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实施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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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实施细则
附件
省住房和城乡建立厅关于危险性较大的
分局部项工程平安管理规定实施细那么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那么
第一条为加强对房屋建筑和市政根底设施工程中危险性较大的分局部项工程平安管理,有效防建筑施工生产平安事故的发生,根据?
人民国计量法?
?
建立工程质量检测管理方法?
?
危险性较大的分局部项工程平安管理规定?
〔住房城乡建立部令第37号〕和?
住房城乡建立部办公厅关于实施<危险性较大的分局部项工程平安管理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
〔建办质〔2018〕31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那么。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的房屋建筑和市政根底设施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和撤除等工程中的危险性较大的分局部项工程平安管理,适用本细那么。
第三条本细那么所称危险性较大的分局部项工程〔以下简称“危大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和市政根底设施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容易导致人员群死群伤或者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分局部项工程。
第四条省级住房城乡建立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危大工程平安管理的监视指导。
县级以上地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立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危大工程的平安监视管理。
第二章前期保障
第五条建立单位应当依法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工程地质、水文地质、地下设施以及工程边环境等资料。
第六条勘察单位应当根据工程实际及工程边环境资料,在勘察文件中说明可能造成工程施工平安风险的地质条件,如岩溶、地下暗河(涌)、软弱地质、花岗岩残积土、承压水层等,以及所采取平安技术措施的建议。
设计单位应当在设计文件中注明涉及危大工程的重点部位和环节,提出保障工程边环境平安和工程施工平安的意见,必要时进展专项设计。
设计交底时,设计单位应向建立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作出特别说明。
第七条建立单位应当组织勘察、设计等单位在施工招标文件中列出危大工程清单,要求施工单位在投标时,根据工程实际特点补充完善危大工程清单,并明确相应的平安管理措施。
第八条建立单位应在工程造价中列出危大工程施工技术措施费以及相应的平安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并按照施工合同约定及时足额支付,保障危大工程施工平安。
因规划调整、设计变更等原因确需对施工技术措施费以及相应的平安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调整的,建立单位应当按照约定予以调整。
第九条建立单位在申请办理工程施工平安监视手续时,应当提供危大工程清单及其平安管理措施等资料。
第三章专项施工案
第十条危大工程平安专项施工案〔以下简称“专项施工案〞〕,是指施工单位在编制施工组织设计的根底上,针对危险性较大的分局部项工程单独编制的平安技术措施文件。
第十一条施工单位应当在危大工程施工前组织工程技术人员,根据和地现行相关标准规,结合施工现场实际情况编制专项施工案。
同一单位工程同类别危大工程在不同位置采用一样施工工艺时,可集中编制专项施工案。
实行施工总承包的,专项施工案应当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组织编制。
危大工程实行分包的,专项施工案可由相关专业分包单位组织编制。
第十二条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案编制主要包括以下容:
〔一〕工程概况:
危大工程概况和特点、施工平面布置、场地及边环境情况、施工要求和技术保证条件等;
〔二〕编制依据:
相关法律、法规、规性文件、标准、规、操作规程及施工图设计文件、施工组织设计等;
〔三〕施工方案:
包括施工进度方案、材料与设备方案等;
〔四〕施工工艺技术:
技术参数、工艺流程、施工法、操作要求、检查要求等;
〔五〕施工平安保证措施:
组织保障措施、技术措施、监测监控措施等;
〔六〕施工管理及作业人员配备和分工:
施工管理人员、专职平安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其他作业人员等;
〔七〕验收要求:
验收标准、验收程序、验收容、验收人员等;
〔八〕应急处置措施;
〔九〕计算书、相关施工图纸及节点详图;
〔十〕工程平安管理组织架构〔包括相关人员XX、职务、工作职责及联系〕;
〔十一〕案编制人、审核人相应的专业技术职称证书,审批人的企业任职文件。
第十三条专项施工案应当由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核签字、加盖单位公章,并由总监理工程师审查签字、加盖执业印章后可实施。
由专业分包单位编制的专项案应由专业分包单位技术负责人和总承包单位技术负责人共同审核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并由总监理工程师审查签字、加盖执业印章后可实施。
第十四条对于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施工单位应当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对专项施工案进展论证。
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
专家论证前专项施工案应当通过施工单位审核和总监理工程师审查。
专家组不得对未完成编审手续的案进展论证。
专家论证会的参会人员应当包括:
〔一〕专家组成员。
专家应当从工程所在地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立主管部门建立的专家库中选取,符合专业要求且人数不得少于5名,当所在地专家无法满足时,可从其他地区专家库中选取。
与本工程有利害关系的人员不得以专家身份参加专家论证会;
〔二〕建立单位工程负责人或技术负责人;
〔三〕涉及勘察、设计容的,勘察、设计单位工程技术负责人及相关人员;
〔四〕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技术负责人或授权委派的专业技术人员、工程负责人、工程技术负责人、专项施工案编制人员、工程专职平安生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
〔五〕监理单位工程总监理工程师及专业监理工程师。
专家论证的主要容应当包括:
〔一〕专项施工案容是否完整、可行;
〔二〕专项施工案计算书和验算依据、施工图是否符合有关标准规;
〔三〕专项施工案是否满足现场实际情况,并能够确保施工平安。
第十五条专家论证会后,应当形成论证报告,对专项施工案提出通过、修改后通过或者不通过的一致意见。
专家对论证报告负责并签字确认,并附上专家各自意见和相关信息〔单位、学历、专业、职称、职务等〕。
专项案经论证结论为“通过〞的,施工单位可参考专家意见自行修改完善;结论为“修改后通过〞的,专家意见要明确具体修改容,施工单位应当按照专家意见进展修改,并重新履行本细那么第十三条的程序,修改情况应由专家组长或至少3名原专家组成员签字确认。
专项施工案经论证不通过的,施工单位修改后应当按照本细那么的要求重新组织专家论证。
第四章现场平安管理
第十六条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显著位置公告危大工程名称、施工时间、具体责任人员和投诉举报,并在危险区域设置平安警示标志。
第十七条专项施工案实施前,编制人员或者工程技术负责人应当向施工现场管理人员进展案交底。
交底容应当包括施工工艺、材料、设备、工作流程、工作条件、平安技术措施,以及平安管理和应急处置措施等,案交底应由双签字确认。
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应当向作业人员进展平安技术交底,并由双和工程专职平安生产管理人员共同签字确认。
第十八条施工单位应当格按照专项施工案组织施工,不得擅自修改专项施工案。
因规划调整、设计变更等原因确需调整的,修改后的专项施工案应当按照本细那么重新审核,对于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应当按照本细那么重新组织论证。
第十九条施工单位应当对危大工程施工作业人员进展实名制登记,提供相关专职平安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及其平安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特种作业XX书等,工程负责人及相关管理人员应当在施工现场履职。
工程专职平安生产管理人员应当对专项施工案实施情况进展现场监视,对未按照专项施工案施工的,应当要求立即整改,并及时报告工程负责人,工程负责人应当及时组织限期整改。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对危大工程进展施工监测和平安巡视,发现危及人身平安的紧急情况,应当立即组织作业人员撤离危险区域。
第二十条监理单位应当结合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案编制监理实施细那么,并对危大工程施工实施专项巡视检查。
第二十一条监理单位发现施工单位未按照专项施工案施工的,应当要求其进展整改;情节重的,应当要求其暂停施工,并及时报告建立单位。
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顿施工的,监理单位应当及时报告建立单位和工程所在地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立主管部门。
第二十二条对于按照规定需要进展第三监测的危大工程,建立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勘察资质或具有建立行业检测资质且相关能力通过CMA资质认定管理部门认定的单位进展监测。
监测单位应当编制监测案。
监测案由监测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核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报送建立、设计、监理单位认可后可实施。
危大工程监测案的主要容应当包括工程概况、监测依据、监测容、监测法、人员及设备、测点布置与保护、监测频次、预警标准及监测成果报送等。
监测单位应当按照监测案开展监测,及时向建立单位和监理单位报送监测结果,并对监测结果负责;发现异常时,及时向建立、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报告,建立单位应当立即组织相关单位采取处置措施。
第二十三条对于按照规定需要验收的危大工程,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应当组织相关人员进展验收。
验收合格的,经施工单位工程技术负责人及总监理工程师签字确认后,可进入下一道工序。
危大工程验收人员应当包括:
〔一〕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技术负责人或授权委派的专业技术人员、工程负责人、工程技术负责人、专项施工案编制人员、工程专职平安生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
〔二〕监理单位工程总监理工程师及专业监理工程师;
〔三〕有关勘察、设计和监测单位工程技术负责人。
危大工程验收合格后,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明显位置设置验收标识牌,公示验收时间及责任人员。
第二十四条危大工程发生险情或者事故时,施工单位应当立即采取应急处置措施,并报告工程所在地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立主管部门。
建立、勘察、设计、监理等单位应当配合施工单位开展应急抢险工作。
第二十五条危大工程应急抢险完毕后,建立单位应当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监测等单位制定工程恢复案,并对应急抢险工作进展后评估。
第二十六条施工、监理单位应当建立危大工程平安管理档案。
施工单位应当将专项施工案及审核、专家论证、交底、现场检查、验收及整改等相关资料纳入档案管理。
监理单位应当将监理实施细那么、专项施工案审查、专项巡视检查、验收及整改等相关资料纳入档案管理。
需要进展第三监测的应将第三监测案、监测报告等纳入档案管理。
第五章监视管理
第二十七条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立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专家库,制定专家库管理制度,建立专家诚信档案,并向社会公布,承受社会监视。
对不认真履行论证职责、工作失职等行为的专家,记入不良信用记录,情节重的,取消专家资格。
专家应当具备以下根本条件:
〔一〕老实守信、作风正派、学术谨;
〔二〕从事相关专业工作15年以上或具有丰富的专业经历;
〔三〕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第二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立主管部门或所属施工平安监视机构,应当根据监视工作方案对危大工程进展抽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立主管部门或所属施工平安监视机构,可以通过政府购置技术效劳式,聘请具有专业技术能力的单位和人员对危大工程进展检查,所需费用向本级地财政部门申请予以保障。
第二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立主管部门或所属施工平安监视机构,在监视抽查中发现危大工程存在平安隐患的,应当责令施工单位整改;重大平安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平安的,责令从危险区域撤出作业人员或者暂时停顿施工;对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分的行为,应当依法作出行政处分决定。
第三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立主管部门应当将单位和个人的处分信息纳入建筑施工平安生产不良信用记录。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建立单位有以下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本规定提供工程边环境等资料的;
〔二〕未按照本规定在招标文件中列出危大工程清单的;
〔三〕未按照施工合同约定及时支付危大工程施工技术措施费或者相应的平安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的;
〔四〕未按照本规定委托具有相应勘察资质或具有建立行业检测资质且相关能力通过CMA资质认定管理部门认定的单位进展第三监测的单位进展第三监测的;
〔五〕未对第三监测单位报告的异常情况组织采取处置措施的。
第三十二条勘察单位未在勘察文件中说明地质条件可能造成的工程风险的,责令限期改正,依照?
建立工程平安生产管理条例?
对单位进展处分;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三条设计单位未在设计文件中注明涉及危大工程的重点部位和环节,未提出保障工程边环境平安和工程施工平安的意见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四条施工单位未按照本规定编制并审核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案的,责令改正并暂扣平安生产可证30日,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五条施工单位有以下行为之一的,依法对单位和相关责任人员从处分:
〔一〕未向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进展案交底和平安技术交底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未在施工现场显著位置公告危大工程,并在危险区域设置平安警示标志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工程专职平安生产管理人员未对专项施工案实施情况进展现场监视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六条施工单位有以下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暂扣平安生产可证30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对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案进展专家论证的;
〔二〕未根据专家论证报告对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案进展修改,或者未按照本规定重新组织专家论证的;
〔三〕未格按照专项施工案组织施工,或者擅自修改专项施工案的。
第三十七条施工单位有以下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工程负责人未按照本规定现场履职或者组织限期整改的;
〔二〕施工单位未按照本规定进展施工监测和平安巡视的;
〔三〕未按照本规定组织危大工程验收的;
〔四〕发生险情或者事故时,未采取应急处置措施的;
〔五〕未按照本规定建立危大工程平安管理档案的。
第三十八条 监理单位有以下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总监理工程师未按照本规定审查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案的;
〔二〕发现施工单位未按照专项施工案实施,未要求其整改或者停工的;
(三)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顿施工时,未向建立单位和工程所在地住房城乡建立主管部门报告的。
第三十九条监理单位有以下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本规定编制监理实施细那么的;
〔二〕未对危大工程施工实施专项巡视检查的;
〔三〕未按照本规定参与组织危大工程验收的;
〔四〕未按照本规定建立危大工程平安管理档案的。
第四十条 监测单位有以下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取得相应勘察资质或建立行业检测资质且相关能力通过CMA资质认定管理部门认定而从事第三监测的;
〔二〕未按照本规定编制监测案的;
〔三〕未按照监测案开展监测的;
〔四〕发现异常未及时报告的。
第四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立主管部门或者所属施工平安监视机构的工作人员,未依法履行危大工程平安监视管理职责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
第六七附那么
第四十二条 本细那么自2018年月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
省住房和城乡建立厅关于<危险性较大的分局部项工程平安管理方法>的实施细那么的通知?
〔粤建质〔2011〕13号〕同时废止。
本省行政区域的危大工程围详见附件1;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围详见附件2。
附件1
危险性较大的分局部项工程围
一、基坑工程
〔一〕开挖深度超过3m〔含3m〕的基坑〔槽〕的土开挖、支护、降水工程。
〔二〕开挖深度虽未超过3m,但地质条件、围环境和地下管线复杂,或影响毗邻建〔构〕筑物平安的基坑〔槽〕的土开挖、支护、降水工程。
二、模板工程及支撑体系
〔一〕各类工具式模板工程:
包括滑模、爬模、飞模、隧道模等工程。
〔二〕混凝土模板支撑工程:
搭设高度5m及以上,或搭设跨度10m及以上,或施工总荷载〔荷载效应根本组合的设计值,以下简称设计值〕10kN/m2及以上,或集中线荷载〔设计值〕15kN/m及以上,或高度大于支撑水平投影宽度且相对独立无联系构件的混凝土模板支撑工程。
〔三〕承重支撑体系:
用于钢构造安装等满堂支撑体系。
三、起重吊装及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
〔一〕采用非常规起重设备、法,且单件起吊重量在10kN及以上的起重吊装工程。
〔二〕采用起重机械进展安装的工程。
〔三〕起重机械安装和拆卸工程。
〔四〕起重机械的根底和附着工程。
四、脚手架工程
〔一〕搭设高度24m及以上的落地式钢管脚手架工程〔包括采光井、电梯井脚手架〕。
〔二〕附着式升降脚手架工程。
〔三〕悬挑式脚手架工程。
〔四〕高处作业吊篮。
〔五〕卸料平台、操作平台工程。
〔六〕异型脚手架工程。
五、撤除工程
可能影响行人、交通、电力设施、通讯设施或其它建〔构〕筑物平安的撤除工程。
六、暗挖工程
采用矿山法、盾构法、顶管法施工的隧道、洞室等工程。
七、人防工程
〔一)单建式公共人防工程
构造工程的土工程〔开挖、回填〕、模板工程〔支撑〕;口防护工程的门框墙制作〔门框采用起重机械安装吊装〕、防护门〔防护密闭门、密闭门〕吊装。
〔二)地下空间〔含轨道交通〕兼顾人防
构造工程的土工程〔开挖、回填〕、模板工程〔支撑〕;口防护工程的门框墙制作〔门框采用起重机械进展吊装〕、防护门〔防护密闭门、密闭门〕吊装。
〔三)结建式人防工程
构造工程的模板工程〔支撑〕;口防护工程的门框墙制作〔门框采用起重机械进展吊装〕、防护门〔防护密闭门、密闭门〕吊装。
八、其它
〔一〕建筑幕墙安装工程。
〔二〕钢构造、网架和索膜构造安装工程。
〔三〕人工挖桩工程。
〔四〕水下作业工程。
〔五〕装配式建筑混凝土预制构件安装工程。
〔六〕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可能影响工程施工平安,尚无、行业及地技术标准的分局部项工程。
〔七〕建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三以上共同认定或建立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平安监视机构认定为的危险性较大的分局部项工程。
附件2
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
分项工程围
一、深基坑工程
〔一〕开挖深度超过5m〔含5m〕的基坑〔槽〕的土开挖、支护、降水工程。
〔二〕开挖深度虽未超过5m,但地质条件、围环境和地下管线复杂,或影响毗邻建筑〔构筑物〕平安基坑〔槽〕的土开挖、高边坡、支护、降水工程。
二、模板工程及支撑体系
〔一〕各类工具式模板工程:
包括滑模、爬模、飞模、隧道模等工程。
〔二〕混凝土模板支撑工程:
搭设高度8m及以上,或搭设跨度18m及以上,或施工总荷载〔设计值〕15kN/m2及以上,或集中线荷载〔设计值〕20kN/m及以上。
〔三〕承重支撑体系:
用于钢构造安装等满堂支撑体系,承受单点集中荷载7kN及以上。
三、起重吊装及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
〔一〕采用非常规起重设备、法,且单件起吊重量在100kN及以上的起重吊装工程。
〔二〕起重量300kN及以上,或搭设总高度200m及以上,或搭设根底标高在200m及以上的起重机械安装和拆卸工程。
〔三〕发生重变形或事故的起重机械的撤除工程。
〔四〕采用高承台、钢构造平台、利用原有建筑构造的特殊根底工程;附着距离达1.5倍制造商的设计最大值、附着杆数量少于制造商的设计数量、附着杆均位于垂直附着面中心线的同一侧的起重机械附着工程,以及附着杆与垂直附着面中心线之间的夹角小于15°或大于65°的塔式起重机附着工程。
四、脚手架工程
〔一〕搭设高度50m及以上的落地式钢管脚手架工程。
〔二〕提升高度在150m及以上的附着式升降脚手架工程或附着式升降操作平台工程。
〔三〕分段架体搭设高度20m及以上的悬挑式脚手架工程。
〔四〕作业面异形、复杂的或无法按产品说明书要求安装的的高处作业吊篮工程。
五、撤除工程
〔一〕码头、桥梁、高架、烟囱、水塔或撤除中容易引起有毒有害气〔液〕体或粉尘扩散、易燃易爆事故发生的特殊建〔构〕筑物,以及边环境复杂的撤除工程。
〔二〕文物保护建筑、优秀历史建筑或历史文化风貌区影响围的撤除工程。
六、暗挖工程
采用矿山法、盾构法、顶管法施工的隧道、洞室等工程。
七、其它
〔一〕施工高度50m及以上的建筑幕墙安装工程。
〔二〕跨度36m及以上的钢构造安装工程,或跨度60m及以上的网架和索膜构造安装工程。
〔三〕开挖深度16m及以上的人工挖桩工程。
〔四〕水下作业工程。
〔五〕重量1000kN及以上的大型构造整体顶升、平移、转体等施工工艺。
〔六〕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可能影响工程施工平安,尚无、行业及地技术标准的分局部项工程。
〔七〕建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三以上共同认定或建立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平安监视机构认定为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局部项工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