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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知识产权心得体会

篇一:

知识产权学习心得体会

对知识产权的认识

在大学本科阶段,我曾经选修过一学期的知识产权,让我对知识产权的概念、作用和相关的法律法规有了一定的认识,研究生阶段的第一堂课就是知识产权与学术道德规范,使我对知识产权有了更进一步的认识,同时也可以看出高校作为知识生产、传播和利用的综合体,已经对知识产权的问题非常重视。

19日,温家宝总理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从今年10月底开始,开展为期半年的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的专项行动,说明我们国家也对知识产权的问题产生了极大地重视。

知识产权是指对智力劳动成果依法所享有的占有、使用、处分和收益的权利。

知识产权是一种无形财产,它与房屋、汽车等有形财产一样,都受到国家法律的保护。

知识产权可分为两大类:

一类是工业产权,包括专利权(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和工业品外观设计);商标权(商业商标、服务商标和制造商标)。

工业产权是个广义的概念,它不仅包括工商业本身而且还包括农业、采掘业以及交通运输业等。

另一类是著作权,亦称版权,主要包括作者对文学、艺术、音乐、摄影、电影、电视、计算机软件等方面的专有权,以及由此派生出来的邻接权。

保护知识产权的法律主要是国内立法(专利法、商标法和著作权法),也有国际条约。

著作权分为著作人身权和著作财产权。

著作人身权,是指著作权人基于作品的创作依法享有的以人格利益为内容的权利。

包括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

著作财产权包括自己使用并且禁止他人使用作品的权利(包括复制、发行、出租、展览、放映、广播、网络传播、摄制、改编、翻译、汇编)、收益权(许可他人使用并获得报酬)和处分权(包括转让、质押和出资)。

专利权,是发明创造人或其权利受让人对特定的发明创造在一定期限内依法享有的独占实施的权利。

专利权的客体是发明创造,具体包括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三种。

商标权,是商标专用权的简称,是指商标主管机关依法授予商标所有人对其注册商标受国家法律保护的专有权利。

商标俗称牌子,是指经营者在商品或服务项目上使用的,将自己经营的商品或提供的服务于其他经营者经营的商品或提供的服务区别开来的一种商业识别标志,可以由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颜色组合或者上述要素的组合构成。

从法律的角度看,知识产权具有以三个特点:

1、专有性,专有性亦称独占性或垄断性。

2、时间性,它是指法律对知识产权的保护有一定的保护期,过了有效保护期,这种专有权就终止了,这种智力成果就变成了人类社会的共同财富。

3、地域性,它是指依某一国法律而取得的某一专有权,只在该国境内有效,受该国法律保护,在其他国家无效,其他国家没有保护的义务,除非有条约规定。

知识产权作为一种精神财富和智力成果具有流动性。

它可以通过多种途径、多种方式在国内外流动,科学、技术、文化、艺术是没有国界的。

特别是19世纪以来,由于资本主义商品经济及通讯事业的发展,促进了科学技术、文化、艺术在全球范围内的交流,各种报纸、杂志、国际学术会议、学者访问、国际博览会、电视、广播、图书资料、卫星技术、计算机的国际互联网等的出现,使得在一个国家取得的某一知识产权很容易就会传播到外国。

这种知识产权的流动性与地域性是矛盾的,特别是对西方工业发达国家来说,严格地域性对其很不利。

因为,一方面他们想把自己拥有的先进的科学、技术以及专利产品、商标商品、文艺作品输送到国外,占领国际市场。

另一方面又惟恐这些智力成果到所在地国家无法受到法律保护,以至被无偿使用,从而在国际市场上增加了自己的竞争对手。

所以,他们希望在本国取得的这些权利,同样也能够得到有关外国的法律保护。

这样,就出现了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问题。

当今世界是知识经济时代,对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是十分重要的。

拥有知识产权就是拥有一种财产,一种财富,一种可以让自己长足发展,在市场竞争中始终立于不败之地的商业手段。

有人说,知识产权是知识经济的一个重要特征。

当前,知识产权的重要性日益突出,并与货物贸易、服务贸易一起,构成世界贸易组织(wTo)的三大支柱。

此话不假,据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统计资料,各国之间通过以专利技术为主的许可贸易方式成交的贸易额,1965年为20亿美元,1975年为110亿美元,1985年为500亿美元,到1995年,进一步增加到2500亿美元。

技术贸易增长速度大大超过了同期一般商品贸易的增长速度。

在一些国家的对外贸易中,专利等知识产权贸易所占的比例越来越高。

以美国为例,20世纪50年代,其出口商品对知识产权的依赖度仅为10%,90年代这一数字迅速上升到50%,现在已经达到65%.1999年,美国对外贸易逆差为2676亿美元,但其知识产权贸易不仅有250亿美元的顺差,而且出口额还超过了飞机等传统出口产品,达到了370亿美元。

很多发达国家的企业,特别是跨国公司利用知识产权这一商业手段熟练运用于商业竞争当中。

“白家粉丝”商标在欧盟地区和德国,被白家食品在德国的三个代理商之一欧凯公司抢注。

此前,欧凯还在欧盟或德国抢注了国内几家著名食品企业的商标,包括北京“王致和”、安徽“恰恰”、贵州“老干妈”、河北“今麦郎”、四川“郫县豆瓣”,中国驰名商标

“海信”在德国遭到博世—西门子公司抢注……太多的案例,太多的教训警示我们——知识产权的保护必须高度重视。

正如王瑜律师所说:

“当我们的著名企业正豪言国际化时,却发现自己的产品无法进入国际市场,他们的商标已经被抢注;当我们dVd制造业为占到世界分额多少百分额而喜悦时,突然有人找上门来收钱,说我们侵犯了他们的专利,结果我们的企业却在为他人做嫁衣裳。

将你的商标注而不用,微小的注册费用,却可以将你阻止在这个市场之外,轻而易举地排斥了你这个竞争对手。

先让你使用他们的专利技术,等你长大了,再来收拾你,这种放水养鱼的策略,正大肆将我国的企业依靠低廉的人工费而辛苦积攒的利润收为其囊中……”。

近年来,中国人越来越重视知识产权的保护。

很多专家学者都作出巨大的贡献,我国政府更是把知识产权工作提高到了战略高度,这也使得知识产权立法工作取得进展,相关制度日臻完善。

在法律上,我国对知识产权侵犯的打击是严厉的,然而尽管如此,在巨大经济利益的诱惑下,侵犯知识产权的现象还是屡屡发生。

这也从反面证明了知识产权的财产属性。

2009年4月23日,德国慕尼黑高等法院终于对王致和诉欧凯公司商标侵权一案做出终审判决,宣布“中华老字号海外维权第一案”——王致和诉德国欧凯公司抢注商标一案,以王致和终审胜诉落幕。

这次海外维权的胜利给我们带来欣慰,也带来信心。

只要重视知识产权的保护的工作,做好充分的准备,企业在发现商标侵权后选择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甚至海外维权有何不可?

知识产权保护的效果不是一个单纯的立法和执法水平高低的问题,知识产权保护与国家发展水平密切关联,知识产权制度设计与社会需求密切相关。

对发达国家适用的知识产权保护水平,并不当然适用发展中国家。

2000年,国外的研究表明,在专利权和人均国民收入两者之间存在着一个U型的关系,即专利保护的力度会在人均国民收入达到最低点处之前呈递减需求,在人均国民收入达到一个临界点时,专利保护的需求会逐步加大。

而且,在高收入水平阶段,保护需求会增强很快。

经济学的计算表明,专利保护最弱时的人均收入,按照购买力平价(PurchasingPowerParity)接近1985年的2000美元。

(注1)

实际上,最不发达国家几乎没有创新能力,不存在知识产权保护需求的问题;当收入和技术能力达到中等水平以后,国家才倾向于采用弱保护政策,但其主要精力仍旧在于模仿;当收入和技术能力达到发达水平后,才开始重视知识产权的保护(注2)

中国的知识产权制度不是基于这样的社会经济基础而诞生的,也就是说在市场经济还没有充分发育,人均国民收入还没有达到临界点时,迫于国际压力和改革开放的需求接受了较高水平的知识产权国际规则。

经过20多年的实践,中国的企业对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识仍然不高,对知识产权制度的利用能力更是不足,政府也出过许多激励政策,行政执法的力度一再加强,可是面对的知识产权的国际压力一点也没有减少。

我们是否能从经济规律的角度上审视一下原因,然后再对症下药。

当然,无论我们的经济水平如何的不适应现有的知识产权制度,倒退是没有出路的,我们不能通过放弃知识产权制度来解决问题。

我们应当从加强对知识产权制度的利用和防止知识产权垄断和防止限制竞争的制度构建上寻求制度受益最大和损失最小。

对于目前还处于资本原始积累的中国多数制造型企业来说,知识产权保护的需求并不高,在这样的情况下即使再强调创新,也很难在短期内产生效果。

而过于严格的行政执法,也不会让这些企业自觉提高保护意识。

同时,也应当考虑知识产权

制度也有其自身的特点,我们应当对一些基本问题做充分的讨论:

首先,知识产权是私权。

知识产权的私权性质体现在三个层面,一是权利的取得(主要是专利、商标)需要当事人自己提出申请,权利要求范围的大小是当事人自己确定(国家有关部门的审查也是基于申请人递交的请求)。

二是权利的保护是权利人自行启动,私权的保护属于民事范畴,适用于“不告不理”原则,除非涉及到公共利益和国家安全等一般不适用于公权力介入;三是权利的利用以及如何利用也是权利人自行开展,权利人追求利益最大化是其本能,在利用过程中只会考虑自己的利益,除非国家有法律规制。

知识产权最大的特点是独占:

包括自己使用、限制他人使用和许可他人使用。

基于上述认识,显而易见知识产权权利的产生、利用和保护都是权利人自己的事情,政府的责任是建立良好的法律环境,在知识产权的保护问题上,更多的应是权利人作为民事主体自行启动民事程序从而得到民事救济。

只有少数情况下对公共利益等造成危害时,才启动行政执法。

同时,权利人也是“经济人”,不会像我们想象的那么高尚、善良和纯洁,在其权利的产生过程中也会参有许多“杂质”,这些杂质不应当收到当然的保护。

其次,知识产权是资源,是需要创造和经营的。

以前对资源的认识往往局限于自然资源和人力资源。

我国历来强调中国地大物博、人口众多,这些确实是资源优势,但仅限于小农经济时代或者以制造业为主的初级工业社会,当进入信息社会或者说是知识经济时代时,这两个资源就不再有明显优势了。

在某种情况下仅有人或仅有物还不行,还要给人和物加上高附加值才体现出它的优势。

比如说商标资源,驰名商标的附加值比普通商标高,它的高附加值背后的支撑是商品的品质、服务、科学的经营等无形价值,这些都是通过使用产生的;再如专利,一项创新成果完成之后,如果没有及时获得专利权,这种创新成果即使会有利用价值,但不是效益最大的利用,只有通过专利权的形式才有可能和他人进行权利的交易,才可以阻止竞争对手、可以获取谈判的价码。

版权也是非常重要的知识产权资源,但多年被我们忽视了,人们在讨论版权问题时更多地是关注人身权部分,禁止他人随意抄袭、剽窃、复制。

但实际上版权的保护应当以发展版权产业和促进贸易为主要目标,美国在全球要求的版权保护和许可都是围绕像好莱坞、迪斯尼、唱片协会、影视协会、出版集团等版权产业的

代表机构等展开。

中国有五千年的文明史,文化资源不少,但是没有形成版权产业,没有对这些已经进入公共领域的资源进行版权再造的包

篇二:

知识产权心得体会

学习《学术道德规范与知识产权概论》心得体会

两次课的《学术道德规范与知识产权概论》这门课的学习刚刚结束。

我对这门课的学习有许多心得体会。

首先,这门课使我更深刻的意识到对于一个刚进入研究生学习阶段的学生来说,具备良好的学术道德与知识产权知识是非常重要的。

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是科学研究工作者应遵循的基本伦理和规范,是保证学术正常交流、提高学术水平,实现学术积累和创新的根本保障。

探究真理,追求卓越,是历史赋予西工大人的使命;消除赝品,拒绝平庸,是传统赋予西工大人的责任。

恪守学术道德,遵守学术规范是对每个西工大人的基本要求。

当前,在高等学校的学术活动中,部分地存在着道德失准,行为失范的问题。

一些学者违背学术研究目的,或急功近利,粗制滥造;或媚于世俗,热衷炒作;更有甚者,丧失学术道德,以抄袭剽窃为手段换取一时之名利。

这些行为和现象如不加以制约,将严重污染学术环境,影响学术声誉,阻碍学术进步,进而影响社会发展和民族创新能力。

而制约这一现象最重要的手段之一就是培养学者良好的学术道德修养。

知识产权在当今社会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比如,它为智力成果完成人的权益提供了法律保障,调动了人们从事科学技术研究和文学艺术作品创作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为智力成果的推广应用和传播提供了法律机制,为智力成果转化为生产力,运用到生产建设上去,产生了巨大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为国际经济技术贸易和文化艺术的交流提供了法律准则,促进人类文明进步和经济发展;知识产权法律制度作为现代民商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对完善我国法律体系,建设法治国家具有重大意义。

因此,学习知识产权知识是十分有必要的。

其次,这门课使我了解了一些基本的知识产权知识。

知识产权是指对智力劳动成果依法所享有的占有、使用、处分和收益的权利。

知识产权是一种无形财产,它与房屋、汽车等有形财产一样,都受到国家法律的保护,都具有价值和使用价值。

有些重大专利、驰名商标或作品的价值也远远高于房屋、汽车等有形财产。

知识产权有两类:

一类是版权,另一类是工业产权。

版权是指著作权人对其文学作品享有的署名、发表、使用以及许可他人使用和获得报酬等的权利;工业产权则是包括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商标、服务标记、厂商名称、货源名称或原产地名称等的独占权利。

按照内容组成,知识产权由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两部分构成,也称之为精神权利和经济权利。

有人身权利和财产权两类。

所谓人身权利,是指权利同取得智力成果的人的人身不可分离,是人身关系在法律上的反映。

例如,作者在其作品上署名的权利,或对其作品的发表权、修改权等,即为精神权利;所谓财产权是指智力成果被法律承认以后,权利人可利用这些智力成果取得报酬或者得到奖励的权利,这种权利也称之为经济权利。

知识产权具有以下特点:

一是知识产权的独占性,即只有权利人才能享有,他人不经权利人许可不得行使其权利。

二是知识产权的对象是人的智力的创造,属于“智力成果权”,它是指在科学、技术、文化、艺术领域从事一切智力活动而创造的精神财富依法所享有的权利。

三是知识产权取得的利益既有经济性质的也有非经济性的。

这两方面结合在一起,不可分。

四是知识产权的地域性和时间性,知识产权的地域性是指即除签有国际公约或双力、多边协定外,依一国法律取得的权利只能在该国境内有效,受该国法律保护;识产权的时间性,是指各国法律对知识产权分别规定了一定期限,期满后则权利自动终止。

在知识产权学习中最有收获的就是专利权了。

专利权是指一项发明创造向国家专利局提出专利申请,经依法审查合格后,向专利申请人授予的在规定时间内对该项发明创造享有的专有权。

根据我国专利法,发明创造有三种类型,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

发明,是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

发明必须是一种技术方案,是发明人将自然规律在特定技术领域进行运用和结合的结果,而不是自然规律本身,因而科学发现不属于发明范畴。

同时,发明通常是自然科学领域的智力成果,文学、艺术和社会科学领域的成果也不能构成专利法意义上的发明。

实用新型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

实用新型专利只保护产品。

该产品应当是经过工业方法制造的、占据一定空间的实体。

一切有关方法(包括产品的用途)以及未经人工制造的自然存在的物品不属于实用新型专利的保护客体。

上述方法包括产品的制造方法、使用方法、通讯方法、处理方法、计算机程序以及将产品用于特定用途等。

外观设计又称为工业产品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相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上应用的新设计。

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被授予专利权后,专利权人对该项发明创造拥有独占权,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和进口其专利产品。

外观设计专利专利权被授予后,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销售和进口其专利产品。

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实施其专利即侵犯其专利权,引起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专利权人或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请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

专利法不予保护的对象主要包括:

违反法律、社会公德或妨害公共利益的发明创造;科学发现,它是指对自然界中客观存在的现象、变化过程及其特性和规律的揭示。

科学理论是对自然界认识的总结,是更为广义的

发现。

它们都属于人们认识的延伸。

这些被认识的物质、现象、过程、特性和规律不同于改造客观世界的技术方案,不是专利法意义上的发明创造,因此不能被授予专利权;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智力活动仅是指导人们对信息进行思维、识别、判断和记忆的规则和方法,由于其没有采用技术手段或者利用自然法则,也未解决技术问题和产生技术效果,因而不构成技术方案;对平面印刷品的图案、色彩或者二者的结合作出的主要起标识作用的设计。

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授权条件包括新颖性,创造性,实用性等;外观设计专利的授权条件包括新颖性,实用性,富有美感,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等等。

专利申请的原则包括:

形式法定原则,申请专利的各种手续,都应当以书面形式或者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规定的其他形式办理。

单一性原则。

是指一件专利申请只能限于一项发明创造;先申请原则。

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分别就同样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专利权授给最先申请的人。

申请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应当提交请求书、说明书及其摘要和权利要求书等文件。

申请外观设计专利的,应当提交请求书以及该外观设计的图片或者照片等文件,并且应当写明使用该外观设计的产品及其所属的类别。

专利局收到专利申请文件之日为申请日。

如果申请文件是邮寄的,以寄出的邮戳日为申请日。

申请人享有优先权的,优先权日视为申请日。

专利权被宣告无效后,专利权视为自始即不存在。

宣告专利权无效的决定,对在宣告专利权无效前人民法院作出并已执行的专利侵权的判决、裁定,已经履行或者强制执行的专利侵权纠纷处理决定,以及已经履行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和专利权转让合同,不具有追溯力。

但是因专利权人的恶意给他人造成的损失,应当给予赔偿。

如果依照上述规定,专利权人或者专利权转让人不向被许可实施专利人或者专利权受让人返还专利使用费或者专利权转让费,明显违反公平原则,专利权人或者专利权转让人应当向被许可实施专利人或者专利权受让人返还全部或者部分专利使用费或者专利权转让费。

发明专利权的期限为20年,实用新型专利权和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期限为10年,均自申请日起计算。

专利权期限届满后,专利权终止。

专利权期限届满前,专利权人可以书面声明放弃专利权。

《学术道德规范与知识产权概论》是一门非常实用的课程,它教育我们在今后的学习工作中时刻以良好的学术道德约束自己,尊重学术,同时又教育我们学会用法律的武器维护自己在智力劳动成果上的权利。

篇三:

知识产权学习心得体会

知识产权学习心得体会

在大学本科阶段,我曾经选修过一学期的知识产权,让我对知识产权的概念、作用和相关的法律法规有了一定的认识,研究生阶段的第一堂课就是知识产权与学术道德规范,使我对知识产权有了更进一步的认识,同时也可以看出高校作为知识生产、传播和利用的综合体,已经对知识产权的问题非常重视。

19日,温家宝总理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从今年10月底开始,开展为期半年的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的专项行动,说明我们国家也对知识产权的问题产生了极大地重视。

知识产权是指对智力劳动成果依法所享有的占有、使用、处分和收益的权利。

知识产权是一种无形财产,它与房屋、汽车等有形财产一样,都受到国家法律的保护。

知识产权可分为两大类:

一类是工业产权,包括专利权(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和工业品外观设计);商标权(商业商标、服务商标和制造商标)。

工业产权是个广义的概念,它不仅包括工商业本身而且还包括农业、采掘业以及交通运输业等。

另一类是著作权,亦称版权,主要包括作者对文学、艺术、音乐、摄影、电影、电视、计算机软件等方面的专有权,以及由此派生出来的邻接权。

保护知识产权的法律主要是国内立法(专利法、商标法和著作权法),也有国际条约。

从法律的角度看,知识产权具有以三个特点:

1、专有性,专有性亦称独占性或垄断性。

2、时间性,它是指法律对知识产权的保护有一定的保护期,过了有效保护期,这种专有权就终止了,这种智力成果就变成了人类社会的共同财富。

3、地域性,它是指依某一国法律而取得的某一专有权,只在该国境内有效,受该国法律保护,在其他国家无效,其他国家没有保护的义务,除非有条约规定。

知识产权作为一种精神财富和智力成果具有流动性。

它可以通过多种途径、多种方式在国内外流动,科学、技术、文化、艺术是没有国界的。

特别是19世纪以来,由于资本主义商品经济及通讯事业的发展,促进了科学技术、文化、艺术在全球范围内的交流,各种报纸、杂志、国际学术会议、学者访问、国际博览会、电视、广播、图书资料、卫星技术、计算机的国际互联网等的出现,使得在一个国家取得的某一知识产权很容易就会传播到外国。

这种知识产权的流动性与地域性是矛盾的,特别是对西方工业发达国家来说,严格地域性对其很不利。

因为,一方面他们想把自己拥有的先进的科学、技术以及专利产品、商标商品、文艺作品输送到国外,占领国际市场。

另一方面又惟恐这些智力成果到所在地国家无法受到法律保护,以至被无偿使用,从而在国际市场上增加了自己的竞争对手。

所以,他们希望在本国取得的这些权利,同样也能够得到有关外国的法律保护。

这样,就出现了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问题。

当今世界是知识经济时代,对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是十分重要的。

拥有知识产权就是拥有一种财产,一种财富,一种可以让自己长足发展,在市场竞争中始终立于不败之地的商业手段。

有人说,知识产权是知识经济的一个重要特征。

当前,知识产权的重要性日益突出,并与货物贸易、服务贸易一起,构成世界贸易组织(wTo)的三

大支柱。

此话不假,据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统计资料,各国之间通过以专利技术为主的许可贸易方式成交的贸易额,1965年为20亿美元,1975年为110亿美元,1985年为500亿美元,到1995年,进一步增加到2500亿美元。

技术贸易增长速度大大超过了同期一般商品贸易的增长速度。

在一些国家的对外贸易中,专利等知识产权贸易所占的比例越来越高。

以美国为例,20世纪50年代,其出口商品对知识产权的依赖度仅为10%,90年代这一数字迅速上升到50%,现在已经达到65%.1999年,美国对外贸易逆差为2676亿美元,但其知识产权贸易不仅有250亿美元的顺差,而且出口额还超过了飞机等传统出口产品,达到了370亿美元。

很多发达国家的企业,特别是跨国公司利用知识产权这一商业手段熟练运用于商业竞争当中。

“白家粉丝”商标在欧盟地区和德国,被白家食品在德国的三个代理商之一欧凯公司抢注。

此前,欧凯还在欧盟或德国抢注了国内几家著名食品企业的商标,包括北京“王致和”、安徽“恰恰”、贵州“老干妈”、河北“今麦郎”、四川“郫县豆瓣”,中国驰名商标“海信”在德国遭到博世—西门子公司抢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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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多的案例,太多的教训警示我们——知识产权的保护必须高度重视。

正如王瑜律师所说:

“当我们的著名企业正豪言国际化时,却发现自己的产品无法进入国际市场,他们的商标已经被抢注;当我们dVd制造业为占到世界分额多少百分额而喜悦时,突然有人找上门来收钱,说我们侵犯了他们的专利,结果我们的企业却在为他人做嫁衣裳。

将你的商标注而不用,微小的注册费用,却可以将你阻止在这个市场之外,轻而易举地排斥了你这个竞争对手。

先让你使用他们的专利技术,等你长大了,再来收拾你,这种放水养鱼的策略,正大肆将我国的企业依靠低廉的人工费而辛苦积攒的利润收为其囊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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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中国人越来越重视知识产权的保护。

很多专家学者都作出巨大的贡献,我国政府更是把知识产权工作提高到了战略高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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