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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学》作业题

第一讲

一、中西方宪法的概念的差异比较及原因分析?

1、中西界定方法上的差异。

中国学者倾向于首先从理性的角度对宪法的本质进行抽象的思辩和概括。

在逻辑方法上则倾向于运用演绎推理法,并且,在宪法的概念中往往还注入鲜明的意识形态含义。

而西方学者倾向于从经验的角度,用实证的方法,在逻辑方法上更倾向于归纳推理法。

2、中西宪法概念内涵与外延的差异。

从理性的角度,运用本体论和演绎推理的方法对宪法本质进行抽象的思辩,并在宪法概念中渗入意识形态的要素。

比较容易导致宪法概念内涵大,外延小的情况。

从经验的角度,用实证的方法和规纳推理的逻辑方法,从现象、内容和外部特征的方法来界定宪法的含义。

并在宪法概念中排除意识形态的含义。

则比较容易导致概念内涵小、外延大的情况。

3、中西宪法概念总体成分的差异。

二、宪法的功能与作用有哪些?

1、确认作用

2、组织协调作用

3、限制作用

4、维护国家统一的作用

5、指引作用

6、促进经济发展的作用

7、思想教育的作用

第二讲

一、宪法产生的原因有哪些?

其和一般法律的产生有哪些

不一样的原因?

(一)宪法产生的原因

1、宪法产生的经济原因。

资本主义生产关系的确立是宪法产生的经济条件。

2、宪法产生的政治原因。

资产阶级掌握国家政权,实现社会的统治,确立资产阶级民主制度,是宪法产生的政治条件。

3、宪法产生的思想、文化原因

(1)社会契约(英国的洛克和法国的卢梭)

(2)“主权在民”(法国的卢梭)

(3)权力制约,三权分立(法国的孟德斯鸠)其和一般法律的产生有哪些不一样的原因:

宪法是资产阶级革命的产物,是国家的根本法,是民主制度的法律化,是阶级力量对比关系的表现。

第三讲一、宪法修改的原因有哪些?

其和一般法律的修改在原因方面有何不同?

1、宪法修改的一般原因:

成文法的局限性。

2、宪法修改的特殊原因:

宪法至上与利益考量

其一:

以宪法为参照系,与宪法相冲突的法律一律无

效;

其二是以当前社会的客观需要为参照系,如果与宪法相冲突的法律符合社会的客观需要,则修改宪法;

其三,立足于宪法是否修改的价值对比关系,从而决定是宣布与宪法相冲突的法律无效,还是修改宪法。

二、影响宪法修改频率的因素?

1、社会现实的变化速度。

2、制宪目的与制宪内容。

3、宪法结构的弹性程度。

4、利益集团的对比关系。

5、国家结构形式。

6、宪法修改程序的严格程度、繁简程度。

三、我国宪法解释的现状和不足?

依照现行宪法的规定,我国的宪法解释机关是全国人大常委

会。

从宪法解释的实践来看,我国目前宪法解释工作开展很不得力,这与我国现行宪法中关于宪法解释内涵的规定不清晰直接有关。

现行

宪法只在第67条明确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解释宪法,至于全国人大常委会按照什么原则、方式和程序来解释宪法则没有明文规定,只能从现行宪法条文规定的相关内容中去推断。

故就现行的宪法解释制度而言,实质上是很难开展工作的,急需加强和完善。

第四讲

一、公民基本权利的保障方式有几种,我国当前的保障方式有何弊端?

(一)公民基本权利的保障方式。

从各国宪政的实践来看,对公民基本权利的保障,主要有绝对保障模式、相对保障模式和折中保障模式三种。

绝对保障模式是指公民基本权利由宪法本身加以保障,对宪法所规定的基本权利,其他规范不能任意限制或规定例外情形。

相对保障模式是指公民基本权利虽由宪法保障,但允许其他法律规范对宪法所规定的基本权利加以直接有效的限制或客观上存在这种限制的可能性的方式。

折中保障模式是指介于绝对保障模式与相对保障模式之间,既存在具有实效性的违宪审查制度,又在宪法本身将对某些基本权利的保障委之以普通法律。

(二)我国宪法基本权利的保障方式不足。

我国现行宪法基本上没有明文对某种基本权利的具体内容和保障方法由普通法律加以规定,也没有明文规定或实际上默示性地规定普通法律可以限制某种基本权利,然在具体的法律制度层面上以及实践中所形成的基本权利的保障方式则倾向于相对保障模式,具体表现在:

(1)在现行的制度下,公民的基本权利的具体内容和保障方法只有通过普通法律加以具体规定才能实现。

其具体的运作技术是:

宪法首先规定了基本权利,普通法律再依据宪法的有关规定而对宪法权利的内容进行具体的界定,然后在法律界定的范围内付诸保障和实施;

(2)不存在具有失效性的违宪审查制度或宪法上的权利救济途径,只存在着普通法律上的权利救济制度;

(3)在目前情况下,普通法律上所存在的这种救济制度,只适用于部分情况下的部分宪法权利,而非所有情形下的所有宪法权利。

二、何为政治权利,我国宪法规定了哪些政治权利?

规定政治权利有何重大意义?

政治权利又称参政权或政治参加的权利,是人们参与政治活动的一切权利的自由的总称。

它包括公民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公民的言论、出版、集会、结社、示威和游行的自由。

政治权利是公民与国家相互联结的一种关系,其关键在于作为权利的确立者和保障者的国家与社会个体的关系如何构成的问题。

两者的关系如何安排及其构成状况,一方面将决定权利的内容与如何保障的问题,另一方面也从中反映出权利的文化和社会特征。

具体地说来,公民的(政治)权利

反映着国家与社会的关系,并且政治权利的变化同国家与社

会关系的改变是互为因果。

三、如何理解平等权?

平等权的形态?

如何界定合理差别?

平等权是指公民同等地依法享有权利和履行义务,不受任

何差别对待,要求国家同等保护的权利。

具体表现:

权利平等:

所有公民平等的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

利;

义务平等:

所有公民平等的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

务;

法律适用平等:

国家机关在适用法律时,对于所有公

民的保护或者惩罚都是平等的,不得因人而异;

不允许特权存在: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

和法律的特权。

如何界定合理差别?

(见下图)

差别的必要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民主主义

(1)依年龄差异的合理差别

(2)依生理差异的合理差别;

(3)依民族差异的合理差别,

⑷依经济能力或收入所得的合理差异’

⑸对持定主体的枫利限制

不允讦的差别

丄丄

反民主的差别

(1)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敎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

(琥国A34选举权:

(2)故乡、语言(国外)

第五讲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与议会制度的差异比较及各自的利弊?

(一)在组成人员上的差异1、从人员资格上来看:

国籍条件、年龄条件、居住条件和排除条件比较而言,中国人民代表资格限制较少。

2、从构成来看:

议员的人数较少,是职业的、专门的职务:

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人数较多,除人大常委会成员是专职以外,其余代表多是兼职;

3、从产生来看:

议会制下,上议院议员的产生主要有四种方式,即选民直接选举、间接选举、任命、世袭产生,下议院议员一般都按普遍、平等、直接原则,在议会选区竞选产生;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是按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口比例分配名额,由间接选举和差额选举产生;

4、从任期来看。

上议院议员一般为6年,下议院议员为2至4年。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每届任期5年。

(二)在组织机构上差异。

议会作为立法机构有多种组成形式,如两院制和一院制。

一般而言,议会由议长、议会委员会和议会党团等构成,名称不尽相同。

在当代中国,实行人民代表大会一院制。

(三)在国家权力结构中地位的差异。

议会制国家普遍实行“三权分立”,国家的立法、行政、司法相互制约;人民代表大会则按照“议行合一”原则设计的。

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根据民主集中制原则,通过普选产生全国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并以此为基础组织其他国家机关,行使国家权力这样一种根本政治制度。

(四)在职权上的差异。

议会和人民代表大会一般都拥有立法权、监督权、重大问题决策权,但是在权力地位、具体内容和实现形式上,两者有很大的差异。

二、我国当前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存在哪些不足?

答: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

它是以人民代表大会为核心和主要内容的国家政权组织形式。

这一制度的内容主要为两个方面:

一是关于人民代表大会本身的产生、组织、职权和行使职权程序等一系列规定;二是关于人民代表大会与人民的关系,人民代表大会与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军事机关的关系,以及中央政权和地方政权的关系等一系列规定。

这一制度的核心是保证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通过人民代表大会这一组织形式参与国家事务的管理,行使当家作主的权力。

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和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不断推进,人大在国家政治生活中发挥的作用越来越重要。

同时,当前人大制度也存在的一定不足,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代表制度上。

人大代表由人民选举产生,组成全国和地方各级国家权力机关,要监督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查机关等,但人大代表本身有相当一部分,却是来自于行政机关,审判,检察机关的官员。

全国人大由主席团来主持会议,但主席团中有相当一部分是国家领导人,他们主导了会议。

所以,人大开会,成了国家领导人自己监督自己,在代表团中,成了地方领导人自己监督自己,整个人大的监督功能就落空了;二是在职权发挥上。

人民代表大会行使权利的法律效力难以确定。

例如在常委会不生产书面的法律文件的情况下,委员发表意见其法律效力如何。

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的结论是否具有最终的法律效力,是否必须作为司法判决或者行政决定的依据,是否存在着取代行政决定和司法判决的可能。

人大及其常委会没有通过"一府两院"的工作报告,其生产的法律后果是什么。

这些问题在现行法律中都无法找到答案。

首先,宪法赋予人大的许多权力因为没有法律具体规定而无法操作,并且人大行使的权力涉及太多的非法律因素,因此造成现在人大"作为不多"或者"作为有限"的局面。

其次,就行使同一项权力,各地人大只能根据自己的理解采取不同的做法,因此行使权力的过程不统一,最后产生的法律效果可能也会不一样,影响了人大行使权力的严肃性。

三是在人大与党的关系上。

人民代表大会是国家权力机关,是人民行使当家作主的根本途径。

中国共产党是我国的执政党,党领导一切,必须坚持党的领导。

人大也要坚持党的领导,党又接受人大的监督。

但在我国,大多数的人大代表都是党员干部,这就使党既充当“裁判员”,又充当“运动员”,从而使人民代表大会在发扬民主,行使人民当家作主的工作难以推进。

四是在组织制度上。

从全国人大代表到地方人大代表,其数量多,各人大代表的素质层次不齐,从而使人民当家作主的权利难以全面行使。

同时,人大党委会中组成人员工作能力和业务水平有待提高,这些影响都直接影响到人民民主权利的行使。

三、结合我国国情,谈谈如何完善我国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答:

(1)理顺党和国家、党和人大的关系,真正发挥各级人大的作用和权威,减少“以党代政”和“以党代法”的现象。

(2)完善人大自身的组织建设。

A、提高代表素质、减少代表数量、设置专职代表。

全国人大代表到地方人大代表,数量多,代表的素质层次不齐,这直接影响人民民主权利的行使效果。

B、提高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工作能力,提高其知识水平和业务水平。

C、完善我国人民代表的选举制度。

我国人大代表采取直接选举和间接选举的方式,间接选举使得代表代表民意的可能性下降,尤其是县级人大选出地市级人大代表,地市级人大代表选出省级人大代表,省级人大代表选出全国人大代表,越往上,多层次。

同时,从中央到地方人大代表人数多,各人代表综合素质层次不齐,使人民民主权利难以真正发挥,在以后人大工作可以扩大直接

选举,引进竞选机制,以推动民主权利的行使。

(3)加强人大工作制度的建设。

A、延长人大会期。

B、人大代表投票

秘密进行,必要时方可分开投票。

C、建立人大工作制度中

的立法听证制度和其它听证制度。

D、设立立法助理,提高

代表参政、议政能力和水平。

(4)完善人大其它制度。

A、

权力机关对“一府两院”的监督立法应完善,并设置专门机构。

B、人民对人大的监督也应完善。

(代表接见制、视察制等)C、提高民众民主意识和发展基层直接民主,这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的基础。

(5)建立对各级人大及人大代表的监督体系。

A、会议公开原则。

B、进一步完善我国的罢免制度。

第六讲

一、试析我国当前选举制度存在哪些不足?

我国选举制度当前存在的主要缺陷从价值层面来看,主要有:

(1)强化选举的形式而淡化选举的民主实质。

(2)选

举程序正义的缺失使选举无味。

从制度层面来看,主要有:

(1)选民登记变成“登记选民”。

(2)竞选机制缺乏。

(3)

接受委托人数过多、设立秘密划票处未作规定、流动票箱使用未作限制。

(4)监督救济机制不完善。

从操作层面来看,主要有:

(1)选区划分上的随意性。

(2)硬性规定代表构成比例不合理。

(3)预留代表名额没有法律依据。

(4)推荐和

确定候选人的程序不够透明(5)投票过程不够规范

二、结合实际,谈谈如何完善我国当前的选举制度?

(1)扩大直接选举范围。

(2)减少代表数量,实行代表专职化。

(3)实行按居住状况划分选区。

(4)改革选民登记方式。

(5)完善代表候选人提名方式。

(6)适度引入竞争机制。

(7)完善代表监督机制。

(8)规范投票过程。

(9)完善选举监督机制。

第七讲

一、何为国家结构形式?

当前世界范围内国家结构形式有几种?

国家结构形式也是国家制度的重要内容之一,与政体同属国家形式。

它指的是特定国家根据什么原则,采取何种形式划分国家内部的组成以及及调整国家整体与组成部分、中央与地方之间的相互关系。

现代国家基本有两种国家结构形式,即单一制和复合制。

二、我国行政区划的现状是什么?

有无不妥之处?

原因何

在?

1、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行政区域划分如下(宪法第30条):

(一)全国分为省、自治区、直辖市;

(二)省、自治区分为自治州、县、自治县、市;

(三)县、自治县分为乡、民族乡、镇。

直辖市和较大的市分为区、县。

自治州分为县、自治县、市。

2、存在不足及原因:

(1)行政区划单位名称混乱;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有待于进一步加以规范。

(2)现行省制存在明显缺陷:

第一、省级行政区界犬牙交错,破坏了自然经济区域的完整。

第二、现行省的数量偏少,各省行政幅度相差悬殊。

第三、直辖市偏少,且分布不均匀。

第四、少数省城的位置太偏。

(3)市管县利少弊多:

第一、各市管县的数量,多寡不一,且与经济的强弱不一致。

第二、增加了行政层级,产生了新的条块分割。

第三、模糊了城乡概念,给统计工作带来了麻烦和混乱。

第四、市管县缺乏充分的法律依据。

(4)市辖区偏小、管理功能萎缩。

(5)乡镇管理幅度小,成本高。

三、进一步完善我的行政区划制度?

(1)减少行政区划层级,采用实三级制;

(2)增加省级行政单位,适当划小省区;

(3)规范行政区划名称和地名。

第八讲

一、目前世界各国监督宪法实施的模式有哪几种?

各有什么利弊?

(一)立法机关负责监督宪法实施是指由作为民意代表机关的最高立法机关负责监督宪法实施的制度。

优越性及局限性:

这种监督模式的最大的优点在于它的权威性和有效性,从而保证了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得以更有效地贯彻和执行。

不过这种模式的缺点是显而易见的,其实质是立法机关自己审查自己,失去了违宪审查的真正意义,达不到违宪审查的效果。

(二)普通法院负责监督宪法实施

司法机关即法院行使宪法监督权的模式,指由普通法院在审理具体案件过程中,附带地就适用于该案件的法律的合宪性进行审查的制度。

优点——

(1)公民个人的权利遭受侵害可以提起宪法诉讼,从而得到有效及时的救济。

(2)法院通过违宪审查权的行使,有效地制约了立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保证了权力的分立和制约。

(3)法律和其它规范性文件的合宪性争议往往在处理案件中表现出来,使得宪法得到了经常性的贯彻与监督,强化了宪法至上的观念。

(4)法院严格的诉讼程序使宪法争议的解决具有了有效的司法程序的保障。

不足——

司法活动本身也难保证是绝对客观中立的过程,法官选择与操作的过程中,其主观任意性决定法官要准确表达立宪者的意图是不可能的,因而该种模式也并不十分完善。

(三)专门机关负责监督宪法实施专门机关负责监督宪法实施有两种情况:

一是设立专门的宪法委员会,负责违宪审查。

法国是实行这种体制的典型。

宪法委员会行使违宪审查权的优点在于:

(1)可以对法律进行事前审查,一经查布违宪即被废止,保证法律的同一性。

(2)既避免了立法机关自己审查自己的尴尬,又防止了司法机关故意弄权的发生,维护了人民主权原则。

其不足有:

(1)宪法委员会是政治机关,政治倾向性强,也就是主观随意性大易受政党政策影响。

(2)在操作层面上主要是抽象审查,不利于保护公民个人的权利。

二是设立专门的宪法法院,负责违宪审查。

这种模式起源于奥地利,在宪法中率先设立宪法法院的是1920年的奥地利共和国宪法。

此后,这类违宪审查体制在欧洲大陆法系国家迅速发展起来。

这一违宪审查体制以德国为代表。

实行这类违宪审查体制的国家目前有四十余个。

宪法法院行使违审查权的优点在于:

(1)既能受理公民的诉讼,以保护公民的权利,又能行使抽象审查权。

(2)兼具了议会审查和普通法院审查的优点,保障了违宪审查权的统一。

其不足在于:

(1)宪法法院不采用审级制度,很容易导致主观断案和草率断案的现象发生。

(2)主观性较强,易受政党的政策影响。

二、我国当前监督宪法实施的机构是什么?

其存在哪些问

题?

(一)现行宪法第62条和第67条分别规定了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大常委会拥有监督宪法实施的职权,从而明确了我国的违宪审查机关。

(二)存在哪些问题

1、法律规定模糊;专任的宪法监督机关履职无力;缺乏完善的宪法监督程序及相关规定,违宪审查很难实际提出。

2、全国人大常委会作为立法机关又拥有对法律、法规的制定和解释权,当其自己的立法或解释违宪时,它能否公正有效的行使监督权。

3、违宪制裁措施的制裁性或惩罚性不够强,使得宪法监督还缺乏应有的严肃性和强制性,从而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宪法监督的权威。

三、如何完善我国的宪法监督机制?

1、必须适合现有中国政治制度和中国国情

(1)普通法院

审查模式不适合中国国情

(2)宪法委员会模式比宪法法院模式更适合中国国情。

2、修改《宪法》,制定《宪法委员会组织法》,明确下列内容:

(1)机构的产生和人员的组成

(2)职权的设定(3)审查的模式:

事前审查和事后审查,具体审查和抽象审查(4)

违宪审查的启动及审查程序(5)违宪的效力

3、建立和完善违宪制裁措施

(1)法律、法规及其它规范性文件违宪责任的设定

(2)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宪责任的设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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