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民族大学本科考试管理规定试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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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民族大学本科考试管理规定试行
中央民族大学本科考试管理规定(试行)
考试是检验教学效果,保证教学质量的重要手段。
为了规范
考试管理,保证考试工作的顺利进行,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考试组织与领导
第一条为加强考试工作的组织和领导,学校成立以主管教学的副校长为组长,包括教务处、相关职能部门及各教学单位主管教学领导在内的考试领导小组,各院(系)成立相应的考试领导小组。
领导小组负责对考试工作的管理和领导,做到分层管理,
责任明确,落实到人。
第二条学校的考试工作在主管教学副校长的领导下,由教务处全面负责组织和协调。
各院(系)考试领导小组依照教务处安排,具体布置和完成本院(系)的相关工作,主要包括:
确定考试课程、考试方式和主考教师;审查试题;编排考试科目、时间和考场;安排监考人员;组织考场巡视;组织评卷、成绩登录、试卷分析和总结等。
第三条期末考试前,由主管校长主持召开考试动员大会。
各院(系)应分别召开“三会”,即:
(一)院(系)领导办公会。
结合本院(系)情况研究落实考试工作的措施、要求和安排;
(二)任课教师、班主任和监考人员会。
研究和布置有关考试的各项具体工作,包括组织复习、辅导答疑、命题、监考、试卷评阅和成绩评定等;
(三)学生动员会。
组织学生认真学习有关规章制度,强调考试纪律,坚决杜绝作弊等不良风气。
各院(系)还可结合本院(系)实际情况开展其他类型的诚信考试宣传活动。
第二章考试方式与命题要求
第四条考试可采取笔试(闭卷、开卷)、口试、撰写论文、实际操作等多种方式。
各院(系)应严格控制闭卷考试科目的门数,鼓励进行考试改革。
主考教师应根据课程特点和全面考核学生知识与能力的要求,选用适当的考试形式。
第五条具体考试形式,由主考教师、教研室主任、院(系)主管教学的领导协商确定。
每门课程的考试时间笔试一般为两小时,口试一般为半小时,实际操作根据课程性质而定,一般为一小时。
第六条教研室应有统一的命题原则。
对于实行考教分离的课程,由执教单位根据命题原则单独出题。
对于非考教分离的课程,由任课教师根据课程教学基本要求和教学大纲要求命题,经教研室主任审核并填写《中央民族大学试题评价表》后,报院(系)主管领导批准。
应逐步做到任课教师不参与出题。
同一门课程如果使用统一教学大纲和教材,应实行统一命题。
第七条各院(系)审阅试卷要严格把关,凡不符合学校命题要求的试卷,负责考试管理的人员可以拒绝接收。
第八条教师不能围绕考试题目给学生圈重点、划范围,对学生提出揣摩试题内容的要求和提问都应拒绝回答。
任何人员不能在考试前泄漏与考题有关的任何内容。
第九条试卷按照教务处规定的统一格式进行打印。
评分标准应恰当无误(累加100分)。
命题要求概念清楚、措辞准确,文字、图表以及符号要清晰、整洁、完整。
第十条命题必须依据教学大纲的要求,全面测量学生应具备的知识与能力。
试题的覆盖面要广,应有一定的难度和区分度。
试题应包括基础、综合、提高三个部分。
基础部分主要考核学生对基础知识、基本技能和基本理论的掌握程度,约占60%;综
合部分主要考核学生运用知识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约占30%;提高部分主要考核学生的创新能力,约占10%。
第^一条考试课均应出水平相当的A、E两套试题,并制定出标准答案和评分标准°A、B卷的选用由教务处确定。
同一门课程的试卷3年内不应出现重复的试题。
第十二条口试的题目数量应不少于参加考试学生总数的1/5。
采取撰写论文或实验操作形式的考试,由任课教师自行安排,并提供相应的评价标准。
第三章试卷评阅及保存
第十三条考试成绩的评定实行百分制。
学生的学期成绩以总评成绩记录,其中期末成绩占60%、期中成绩占30%、平时成绩占10%。
如果没有期中考试,期末考试的比例不能低于80%。
第十四条阅卷时应严格执行统一的评分标准,减少阅卷误差,杜绝人情分。
试卷应使用红笔以加分形式评阅。
公共课要求进行集体阅卷。
第十五条考试结束后,任课教师应在本课程考试结束后五天内完成阅卷评分工作,并将学生的考试成绩录入教务系统。
同时,将原始的学生《成绩登记表》、《试卷分析》及由教务系统生成的成绩单签名后交给学生所在教学单位教学办。
第十六条教学单位负责将教师原始的《成绩登记表》、打印成绩单、已经评阅的课程试卷、《试卷分析》、《考试情况记录》及院系总体考试情况的总结等材料按照年级、专业、学号分类装订成册,保存备查。
学生试卷至少应保存5年。
第十七条任何人不能更改学生课程成绩。
学生本人不得私自向教师要求查看试卷和评分情况,学生对自己某门课程成绩确有重大疑问,应向本院(系)提出申请,经主管院长(主任)批准后,由院(系)派专人对疑问试卷进行查看。
如确应改动学生成绩,应书面报告教务处,经审核同意后,由改动教师签字并加盖所在部门公章后方为有效。
第十八条每学期期末考试结束后,由教务处负责定期对各科试卷进行抽查与评估,抽测与评估的内容主要包括:
课程教学大纲、考试大纲、AB卷、评分标准、参考答案、学生成绩、试卷分析、考试总结、考试记录,并将抽测与评估结果公布。
第四章考试的实施
第十九条考试时间依据当年校历安排。
期中考试在每学期期中由各院(系)自行安排。
期末考试在学期的最后两周进行。
公共课考试由开课院(系)会同教务处统一安排。
专业课考试由各院系在规定的时间内自行安排,并向教务处报送《考试日程安排表》(包括考试科目、时间、地点、监考人员等)。
考试安排一经公布不能更改。
第二十条所有课程的考试,考场座位的安排应有合理间隔。
学生不得将考试必备用品以外的物品带入考试区域,未经主考教师许可,学生进入考场不得自带稿纸。
考生迟到10分钟以上,监考教师应取消其该门课程的考试资格,按旷考处理。
第二十一门考试课程必须有一名主考教师。
主考教师由教研室从主讲教师中指定。
主考教师对该门课程考试全面负责,主考教师应到有平行班的相关考场巡查,发现问题应及时处理。
第二十二条一个标准考场至少要配备2名监考人员,120人以上大型考场至少有3-4名监考人员,监考人员由学生所在院系安排。
第二十三条监考人员应认真核对考试人数和试卷份数,确保二者相符。
考试结束后监考人员将试卷交回教学办公室,由教学秘书签收。
第二十四条监考人员应认真执行《中央民族大学监考人员规则》,对考场纪律负责。
监考时,监考人员不得离开考场或在考场内从事与监考无关的工作。
考毕,监考人员应将做好记录并签名的“考场记录表”交主考教师或院(系)。
A/ci*—IV.
第五章缓考
第二十五条考试原则上不能申请缓考,如果确因考试课程时间冲突、生病住院或其他不可抗拒的原因不能参加考试的学生,必须在该门课程考试前办理缓考手续。
第二十六条办理缓考手续须具有VV缓考申请表>>及缓考
理由相关事件的书面证明,由教学秘书统一到教务处进行办理。
未获批准擅自缺考者,作旷考处理。
米取欺骗手段获取缓考资格的学生,一经查实,取消其缓考资格,成绩记为零分,重修该门课程。
第二十七条缓考安排在下一学期开学第三周内进行,由教务处统一安排。
凡违反本规定的做法,均按《中央民族大学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处理。
附件一:
中央民族大学学生考试规则
附件二:
中央民族大学监考人员规则
附件三:
中央民族大学关于考试作弊处理的若干规定
二00六年四月十日
送:
学校办公室
发:
各教学单位
附件一
中央民族大学学生考试规则
一、学生必须按规定时间和地点参加考试,并在规定时间前五分钟进入考场,作好考试前准备工作,不许迟到或缺考。
二、学生考试时,必须携带学生证或身份证(重考者,须带有重修证),以备查对。
非应试学生不得进入考场。
三、学生进入考场,必须带好必要的文具,如钢笔、圆珠笔、铅笔、三角板、计算尺、计算器等。
考试中禁止借用文具,如因故必须借用时,须通过监考人员。
书籍、笔记本、资料等一律不
得带入考场内。
四、学生进入考场,要按指定座位(对号或单人、单行、单桌)就坐,两人之间的距离至少间隔一个座位。
考试期间一律不得擅自离座。
学生应服从监考人员的指挥,违者以违反考场规则论处。
五、学生在考试开始半小时内,无论答题完毕与否,不准离开考场;凡未经主考教师允许擅离考场者,考试未结束前,不准再进入考场。
亦不得在考场附近逗留谈笑或交换答案。
六、学生要自觉维护考场秩序,保持安静,共建文明考场。
考场内不准吸烟。
交卷后立即离开考场。
七、学生遇到试题字迹模糊等问题可举手向监考人员询问,但不得询问或试探与解题内容有关的问题。
八、学生应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答卷,答完的试卷应将卷面朝下放置。
规定时间已到,学生应立即停笔交卷,不按时交卷者,监考人员有权不接受考卷,其成绩按不及格处理。
九、学生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按时参加考试的,须事先
持有关证明向院(系、部)教学办公室申请,经院(系、部)主管领导批准并报教务处备案方可缓考。
未经批准擅自缺考者以零分计。
十、学生必须严格遵守考试纪律。
考试期间凡有代考、夹带、传递、抄袭、暗示、交头接耳或偷看他人答卷等作弊行为者,立即取消考试资格,令其退出考场,并严格按《中央民族大学关于考试作弊处理的若干规定》进行处理。
附件二
中央民族大学监考人员规则
一、监考人员要认真做好考场的监督、检查工作,对考生进
行必要的思想教育,保证考试工作的顺利进行。
既要严肃认真地维护考场纪律,又要态度和蔼热情地关怀考生,师生共建文明考
场。
二、监考人员必须在考试前十五分钟进入考场,坚守岗位。
在考试前五分钟向考生宣读《中央民族大学学生考试规则》,进行考试纪律教育。
三、主监考人员在考试前应熟悉考场,对考场座位数要有全面的了解,做到心中有数。
四、发放试卷前检查学生人数,在学生未按指定座位(对号或单人、单行、单桌)就座时,不得发放试卷。
五、监考时要尽职尽责,全神贯注,监考人员应在考场前后合适的位置监考或交替进行巡视,不准吸烟,不得交头接耳,不得坐在一旁看其它的书籍和报纸,更不得对考生进行指点和暗示。
六、监考人员在考试结束后,认真填写“考场情况记录表”,
如发现学生有不符合考场规则要求的行为要及时提出警告,属于
作弊的,要立即取消其考试资格,令其退出考场,填写“考场违
纪处理表”,转交学生所在院(系、部),并向教务处汇报或说明有关情况。
对作弊学生严格按《中央民族大学关于考试作弊处理的若干规定(修订稿)》进行处理。
七、监考人员要爱护、关心考生。
发现考生有病,应当及时通知校医院的医务人员及时救护、治疗。
八、监考人员有权制止非本考场的监考人员及其他人员进入考场。
九、考试期间,监考人员只回答因印刷不清的问题,对考题
内容不作任何解释。
任何人不得宣布与考试无关的事项,以保持
考场肃静。
十、考试规定时间已到,要立即收卷。
收卷时要注意核对试卷份数,如发现有不交卷的,应立即查明不交卷学生的姓名。
未经院(系、部)主管领导批准,监考人员不得自行延长考试时间。
十一、要做好试题保密和保管工作,漏题或丢失要追究责任。
十二、监考人员要认真执行考试规则,遵守考场纪律,不准擅离职守,不得以任何形式营私舞弊。
违者按《教师法》有关条文及学校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十三、因监考人员失职(在考场内看书、擅自离开考场及未清理考场)而造成作弊者,给予监考人员严重警告处分,扣发两月岗位津贴。
十四、监考人员对作弊行为视而不见,或有其他包庇行为者,给予记过处分,调离原岗位,扣发半年岗位津贴。
附件三
中央民族大学关于考试作弊处理的若干规定
为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教学秩序,严格考试纪律,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我校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的要求,特制定本规定。
一、学生在考试中的下列行为均属作弊,一律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1.左顾右盼、交头接耳、扰乱考场秩序者;
2.将与考试有关的书籍、笔记、纸条等藏匿于试卷下、课桌内、身上、抄袭或准备抄袭者;
3.把有关的考试复习内容抄袭在身上、桌子上、墙壁上或其它地方者;
4.偷看、抄袭别人试卷者;
5.传递纸条、索要答案,或者向他人提供答案者;
6.借口检查试卷,举起试卷,为后面考生提供抄袭机会者;
7.交卷时,换卷或乘机对答案、抄袭答案者;
8.利用手机、电子词典等现代通讯工具作弊者;
9.试卷中主观题雷同超过60%以上者;
10.请他人代考,或替他人考试;
11.有其他考试作弊行为者。
二、凡考试作弊而被开除学籍者,限两日内办理离校手续。
三、本规定适用我校一切在校生。
四、本规定经2005年10月27日校党委常委会审议通过,并报国家民委教育科技司、北京市教委备案。
五、本规定从2005年11月1日起实施,原试行规定同时废止。
六、本规定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