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养老信托计划0704.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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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养老信托计划0704

信托公司管理信托财产应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的义务。

信托公司依据信托合同约定管理信托财产所产生的风险,由信托财产承担。

信托公司因违背信托合同、处理信托事务不当而造成信托财产损失的,由信托公司以固有财产赔偿;不足赔偿时,由投资者自担。

凯旋路CCRC项目信托合同

合同编号:

[XXXXX]

凯旋路CCRC项目信托

风险申明书

尊敬的委托人、认购人:

受托人——XXX信托有限公司是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设立的合法信托机构,为了维护您的利益,特别提示您在签署信托文件前,仔细阅读本风险申明书、《凯旋路CCRC项目信托合同》等信托文件,独立做出是否签署信托文件的决定。

XX有限公司郑重申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和《信托公司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1)本信托不承诺保本和最低收益,具有一定的投资风险,适合风险识别、评估、承受能力较强,且符合《信托合同》要求的合格投资者;

(2)委托人应当以自己合法所有的财产权利设立信托,不得非法汇集他人资金参与认购;

(3)认购人应当以自己合法所有的资金认购信托受益权,不得非法汇集他人资金参与认购;

(4)受托人依据信托文件管理信托财产所产生的风险,由信托财产承担。

受托人因违背信托文件、处理信托事务不当而造成信托财产损失的,由受托人以固有财产赔偿;不足赔偿时,由投资者自担。

委托人及认购人在本风险申明书上签字,即表明已认真阅读并理解所有的信托文件,并愿意依法承担相应的信托投资风险。

申明人/受托人:

XX信托有限公司

本机构作为委托人签署本风险申明书,表示已认真阅读并理解所有的信托文件,并愿意依法承担相应的信托投资风险;并表示同意以本机构对XX养老产品设立信托。

本人/本机构作为认购人签署本风险申明书,表示已认真阅读并理解所有的信托文件,并愿意依法承担相应的信托投资风险;并表示同意以合法所有的资金认购凯旋路CCRC项目信托下信托受益权[]份,认购金额为人民币[]元。

(认购人亲自摘抄本页如下括号内文字)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本人/本机构已经认真阅读并理解上述风险提示及凯旋路CCRC项目信托的所有信托文件,充分了解并清楚知晓本产品的风险,愿意依法承担相应的信托投资风险。

委托人:

XX信托有限公司(盖章)

认购人签字(机构认购人盖章):

日期:

年月日

凯旋路CCRC项目信托合同

本《凯旋路CCRC项目信托合同》(“本合同”)由以下主体于2014年[]月[]日在中国上海市签署。

委托人:

永泰红磡养老产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李德福

住所地:

天津市津南区双港镇红磡领世郡尚景园16号楼

受托人:

XX信托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住所地:

认购人:

本合同第25条记载的认购人

鉴于:

1.委托人为依法设立并合法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自愿将其持有的财产权利信托给受托人,设立“凯旋路CCRC项目信托”,由受托人依法对信托财产进行管理运用;

2.受托人为合格的信托业务经营机构,具备担任“凯旋路CCRC项目信托”受托人的资格;

为此,委托人与受托人本着平等、互利、诚实、信用的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信托公司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自愿签订本合同,以共同信守。

一、定义

1.1释义

就本合同而言,除非上下文另有要求,下列词语应具有如下规定的含义:

“本合同”或“《信托合同》”系指委托人与受托人签署的本编号为XXXX的《凯旋路CCRC项目信托》及其附件,包括对其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认购人”系指认购本信托项下受益权份额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居住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或根据中国法律合法成立的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认购人需具备《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规定的合格投资者条件。

“信托文件”系指规定本信托项下信托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文件,包括但不限于《信托合同》。

“本信托”系指凯旋路CCRC项目信托,为一项依照受托人与委托人签署的《信托合同》设立的财产权信托。

“信托受益权”系指本信托项下的受益人根据信托文件所享有的权利。

“受益人”系指合法持有信托受益权的自然人、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

信托生效时,受益人为成功认购信托受益权份额的认购人;信托生效后信托受益权份额发生继承/承继、转让及赠与等情形的,受益人为通过受让或其他合法方式取得信托受益权份额的人。

“受托人”系指XXX信托有限公司,为本信托的受托人。

“认购资金”系指认购人交付的用于认购信托受益权份额的资金。

“信托财产”系指受托人按信托文件约定对标的资产管理、运用、处分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

“红磡养老集团”系指永泰红磡养老产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为本信托的委托人。

“信托募集账户”系指受托人为本信托开立的人民币账户(账号:

[];开户行:

[];账户名称:

XXX信托有限公司)。

该账户用于归集认购人交付的认购资金。

“信托专户”或称“信托财产专户”系指受托人为本信托而开立的人民币账户(账号:

[];开户行:

[];账户名称:

XXX信托有限公司)。

该账户用于归集、存放本信托项下的全部资金和支付信托费用、信托利益等款项。

“信托利益分配账户”系指受益人指定的用于接收受托人分配的信托利益的银行账户。

“信托成立日”系指“凯旋路CCRC项目信托”成立之日,即本合同签署日。

“信托生效日”系指本合同第4条规定的本信托生效之日。

“信托终止日”系指发生本合同第10条情形本信托终止之日。

“本信托存续期间”系指本信托生效日至本信托终止日之间的期间。

“推介期”系指信托生效前受托人向合格投资者推介本信托项下信托受益权份额的期间。

“信托月/月数”:

本信托生效之日,或每月本信托生效之日对应的日期(如该月无对应的日期,则为该月的最后一日),至下一个月的本信托生效之日对应的日期(如该月无对应的日期,则为该月的最后一日)构成一个信托月。

经历的信托月的个数为信托月数。

“信托年度”系指自本信托生效日(含该日)起,每十二个信托月为一个信托年度。

“中国”系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就本合同而言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

“中国银监会”系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法律”系指中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有关主管部门颁布的规范性文件。

“工作日”系指受托人的正常营业日(不包括中国的法定公休日和节假日)。

1.2其他定义

1.2.1本合同中未定义的词语或简称与其他信托文件中相关词语或简称的定义相同。

1.2.2除非其他信托文件中另有特别定义,本标准条款已定义的词语或简称在其他信托文件中的含义与本合同的定义相同。

二、信托事务管理人

2.1受托人

名称:

XXX信托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法定代表人:

2.2保管人

名称:

中国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XX分行

住所:

负责人:

三、信托目的

委托人以其合法拥有的标的资产设立“凯旋路CCRC项目信托”,根据《信托合同》约定确定受益人范围,由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按照信托文件约定为受益人的利益管理、运用和处分信托财产,向受益人分配信托利益。

四、本信托的基本情况

4.1本信托的名称

本信托的名称为“凯旋路CCRC项目信托”。

4.2信托财产

4.2.1委托人将其名下资产凯旋路CCRC项目信托给受托人,作为本信托项下的信托财产。

4.2.2有关信托财产的具体事宜如下:

项目名称:

凯旋路都市CCRC;

项目位置:

西面凯旋路,北面安化路,南面武夷路,东面路易凯旋宫

占地面积:

5224㎡

容积率:

3.6

土地性质:

医疗卫生用地(50年产权)

项目业态:

红宁护理院,总户数:

170户自理室:

140户介护室:

30户

项目承建方:

某国企建筑公司

目标客群:

65岁以上的从完全自理、半自理到失能的老年群体

项目特点:

打造高品质医养结合的养老社区,提供持续的分阶段的健康管理和专业照护,由海内外行业内顶尖运营管理人员管理

总投资规模:

4.76亿元

4.3本信托的成立与生效

4.3.1本信托于委托人与受托人签署本合同之日成立。

4.3.2委托人委托受托人于本信托成立后向投资者推介本信托项下的信托受益权,推介期自[]年[]月[]日(含该日)至[]年[]月[]日(含该日)。

受托人可根据信托受益权推介情况调整推介期的终止日期。

4.3.3本信托受益权共170个份额(140+30),不同产品对应的信托价格分别为:

()、()、()。

委托人委托受托人向认购人发行的信托受益权份额最低规模为1份(“最低认购规模”),认购份额无上限,全部份额认购完为止。

4.3.4受托人宣布本信托生效之日为本信托生效日。

4.3.5受益人自本信托生效之日起享有信托受益权。

本信托生效后,认购人交付的认购资金通过信托财产专户划付至委托人指定的银行账户。

4.4本信托的期限

4.4.1本信托的预计存续期限为50年,自本信托生效之日起计算。

.4.3永泰红磡养老集团作为做市商,对中途退出的信托份额进行回购。

回购时按信托受益人入住养老院的时间为计算依据,按信托产品的剩余价值进行回购及后续转让。

五、信托受益权

5.1本信托的信托受益权

签署《信托合同》认购信托受益权份额、交付认购资金且受托人确认接受其认购的认购人为本信托项下的受益人,自信托生效之日起享有信托受益权。

5.2信托受益权的继承/承继、转让及赠与

5.2.1信托受益权的继承/承继

自然人受益人持有的信托受益权可以继承,机构受益人持有的信托受益权可以承继。

信托受益权发生继承/承继的,继承人/承继人应提交:

继承/承继法律文件、《信托合同》、有效身份证件及复印件、证明被继承人死亡的有效法律文件及复印件/证明信托受益权发生合法承继的有效法律文件及复印件以及受托人要求的其他文件,前往受托人处办理信托受益权继承/承继确认。

未到受托人处进行确认的不能对抗受托人。

信托受益权发生继承/承继的,受托人不收取办理信托受益权继承/承继确认手续费。

5.2.2信托受益权的转让

本信托的信托受益权可以转让。

委托人在此确认并同意,无需委托人另行同意,受益人可根据《信托合同》约定自行转让信托受益权。

5.2.3信托受益权转让确认手续

转让双方应持本合同、有效身份证件及复印件、受益权转让协议以及受托人要求的其他文件,前往受托人处办理确认。

未到受托人处进行确认的不能对抗受托人。

5.2.4受益人转让信托受益权份额的,转让方或受让方应按所转让的信托受益权份额对应的认购资金金额的0.1%向受托人交纳转让确认手续费,转让确认手续费不计入信托财产,归受托人所有。

5.2.5信托受益权的赠与

本信托受益权可以赠与。

委托人在此确认并同意,信托受益权的赠与,无需委托人另行同意,受益人可根据《信托合同》约定自行赠与。

信托受益权受赠人应无条件接受本合同对受益人的全部规定。

5.2.6信托受益权赠与确认手续

赠与人和受赠人应携带原《信托合同》、赠与人和受赠人身份证明文件、经公证的赠与合同或其他证明赠与法律关系的书面法律文件及受托人要求的其他文件,前往受托人处办理确认。

未到受托人处进行确认的不能对抗受托人。

5.2.7受益人赠与信托受益权份额的,赠与方或受赠方应按所赠与的信托受益权份额对应的认购资金金额的0.1%向受托人交纳赠与确认手续费,赠与确认手续费归受托人所有,不计入信托财产。

六、信托受益权份额的认购

6.1认购

委托人委托受托人于信托成立后向投资者推介本信托项下信托受益权份额。

认购人提出认购申请并提交本合同规定的必备证件,与受托人、委托人共同签署《信托合同》并交付认购资金且受托人确认接受其认购后,即取得成为本信托项下受益人、享有信托受益权的资格,于本信托生效之日起享有相应的信托受益权。

认购人认购信托受益权份额,应向委托人支付认购资金,作为其取得成为本信托项下受益人的资格并最终享有信托受益权的对价。

委托人委托受托人设立信托募集账户专门接收认购人交付的认购资金,并于信托生效之日将全部认购资金支付至委托人指定账户。

6.2认购人资格

6.2.1本信托项下信托受益权份额的认购人应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居住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或根据中国法律合法成立的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并具备本合同第

6.2.2前述所称合格投资者,是指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能够识别、判断和承担信托投资风险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或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

(1)投资本信托的最低金额不少于人民币100万元的自然人、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

(2)个人或家庭金融资产总计在其认购时超过人民币100万元,且能提供相关财产证明的自然人;

(3)个人收入在最近三年内每年收入超过人民币20万元或者夫妻双方合计收入在最近三年内每年收入超过人民币30万元,且能提供相关收入证明的自然人。

6.3认购程序

6.3.1投资者认购信托受益权份额时,按照认购资金金额优先的原则认购,即认购资金金额大的投资者优先获得认购。

在资金金额相同的情况下,按照认购资金到账时间优先的原则认购,即认购资金先到达信托募集账户的投资者优先获得认购。

受托人将视认购的具体情况,保留拒绝认购人认购本信托项下信托受益权份额的权利。

6.3.2投资者认购信托受益权份额,应当认真阅读《信托合同》、《风险申明书》,向受托人提交如下必备证件:

认购人为自然人的,需本人的身份证原件、信托利益分配账户存折/银行卡、财产证明或收入证明原件及前述证件的复印件以及受托人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

认购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若经办人为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本人,需提供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和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及信托利益分配账户信息及委托人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

若经办人不是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本人,则经办人除需持上述文件外,还需持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和由法定代表人或组织机构负责人签名并加盖公章的授权委托书原件。

6.3.3认购资金的支付

付款要求

本信托不接受现金认购,认购人须于签署《信托合同》当日,从在中国境内银行开设的自有银行账户将认购资金划付至信托募集账户,并在备注中注明:

“XX(投资者姓名/名称)认购凯旋门CCRC项目信托XX份信托受益权份额”。

且划款银行账户应当与认购人指定的信托利益分配账户为同一个账户。

通过以下方式认购本信托的,受托人将不予确认其认购,并按原路径将资金退回至划款银行账户或信托利益分配账户,由此产生的费用和风险由认购人和/或资金划付人承担:

(1)以现金方式直接存入/电汇至信托募集账户或信托财产专户的;

(2)由他人账户代为转账至信托募集账户或信托财产专户的;

(3)由认购人本人的多个账户转账至信托募集账户或信托财产专户;

(4)其他未按本条规定交付认购资金的情形。

信托募集账户

受托人为本信托开立信托募集账户,作为接受认购人的认购资金的专用银行账户。

信托生效的,受托人于信托生效日将认购人交付至信托募集账户的认购资金通过信托财产专户支付至委托人指定的账户。

委托人指定用于接收受托人划付的认购资金的账户为:

开户行:

[中国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XX营业部]

户名:

[XX信托公司]

账号:

[]

6.3.4签约

签约时,认购人应当:

签署《信托合同》及其附件(如需,包括但不限于《风险申明书》)一式三份。

提交信托利益分配账户信息。

信托利益分配账户在信托终止且信托利益分配完毕前不得取消。

提交本合同第

认购人为自然人时,应在上述文件中签字;认购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上述文件需加盖公章并经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字,若授权他人签字须提供授权委托书。

6.3.5认购文件的管理

《信托合同》正本中的一份由认购人持有。

身份证明文件、信托利益分配账户银行卡/存折等证件原件交受托人核验后归还认购人,复印件在受托人和保管银行各持有一份,分别在受托人和保管银行处归档,委托人可在受托人处查询。

6.3.6认购成功的确认

同时满足以下条件时,认购人的认购成功:

经认购人签署的有效认购文件在推介期结束日前已送达受托人;

认购资金在推介期结束日前到达信托募集账户;

受托人接受并确认认购人的认购;

信托生效。

6.3.7认购的撤回

信托生效前,认购信托受益权份额的认购人可以书面形式向受托人申请撤销其与委托人、受托人签署的《信托合同》并要求受托人退还其已交付的认购资金。

不加计按照基准利率计算的同期银行存款利息,退还该等认购资金所发生的银行划付费等费用从该等认购资金中直接扣除。

受托人退还该等款项后,就与该申请退还认购资金的认购人签署的《信托合同》所列事项免除一切相关责任。

七、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和处分

7.1信托财产之管理、运用和处分

7.1.1管理原则

受托人应当将信托财产与其固有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不得将信托财产归入其固有财产或使信托财产成为其固有财产的一部分。

受托人为本信托在银行设立专用账户,即信托财产专户,并单独核算本信托项下信托财产的来源、运用与损益,确保本信托项下的信托财产与受托人的固有财产分别管理、分账核算。

除《信托合同》另有规定外,信托财产专户中若存有闲臵资金,受托人可将闲臵资金用于银行存款、国债等高流动性低风险的金融产品。

7.1.2信托保障措施

为保障信托受益人信托利益的实现,本信托设臵了如下保障措施:

(1)注册成立XXX有限公司,作为本信托产品的做市商,负责信托日常管理事务、信托产品流动性安排、资金使用计划的制定及信托回报的设计等;

(2)红磡养老集团将凯旋路CCRC项目房屋产权抵押给XXX信托有限公司。

7.2管理权限

7.2.1受托人应在本合同规定的范围内,按照忠诚、谨慎的原则管理信托财产,并根据这一原则决定具体的管理事项。

7.2.2受托人的管理权限包括但不限于:

(1)根据法律规定和信托文件约定运用并管理信托财产;

(2)在本信托保管人更换时,选任新的保管人;

(3)依照法律规定为受益人的利益行使因信托财产管理运用所产生的权利;

(4)以受托人的名义,代表受益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5)选择、更换律师或其他为本信托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6)法律规定和信托文件规定的其他权利。

7.2.3受托人因自身或其代理人违背本合同、处理信托事务不当造成信托财产损失的,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八、相关税费和信托报酬的计提和收取

8.1信托费用及信托税费、规费

8.1.1信托费用及承担:

信托费用包括下列三项内容:

本信托事务管理费。

含信托文件或账册制作、印刷费用(不含本信托成立时发生的印刷费用);信息披露费用;邮寄费;本信托终止清算时所发生的清算费用及与清算事宜相关的其他费用;受托人为履行其职责而发生的其他费用;保管人收取的资金划付费;代理收付机构收取的代理收付费;其它处理信托事务所产生的费用。

相关服务机构费用。

含为本信托设立、运营而发生的受托人信托报酬、保管人的保管费、本信托的发行费用、信托合作费用、律师费(不含本信托成立时发生的律师费)、审计费等其他相关服务机构收取的服务费用以及包括受托人在内的该等服务机构在履行其职责过程中发生的差旅费。

依法应当由信托财产承担的其他费用。

8.1.2本信托存续期限内所涉及的税务问题,按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办理。

依法应当由信托财产承担的税费,按照相关规定办理。

本信托运营过程中,需向政府机关缴纳的规费,由信托财产依法承担。

8.1.3除《信托合同》另有约定外,以上各项信托费用和依法应由信托财产承担的税费、规费均由本信托的信托财产承担。

九、认购人的陈述和保证

认购人向受托人、委托人做出以下的陈述和保证,下述各项陈述和保证的所有重要方面在本合同签订之日均属真实和正确,在本信托生效日亦属真实和正确:

(1)合法存续。

在认购人为机构投资者的情形,认购人是一家按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的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并合法存续;在认购人为自然人的情形,认购人为在中国境内居住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2)具备合格投资者的资质要求。

认购人已认真阅读了本信托的信托文件,认购人符合法律和《信托合同》规定的各项资质要求,认购人对本信托的投资符合法律的规定。

(3)合法授权。

认购人对本合同的签署、交付和履行,以及认购人作为当事人一方对与本合同有关的其他协议、承诺及文件的签署、交付和履行,是在其权利范围内的,得到必要的授权,并不会导致其违反对其具有约束力的法律和合同、协议等契约性文件规定的其对第三方所负的义务。

认购人为自然人且已有配偶或其他共同共有人的,其对本合同的签署、交付和履行,以及认购人作为当事人一方对与本合同有关的其他协议、承诺及文件的签署、交付和履行已得到其配偶或其他共同共有人的同意。

(4)资金来源及用途合法。

认购人保证按照本合同交付的资金为来源合法的自有资金,非为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等犯罪所得,且可用于本合同约定之用途。

认购人承诺有合法且完整的权利将资金用于认购本信托项下的信托受益权份额,该等资金系非银行理财资金,其运用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其他相关合同的要求,并符合相关产业政策。

(5)信息披露的真实性。

认购人向受托人提供的所有财务报表、文件、记录、报告、协议以及其他书面资料均属真实和正确,且不存在任何重大错误或遗漏。

(6)任何上述原因导致本合同项下义务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本合同终止或被撤销、或被追究任何经济或行政的责任及遭致的相应损失均由其自行承担。

一十、委托人的陈述和保证

委托人向受托人做出以下的陈述和保证,下述各项陈述和保证的所有重要方面在本合同签订之日均属真实和正确,在信托生效日亦属真实和正确:

(1)合法存续。

委托人是一家按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的法人,并合法存续。

(2)具备合格投资者的资质要求。

委托人已认真阅读了本信托的信托文件,委托人符合法律所规定的委托人的各项资质要求,委托人设立本信托符合法律的规定。

(3)合法授权。

委托人对本合同的签署、交付和履行,以及委托人作为当事人一方对与本合同有关的其他协议、承诺及文件的签署、交付和履行,是在其权利范围内的,得到必要的授权,并不会导致其违反对其具有约束力的法律和合同、协议等契约性文件规定的其对第三方所负的义务。

(4)信托财产来源及用途合法。

委托人按照《信托合同》委托给受托人管理、运用的标的债权来源合法,且可用于《信托合同》约定之用途;除根据本合同将标的债权信托给受托人外,委托人未将标的债权资产出售、赠与、转让、信托或转移给任何其他主体,亦未在标的债权资产上设定任何抵押权、质权或其他债务负担,未曾放弃标的债权资产项下任何权利或减免任何义务,且在本信托成立之后亦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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