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监督交底方案宁波质安总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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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监督交底方案宁波质安总站

项目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监督交底方案

(宁波质安总站)

1法律依据

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13条的规定,建设单位在领取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46条的规定,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具体实施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

2我站各职能科室工作职责简介

根据我站工作职能和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工作需要,站内设办公室、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科、工程质量安全稽查科、安全监察科、综合管理科、检测管理科、科技园区分站、江北分站等8个内设机构。

2.1综合管理科(内设服务大厅)

1办理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登记手续;

2办理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工程质量备案;

3负责站内信息化管理工作;

4负责市区工程质量与施工安全培训教育的组织工作;

5负责项目经理和项目总监的业绩管理工作;

6负责施工单位专职质量安全管理机构和人员的备案工作;

7受理工程质量安全技术资料及工程质量投诉和安全险情、工伤事故举报。

2.2安全质量监督科

    负责市区(除江北、科技园区分站监督范围)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工作:

1制订工程质量安全监督计划,负责工程质量安全监督交底;

2监督基础和主体结构质量验收,同时对施工安全状况进行监督检查;

3监督工程质量竣工验收,对工程项目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综合评价;

4编制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5负责施工过程中质量安全问题的处理,开展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检查;

6负责监督范围内工程项目质量安全投诉的处理。

2.3科技园区分站

负责科技园区(含东部新城)范围内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工作,具体为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科的各项工作内容。

 

2.4江北分站

负责江北区慈城镇、洪塘和庄桥街道范围内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工作,具体为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科的各项工作内容。

2.5安全质量稽查科

负责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稽查工作:

1负责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抽查;

2负责对工程质量安全违规行为处罚建议的复核工作;

3负责对施工过程中重大质量事故及监督工作质量投诉的调查处理;

4定期汇总质量安全稽查和处罚情况,分析工程质量安全状况,提出阶段性的稽查重点,发布稽查通报。

2.6安全监察科

负责市区建筑工程的安全监察工作:

1组织专项安全生产监督检查;

2协同有关部门进行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3负责对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状况的综合评价工作,提出阶段性的施工安全监督重点;

4负责施工安全检测机构和起重机械装拆队伍的监督管理。

2.7检测管理科

1负责对站内检测仪器与设备的管理;

  2负责质量检测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

  3负责对预拌砼生产企业的监督检查;

  4配合做好施工现场监督抽检工作;

  5定期分析、汇总市区质量检测工作状况,发布检测信息;

  6负责桩基检测工作。

3监督工作流程及说明

3.1流程示意

安全质量监督交底-巡查抽查→地基与基础工程钢筋分项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抽查-巡查抽查→地下室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抽查-巡查抽查→地基与基础分部工程备案-巡查抽查→主体分部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抽查-巡查抽查→主体分部工程备案-巡查抽查→节能分部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抽查-巡查抽查→节能分部工程备案-巡查抽查→竣工验收监督抽查-住宅工程竣工复查→安全评价及出具质量监督报告。

3.2说明

3.2.1安全质量监督科监督的工程,各环节的验收通知及备案资料核查,报送服务大厅。

科技园区分站、江北分站监督的工程,各环节的验收通知及备案资料核查,直接报送上述两科室;

3.2.2各环节的监督检查,实行不定人的检查制度,每次检查验收随机指派由不少于2人组成的监督小组参加;

3.2.3在各环节监督过程中,同时核查安全台帐资料、检查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状况;

3.2.4除上述环节验收之外,根据工程实际情况安排巡查及复查工作;

3.2.5住宅工程在出具监督报告前实施复查。

4对建设各方责任主体质量行为的监督

4.1对责任主体质量行为监督的主要要求

4.1.1抽查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及工程技术标准的情况。

   4.1.2抽查责任主体质量管理体系的建立和实施情况。

   4.1.3发现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权限对违法违规事实进行调查取证,对责任单位、责任人提出处罚建议。

   4.2对责任主体质量行为监督的主要内容

   4.2.1对建设单位的下列行为进行抽查:

  

   1施工前办理质量监督登记、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施工许可(开工报告)手续情况;  

   2按规定委托监理情况;  

   3组织图纸会审、设计交底、设计变更工作情况;  

   4组织工程质量验收情况;  

   5原设计有重大修改、变动的、施工图设计文件重新报审情况;

   6其它影响工程质量的违法违规行为。

   4.2.2对勘察、设计单位的下列行为进行抽查:

   1参加地基验槽、基础、主体结构及有关重要部位工程质量验收和工程竣工验收情况;

2关于淘汰和限制使用技术与产品的设计情况;

   3签发设计修改变更、重新报审情况;

   4参加有关工程质量问题的处理情况;

   5其它影响工程勘察、设计质量的违法违规行为。

  

   4.2.3对施工单位的下列行为进行抽查:

  

   1施工单位资质、项目经理部管理人员的资格、配备、到位情况及人员变更手续是否完备(涉及项目经理变更的,应到招标办办理变更手续,其他主要管理人员变更,应到建管处办理变更手续,并将变更情况报我站备案。

),主要专业工种操作上岗资格、配备及到位情况;  

   2分包单位资质与对分包单位的管理情况;  

   3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审批及执行情况;  

   4施工现场施工操作技术规程及国家有关规范、标准的配置情况;  

   5工程技术标准及经审查批准的施工图设计文件的实施情况;  

   6检验批、分项、分部(子分部)、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的检验评定情况;  

   7质量问题的整改和处理情况及是否在规定的时间内上报整改回执报告;

   8技术资料的收集、整理情况;

   9其它影响工程施工质量的违法违规行为。

   4.2.4对监理单位的下列行为进行抽查:

   1监理单位资质、项目监理机构的人员资格、配备、到位情况及人员变更手续是否完备(涉及项目总监变更的,应到招标办办理变更手续,其他主要管理人员变更,应到建管处办理变更手续,并将变更情况报我站备案。

);

   2监理规划、监理实施细则(关键部位和工序的确定及措施)的编制审批内容的执行情况;

   3对材料、构配件、设备投入使用或安装前进行审查情况;

   4对分包单位的资质进行核查情况;

   5见证取样制度的实施情况;

   6对重点部位、关键工序实施旁站监理情况;

   7质量问题整改通知单签发及质量问题整改结果的复查情况;

   8组织检验批、分项、分部(子分部)工程的质量验收、参与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的验收情况;

   9监理台账资料收集整理情况;

   10其它影响工程质量的违法违规行为。

  

   4.2.5对工程质量检测单位的下列行为进行抽查:

  

   1是否超越核准的类别、业务范围承接任务;  

   2检测业务基本管理制度情况;  

   3检测内容和方法的规范性程度;

   4检测报告形成程序、数据及结论的符合性程度;

   5不合格的检测结果是否及时上报我站;

   6其它影响检测质量的违法违规行为。

5对工程实体质量的监督

5.1对工程实体质量监督的要求  

   5.1.1抽查施工作业面的施工质量,并对关键部位实施监督。

  

   5.1.2着重检查结构质量、环境质量和重要使用功能,重点监督工程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和其它涉及结构安全的关键部位。

  

   5.1.3抽查涉及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主要材料、构配件和设备的出厂合格证、试验报告、见证取样送检资料及结构实体检测报告。

  

   5.1.4抽查结构混凝土、承重砌体、钢结构主要受力构件安装施工过程的质量控制情况。

  

   5.1.5实体质量监督辅以必备的监督检测,由监督人员根据结构部位的重要程度及施工现场所用原材料、构配件或施工质量情况进行随机抽检或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检测。

5.2工程实体质量监督的主要方式

监督人员一般采取定点(监督控制点)检查、随机抽查和监督巡查相结合的方式,并辅以必要的检测手段,对工程质量控制资料和实体质量进行监督检查。

   5.3工程各环节实体质量监督的具体内容

5.3.1监督交底

建设单位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之后,责任科室(安全质量监督科、科技园区分站、江北分站)根据工程建设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结合工程实际情况,制定工程安全质量监督工作方案,通知建设各方责任主体包括建设、施工、监理等单位有关人员参加监督交底会议,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施工单位技术、质量部门负责人及项目负责人和技术、质量负责人等应到场。

5.3.1.1检查人员到位情况:

1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

2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

3施工单位技术、质量部门管理人员及项目负责人和技术、质量负责人。

5.3.1.2相关资料的审查:

1开工报告;

2施工现场质量管理检查记录;

3质量保证体系建立情况;

4专业分包责任制的落实情况;

5施工、监理单位主要人员的资格证书及专业工种执证上岗情况;

6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的编审情况。

5.3.2地基与基础分部钢筋隐蔽工程验收

5.3.2.1验收条件

1开工报告及施工现场质量管理检查记录完备;

2开挖深度超过4m(含4m)或深度虽未超过4m(含4m),但地质条件和周围环境及地下管线极其复杂的工程基坑支护设计方案已组织专家论证。

基坑变形及周围建筑物的沉降或变形监控记录显示变形稳定或曾发生异常现象但已采取有效措施可确保支护工程安全使用。

3桩基子分部:

(1)、实物工程量已完成;

(2)、施工过程中出现的各类质量问题已处理;

(3)、桩基工程资料已完整:

①、各种材料出厂合格证及进场检(试)验报告;

②、基桩桩身完整性、承载力检测报告;

③、混凝土抗压试验报告、钢筋接头的连接试验报告;

④、预制构件、预拌混凝土合格证;

⑤、试成桩记录;

、检验批、分项工程质量验收记录及隐蔽工程、技术复核记录(是否真实完整);

、桩基工程质量缺陷处理记录及整改报告;

⑧、桩基子分部工程监理总结报告;

⑨、桩位竣工图;

⑩、桩基子分部工程验收记录。

4混凝土基础子分部:

(1)、钢筋和模板工程安装完成、止水细部隐蔽工程完成、水电管线预埋完成;

(2)、施工过程中出现的各类质量问题已处理;

(3)、基础工程资料已到位:

①、各种材料出厂合格证及进场检(试)验报告;

②、钢筋接头的连接试验报告;

③、检验批、分项工程质量验收记录;

④、隐蔽工程、技术复核记录、地基验槽验收记录;

⑤、质量缺陷处理记录及整改报告;

⑥、大体积混凝土等专项施工方案及测温、保温养护方案;

⑦、加固处理、钢筋代换设计变更文件和验收记录;

5.3.2.2基础钢筋隐蔽工程监督验收的主要内容:

1预拌混凝土供销合同的备案情况;

2混凝土标准养护室的建立或实施委托养护情况;

3质量控制资料是否完整;

4要求处理的Ⅱ类桩及Ⅲ类、Ⅳ类桩的处理落实情况;

5可见部分桩径、桩顶质量及桩顶钢筋锚固情况;

6基桩偏位处底板、承台、地梁等设计变更处理情况;

7基坑内的排水和降水措施及基坑周边堆荷情况;

8主要钢筋的制作、绑扎和连接质量;

9模板安装工程质量;

10保护层垫块、支撑马凳设置及止水带(片)、后浇带、变形缝节点处理情况;

11防水工程施工质量;

12基础避雷接地施工情况;

13底板钢筋中预埋电气钢管连接施工情况。

5.3.3地下室结构工程验收

5.3.3.1地下室结构工程验收条件:

1实物工程量已完成(包括混凝土、砌体工程等);

2施工过程中出现的各类质量问题已处理;

3已实施结构实体检测

4相关工程资料已完整:

、各种材料出厂合格证及进场检(试)验报告;

、混凝土、砂浆试块试压报告(已出部分)和钢筋接头的连接试验报告、后置法植筋拉拔试验报告;

、预制构件、预拌混凝土合格证;

、检验批、分项工程质量验收记录;

、隐蔽工程、技术复核记录、地基验槽验收记录;

、质量缺陷处理记录及整改报告;

、防水工程资料;

、钢结构工程的制作、安装及验收记录;

、预应力结构工程的张拉资料;

、施工、监理单位的总结报告。

5.3.3.2地下室结构工程监督验收的主要内容:

1质量控制资料是否完整;

2结构实体检测是否符合要求;

3地下室混凝土底板、梁板及墙是否存在裂缝和渗漏现象;

4钢筋混凝土结构、砌体结构、钢结构工程等是否存在质量问题或隐患。

5砌体结构工程的砂浆饱满度、灰缝厚度、砌筑砂浆强度、组砌方法等;

6地下室管道穿越外墙处是否采取防水措施;

7后浇带两侧的支撑情况。

5.3.4转换层、楼面(屋面)钢筋隐蔽工程监督验收的主要内容:

1质量控制资料是否完整;

2预拌混凝土供销合同的备案情况;

3混凝土标准养护室的建立或实施委托养护情况;

4承重支模架的搭设情况,以及高度超过8m,或跨度超过18m,或施工总荷载大于10kN/m2,或集中线荷载大于15kN/m的高大模板支撑系统工程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经专家论证;

5主要钢筋的制作、绑扎和连接质量,包括梁柱核心区、悬挑梁等重要节点;

6模板安装工程质量;

7保护层垫块、支撑马凳设置及后浇带、变形缝节点处理情况。

8监督抽查楼面钢筋中预埋电气钢管连接施工情况

5.3.5主体结构分部验收

5.3.5.1主体结构工程验收条件:

1地基与基础工程已经备案;

2实物工程量已完成;

3施工过程中出现的各类质量问题已处理;

4已实施结构实体检测

5相关工程资料已完整

各种材料出厂合格证及进场检(试)验报告;

混凝土、砂浆试块试压报告(已出部分)和钢筋接头的连接试验报告、后置法植筋拉拔试验报告;

预制构件、预拌混凝土合格证;

检验批、分项工程质量验收记录;

隐蔽工程、技术复核记录;

质量缺陷处理记录及整改报告;

钢结构工程的制作、安装及验收记录;

预应力结构工程的张拉资料;

沉降观测记录;

施工、监理单位的总结报告。

5.3.5.2监督验收的主要内容:

1质量控制资料是否完整;

2结构实体检测是否符合要求;

3砌体结构工程的砂浆饱满度、灰缝厚度、砌筑砂浆强度、组砌方法等;

4预制构件的外观质量、安装质量及挠度等;

5现浇混凝土结构或构件的外观质量、几何尺寸垂直度及大跨度梁的挠度等;

6墙体、施工洞口、阳台栏板等处拉结筋设置情况;

7有防水要求的墙跟部的混凝土挡水翻边设置情况;

8变形缝的留置位置和尺寸是否符合要求及缝中是否存在杂物;

9混凝土施工缝留设及处理是否符合要求;

10填充墙的抗震处理措施是否落实到位;

11后浇带两侧梁板的承重支撑架设置情况;

12管线的预埋预设及各种孔洞的留置是否准确、符合使用要求;

13现场预埋非镀锌钢导管的防腐处理情况;

14强制性条文落实情况;

15钢结构的安装质量。

5.3.6建筑节能工程验收

4.6.3.3对建筑节能工程下列内容进行重点抽查:

1对涉及建筑节能效果的关键部位的施工质量;

2保温层、建筑外窗、建筑幕墙等工程关键部位,必要时实施监督检测;

3子分部、分部工程的质量验收资料。

5.3.7在各环节验收之外,根据工程实际实施巡查,对影响环境质量和重要使用功能的质量监督包括有关装饰装修、安装工程的监督和有关工程使用功能和室内环境质量的监督。

   5.3.7.1对有关装饰装修、安装工程的下列内容进行抽查:

  

   1幕墙工程、外墙粘(挂)饰面工程、大型灯具等涉及安全和使用功能的重点部位施工质量的监督抽查;  

   2安装工程使用功能的检测及试运行记录;  

   3工程的观感质量;  

   4分部(子分部)工程的施工质量验收资料。

  

   5.3.7.2对有关工程使用功能和室内环境质量的下列部分内容进行抽查:

  

   1有环保要求材料的检测资料;  

   2室内环境质量检测报告;  

   3照明全负荷和绝缘、接地电阻的试验资料;  

   4屋面、外墙和厕所、浴室等有防水要求的房间及卫生器具防渗漏试验的记录;  

5管道系统通球、水压试验的检测资料等。

5.3.8质量监督控制点、主要分部(子分部)工程的监督

对涉及工程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质量的重要部位和关键工序,如基础钢筋隐蔽、转换层钢筋隐蔽、楼面(屋面)钢筋隐蔽工程等设置为质量监督控制点。

质量监督控制点的设定由责任科室根据工程特点预先确定,或根据工程实际再进行调整。

质量监督控制点的验收由项目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组织施工单位项目部质量(技术)负责人等进行。

对于质量监督控制点的验收,监理(建设)单位应在组织验收2个工作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我站服务大厅。

主要分部(子分部)工程验收监督主要分部(子分部)工程是指地下室、主体结构、建筑节能工程等。

分部(子分部)工程的质量验收应由该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组织施工总承包(专业分包)单位技术(质量)部门负责人与项目负责人、项目部技术(质量)负责人及勘察、设计单位工程项目负责人等进行验收。

对于主要分部(子分部)工程的验收,监理(建设)单位应在组织验收前5个工作日以书面形式送达我站服务大厅。

监督人员对质量监督控制点、主要分部(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的条件、组织形式、验收程序、执行标准等情况进行现场监督,并将监督验收情况填写到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检查记录中。

如发现存在工程质量问题(缺陷)的,监督人员签发《建筑工程安全质量整改通知书》责令限期改正,或要求整改后重新验收。

对要求停工整改的工程,监督人员必须进行复查,复查符合要求的,方可进行下道工序施工。

违反工程建设有关法律、法规和违反强制性标准条文的,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权限对违法违规事实进行调查取证,对责任单位、责任人提出处罚建议。

5.4其他规定要求

5.4.1委托检测机构应具备相应资质并符合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见《宁波市区建筑工程检测服务指南》。

5.4.2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应当使用预拌混凝土,并应符合《宁波市人民政府令》(第146号)和《宁波市预拌混凝土管理实施细则》(甬建发〔2007〕366号)的规定。

5.4.3对建筑工程施工过程中混凝土试件的制作、养护等工作应符合《关于规范建筑工程混凝土试件制作及养护工作的通知》(甬建安质监[2008]25号)的规定。

5.4.4混凝土结构实体检测

未进行结构实体检测或结构实体检测不合格且未经处理的,不得组织该工程的地基与基础分部、主体结构分部工程质量验收。

混凝土结构实体检测应符合《宁波市区建筑工程混凝土结构实体检测规定》(甬建安质监[2009]号)的规定。

5.4.5钢结构工程的检测应符合《宁波市区建筑钢结构工程质量检测规定(试行)》(甬建安质监[2008]23号)的规定。

5.4.6建筑节能工程的施工、验收及检测应符合《宁波市区民用建筑节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实施细则》、《宁波市区建筑节能工程围护结构现场检测办法》(甬建安质监[2008]26号)的规定。

5.6.7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应符合《宁波市区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质量监督暂行规定》(甬建安质监[2007]24号)的规定。

5.6.8海砂的使用应符合《宁波市建筑工程使用海砂管理规定》(试行)(市建科[2003]358号)的规定,特别要注意的是未经淡化的海砂一律不得用于建筑工程的混凝土和建筑砂浆。

5.6.9建筑玻璃的使用应符合《建筑安全玻璃管理规定》的通知(发改运行[2003]2116号)、《玻璃应用技术》(JGJ113—2003)及国家有关规范的要求。

5.6.10施工图设计文件变更审查

5.6.11建筑材料的使用应符合《浙江省建设工程淘汰和限制使用技术与产品目录》的规定。

5.6.12在工程质量监督过程中,对工程所用原材料、构配件等,监督人员可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实施监督检测;对工程实体质量,监督人员可采用检测仪器进行监督抽样检测或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实施监督检测。

6工程质量监督的程序及要求

6.1监督人员根据监督检查情况及时填写《建筑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检查记录》。

   6.2对监督检查中发现存在质量问题(缺陷)的,监督人员签发《建筑工程安全质量整改通知书》,责令限期改正,或要求整改后重新验收。

对要求停工整改的工程,监督人员必须进行复查,复查符合要求的,方可进行下道工序施工。

违反工程建设有关法律、法规和违反强制性标准条文的,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权限对违法违规事实进行调查取证、对责任单位、责任人提出处罚建议。

6.3建设各方责任主体应对工程中存在的安全质量问题进行及时整改并在规定的时间内上报整改回执报告。

7分部工程质量验收的备案

7.1地基与基础分部备案

地基与基础分部验收合格后45天内,施工单位应报送下列资料至我站服务大厅办理地基与基础分部工程质量验收备案手续。

1桩基检测报告;

2桩基子分部工程质量缺陷处理及整改报告;

3桩基子分部工程监理报告;

4桩基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记录;

5地基与基础分部工程质量缺陷处理及整改报告;

6地基与基础分部工程监理报告;

7地基与基础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记录;

8结构实体检测报告(地下室)。

7.2主体结构分部工程质量验收的备案

主体结构分部工程验收合格后45天内,施工单位应报送下列资料至我站服务大厅办理主体分部工程质量验收备案手续。

1主体结构分部工程质量缺陷及整改报告;

2主体结构分部工程监理报告;

3主体结构实体检测报告;

4主体结构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记录(包含子分部工程)。

7.3建筑节能分部工程质量验收的备案

建筑节能分部工程验收合格后45天内,施工单位应报送下列资料至我站服务大厅办理主体分部工程质量验收备案手续。

1建筑节能工程使用的材料、设备、构件的进场复验报告汇总表;

2施工单位的建筑节能分部工程质量验收报告;

3监理单位建筑节能分部工程质量评估意见;

4建筑节能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记录及中间验收记录;

5围护结构(墙体)传热系数检测报告、现场拉拔试验报告、外墙节能构造现场实体检验报告和外窗气密性现场实体检验报告

6分部工程质量缺陷及整改报告

8对工程质量竣工验收的监督

8.1工程质量竣工验收的条件

8.1.1已完成施工图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8.1.2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各分部工程已验收合格,地基与基础、主体、建筑节能分部工程已办理质量验收备案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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