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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个专项制度

目录

1.企业安全技术发展规划和安全技术措施计划编制制度;…1

2.年度生产计划编制审查………………………………………1

3.生产能力核定…………………………………………………1

4.安全生产调度值班、

一、生产调度指挥制度

5.班前会议、

6.交接班制度

7.井巷维修生产管理制度;

8.水害防治责任制、

9.矿井水害防治、

井下防治水制度

10.水害预测预报、

11.矿井探放水检查制度

12.矿井通风、矿井通风管理制度

13.局部通风、局部通风机管理制度

14.通风设施、

15.矿井测风制度

16.综合防尘制度

17.巷道贯通管理制度

18.矿井瓦斯鉴定制度

19.瓦斯及二氧化碳和其他有害气体检查、瓦斯检查制度

20.监控中心管理制度

21.瓦斯抽放管理制度、

22.防治煤与瓦斯突出制度

23.矿井防火管理制度

24.通风及安全仪器仪表管理维护制度

25.设备设备检查维修、

26.设备运行维护和保养、

27设备定期检修制度

28、防爆设备入井安装验收制度

29.电气试验制度

30.矿井杂散电流管理、

31.电缆维护、使用管理制度

32.停送电制度

33.要害场所管理制度

34.矿井照明管理制度、

35.电话管理制度、

36.信号安全管理,

37.斜井(立井)提升、机车(矿车)运行、轨道检查维护等13个机电设备运输管理制度;

运输、提升安全管理制度

38.重大安全隐患登记建档、挂牌督办、整改销号制度;

39.停产整顿和复产验收制度;

40.煤矿建设项目立项报批制度;

41.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制度;

42、劳动保护用品的发放管理制度

43.采掘工程质量班组验收制度;

44.敲帮问顶制度

45.其他应当建设的专项管理制度

一、自救器使用管理制度

二、以师带徒上岗制度

三、事故调查与分析管理制度

四、反“三违”管理制度

五、单人操作管理制度

六、事故管理制度

七、安全消防管理制度

八、文明卫生规定

九、保证单体柱维修质量制度

十、巷道标志牌板管理制度

十一、采煤工作面现场管理制度

十二、掘进工作面现场管理制度

十三、质量达标及保标制度

十四、停风撤人措施制度

十五、“一炮三检”制度及“三人连锁”放炮制度

十六、矿井放炮管理制度

1.企业安全技术发展规划和安全技术措施计划编制制度;

2.年度生产计划编制审查、

3.生产能力核定、

4.安全生产调度值班、

1、生产调度必须坚持“安全第一”的方针,不违章指挥,确保安全生产稳步发展。

2、各采掘队长,提前2小时到调度室,无特殊情况者其它人员不得代替。

由该队队长安排当班工作。

调度室强调当班相关工作事项。

4、每天下午4点00分钟,各单位负责人参加安全调度会,要求参加人员不得缺席,并能够接受和处理调度会上安排的一切工作,且做好记录,不参加、不带记录者罚款50元。

5、对在调度会上,矿领导、调度室主任安排的各项工作,有异议和有困难的可以提出,但经矿领导或调度室复议平衡后,各单位必须无条件接受,并按时保质、保量完成,无故不完成者罚款100元。

6、对拒不接受任务或不能按时完成任务时,对责任人罚款50—200元,情节特别严重的可建议停职。

7、对上级领导分配的各项任务,调度室主任当天布置落实,少落实一项罚款50元。

8、井下机械设备影响生产超过40分钟以上者,由主管科室组织分析,调度室参加,一次不分析罚主管科室负责人50元。

9、如井下影响生产超过1个小时的,地面值班队长必须下井,一次不下井罚款50元,超过4小时由调度安排专人下井处理,未及时处理处罚责任人100元。

10、值班的科、队长外出离开值班岗位的,必须给调度室请假,一次不请假对离岗者罚款50元。

11、如井下发生事故,调度室有权调动一切人、物、力进行事故处理,对不服从指挥者罚款100—500元。

5.班前会议、

一、当班全体成员要准时在会议室参加班前会,按“班前十分钟”程序进行。

二、班前会由主管队长或当班副队长主持,本班次工人必须全部参加。

三、主持人在班前会上传达上级的指示,布置本队具体工作,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强调各岗位、各工种的安全注意事项和安全措施。

四、班长要从安全检查角度对工人进行安全教育,要求不违章指挥,不违章作业,不违反劳动纪律。

五、班长要从技术管理角度,安排布置本队技术要求,强调技术安全措施。

六、对不参加班前会的人员,不准点名记工,不准入井工作。

七、主持人要认真准备班前会的会议内容,做好班前会记录。

6.交接班制度

一、必须严格执行井下交接班制度,接班人在班前会上布置完生产任务和安全注意事项后及时入井接班,交班人必须留在工作岗位等待接班人接班,交待好工作现场的情况后方准离开。

二、交接班人必须认真对待交接班,必须做到工作地点情况交待不清不交接、安全隐患处理不清不交接、工程质量不合格不交接、工作安排不到位不交接。

三、班组长要严格检查督促执行,发现有人不按规定交接班的,要按制度严肃处理。

四、对未进行交接班而出现问题,双方都有责任并在处理中从严处罚。

五、对于存在严重问题的,接班人员可以拒绝接班,上报给队领导或值班人员处理。

六、交接班要真正做到“交接班手拉手,你不来我不走”,将安全生产工作做到实处,并做好交接班记录。

7.井巷维修生产管理制度;

1、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积极实施矿井有关安全规定及章程,对本班安全生产负直接责任。

2、服从安全管理,积极参加班前会,有权制止“三违”。

3、认真执行本岗位操作规程及作业规程。

4、开工前负责检查巷道的支架、帮顶、电器设备,开工前先打好遮护。

5、搬运材料时小心谨慎,防止碰伤及设备拉伤出现事故。

6、认真执行“材料不到不开工、没有防范措施不开工、班长不到不开工”的原则。

7、严格“敲帮问顶”,工作中严禁锨、镢头、斧子伤人,及时处理活矸,防止冒顶。

8、在轨道巷及运输巷维护时,必须做到信号统一,设置护身杆和挡车杆,防止跑车或坠落物体。

9、做到工作中“不伤害别人,不被别人伤害,自己不伤害自己”。

8.水害防治责任制、

9.井下防治水制度

1.开采水淹区域下的废弃防水煤柱,必须按《规程》规定并采取措施,坚持“有掘必探,有采必探,先探后掘,先探后采”的原则。

2.相邻矿井的分界处矿井以断层分界时,防水煤柱必须根据地质条件、围岩性质、开采方法等因素,在矿井设计中规定,防水煤柱的变动,必须重新设计报省级煤炭管理部门审批。

3.编写采区设计、采掘工作面、作业规程时,必须做好水文地质探查工作,查清构造发育情况及导水性,主要含水层厚度,岩性、水压及隔水层岩性及厚度。

4.当井巷揭穿含水层,地质构造带前,必须采用防水混凝土或设置隔水层。

必须编制探放水和注浆堵水设计

10.水害预测预报、

探放水制度

1.矿井采掘工作面必须坚持“有疑必探、先探后掘”的探放水原则,所有采掘工作面作业规程中必须编制专项防治水措施。

2.所有采掘工作面必须建立探放水记录板牌、班报、日报审阅制度和探放水验收制度。

3.矿井采掘工作面遇到下列情况之一时,必须圈定探水警戒线并严格执行“先探后掘,先探后采”的原则,并制定措施执行。

(1)接近淹井巷或小窑,老空区;

(2)接近溶

洞,导水断层,含水层或接近积水区;

(3)上层不积水,在下层进行采掘活动,两层之间的距离小,即小于安全厚度的要求;

(4)探水地区内掘进,一次掘进长度达到了允许掘进的长度,或探水孔的超前距已经达到规定的限度;

(5)采掘工作面发现出水征兆;

(6)采掘活动突然发现断层,对另一盘的水文地质情况又不清楚;

(7)打开隔离煤柱放水;

(8)接近有出水可能的钻孔;

(9)采掘工作面接近各类防水煤柱线,为确保煤柱尺寸,要提前探明情况;

(10)在强含水层之上,工作面进行带压开采,对强含水层水压,水量,裂隙等情况不清楚,对隔水层厚度变化情况胸中无数,这时也需提早对含水层进行打钻,系统地了解含水层和隔水层情况。

4.探水前钻机的安装,钻场的支护,应在工作面迎头打好立柱拦板,与探水相适应的排水设备,要在措施中详细说明;提前完成后探水。

5.放水前,必须估计积水量,根据排水能力和水仓容量,制定措施,控制放水量,水压,做好记录;并做好放水撤人措施。

11.水害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1定期每月对水害安全隐患进行排查治理,每月下旬进行安全大检查,质量标准化同时进行。

2.安全检查应严格周密、严肃认真,并实行定项目、定标准、定指标科学评分,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科学检查方法

3.对查出的隐患严格按“五步闭环”进行管理,生产、技术科具体对水害隐患负责检查组织落实。

4.生产技术科、调度室建立防治水相关台帐。

12.矿井通风管理制度

1、风机房应保障主扇经常运转,任何人不得私自停止主扇运转,因突然停电等原因停止运转时,必须制定安全措施。

2、风机房值班员应时刻观察主扇的运转情况,记录好各种参数,发现问题及时汇报。

3、井下永久性通风设施的构筑位置,由生产技术科在巷道设计时提前确定,没通风设施设计的巷道,不得随意施工。

4、通风设施的构筑质量必须符合要求,当通风设施损坏时,必须及时修复。

5、局扇安装位置应符合有关规定,局扇附属设备(消音器、双回路供电、双风机自动倒台、风电闭锁、开停传感器、监控系统、瓦斯电闭锁等)齐全。

6、每台局扇安装时,应同时悬挂必要的各项管理制度。

局扇应指定负责人员,保证经常运转,任何人不得私自开、停局扇,确需停止运转时,应先通知该台局扇的负责人,有负责人通知该工作面的工作人员并有相应的安全措施。

7、风筒吊挂整齐、紧靠巷道一侧,做到接前修后,有损必修,缺环必补,有环必挂,吊挂平直,接头严密,出风口距掘进头不大于5米。

回收后和备用的风筒码放在固定地点,不得乱扔乱放。

8、掘进巷道开工时,应考虑巷道贯通后风流调整所有的风门,并在巷道贯通前构筑完毕,计划外贯通的巷道,掘进队应立即通知维修队,在合适位置建立风障,避免造成风流短路。

9、由矿总工提出风量调整方案,维修队实施,对井下风量及时调整,做到合理用风。

10、井下各种标志牌由维修队负责完善,悬挂后的标志牌,由各区域卫生承包单位负责管理,发现丢失及时补挂。

11、当采面形成全风压供风系统后,应在上下巷建立测风站,并悬挂测风记录牌,采面回采结束时,应及时将测风站拆除。

13.局部通风机管理制度

1、局部通风机,启动装置必须装在进风巷道中距回风口不得少于10米。

局部通风的吸入风量,必须少于全风压供给该处的风量,严禁吸循环风。

2、局部通风机必须有专人负责,保证正常运转,无论工作或交接班时,都不准停风。

3、局部通风机和掘进工作面中的电器设备必须装有风电闭锁、瓦斯电闭锁,因检修停电原因,必须撤出人员,切断电源。

4、局部通风必须做到风筒吊挂平直,逢环必挂,严禁风筒破损,有反压边,接口严密,杜绝无风、微风作业。

5、每条巷道使用风筒规格要一致,不准花接,使用规程不一致的风筒时,必须先粗后细,而且中间必须有过渡节。

6、所有运转的局扇必须保证正常运转,不能无计划的乱停,如果须停局扇时,必须预先通知调度室,调度室同意后,方可停止局扇。

重新启动风机时,必须经瓦检员检查,瓦斯不超限时,方可开动局扇通风,反之,必须排放瓦斯后方可进行工作。

7、凡事先未经批准,随意停局扇或由于高、低供电系统,突然停电和局扇本身电器事故以及机械事故而引起停电停风时,不论时间长短都属于无计划停电停风,均要登记。

14.通风设施管理制度

1、各矿通风部门负责井下通风设施的技术业务管理,建立矿井通风设施管理台帐和通风设施管理牌板(可利用计算机管理),通风设施要及时标入矿井通风系统图中。

2、各矿要建立专门队伍进行通风设施的建筑和拆除。

未经通风部门允许,不得任意建筑、拆除、损坏通风设施。

3、通风设施的建筑要符合《矿井通风质量标准化标准》的要求。

在建筑通风设施时,必须编制建筑设计及安全措施。

施工过程必须有工程质量验收员跟踪施工质量。

4、通风设施建筑完成后要经矿通风部门的验收,不合格的通风设施要重新建筑,并建立验收记录。

验收报告和相关资料存档管理。

5、通风设施前后5m内不得堆放杂物。

风门之间不应放置电气设备,如果必须在风门之间放置电气设施备时,必须按机电硐室配备风量,并制定安全技术措施。

6、矿通风部门每月组织1次通风设施的检查工作,检查出的问题要及时“三定”处理,保证通风设施的正常使用。

为了搞好管理通防工作。

加强对通风设施管理,禁止各部门人员随意打开密闭、风障或撤除栅栏等设施,酿成隐患或造成事故的发生,特制定以下规定:

15.矿井测风制度

1.测风管理人员,必须保证风表不少于一组,并保证读数准确。

2.矿井一旬10天进行一次全面测风,因采掘工作面需要时,必须随时测风。

3.每次测风结果,都必须写在测风地点的记录牌上。

4.配合有关领导,提供有关数据,根据安全生产情况,保证调整后的各地点供风量每人每分钟不少于4立方米。

5.每次将测风结果,及时报送有关领导审阅。

6.测风人员必须建立测风档案台帐,有旬报、月报报表齐全并且有主管领导签字。

16.综合防尘制度

1.建立健全防尘专业管理机构,配备专(兼)职降尘工,对回采工作面和各转载点,必须铺设洒水管路及洒水喷雾,降尘设施,并保证完好,正常使用。

2.井下所有煤仓,溜煤眼都应保持一定的存煤,不得漏水,不得用溜煤眼做风眼。

3.井下各地点风速,符合《规程》规定,掘进工作面风筒距掘进头距离不得超过5米,不准滞后。

4.掘进巷道,回采工作面进回风巷道及井下主要通风巷道,严禁煤尘堆积厚度超过2mm,连续长度大于5m,应及时清运。

5.每月3次对主要通风巷道进行全面冲刷,做到清煤有记录,冲刷有台帐。

6.安监科每月3次对上中下旬进行全面检查,对查出的问题进行通报,有关部门整改落实。

17.巷道贯通管理制度

1、矿井地测部门要及时通知矿总工程师及通风部门掘进进度情况,一般巷道要相距贯通20米前,综合机械化掘进巷道相距50米前负责汇报矿总工程师、并通知通风部门。

2、掘进巷道与已密闭区域、老窑及情况不明的巷道贯通前,必须制定相应的巷道贯通措施,并报煤矿企业技术负责人审批,贯通时,矿技术负责人、通风、安全、瓦斯检查员等必须现场指挥,救护队协助。

进行贯通。

3、生产队组接到巷道贯通的通知书后,必须立即停止一个工作面掘进,只允许一个工作面向前贯通。

停掘的工作面切断电源,设置栅栏,保持正常通风,正常检查瓦斯,瓦斯超限时,停止对方掘进工作面的掘进,进行处理。

4、通风部门必须做好贯通前的准备工作,保证两端巷道不积存瓦斯,并做好贯通时调整通风系统的准备工作,确保贯通后风流不紊乱。

5、每次贯通前,通风技术负责人必须制定严密的贯通措施、经矿总工程师批复后,认真组织落实。

6、采、掘技术员制定出采、掘技术措施,通风技术负责人制定瓦斯排放及通风安全措施,报送矿总工程师批复后执行。

7、贯通时,必须由通风部门派主管通风人员在现场统一指挥,确保安全贯通。

8、严格执行《煤矿安全规程》中有关贯通管理的通风、瓦斯、爆破及施工的有关规定。

18.矿井瓦斯鉴定制度

一、矿井每年必须进行瓦斯等级和二氧化碳涌出量的鉴定工作,报自治区负责煤炭行业管理的部门审批,并报自治区煤矿安全监察局备案。

瓦斯鉴定报告应包括开采煤层最短发火期和自燃倾向性、煤尘爆炸性的鉴定结果等内容。

二、根据上级主管部门的要求,我矿的瓦斯鉴定工作委托相关管理部进行鉴定,矿方协助配合。

三、矿井瓦斯鉴定工作安排在每年7月或8月进行。

要求当月各工作面生产正常、稳定。

基础数据测定时间定在当月的5日、15日和25日三天,每天分三个班检测,每个班检测3次取平均数。

四、要求参加瓦斯检定的工作人员,认真负责,严格按规定的测点、时间进行检测,不得弄虚作假,要有科学的工作态度。

五、矿井要绘制好瓦斯鉴定测点布置图,制定好检测工作计划,并按计划实施。

六、进行基础数据检测时,要有专人看管井下各地点的风门,严禁有人随意开关风门;风门必须完好,局扇必须正常运转,以确保井下风流稳定,所检测的数据准确。

19.瓦斯及二氧化碳和其他有害气体检查、瓦斯检查制度

1、对所有检查地点,每班不少于3次瓦斯检查,对本队没有生产的工作面,每班至少检查一次瓦斯。

2、凡规定检查3次的地点,不得集中检查,交接班后,首次检查,交接班后3小时,2次检查,下班前1小时,3次检查。

3、瓦斯检查员不准空班、漏检,如没按规定如数去检查或未按规定去检查,都视为漏检,一次罚50元。

4、CO2的检查次数,随瓦斯检查次数。

5、对瓦斯涌出量大,变化异常的个别采掘工作面,专人检查,检查次数由总工或科内负责人临时规定。

6、所有瓦检员,应由从事井下采掘工作1年以上,并经过专门培训,考试合格并取得合格证人员担任。

7、瓦检员对所管辖地区要认真检查,并详细填写记录牌和记录本,并通知现场工作人员,由当班班组长签字,否则罚款50元。

8、瓦检员一旦发现瓦斯超过《规程》规定,应立即通知现场所有人员停止工作,并撤到安全地点,进行处理。

20.监控中心管理制度

一、负责煤矿安全中心24小时不断的监控值机。

二、负责井下人员考勤、监控人员定位跟踪管理和定员管理情况的日常监控、查询、登记等工作,能随时准确掌控当班入井人员名单和区域、所在头面人数。

三、及时汇报并协调处理安全监控异常信息。

四、及时汇报和处理网络系统故障。

五、接受县煤矿安全中心督查,并完成交办的时项。

21.瓦斯抽放管理制度

1.凡在回采过程中瓦斯涌出量大,以通风方法不能稀释瓦斯保证安全生产的采煤工作面,必须建立瓦斯抽放系统,实施瓦斯抽放工作。

2.进行瓦斯抽放的工作面必须编制瓦斯抽放设计。

具体内容包括:

(1).工作面概况:

开采煤层及邻近煤层赋存情况(柱状图)、地质概况、回采工作面参数、预计瓦斯涌出量、管路系统设计及抽放量预测等。

(2).钻孔数量、参数(开孔及终孔位置、上仰角、方位角、直径、穿越岩层等)。

(3).封孔方法、封孔长度。

(4).抽放瓦斯泵站的位置、巷道断面及附属设施(井下移动泵站)。

(5).抽放瓦斯的设备、设施及安装情况。

(6).要附有瓦斯抽放安装图和抽放说明书。

3.地面瓦斯集中抽放系统必须设置抽放监控系统,监控系统应具备以下功能:

A、既可独立运行,又可作为子系统与KJ131综合监控系统联网运行。

B、能连续监测泵房及井下抽放管路的负压、浓度、温度、一氧化碳、流量(纯流量瞬时值、混合流量瞬时值、纯流量累计值、混合流量累计值);泵房中循环水的水压、进出水温、水量;储气罐压力、浓度、罐体高度、罐体水封水位及温度;泵轴温并及环境瓦斯浓度、设备供电状态、设备开停状态;供水管道的供水情况、供水池的水位;瓦斯阀门的开启量;电流、电压、功率。

C、能够依据所测参数自动转换为标准状态下的混合瓦斯流量和纯瓦斯流量,并计算出累计量.

D、当泵房环境瓦斯浓度超过规定时,能发出声光报警及断电控制,当抽放管中瓦斯浓度低于规定值时也能发出声光报警及断电控制。

E、具有任一分站的测点超限而由另一分站控制断电的强制闭锁交叉断电功能,断电逻辑可由用户设置。

F、系统对采集到的数据进行实时分析处理、屏幕查询显示和打印,并形成相应的历史统计数据,存储日、旬、月报表。

E、系统具有很强的自检诊断功能。

22.防治煤与瓦斯突出制度

一、通风防突部、安全监察部要定期检查防突责任制的落实情况,保证“四位一体”综合防突措施落到实处。

防治突出要实现避免煤与瓦斯突出事故和突出造成人员伤亡的目标。

二、通风防突部要设置防突专门机构,配备防突管理人员,明确防突技术负责人,配备瓦斯地质技术人员。

防突专门机构由公司总工程师领导。

三、通风防突部要分析掌握突出动态及规律,填写突出卡片、积累资料、总结经验教训,制定并落实“四位一体”的综合防突措施,负责对防突设备、仪器、仪表的管理、维修;突出的预测、预报,积极开展敏感值的研究;防突钻孔及预测孔的验收等。

四、通风防突部负责防突计划的编制,必须编制年、季、月的防治煤与瓦斯突出措施计划。

内容包括:

抽放地区工程量、抽放煤层瓦斯计划。

五、总工程师依据《煤矿安全规程》、《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等相关法规制定石门揭穿突出煤层技术方案或措施。

石门揭穿突出煤层计划,包括揭煤时间、地点和防治突出措施所需材料、设备、仪器、仪表等资金、劳动力,采掘工作面局部防治突出措施计划。

六、防突措施的编制、审批、贯彻、执行、监督检查,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编制防治突出措施时必须征求有关施工区(队)干部、工人的意见。

防突措施编制后由总工程师负责组织生产、地测、机电、调度、通防、供应、安监等部门会审,签署意见后,报集团公司总工程师批准。

(2)防治煤与瓦斯突出措施的内容,必须有地质资料、突出危险性预测方法、预测所用仪器、仪表,防治突出的具体措施及其效果检验方法、安全防护措施以及贯彻执行防治突出措施的责任制,并附有图表。

(3)防治煤与瓦斯突出措施的贯彻。

执行防治煤与瓦斯突出措施的施工区(队),在施工前负责向本区(队)干部、工人贯彻己批准的防治突出措施,参加人员必须签字,并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4)采掘工作中,必须严格执行防治突出措施的规定,并有准确的记录。

如果由于地质条件或其他原因不能执行所规定的防突措施时,施工区(队)必须立即停止作业,并报告公司调度室,由公司总工程师组织有关部门到现场调查,然后由原措施编制单位提出修改或补充措施,经公司总工程师批准后方可继续施工。

其他部门或个人不得改变已批准的防治突出措施。

(5)防治煤与瓦斯突出措施的监督、检查由安全监察部负责,总经理和公司总工程师每月至少组织检查一次防治突出措施的实施情况,并协调解决存在的问题。

(6)通风防突部每月至少检查—次防治突出措施的实施情况,并将检查结果向总经理和公司总工程师汇报,发现问题,立即解决。

(7)公司在进行安全大检查时,必须检查防治突出措施的编制、审批和贯彻执行情况,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七、采掘工作面,严禁使用风镐落煤。

  

八、井下巷道布置应遵循下列原则:

(1)主要巷道应布置在岩层或非突出煤层中。

应尽可能减少突出煤层中的掘进工作量。

开采保护层的采区,应充分利用保护层的保护范围。

(2)应尽可能减少石门揭穿突出煤层的次数,揭穿突出煤层的地点应避开地质构造带。

如果条件许可,应尽量将石门布置在被保护区,或先掘出揭煤地点的煤层巷道,然后再与石门贯通。

石门与突出煤层中已掘巷道贯通时,被贯通巷道应超过石门贯通位置5m以上,并保持正常通风。

(3)在同一煤层中的同一区段的集中应力影响范围内,不得布置2个工作面相向回采或掘进。

突出煤层的掘进工作面,应避开本煤层或邻近煤层采煤工作面的应力集中范围。

(4)严禁任何两个采掘工作面之间串联通风。

确需串联通风的,制定安全技术措施报集团公司总工程师批准。

(5)严禁将石门、开切眼或巷道贯通点布置在地质构造带或应力集中地点。

否则,必须编制严密的防治突出专门措施,报集团公司总工程师批准。

(6)突出煤层的进、回风巷道之间不得布置联络巷,如因接续或施工的原因必须布置时,待全风压通风系统形成后要及时封闭或设2道联锁的正向风门和反向风门,以防止风流短路和漏风。

九、矿井必须编制矿井瓦斯地质图,图中应标明采掘进度、被保护范围、煤层赋存条件、地质构造、突出点的位置、突出强度、瓦斯基本参数等地质资料,并根据实际揭露资料每月修改、填绘。

十、开采突出煤层或石门揭穿突出煤层时,每个采掘工作面必须设专职瓦斯检查员,随时检查瓦斯,掌握突出预兆。

当发现有突出预兆时,瓦斯检查工有权停止作业,责令电工断电,并协助班组长立即组织人员按避灾路线撤出,同时报告公司调度室。

十一、公司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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