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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约范本

租约(范本)编号:

出租人:

承租人: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房屋租赁的有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以便共同遵守。

第一条所租房间

出租人出租、承租人租赁位于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12号[邮编:

100022]北京现代柏利大厦第层室,计建筑面积平方米,作为办公用房,这些房间简称为“所租房间”。

第二条租期

本租约最短租期为年。

本租约所租房间租期自年月日起至

年月日止。

有效期限年。

年月日至年月日为免租期,免租期内免收租金,只收取物业管理费元/天/平方米,共计¥元(大写),应于签约当日缴付。

第三条租金

第一款年月日至年月日所租房间租金为¥元/天/平方米,本租约所租房间按建筑面积计算月租金为¥元(大写:

),每年租金原则是在上一年租金总额基数上递增百分之__%。

第二款取暖费为元/供暖季/平方米,共计¥元/供暖季,于每年的11月15日供暖前一次付清。

第三款本租约所租房间每应付总租金为¥元(大写:

),首期押付款共计¥元(大写:

)。

第四款承租人应按租约之规定付清第十一条第一款所列各项应付费用,逾期未付者,每逾期一天承租人须按欠付款总额千分之二(2‰)的标准按日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

第四条押租

第一款承租人在签署本租约的同时,向出租人缴纳相当于3个月租金的押租即¥元(大写:

),作为承租人忠实履行本租约各项条款和规定的保证金[以下简称押租],如承租人未能及时缴付押租,则按租约第十三条有关条款办理。

第二款在本合同期限内,如承租人违反本租约任何条款和规定(其中包括但不限于缴付租金的规定)出租人可以扣留全部或部分押租,其数额视承租人所欠租金或其他应付费用的数额而定。

如因承租方违反本合同的规定而给出租方或第三人造成损失需要赔偿的费用也由出租方在押租中扣除,并有权寻求法律规定的任何救济。

承租人不履行本租约对承租人的各项规定而使出租人支付的额外开销(其中包括但不限于出租人为重新出租所租房间进行修缮时的费用和其它开销),亦由出租人在押租中扣除。

出租人按本租约规定扣除押租后,所持押租总额少于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时,承租人须在接到书面通知后七日内将押租补足,使本协议得以继续履行,否则视为承租人违约。

第三款本合同期满后,在下列条件全部得到满足的情况下,出租方应将押金全额退还给承租人,不计利息:

(1)承租人已全部履行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义务;

(2)承租人已经向出租人交还所租房间;

(3)出租人已经确认承租人对出租人无任何财产损害或欠款。

在上述条件全部满足的情况下,出租人退还押租的期限应在出租人做出书面确认之后的10个工作日之内。

第五条付款方法

第一款承租人按押付的方式支付首期款,承租人应于签约当日将首期款¥元一次性全额支付给出租人。

第二款在本租约规定的租期内,承租人应按支付租金,具体支付期限为每个月的号之前。

第三款承租人应以人民币缴付租金和押租。

第四款承租人可以现金、支票、电汇转帐的形式缴纳租金和押租,付款地点为出租人财务部或出租人指定的银行帐户。

第六条室内装修

第一款承租人按出租人提供的现有装修布局租用。

第二款出租人将为所租房间提供中央空调(空调供应时间:

夏季制冷、冬季供暖,周一至周五早8:

00—晚18:

00,国家规定的法定休息日除外。

)、水泥地面、石膏板墙、吊顶、消防、电话线路。

第三款承租人装修,应严格遵照出租人有关装修管理规定办理执行,将装修方案提前以书面形式征得出租人同意,但出租人不得拒绝承租人合理之装修施工要求,特别是通讯和电器设备须向出租人及涉及到的政府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出租人须协助办理该项申请,但所需费用由承租人负担。

第四款承租人对该房产进行改造、装修或维护时不得改变、损坏该房产的原结构及公共设施系统,并不得影响出租人正常的物业运营。

承租人同意遵守出租人制定的关于装修事宜的具体规定,详见“装修管理公约”。

如承租人对该房产的改造、装修或维护侵犯了其他第三方的合法权益,承租人应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法律责任。

第五款承租人在签订本合同前应对该房产内的设备、设施等的状况进行确认。

该房产经承租人确认后出现的任何损坏(自然磨损和建筑物本身的质量问题除外)均由承租人负责修复并承担修复费用。

第六款租期届满时,承租人同意按下述第种方式处理该房产内的装修:

(1)承租人自行承担费用在租期届满之前将该房产恢复成基本装修状况(具体标准为:

吊顶、白墙、水泥地面、大开间),且不得破坏该房产内的主体结构。

(2)申请由出租人无偿受让该房产内所有装修。

承租人应于租期届满30天前向出租人提出申请并由出租人进行检验,承租人应保证该房产内的装修符合有关消防安全规定并没有造成任何财产损坏,否则出租人可拒绝承租人的申请,并要求承租人保证该房产内的装修处于良好的使用状态。

第七条对所租房间的改建

承租人未事先征得出租人书面同意,不得对所租房间进行任何改建、增建或改造;承租人不得在所租房间或整个大厦的任何部分作标记、涂画、钻孔,不得以任何方式毁坏所租房间或整个大厦的外观;承租人不经出租人书面同意,不得在所租房间及大厦内部或顶部展示树立任何文字、标记和广告,不得安装凉棚或其他突出物,不得穿凿,不得截断或接联电气线路,不得安装和使用烹饪、采暖设备、不得在所租房间的地面上直接铺设漆布或其他覆盖物。

除承租人自置的可移动办公家具外,其他一切改建、增建或改进,自安装之日起为出租人所有,但出租人另有安排者除外。

第八条出入所租房间

承租人允许出租人通过或在所租房间内安装、使用和维修管道及线路,出租人或其代理有权在通知承租人经协商预约时间后(紧急情况下可不作事前通知但须及时通知承租人代表)进入所租房间,以便进行上述情况的检查,并在所租房间内对公用管道及线路进行出租人认为必要的修理、改建或改进,若承租人无意续租,出租人可在本租约期满前或续租期满前的三个月内,带领新租户进入所租房间看房。

第九条续租

第一款在本租约通盘有效、承租人在不违反本租约任何条款和规定的前提下,承租人有优先要求将本租约延长一期的权利,条件须由双方洽商另定,续租后所租房间的房租金额和其它费用由双方商定。

第二款承租人如欲行使续租优先权,至少需在本租约期满前三个月向出租人发出书面通知,如承租人在上述期间内不作此项通知,则承租人不再享有续租优先权。

承租人如欲在到期后退出,亦需在本租约期满前三个月向出租人发出书面通知,否则将视为承租人违约。

第十条损坏

第一款如因非保安原因造成的失窃或其他原因造成承租人的财产丢失或损失,出租人或其代理不承担责任;对自然灾害及不可抗力造成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出租人或其代理不承担责任。

第二款如大厦或所租房间发生火情或其它意外事件,或发现大厦、所租房间及其不动产附属物或设备存在任何缺陷,承租人应立即通知出租人。

第三款如承租人不履行或违反本租约的任何条款或规定,而使出租人遭受损失、被罚款或造成出租人额外开销,在出租人开出单据的五日内,承租人应如数补偿或赔偿出租人。

第十一条有关承租人的契约条款

承租人同意遵守下列条款和条件:

第一款按本租约规定按时缴付房租、物业管理费¥月/平方米、取暖费(按实际使用收取,为¥元/供暖季/平方米),并于每月20日前缴付电费(按实际使用收取,为¥元/度)、水费(按实际使用收取,为¥元/吨)、电话费(含国内、国际费用,按实际使用收取并加收%服务费、租机费元/月/条)和电传安装费(按实际使用收取)以及与承租人使用所租房间有关的其他各种专项服务费用。

如在租赁期内遇国家对水、电等能源消耗收费标准进行调整时,出租人有权按国家调整的相同幅度进行调整。

第二款负责所租房间内部的一般清洁卫生工作,承租人雇请的任何清洁卫生人员进入大厦须取得出租人事先批准(出租人不得无理拒绝),承租人也可请出租人负责所租房间内部的清洁卫生工作,其条件另签协议规定。

第三款承租人负责包括但不限于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内的防火、门前三包、综合治理及安全保卫工作并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费用。

第四款承租人负责租赁区域内的安全及财产的防盗及其租赁区域内的日常维护和维修。

第五款保持所租房间内部清洁完好,其中包括但不限于地面铺设以及各种不动产附属物(如门窗、电气线路和电气设施),对所租房间的损害及对承租人或其客人造成的公用区域的损害,出租人修复时的费用由承租人如数缴付。

第六款在暴风雨来临之前采取一切适当措施,保护所租房间的内部不受损害。

第七款忠实履行和严格遵守出租人或其代理不时制定的所有“用户手册”(见附件)。

第八款承租人未经出租人事先书面同意,不得将保险柜、重型机器设备、大件笨重设备、货物或装修物搬入搬出大厦(但出租人不得无理拒绝)。

第九款不得在所租房间的地面放置超过设计荷载的物品,出租人保留规定所有保险柜的重量和放置位置的权利,以便使荷载分布均衡,出租人批准搬入的营业机具和机械设备须放置在托架上,托架的安置应按出租人的要求足以防震动、噪音,不干扰大厦其他租户,置办托架的费用由承租人自理。

第一十款不得在所租房间内存放,亦不允许他人存放武器、弹药、硝石、火药、火油或其它易燃危险物品。

第一十一款不得利用所租房间制造和存储货物及商品,但少量与承租人业务有关的货物及商品,作为样品及展品者除外。

第一十二款不得在所租房间内进行、允许、默许任何可能对出租人或大厦其他租户造成损害或引起他们厌恶的活动。

第一十三款不得利用所租房间进行非法不道德的活动。

第一十四款不得在所租房间内进行或允许他人进行拍卖活动。

第一十五款不得进行亦不允许他人进行任何导致所租房间及本大厦的保险失效或可能失效,以造成保险费率增加的活动,由于承租人违反本款规定而使出租人须重新投保时,出租人支付保险费的增加部分以及其它有关开支,须由承租人及时偿还出租人。

第一十六款不得在大厦门厅、楼梯、通道或其他公用区域堆放或留置箱物、家具、垃圾,不得阻塞这些地方的通行。

第一十七款本租约终止生效时,将所租房间按原样交还出租人,并保持其完好。

第一十八款所租办公室仅供承租人及其工作人员办公,不作它用。

第一十九款在租赁期内,非经出租人书面同意,承租人不得擅自转租、转借或以承包、联营等名为合作实为变相转租的方式处分所租房间,否则视为承租人违约,出租人有权解除合同。

第二十款为维护企业的形象和经营秩序,承租方不得向出租方工作人员行贿或以任何不正当方式获得不正当的经济利益,否则出租方有权解除合同。

第二十一款承租方应办理财产险手续,并自行保管好本单位物品以免丢失。

如未办理财产险而造成的一切损失,后果由承租方自负。

第十二条有关出租人的契约条款

出租人同意遵守下列有关所租房间的条款和条件:

第一款保持大厦的良好状态。

第二款保证公用地段的清洁卫生。

第三款为承租人提供完善的24小时保安服务

第四款承租人可租用出租人电话线或从其它地方移机到出租人所在地,有关约定双方另签《租用电话合同》、《移机电话合同》约定之。

第五款由于出现出租人力不能及的情况而使大厦内任何设施的正常运行或水电的正常供应中断时,出租人概不承担赔偿承租人损失的责任。

同时,本租约的规定以及承租人缴付租金和其它费用的义务亦不因此受到任何影响。

第六款出租人有权对承租人的装饰装潢和户外广告做必要的规定,(相关规定作为本合同的附件)。

第十三条违约

第一款本租约有效期间内,出租人与承租人双方均不得解除租约。

如出租人、承租人双方任何一方违约提前解除合同或因其他违约行为造成本合同无法继续执行的,违约方须向守约方支付相当于三个月租金金额的违约金。

如违约方为承租人,承租人需一并补交所欠款项并缴付已享用的免租期租金,同时支付因承租人违约给出租人造成的房租预期收益损失,该损失以承租人剩余租期内应交租金总额的30%计算。

第二款如承租人未能按本合同规定日期向出租人交付押租、房租、水费、电费等相关费用(付款日期以银行票据为准),除应补交各种欠款外,每逾期一天应按欠款总额的2‰的标准按日向甲方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

承租人未按本合同约定交纳租金、水电费及其他应交费用超过一个月的或承租人违反本合同的约定经过出租人催告或通知后仍然不改正或不完全改正的,出租人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同时包括但不限于停止电力供应、停止通讯及其他物业服务等方式督促承租人更正其违约行为),承租人无权请求返还押租。

第三款如承租人违反本租约任何条款,并在接到出租人书面通知后十四天内不予改正,本租约即为失效。

承租人应立即迁出并交还所租房间,并将继续承担履行下列条款规定的责任。

第四款承租人在支付租金或本租约规定的其它费用问题上违约,则出租人有权取消承担人、承租人代表或所租房间占用者的使用权,移走他们的物品,收回所租房间,本租约作废。

第五款如发生上述情况,承租人须向出租人缴付相当于三个月租金的款额,出租人有权使用押租抵付本款规定的应缴款项,本条规定的上述措施,不是唯一的,但不妨碍出租人采取其它补偿措施。

第六款上述有关承租人违约之规定亦适用于出租人违约的情况,承租人有相等求偿权利。

第七款如出现本合同提前解除或终止的情形,则承租人应在本合同解除当日将所租房间腾空并不得故意损坏保持原状交还出租人。

如承租人逾期不腾空,则视为承租人同意出租人享有该房产内所有物品的处置权,并承担出租人代其腾空该所租房间所支付的合理费用(其中包括但不限于对该所租房间内的物品进行保管、搬运、仓储等费用),同时还应由承租人按照所租房间日租金的标准按日向出租人承担延迟搬迁违约金。

该费用将从押租中扣除,如押租不足以补偿该费用,承租人还应就不足的部分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四条所租房间遭毁

如所租房间由于火灾或其它不可抗力的原因遭到毁坏,出租人决定不予修复或推倒残屋时,出租人可在出现此等灾害三十天内将决定以书面形式通知承租人,发出通知后本租约即告中止,承租人应即迁出所租房间,出租人不付赔偿费用,如所租房间毁坏到承租人无法使用时,自毁坏之日起,免收租金,如出租人决定重新修复所租房间,自所租房间修竣时起,恢复收取租金。

第十五条放弃权利

出租人了解到发生违约而又接受租金时,不能视为出租人放弃追究违约的权利,出租人放弃本租约各条款规定的任何权力,只能以出租人书面签字为据,承租人付租金或其它款项不足本租约规定的数额时,或出租人接受数额不足的租金或其它款项时,均不得视为出租人同意承租人少缴款额,出租人接受数额不足的款项,不影响其追索欠租欠款的权利,亦不影响其按本租约或按法律规定采取其它措施的权利。

第十六条对大厦及所租房间的陈述

除本租约规定的内容外,其他一切有关大厦附属物及所租房间的陈述和允诺,对出租人均无约束力。

第十七条租赁区域允许用途

第一款承租人租赁所租房间的经营内容是。

第二款承租人在本合同签字之前,须出示承租人的合法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须加盖承租人公章)、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或委托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书。

未经出租人的书面认可,承租人不得改变租赁区域的经营内容。

第三款本合同的承租人作为新实体的开办单位,在租赁开始后三十日内应按照本条第一款约定的内容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完毕合法的注册登记手续,则新实体即和承租人成为本合同的承租方,享有本合同规定的承租人的权利和义务,相互承担连带责任。

承租人在领取新的营业执照后的三日内应书面通知本合同的出租人,并由三方在合同中予以确认,新实体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作为本合同的附件。

第十八条通知送达

第一款出租人对承租人发出对任何书面通知,只要送至承租人提供的下列地址即被视为已经送达。

其中如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邮件回执上注明的日期即为送达之日。

如由于承租人提供的地址不准确或地址变更而未书面告知出租人,造成送达通知被退回的,以邮件回执上注明的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

本条约定的内容同样适用于将来的新实体。

第二款承租人地址:

;新实体地址:

第十九条合同争议的解决

如发生争议,双方一致同意于争议发生所在地法院调解或裁决。

第二十条文字

本租约及其附件一式贰份,出租人与承租人各持壹份,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租约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出租人法定代表签字:

承租人法定代表签字:

(盖章)(盖章)

 

签字签字

签订日期:

年月日签订日期:

年月日

Firstsection

Secondsection

Thirdsection

Fourthsection

Fifthsection

Sixthsection

Seventhsec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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