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信贷损失准备现况分析与反思.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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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信贷损失准备现况分析与反思

银行信贷损失准备现况分析与反思

一、问题的提出

商业银行运营应具有稳健性、信息披露应具有透明度,监管机构、会计规范制定机构对银行业的注重也突出表现在这两个方面。

不可否认的是,一次又一次的金融危机在持续地拷问世界的银行业,运营是稳健的吗?

信息披露是充分且透明的吗?

负有更多期望的会计准则和监管规则的世界趋同似乎并没有解决银行业面临的运营缺乏必要的稳健性、信息披露缺少充分的透明度问题。

2008年金融危机的发生和对其发生根源的多角度剖析,更是令世界银行业以及正在致力于加快国际化进程的中国银行业面临诸多困惑。

贷款业务的收入水平、成本水平直接影响到商业银行的收益,贷款业务的风险水平直接影响到银行运营的风险,对贷款业务的信息披露则更是直接影响到信息使用者的决策。

商业银行贷款业务中,信用风险始终是客观存有的,历史上众多银行机构的倒闭也多源于信用风险的失控。

信用风险理应如何体现在银行贷款业务的成本中以恰当计量贷款资产的价值和收益?

又理应如何对贷款导致的信用风险实行覆盖以保证商业银行的稳健运营?

在中国商业银行以信贷业务为主的现实条件下,这些问题的解决无疑是至关重要的。

贷款损失准备既影响商业银行资产计量、收益确认,又影响其信用风险覆盖,贷款损失准备处理的合理性更是直接影响到商业银行运营的稳健性和信息披露的透明度。

作者希望通过对贷款损失准备计提目标的分析、对我国商业银行贷款损失准备现实问题的分析,对我国银行业贷款损失准备的会计规范和和监管标准的制定提供一些参考。

二、计提贷款损失准备的目标———资产计量还是风险覆盖?

计提贷款损失准备目标的不同直接导致了银行监管部门和会计规范部门对贷款损失准备的理解和注重角度的不同。

(一)资产计量目的的贷款损失准备计提

财务报告的目标主要在于满足信息使用者的决策需要,所以,对商业银行贷款计提损失准备的会计目标在于向信息使用者提供贷款价值方面的客观信息。

商业银行的贷款理应满足资产的定义,也正是基于此,才会出现违约贷款的核销和减值贷款的价值减记处理,即不再满足资产特征的贷款不能够继续表现为报表中的资产。

财务报表中贷款的价值取决于对贷款的计量结果。

从国际、国内会计准则的规范来看,银行贷款大多采用摊余成本计量,通过对贷款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与账面金额的差额来确定计提贷款减值准备,并在此基础上报告贷款的价值及其实现的收益。

资产计量目的的贷款损失准备计提,被认为普遍存有滞后性,并具有亲周期性,2008年金融危机后更是广为诟病。

同时,因为贷款减值准备的计提直接影响到银行的财务业绩,又具有较大的主观性,现实中存有减值准备是否能够如实反映贷款价值的问题,也存有由此带来的盈余管理问题。

(二)风险覆盖目的的贷款损失准备计提

各国银行监管机构的共同目标主要在于维护银行业的稳定经营,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

以巴塞尔协议为代表的金融监管标准目的在于增强银行的抗风险水平,巴塞尔协议的演进也基本上以覆盖风险的资本充足水准来实行。

所以,监管目的的贷款损失准备在于覆盖风险。

根据现代商业银行风险管理理论,商业银行风险造成的损失根据性质的不同能够分解为三个层次的损失,即预期损失、非预期损失和异常损失。

预期损失是指在正常情况下银行在一定时期内能够预见的平均损失,这类损失通常通过调整业务定价和提取相对应准备来覆盖;非预期损失是指超出正常情况下的损失水平,对于这部分损失银行必须有充足的资本来覆盖。

所以,贷款损失准备与资本共同构成了银行覆盖损失的两大途径,其中,贷款损失准备覆盖吸收预期损失,资本用于覆盖非预期损失。

现实中,商业银行在监管机构的监管之下运行,在会计准则的规范之下形成并披露相关信息。

所以,商业银行的贷款损失准备计提面临两种不同目标间差异所带来的执行成本的上升,也同时面临着信息披露的透明度问题。

(三)资产计量与风险覆盖目标的协调———挑战与可能性

1.资产计量目标和风险覆盖目标协调面临的挑战

因为计提理念和基础的不同,作为资产计量的贷款损失准备和作为风险覆盖工具的贷款损失准备存有着很多差异,这些差异由会计准则与监管标准的差异而存有。

以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IASB)和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FASB)为代表的会计准则制定机构均强调财务报告目标与金融监管目标的差异。

如IASB和FASB共同成立的金融危机咨询组(FCAG)虽然同意准则制定机构成立工作小组研究贷款减值等问题的处理方法,但坚持认为,财务报告理应主要为投资者编制,而不应将银行监管者作为财务报表的主要使用者,所以,金融稳定不理应作为财务报告的目标,会计处理应该保持中立,而不是专门用于抵消亲周期性。

FCAG同时认为,将金融稳定作为会计目标会降低财务报告的透明度。

从会计规范的角度来看,根据国际会计准则及我国的会计准则,都要求有客观证据表明贷款减值的情况下实行减值准备的计提,从而体现的是已发生的损失。

按照风险覆盖目的的监管标准,预期损失发生在贷款业务发生之时,贷款损失准备理应能够覆盖所有的预期损失,无论是否已经发生。

2008年金融危机使得国际监管机构和国际会计准则制定机构都面临很大的挑战,巴塞尔委员会正在推动监管标准的改进,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则正致力于推出前瞻性的贷款减值准备方法。

2.资产计量和风险覆盖目标间的协调———可能性

因为资产计量和风险覆盖目的的差异,会计准则和监管标准间存有差异,而对于同时执行两套标准的商业银行来讲,只能根据不同的要求设计不同的系统,以形成不同目的的数据。

显然,这造成了商业银行过高的执行成本。

事实上,资产计量目的的贷款损失准备与风险覆盖目的的贷款损失准备的计提都需要综合考虑贷款价值及其风险水平。

贷款损失准备的表内确认与计量,即是对资产的计量,也是对贷款信用风险的反映,不过仅仅包括已发生的风险损失。

风险覆盖目的的贷款损失拨备,要求覆盖所有的预期损失,已经发生的和未来潜在的损失。

能够看出,两者的差异表现为对未来损失处理的不同。

通常,我们将信用风险定义为交易对手(或债务发行人)违约或信用品质下降而导致损失的可能性。

而这种可能性也能够说是贷款价值的不确定性而导致的银行价值的减损。

所以,作者认为协调资产计量目的和风险覆盖目的贷款损失准备计提的突破点在于对贷款价值不确定性的重新审视。

即通过对信用风险的分析计量来确定已经发生的损失和未发生的损失,缩小资产计量目的和风险覆盖目的贷款损失准备间的差异;通过对相关数据及方法的共享降低银行业的执行成本。

三、中国银行业贷款损失准备现状分析

(一)相关规范间的差异

新的会计准则在金融机构实施之前,我国商业银行的贷款损失准备的计提表现为会计标准和监管标准的一致,并从固定比例计提发展到以贷款风险水平为基础的计提方法,主要监管规范包括《银行贷款损失准备计提指引》(人民银行2002)和《金融企业呆账准备提取管理办法》(财政部2005)。

《金融企业呆账准备提取管理办法》指出,贷款损失准备包括一般准备、专项准备和特种准备,其中,一般准备是指金融企业按照一定比例从净利润中提取的、用于补充尚未识别的可能性损失的准备,专项准备和特种准备通常称为贷款损失准备,是预计的可能发生的贷款损失。

2007年,新会计准则在金融机构实施后,监管标准不再用于规范会计上的贷款损失准备的计提,而仅作为监管部门对商业银行贷款损失准备金计提是否充足的标准,但仍然保留了《金融企业呆账准备提取管理办法》中计提一般准备的会计处理要求。

我国现行银行监管体系中,针对贷款损失准备的监管指标主要包括拨备覆盖率和贷款损失准备充足率。

拨备覆盖率和贷款损失准备充足率指标都取决于不良贷款的分级划分结果。

2011年4月中国银监会颁布的《中国银行业实施新监管标准的指导意见》在原有监管标准的基础上指出,贷款拨备率(贷款损失准备占贷款的比例)不低于2.5%,拨备覆盖率(贷款损失准备占不良贷款的比例)不低于150%,原则上按两者孰高的方法确定银行业金融机构贷款损失准备监管要求。

上述规范间的差异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会计准则与监管标准间的差异

(1)会计准则与财政部《金融企业呆账准备提取管理办法》间的差异

会计准则与财政部《金融企业呆账准备提取管理办法》间的差异主要表现在对一般风险准备的处理。

从会计准则计量资产的角度来讲,贷款损失准备作为已发生的贷款损失,进入成本,从当期损益中扣除;《金融企业呆账准备提取管理办法》则要求进一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一般风险准备,作为对未识别风险的覆盖,一般风险准备能够计入资本净额。

另外,对贷款损失准备计提充足度的考核,是考虑了一般风险准备后的准备金总额。

(2)会计准则与银监会监管标准间的差异

银监会作为监管标准的贷款拨备率(贷款损失准备占贷款的比例)和拨备覆盖率(贷款损失准备占不良贷款的比例)指标的计算,均以会计处理上的贷款减值准备为分子,即商业银行为达到监管标准计提的贷款损失准备全部需要进入成本,从当期损益中扣除,而不管商业银行持有贷款资产的风险水平如何。

2.监管标准间的差异

现行财政部与银监会的监管标准间的差异,主要表现在对相关贷款损失准备金计入成本还是税后提取处理上的差异。

按照财政部现行规范,除资产计量目的的贷款损失准备计入成本,从当期损益中扣除外,其它准备金理应作为利润分配,从税后利润中提取;而根据银监会的标准,所有为满足监管标准要求而提取的贷款损失准备金理应全部计入成本,从当期损益中扣除。

毫无疑问,银监会的这个要求将影响到资产价值信息的客观性,也将影响到商业银行损益的合理确定,从而影响财务报告的透明度。

(二)现行规范及执行结果分析

1.基本会计规范及实务处理方法

贷款损失准备在会计规范中往往被称为贷款减值准备。

我国现行会计准则规定,贷款的计量采用摊余成本计量,并要求对客观证据表明已经发生减值的贷款计提减值准备。

我国商业银行将贷款分为公司类(或对公贷款类)、零售类(或个人贷款类)、信用卡类,并普遍采用单项评估和组合评估的方法计算贷款减值准备。

通常,对于贷款减值的主要考虑因素包括贷款的本金或利息是否逾期、借款人是否出现流动性问题、信用评级下降或者借款人违反原始合同条款。

(1)单项评估。

通常,商业银行对所有公司类贷款均实行客观减值证据测试并根据五级分类制度逐笔实行分类。

公司类贷款如被分类为次级类、可疑类或损失类,均会单项评估减值。

如果有客观证据显示以单项方式评估的贷款出现减值损失,损失金额以资产账面金额与按资产原来实际利率折现的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之间的差额计量。

(2)组合评估。

按组合方式实行评估时,资产会按其类似信贷风险特征(能显示债务人根据合同条款偿还所有款项的水平)划分组合。

通常,商业银行对单项金额并不重大的同类贷款和并无客观减值证据的单项评估贷款采取组合评估的方式实行减值评估。

其中:

对于金额并不重大的同类贷款以组合方式评估减值损失时,一般根据违约可能性及亏损金额的历史趋势实行统计分析,同时对影响组合中固有损失的当前经济状况实行评估;对于并无客观减值证据的单项评估贷款,通常考虑的减值损失因素包括同类贷款的历史损失经验、当前的经济和信用环境,同时,需要根据管理层的经验评估实际的损失与根据历史经验所预测的损失的差异。

2.贷款减值准备计提情况分析———以大型商业银行为例①

(1)贷款减值准备计提方式

从大型上市商业银行的情况来看,组合方式计提的贷款减值准备占减值准备总额的比例越来越高。

2008年度末,工行、建行、中行、交行、农行组合方式计提的贷款减值准备占减值准备总额的比例分别为60.25%、54.20%、51.97%、45.5%、49.35%,在2009年度末该比例分别为68.72%、63.45%、62.45%、60.30%、56.12%,2010年度末,该比例则分别为75.29%、73.90%、70.02%、68.57%、65.33%。

从披露了不同计提方式下贷款余额情况的建行、中行和农行三家大型商业银行的数据来看,组合方式计提减值准备的贷款余额占贷款总额的比例越来越高。

2009年度末,建行、中行、农行组合方式计提贷款减值准备的贷款余额占贷款总额的比例分别为98.66%、98.78%、97.36%,在2010年度末该比例分别为98.97%、99.10%、98.20%。

从上述两方面的比例来看,组合计提方式对贷款减值准备的影响越来越显著,意味着对组合计提方式下所使用模型和影响因素的进一步开发与完善将成为贷款减值准备计提更为客观、真实的重要基础。

(2)贷款减值准备计提比例

从大型商业银行贷款减值准备的计提比例来看,单项计提比例差异较大,而组合计提比例较为靠近。

其中,2009年度末,建行、中行、农行单项方式计提比例分别为71.55%、70.94%、50.93%,在2010年度末该比例分别为63.68%、72.62%、65.41%;2009年度末,建行、中行、农行组合方式计提比例分别为1.69%、1.45%、1.38%,在2010年度末该比例分别为1.88%、1.53%、1.2%②。

另外,从组合方式下未识别减值贷款和已识别减值贷款的计提比例来看,已识别减值贷款的计提比例存有较大差异,而未识别减值贷款的计提比例比较靠近。

其中,2009年度末,建行、中行、农行组合方式下未识别减值贷款计提比例分别为1.59%、1.38%、1.64%,在2010年度末该比例分别为1.82%、1.24%、2.14%;2009年度末,建行、中行、农行组合方式下已识别减值贷款计提比例分别为65.72%、64.17%、45.15%,在2010年度末该比例分别为60.41%、65.20%、57.61%①。

计提比例上的差异在一定水准上说明各银行对贷款减值准备计提因素的判断方面存有着一定的差异,即对风险水平的判断存有一定的差异。

3.监管标准执行情况分析———以大型商业银行为例

(1)拨备覆盖率

大型商业银行的拨备覆盖率越来越高。

2008年度末,工行、建行、中行、交行、农行拨备覆盖率分别为130.15%、131.58%、121.72%、116.83%、63.53%,2009年度末该比例分别为,164.41%、175.77%、151.17%、151.05%、105.37%,2010年度末该比例则分别为,228.20%、221.14%、196.67%、185.84%、168.05%。

商业银行的拨备覆盖率越来越高,但在特定年份与监管标准非常靠近,如2009年中行和交行该指标分别为151.17%、151.05%,可见,监管标准对会计上贷款损失准备处理的影响。

(2)拨备率

大型商业银行的拨备率指标的完成情况存有差异。

2008年度末,工行、建行、中行、交行、农行拨备率分别为2.97%、2.91%、3.23%、2.24%、2.74%,2009年度末该比例分别为2.54%、2.63%、2.30%、2.05%、3.06%,2010年度末该比例则分别为2.46%、2.52%、2.17%、2.08%,3.40%。

从上述数据可疑看出,大型商业银行的贷款拨备覆盖率逐年提升,在2010年全部达到150%。

但是,从拨备率指标来看,以2010年为例,达到2.5%标准的只有建设银行和农业银行,其中农业银行的该比率最高为3.4%,与其在2010年拨备覆盖率最低的情况恰恰相反。

如果进一步分析各大型商业银行的不良贷款率情况,我们就会发现,2010年度末工行、建行、中行、交行、农行不良贷款率分别为1.08%、1.14%、1.10%、1.12%、2.03%,农业银行不良贷款率最高,这意味着农业银行拨备率指标最高的原因是其不良贷款率最高。

这在一定水准上意味着拨备率指标存有不足。

组合计提贷款占比及组合计提比例越来越高,以及拨备覆盖率的实际分布情况表明,当前我国商业银行会计上的贷款损失准备计提过多考虑了审慎监管的要求,而在一定水准上与会计准则本身的客观反映相悖,所以,作者认为,从商业银行贷款拨备的计提实务看,监管标准与会计准则的协调迫在眉睫。

四、几点建议

从上述分析能够看出,贷款损失准备相关指标在各银行间存有差异,计提比例方面的差异反映了各银行对风险水平及其影响因素的判断存有差异;监管标准制定及执行方面存有不足,存有对银行的反向激励风险,部分监管指标不能体现对风险的覆盖。

所以,作者认为,理应通过监管标准和会计标准的协调来降低商业银行的规范执行成本,并通过监管标准和会计标准的完善来更好地实现财务报告目标和监管目标。

(一)会计准则与监管目标的协调

1.预期损失模型能否成为协调的工具

2009年11月15日,IASB发布了《金融工具:

摊余成本和减值》征求意见稿,提出了以预期损失为基础的贷款减值方法,目的在于补充现行规范的不足、更好地反映风险并抵消顺周期性。

从国际国内的情况来看,预期损失模型短时期内并不能够成为协调的工具。

首先,预期损失模型与现行会计准则体系存有冲突,包括与概念框架的背离和与其它会计准则间的不一致;其次,预期损失模型并不能够消除顺周期问题,甚至在预期改变的情况下可能带来更大的收益波动;实施成本过大,如苏格兰皇家银行预计实施预期损失模型需要的费用为1000-1500万英镑,而巴克莱银行则预计需要2500-3750万英镑。

另外,从我国的实际情况来看,因为市场环境因素、历史数据取得困难等使得现金流量的估计存有较大困难。

2.一般风险准备理应成为主要协调工具

会计信息是监管指标计算的基础,但不能要求会计准则直接提供反映监管需要的信息,否则的话,财务报告中的相关数据将会既缺乏必要的会计理论的支持,又缺少充分的透明度。

所以,理应在充分尊重会计目标及信息质量要求的前提下,设计符合监管需要的监管指标体系,在会计信息的基础上通过对相关数据的调整,得到监管指标。

因为现行会计准则要求计提的贷款减值准备反映的是已发生损失,并要求不能对未来预期损失计提准备金。

而按照监管目标,未来的预期损失也理应得到覆盖,所以,作者认为,合理的一般风险准备金是一个现实的选择。

前提条件是需要解决现行监管机构间对指标计算口径、标准不一致的问题。

(二)完善贷款减值准备会计规范

1.提升会计信息的可比性

从大型商业银行贷款减值准备的计提比例来看,单项计提比例和已识别减值贷款的组合计提比例差异较大,而未减值贷款组合计提比例较为靠近。

虽然各家商业银行贷款的风险水平及风险偏好间存有差异,但这在一定水准上也说明各银行对贷款风险水平的判断、贷款减值准备计提因素的判断等方面存有着一定的差异。

这些差异将直接导致包括监管机构在内的信息使用者对各家银行信息的比较与分析。

所以,作者认为,规范制定机构理应提供从减值贷款的识别判断标准、减值准备影响因素的量化及模型等方面的实务指导,来提升各银行对减值准备计提影响因素判断和使用的有效性,提升相关信息的可比性。

2.完善组合评估减值准备计提方法

因为贷款价值的计量和风险的覆盖考虑的基本出发点是贷款资产的风险水平,所以,两者协调的基础也是对贷款风险的会计反映和监管标准间的协调。

首先,在现行贷款减值准备计提的会计实务操作中,组合评估减值准备计提方法越来越重要,所以,理应通过提升组合评估减值准备所使用模型的有效性,来实现贷款减值准备对贷款风险的充分考虑,进而与监管机构实行风险覆盖的目标实行协调。

(三)完善现行监管标准

监管机构需要持续完善相对应的监管标准。

如果贷款准备金不能合理反映银行资产的预期损失,则银行增加高风险资产的激励就得不到约束。

在我国除了要推动巴塞尔协议在银行业的实施外,监管标准的制定还理应充分考虑商业银行的实际情况及会计信息披露的需要。

另外,根据上述分析,基于银监会贷款拨备率标准要求计提的贷款损失准备会高于现行拨备覆盖率要求下的贷款损失准备,这将直接导致银行利润的减少和核心资本的减少。

超额计提贷款损失拨备则更会带来负面的后果,如银行通过选择减少不良贷款的核销来增加贷款减值准备的金额,很显然将会使银行积累更多的风险。

所以,现行监管标准的完善理应以能够真实反映贷款的价值和有效覆盖贷款的风险水平为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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