的核心企业,具有较强的技术创新研发能力,能够研发出符合行业发展需要的核心关键技术;二是要求企业具有较强的联盟能力和谈判能力,能够与联盟成员就专利交叉许可问题达成一致;三是要求企业要有一定的生产配套能力,能够实现技术的产品化以及产品的规模化生产。

在技术层面,一是要求技术是行业内核心必要专利技术,能够解决行业领域内的关键问题,满足行业发展的需要;二是要求技术具有一定的先进性,能够代表行业未来一段时间内的技术发展趋势;三是要求技术具有较好的兼容性和代继性。

在市场层面,要求产业链中的上下游企业能够共同围绕联盟预设标准进行产品生产和服务配套,能够确保标准在产业链中的各个环节的适用性,从而为标准的产业化奠定基础。

四、市场机制下的专利和技术标准协同转化模式分析

在市场机制下,主要通过超级企业模式和企业联盟模式来实现专利技术与事实标准的协同转化。

(一)超级企业模式

超级企业模式是指从专利技术的研发、申请、成为标准到标准市场化的整个过程都是由单个具有绝对强大实力的企业独自完成的。

超级企业模式下的典型案例有Microsoft公司的Windows操作系统、Intel公司的微处理器、CISCO公司的IGRP(InteriorGatewayRoutingProtocol,动态距离向量路由协议)标准研制等。

1.典型特征

该模式下主要有四大特征:

一是标准的公共属性不强,政府一般不干预该领域内的技术标准制定;二是行业内的技术标准竞争异常激烈,且尚未形成完整的、成熟的技术标准体系来主导整个行业;三是该类技术标准中的技术相对而言并不庞大繁杂,而且标准中必要专利技术比较集中;三是该模式下专利技术先成为企业标准,然后通过市场机制向事实标准转化,也可在事实标准化后再向法定标准转化。

2.动因

采取超级企业模式主要出于以下方面的考虑:

一是行业内尚缺乏主导技术标准,或者现有的标准已经难以满足市场发展的需要,或者企业在某一领域实现了核心技术上的重大突破,并且预见该技术未来市场前景可观,因此采取自主研发标准来抢占市场标准的先机,巩固自身行业领先的地位;二是企业拥有绝对强大的实力,不论是在专利技术的创新研发,还是在标准的市场推广上都可以独自完成,由此避免合作过程中在流程对接和沟通环节上的低效,提高标准研制效率;三是独立主导研发标准可以独享标准在市场上形成的垄断性份额优势以及超额利润,进一步巩固自己在行业中的优势地位和影响力。

IGRP、EIGRP等事实标准地位的不断确立逐渐奠定了CISCO公司在路由器领域领先者的地位以及在路由器产品市场的主导地位,从而为CISCO公司赢得了极为可观的利润回报。

3.运作模式

企业通过开展自主创新研发,将创新成果申请专利,并同时推进技术的产品化和商用化,通过专利技术的市场许可使自身技术和产品被市场所接受,成为行业内的事实标准。

在专利技术研发模式上,超级企业模式决定了其技术研发是单个企业内部完成的,因此,一般采取企业内部封闭式的自主创新研发方式。

例如,IGRP和EIGRP专利技术都是在CISCO公司内部自主研发完成的。

在专利技术的许可模式上,一般采取“先宽后严”的许可模式,即先对专利技术进行低价甚至是免费许可,待专利技术的用户网络累积到一定规模,并形成一定的锁定效应之后再收取高额的专利许可费用。

CISCO将IOS(InternetOperatorSystem,互聯网操作系统)这一路由器的核心软件免费授权给集线器供应商以及配套服务企业,以此来进行IGRP的早期市场推广,待形成一定规模的市场安装基数之后,再对供应商和配套企业收取较高的专利许可费用。

4.适用条件

在企业层面,一是要求企业要有强大的实力、垄断性的市场地位以及极高的行业影响力;二是要求企业的最高决策者有较强的创新意识、知识产权意识以及标准化意识,能够作出科学有效的标准化战略决策,并对企业的技术标准研制工作给予高度的重视以及资源上的大力支持;三是要求企业拥有较为完备的生产制造系统和较强的生产能力,在产品成本和质量控制方面具有一定的竞争优势,能够做到以较低的生产成本、较高的质量和快捷的速度来满足市场需求;四是企业要有敏锐的市场洞察力,及时跟踪市场上标准竞争动态,寻求和把握标准研制先机。

[11]175CISCO公司投入开发了内部网关路由协议IGRP,并将其申请为专利,就是因为觉察到当时IETF(互联网标准化组织)制定的RIP(路由信息协议)在互联网规模网络路由选择上的局限性。

在技术层面,要求该专利技术在行业内具有一定的领先优势。

专利技术除了要求是必要专利之外,还要在性能上具有突破性、独创性、新颖性、兼容性等特点。

在市场层面,要求具有优秀的市场调研小组以对市场上的技术和标准需求进行分析和机会捕捉;要求具备优秀的市场营销团队,能够有效运用运营策略和技巧来实现专利技术的市场运作,快速实现市场安装基数的建立,推动标准网络的形成。

(二)企业联盟模式

企业联盟模式是指行业内两个或少数几个领头企业共同组成企业联盟来主导专利与技术标准的协同转化过程。

通过企业联盟间的合作研发、专利共享、资源整合等活动,使联盟标准拥有全面的专利覆盖性,成为行业通用标准。

国内外企业联盟模式下的典型案例有Microsoft公司与Intel公司组成的Wintel联盟所合作开发的Wintel事实标准。

1.典型特征

该模式下主要有以下四大特征:

一是标准的公共属性不强,政府一般不介入技术标准的研制,而是由市场去选择和产生行业内的主导标准;二是该行业整体技术水平不高,合作开发、优势互补的趋势比较明显;三是企业联盟一般由行业内的领头企业发起;四是专利技术先成为联盟标准然后再通过市场机制向事实标准转化,也可在事实标准化后再向法定标准转化。

2.动因

采取企业联盟模式主要出于以下三方面的考虑:

一是行业内尚未形成一项完整、成熟的主导技术标准,行业内领头企业希望通过构建企业联盟共同推进主导标准的产生,统一行业规范,也进一步加强自身对行业的掌控力度。

在Wintel联盟成立之前,PC市场上的视窗系统和硬件是分别由独立厂商进行生产的,软硬件之间不兼容的现象时有发生,Microsoft公司与Intel公司软硬件产品的匹配解决了这一问题,从而确定了新的行业秩序。

[19]二是行业事实标准涉及到的专利技术体系比较庞大和繁杂,而且标准中的必要专利分散在行业内的各个企业中,需要构建专利池来实现整个标准技术体系。

三是构建联盟可以进行合作研发,共享研发资源,共同推进标准的市场扩张,缩短标准研制周期,最主要的是弥补自身在某一技术上或者市场基础上存在的不足。

四是出于效益最大化的考虑,局部合作比竞争能够实现更大的经济效益以及形成更大的市场份额优势,还可以共同抵御外来的强势竞争。

例如,Microsoft公司与Intel公司组成Wintel联盟最主要的目的就是为了取代IBM公司在PC市场上的主导地位,而且它们也成功实现了这一目标。

3.运作模式

由行业内少数几个领头企业发起,共同围绕某一技术体系进行专利技术的研发,通过联盟成员间的专利交叉许可,实现专利共享,促进联盟成员技术水平的提升,然后借助联盟的整体力量对市场资源进行整合,实现新技术、新產品的市场领先优势,使联盟标准成为行业通用的事实标准。

在形成机制方面,一般采取市场形成机制模式,即技术标准是在联盟内部协调一致后产生,再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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