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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价合同工程量

总价合同,工程量

  篇一:

工程量清单在固定单价和总价合同中的作用

  工程量清单在施工合同中的管理

  期刊门户-中国期刊XX-10-29来源:

《世界华商经济年鉴(理论版)》XX年第8期文/马彩红

  [导读]工程量清单报价均采用综合单价形式,常用的合同形式有固定合同总价形式和固定合同单价形式,在施工过程中如出现变更或签证可按合同约定调整费用。

  工程量清单报价均采用综合单价形式,常用的合同形式有固定合同总价形式和固定合同单价形式,在施工过程中如出现变更或签证可按合同约定调整费用。

工程量清单;合同约定;设计变更;合同价款

  随着我国建筑业的飞速发展,为了更好地贯彻《建筑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进一步规范市场工程计价行为,建设工程的发包商和承包商发包主要通过招投标的方式来实现,而且在逐步与国际惯例接轨。

建筑工程采用工程量清单的计价模式不仅成为世界上普遍采用的计价方式,而且在我国推广使用也将成为一种必然趋势,同时这也表明我国的建设工程计价规则从概预算——结算制向合同制迈出了跨越性的一步,为完善建筑市场的法规制度、有效控制工程造价等方面将起到重要的作用。

那么在施工项目管理中,如何按照业主与承包商签订的工程量清单施工合同实施有效地管理,成为项目管理人员面临的一个重要难题。

  一、工程量清单计价的特点

  工程量清单报价均采用综合单价形式,综合单价中包含了清单项目所需的人工、材料、机械、管理、利润以及风险因素,具有一定的综合性。

在招投标的过程中,发包方承担“量”的风险,承包方承担“价”的风险,真正体现了“量”、“价”分离的原则:

招标文件是招标投标的核心,而工程量清单又是招标文件的重中之重,准确、全面、规范、如实的编制工程量清单有利于体现业主的意愿和对工程质量的监督和工程造价的控制,而且由招投标人统一提供工程量清单,不仅增大了招标投标市场的透明度,杜绝了腐败的源头,而且为投标企业提供了一个公平合理的基础和环境,真正体现了建设工程交易市场的公开、公平和公正,因此说发包商承担“量”的风险;投标人以招标文件提供的工程量清单为平台,根据自身的技术、财务、管理能力对不同的项目进行价格计算,灵活、准确的报价,既能体现出投标人的技术优势又能体现出价格优势,因此说承包商在投标中承担“价”的风险。

  二、掌握施工合同的主要条款

  施工合同作为合同的一种类型,它具有履行期限长、涉及面广、相关条款多等特点,例如:

工程范围、工期、质量、费用、计量、变更、结算、保修金、技术资料的交付、材料供应条款、设备供应条款、检查验收条款等内容。

  三、施工合同形式的选择

  工程量清单常用的合同形式有固定总价合同和固定单价合同两种形式。

  所谓的固定总价合同是指在订立合同时,针对图纸内的施工项目费用一次性包死,不因物价涨跌、施工环境、地理位置等诸多因素的影响而调整合同总价,若施工过程中发生变更或者施工签证承包人可根据合同约定待竣工时结算;固定单价合同是指订立合同时,只是针对单价一次性包死,同样不因物价涨跌、施工环境、地理位置等诸多因素的影响而调整合同单价,待竣工结算时,承包商根据实际完成的工程量乘以固定合同单价进行报量。

固定总价合同对于承包商来说承担的风险相对较大,毕竟施工过程中出现的不确定因素太多,很容易造成亏损。

固定合同单价作为市场上常用的合同形式,虽在一定程度上具有风险性,但对承包商来说安全系数相对较高。

  四、工期、质量、风险的约定

  合同中应明确工期、质量、的奖罚条款,这对保证工程顺利的进行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

采用工程量清单材料价格调整的风险是不予考虑的,但其他的不可预见的风险应明确是否调整,例如:

没预见到的地质情况、异常不利的气候条件等,如果不进行约定,承包方是可以进行合理索赔的。

  五、设计变更、现场签证的约定

  设计变更、现场签证在工程施工过程中是不可避免的,但是必须办理正式变更会签手续,并以正式设计文件为准,未经发包方批准的现场签证不能作为正式结算依据。

如首钢京唐钢铁公司在合同中针对工程变更的约定“经发包人确认后的设计变更,增加工作量不超过合同额3%(含3%)时,合同金额不予调整;超出3%时,发包人按实际发生工作量超出3%的部分支付费用。

减少量按实际发生量依据合同综合单价调整结算额”。

  六、合同价款调整与支付

  在合同中应就工程量和单价的调整进行明确的约定。

执行总价合同时,应明确变更的分项工程量超出清单分项工程量的比例,或变更的总价超出合同总价的比例,超出部分予以调整合同价,还应明确变更的部分是执行相应的清单单价还是执行定额进行结算。

执行单价合同时,工程量是按实际计量进行结算的,单价一般不予调整,但实际计量超出清单项目一定比例时,可以约定调整单价,这样可以有效的防止由于招标人工程量清单中的量计算失误,被投标人发现,采取不平衡报价法,而造成招标人的损失。

  变更工程量单价的确定应依据工程量清单和合同其他约定调整。

一般情况下合同价格中包括了完成工程项目所发生的所有费用(含措施费),实际施工图(含设计单位正式签发的设计变更)的工程量与发包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存在差异时:

(1)合同中已有适合综合单价的,按已有价格调整工程造价。

(2)合同中有类似于新增(或变更)工程的造价,新增(或变更)的价款的调整由承包人按照招标文件的约定提出适当的变由价格,或参考相邻合同段清单价格,报经业主或工程师确认后执行。

例如在首钢京唐钢铁项目中合同要件中规定:

“承包人参照XX年《冶金工业建设工程预算定额》编制预算,并经发包人审定后,计算新增(或变更)工程的价款……..特使工程措施费(包括人员、机械进出场费等)、一般措施费、联动试车费(包括保驾护航费)等其他项目费用一次性包死”。

  七、违约、索赔和争议索赔

  (下转第84页)

  (上接第35页)

  索赔与变更往往同时发生的,索赔事件发生后,索赔的提出与处理都应当及时,这样便于双方有效的核实情况、有利于双方的合作和资金的周转,所以应在合同中约定索赔的程序和相应的时限要求,如当承包人按照设计图纸和技术规范进行施工,其工作内容是工程量所不包含的,则承包人可以向发包人提出索赔;当承包人不按清单要求履行义务时发包人可以向承包人提出反索赔要求。

  八、竣工验收与结算

  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承包人按国家工程竣工验收有关规定,向发包人提供完整的竣工资料及竣工验收报告,双方约定由承包人提供竣工图,应当在专用条款内约定提供的日期和份数;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经发包人认可后28天内,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双方按照协议书约定的合同价款及专用条款约定的合同价款调整内容,进行工程竣工结算

  九、质量保修

  承包人应按法律法规、行政法规或国家工程质量保修的有关规定,对交付发包人使用的工程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质量保修责任,质量保修工作的实施,承包人应在工程竣工验收之前,与发包人签订质量保修书,作为合同的附件。

质量保修书的主要内容一般包括:

(1)

  质量保修项目内容及范围;

(2)质量保修期;(3)质量保修责任;(4)质量保修金的支付方法。

  [1]中国有色金属工业第六冶金建设公司投标文件.

  篇二:

总价合同与单价合同

  总价合同与单价合同

  一、总价合同

  所谓总价合同,是指根据合同规定的工程施工内容和有关条件,业主应付给承包商的款额是一个规定的金额,即明确的总价。

总价合同也称作总价包干合同,即根据施工招标时的要求和条件,当施工内容和有关条件不发生变化时,业主付给承包商的价款总额就不发生变化。

  总价合同又分固定总价合同和变动总价合同两种。

  

(一)固定总价合同

  固定总价合同适用于以下情况:

  1.工程量小、工期短、估计在施工过程中环境因素变化小,工程条件稳定并合理;

  2.工程设计详细,图纸完整、清楚,工程任务和范围明确;

  3.工程结构和技术简单,风险小;

  4.投标期相对宽裕,承包商可以有充足的时间详细考察现场、复核工程量,分析招标文件,拟定施工计划。

  

(二)变动总价合同

  变动总价合同又称为可调总价合同,合同价格是以图纸及规定、规范为基础,按照时价进行计算,得到包括全部工程任务和内容的暂定合同价格。

它是一种相对固定的价格,在合同执行过程中,由于通货膨胀等原因而使所使用的工、料成本增加时,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对合同总价进行相应的调整。

当然,一般由于设计变更、工程量变化和其他工程条件变化所引起的费用变化也可以进行调整。

因此,通货膨胀等不可预见因素的风险由业主承担,对承包商而言,其风险相对较小,但对业主而言,不利于其进行投资控制,突破投资的风险就增大了。

  二、单价合同

  单价合同是承包人在投标时,按招投标文件就分部分项工程所列出的工程量表确定各分部分项工程费用的合同类型。

这类合

  同的适用范围比较宽,其风险可以得到合理的分摊,并且能鼓励承包商通过提高工效等手段节约成本,提高利润。

这类合同能够成立的关键在于双方对单价和工程量技术方法的确认。

在合同履行中需要注意的问题则是双方对实际工程量计量的确认。

  单价合同也可以分为固定单价合同和可调单价合同。

  

(一)固定单价合同。

这也是经常采用的合同形式,特别是在设计或其他建设条件(如地质条件)还不太落实的情况下(计算条件应明确),而以后又需增加工程内容或工程量时,可以按单价适当追加合同内容。

在每月(或每阶段)工程结算时,根据实际完成的工程量结算,在工程全部完成时以竣工图的工程量最终结算工程总价款。

  

(二)可调单价合同。

合同单价可调,一般是在工程招标文件中规定。

在合同中签订的单价,根据合同约定的条款,如在工程实施过程中物价发生变化等,可作调整。

有的工程在招标或签约时,因某些不确定因素而在合同中暂定某些分部分项工程的单价,在工程结算时,再根据实际情况和合同约定合同单价进行调整,确定实际结算单价。

  单价合同的特点是单价优先。

即初步的合同总价与各项单价乘以实际完成工程量之和发生矛盾时,则以后者为准,既单价优先。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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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篇三:

单价合同与总价合同的工程价款调整分析

  单价合同与总价合同的工程价款调整分析

  1001083010工程

(2)班卢青阳

  【摘要】:

单价合同与总价合同是合同价款支付的两种不同计价方式,本文通过阐述单价合同与总价合同的定义直观展示了它们的特点、使用条件和存在价值。

本文根据江苏省相关建筑规范及法规文件和GB50500-XX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阐明了合同中约定价款调整方式的重要性。

同时本文还通过各种案例综合结合清单规范分析了价款结算对于甲乙双方的利害关系,以相关法律条文及表格等形式定性给出结论。

  【关键词】:

工程量清单;工程量缺项;工程量变更;价格争议;附加工程;工期拖延

  Analysisoffixedpricecontractwithfixedpricecontractprice

  adjustment

  Abstract:

Unitpricecontractisacontractwithtwodifferentpricingcontractpricepaid,thispaperdescribesthedefinitionofthetotalpriceofthecontractpricecontractwithvisualdisplaytheircharacteristics,conditionsofuseandexistencevalue.AccordingtoJiangsuProvince,buildingcodesandregulationsrelevantdocumentsandGB50500-XXconstructionoftheBillofQuantities,toclarifytheimportanceofthepriceagreedinthecontracttoadjusttheway.SamearticlealsolistsavarietyofbindingnormsCaseComprehensiveanalysisofthepricesettledatstakeforbothpartiestotherelevantlegalprovisionsandtablesandotherformsofqualitativeconclusionsaregiven.

  Keywords:

BOQengineeringmissingitemsengineeringchangespricedisputeadditionalengineeringscheduledelays

  目录

  摘要iAbstractii

  一、定义1

  

(一)单价合同1

  

(二)总价合同1

  二、计量支付方法2

  

(一)单价合同的计量支付2

  

(二)总价合同的计量支付6

  三、价款调整方法7

  

(一)总的原则7

  

(二)总价合同的价款调整8

  (三)单价合同的价款调整11

  四、结语15参考文献15致谢16

  一、定义

  在实际工程中,合同计价方式有近20种。

不同种类的合同,有不同的应用条条件、不同的权利和责任分配、不同的付款方式,对合同双方有不同的风险。

应按照具体情况选择合同类型。

有时在一份工程工程承包合同中,不同工程分项采用不同的计价方式。

最典型的合同类型有:

  

(一)单价合同

  单价合同的特点是单价优先,业主在招标文件中给出的工程量表,它通常是按照规定的工程量清单编制方法编制的。

但其中的工程量是参考数字,实际合同价款按实际完成的工程量和承包商所报的单价计算。

单价合同又分为固定单价和可调单价等形式。

  这是最常见的合同类型,使用范围为广,FIDIC施工合同和我国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都属于该类合同。

承包商仅按合同规定承担报价的风险,即对报价(主要为单价)的正确性和适宜性承担责任,而工程量变化的风险由业主承担。

由于风险分配比较合理,能够适应大多数,能调动承包商和业主双方的管理积极性。

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XX-0201)的内容,单价合同的定义是“指合同当事人约定以工程量清单及其综合单价进行合同价格计算、调整和确认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约定的范围内合同单价不作调整。

合同当事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综合单价包含的风险范围和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并约定风险范围以外的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其中因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按第款〔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约定执行。

”[1]

  

(二)总价合同

  总价合同以一次包死的总价格委托,除了设计有重大变更,一般不允许调整合同价格。

所以在固定总价合同中承包商承担了工程量和价格风险。

在现代工程中,特别在合同项目中,业主喜欢采用该合同形式,因为工程中双方结算较为简单、省事,承包商的索赔机会较少(但不可能根除索赔)。

在正常情况下,可以免除业主由于要追加合同价款、追加投资带来的需上级(如董事会、甚至股东大注:

○文本[1][2][3][4]处标注均大量引用自《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

  2(GF-XX-0201)相关条款○另[6][7][8][9][10][11]处标注均大量引用自《中华人民共

  和国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XX)》的相关条款,下文不再说明。

1

  会)审批的麻烦。

  但是,由于承包商承担了全部风险,报价中不可预见风险费用较高。

承包商报价必须包含施工期间物价变化以及工程量变化带来的影想。

  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XX-0201)的内容,总价合同的定义是指“合同当事人约定以施工图、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及有关条件进行合同价格计算、调整和确认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约定的范围内合同总价不作调整。

合同当事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总价包含的风险范围和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并约定风险范围以外的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其中因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按第款〔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因法律变化引起的调整按第款〔法律变化引起的调整〕约定执行。

”[1]

  二、计量支付方法

  无论对于单价合同还是总价合同而言,他们都有一定的计量原则。

  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XX-0201)的内容,“工程量计量按照合同约定的工程量计算规则、图纸及变更指示等进行计量。

工程量计算规则应以相关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等为依据,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工程量的计量按月进行。

  

(一)单价合同的计量支付

  采用单价合同进行成本核算的好处在于既坚持了招标的方向,和实际情况相结合,又能够节省时间,加快建设,确保提前实现投资回报。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单价合同可以说有着独一无二的优势。

采用单价施工合同,施工单位可以有效地控制工程造价。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按月计量支付的总价合同应按照《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XX-0201)第条关于单价合同的计量的内容约定执行:

规定引用如下:

  “

(1)承包人应于每月25日向监理人报送上月20日至当月19日已完成的工程量报告,并附具进度付款申请单、已完成工程量报表和有关资料。

  “

(2)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告后7天内完成对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的审核并报送发包人,以确定当月实际完成的工程量。

监理人对工程量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共同复核或抽样复测。

承包人应协助监理人[1][1]

  篇四:

固定总价合同如何结算工程款

  固定总价合同如何结算工程款--专业建筑工程律师

  定总价合同是目前建设市场常见的一种施工承包合同形式。

固定总价合同,俗称“一口价合同”、“包死价合同”。

所谓“固定”是指这种合同价款一经约定,除双方合同约定因素发生变化时予以调整外,其他情况一律不调整;所谓“总价”,是指整个合同的价款。

随着建设市场的进一步发展,承、发包双方因工程固定总价合同所引起的纠纷时有发生,多集中在施工过程中出现了影响合同价格的诸多因素;而一旦发生纠纷,往往涉及的争议数额比较大,双方都将面临巨大的利益风险。

  固定总价合同的优点是易于工程价款的最终结算,若在施工过程中发包方不改变合同约定的施工内容,合同约定的固定价款就是承发包双方最终的结算价款,这样双方就节省了大量的计量、核价工作;但如果该合同项下的工程工期长、造价高,在工程实施过程中难免发生设计变更等情况,而且如果双方对于此类变更没有约定,则往往使得结算难以进行,以至发生争议。

  固定总价合同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市场环境和生产要素价格的变化往往会直接影响固定总价合同的价款,主要应防范以下风险:

  工程承包范围争议。

“固定总价合同”的固定价格是建立在工程合同承包范围和内容固定的基础上的,若发生合同承包范围外的工程则可以打破“固定价”,追加合同价款。

正因如此,双方对合同承包范围的明确界定就显得十分重要。

另外,若部分合同约定以某设计院出具的图纸范围内的工程内容为准,则双方应对图纸进行交接、签收,以免因图纸本身发生争议。

  发包方在招标时应尽可能将招标范围、投标人报价所包含的工作内容、费用项目在招标文件中一一明确,避免产生歧义。

承包人在报价时应仔细审阅招标文件、图纸及图说,以免遗漏报价内容,要对拟建工程可能发生的一切项目和费用作通盘考虑,对项目清单所列项内容的不妥或遗漏之处,及时通过质疑方式提出。

  建材价格变动因素。

在固定总价的合同框架内,建材涨跌的风险及收益均由承包人承担或享受。

在现有市场条件下,建材的价格常常会发生激烈的波动,承包人在签订合同时应预见到此类商业风险。

如在施工期内,发生建材异常涨价的情形,承包人可能要承担亏损的后果,对于建材异常涨价,属于情势变更还是商业风险,目前尚未有定论。

那么双方应事先在合同中就调整物资、材料的种类、价格标准、调整幅度等作出详细约定;物资、材料涨跌受市场供需等因素的影响而不依当事人的意志为转移,签约双方均无法预知合同履行过程中材料是涨还是跌,因此双方将材料价差约定在风险包干范围,能保障承发包双方的利益、是公平原则的体现。

所以,采用固定价格合同考虑优先适用于履行周期短、材料市场价格相对稳定的小型工程,其价格变动的几率和幅度都较低,那么双方引发争议的概率也会大大地降低。

  另外,如因建设单位的原因,导致工程无法在合同约定的施工期内完成,而在施工期外,建材大幅涨价的,承包人应和建设单位协商调整固定总价,建设单位不同意的,应考虑解除施工合同。

  工程量的变更。

目前建筑市场上,存在很多边设计边施工项目,如采用固定总价合同模式,由于初期施工设计深度不够,施工过程中为完善设计难免会发生大量变更、洽商。

在施工中,很多问题都需要根据现场实际情况予以调整变更,设计变更和施工洽商、签证不可避免地会发生经济费用,也直接影响到整个工程的结算价格。

对此部分影响合同固定价格的款项承担事宜,往往很容易造成纠纷。

  发包方应当注意,如果采用固定价格合同,在招标时就应尽可能向投标人提供详细的施工图及说明、施工要求,并给投标人留有足够的编标和询标时间,以确保投标人完全了解施工场地,理解设计意图,明确施工要求,减少投标人工程量计算失误的概率,从而避免纠纷的发生。

同时,为防止承包方故意漏算、错算工程量,应事先在合同中约定允许调增的工程量范围、调增工程量时单价的确定方式以及超过此调增范围的处理方法。

对于承包人而言,在投标时应吃透设计意图,详细勘察现场,对图纸和说明中不明确的地方应及时通过询标要求招标人明示,并作好询标答疑

  以一次包死的总价委托,且价格不因环境的变化和工程量增减而变化的工程承发包合同,我们称之为固定总价合同。

在这类合同中承包商承担了全部的工作量和价格风险。

除了设计有重大变更,一般不允许调整合同价格。

在现代工程中,特别在合资项目中,业主喜欢采用这种合同形式,因为工程中双方结算方式较为简单,比较省事。

合同的执行中,承包商的索赔机会较少。

但这种合同承包商承担了全部风险,报价中不可预见风险费用较高。

因此,承包商报价的确定必须考虑施工期间物价变化以及工程量变化带来的影响。

  首先,签订固定总价合同必须考虑:

工程范围必须清楚明确,报价的工程量应准确而不是估计数字,对此承包商必须认真复核;工程设计较细,图纸完整、详细、清楚;工程量小、工期短,估计在工程过程中环境因素(特别是物价)变化小,工程条件稳定并合理;工程结构、技术简单,风险小,报价估算方便;工程投标期相对宽裕,承包商可以作详细的现场调查、复核工作量、分析招标文件、拟定计划;合同条件完备,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十分清楚。

  其次,签订固定总价合同必须根据不同的情况考虑它的几种计价形式:

招标文件中有工作量表。

业主为了方便承包商投标,给出工程量表,但业主对工程量表中的数量不承担责任,承包商也必须复核。

承包商报出每一个分项工程的固定总价,它们之和即为整个工程的价格;招标文件中没有给出工程量清单,由承包商制定。

工程量表仅仅作为付款文件,而不属于合同规定的工程资料,不作为承包商完成工程或设计的全部内容;合同价款总额由每一个分项工程的包干价款(固定总价)构成。

承包商必须自己根据工程信息计算工程量。

如果承包商分项工程量有漏项或计算不正确,则被认为包括在整个合同总价中。

  第三,由于国际通用的工程量计算规则适用于业主提供全部设计文件的单价合同(我国的工程量计算规则也有这个问题),采用这种合同类型时要注意应对工程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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