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硕士论文相关

1.论文要求三万字以上,且相似性检测不超过20%;

2.主题确定为房产税,需要的话可以适当变动我的论文题目;

3.论文需要有适当的数据支撑,给人以确实在这篇论文上花了工夫的感觉,容易通过答辩;

4.开题时导师主要意见如下:

(1)论文题目修改,物业税改为房产税为宜,考虑作可行性研究,即房产税能否成为我国地方税主体税种;

(2)论文所使用的房产税概念要清楚界定,即是现有房产税还是房地产相关税种;

(3)实证分析部分最好针对一个县(或市)收集详细数据进行测算;

(4)地方税明确为与中央相对的省、市、县、乡四级地方政府税收。

附:

开题报告(撰写匆忙,需要调整)

 

构建物业税为我国地方税主体税种的研究

开题报告

 

一、选题的理论意义、实用价值

地方税收制度是我国税收制度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1994年分税制改革及随后的一系列税制调整,初步建立了适应市场经济体制要求、与国际惯例接轨的分税制税收制度,形成了我国地方税收体系,地方税收入成为维持地方政府开支的重要来源,其收入规模直接制约着地方政府的职责范围和职能行使力度,对调动地方聚财理财的积极性、促进地方经济发展起到了重要作用。

事实上,1994年我国实行分税制以来,我国地方税收入虽经历了一个从少到多不断发展的过程,但在地方税体系运行过程中仍存在一些缺陷。

首先,从地方税收入增量的增长幅度看,在经济持续发展的状态下,地方税收入增幅波动率极不稳定,地方税收入增长稳定性差,反映出地方税制缺乏支柱税源;其次,从税种的设置及其收入规模来看,现行地方税体系中除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外,其余税种税源零星分散、征管难度大,地方政府缺少长期、稳定、可预期的主要税源;再次,从税收调控经济的内生机制来看,地方税体系中流转税收入所占比重较大,税制总体呈现中性化,税收宏观调控功能弱化和缺位,地方税体系缺乏调控功能强的税种。

特别是近十年来,随着财权重心上移、事权重心下移,以及省以下财政体制改革滞后,出现了中央财政收入比例不断提高、全国市县乡级财政却普遍运行困难的强烈反差,从而迫使地方政府通过卖地、乱收费以及发债等方式弥补收支缺口,产生了许多社会问题。

造成上述问题的最主要原因在于现行地方税体系中地方税主体税种不明确,导致地方税收入增长乏力,地方税体系缺乏与经济增长密切相关的内生增长机制,极大地妨碍了地方税体系收入功能和调节功能的发挥。

目前地方税种中,营业税在一定程度上起到了主体税种的作用,但是随着“营改增”的不断扩围,营业税的主体地位将不复存在,而收入相对丰富的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都属于共享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则是从属于增值税、消费税和营业税三税的附加税,这些税种都无法成为我国地方税的主体税种。

2003年,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

“实施城镇建设税费改革,条件具备时对不动产开征统一规范的物业税,相应取消有关收费。

”这一说法的提出指明了我国未来地方税中房地产税费改革的方向。

从2003年起,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先后批准北京、江苏、深圳等六省市进行房地产模拟评税试点。

2007年又扩大试点范围,将河南、安徽、福建、大连四地纳入房地产模拟评税试点范围。

在此基础上,2011年上海与重庆率先启动房产税试点改革,我国的物业税改革终于进入实际操作阶段。

而从理论基础和国际经验看,物业税最适合成为我国地方税主体税种。

该选题是理论挖掘和现实需求的双重产物。

论文围绕省以下地方税主体税种进行研究,在对国内外相关文献研究回顾和总结的基础上,以财政分权理论中的财政职能理论和公共选择理论等为基点,探讨了地方税主体税种存在的必要性,通过理论和实证分析论述了物业税成为我国地方税主体税种的理论依据和现实基础,并根据其他国家地区物业税实践的经验借鉴,运用博弈论分析工具,对我国地方税主体税种定位下的物业税改革难点进行了政治经济学范式分析,据此提出了适合我国国情的物业税改革路径和相关配套改革建议,对物业税成功改革为地方税主体税种、地方政府建设为服务型政府等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

论文在理论和实证层面对物业税成为我国地方税主体税种加以研究,摆脱了财产税的模糊提法,又容纳了政治经济学范式分析和博弈论分析工具等分析方法,以构建物业税地方税主体税种的正确定位和相应的改革思路。

研究思路的独专和研究方法的新颖是论文的特色。

二、国内外研究现状与发展趋势

(一)国外研究现状

马斯格雷夫(Musgrave,2001)指出,把财产税(物业税)当作地方税使用符合联邦主义——不同级别的政府应该提供它们边界之内的服务便利并从内部为其筹资。

BahlandLine(1992)认为,财产税是发展中国家最为重要的地方税种。

奥茨(Oates,2000)也曾非常明确地对联邦主义结构下公共财政职能在联邦和地方之间的分配做了理论总结,并首次明确了财产税作为地方性公共产品融资的主要来源。

他认为,地方政府将地方税收作为财政支出的主要资金来源有很多好处,而财产税比其他的税种更有优势。

希克斯(Hicks)认为优良的地方税应该具备三种条件:

第一,税源稳定;第二,税源的地区性,使得地方政府得到有效的作用;第三,税制的独立性。

根据以上条件,不动产税由于具备以上三个特点,因此成为世界上很多国家地方政府最主要的地方税。

在实证研究方面,费雪(2000)指出:

美国财产税一般占地方税收收入的比重基本稳定在80%左右,1966年为88.6%,1977年为80.5%,1986年最低为74%,1995年又回升到87%。

其他发达国家情况也大抵如此。

由于受生产力发展水平的限制,发展中国家的国民收入和人均私有财产的拥有量相对较低,因而,各级政府税收收入多以商品税为主,财产税的受重视程度、体系健全程度、在国家税收体系中的收入地位等均明显远较发达国家低。

一般而言,发展中国家的财产税收入也多划归地方,是地方政府重要的税收收入来源,但其充当地方税主体税种地位或地方主力财源还有一定的差距。

从近年来的发展趋势看,随着经济的发展和收入的增长及私有财产制度在一些国家的重新确立,发展中国家的财产税制开始越来越多地受到重视,在地方财政收入与财政支出中也占据了越来越重要的地位。

无论是在理论上还是实证上,诸多国外学者都对物业税能否成为地方税主体税种进行了研究。

然而,这些研究成果都是基于各个国家和地区的具体情况而得出的,我们只能对他们的经验适当的加以借鉴,不能直接根据他们的研究而得出我们的结论。

我们必须根据我国国情,判断物业税能否成为地方税主体税种,进而分析地方税主体税种定位下的物业税改革思路。

(二)国内研究现状

1.关于物业税能否成为地方税主体税种的研究

由于地方税主体税种不明确导致地方财政体制存在诸多问题,许多学者借鉴国际经验,提出了将物业税设置为地方税主体税种的设想。

我国关于物业税(财产税)能否成为地方税主体税种的研究起步较晚,20世纪80年代末90年代初理论界才开始探讨和研究。

目前,物业税(财产税)能否成为地方税主体税种仍处于争论之中。

一种观点认为,物业税(财产税)短期内难以成为地方税主体税种。

许多学者认为,我国地方税主体税种的选择,不能完全照搬国外做法,不能超越经济发展水平、收入分配水平、财富积累速度以及人民的接受能力,只能根据我国不同时期的国情以及地方经济发展变化,分阶段、动态地确定主体税种。

李玉红、白彦锋(2010)认为,营业税近期可以作为我国地方税的主体税种,物业税和地方流转税是地方未来主体税种的较好选择,物业税适合作为未来县级地方财政的主体税种,地方流转税(销售税)适合作为省级地方的主体税种。

邓菊秋、龚秀国(2009)则认为,应根据各地经济发展水平和发展战略、税源结构、税收水平及发展趋势,因地制宜地选择市级财政主体税种,考虑以不动产税、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资源税分别为经济发达地区、中等发达地区、欠发达地区和资源丰富地区市级财政主体税种。

孙开(2002)认为,由于以财产税为代表的税类具有较为突出的受益性和区域性特征,不易产生过度的税收竞争问题,有利于满足地方政府提供区域性公共产品的需要,因此它应当成为地方的主体税种。

高培勇(2006)认为,在从1994年实施的现行税制格局中,尚无归地方政府专享的主体税种。

本着分税制体制的要求,应当建立地方税收体系,并在其中设有主体税种。

物业税固有的特点符合作为地方税主体税种的要求,于是便有了以开征物业税来完善地方税收体系的呼声。

米建国、庞凤喜(2004)认为地方税主要用于为地方辖区内居民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因此地方税税基的选择应是地方政府稳定可靠的收入来源。

由于财产税的特征符合地方税主体税种选择的标准,因而对房地产等不动产征收财产税可成为地方税税基理想选择。

同时,财产税收入主要用于为本地区提供公共服务,有利于形成“多征税—多提供公共服务—财产增值—税源增加”的良性循环机制,有助于为地方经济的可持续发展筹集足额的财政资金。

吴利群(2005)指出不动产税为主的财产税具备成为地方税主体税种的五个特性:

(1)课征于非流动性生产要素;

(2)有效实施受益原则征收;(3)具有明显区域性;(4)税源零星分散、征收难度较大;(5)税源稳定并具有适度弹性。

蒙强、曾纪芬(2008)通过对现有地方税收入比重相对较高的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的逐一分析排除,得出财产税作为地方税主体税种是重构地方税制体系、优化税种配置的唯一选择。

陈多长(2005)从受益论的角度探讨了开征物业税作为地方税主体税种的理由:

由于政府为房地产所有者、财产所有者提供了财产权利的安全保护,包括国内治安、消防等保护和国防安全保护等,从而保证了房地产产权能够顺利地为其所有者带来经济利益或心理上的满足,作为受益者,房地产产权所有者理应为这种产权保护支付一定的报酬。

从这个意义上来讲,物业税代表了房地产持有者对于从政府那里获得的利益(即公共产品或服务)的一种支付。

从物业税的实践来看,许多国家都将土地税和房屋税当作地方主导税种,以此为地方公共支出筹措资金。

地方政府,特别是城市政府提供的各种公共设施,使得土地财产的价值得到实现后提高,为土地产权所有者(包括土地所有者和土地使用者)带来额外收益,从利益对等的经济原则出发,他们应负担一部分或全部的地方公共支出方面的费用。

以上基本上是基于理论层面上的分析,对于开征物业税的实证研究方面:

2006年中国地方财政发展研究报告根据武汉市具体情况展开了定量分析。

他们认为房地产税改革不会给武汉市地方公共财政带来缺口,而且从此长期来看,房地产税增收潜力巨大,具备成为地方主体税种的可能性。

我国应该借鉴国外的开征经验,结合空转城市的具体运行情况,逐步开征物业税,改革现行房地产税制。

北京大学中国经济研究中心宏观组(2007)侧重于房地产税改革对房地产市场价格造成的影响进行了实证研究。

他们结合广东省具体情况,通过对开征物业税是否会产生财政缺口进行了粗略的定量分析,从而得出开征物业税并不一定导致地方财政缺口的结论。

同时他们指出了物业税作为地方主体税种的可行性。

倪芳芳(2008)以成都地区为例,就物业税的开征对地方财力的影响进行了实证分析。

根据她所建立的模型进行分析,可以认为无论是长期还是短期来看,物业税收入稳定、规模可观,具备成为地方主体税种的可能。

而且从长期来看,物业税作为地方主体税种的潜力比较大,能为地方政府提供长期稳定的收入来源,有利于地方政府职能的实现。

所以在批租制下,假设征管到位、评估问题解决,成都市开征物业税在财政这一角度来说,条件已经成熟。

孙斌(2012)在对物业税筹集财政收入的功能进行实证分析时,利用他所建立的模型估计了2015年山东省物业税收入可能达到的规模,并计算了其在地方财政收入中所占的比重,通过分析,他认为物业税完全具备成为地方主体税种的能力,物业税的开征将为地方政府带来稳定丰富的财政收入来源。

2.关于物业税改革思路的研究

围绕物业税改革思路以及具体税制设计的争论,学术界至今仍无法达成比较一致的意见。

争论的焦点主要在于开征物业税后现有不动产相关税费的处理,其中尤以土地出让金是否应并入物业税这一问题争议最大。

马克和(2004)认为房地产税制改革后的物业税应该包括土地出让金,即取消土地出让金,改为按年在物业税中进行征收,主要理由是:

土地批租制给各级政府带来了丰厚的财源,不过这种做法实际上是将后40-70年的土地收益一次性收取,是“寅吃卯粮”搞建设,其后果必然导致土地的滥用;以物业税取代土地出让金,就可以把地价的支付由一次性支付转变为逐年支付,这必然带来房地产开发成本的明显下降,房价就会随之下降,从而使更多的人买得起房。

他认为现行涉及房地产开发和保有各环节(除耕地占用税、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和所得税外)的所有税种和相关收费都应并入物业税。

左莉莉(2005)通过对物业税与土地出让金基本性质的对比,认为两者相互不可替代,她认为物业税是财产税的一种,属公共分配范畴,而土地出让金是土地的价款,属市场范畴,两者在社会再生产过程中的作用是完全不同的,她反对简单地把一次性收取土地出让金看成是政府的短视,认为政府的短视不在于是否一次性收取土地出让金,而在于政府对土地开发有无长远规划。

她认为可以并入物业税的只有城市房地产税(已废止)、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契税可同营业税与印花税相关部分合并简化,土地增值税、土地出让金则应继续保留。

胡洪曙、杨君茹(2008)则认为国家作为某项资本品的拥有者和公共权力的代表,其两种身份的转化并不是绝对的刚性约束的,开征物业税后,现行土地出让金中国家出让土地使用权而收取的常规地租(Ra)仍由政府一次性收取,国家以前投资在所转让土地上的公共支出带来的土地增值(Rb)并入物业税。

(三)评价

现有的研究成果对推动物业税改革以及地方税主体税种的建设起到了积极作用。

但至今为止,目前关于物业税成为地方税主体税种的研究大多表现为重理论轻实证。

而且,地方税主体税种定位下的物业税改革思路争论很多,观点不一,对其中的许多问题还需要我们继续进行深入的探讨。

三、研究范围与目前进展情况

(一)研究范围

论文围绕省以下地方税主体税种进行研究,在对国内外相关文献研究回顾和总结的基础上,以财政分权理论中的财政职能理论和公共选择理论等为基点,探讨了地方税主体税种存在的必要性,通过理论和实证分析论述了物业税成为我国地方税主体税种的理论依据和现实基础,并根据其他国家地区物业税实践的经验借鉴,运用博弈论分析工具,对我国地方税主体税种定位下的物业税改革难点进行了政治经济学范式分析,据此提出了适合我国国情的物业税改革路径和相关配套改革建议。

章节设置如下:

第一章是导论部分,主要进行选题背景及研究意义介绍、国内外研究现状文献综述。

同时列出了论文的研究思路和拟采用的研究方法,以及对论文的创新与不足作出陈述。

第二章是物业税成为地方税主体税种的理论分析。

该章的第一部分介绍物业税的内涵、构成界定等基本理论,界定论文所认定的物业税的含义、征收模式、课税对象、征收范围以及税率设定等。

第二部分,明确地方税主体税种的内涵,介绍确立地方税主体税种的理论依据——财政分权理论中的财政职能理论和公共选择理论。

第三部分提出地方税主体税种的特性,就物业税的特点对其成为地方税主体税种进行理论分析,并与营业税、个人所得税、资源税等税种进行理论层面的比较。

第三章是物业税成为地方税主体税种的实证分析。

该章的第一部分从实证的角度对我国现有地方税体系中的相关税种进行分析,指出现有地方税种都难以承担起主体税种的重任。

第二部分,测算物业税的长短期收入规模,从而判断物业税能否成为地方税主体税种解决地方财源问题。

第三部分对物业税的稳定性和成长性特性进行实证分析,进一步论证物业税成为地方税主体税种的可行性。

第四章是其他国家地区物业税的实践及经验借鉴。

论文主要介绍美国、日本、印度尼西亚等国家及我国的香港、台湾地区现行的物业税或相应税收制度,着重研究这些国家和地区物业税在地方税收收入和财政收入中的地位,通过国际经验证明物业税成为地方税主体税种的现实可能。

此外,论文在这一章也将详细介绍这些国家和地区的物业税税制,以对我国物业税的税制设计提供充分借鉴。

第五章是物业税改革思路。

该章的第一部分对物业税改革决策阶段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的利益博弈进行政治经济学范式分析,并通过博弈模型的建立对开征物业税后地方政府与居民的行为作出判断,从而归纳出我国物业税改革的难点所在。

第二部分,就上述难点,确立物业税改革思路:

让地方政府分享改革的制度红利及让纳税居民分享改革的增值收益,据此提出物业税改革路径。

第三部分提出开征物业税的相关配套改革建议。

通过论文的研究,想要说明的是:

在论文所设定的物业税改革路径和相关配套改革下,物业税可以而且应该成为我国地方税主体税种,从而为地方政府提供长期稳定的收入来源,并将极大地有助于地方政府职能的实现和全社会福利水平的提升。

(二)研究方法

1.理论分析与实证分析相结合。

一方面,运用国内外相关理论成果对物业税能否成为我国地方税主体税种进行理论分析;另一方面,运用统计学等方法对物业税能否成为我国地方税主体税种进行实证分析。

2.比较研究。

对照地方税主体税种的特性,在物业税与营业税、个人所得税、资源税等我国现有地方税系中的相关税种之间进行比较研究;同时在介绍其他国家地区现行的物业税或相应税收制度时也运用比较研究方法。

3.博弈论分析。

建立博弈模型,对开征物业税后地方政府与居民的行为进行博弈论分析,从中得到物业税改革的难点,并据此提出相应的改革思路。

(三)目前进展情况

已确定选题,收集了一定文献资料,对研究内容有了一定深度和广度的了解。

开题报告撰写完成,并形成了初步的写作提纲,待开题答辩后根据专家的意见进行修改。

(四)论文基本框架

论文框架主要由以下几部分构成:

1.导论

1.1选题背景及研究意义

1.2文献综述

1.3研究思路和方法

1.4创新与不足

2.物业税成为地方税主体税种的理论分析

2.1物业税基本理论

2.2地方税主体税种与财政分权理论

2.3物业税具有成为地方税主体税种的良好禀赋

3.物业税成为地方税主体税种的实证分析

3.1现有地方税难以承担主体税种的重任

3.2物业税收入规模测算

3.3物业税收入稳定性和成长性的实证分析

4.其他国家地区物业税的实践及经验借鉴

4.1其他国家地区物业税的实践

4.2其他国家地区物业税的经验借鉴

5.地方税主体税种定位下的物业税改革思路

5.1物业税改革难点

5.2物业税改革的路径选择

5.3相关配套改革

四、查阅主要文献(题目/作者/期刊号/出版社)

《对地方财产税的理论与实践:

一些反思的评论》/RicardA.Musgrave/载WallaceE.Oates编著:

《财产税与地方政府财政》,丁成日译,中国税务出版社2005

《PublicFinanceinDevelopingCountries》/BahlR.W.andLinnJ.F./OxfordUniversityPress1992

《财产税与地方政府财政》/WallaceE.Oates编著/丁成日译,中国税务出版社2005

《州和地方财政学》(第二版)/费雪/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

《地方税制改革格局中的主体税种选择问题研究》/李玉红、白彦锋/《中央财经大学学报》2010(6)

《论我国市级财政主体税种的选择与培育》/邓菊秋、龚秀国/《税务与经济》2009(6)

《地方财政若干理论问题研究》/孙开/《东北财经大学学报》2002

(2)

《给开征物业税一个基本理由》/高培勇/《经济》2006(7)

《改革财产税制应成为完善地方税制的突破口》/米建国、庞凤喜/《税务研究》2004(4)

《构建财产税为我国地方税主体税种的可行性研究》/吴利群/《税务研究》2005(5)

《建立以财产税为主体的地方税制的探讨》/蒙强、曾纪芬/《经济研究参考》2008(47)

《房地产税收论》/陈多长/中国市场出版社2005

《2006中国地方财政发展研究报告》/李波主编/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7

《开征物业税对地方财政影响的实证研究——以成都市为例》/倪芳芳/西南财经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08

《物业税的功能定位与税制设计研究》/孙斌/山东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12

《我国开征物业税的难点及现实选择》/马克和/《税务研究》2004(4)

《不动产相关税费是否可归并简化为物业税》/左莉莉/《税务研究》2005(5)

《财产税替代土地出让金的必要性及可行性研究》/胡洪曙、杨君茹/《财贸经济》200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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