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地质科学院勘探技术研究所与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发明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案二审.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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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地质科学院勘探技术研究所与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发明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案二审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行政判决书

  高行终字第321号

         

   上诉人中国地质科学院勘探技术研究所,住所地河北省廊坊市金光道77号。

   法定代表人甘行平,所长。

   委托代理人赵军,男,汉族,1960年5月1日出生,北京汇泽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专利代理人,住北京市朝阳区八里庄234号。

   委托代理人龚建华,男,汉族,1977年4月23日出生,北京汇泽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专利代理人,住北京市海淀区海淀路175号人民大学20XX级法学院双学士。

   被上诉人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蓟门桥西土城路6号。

   法定代表人王景川,主任。

   委托代理人于萍,该委员会审查员。

   委托代理人胡文辉,该委员会审查员。

   原审第三人洪泽银珠化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洪泽县人民北路20号。

   法定代表人钱怀国,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林天凯,男,汉族,1962年5月9日出生,福州展晖专利事务所专利代理人,住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王庄新村2区20座203单元。

   委托代理人马春生,男,汉族,1976年12月27日出生,北京法航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职员,住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诸城路20号人才交流中心。

   上诉人中国地质科学院勘探技术研究所因发明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一中行初字第115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20XX年8月1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XX年11月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上诉人地科院勘探所的委托代理人赵军、龚建华,被上诉人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的委托代理人于萍、胡文辉,原审第三人洪泽银珠化工集团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林天凯、马春生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判决认定,洪泽银珠公司是“芒硝开采方法”发明专利的专利权人。

20XX年8月17日,上海太平洋化工淮安元明粉有限公司和南风集团淮安元明粉有限公司、20XX年12月14日,地科院勘探所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宣告“芒硝开采方法”发明专利无效的请求。

专利复审委员会经审理,于20XX年10月15日作出第5528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芒硝开采方法”发明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符合专利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该专利符合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第四款的规定。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项的规定,判决:

驳回地科院勘探所的诉讼请求。

   地科院勘探所不服一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理由是:

“芒硝开采方法”发明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三十三条、第二十六条第三款、第二十六条第四款的规定。

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撤销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的第5528号无效决定中对“芒硝开采方法”发明专利符合专利法第三十三条、第二十六条第三款、第二十六条第四款的认定;判令专利复审委员会承担一、二审全部诉讼费用。

   专利复审委员会、洪泽银珠公司服从一审判决。

   经审理查明,1999年5月15日,洪泽县化工总公司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名称为“芒硝开采方法”的发明专利申请,20XX年8月15日,该申请被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告授权,专利号是。

20XX年12月19日,专利权人变更为洪泽银珠公司。

该专利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是:

   “1、一种芒硝开采方法,包括下列步骤:

   1)钻进一个目标井;

  2)钻进一个连通井,该连通井的上段为直井,中段为造斜井段,下段为水平井段,所述的水平井段位于芒硝矿层内,并且所述的水平井段与所述的目标井连通;

  3)向连通井内注射清水和油,所述的油用于保护所述的芒硝矿层的顶板,从而使得所述的清水向两侧进行溶蚀,以扩大清水的溶蚀范围;以及

   4)从目标井开采芒硝。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中:

  在所述的第1)步骤中还包括利用向目标井注入清水而在目标井的井底形成溶蚀腔的步骤。

  3、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方法,其中:

  目标井的最佳深度为矿层垂向中心,并根据其所形成的溶蚀腔中心确定斜井段终止点的深度与位置。

  4、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方法,其中:

  斜井段起始点与斜井段终止点之间的水平距离为200米。

  5、根据权利要求4所述的方法,其中:

   连通井的固井套管直至斜井段终止点。

   6、根据权利要求5所述的方法,其中:

   所开采的芒硝矿为层状走向矿体。

   20XX年8月17日,太平洋化工淮安公司、南风集团淮安公司以“芒硝开采方法”发明专利申请人在申请阶段对申请文件的修改不符合专利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该专利相对于公开的对比文件不具备创造性为由,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宣告该专利权无效的请求。

太平洋化工淮安公司、南风集团淮安公司先后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交了19份附件和9个附录作为证据。

其中:

附件1是所属技术领域的工具书,由中国轻工业出版社于1994年2月出版的《制盐工业手册》相关页复印件,包括封面、封底及第824-828、840-844页。

其中第824页第2一4行16记载了“油垫法是利用油不溶解盐且比水轻的特性,在钻井水溶开采的建槽或生产过程中,定期向井内注入油料或气体,形成油垫层,以控制上溶,增加侧溶,扩大溶腔直径,掌握采矿高度,提高采卤能力”。

附件2是刊登在《中国井矿盐》1994年第1期上的《定向钻井连通工艺的探讨》一文复印件共4页。

该对比文件介绍了将定向钻井技术和水溶采盐工艺相结合的技术内容。

根据该对比文件第15页“定向井——对流井组合”的描述可知,其中的目标井为一直井,而定向井由上部的直井段、下部的造斜井段组成,造斜井段直接与目标井段连通。

该对比文件还公开了下述内容:

“在目标井中,则应预先建造一个一定大小的溶腔,该溶腔垂直两井连线方向的铅垂剖面即为甲井的靶区。

考虑目前的定向井的水平及建槽速度,直径10-15m溶腔作为靶区就不难命中,两井衔接时间上也合适”。

附件3是刊登在《中国井矿盐》1996年第1期上的《采卤对接井钻井技术及在井矿盐开采中的应用》复印件共4页,其中第17页文字记载了下述内容:

对接井的单井分为三个井段,即上部为垂直井段,中部为造斜井段,下部为水平井段。

用钻井技术使两井在地下对接有两种形式,其中第二种为打一口中半径水平井与一口直井对接。

该页图2给出了该对接形式的示意图。

此外,该对比文件还公开了下述技术内容:

“即使是精度最高的仪器,测量误差是不可避免的。

因此新打的两口井不可能在靶点处直接对接,但误差可在3m以内”;“为使两井连通,在注水井中下入中心管,采用正循环注水建槽,数小时两井就能连通”;“由试采期转入采卤期时间为3个月或更长时间,中心管可以拔出来”;“采卤时,可以实行从两口井分别轮流注水的方法,防止高浓度卤水在管内再结晶”;“两井水平距离:

200-300m;适用井深:

1500m;造斜井段直径:

78-120mm;水平井段长度50-80m;造斜井段曲率:

中半径。

”附件4是刊登在《中国井矿盐》1997年第2期上的《对接井在江西岩盐矿床的应用》一文复印件共4页,其中第26页介绍了“长曲率定向井——直井”的对接方案设计,公开了如下内容:

“A为垂直井,布于盐层底部,B为定向井,布于盐层顶部,其特点是施工两井均可采用常规设备,只需利用偏心楔或连续造斜器即可完成B井定向造斜,无需改变现场设备,投资少,施工方便,同时可先施工A井,待A井单井对流形成较大的溶蚀腔时,再施工B井,因此对接风险小”。

附件7是化学工业出版社1996年6月出版的DonsldE•Garrett着,内蒙古伊克昭化工研究设计院组织翻译的《天然碱资源•加工•应用》相关页复印件,包括封面、封底,及第272-288页。

该对比文件第281页介绍了机械方法建造溶腔,其中公开了下述内容:

“机械建造溶腔最简单的方法是从地面垂直钻孔,然后转向水平钻入所期望的矿层底部岩层。

”该页的图8-42“用造斜器和可转向电机进行水平钻井能力对照”示意图中有长径、中径、短径三种不同造斜强度的井,从图中可以看到长径井由直井段、造斜井段及水平井段构成,且固井套管一直延伸至造斜井段的终止点。

附件14是1976年3月2日公告的US3941422号美国专利说明书复印件及中文译文。

   专利复审委员会受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后,洪泽银珠公司于20XX年9月30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交了修改的权利要求:

   “1、一种芒硝开采方法,包括下列步骤:

   1)钻进一个目标井,其深度达矿层垂向中心,向目标井注入清水,从而在目标井的井底形成溶蚀腔;

   2)钻进一个连通井,该连通井的上段为直井,中段为造斜井段,下段为水平井段,其中斜井段终止点的深度与位置根据目标井的井底形成的溶蚀腔中心确定,水平井段位于芒硝矿层内,并且所述的水平井段与所述的目标井连通;连通井的固井套管直至斜井段终止点;

   3)向连通井内注射清水和油,所述的油用于保护所述的芒硝矿层的顶板,从而使得所述的清水向两侧进行溶蚀,以扩大清水的溶蚀范围;以及

   4)从目标井开采芒硝。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中:

   斜井段起始点与斜井段终止点之间的水平距离为200米。

   3、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中:

   所开采的芒硝矿为层状走向矿体。

   20XX年12月14日,地科院勘探所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其理由是:

在“芒硝开采方法”发明专利申请的审查过程中,申请人对申请文件的修改不符合专利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该专利相对于已有技术不具备创造性。

地科院勘探所在无效程序中共提交了14份附件作为证据。

   20XX年1月31日,洪泽银珠公司再次对权利要求书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文本内容与其于20XX年9月30日修改的内容一致。

   20XX年6月24日,地科院勘探所提交意见陈述,提出:

洪泽银珠公司于20XX年1月31日修改的权利要求1是原权利要求1、2、3、5合并而成,原权利要求5是对原权利要求4的进一步限定,新的独立权利要求忽略了权利要求4的特征,扩大了保护范围,不符合专利法第三十三条及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六十八条的规定。

同时,地科院勘探所还提出了“芒硝开采方法”发明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第四款规定的无效理由。

   20XX年8月15日,专利复审委员会以洪泽银珠公司20XX年9月30日和20XX年1月31日提交的“芒硝开采方法”发明专利权利要求书的修改文本为基础,就地科院勘探所、太平洋化工淮安公司、南风集团淮安公司针对“芒硝开采方法”发明专利提出的无效宣告请求进行口头审理。

在口头审理开始前,洪泽银珠公司提交了意见陈述,其中包含有如下内容:

根据“芒硝开采方法”发明专利的方法,在溶蚀腔中心B点确定后,本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根据探明的芒硝矿层的地质情况,选择适当的靶点位置和水平井的走向,推算出连通井造斜终止点A的深度和位置,选择适当的造斜率,推算出造斜井起始点C的位置,从而最后确定出垂直井的井深和井口的坐标。

太平洋化工淮安公司和南风集团淮安公司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交的意见陈述记载了以下内容:

洪泽银珠公司对“芒硝开采方法”发明专利权利要求的修改不符合《审查指南》的规定,不能被准许。

   20XX年1月6日,专利复审委员会向洪泽银珠公司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审查通知书》,其中载明:

洪泽银珠公司于20XX年9月30日及20XX年1月31日提交的权利要求书的修改文本不符合修改后的《审查指南》的规定,不能被接受。

   20XX年2月17日和3月4日,洪泽银珠公司分别提交了两个权利要求书的修改文本。

   20XX年7月19日,专利复审委员会再次对地科院勘探所、太平洋化工淮安公司、南风集团淮安公司针对“芒硝开采方法”发明专利提出的无效宣告请求进行口头审理。

洪泽银珠公司声明以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书中的权利要求3作为新的独立权利要求,放弃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1、2。

地科院勘探所、太平洋化工淮安公司、南风集团淮安公司主张以附件1-4、7、14作为评价该专利创造性的对比文件,其余证据仅供参考,并提出附件3为“芒硝开采方法”发明专利最接近的现有技术。

   专利复审委员会确认原授权公告的“芒硝开采方法”发明专利权利要求3为新的独立权利要求,其内容是:

   “一种芒硝开采方法,包括下列步骤:

   1)钻进一个目标井;

  2)钻进一个连通井,该连通井的上段为直井,中段为造斜井段,下段为水平井段,所述的水平井段位于芒硝矿层内,并且所述的水平井段与所述的目标井连通;

  3)向连通井内注射清水和油,所述的油用于保护所述的芒硝矿层的顶板,从而使得所述的清水向两侧进行溶蚀,以扩大清水的溶蚀范围;以及

  4)从目标井开采芒硝。

  在所述的第1)步骤中还包括利用向目标井注入清水而在目标井的井底形成溶蚀腔的步骤。

   目标井的最佳深度为矿层垂向中心,并根据其所形成的溶蚀腔中心确定斜井段终止点的深度与位置。

   专利复审委员会经审查,于20XX年10月15日作出第5528号无效决定,宣告“芒硝开采方法”发明专利的权利要求1-6全部无效。

专利复审委员会认为:

一、关于专利法第三十三条。

地科院勘探所、太平洋化工淮安公司、南风集团淮安公司认为“芒硝开采方法”发明专利权利要求的修改超出原始公开的范围所提出的8个主要理由均不能成立,洪泽银珠公司对该专利权利要求的修改没有违反专利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

二、关于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第四款。

地科院勘探所、太平洋化工淮安公司、南风集团淮安公司认为“芒硝开采方法”发明专利说明书公开不充分的2个理由以及说明书不支持权利要求的2个理由均不成立,该专利符合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和第四款的规定。

三、关于创造性。

1、由于洪泽银珠公司在第二次口头审理时声明以授权公告的该专利权利要求3作为新的独立权利要求,放弃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1、2,其上述修改符合专利法第三十三条及、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六十八条以及《审查指南》的相关规定,故对该专利权利要求1、2不再进行评述,直接宣告其无效,仅对该专利权利要求3-6的创造性进行评述。

2、对比文件1-4、7及14均为公开出版物,且公开日均早于“芒硝开采方法”发明专利申请日,构成了该专利的已有技术,可以用于评价该专利的创造性。

3、将对比文件3公开的打两口新井的技术方案与“芒硝开采方法”发明专利权利要求3进行对比:

对比文件3中的“被对接的一口直井”对应于该专利的“目标井”;对比文件3中“对接井”对应于该专利中的“连通井”,对比文件3中对接井的“上部垂直井段”、“中部造斜井段”及“下部水平井段”分别对应于该专利中连通井的“上段直井段”、“中段造斜井段”及“下段水平井段”;对比文件3在对接两井过程中在直井下建的槽与该专利目标井下的溶蚀腔相对应。

对比文件3与“芒硝开采方法”发明专利权利要求3的区别主要在于:

该专利对接两口井的工序步骤是:

首先钻进一个目标井,向目标井注入清水而在目标井的井底形成溶蚀腔,即先形成目标井下的溶蚀腔后,再根据所形成的溶蚀腔中心确定连通井的斜井段终止点的深度与位置,再施工钻进连通井。

而对比文件3则是在确定了对接井、直井两口井的打井靶点并进行打井后,为使两井连通,在注水井下入中心管,采用正循环注水建槽,随着建槽的逐渐扩大而使两井连通,即先施工连通井,后建槽。

该专利给出了目标井的最佳深度为矿层垂向中心;而对比文件3中没有具体限定目标井的深度。

对比文件3中没有明确公开本专利的步骤2)中所述的“向连通井内注射清水和油,所述的油用于保护所述的芒硝矿层的顶板,从而使得所述的清水向两侧进行溶蚀,以扩大清水的溶蚀范围”。

对比文件3中没有明确公开所述水平井段位于芒硝矿层内,从目标井开采芒硝。

根据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可知,“向连通井内注射清水和油,所述的油用于保护所述的芒硝矿层的顶板,从而使得所述的清水向两侧进行溶蚀,以扩大清水的溶蚀范围”,即上述的区别技术特征对于所属技术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来说属于惯用技术手段。

另外,虽然对比文件3中没有明确公开所述水平井段位于芒硝矿层内、从目标井开采芒硝。

但是由于打对接井的目的是与目标井连通,对井下的矿层进行开采,所以对接井的水平井段应位于芒硝矿层内,从目标井开采芒硝,是不言而喻的。

关于上述区别特征,“芒硝开采方法”发明专利权利要求3只限定“根据所形成的溶蚀腔中心确定斜井段终止点的深度与位置”,而并没有具体限定造斜井段终止点与溶蚀腔中心的关系。

“芒硝开采方法”发明专利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是对说明书中实施例的概括,根据该专利说明书实施例部分的描述以及图2可知,其水平井段是沿矿层底板钻进的,故造斜井段的终止点A与溶蚀腔B并不在同一水平线上。

洪泽银珠公司在20XX年8月15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中陈述到:

“根据本专利的方法,在溶蚀腔中心B点确定后,本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根据探明的芒硝矿层的地质情况,选择适当的靶点位置和水平井的走向,推算出连通井造斜终止点A的深度和位置,选择适当的造斜率,推算出造斜井起始点C的位置,从而最后确定出垂直井的井深和井口的坐标。

”根据“芒硝开采方法”发明专利说明书的解释以及洪泽银珠公司的上述意见陈述均说明该专利权利要求3所限定的技术方案中并不限于以溶蚀腔中心B作为连通井靶点的情况。

对比文件2、对比文件3、对比文件4均给出了下述技术教导:

预先在目标井下形成溶蚀腔可以降低连通井的对接风险。

虽然从对比文件2、4公开的技术内容中不能得出目标井下的溶蚀腔是在连通井的轨迹设计之前就已形成,并“根据目标井的井底形成的实际溶蚀腔中心,确定斜井段终止点的深度与位置”。

但是对比文件3中所介绍的老井改造方案,其中的老井下的溶腔显然是在连通井开始设计、施工之前已经形成。

虽然对比文件3中没有进一步说明连通井的斜井段终止点的设计是根据老井下的溶蚀腔中心确定的,但是设计、施工连通井的目的是要与目标井连通,为了降低连通风险,所属领域技术人员很容易想到根据已形成的溶蚀腔中心确定连通井的水平井段走向,以及造斜井段的终止点的深度与位置。

所以“芒硝开采方法”发明专利权利要求3与对比文件3中所述的新打两口井的方案对比的区别特征,完全可以根据对比文件3所公开的另一方案即老井改造方案与对比文件4公开的内容相结合而获得启示。

关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首先,溶蚀腔形成在所开采矿层的底部最有利于矿层的充分开采,这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

其次,“芒硝开采方法”发明专利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中并没有限定所适用的矿层的厚度,而不同矿层的厚度是不同的,对于厚度达几十米的厚矿层来说,限定目标井钻进深度为矿层垂向中心,并不能保证在矿体底部形成溶蚀腔,从而会出现丢矿,不利于提高开采效率。

另外,对于矿层厚度在8米左右的矿床来说,将目标井深度设计在矿层垂向中心最有利于在矿层底部形成溶蚀腔,这对于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

综上所述,所属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对比文件3公开的技术方案结合对比文件4及公知常识即可获得“芒硝开采方法”发明专利权利要求3所限定的技术方案,且该方案并未带来意想不到的技术效果,故该专利权利要求3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着进步,不具有创造性。

4、“芒硝开采方法”发明权利要求4是对该专利权利要求3的进一步限定,其附加技术特征为“斜井段起始点与斜井段终止点之间的水平距离为200米”。

对比文件3公开的斜井段起点与终止点之间的水平距离150-220m。

“芒硝开采方法”发明专利权利要求4中所选择的200m相对于已有技术的150-220m并没有取得意料不到的效果,故在其所引用的权利要求3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专利权利要求4也不具备创造性。

5、“芒硝开采方法”发明专利权利要求5是对该专利权利要求4的进一步限定,其附加技术特征为“连通井的固井套管直至斜井段终止点。

”对比文件7第281页介绍了机械方法建造溶腔,其中公开了下述内容:

“机械建造溶腔最简单的方法是从地面垂直钻孔,然后转向水平钻入所期望的矿层底部岩层。

”该页的图8-42“用造斜器和可转向电机进行水平钻井能力对照”示意图中有长径、中径、短径三种不同造斜强度的井,从图中可以看到长径井由直井段、造斜井段及水平井段构成,且固井套管一直延伸至造斜井段的终止点,即“芒硝开采方法”发明专利权利要求5的附加技术特征已被对比文件7公开,且这一特征与所引用的该专利权利要求4的技术方案相结合也没有带来意想不到的技术效果,在其所引用的该专利权利要求4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权利要求5也不具备创造性。

6、“芒硝开采方法”发明专利权利要求6是对该专利权利要求5的进一步限定,其附加技术特征为“所开采的芒硝矿为层状走向矿体”。

对比文件3描述了用钻井方法使两井连通采卤的优点,该方法与压裂法等连通采卤比较,具有如下优点:

“两井水平距大,可达300m,控矿范围大大增加,可采矿石量大,两井使用寿命长”;“不论何种构造的盐矿,不论盐矿品位高低,这种方法均可应用”。

另外,第841页介绍“大面积连通水溶法”部分公开了下述内容“主要是利用岩盐矿埋藏的自然条件或人工通道,使之相互连通。

人工通道包括在岩层中钻成的水平井、定向斜井以及单井或井组油垫法建槽形成的与其他井连通的溶腔”。

从图3-3-33所示“利用水平井连通卤井溶腔进行大面积生产剖面示意图”。

根据上述内容可知,当连通井通过水平井段与目标井下的溶蚀腔连通时,对于水平层状走向矿体来说可获得较长的水溶通道,有利于矿体的充分开采,这是显而易见的,即“芒硝开采方法”发明专利权利要求6的附加技术特征对于所属技术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在其所引用的该专利权利要求5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专利权利要求6也不具备创造性。

基于以上理由,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第5528号无效决定。

   洪泽银珠公司不服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的第5528号无效决定,在法定期限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以上事实,有“芒硝开采方法”发明专利文件、《着录事项变更申报书》、第5528号无效决定,《无效宣告请求审查通知书》、当事人提交的对比文件1-4、7、14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发明专利申请的申请人对其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

说明书应当对发明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以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为准。

权利要求书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说明要求专利保护的范围。

   本案中,“芒硝开采方法”发明专利授权的权利要求1明确限定连通井由三段构成:

上段为直井,中段为造斜井段,下段为水平井段,而水平井段与目标井连通。

虽然该授权权利要求1没有明确写明造斜井段“定向造斜趋向”,但该专利说明书记载的设置造斜井段的目的是将连通井与目标井连通,因此,“造斜井段”应理解为向目标井方向造斜,趋向目标井,将该含义归纳为“定向造斜趋向”与“芒硝开采方法”发明专利权利要求申请文本记载的内容没有实质性差异。

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在打连通井时遇有地上或地下障碍时,自然会采取绕行的方式,绕开地上或地下障碍,使连通井最终必须与目标井连通,连通井的走向必然是向目标井方向,即趋向目标井。

因此,洪泽银珠公司在修改其权利要求时将公开的权利要求中的“中段开始定向造斜趋向目标井”,修改为“中段为造斜井段”,未超出原始公开的范围。

   洪泽银珠公司将“芒硝开采方法”发明专利权利要求申请文本中的“下段沿矿层底板走向呈水平状连通目标井”,修改为下段为“水平井段”,是否扩大了保护范围。

该专利权利要求申请文本中限定的下段“沿矿层底板走向呈水平状”,限定了下段是根据矿层底板走向,沿水平方向趋向目标井的,其并未限定下段位于矿层底板的位置上。

授权文本限定了下段为水平井段,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能够明确理解水平方向即矿层底板的走向方向,虽然洪泽银珠公司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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