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基建期间财务管理的若干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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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基建期间财务管理的若干规定

关于加强基建期间财务

管理的若干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基建期间的企业内部控制,防范基建期间管理中的差错和舞弊,真实完整地反映基建期间的各项财务信息,提高建设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内部会计控制规范——基本规范(试行)》《内部会计控制规范工程项目(试行)》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目前的实际情况,特提出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唐山冀东水泥股份有限公司及其所属分、子公司投资成立的处于筹建期的公司所进行的财务管理工作。

第三条、本规定实行两级财务管理体制,一级管理是指:

唐山冀东水泥股份有限公司本部(以下简称股份本部)各职能部门,对筹建期间的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在其各自职责范围内进行垂直管理,二级管理是指:

公司各职能部门在其职责范围内进行的财务管理。

第二章资金筹集与运用

第四条、公司在筹建期间资金来源主要包括资本金的注入和银行贷款。

资本金注入由投资方按股东会、董事会有关决议执行。

银行贷款由公司自行解决。

第五条、公司应当积极与当地信贷部门配合,为公司筹集各种资金,以保证筹建项目的顺利进行。

股份本部财务部严格执行公司董事会有关决议,积极配合公司筹建期间各公司资金筹集工作。

第六条、公司的资金支出实行预算管理,每月月末应向股份本部报送下月资金使用计划,资金使用计划经股份本部财务部下达后,公司财务部门应严格执行,月末将本月资金使用情况及分析情况以文字报告的形式报到股份本部财务部,接受股份本部财务部的监督。

对于超出计划的资金使用应以文字形式报到股份本部财务部,经同意后,方可执行。

第七条、公司进行设备资金支付时,必须符合下列程序:

(1)经办人审核。

业务部门的经办人员应审查相关的合同,合同审批表,并对该项业务款项的真实性、合法性、手续的完整性和金额的准确性进行审查,填写付款申请单,保证业务活动的真实准确,保证支付手续和凭证的合法真实。

(2)有关业务部门审核。

经办人员审查无误后,相应业务部门的负责人应进行审核并签字。

(3)财务部门的审核。

相关业务部门审核完毕后,财务部门应再次对该项付款事项予以审核,审核合同是否经过审计部门批准,是否按采购合同规定的条款进行采购、验收、入库等事项。

(4)公司主管领导或总经理审批。

(5)由财务部支付款项。

第八条、公司进行工程款资金支付时,必须符合下列程序:

(1)经办人审核。

工程部门应对提交的工程施工合同和工程进度付款审批表(附表)进行审核,然后填写付款申请单,保证业务活动的真实准确,保证支付手续和凭证的合法真实。

(2)有关业务部门审核。

经办人员审查无误后,相应业务部门如工程部、物资部、技术部及监理公司的负责人应进行审核并签字。

(4)财务部门的审核。

相关业务部门审核完毕后,财务部门应再次对该项付款事项予以审核,应重点审查工程进度、工程总量、工程合同、工程甲供料及其他待扣款、工程概、预算等事项是否经过审计部门批准,是否符合财税制度、是否履行了签字手续等。

(5)公司主管领导或总经理审批。

(6)由财务部支付款项。

第九条、财务人员在支付工程款项时,应持谨慎态度,仔细审核相关的合同、预算、报量、签证、盖章、批准手续等资料,坚决杜绝手续不全付款,不按合同付款,超工程报量付款,工程发票不开具付款,未经监理工程师签字确认工程量付款,工程质量不合格付款,不扣预付款、质保金付款,不扣甲供料付款,不扣其他甲方代垫费用付款以及工程量未经审核付款等事项的发生。

第三章财务人员的职责与权限

第十条、财务部门应按规定配备具有相应业务能力及技术职称的专职财务人员,并保持财务部门的独立性和人员的相对稳定性。

财务人员数量除应满足财务工作的需要之外还应满足内部控制的需要。

第十一条、公司总经理主抓财务工作,财务人员在财务负责人的直接领导下具体从事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工作。

公司总经理和财务负责人对公司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负责。

第十二条、财务部门进行财务管理的主要职责:

(1)组织协调各职能部门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和办法。

(2)贯彻执行有关财务管理制度和办法。

(3)筹集、安排、使用基建工程资金,检查监督建设资金使用情况,保证资金安全。

(4)作好筹建期公司的会计核算工作,指导或协调其他部门做好各项财产物资的原始记录,以及三级明细帐的建立,配合实物资产管理部门定期进行财产物资的清查。

(5)审查、办理工程与设备价款结算及合同款支付,加强成本核算,控制费用性支出。

(6)参与工程概(预)算编制、招标、合同签订、竣工验收等工程建设的全过程管理。

(7)收集、汇总并及时上报筹建期资金运用管理信息和各种报表,确保各种会计信息资料真实、准确、完整。

(8)在工程部门工程决算的基础上,积极参与工程项目验收,作好工程项目竣工财务决算。

第十三条、财务人员在进行会计核算时应当明确各个会计核算人员的岗位责任制,对不相容岗位进行合理分工,要求会计人员素质、数量必须满足会计制度的要求,严格贯彻内部控制制度,保证基础财务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十四条、财务人员在会计核算过程中发现舞弊事项时,应立即向上一级机关或本部予以报告,没有付款的应当及时停止付款。

第十五条、财务人员在应积极寻求基建期间和正式投产以后各项税收优惠政策,合理进行税收筹划。

第四章工程项目的实施及结算管理

第十五条、公司工程项目的实施应当建立在集体决策的基础上,决策过程应当有完整的书面记录,严禁任何人单独决策工程项目或擅自改变集体决策。

第十六条、公司高层决策者在筹建期间应当关注各职能部门的职责分工和具体人员的岗位分工,避免不相容岗位重叠,严格贯彻内部控制制度,如:

项目建议、可行性研究与决策,概(预)算的编制与审核,项目实施与价款支付,工程物资采购、入库与付款,竣工决算与审计实施等。

第十七条、公司应当组织包括财务部门在内的专业技术人员,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完整性、客观性进行技术经济分析和评审,财务部门对工程项目的财务指标应当出具评审意见。

第十八条、公司应当组织包括财务人员在内的专业技术人员对工程项目提交的概预算进行审核,重点审查编制依据、项目内容、工程量的计算、定额的套用等是否真实、完整、准确。

第十九条、公司应当加强合同管理,财务部门应当参与工程项目合同和设备物料采购合同的制定,合同中必须明确价款的支付方式、支付时间、金额和支付条件。

已生效的合同财务部门应备有原件。

第二十条、工程项目如有预付款的,必须在合同中予以明确,建筑工程的预付款不能超过当年工作量的30%。

安装工程预付款不能超过当年工程量的10%,最高可增加到当年工程量的15%。

工程进度款的支付不能超过承包合同的80%,在与施工单位办理尾款结算时,要留下工程总量的不低于5%为质量保证金。

第二十一条、.公司应当建立健全授权批准制度,明确筹建期间各种财务支出事项的审批人、审批权限、审批方式、审批程序等,财务部门在办理款项支付时,应当严格执行上述制度,防止筹建期间错弊事项的发生。

第二十二条、财务部门在财务结算环节应当明确各种结算单据的种类、格式、内容以及传递方式,公司其它各个部门应严格执行,否则财务部门可以拒绝办理各种财务结算和款项支付。

第二十三条、公司实物资产管理部门应建立健全各种实物资产的三级核算制度,建立健全各种出、入库手续,严格履行内部控制制度,对采购、验收、入库、付款不相容岗位合理分工,配备相应人员从事实物资产的具体核算工作。

第二十四条、财务部门要及时和实物资产管理部门对账,保证财务部门的明细帐和各种实物资产的三级明细帐或台帐相符,实物资产管理部门的资产盘点要定期进行,盘点时,必须有财务人员参加,保证账实相符。

第二十五条、财务部门在办理款项支付时,必须要求经办人员填制“工程进度付款审批表”(见附表),在工程进度付款审批表中应当明确当期及累计已完成工程量,当期及累计应扣的各种甲供料及代垫费用,当期及累计已付工程款,本次申请支付工程款等内容。

工程进度结算单必须有经办人员、经办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签字盖章。

财务人员应根据合同等工程资料予以必要的审核。

第二十六条、财务部门应及时和工程部门、技术部门配合,对工程进度、工程总量、施工单位、发票开具、款项支付等事项及时沟通,保证工程项目在会计制度的框架内顺利进行,保证建设工程成本核算的真实、准确。

第五章会计报表及竣工决算

第二十七条、筹建期会计报表是反映筹建期间投资计划、投资来源、基建支出执行情况及投资效果的总结性文件,报表种类有资产负债表、资金收支情况表和其他临时性报表等,报送时间分为月报、季报、年报。

(报送种类和时间由股份本部财务部具体安排)

第二十八条、基建项目的工程决算是财务决算的前提。

基本建设项目在编制竣工财务决算前,要认真做好各项清理工作。

主要包括基本建设项目档案资料的归档整理、帐务处理、财产物资的盘点核实、债权债务的清偿,做到帐表、帐帐、帐证、帐实相符。

各种材料、设备、工具、器具等,要逐项盘点核实,填列清单;妥善保管,或按照国家规定进行处理,不准任意侵占、挪用。

工程管理部门应组织技术部门、物资部门、审计部门、财务部门整理与工程项目有关的各种资料,做好施工单位、监理公司、外部审计机构的协调工作,为工程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做好准备。

第二十九条、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是正确核定新增固定资产价值,反映竣工项目建设成果的文件,是办理固定资产交付手续的依据。

各公司应加强对基本建设项目竣工决算的组织领导,由总经理牵头负责组织工程部门、技术部门、物资部门、审计部门和财务部门通力合作,确定专门技术人员做好竣工财务决算工作。

第三十条、在竣工财务决算未经审计、批准之前,公司原办理工程项目施工的各种机构不得撤销,与工程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调离。

第三十一条、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的内容,主要包括竣工财务决算说明书和竣工财务决算报表两个部分。

竣工财务决算说明书应包括以下内容:

工程项目概况,工程规模和概(预)算变动情况,投资构成,合同执行情况,主要技术经济指标的分析、计算情况,会计帐务的处理和财产物资清理及债权债务的清偿情况,以及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基建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的内容必须满足公司结转固定资产的需要和进行债权债务清偿的需要。

第三十二条、财务部门应对竣工清理、竣工决算、竣工审计、竣工验收等进行关注,积极参与各个环节涉及的财务事项,及时整理和提交与工程项目有关的详细会计信息,如:

在建工程已入帐金额,工程物资的收支情况,工程价款的支付情况等,确保工程项目竣工决算、验收的真实、完整和及时。

第三十三条、公司在办理工程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时,工

程技术部门应当编制财产清单,财务部门根据竣工财务决算报告和财产清单办理在建工程的转固手续,及时提取折旧,同时协助公司实物资产管理部门建立健全固定资产的明细台帐,力口强固定资产的管

理。

第八

章附则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解释权属股份公司本部财务部。

第三十五条、筹建期完成后的公司所进行的在建工程管理可参照执行。

第三十六条、附工程进度付款审批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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