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拖拉机驾驶培训教学人员.docx

上传人:b****6 文档编号:12810130 上传时间:2023-06-08 格式:DOCX 页数:181 大小:235.59KB
下载 相关 举报
江西省拖拉机驾驶培训教学人员.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181页
江西省拖拉机驾驶培训教学人员.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181页
江西省拖拉机驾驶培训教学人员.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181页
江西省拖拉机驾驶培训教学人员.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181页
江西省拖拉机驾驶培训教学人员.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181页
江西省拖拉机驾驶培训教学人员.docx_第6页
第6页 / 共181页
江西省拖拉机驾驶培训教学人员.docx_第7页
第7页 / 共181页
江西省拖拉机驾驶培训教学人员.docx_第8页
第8页 / 共181页
江西省拖拉机驾驶培训教学人员.docx_第9页
第9页 / 共181页
江西省拖拉机驾驶培训教学人员.docx_第10页
第10页 / 共181页
江西省拖拉机驾驶培训教学人员.docx_第11页
第11页 / 共181页
江西省拖拉机驾驶培训教学人员.docx_第12页
第12页 / 共181页
江西省拖拉机驾驶培训教学人员.docx_第13页
第13页 / 共181页
江西省拖拉机驾驶培训教学人员.docx_第14页
第14页 / 共181页
江西省拖拉机驾驶培训教学人员.docx_第15页
第15页 / 共181页
江西省拖拉机驾驶培训教学人员.docx_第16页
第16页 / 共181页
江西省拖拉机驾驶培训教学人员.docx_第17页
第17页 / 共181页
江西省拖拉机驾驶培训教学人员.docx_第18页
第18页 / 共181页
江西省拖拉机驾驶培训教学人员.docx_第19页
第19页 / 共181页
江西省拖拉机驾驶培训教学人员.docx_第20页
第20页 / 共181页
亲,该文档总共181页,到这儿已超出免费预览范围,如果喜欢就下载吧!
下载资源
资源描述

江西省拖拉机驾驶培训教学人员.docx

《江西省拖拉机驾驶培训教学人员.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江西省拖拉机驾驶培训教学人员.docx(181页珍藏版)》请在冰点文库上搜索。

江西省拖拉机驾驶培训教学人员.docx

江西省拖拉机驾驶培训教学人员

江西省拖拉机驾驶培训教学人员

 

江西省农机局

 

第一章《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及其实施条例

第一节基本精神

道路交通是一个国家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基础条件之一。

国外的成功经验表明,经济的高速发展是以发达的道路交通为基础的。

一方面,良好的交通秩序、安全的交通环境,会促进经济的持续发展;另一方面,良好的交通秩序、安全的交通环境,又必须依靠科学、严密、全面的道路交通法律体系来保障。

为保障道路交通的安全、畅通与有序,需要有一部权威性高、全面规范道路交通的基本法律,并以此为基础建立起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科学的道路交通法律体系。

有鉴于此,我国出台了这部道路交通安全法。

一、立法目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以下简称《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立法目的,具体包括以下五个方面:

(一)维护道路交通秩序。

道路交通秩序是指建立在人们遵守交通法律法规基础上出现的井井有条的道路交通面貌。

没有良好的交通秩序,道路交通就不可能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人们在道路交通上的行为,不论当时有无别的车辆或行人,也不论是否妨碍他人的通行与安全,均须遵守交通法律法规。

维护道路交通秩序的目的是确保道路交通面貌秩序井然,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避免和缓解交通拥挤、堵塞,使道路发挥更大的功能和作用。

(二)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

我国每年因山洪、泥石流、洪水死亡5000人左右,煤矿事故死亡8000人左右,而仅2002年道路交通事故773137起,造成109381人死亡(平均每天299人),受伤562074人,死伤合计671455人,直接经济损失33.24亿元。

由此可见,交通事故的伤亡太惊人了,这是对人民生命威胁最大的杀手。

并且,连带其影响的子女、父母等,交通事故死伤对家庭和社会造成的损失很大。

只要有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就可能发生交通事故。

我们不能消灭交通事故,但是确有能力,也有责任尽最大可能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

作为道路交通安全的基本法,《道路交通安全法》把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放在了非常重要的地位。

在明确规定与保障道路交通安全有直接关系的道路通行基本条件和基本规范的同时,针对近几年来交通事故特别是群死群伤的重特大交通事故逐年上升的实际情况,从防止“带病”车辆上路行驶、防止超载运输、强化对驾驶人的安全管理等方面作出了规定。

(三)保护人身安全。

获得人身安全保障是宪法赋予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

道路交通,对人的生命和健康存在着较大的威胁,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必须十分强调对人身安全的保障。

《道路交通安全法》不仅在总则中明确把保护人身安全作为其立法的基本宗旨之一,而且在其他各章节中处处体现对人身安全的保障。

例如第四十七条规定:

“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时,应当减速行驶;遇行人横过道路,应当避让”。

(四)保护公民、法人、其他组织的财产安全及其他合法权益。

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安全及其他合法权益是我国宪法和其他基本法律所明确规定的,也是《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宗旨之一。

《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在道路交通管理上,要注意保护被管理者的合法权益;在道路交通事故上,尤其是当行人是受伤害者时,要注意保护受伤害者的合法权益;在征收、收缴费用方面,要注意保护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五)提高通行效率。

实现人和物的有序流动是交通行为本身追求的目的。

《道路交通安全法》为了缓解交通拥堵,提高通行效率,采取了许多措施。

例如,对未造成人员伤亡,当事人对事实无争议的道路交通事故,可以立即撤离现场,恢复交通;不再把对交通事故的损害赔偿的调解作为起诉的前置程序等。

二、适用范围

(一)区间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二)道路范围:

《道路交通安全法》将“道路”定义为:

“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

(三)主体范围:

一类是车辆驾驶人,即通常所说的驾驶员或司机,是车辆的操纵者;行人,是指在道路上行走的人;乘车人,是指自己本人不驾驶车辆,搭乘他人驾驶的车辆人。

另一类是与道路交通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主要包括:

公安交通管理、农业(农机)、交通、建设等主管理部门以及工作人员;机动车所有人;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负责道路及其附属设施的规划、设计、施工、设置、养护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

三、基本原则

《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基本原则在法律第三条中有明确规定:

(一)依法管理原则。

道路交通涉及各行各业、家家户户,要使交通安全运行,最根本的一条就是依法严格管理。

在大力推行依法治国的今天,管理部门和一切工作人员都必须严格依照法律开展各项工作,及时正确地处理交通矛盾。

只有用科学、统一的交通法律法规来规范人们的行为,调整交通安全工作中的权利和义务,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才能树立交通法规的权威性,树立交通管理部门的权威性、公正性,才能形成良好的交通秩序。

(二)方便群众原则。

在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中,管理机关处于主导地位,人民群众必须接受有关机关的管理。

确立方便群众原则,就是要求管理部门应当尽可能为交通参与人提供必要的便利和方便,以保障道路交通有序、安全、畅通。

例如,在修建道路时应当合理规划,合理设置车道、人行道,紧急停车点、公共汽车站。

指挥道路交通时,要注意合理分流车辆,优先让行人通行。

处理交通事故,既要严格依法处理,又要注意使人们履行法律责任方便,并且要尽快恢复交通。

四、工作目标

一是有序。

道路交通以其高速、频繁、流动、危险为特征,因此,要搞好交通安全工作,首要的就是要保证道路交通的有序。

有序,就是要促使机动车和非机动车驾驶人严格遵守交通法律法规,遵守交通规则,严格按照交通信号的指示驾驶车辆。

同时,要让行人根据交通信号的指示行走,走人行道,不要乱穿道路。

发生交通事故,应当尽快恢复交通。

另外,在条件允许时,应当运用交通广播或者高科技手段引导车辆通行,对事故地段、交通拥堵地段,应当派出专人进行引导。

只有有序的交通得到了保障,才有可能保障交通的安全和畅通,所以保障交通的有序,是道路交通安全工作中最基本的任务。

二是安全。

安全可以说是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基础。

没有人的安全,没有对人生命健康的关怀,这样的法律必定是“恶法”,也是与社会主义法制建设背道而驰的。

也正因为如此,我国的法律,尤其是涉及人的生命和健康的法律,都非常强调安全。

美国大概两三亿辆车,一年才死40000多人。

美国的汽车是我们的16倍,日本的汽车是我们的9倍,但我国的死亡率是美国的35倍和日本的22倍。

由此可见,保障交通安全在我国是多么的重要和紧迫。

三是畅通。

保障道路交通的畅通,是充分发挥道路交通作用的关键,也是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基本任务之一。

有序、安全、畅通作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基本任务,这三者之间也是相辅相成的。

有序是保证道路交通安全、畅通的基础,没有一个有序的交通秩序,就不可能使道路交通活动的有关人员的安全得到保障,混乱的交通秩序只能使道路拥堵,而不可能畅通。

而安全则是有序、畅通的有力保障,也是有序、畅通的道德基础。

没有安全,有序、畅通就是一句空话。

以人的伤亡为代价的畅通,是不符合人道主义精神的,也是我国法律所不允许的。

而畅通则会反过来促使形成有序的交通,从而间接地也有利于人们的安全行驶。

第二节机动车驾驶人管理规定

在影响道路交通安全的各种因素中,机动车驾驶人是关键因素之一。

有关部门对全国1987年至1993年的交通死亡事故原因进行分析,驾驶人负有主要责任的约占65%。

近年来,我国机动车保有量和驾驶人数量猛增,年平均增长率为17.3%和12.4%。

因此加强对机动车驾驶人的教育管理,提高驾驶人队伍的整体素质,是确保道路交通安全的基础工作之一。

一、驾驶证必须依法取得

机动车驾驶证是驾驶人取得驾驶资格的法定证件,《道路交通安全法》明确规定“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第十九条第一款)。

《道路交通安全法》把过去常称的“驾驶员”改为“驾驶人”,这一名称的改变,使得称谓更为贴切。

驾驶人直接影响到道路交通安全,驾驶人的文明习惯,对道路交通安全的重视程度以及技术的熟练程度在很大程度上决定着道路交通安全状况。

驾驶证是管理部门依法核准的允许一个人具有驾驶某种机动车资格的法定证件。

申请领取机动车驾驶证,应当符合规定的驾驶许可条件,包括年龄(必须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责任能力)、身高、身体状况等;经过专门机构的培训后,通过考核合格后,方可由管理部门发给相应类别的机动车驾驶证。

考试的科目,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交通管理的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场地驾驶、道路驾驶等。

拖拉机还要进行挂接农具或田间作业考试。

二、驾车上路必须确保车况质量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一条明确规定了驾驶人在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前,有义务对车辆的安全技术性能进行认真检查,不得“带病出车”。

这一规定是指每次上道路行驶之前,驾车人都要对机动车的安全技术性能进行认真检查。

安全技术性能,是指保证机动车安全行驶所必须的安全技术要求。

机动车辆在运行过程中,随着行驶里程的增加,由于内部各机件的运转和外界运行条件的影响,其技术状况总要逐渐失去原有的良好程度而变坏,以致最后丧失其应有的性能。

上路之前进行认真检查,能够发现那些不符合安全技术性能的机件并及时予以替换或者修理,从而保证机动车的安全技术性能,为安全行驶提供基本保障。

不得驾驶安全设施不全或者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等具有安全隐患的机动车。

安全设施不全,必然会影响交通安全,比如,缺乏安全带、安全气囊等安全设施,在发生紧急情况时,就可能造成更加严重的交通事故。

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也会导致交通事故的发生或者使损失增加,比如发动机、底盘、车身有问题,不符合有关安全技术性能,就可能增加交通事故发生概率,使损失大大增加。

驾车人通过检查,发现机动车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立即修理。

未修理前不得驾驶其上道路行驶。

行驶中发现机动车有影响安全驾驶的故障或安全隐患的,也应当立即停车处理,不得继续“带病行驶”。

目前有不少驾驶人只会驾车,不会对车辆进行维护和修理、排除故障。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这一规定,对每个驾车人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最起码要懂得机动车辆的一般工作原理,会懂得如何检查车辆的安全技术性能和安全设施,能发现故障。

只会驾车,不会修车的“飞行员”式的驾车人,必将不能适应法律的这一要求。

三、驾驶人必须安全文明驾驶

(一)驾驶人在驾驶机动车辆时,应当随身携带机动车驾驶证,并严格按照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驾驶机动车辆。

不同的车型,其车辆结构、尺寸、性能不同,有其不同的特点和驾驶要求,规定的考试科目的内容和要求不完全相同,因此从保证行车安全出发,不允许驾驶驾驶证规定以外的车型。

即不允许驾驶高于自己准驾车型记录的车辆。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收缴、扣留机动车驾驶证只能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实施。

在现实生活中,有的单位或者个人,尤其是以罚款为目的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往往以扣留、收缴驾驶证为要挟,侵犯驾驶人员的合法权益。

因此,《道路交通安全法》明确规定,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以外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收缴、扣留机动车驾驶证。

这一规定,一方面保护驾驶人员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也有利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驾驶员进行统一而有效的管理。

(二)驾车上路时,必须做到安全驾驶、文明驾驶。

由于机动车行驶速度高,可能出现许多突发事件,而我国的交通道路状况又非常复杂,交通参与者的交通安全意识参差不齐,这就不仅要求驾驶人要严格按照操作规程驾驶,还必须做到文明驾驶。

文明驾驶作为一种道德规范,给人们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它要求人们不仅要遵守交通法律法规,还必须摈弃不文明的行为习惯,礼貌行车、礼貌让车、礼貌让人,确保安全驾驶。

(三)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或者过度疲劳影响安全驾驶时,不得驾驶机动车。

驾驶机动车具有相当高的危险性,要求驾驶人精神高度集中,动作协调,控制力强,身体条件无碍驾驶。

处于非正常状态的人员不得驾驶机动车。

无数血的经验教训已经证明,饮酒驾车容易出交通事故,因此各国均严禁酒后驾车。

根据公安部的有关解释,“饮酒”是指驾驶员饮用白酒、啤酒、果酒、汽酒等含有酒精的饮料,在酒精作用期间驾驶机动车辆的都称之为“酒后驾车”。

从安全常识上讲,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在药品作用还未消失之前,可以使人困倦、睡眠、昏迷或者使人知觉迟钝、反应失常、动作不协调,这显然也会严重影响交通安全,因此在这种情况下也不能驾驶机动车。

根据公安部的解释,“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是指患有足以影响观察、判断事物能力的控制行为能力的疾病,如:

脑血管病,心血管病,癫痫,发烧,严重的耳疾、眼疾,肢体严重伤残等。

所谓“过度疲劳”,是驾驶员连续驾车超过4小时或一天内累计驾车超过8小时,从事其他劳动体力消耗过大或者睡眠不足,以致行车中困倦瞌睡、四肢无力,不能及时发现和准确处理路面交通情况。

上述各种情况下,驾驶人均不得驾驶机动车。

(四)任何人不得强迫、指使、纵容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机动车安全驾驶要求驾驶机动车。

这一规定既是对驾驶人的保护,又是对驾驶人的要求,驾驶人对强迫、指使、纵容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机动车安全驾驶要求驾驶机动车的,有权予以拒绝,也应当拒绝,这是驾驶人的职责所在。

这一规定也同时是对其它的道路交通参与人的一种限制。

当和驾驶人一起时,对可能造成违法行为时,不能有纵容、指使的行动。

如明知驾驶人还要驾驶车辆,却偏偏劝驾驶人饮酒,就是可能构成“纵容”。

四、累积记分制度

累积记分制度根本的目的在于通过加强对驾驶员的教育,增强驾驶员的自律能力,维持交通秩序,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保护人民的合法权益。

因此,对能够模范遵守交通法律法规的驾驶人,应当给予一定的奖励。

(一)概念。

所谓累积记分制度,即对机动车驾驶人在参与道路交通活动中所发生的交通违法行为,除依法给予处罚外,还要根据违法行为的不同,累记不同分数,当累记分达到规定的分值时,扣留机动车驾驶证,对其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教育,并重新考试,对于考试合格的,发还其机动车驾驶证,记分重新计算的制度。

要注意的是:

记分不得代替处罚;在接受处罚的同时,还应记分。

实施累积记分制度不仅对提高交通管理整体执法水平,保障交通安全畅通,而且对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依法行政,加强公安交通管理队伍建设,密切政府与人民群众的关系,维护社会稳定,都有重要意义。

(二)与行政处罚不同。

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依法进行处理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理交通的一种重要手段。

给予交通违法行为一定的处罚是必要的,但更重要的是教育违法者,促使他们养成依法驾车、文明驾车的习惯,以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发生。

累积记分制度就是预防和减少机动车驾驶人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发生的一种有效教育措施,在性质上不属于行政处罚。

(三)积分规定。

根据法律的规定,累积记分制度的积分周期为12个月,从机动车驾驶人初次领取机动车驾驶证之日起计算。

在一个积分周期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现机动车驾驶人记分分值已满12分,即扣留其机动车驾驶证正证和副证,经教育、考试合格后再发还,同时累积记分消除;一个记分周期期满后,记分分值累加未达到12分的,该周期内的记分分值予以消除,不再转入下一个记分周期。

对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在一年内无累积记分的机动车驾驶人,可以延长机动车驾驶证的审验期。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机动车驾驶人在一个记分周期内记分未达到12分,所处罚款已经缴纳的,记分予以清除;记分虽未达到12分,但尚有罚款未缴纳的,记分转入下一记分周期。

机动车驾驶人在一个记分周期内记分2次以上达到12分的,除按照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扣留机动车驾驶证、参加学习、接受考试外,还应当接受驾驶技能考试。

考试合格的,记分予以清除,发还机动车驾驶证;考试不合格的,继续参加学习和考试。

接受驾驶技能考试的,按照本人机动车驾驶证载明的最高准驾车型考试。

第二十五条规定,机动车驾驶人记分达到12分,拒不参加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知的学习,也不接受考试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公告其机动车驾驶证停止使用。

(四)有效期限、审验。

《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机动车驾驶人在机动车驾驶证的6年有效期内,每个记分周期均未达到12分的,换发10年有效期的机动车驾驶证;在机动车驾驶证的10年有效期内,每个记分周期均未达到12分的,换发长期有效的机动车驾驶证。

换发机动车驾驶证时,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对机动车驾驶证进行审验。

驾车人取得驾驶证后,并不是一劳永逸了,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还必须定期接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审验。

定期审验的目的在于使管理部门能及时了解和掌握驾驶员的身体健康状况,安全行车和遵章守法的情况,对没有及时接受处理的交通违法行为及时予以处罚。

通过审验,可以提高驾驶人的素质,纯洁驾驶人队伍,定期对驾驶人进行法律法规和安全知识教育,促使驾驶人更加自觉安全驾车。

五、12个月实习期

《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机动车驾驶证的有效期为6年,本条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机动车驾驶人初次申领机动车驾驶证后的12个月为实习期。

在实习期内驾驶机动车的,应当在车身后部粘贴或者悬挂统一式样的实习标志。

机动车驾驶人在实习期内不得驾驶公共汽车、营运客车或者执行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以及载有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剧毒或者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机动车;驾驶的机动车不得牵引挂车。

六、禁驾规定

《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机动车驾驶人在机动车驾驶证丢失、损毁、超过有效期或者被依法扣留、暂扣期间以及记分达到12分的,不得驾驶机动车。

七、学习驾驶规定

《实施条例》第二十条规定,学习机动车驾驶,应当先学习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考试合格后,再学习机动车驾驶技能。

在道路上学习驾驶,应当按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路线、时间进行。

在道路上学习机动车驾驶技能应当使用教练车,在教练员随车指导下进行,与教学无关的人员不得乘坐教练车。

学员在学习驾驶中有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或者造成交通事故的,由教练员承担责任。

第二十一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对申请机动车驾驶证的人进行考试,对考试合格的,在5日内核发机动车驾驶证;对考试不合格的,书面说明理由。

八、驾驶人培训社会化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条规定,机动车驾驶培训实行社会化,由交通主管部门对驾驶培训学校、驾驶培训班实行资格管理,其中专门的拖拉机驾驶培训学校、驾驶培训班由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实行资格管理。

驾驶培训学校、驾驶培训班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学员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驾驶技能的培训,确保培训质量。

任何国家机关以及驾驶培训和考试主管部门不得举办或者参与举办驾驶培训学校、驾驶培训班。

第三节交通信号

道路交通信号被人们称作“永不下岗的交警”,是指挥车辆、行人前进、停止或转弯的特定信号,每一位交通参与者上道路通行都必须遵守。

道路交通信号是交通语言,随着现代化交通的高速发展,交通信号技术也随之得到了日新月异的革新,交通参与者获得交通信息的途径大量都是通过交通信号获得,为此,理解和遵守交通信号是每一位交通参与者必备的交通安全基本知识和素质。

一、全国实行统一的道路交通信号

道路交通事关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事关国家的经济建设,实行统一的交通信号,有以下好处:

第一,有利于驾驶员掌握交通信号,有利于驾驶员在全国范围驾车行驶。

如果各地自行制定一套交通信号,则势必使来自异地的驾驶员无法适应,本地驾驶员一旦驾车驶入异地也必然会遇到同样的困难。

更为重要的是,如果驾驶员不熟悉当地交通信号,必然会增大交通危险,造成许多本可避免的交通事故。

第二,有利于行人掌握交通信号,遵守交通。

如果各地的交通信号不统一,则会使行人在道路上通行时不知所措,从而增加交通危险。

交通信号包括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和交通警察的指挥。

(一)交通信号灯,一般设在交叉路口,是用来指挥车辆及行人的行为,以及如何停、如何走的灯光设施。

《实施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交通信号灯分为:

机动车信号灯、非机动车信号灯、人行横道信号灯、车道信号灯、方向指示信号灯、闪光警告信号灯、道路与铁路平面交叉道口信号灯。

(二)交通标志是用图形符号、文字向驾驶人员及行人传递法定信息,用以管制、警告及引导交通的道路交通安全设施。

《实施条例》第三十条规定,交通标志分为:

指示标志、警告标志、禁令标志、指路标志、旅游区标志、道路施工安全标志和辅助标志。

(三)交通标线是由标划于路面的各种线条、箭头、文字、立面标记、突起路标和路边线轮廓标组成的交通安全设施。

《实施条例》第三十条第二款规定,道路交通标线分为:

指示标线、警告标线、禁止标线。

(四)交通警察的指挥有用指挥棒和手势两种,实践中使用指挥棒较少,手势信号是交通警察用统一规定的手势,指挥道路交通的一种交通信号。

《实施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交通警察的指挥分为:

手势信号和使用器具的交通指挥信号。

二、红灯停、绿灯行,安全有保障

《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交通信号灯由红色、绿色、黄色三种颜色的灯组成。

红灯表示禁止通行,即红灯亮时,所有在红灯所指示的车道或者人行道的车辆和行人,都要停止通行,等候红灯灭后再通行;绿灯表示准许通行,待绿灯亮时,所有在绿灯所指示的车道或者人行道的车辆和行人,都可以通行,待绿灯灭时要立即停止通行;黄灯表示警示,黄灯亮时,所有在黄灯所指示的车道或者人行道的车辆和行人,都要停止通行,等待黄灯变为红灯(继续停止通行,等待转为绿灯)或者绿灯(可以通行),但是黄灯亮时已经越过停止线的车辆和行人,可以继续通行。

有关部门对发生事故的原因曾进行过分析,交通事故的发生几乎都是由于交通参与者不遵守交通法规引起的,其中,“闯红灯”引发事故占相当部分。

一些交通参与者把“红灯停、绿灯行”只当作一句口号,行经路口“见缝插针”,游离于车辆之间,一旦发生事故,重则一命呜呼,轻则磕磕碰碰。

道理很简单,道路上的各种信号、标志都是为交通参与者服务的,只有每一位交通参与者自觉遵守交通信号,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才能得到充分保障,交通才能安全、有序、畅通。

第四节道路通行规定

《道路交通安全法》在现有的道路交通法规基础上,总结了建国以来道路交通管理的经验和教训,同时着眼于道路交通出现的新问题,确立了“以人为本”的理念,加强了对道路交通关系的调整,对保障道路参与者的合法权利和道路交通安全、畅通具有重要的意义;另一方面,也对交通参与者(特别是机动车驾驶人)参与交通、安全驾车提出了更新、更高、更具体的要求。

一、各行其道,文明行车

各行其道,是指车辆、行人按照道路交通法规的规定,在准许通行的区域、道路或道路的某一部位上通行。

我国实行分道通行的原则,是基于我国道路交通的基本特点,也是世界各国通行的原则。

分道通行原则要求行人与车辆、车辆与车辆之间的交通分离,以维护正常交通秩序、保障交通安全畅通。

同时,分道通行原则还是管理部门判断交通行为是非、控制交通违章肇事行为的依据和手段。

(一)右侧通行原则:

即机动车、非机动车实行右侧通行。

(二)坚持分道通行的通行原则,要求车辆必须做到:

根据道路条件和通行需要,道路划分为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的,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实行分道通行;没有划分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的,机动车在道路中间通行,非机动车和行人在道路两侧通行。

(三)专用车道专供某一类或几类车辆通行,其他车辆禁止入内。

专用车道,是指在道路上以专用车道标志、标线表明专供规定车辆通行的车道。

设置专用车道是实施交通流分离、均衡道路交通流、削减道路交通总量、提高现有道路资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资源标签

当前位置:首页 > PPT模板 > 商务科技

copyright@ 2008-2023 冰点文库 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19020893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