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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

经济法概述

识记:

经济法的渊源35(经济法的表现形式)

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国务院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

识记:

法律事实50

经济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和消灭,都必须以法律事实为依据。

经济法中的法律事实,是指由经济法所规定的,能够引起经济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和终止的情况。

法律事实分为两大类:

法律行为和法律事件。

记忆:

经济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50

三要素:

法律关系的主体,法律关系的内容和法律关系的客体。

1.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

(1)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指具有经济权利能力和经济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经济权利、承担经济义务的组织和个人。

(2)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包括:

国家机关;经济自治团体;经济组织;消费者。

2.经济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经济法律关系主体享有的经济权利和承担的经济义务。

它是经济法律关系的核心要素。

3.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经济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

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主要包括以下四类:

物;经济行为;智力成果;经济信息。

合伙企业法

记忆:

合伙企业的法律特征66

1、合伙企业由两个以上的普通合伙人共同组建。

2、合伙企业是建立在合伙协议基础上的,即建立在合同关系之上。

3、合伙人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但法律规定的除外。

4、合伙企业无法人资格,不具有完全独立的法律地位。

识记:

合伙企业的债务清偿和合伙人的无限连带责任73

《合伙企业法》规定:

合伙企业对其债务,应先以其全部财产进行清偿。

合伙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首先,合伙企业财产优先清偿。

对合伙企业的债务,合伙企业的财产处于第一清偿顺序。

各合伙人的个人财产处于第二清偿顺序。

其次,合伙人的无限连带清偿责任。

所谓无限清偿责任,是指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的清偿责任,不以其在合伙企业内的财产为限,其在合伙企业之外的全部个人财产均要用于清偿合伙企业的债务。

再次,合伙人之间的债务分担和清偿。

合伙人内部之间承担按份比例责任。

合伙人承担连带责任后,所清偿数额超过其应当承担的数额时,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理解记忆:

普通合伙企业入伙的新合伙人和退伙人的责任75、76

新合伙人入伙时,应当经全体合伙人的一致同意;

入伙的新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退伙人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识记:

有限合伙企业合伙人的人数77

有限合伙企业由2个以上50个以下合伙人设立;有限合伙企业至少应当有一个普通合伙人。

当有限合伙企业仅剩有限合伙人的,应当解散;有限合伙企业仅剩普通合伙人的,应转为普通合伙企业。

公司法

拓展记忆:

股份有限公司的法律特征88

1、公司的全部资本划分为等额股份;

2、公司可以向社会公开发行股份,募集资本;

3、股份有限公司是资合公司;

4、股东人数有法定最低人数的限制,但无最高人数的限制。

5、股份的表现形式是股票;

6、责任有限。

即股东以其所认购股份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

识记:

股东的出资方式92

2005年修订的《公司法》规定:

股东和发起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值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出资。

拓展记忆:

公司的组织机构96-102

股东会与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详细展开参考书本或课件)

识记:

合并分立决议的做出96、110

股东会有权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公司的合并、分立属于重要法律行为,要求由股东会、股东大会作出决议。

(详细参考书本110

识记: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的特别决议97

(1)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2)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3)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4)修改公司章程;

必须经由2/3以上表决权通过。

识记:

监事会的组成101

1、监事会是监督机构。

监事会成员不得少于3人,由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组成。

监事会中的股东代表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职工代表由职工民主选举产生。

2、董事、经理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

 

识记:

董事、监事、高管的资格102

有下列情形,不得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1、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2、因犯有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罪或者破坏社会经济秩序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

3、担任因经营不善破产清算公司、企业的董事或厂长、经理,并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

4、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3年;

5、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公司应当解除其职务。

理解记忆:

董事、高官的禁止性规定103

新公司法关于对董事、监事、高管人员的约束机制的规定 一、董事、监事、高管人员的义务 董事、高管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1)挪用公司资金;  

(2)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3)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4)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5)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  

(6)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7)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8)违反对公司忠实义务的其他行为

记忆:

公司债券发行的条件105

1、股份有限公司的净资产不低于3000万元,

有限责任公司的净资产不低于6000万元; 

2、累计债券余额不超过公司净资产的40%

3、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一年的利息; 

4、筹集的资金投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5、债券的利率不超过国务院限定的利率水平;

6、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条件。

(还有部分在书本上,可以参考)

识记:

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转让的限制110

股份公司的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公司章程可以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规定。

合同法

识记:

合同法的适用范围170

《合同法》第2条规定,“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合同法调整的是民事合同,但并非所有的民事合同都属于合同法的调整范围。

民事合同通常包括债权协议、身份协议、合作协议、投资协议等。

由于身份协议不是反映交易的,《合同法》第2条第二款明确将“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排除在合同法调整范围之外。

1、适用平等主体之间财产关系的协议;

2、不适用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

3、不适用行政管理关系的协议;

4、不适用法人、其他组织的内部管理关系的协议。

记忆:

合同法的特征170

(1)合同是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法律行为。

(2)合同是双方或多方法律行为。

(3)合同是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为目的的协议。

识记:

有偿合同和无偿合同(补充)170

根据合同当事人获得利益而是否支付对价,分为有偿合同和无偿合同

有偿合同,是一方通过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而使对方取得某种利益,对方要得到该利益必须为此支付相应代价的合同。

无偿合同,是一方给付对方某种利益,对方取得该利益时并不支付任何对价的合同

记忆:

合同法的基本原则171

1、合同自由原则;

《合同法》第4条规定,“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2、诚实信用原则;

《合同法》第6条规定,“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3、合法原则;

《合同法》第7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4、鼓励交易原则。

鼓励合法且自愿的交易。

识记:

要约和要约邀请173

要约

1、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2、要约的构成要件

(1)要约的内容应当具体、明确;

(2)要约要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的约束;

(3)要约是以订立合同为目的的意思表示;

(4)要约必须是要约人向相对人发出的意思表示。

要约邀请

3、要约邀请(要约引诱)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

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等为要约邀请。

但商业广告的内容符合要约规定的,视为要约。

4、要约的生效时间

《合同法》第16条规定“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

口头形式的到达;

书面形式的到达;

数据电文形式的到达;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到达时间;未指定特定系统的,该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视为到达时间。

5、要约的法律效力

(1)要约对要约人的效力;

(2)要约对受要约人的效力。

6、要约的失效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失效:

(1)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

(2)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

(3)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

(4)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

理解记忆应用:

合同的内容176(买卖合同)

《合同法》第12条规定,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以下条款:

1、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

2、标的;

3、数量;

4、质量;

5、价款或报酬;

6、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7、违约责任;

8、解决争议的方法。

识记:

可撤销合同的除斥期间182

撤销权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记忆:

合同终止的原因190

合同的终止

(一)合同的终止,是指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消灭的法律现象。

(二)合同终止的原因

合同已履行;

合同解除;

标的物被提存;

债务相互抵消;

债务被免除;债权人和债务人的混同。

理解记忆:

合同的法定解除191

合同解除

(1)合同解除,是指合同没有履行或没有完全履行时,由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终止原合同关系。

(2)合同解除的方式

协议解除;约定解除;法定解除

法定解除的事由:

第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第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第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第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第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理解记忆:

租赁合同出租人维修租赁物的义务(补充)191

保证租赁物符合约定的标准和用途;保持租赁物的约定品质状态

《合同法》第二百二十条出租人应当履行租赁物的维修义务,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出租人尽维修义务并不是绝对的、无限的,它应具备一些条件:

1.租赁物有维修的必要

2.有维修的可能

3.有维修的正当理由

记忆:

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194

承担违约责任的主要方式有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定金。

担保法

记忆:

担保的法律特征196

(1)从属性。

担保合同是从属于主合同的从合同,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

当然这种从属性也有例外。

《物权法》、《担保法》已经明确规定了最高额保证(《担保法》第十四条)、最高额抵押(《物权法》第二百零三条至第二百零七条)和最高额质押(《物权法》第二百二十二条),允许为将来存在的债权预先设定保证、抵押权、质押权,而且《担保法》规定了从属性的前提下,允许"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可见合同担保的从属性是有条件。

(2)补充性。

担保对债权人权利的实现仅具有补充作用,在主债关系因适当履行而正常终止时,担保人并不实际履行担保义务。

只有在主债务不能得到履行时,补充的义务才需要履行,使主债权得以实现,因此,担保具有补充性。

识记:

担保的种类196

1、人的担保:

保证;

2、物的担保:

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

 

识记:

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197

1、一般保证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有权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2、连带保证

连带保证的债务人没有按约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3、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识记;保证人的资格198

1、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公民,可以作保证人。

2、国家机关不得为保证人,但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货款进行转贷的除外。

3、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为保证人。

4、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职能部门,不得作保证人。

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有法人书面授权的,可以在授权范围内提供保证

识记:

抵押合同的形式202

(一)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抵押合同。

抵押合同自签订时生效。

(二)抵押权的标的

1、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2、建设用地使用权;

3、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

4、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

5、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

6、交通运输工具;

7、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

工业产权法

记忆:

工业产权的法律特征255

1.专有性;2.地域性;

3.时间性;4.授权性。

识记:

专利权客体的种类及限制257-259

专利权的客体是指依法可以取得专利权的发明创造,包括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

(一)发明(大发明)

发明是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

分为产品发明和方法发明。

(二)实用新型(小发明)

实用新型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二者的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

(三)外观设计

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色彩或者其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上应用的新设计

不授予专利权的范围

1、科学发现;

2、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

3、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

4、动物和植物品种;

5、用原子核变换方法获得的物质。

6、对平面印刷品的图案、色彩或者二者的结合作出的主要起标识作用的设计

识记:

授予专利权的条件259

1、授予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的实质条件

发明和实用新型应当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

2、授予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条件

外观设计取得专利权的条件新颖性。

识记:

专利先申请原则261

《专利法》第9条第2款规定:

“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分别就同样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专利权授予最先申请的人。

”采用先申请原则的关键在于判断申请日的先后。

关于申请日,《专利法》明确规定,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收到专利申请文件之日为申请日,如果申请文件是邮寄的,以寄出的邮戳日为申请日。

如果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在同一日分别就同样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应当在收到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的通知后自行协商确定申请人。

理解记忆:

专利侵权行为和善意销售的赔偿责任的免除266、269

侵犯专利权是指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实施他人专利的行为。

专利侵权行为大致包括三种情况:

一是以生产经营为目的,擅自制造、使用、销售专利产品;二是以生产经营为目的,提供、持有、仿制或假冒他人专利;三是未经专利人同意使用其专利方法或者使用、销售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产品。

善意使用或者销售者可免除赔偿责任

《专利法》第70条规定:

为生产经营目的使用、许诺销售或者销售不知道是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并售出的专利侵权产品,能证明该产品合法来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识记:

职务发明的种类267

职务发明创造分为两类:

一类是执行本单位任务所完成的发明创造。

包括下列三种情况:

(1)发明人在本职工作中完成的发明创造;

(2)履行本单位交付的与本职工作无关的任务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

(3)退职、退休或者调动工作后1年内做出的、与其在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者单位分配的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

另一类是主要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条件(包括资金、设备、零部件、原材料或者不向外公开的技术资料等)完成的发明创造;如果仅仅是少量利用了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且这种物质条件的利用,对发明创造的完成无关紧要,则不能因此认定是职务发明创造。

 

理解记忆:

商标侵权行为的种类280

1、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

2、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

3、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行为;

4、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变更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行为;

5、给他人的注册商标造成其他损害的。

识记:

注册商标的规范使用(补充)

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以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

反不当竞争法

理解记忆:

假冒商标行为299

假冒他人注册商标是指:

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行为。

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表现形式:

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的许可,在同种商品上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

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的许可,在同种商品上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近似的商标

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的许可,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近似的商标

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的许可,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近似的商标

识记:

商业秘密的概念303

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记忆:

商业秘密的法律特征303

(1)秘密性;

(2)价值性;

(3)实用性。

识记:

低价倾销行为303

1、低价倾销行为是指经营者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行为。

2、低价倾销行为的特征

(1)主体是处于销售地位的经营者;

(2)主观是故意的,其目的是为了排挤竞争对手以独占市场;

(3)经营者实施了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的行为。

3、下列四种情况不属于低价倾销行为:

(1)销售鲜活商品;

(2)处理有效期即将到期的商品或者其他积压的商品;

(3)季节性降价;

(4)因清偿债务、转产、歇业时的降价销售商品。

 

识记:

搭售304

搭售行为是指经营者利用其在经济、技术等方面的优势地位,在销售某种产品或者提供某种服务时强迫相对交易人购买其不需要、不愿意购买的商品。

识记:

不正当有奖销售的种类304

1)采用谎称有奖或者故意让内定人员中奖的欺骗方式进行有奖销售;

(2)利用有奖销售的手段推销质次、价高的商品;

(3)抽奖式的有奖销售,最高奖的金额超过5000元。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记忆:

消费者权利323

1、保障安全权。

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

2、知悉真情权。

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

消费者有权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不同情况,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份,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说明书、售后服务,或者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等有关情况。

3、公平交易权。

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

4、自主选择权。

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

消费者在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时,有权进行比较、鉴别和挑选。

5、依法求偿权。

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

6、依法结社权。

消费者享有依法成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社会团体的权利。

7、求教获知权。

消费者享有获得有关消费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的知识的权利。

8、维护尊严权。

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其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得到尊重的权利。

9、监督批评权。

消费者有权检举、控告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和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中的违法失职行为,有权对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提出批评、建议。

仲裁法

记忆:

仲裁法特点454

1、仲裁是以双方当事人自愿为前提;

2、仲裁裁决具有强制执行的法律效力;

3、仲裁程序具有较大的灵活性和便利性;

4、仲裁人员的专业性;

5、仲裁的保密性和快捷性

识记:

当事人申请仲裁的条件(补充)

1、有仲裁协议

2、有具体的仲裁请求和事实理由

3、属于仲裁委员会的受理范围

识记:

仲裁庭的组成458

1、仲裁庭可以合议仲裁庭和独任仲裁庭。

合议仲裁庭可以由3名仲裁员组成,独任仲裁庭由1名仲裁员组成。

由3名仲裁员组成的,设首席仲裁员。

2、当事人约定由3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庭的,应当各自选定或者各自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一名仲裁员,第3名仲裁员由当事人共同选定或者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

第3名仲裁员是首席仲裁员。

3、当事人约定由一名仲裁员成立仲裁庭的,应当由当事人共同选定或者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仲裁员。

4、当事人没有在仲裁规则规定的期限内约定仲裁庭的组成方式或者选定仲裁员的,由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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